理智是不是我们的理智,有赖于我们运用理智并接受对后果负责的程度。理智并非最初就是我们的理智,也并非通过制作而成为我们的理智的。“它思”比“我思”,是一种更正确的心理学陈述。思想发芽并成长;观念也不断增加。思想和观念都来自于深层无意识的根源。“我思”是关于自愿行动的一种陈述。某一暗示从未知世界中涌现出来。我们的许多积极习惯都占用着它。这种暗示于是就成了一种论断。它不再仅仅为我们所知,还被我们接受并表达。我们根据它而行动,并按照它所隐含的意义去假定它的后果。信念和命题的材料不是我们发明的,而是通过教育、传统和环境的暗示,从别人那里为我们所知的。就理智的材料而言,我们的理智与我们作为其中组成部分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我们知道社会生活所传递给我们的东西,并且是根据它在我们身上所形成的习惯来认知的。科学是一种关于文明的事情,而不是关于个体才智的事情。
良心也是如此。当一个儿童行动时,他周围的一些人就会作出反应,或者给他以大量的鼓励,以赞同的态度去看待他,或者皱眉头并予以指责。当我们行动时,其他人对我们所做之事就是我们行动的一种自然后果,就像当我们把手伸入火中时,火对我们所做的(即烧伤我们)一样。社会环境也许如你随意想象的那样,是人为的;但是,它对我们的行为所作出的反应行动,是自然的而非人为的。我们在语言与想象中排练着别人的反应,就像我们戏剧性地扮演其他后果一样。我们预测其他人将如何行动,而这种预知就是传递到行动那里的判断的开端。我们和他们一起知道:有良心存在着。一个议题在我们的心中就形成了,它讨论并评价所提出的和已经执行的行为。外部的共同体成了内部的论坛和法庭,成了一个控告、评定和辩护的法庭。我们关于自己行动的思想渗透着其他人对这些行动所持有的观念;这些观念不仅在明确的教导中表现出来,而且在对我们行为的反应中更有效地表现出来。
义务是责任的开始。其他人要求我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他们把自己对这些后果的喜欢与反对施加在我们身上。我们宣称这些后果不是我们所造成的。宣称它们是无知而不是设计的产物,或者是在执行一个最值得称赞的计划中的插曲,这一切都是徒劳的。人们把这些后果的始作俑者归诸我们。我们受到人们的反对;而且,这种反对不是一种内在的心理状态,而是一种最明确的行为。其他人通过他们的行为向我们宣告:我们毫不介意你是不是有意而为之。我们的目的是要你再次做这件事情之前,应当仔细考虑一下;而且如果有可能的话,你的思虑应当防止重复我们所反对的这种行为。责备和一切不赞同的判断的意义是为了预期未来,而不是回顾过去。关于责任的理论也许会变得混乱不堪,但实际上没有人会愚蠢到试图改变过去的程度。赞成与反对是影响习惯与目标形成的方式,也就是影响未来行为的方式。个体被认为对他已经做过的事情负责,是为了对他将要做的事情负责。通过戏剧性的模仿,人们逐渐学会使自己负起责任;而义务就成了自愿而有意地承认,行为是我们自己做出的,并承认行为的后果源自于我们。
道德判断与道德责任都是社会环境在我们身上引起的结果,这两个事实意味着一切道德都是社会性的;这不是因为我们应当考虑我们的行为对其他人的福利所产生的影响,而是因为事实如此。其他人确实考虑了我们所做之事,而且他们根据我们的行为而作出相应的反应。他们的反应,实际上确实影响了我们所做之事的意义。为此被归于它的意义就是不可避免的,就像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是不可避免的一样。事实上,随着文明的进步,自然环境使其自身变得越来越人化,因为自然能量与事件的意义已经与它们在人类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关联起来。无论我们意识到这一事实与否,我们的行为都是以社会为条件的。
风俗对于习惯的影响,以及习惯对于思想的影响,都足以证明这种观点。当我们开始预测后果时,最显著的后果是那些来自于其他人的后果。其他人的对抗与协作,是我们的计划得以推进或失败过程中的主要事实。与我们的伙伴相关联,既为行动提供了机会,也为我们利用这些机会提供了工具。一个个体的所有行动一定都带有他所附属的共同体的印记,就像他所说的语言带有共同体的印记一样。理解这一印记的困难之处,是由许多群体中的全体成员所形成的印象之多样性而导致的。我再重复一遍,这种社会影响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应当是的问题,也不是值得欲求或不值得欲求的问题。它并没有保证行为之善的正当性,也没有为把邪恶的行动看作是个人主义的和把正确的行动看作是社会化的而提供任何借口。有意肆无忌惮地去寻求私利,是以社会机会、训练和帮助为条件的,就如同被一种善良的仁慈所促进的行动路线一样。区别在于对关联性与相互依赖性的认识的性质与程度,在于关联性与相互依赖性的运用。考察一下今天追逐私利共同采取的形式,即对金钱与经济力量的掌控。金钱是一种社会建制;财产是一种合法的风俗;经济机会取决于社会状态;所瞄准的目标与所寻求的奖励,因社会的赞美、名望、竞争与力量而成为它们所是的东西。如果赚钱从道德上来说是可憎的,那是由于这些社会事实被处置的方式所导致的,而不是由于一个赚钱的人从社会退缩到一个孤立的自我之中或对社会置之不理的缘故。他的“个体主义”不是在其最初本性之中,而是在社会影响下后天获得的习惯之中被发现的。它是在他的具体目标中被发现的,而这些目标是社会状况的反映。有充分根据从道德上来反对一种行为模式,依赖于所出现的那种社会关联,而不依赖于社会目标的缺乏。一个人也许试图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以一种不公平的方式去运用社会关系,也许有意或无意地试图使这些关系满足自己的欲望。于是,他就被指责为是利己主义的。但是,无论他的行动路线,还是他所受到的反对,都是社会之中的事实。它们是社会现象。他把他的不合理利益作为一种社会资产来寻求。
明确地认识到这一事实,是提高道德教育并理智地理解道德的主要观念或“范畴”的先决条件。道德是个人与其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问题,就像行走是双腿和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一样。行走的特征取决于双腿的力量和能力;但也取决于一个人走在沼泽中还是平坦的街道上,取决于是否有一条防护性的、被专门留出来的人行道,或者是否他不得不走在危险的车流之中。如果道德的标准很低,那是因为个体与其社会环境之间相互作用所带来的教育是有缺陷的。当共同的赞美转向“成功”的人士——即那个因支配金钱与其他权力形式而使他引人注目并被嫉妒的人时,我们可以利用什么方法去鼓吹谦卑生活的简朴与满足呢?如果一个儿童伴随着乖张的脾气或阴谋而长大,那么,其他人对此难辞其咎,因为他们帮助他形成了这些习惯。一个抽象的、现成的良心存在于个体之中,必须偶尔诉诸这一良心并且沉溺于粗鲁的训斥和惩罚之中。上面这种观念与导致缺乏明确而有序的道德进步的原因是相关联的,因为它与没有注意到的社会力量是相关联的。
在道德应当具有社会性这一流行的观念中,存在着一种独特的矛盾。把道德上的“应当”引入这一观念之中,就包含着一种含蓄的论断,即道德取决于社会关系之外的东西。道德是社会的,应当或应该的问题是在社会事务中好与坏的问题。强调理论的重要性而反对去认识社会联系与关联在道德活动中的地位所达到的程度,就是对社会力量盲目起作用并对一种偶然性道德所达到的程度的公正衡量。例如,在这些章节中经常提出来的,大意是所有行为如果不是实际的道德判断的问题,就是潜在的道德判断的问题;而承认这一命题真理性的主要障碍,就是把道德判断等同于赞扬与责备的习惯。这种习惯的影响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可以有把握地说,每一位所谓的道德学家一旦离开理论篇章而面对他自己或其他人的某一现实行为时,就会依据这些行为受到谴责或赞同的程度,首先或“本能地”认为行为是道德的或非道德的。现在,这种判断当然不是一个能够被有益地摒除的判断。我们非常需要这种判断的影响。但是,把它等同于一切道德判断的趋向,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当前这种观念,即在道德行为与一个更大的非道德行为领域之间作出鲜明的区分,而这种非道德行为就是有利、精明、成功或礼貌。
此外,这种趋向还是在塑造实际道德中,有效的社会力量盲目而令人不满意地起作用的主要原因。强调责备与赞许的判断具有更多的热情,而不是更多的理性。这种判断更为情绪化而不是理智化。它是由风俗、个人的便利和怨恨,而不是由对原因与结果的洞察所指引。它倾向于把道德指南,即社会意见的教育性影响,归结为一种直接的个人问题,也就是说,归结为对个人喜欢与厌恶的调整。吹毛求疵在一个被责备的人身上引起了怨恨,而赞同则引起了自满,这并没有培养一种客观地审察行为的习惯。它使那些对其他人的判断十分敏感的人处于长期防御性的态度之中,而且当所需要的是一种非个人的、公正的观察习惯时,它导致了一种辩护性的、自责的和自我开脱的心理习惯。“道德的”人们如此沉迷于捍卫他们的行为而使这些行为免于真正的和想象的批评,以至于几乎没有时间去理解其行为真正的意义;而且,当自我责备成为一种习惯时,它必定会延伸到其他人之中。
现在,对于任何人来说,使他意识到,他那粗心大意、以自我为中心的行动会遭到其他人的愤恨和厌恶,这是有益的。任何人都不可能被完全相信不会对批评作出直接反应,而且几乎没有人不需要被偶尔表达出来的赞同所激励。但是,与那些无需赞美和责备相伴而起作用的社会判断的影响所带来的帮助相比,这些影响被无限地夸大了;这种社会判断能够使个体明白他自己正在做的事情,并使他掌握分析推动他去行动的模糊且通常是秘密的力量的方法。我们需要一种通过人性科学的方法与材料,对行为的判断进行渗透。如果没有这样的启蒙,那么,即使是试图对其他人进行道德指导和改良的最好意图,也最终会导致误解与分裂的悲剧,如同在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中经常看到的那样。
因此,人性科学更充分的发展,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当前对心理学是一门关于意识的科学这种观念的反叛,很有可能在未来被证明是思想与行动中确定转向的开端。从历史上看,有充分的理由分离与夸大人类行动中的有意识阶段,但这种分离遗忘了“有意识的”是一些行为的形容词;而且,这种分离把作为结果的抽象,即“意识”——一种单独而完满的存在,树立为一个名词。这些理由不仅对哲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十分有趣,而且对文化史的学生,甚至是政治学的学生来说也十分有趣。这些理由与在神秘的本质与隐秘的力量中搜寻实在,并使这些实在大白于天下这一企图相关联。这些理由是被称作现象主义这个一般性运动的一部分,是越来越重要的个体生活与隐秘的意志关切的一部分。但是,结果是把个体从与其伙伴以及自然的关联中脱离出来,并因而创造了一种人造的人性,即一种不能以分析的理智为基础而被理解和被有效地指引的人性。它把真正推动人性的力量排除在视野之外,更不用说进行科学的考察了。它把一些表面现象当作人类重要的原动力与行为的全部。
因此,自然科学及其技术的应用就得到了高度发展,而关于人的科学即道德科学却停滞不前。我们不可能估量当前世界形势中有多少困难是由引入事务的不对称与失衡所导致的。如果在17世纪时说,正在兴起的自然研究方法上的变化最终会证明它比那时的宗教战争更重要,这似乎是很荒唐的。然而,这些宗教战争标志了一个时代的终结,而自然科学的兴起则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开始。而且,一个受过训练的、有想象力的人也许会发现,作为当前主要的对外关系标志的民族主义战争与经济战争,最终并不比现在刚刚开始的人性科学的发展更为重要。
说社会关系的重大改善有待于科学社会心理学的发展,这听起来似乎有些学究气。因为这个术语(社会心理学)暗示着某种专门化而遥不可及的东西,而信念、欲望与判断这些习惯的形成,都是在人们彼此接触、交流与联系所设定的环境影响下时刻进行着的。在社会生活以及个人的性格中,这是一个根本性的事实。恰恰就是对这一事实,传统的人性科学没有给予启迪——即这种传统科学模糊了和几乎否定了的事实。通过求助于超自然之物与准巫术,在通俗道德中发挥重要作用,实际上就是绝望地承认科学的无效性。因而,有效地控制人事关系形成趋势的全部事情,就都留给了偶然、风俗、直接的个人喜好、怨恨和野心去解决。现代工业与商业是以根据自然探究和分析的专门方法来控制自然能量为前提条件的,这已经成了一种老生常谈。我们没有可以与之相比的社会科学,因为我们几乎没有什么心理学科学的方法。然而,通过自然科学,尤其是化学、生物学、生理学、医药学与人类学的发展,我们现在具有了发展这样一种人的科学之基础。这种科学出现的迹象就存在于临床心理学、行为主义心理学与社会(狭义的)心理学的运动中。
目前,除了责备、赞扬、规劝与惩罚这些粗鲁的做法以外,不仅没有可靠的培养性格的手段,而且就连道德探究的一般性观念的意义都处于怀疑与争论之中。其原因在于,我们把这些观念与人类彼此之间相互作用的具体事实分离开来而对它们进行讨论——这是一种致命的抽象,就像有关燃素、重力与生命力的古老讨论排除了不断变化的事件彼此之间的具体关联是致命的一样。例如,我们把像权利这样一种基本概念看作是涉及行为中权威的本性。在此,没有必要详述许多相互争论的观点来证明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仍然处于意见世界之中。我们满意于指出:这种观念是在道德上反经验学派的最后一招,并且指出这证明了忽视社会条件所导致的结果。
实际上,这种观念的拥护者们所作的论证如下:“让我们承认,关于正确与错误的具体观念,以及什么是义不容辞的特定观念,都是在经验中发展起来的。但是,我们不能承认权利的观念与义务本身的观念也是如此。道德权威究竟为什么而存在?为什么甚至连那些在行为中违背权利的人也会在良心中意识到权利的要求?我们的对手们认为,如此这般的过程是聪明的、有利的和好的。但是,为什么我们会为了聪明、利益或更好而去行动呢?如果我们是如此倾向于自己当下的意愿,那为什么不遵从它们呢?只有一种回答:我们有一种道德本性,即一种良心,或者随便称呼它什么都可以。而且,这种本性直接回响在对作为最高权威的权利胜过爱好与习惯的所有要求之认可中。我们也许不会根据这种承认而行动,但仍然知道道德规律的权威性而不是道德规律的力量是无可争辩的。根据自己的经验,人们也许对权利是什么以及它的内容是什么有着模糊的不同看法。但是,他们所有人都自发地一致承认任何被看作是权利的要求所具有的最高权威性。否则,就不会有诸如道德这样的东西,而只不过是对如何满足欲望的计算。”
如果我们承认上述论证,那一切抽象的道德主义的装置就会随之而来。一个遥不可及的完满目标、完全与现实相反的理想,以及一种任意选择的自由意志,就会出现;所有这些观念,都会把它们自身与一个非经验性的权利权威以及一个承认权利的非经验性的良心概念紧密地结合起来。这些概念就成了权利礼节性的或正式的后果。
的确,为什么要承认权利的权威性呢?这个论证所假定的是:许多人在事实上,即在行动中,都不承认权利,并且假定有时所有人都无视它。那么,所谓认识到有一种在事实中连续被否认的最高权威到底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放弃这种认识,由我们直接去面对实际的事实,那又会有什么损失呢?如果一个人孤零零地生活在世界上,那么,“为什么要有道德”这个问题也许有某种意义;假如不是这种意义的话,这一问题就不会出现。事实上,我们生活在世界中,其他人也生活在世界中。我们的行为影响着他们;他们感知到这些影响,并因而对我们作出反应。因为他们是活生生的存在物,所以请求从我们这里获得一些东西。他们赞同和谴责——但不是在抽象的理论中,而是在对我们的反应中进行。对于“为什么你不把手放入火中”这一问题的回答,就是以事实来回答的:如果你把手放入火中,你的手将会被烧伤。对为什么承认权利这一问题的回答,同样如此。因为权利只不过是在行动中其他人使我们知晓的,以及我们如果活着就会被迫去思考的许多具体需求的抽象名称罢了。权利的权威性是他们需求的紧急性,并且是他们所强调的效能。人们也许有充分的根据认为,在理论上,权利的观念附属于善的观念,而且是对专门适于达到善的路径的陈述。但事实上,权利的观念意指施加于我们身上以促使我们按照一定方式去思考和欲望的社会压力的总和。因此,只有当构成这种不间断的压力中的要素被理解时,只有当社会关系本身变得合乎理性时,权利才能在实际上成为通往善的路径。
所有压力都是一种带有力量而不是权利的非道德性事务;而且,权利必定是理想性的。我们将对此进行反驳。因此,我们倾向于再次进入理想没有力量而社会现实没有理想性质这一循环之中。但是,我们拒绝接受这种诱惑,因为社会压力被卷入我们自己的生活之中,就像我们所呼吸的空气和脚踩的土地一样。如果除了社会关联之外,我们还有欲望、判断、计划,简言之,有一个心理,那么,社会关联就会是外在的,而且社会关联的行动会被看作是一种非道德性力量的行动。但是,从精神和肉体上来说,我们只不过是在环境之中,并且只不过是因为环境才得以存活的。社会压力只不过是我们参与其中——参与则生,不参与则死——一直在发展变化的相互作用之名称而已。这种压力不是理想性的而是经验性的,而且此处的经验性恰恰意味着现实性。它唤起我们对这一事实的注意,即对权利的思考不是源于生活之外而是在生活之中的要求。恰恰在我们理智地认识到这些思考并根据它们去行动时,它们才成为“理想性的”,这就好像颜色和画布只有在用来增加生活的意义时,才成为理想性的一样。
因此,没有认识到权利的权威性,就意味着不能有效地理解人类联系的各种现实,而不是意味着对自由意志的任意运用。理解中的这种缺陷与歪曲,表明了教育的欠缺——也就是说,在现实条件的作用中,在现存的相互作用与相互依赖的欲望与思想的结果中,存在着欠缺。每个人都意识到权利的最高权威,却在行动中误解或无视它,这是错误的。当社会关系在人们的欲望与观察中得到强化时,他们就会对关于社会关系的要求有所觉察。相信有一个单独存在的、理想化的、先验的或无实际效用的权利这种信念,是现存制度不足以实施它们的教育职责——它们的教育职责就是引起对社会连续性的观察——的一种反映。这是试图使这种缺陷“合理化”的一种努力。像所有的合理化行为一样,它的作用是分散人们对事情真实状态的注意。因此,它有助于保存引起它的条件,并阻止使我们的制度变得更加人性化和平等化的努力。理论上承认权利,即道德规律的最高权威性,就被曲解为一种有效代替行为的东西;而这些行为将改善目前的风俗,正是这些风俗引起对实际社会联系的模糊、单调、不完善和模棱两可的观察。我们没有陷入一种循环之中;我们经历了一种螺旋式的上升,在这种螺旋式上升中的社会风俗引起了对相互依赖的某种意识,而这种意识又体现在改善环境时所产生的对社会联系的新感知这些行为之中,如此以至于无穷。关系和相互作用作为事实永远存在于那里,但是,它们只是在其所唤醒的欲望、判断和目的中才获得了意义。
我们重新回到基本命题上来。道德与存在的各种现实相关联,而不是与脱离各种具体现实的理想、目的和责任相关联。道德所依赖的事实,是那些从人类彼此之间的积极联系中产生出来的事实;它是人类在欲望、信念、判断、满足和不满足的生活中相互交织的活动所导致的后果。从这一意义来说,行为与道德都是社会性的,它们不只是应当具有社会性的而没有达到这一标准的东西。但是,在社会性事物的性质中,有着大量好与坏的区别。理想化的道德是从认识这些区别开始的。人类的相互作用与联系就存在在那里,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效的。但是,只有当我们知道怎样观察人类的相互作用与联系时才能调节它们,并以一种有序的方式为了善的目的而运用它们。当心灵没有科学的帮助而只依赖自己去行动时,人类的相互作用与联系就不能被正确地观察到,并且不能被人们理解和运用。因为自然而无助的心灵恰恰意味着信念、思想和欲望的习惯,这些习惯由社会制度或社会风俗偶然产生出来,并被社会制度或社会风俗所肯定。然而,尽管有偶然性和合理性的混合,我们最后仍然达到了这一点,即社会条件创造了一种能够进行科学展望与探究的心灵。培育和发展这种精神是现代社会之责任,因为这是它的当务之急。
然而,最终的结论既不赞同责任,也不赞同未来。人与其伙伴以及自然无穷尽的关联已经存在着了。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理想意味着对周围的连续性及其无限的延伸之觉察。这种意义现在甚至被附加到当下的活动之中,因为这些活动被置于一个整体之中,这个整体属于它们,它们也属于这个整体。即使在冲突、斗争与失败中,人们也可能意识到这个持久而无所不包的整体。
这种意识像所有形式的意识、目标与象征一样,需要人们去理解与掌握。在过去,尤其是从人们把某种象征作为崇拜物的时代开始,曾经寻求许多不再有用的象征。然而,在这些常常自称为实在并迫使自己成为教条与褊狭的象征中,几乎一直不缺乏有生命力而持久的实在存在着的一些踪迹,也不缺乏在其中实现了存在连续性的生命共同体的一些踪迹。对这个整体的意识,一直与公共的敬畏、情感和忠诚相关联。但是,表达这种公共感觉的特殊方式已经被确立起来。这些方式被限制在一个精选出来的社会群体之中;它们已经被固化为必须做的仪式,并且被强制为拯救的条件。宗教在仪式、教条和神话之中迷失了自身。因此,宗教作为对共同体以及人们在其中地位的感知这种功能也已经丧失了。实际上,人们已经把宗教歪曲为对人性中有限部分的占有——或压制,并把它歪曲为对一部分有限的博爱的占有;这种博爱除了通过把它自己的教条与仪式强加给其他人以外,没有其他方法使宗教普遍化;人们把它歪曲为群体中有限阶级的占有物,即牧师、圣徒与教会的占有物。因此,在一个上帝诞生之前,其他诸神就已经被确立起来了。宗教作为对整体的一种感知,在所有事物中是最具个体性的、最自发的、最无法界定的和最多样化的事物。因为个体性意指整体之中独一无二的关联。然而,宗教已经被曲解为某种齐一的和不变的事物。宗教已经公式化为固定而确定的信念,而这些信念在必不可少的行为与仪式中被表达出来。宗教已经僵化为一种被奴役的思想和情操、一种少数人不宽容的优越感,以及一种多数人无法容忍的重负,而不是标志着作为一个无限整体的成员的个体自由与安宁。
但是,每一行为自身都带有一种对这个整体的安慰性与支持性的意识;而且,这一行为既然属于这个整体,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个整体也属于这一行为。对特殊行为的理智决定负责,也许可以使我们从对整体负责这一负担中愉快地解脱出来,而这个整体维系着这些行为,并赋予它们以最终的结果与性质。有一种自负,它是通过曲解那种把宇宙同化为我们个人欲望的宗教而培养起来的;但也有一种自负,它挑起了宗教把我们从中解放出来的宇宙之重担。在各个单独的、自我摇摆不定且不合逻辑的行为中,有一种对认同并尊重这些行为的整体的感知。当这种感知出现时,我们就消除了生命的有限性而活在普遍之中。我们生活于其中并获得存在的共同体的生命,就是这种关系的恰当象征。我们表达把我们与其他人联系起来的这些关联的感知之行为,是它唯一的仪式与礼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