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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课 宋代的土地占有和社会的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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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说在封建时代人口的增加和减少,是生产发展与否的一个标志,那么,就两宋而论,一般地说北宋的生产是上升的,而南宋则显得有些迟滞。

一 宋代人口的增长及阶级构成

“人是物质生活条件的必要因素,没有一定的最低限度的人口,就不可能有任何社会物质生活。”人口对社会物质生活、社会生产显然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把人口放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来观察,例如放在以个体生产为基础的封建时代的宋代来观察,就更可以认识到人口的繁衍对社会生产所起的作用。

宋代的户口数字是:第一,从北宋初到南宋中叶,户口一直是在增长着;北宋167年中,户口增加得较快。南宋因北方广大地区为女真贵族所统治而人口锐减,但就南宋情况而论,户口增长已显得缓慢,并在宋光宗绍熙四年还有所减少。如说在封建时代人口的增加和减少,是生产发展与否的一个标志,那么,就两宋而论,一般地说北宋的生产是上升的,而南宋则显得有些迟滞。

第二,与前代户口相比,两汉人口最高5 000多万,唐代开元之际的人口6 000万上下,这些人口创造了汉唐盛世,宋代自宋仁宗时候起,户数即超过了1 200万,已经与唐相等,并超过了汉代;到宋徽宗年间,户数超过2 000万;每户以5口计算已超过了1亿,远远超过汉唐,几乎为汉唐的2倍。虽然还无法确定,宋代各部门的生产都超过汉唐2倍,但超过汉唐则是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显然可见,宋代人口的增长与生产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三,宋代士大夫也一再提到,宋代“生齿之繁”,是前代未曾有过的。曾巩以繁昌县为例,宋初90年间从3 000户增至1万户。刘弇则以吉州潭州为例,说这两州人口百年之间成倍地增长,是东南诸路增长最快的。各地户口增长虽然有所不同,但从表中可看到,从宋太祖开宝九年到宋徽宗大观四年,在这132年中,户口每年是千分之十一的增长率增加着的。这个增长率也是惊人的。

如上所说, 宋代户口的增长是很快的,同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有着密切的关系。 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抛开构成人口的阶级,人口就是一个抽象”。因为人们的社会阶级地位的不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不同,从而在生产和再生产中,有的是不劳而食的寄生者,而有的是直接进行劳动的生产者,这就需要把宋代人口的阶级构成加以说明,才能够真正从人口增长中了解它对社会再生产所起的作用。

根据宋政府的区分,凡是无常产、不承担国家赋税的户等,谓之客户。文献材料上对这类客户的描述是:“佃人之田,居人之地”,“乃乡墅有不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庸而耕者”;“佃豪家之田而纳其租”。——显而易见,客户是不占田的无地农民。这类无地农民在宋代人口中究竟占有多大比重呢?

从乐史《太平寰宇记》、王存《元丰九城志》中,还可看到各地区客户比数有不小的差别,大体上是北方诸路客户比数大于南方诸路,西方诸路客户比数大于东方诸路。总的情况可以概括为:第一,北宋以来的客户,以宋仁宗天圣七年的比数最大,为43.1;以宋神宗熙宁五年比数最小,为30.4,这就是说,宋代客户比数幅度是在30.4~43.1之间波动,因而宋代无地农民大约占总户数的三分之一左右。第二,就两宋客户比数变化而言,北宋初年以来是递年下降的,到宋神宗熙宁五年下降到最低点,即从初年的43.1下降到30.4。而自宋神宗熙宁五年以后,客户比数又逐渐上升,到南宋上升得非常显著,我在《论等贵贱、均贫富》一文引用南方地方志的一些材料可资说明。虽然如此,但由于南方客户比数远比北方为小,如江南东路占总户数不过20%,因而南宋客户比数虽然增大,但不可能超过总户数的40%,也就是说达不到北宋初年的最大比数43%,这也是毋庸置疑的。大体看来,客户在两宋的演变,经历了一个v字形,而熙宁五年的数字在这个v字形的最底部分。认识这种情况非常重要。如大家所知道的,社会诸阶级在某一历史阶段人口比数中一般是相对稳定、变化不大的,而社会诸阶级内部各阶层的变动则是经常性的,个别成员是可上可下的。因此,就农民阶级内部诸阶层而言,客户比数下降,自耕农、半自耕农比数即上升;反之,客户比数上升,自耕农、半自耕农的比数就下降了。因而根据这个v字形,可以看出,北宋初年以来客户是递年下降的,而自耕农半自耕农是递年上升的,到宋神宗熙宁五年客户下降到最低点而自耕农半自耕农上升到最高点;而自熙宁五年以后,客户、自耕农半自耕农又各沿着相反方向上升下降。这个v字形刻画出来了两宋经济发展的一般趋势,后面还要提到。

其次,看看主户在户口中所占的比重。所谓主户,是有常产、承担国家赋税,因而也称之为税户。根据产业和丁口的多少,主户当中又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等,即所谓五等户;一、二、三等户,是所谓的上三等户,亦称上户;而第四第五等户则称为下户。熙宁变法,改差役为募役,对户等又做了较细致的划分。其中第一等户又区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财产特多的则在一等户之上,称为出等户、高强户或无比高强户;第二、三等户称为中户,又分为上中、下三等;第四、五等户则称为下户,仍分上下二等。前面提到,客户在总户数的比数是30.4%~%43.1%,主户的比数则是:56.9%~%69.6%。如果取其中数,客户为35,则主户为65。这是主户在总户口中所占比数的基本情况。

但是主户当中的诸等户在户口中所占的比数也是很不相同的,下户所占比重是很大的。张方平于庆历元年《论天下州县新添置弓手事宜》的奏章中提出:“天下州县人户,大抵贫多富少,逐县五等户版簿,中等已上户(三等户也谓之中户,此处指三等已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第五等户常及十分之九……”30年以后,张方平在《论率钱募役事》奏章中又说:“至于五等版簿,万户之邑,大约三等已上户不满千,此旧制任差役者也;四等已下户不啻几千,此旧制不任差役者也。”刘安世在元祐年间《论役法之弊》的奏章中也说过:“损九分之贫民,益一分之上户”,也指明下户占主户的十分之九。按照上一估计,下户占总户数的比数应当是:

〔总户数(100)-客户比数(35)〕×9/10=58.5

又孙谔在绍圣三年(1096年)的奏章中说:“假一县有万户焉,为三分率之,则民占四等、五等者常居其二”。按照孙谔的这一估计,即下户占主户的三分之二,下户占总户数的比数应当是:

65×2/3=43.3

综合以上两种估计,下户占总户数的比数大约是:43.3%~%58.5%。如果取其中数,大约为50%左右。这是北宋第四五等户亦即自耕农半自耕农在总户数中所占比数的情况。

如前所指,从宋神宗熙宁五年以后,客户比数上升,自耕农半自耕农比数下降。经北宋末到南宋,便发生了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即在第五等户中,有税无产的无产税户大量增加。造成无产税户的主要原因在于土地兼并,第五等税户中的半自耕农失去了自己仅有几亩土地,户籍仍然挂在五等户版簿上,照样缴纳税赋。宋代文献中频频提到的“产去税存”,指的就是这类情况。这类第五等无产税户普遍存在于各地,以台州而论,“州五县,有丁无产者,输二年丁税,凡万有三千家”,约占当地总户数的5%。在严州,无产税户的情况尤为严重。宋孝宗乾道五、六年间,吕祖谦代张栻所作的一道奏章中曾经指出,严州第一至第四等户计有10 718丁,占严州总丁数的9%;第五等有产税户计有71 479丁,占58%;而第五等无产税户计有40 196丁,占33%。严州系地少人多的山区,情况较为特殊,但“有丁而无田”既是南宋普遍存在的现象,根据上面数字加以估计,这类第五等无产税户当占南宋总户数7%以上,可能到10%,再加上近40%的客户,南宋无地农民远远超过了北宋。很可能在农民诸等级结构间,第五等无产税户和客户等无地农民的比数大于自耕农半自耕农了。农民阶级结构的这一变化,进一步说明了北宋与南宋在经济发展上、社会再生产方面的差别。

在总户数中减去第四、五等户和客户的比数,余有15%,是第一第二第三等户所占的比数。三等户为中户,一小部分为小地主,而大多数为自耕农民的上层或富裕农民。目前我们还不清楚三等户在总户数所占的比数,估计起来可能占10%左右,因而第一第二等户占总户数不过5%,加上三等户中的小地主所占比数可达6~7%。

还有一个问题须加说明, 宋代城镇人口也包括在上述主客户中。 城镇人口谓之坊郭户,也有主客户之分,约占总人口的12%。因此,乡村主客户的比数要相应的减少一些。这一问题与这里所要探讨的社会再生产问题关联不大,就不多加说明。

二 宋代社会各阶级的土地占有状况

有无常产,承担国家赋税与否,是主客户区分的所在,前面已经提到。而在主户当中,则因财产丁口的差别又有不同户等的区分。北宋晚期的吕陶曾经指出这个区分,他说:

天下郡县,所受〔定〕版籍,随其风俗,各有不同。或以税钱贯佰;或以地之顷亩,或以家之积财,或以田之受种,立为五等。

各地制定五等户的财产标准,虽有以上几种做法,但据王曾瑜《宋代的产钱》一文的研究,以产钱即家业钱最为普遍。以产钱作为划分五等户的标准,大约开始于北宋年间差役法,根据家业多少承担各项差役。如宋仁宗时安州定差时的做法是“每至差作衙前,则州县差人依条估计家活直二百贯已上定差。应是在家之物,以至鸡犬箕箒匕筯已来一钱之直,苟可以充二百贯,即定差作衙前”。由此可见,所谓产业钱,既包括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也包括了其他的动产。不论是产业钱,还是“税钱贯佰”、“田之受种”,都是以土地作为基础。因而归根结底,土地是宋代划分为五等户的基础,或是说最根本的一项。这是因为,包括宋代在内的封建时代里,土地占有的多少,是衡量人们社会地位高低、权力大小的基准。

根据土地占有的多少,宋代主户划分为五等, 这五等户的情况大致如下:

1. 一等户。 一等户之间占有的土地差距极大,如熙宁变役法之前,“假如民田有多至百顷者、少至三顷者,皆为第一等,百顷之与三顷已三十倍矣,而役则同焉”;“就其五等而言,颇为不均。盖有税钱一贯,或占田一顷,或积财一千贯,或受种一十石为第一等;而税钱至于十贯,占田至于十顷,积财至于万贯,受种至于百石,亦为第一等。其为等虽同,而贫富甚相远”。大体说来,占田大约自三顷以上都称之为一等户。

王安石变法期间,为使役法负担的均平,把原来的一等户又根据其土地财产状况区分为甲乙丙丁戊,而把财产特多的又从一等户中划分为出等户或无比户、无比高疆户。 这类出等户与一等户中的甲乙丙诸等组成为大地主阶层,占田最低在三四顷以上,其余诸等占田在五七顷、十余顷乃至上百上千顷。这类“富县大乡上户所纳役钱有至数百缗者,又有至千缗者”;“两浙之民富溢其等者为‘无比户’,多者七八百千,其次五百千”。这类出役钱数百千的出筹高强户,“有数州之广无一户者,有一路不过三数家者,总天下言之,共能有几”?确是为数不多的。

一批中等以上的官僚,特别是大官僚,也属于大地主阶层。 官僚们不列于五等户中,别立官户。《淳熙三山志》中记载福州及其所属各县官户数量,即是证明。两宋300年间,形成三次土地兼并的浪潮,即宋真宗仁宗时第一次,宋徽宗时第二次,而南宋高宗以来土地兼并一直猛烈进行,直至宋亡。在这三次土地兼并浪潮中,官僚,特别是权势特大的大官僚和贵戚带头兼并土地,成为土地兼并浪潮的推动者。如在宋真宗仁宗时:

知雅州。王蒙正姻明肃太后家,侵民田几至百家。

子〔王镐〕美田百顷,枕琴籍书,酿醇酒,养灵药,优游云泉逾二十年。

〔蔡元卿〕退居淄川郡之北郊,有田数十顷而衣食之。

〔比部员外郎郑平〕占籍真定,有田七百余顷。

公卿大臣之占田”有至“千顷”者 。

因此,在宋仁宗即位的乾兴元年(1022年),品官以及乡村身为里正而称之为形势户的品官形势之家,几乎占有了天下田畴之半。到宋徽宗时,当权的蔡京集团代表了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高利贷者的利益,土地兼并的发展尤为凶猛、炽烈。六贼的头子蔡京,单是所占的永丰圩田就近千顷之多;朱勔及其父朱冲,原是“市井之人”,“田产跨连州县,岁收租课十余万石,甲第名园,几半吴郡,皆夺士庶而有之”,“籍其资财,田至三十万亩”。在蔡京等的带动下,出入于蔡京之门的杭州一个女尼,“倚其势夺民地”,“蔡京讽守胡”“以地畀尼”,也敢于兼并土地。从这些事侧中可以看出北宋亡国之前土地兼并已经达到什么程度了。

南宋渡江,封建统治阶级惊魂甫定,即又开始了土地兼并。 带头的仍然是官僚豪绅,他们“凌夺百姓田宅,甚于盗寇”。于是土地进一步集中到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高利贷者集团中,以权臣为代表的官僚大地主则是这个集团中兼并土地最多的一个阶层。秦桧单是占有的永丰圩就有950顷,到他的孙辈居住于金陵,年入10余万斛,“渐忧生计窘迫”。绰号“铁脸”的张俊,有15个庄子,分布在6州10县,都是两浙江东土地最肥沃的地区,每年收租达60万斛。到了张俊的儿子张子颜占田依然很多,单是一次献给政府的淮南田即达近2万亩,一次献给朝廷的助军米也达10万石。其余杨存中、吴玠等武将也都占有大片田产。南宋中叶以后,当权的权臣无不广占田产。如史弥远,通过陆游的不肖之子陆子遹“夺溧阳县张挺、沈成等田产凡一万八千余亩”。被史弥远杀死的另一权臣韩侂胄,籍没的田产,单是万亩庄和其他权宦土地隶属的安边所,共收米72 1700斛、钱1 315 000缗。因此,到了南宋晚年,“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租米有及百万石者”;“吞噬千家之膏腴,连亘数路之阡陌,岁入号百万斛,自开辟以来,未之有也”。

大官僚、大地主以及大商人高利贷者所组成的土地兼并势力,从北宋到南宋占田约为40%~50%以上;而这个阶层在户口总比数中不过千分之二三。

2. 一等户中的丁、戊两等、二等户以及三等户中的一小部分,组成为中小地主阶层。 地主阶级占总户数的百分之六七,抛去占总户数千分之二三的大地主阶层,因而中小地主阶层在地主阶级中占绝大多数。就其占有的土地而言,虽远逊于大地主阶层,但与农民相比,则为数甚为可观。产钱在千文以上者,列于三等以上户,因而百三贯以下至一贯以上是中下层地主占有土地的幅度。产钱十文,大约折田一亩,因而“产满千钱,大约田几百亩”,这个将近百亩的水田是两家牲畜农具俱全的有力农户才能耕作了的,因而这类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占有其他人的剩余劳动来养活自己,使自己成为小地主。中等地主大约占百五十亩到三四百亩之间。北宋石介“家居东附徂徕,西倚汶,有故田三百亩……衣食夫五十口”;南宋陈亮,家在永康,“两池之东,有田二百亩,皆先祖先人之旧业……田之上有小坡,为园二十亩……东北又有园二十亩,种蔬植桃李”,也养活了二三十口人。——这两家,是典型的中等地主。根据中下层地主在户口中所占的比数,以及他们个别占有田地情况估计,这个阶层占有的土地约为垦田总面积的20%左右。与大地主阶层占地相加,占总户口6%~7%的地主阶级所占有的土地,大约为垦田总面积的60%~70%。

3. 第三等户中的大部分和第四等户的一部分组成为自耕农民上层或富裕农民,另外佃富农也包括在这个阶层中。 产钱到一贯文的三等户,占田未必到100亩,这样的民户仍属于自耕农民,不过是其中较为富裕的自耕农民罢了。宋仁宗皇祐年间,丁度曾经指出,“闽蜀地狭”,“蜀民岁增,旷土尽辟,下户才有田三五十亩或五七十亩,而赡一家十数口”。又产钱在500文以上者属于四等户。朱熹曾经指出福建建宁府“产钱六百文以上及自有营运,衣食不阙”,也是占田约60亩、日子过得较为富裕的自耕农民,但作为户等来说,则为第四等户。由于这类民户占有50亩以上的田产,虽不出租土地,但多少使用雇工,占有别人的一些剩余劳动,所以称之为富裕农民。蔡州褒信县文宏秀才,夫妇二人,“去城邑十数里,有田百余亩,岁自耕耘,力不懈,凡春秋田率只种一色,是岁所种之田,例必倍熟。凶年亦独有收;“岁取所得,常缘里中尤贫乏者,辇负就寄其家,约日与之 粥之费,以充傭直”。文中所谓春秋田只种一色,也就是一年只种一茬,100亩田年种50亩,而另50亩则休耕,所以土地肥力较好,故在凶年亦独有收。这50亩,是由自己力耕的,这是北方一个农户可以承担得了的,而仅是在收成时雇工“辇负”,给以“粥之费”作为“傭直”,因而是有一点轻微的少量的剥削的。所以,这个文宏秀才一家当属于自耕农民上层,可能列于三等户下层。南宋也不缺乏这类富裕农民。宋孝宗乾道八年(1172年),南宋政府为安排自北方南迁的百姓,当时谓之“归正人”,将安丰军寿春县的荒田付给这些民户,每户平均为八六亩。“常熟县虞山北葛氏村,有农夫姓过,种田六十亩,岁常丰熟”。从这些民户占地的情况看,也当属于四等三等户,为自耕农民上层。宋神宗熙丰之际总户数为1 500万户,这类自耕农民上层大约占总户数10%(自耕农民以占总户数50%计算),为150万户。如果按这类农户每户占田平均60亩计算,则共占有9 000万亩。

4. 由部分四等户和部分五等户组成的自耕农民。 这类民户产钱在500文以上的属于四等户,产钱在500文以下的为五等户,占有的土地约有50余亩到30~40亩。两浙地区是亩产量最高的地区,在这个地区占田30~40亩、想做不劳而食的小地主,也是很困难的。南宋中叶的余姚人孙介,“初有田三十亩,娶同县张氏,得奁资十亩,伏腊不赡,常寄食,授书助给。中年三儿寝长,谢主人归,训家塾。久之大困,丧其田土。”这说明有30~40亩田,来维持一个不劳而食的家庭生活是不行的,还必须“授书助给”;等到儿子长成,只“训家塾”,由于收入不多,以致丧失了田土。有田30~40亩,当个小地主虽然困难,但作为一个日出而作的自耕农民,短褐麋粥,尚可自给。朱熹曾经指出,“第五等是五百文以下,其间极有得过之人”,这类占田40~50亩的四、五等户日子过得还是较好的。宋神宗熙丰年间,这类自耕农民大约占总户数的15%,约为225万户,平均每户占田为40亩,总计为9 000万亩。

5. 由第五等下户组成的半自耕农阶层。 这类农户占田在30亩以下,很可能是以20亩作为其占田最高的界限。元丰末年,保甲实行教阅,因下等人户占田甚少,臣僚们要求“第五等以下土地不及二十亩者并免推行之”。这类30亩以下的第五等人户情况也极不相同。大约在宋仁宗晚年的时候,这类农户有的占田不过10亩,“生民之困,无甚于农也。古之农,一夫受田百亩;今之农,十夫无百亩之田”。但有的民户,还低于10亩,仅有5~7亩或数亩之田,“下五等人户,所仰数亩之田,以为卒岁之计”。等而下之的还有:“贫民下户”仅“一亩之宫(室)”;“一钱粒米,而名税户”。因而到南宋从五等户中出现了大批的第五等无产税户,也就十分自然而不奇怪的了。由于这类民户占田甚少,必须租种地主的土地才能过活,因而他们是半自耕农民,深受封建国家和封建主的双重剥削。在宋神宗熙丰年间,这类民户大约占总户数的25%,为375万户,如果每户平均占田15亩,共占有5 625万亩。

综合上述部分三等户、第四等户和第五等户组成的自耕农民上层、自耕农民和半自耕农民诸阶层,在熙宁之际,占总户数50%,占田为总垦田的34%,可能还要更多一些,到40%。但经北宋末年和南宋土地兼并,大批第五等户下降为第五等无产税户,因而占田自40%下降到30%。由此可见, 在熙丰之际,不仅自耕农民在总户口中所占比数大于两宋任何时期,而所占田地也同样地大于两宋任何时期, 这一点也是值得注意的。

6. 客户组成的无地农民。 前面已经提到宋代主客户的区分,“税户者,有常产之人也,客户则无常产而侨庽者也”。这类无地农民,全靠租种地主的土地过活,是宋代农民阶级的最底层,占总户口的43%~30.4%,又自30.4%回升至36%~40%。

总起来看,占总户数80%多的广大农民阶级,占有的耕地不过全部垦田的30%~40%,其中占户数几乎半数的客户和第五等无产税户则不占土地,占户口25%的第五等户即半自耕农占的土地很少;而占总户数不过6%~7%的地主阶级则占全部垦田的60%~70%,其中大官僚、大地主和大商人高利贷者组成的大地主阶层,占地在50%左右。对比之下,宋代土地占有的不均便十分突出了。宋代社会矛盾便是在这土地占有的基础上产生的,宋代农民起义的“等贵贱、均贫富”口号就是在这一历史条件下提出来的。

三 宋代社会的再生产

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历史发展的决定因素。社会历史的发展、迟滞和倒退,都可以从社会再生产反映出来。当着社会再生产扩大了,历史就发展、就前进;而当着只能反复再生产而不能扩大再生产,历史的发展就表现为停滞;而当着社会再生产连反复也不可能之时,社会历史就只有倒退了。因此,考察一下宋代的再生产,对宋代社会发展的状况也就了然了。

包括宋代在内的封建时代的社会再生产,主要是由劳动生产者即广大农民阶级来实现的。因此,劳动生产者所具有的生产条件,包括所占有的土地、工具和牲畜等,以及他自身实现再生产的经济力量,对再生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很明显,单是从土地占有上宋代农民阶级诸等级诸阶层即有这样或那样的差别,因而在实现再生产方面也就呈现种种的不同。下面就是从这个根本方面来考察宋代社会再生产的。

假定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户,三口成年和两口未成年,养有一牛,犁锄等工具也都齐全,这样一个农户家庭进行再生产,需要有哪些开支呢?首先是为进行再生产而要吃饭穿衣等的必要劳动,它的开支有如下几笔:

1. 口粮根据宋人通常的说法,成年口粮每天以二升、未成年一升计算,三口成年全年口粮为21.6石,两口未成年人7.2石,全家口粮共28.8石。

2. 食盐宋代盐以斗计,每斗五斤,全家食盐每年最少三斗,加上养蚕用盐,共为四斗。按照传统的计算法,“斤盐斗粮”,或者“一斗盐,三斗粮”,全家食盐至少要付出粮1.2石,或许更多一些。

3. 衣农家以麻布为衣,每人冬衣1身,夏衣2身,成年1匹(每匹为40尺)不够,未成年1匹勉强凑敷,至少需要6匹。假定冬衣5年两换,单衣1年1身,全家每年至少需要麻布3~4匹。麻布1匹300~400文,为穿衣至少付出3~4石粮食。

除以上三笔必要开支外,还有以下几笔开支,也是再生产所必需的:

4. 饲料有牛或其他牲畜,就必须有饲料。饲料除麦麸之外,还有豆类,每头牛全年至少也得3~4石(每石折今92市斤)。

5. 农具各种农具每年要修理和补充,这也是再生产中必需的。北宋时,铁大约是24文至30文1斤,镰刀、锄之类,每柄总得30~40文到100~200文。农具折旧至少要耗去1石以上的粮食。

6. 籽种每亩小麦需种籽7升;每年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籽种。如果买稻秧插作,每亩大概要花50文,10亩秧又须支付1石多粮。

7. 粪肥粪肥农家自己沤、积,但有时需要购买。如果经济力量强,对土地投资越多,诸如粪肥、牲畜之类多加置备,当然有利于生产,增加收成的。

总计上述一个农户的各项开支,最少(包括口粮、衣、盐、饲料、农具等)要有38石左右。这是继续再生产的最起码的条件。而要获得这些粮食,必须耕作多少亩土地呢?宋代北方农业生产亩产量达两石,平年也有一石上下。三年当中,往往是丰、平、歉各占一年,以丰补欠,平均也在一石上下,因而可以平年一石之入为准。宋代士大夫如范仲淹、吕陶等在计算亩产量时也是以平年1石为准的。这样,在宋代北方,40亩地才能生产上述各项需要的粮食, 下面就以此为准来考察一下农民诸等级诸阶层实现再生产的情况。

自耕农民诸等级诸阶层的再生产。 一个有40亩地的农户(南方亩产量较高,有20亩或30亩即相当于北方40亩),缴纳国家产量十分之一的田赋约为4石之外,收入大抵能够支付上属开支,反复其简单生产。加上这个家庭的副业,主要是纺织品,抵偿各项开支,或投到市场上出售,不但使这个家庭得到温饱,而且还有可能扩大再生产。这个再生产的扩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垦辟生荒地,一是改进耕作技术,向精耕细作式的集约经营方向发展,而这两方面都可以使产量增加。因此,占地40亩的农户,诸如有地40~50亩的自耕农和有地70~80亩的富裕农民,由于占有的土地较多,生产条件较好,就越能够扩大再生产。两宋垦田不断增加,南方地少人多地区层层梯田的垦辟,主要是这些农户的作用。除此之外,这些农户可以将其剩余的农副产品,诸如粮食、布帛之类投到市场上,他们自己固然向小商品生产方向发展,同时也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可是,占田40亩以下的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再生产就大不相同了。主要的是占地太少,收入不足抵偿其必要劳动,因而占田30亩左右的农户,一般仅能反复其再生产,无力扩大再生产;占田3~5亩或10~20亩的农户,连反复再生产都感困难了,往往连地带人投靠于豪强;或向地主们租种一部分土地,勉强地实现再生产。

上面仅是从农民诸等级诸阶层占地多少来探讨其社会再生产的。如果把宋封建国家的赋税差徭连系起来考察,情况更显得复杂了。就北宋赋役情况看,田赋不算重,每亩田赋最重者不过1斗,一般在4~5升或6~7升,因而如苏轼等所指出的,还不到什一而取。一般自耕农民占田40亩以上的,如前面所说,能够承担,并不影响其再生产。严重的是差役。这里不打算多说,仅举几个例子即可说明差役对再生产的影响。如“未助役已前,凡官员养马,多至五、七匹,少亦二、三匹,只差白直二人打草,日买数担供纳,每担自五七十文或百文,十日一替,谓之草番,每番一次倍(赔)钱约五、七贯”;又如“未助役以前,凡官员迎送,并不计程涂远近,散从官、承符、手力一名,出备盘费,多者至四十贯,少者至三十贯”。像草番、散从官、承符、手力大都落在占有四五十亩田的四五等户身上,有的衙前重役落在三等户中富裕农民身上,因之造成这类农民的重负,以至不敢“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粮,藏十匹之帛”,更谈不上“益田畴,葺庐舍”,从而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理财”成为变法的中心内容,而“理财以农事为急,农以去疾苦、抑兼并、便趣农为急”。因此,王安石“汲汲于差役法”,把役法的变革看作为去农民疾苦、抑制兼并的头等大事。经过这一变革,此前的各项差役,如草番则“逐官有支打草钱四贯文”,散从官等“每程只破二百文”;即使迎送五十程“只计五贯”,大大减轻了差役时的重负。正是由于变法对生产关系的某些环节做了调整和变更,套在自耕农民诸阶层的枷锁有所松弛,多少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从而在熙宁年间客户比数下降到最低点、自耕农民比数上升至最高点的同时,推动了宋代经济的发展,使其达到了顶峰,为变法以前和变法以后都无法比拟。

到宋徽宗和南宋高宗以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田赋虽然也有增加,但重要的是田赋的附加税,诸如和买、和籴、折帛之类成倍地乃至若干倍地增长,而这些附加税超过了正赋的数倍。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南宋又实行所谓的“差雇兼用”,即:既实行免役法,让民户缴纳役钱,又实行差役法,让民户承担各现劳役。在官府花样翻新的赋役重敛之下,自宋徽宗以后,在客户比数上升、自耕农民比数下降的同时,自耕农民诸等级的经济力量也都为之削弱,其中不少的五等户,如前面一再说过的,降为无产税户。这样,随着自耕农民经济力量的削弱,南宋的社会再生产就不像北宋那样,特别不像宋神宗熙宁年间那样蓬蓬勃勃的气势了,而是表现了缓慢和某种程度的迟滞。

其次,再从佃客的经济情况来考察一下两宋社会再生产的情况。因为佃客不占土地,所以他们的再生产无法同自耕农民来比。如果像前面所说的,占田40亩的自耕农民不仅可以反复其再生产,而且还可以扩大再生产。而佃客则在对分制下租佃80亩地,才能够到达这一步。这是其一。国家赋役,虽然畸轻畸重,各个时期不大一样,但总算起来,比封建主的地租要轻一些,即使是国有土地上的官租也比私家地租为轻,这样佃客和自耕农民诸阶层承受的剥削有所不同,因而反映在社会再生产上又有所差异。虽然如此,但佃客所受的地租剥削有所不同,如对分制、四六分制、倒四六制、三七分制和定额地租(实物和货币两种形态)在剥削量有明显的差别,因而对佃客的再生产也就产生不同的影响和作用。 下面就从这个方面来考察两宋佃客的社会再生产。

先看分成制对社会再生产的影响和作用。 前面说过,一个自耕农民占田40亩,即可取得38石,实现再生产。而对分制下的佃客,至少租佃80亩田地才有可能。80亩地,年产80石,抛去十分之一的籽种8石,然后采用对分制,地主佃客各得36石,与占地40亩的自耕农民大致相同。如果这家佃客没有耕牛,只能按四六分制,仅得30石,不足两三石(减去饲料)。既没有耕牛又没有耕具的客户,则按三七分制,仅得21.6石,短缺11~12石。抵偿必要劳动的费用尚且不足,生产费用更加谈不到了。为了弥补这种不足,当然要靠家庭副业;而家庭副业不足以补偿时,就只能压缩生活用粮,以致人畜两瘦。显然可见,分成制租不仅吞噬了佃客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且还吞噬了佃客的必要劳动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对社会再生产显然是不利的。

问题的严重性还不止此。 随着土地垦辟与户口增长不相适应这一矛盾的增长,每户平均土地日减,佃客租佃的土地也只有减少,这就又从这一方面影响了社会再生产。 从宋初到宋神宗元丰年间,历年来的户平均土地数字是逐日下降的:宋太祖时平均每户95亩,宋太宗时76亩,宋真宗时60亩,而到宋神宗时则仅为28亩。宋神宗时的垦田数字不切合实际,有大量土地被隐瞒,初步估计,这时的垦田为7亿到7.5亿亩,每户平均约为50亩。但不论怎样说,从宋初的95亩大幅度下降则是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佃客租种的土地日趋减少,也是势所必至的。随着这一情况的发展,分成制进一步暴露了它的剥削的残酷性。如租种70亩,有牛的客户的必要开支也短缺5~6石,四六分制下的佃客短缺12.8石,三七分制则短缺19石。佃客的必要劳动被吞噬得更多了。

马克思说:“产品地租所达到的程度可以严重威胁劳动条件的再生产,生产资料本身的再生产,使生产的扩大或多或少成为不可能,并且迫使直接生产者只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劳动生产率低(亩产量低)、封建剥削率高(从对分制到三七分制越来越高),迫使广大佃客在“营求一饱”之外,只能反复再生产(有时连反复再生产都不可能)而不能扩大再生产。分成制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作用,对宋代社会再生产不复产生积极作用了。这是基本的方面。

其次,也应承认, 在耕地较多的情况下,分成制中的对分制也有其适应生产力的一面。 欧阳修在《原弊》中曾经指出:“今大率一户之田及百顷者,养客数十家。其间用主牛而出己力者,用己牛而事主田以分利者,不过十余户。其余皆出产租而侨居者,曰浮客而有畬田。” 这些侨居的浮客,为开畲生荒亦即所谓的“畬田”,而向“主人”缴纳产租,这说明了在生荒闲田还大量存在的时候,对分制仍能推动佃客去进行垦辟,从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的。至于倒四六制,佃客在分配中多得一成,使再生产的条件更好了一些,也是有利于生产的。可惜的是,它仅限于部分国有地,产生的积极作用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 流行于两浙江东诸路的产品形态的定额地租,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性质,对再生产起着推动的作用。 北宋两浙路按户平均不过20亩,比福建路多,这里人多地少,在全国占第二位。南宋时的平均数还要少。两浙占有小块耕地的自耕农民甚多,一般客户可以租到超过的平均土地数量而达到20~30亩。假定为30亩,这里的亩产量较高(5~7石)较稳,如以亩产2石计算,亩租如为1石,第一年分配中主客各得30石。如第二年每亩增产2斗,在分配中,主户依然得30石,而佃客则可获得全部增产部分共为36石。正是由于定额地租下的增产部分归佃户享有,佃户也就更加关心自己租种的土地,深耕细作,壅培粪壤,以便进一步提高产量。定额地租虽然迫使两浙江东诸路佃客垦辟自己租佃的一块土地,但它却把精耕细作式的集约经营方式推动起来和发展起来了,两浙江东诸路的再生产扩大起来了,从而使这个地区成为宋代生产中最先进的地区。

在两浙江东诸路还发展了以货币为形态的定额地租。虽然在整个地租结构中,它还不占重要地位,但它毕竟成为一种确定了的社会经济关系,而非偶发性的经济因素。 它的发展,不仅使社会再生产扩大,而且更多的农产品将因此而投到市场上,更多的农民因支付地主货币地租而同市场有了更多的联系,从而使货币关系发展起来,而新的资本主义因素就是在这种关系发展的基础上萌生的。

佃客因不占有土地,深受封建主地租剥削,在社会再生产中是比不上自耕农民的。但在宋代,封建经济制度究竟还没有完全老化,它的某些环节,诸如对分制在一定条件下对社会再生产还起着积极作用,而以产品为形态的定额地租则具有相应的活力,对社会再生产起着积极作用;以货币为形态的定额地租的发展,将推动经济关系向更高级形态发展。由此看来,佃客在宋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不但能够反复其再生产,而且还在不同程度上扩大再生产,而这个不同程度则通过不同地区的封建租佃制关系的发展而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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