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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孙龙子悬解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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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实论第六

《墨子·经说上》“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释“名实”之义最当。“名”为名词,所以代表事实,故曰“所以谓”。“实”为事实,所以承当此名之本体,故曰“所谓”。通篇大旨即在正名正实,二者使求相符。明定界说,科律最严。《经说》曰:“名实耦,合也。”公孙造论,殆同此恉。盖不特全书关键,正名家精神之所寄也。参看《叙录》。

天地与其所产者,物也。

《荀子·正名》篇“万物虽众,有时而欲徧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言凡有物质之实,皆得共此名而谓之为物。此以天地之形及其所产者均名为物,亦即此意。

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

所谓物者,名也。凡名某物,与其所名某物之自性相适相符合,而不过分;其某物之自性相,即谓之实。实必有其界限标准,谓具有某种格程,方为某物;其格程所在,即所谓“位”者是也。如炭一氧二为水,此炭一氧二之标准,即水所以别于他物,而取得之位;合其格程,方符水实。故曰:“实以实其所实,不旷焉,位也。”“旷”训“空缺”,即言实必有其所以成实者,审而不旷,用别他物,即实之位焉。得其所位,乃为正举。按“不旷焉”之上,证诸前文“而不过焉”,疑“不”上有“而”字。

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疑其所正。

谢释“疑”,谓众皆疑之。俞荫甫云:“当读如《诗》‘靡所止疑’之‘疑’。《毛传》曰:‘疑,定也’。”按:谢释非是。俞训“疑”为定,合上文之意,则成“以其所正,定其所正”,适犯合掌。近人胡适之于“疑其所正”之上加“不以其所不正”六字。释云:“旧脱此六,马骕《绎史》本有‘以其所不正’五字。今按《经说下》云:‘夫名以所知,正所不知;不以所不知,疑所明。’据此,似当作‘不以其不正’。”见所著《惠施、公孙龙之哲学》。其说最审。据以补正,文义自了。

“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疑其所正”,陈本“以其所正”下,有“以其所不正”五字,与马氏《绎》正同。参看鄙注原文。案:本书谢希深注“以正正于不正,则不正者皆正。以不正乱于正,则众皆疑之”,似谢氏原本有此一句所云“以不正乱于正”,即指是言也。胡适之校此句,作“不以其不正”。参看鄙注原文。所据《墨经》原文与此词句微别。仅以谊旨相连,为此疑似之说,终不如马、陈二本之确。应据此订补。

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

正之标准,由实而定,其实既正,名亦随之。故曰:“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

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行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

“唯”,《广雅释诂》一“膺也”,谢释“应辞”。《经说下》“惟是,当牛马”,“惟”通“唯”,与此均取相应之意。“行”,《墨经》“为也”。“彼不唯乎彼”上一“彼”字,证下文“行不唯乎此”,疑为“行”字之误。本节意言其名既正,皆能如其实之彼此而相应之。若名定为彼而行不应彼,则所谓彼者仍为未行。名定为此而行不应此,则所谓此者亦为未行。《墨经》曰“名实合为”,言名实相合,乃为真为。参看《叙录》。又《经说下》:“惟:谓是虎,可;而狗之非夫虎也;谓彼是是也,不可。谓者惟乎其谓。彼狗惟乎其谓,则吾谓行,彼若不惟其谓,则不行也。”依梁任公校本。与此文义出入,可参看。

其以当不当也,不当而乱也。

俞荫甫曰:“此本作‘不当而当乱也’,传写脱‘当’字。下文云‘以当而当正也’,两文相对。” 按:俞说非也。下文“以当而当正”,后一“当”字乃为衍文。此仍作“不当而乱”。言上述论旨皆以当与不当之故定其标准,如有不当,则乱矣。若俞说加一“当”字,适成叠床,殊无是处。《经说上》“当牛非马”,又云“当马非马”,《经说下》“唯是当牛马”。孙氏《间诂》云:“公孙龙子亦有唯当之论,与此义同。”可统前节参看之。

故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其以当而当也;以当而当,正也。

此节仍接上意。言若名定为彼,而所定之彼与其实际相当,适应乎彼,方可谓为行彼。名定为此,而所定之此与此之实际相当,适应乎此,方可谓为行此。凡是皆以名实相当,而成正举。归纳公孙之意:即凡百事物,不能徒托空言,必求与实际相当能行,乃有其价值;由此可窥名实化一之精神焉。末句“以当而当正也”,应为“以当而正也”。衍一“当”字,见上释。

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

谢希深曰:“彼名止于彼实,而此名止于此实,彼此名实不相滥,故曰‘可’。或以彼名滥于此实,而谓彼且与此相类。或以此名滥于彼实,而谓此且与彼相同;故皆‘不可’。”按《经下》:“彼彼此此,与彼此同。说在异。”《说》云:“彼: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此亦可彼,若是而彼此也,则彼亦且此此也。”依梁任公校本。与此意旨相近,可参看。

“故彼,彼止于彼”,《道藏》本“彼”下,多一“故”字。严铁桥校为衍字,盖沿上文而误。

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也,知此之不在此也,明不谓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 也,则不谓也。

“知此之非也,知此之不在此也,明不谓也”,俞荫甫曰:“当作‘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下文云:‘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两文相对,可据以订正。”按:俞说是也。“谓”,训称谓,《广雅释言》“指也”。言凡百事物本原无名,经人指称,乃为某名。其由人而得之实,非实真体,亦经人指称,乃为某实。凡是名实,举由谓生。而谓之于心,经长期之训习,于名于实,举有准则。若明知此之非此,或此之不在此,则不能谓之为此。明知彼之非彼,或彼之不在彼,亦不能谓之为彼也。《经说下》:“知是之非此也,有知是之不在此也;然而谓此曰此,过,而以已为然。始也谓此南方,故今也谓此南方。”参看《墨经校释》。与此段意相发明。

“知彼之不在彼也”,陈本无此句,《道藏》诸本均有。

至矣哉,古之明王!审其名实,慎其所谓。至矣哉,古之明王!

名之与实,审而求符。谓名谓实,必慎其初。丝亳不假,勿使舛午,执之以正天下。古有明王,其道在是。连称“至矣”,推挹已极。公孙造论微恉,于本篇结穴瞻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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