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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家族及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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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既兴,父系斯立。“父”古文作父,《说文》云:“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又即右手)实则所举之杖,固以率教,亦示威严也。父与尹形义皆极相近,《说文》“尹”下云:“治也,从又丿,握事者也。”“父”所举杖与“尹”所握事,实同一物。其后于“尹”下加口以表发令,则为“君”。父之与君,谓由一字孳乳而来可耳。《孝经》曰:“家人有严君焉,父之谓也。”“父”之本义如此,即家族制度所由成立也。

家庭组织及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远古特别情形如何,不可深考。自周迄今,原则上似无剧烈变化。父之在一家,尊无与二,故《丧服》“父在为母期”,明母不得匹父也(父母同服,始自明洪武)。然“父又为长子三年”,则重其继父统也(此宗法时代之制,汉后实际上已不适用)。父母对于子女,在古代殆纯认为所有品,不承认其独立人格。《旧约》书中艳称杀子祭天之事,旧《蛮夷传》中,亦多载“杀长子谓之宜子”诸异俗。我国自“敬敷五教”以后,此种观念固当久革,然故书中载瞽瞍日以杀舜为事,尹吉甫赐子伯奇死,虽乃涉神话,抑可见父母擅夺子女生命,固非稀见也。及周公作《康诰》则云:“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刑兹毋赦。”与“子弗祇父服事”同一显戮。《汉书·贾彪传》记:“小民因贫多不养子。彪严为其刑,殴杀及爱憎而故杀者各减一等。”《唐律》:“以刃杀子孙者徒二年,故杀者加一等。”《清律》:“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处十等罚,故杀者徒一年。”一般平等之原则究未适用也。财产则“父母在,不有私财”,为古礼所教。《唐律》犹严“卑幼私擅用财”之禁,盖父在时,常合一父所产之子若孙为一家族单位,析产而居,目为不祥。此观念至今未尽变,且更有以四五世同居或百口同居为美谈者,此皆上古父权之遗影也。然贾谊言:“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则父在而子分居,财产独立,自战国时秦俗已然矣。财产承袭,在周代封建制组织完整时,其贵族所有土田,盖皆归袭爵之子。故争立之事,在《左传》数见不鲜,若庶人之家,则其制未闻。汉以来贵族制渐消灭,则兄弟均分遗产事,屡见于史,后代法令,皆承认均袭之原则。《清律》更详为规定云:“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故如近世英、德、俄诸国财产集中爵胄之制,盖革除几二千年矣。

各家庭相互间,有大家族之联属组织焉。此其事殆自然之势,起于远古。然加以人为的规画形成一大规模有系统之组织者,则周代之宗法也。

宗法与封建相辅。周代封建制度,在历史上含有重大意义,其详已见《政制篇》。然封建实籍宗法相维系,故研究封建兴替之迹及其原因,不能不对于宗法稍加说明。宗法之制,“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称者为小宗,有五世则迁之宗,有百世不迁之宗。”(《大传》文)“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丧服小记》文)今试以封建时一诸侯为中心,作简单之解释。假定一诸侯于此,生有三子,其长嫡子袭为诸侯,余二子不袭爵者谓之别子,各自为开宗之祖,继其世者谓之宗。宗有大小。大宗者,此别子之长嫡累代袭继者也。凡此别子所衍之子孙,皆永远宗之,其国一日不已,则其家一日不绝,故曰“百世不迁之宗”。小宗者,例如此别子复有三子,其长嫡子继世为大宗,余二子复各自立宗,继之者谓之继称,其所衍之宗谓之小宗。小宗亦长嫡世袭,其支庶代代劈立小宗。宗之世袭法,大小一也,所异者,大宗则同此一“祖”所出之子孙永远宗之,小宗则宗至同高祖昆弟而止,故曰“五世则迁之宗”。今为图以明之(见下页)。

后世“祖宗”合为一词,若祖即宗、宗即祖者,其实不然。《白虎通·宗族篇》云:“宗,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故祖者父道也,宗者兄道也,以事父之道事其祖,以事兄之道事其宗,则子无室者,继体之今君即其宗,不敢兄君,故无宗名耳。自余则人人皆奉一大宗,而因其世次之尊卑兼奉一小宗,至四小宗而止,故谓之“五宗”。凡宗人之于宗子,皆事以

小宗五世而迁者何也?《记》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此义云何?凡人之生,多逮事其祖,故爱敬其父若祖,祖父并己身为三代,故言亲以三起算,爱其祖以及其祖之祖,推之高祖而极,高曾祖父并已身为五,故曰“以三为五”。上数四代,下数四代(子孙曾玄),并己身为九,故曰“以五为九”,《尧典》所谓“以亲九族”也。愈上则爱愈杀,愈下则爱愈杀,平属愈疏则爱愈杀,故曰“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丧服之隆杀准此而立。尽于高祖者,推爱至此而极,过此则不复为亲属。故祭祀则有四亲之庙,高祖以上,“亲尽则祧”,而宗亦五世则迁也。故以亲则至小宗极矣,大宗者则以广其意,非亲之事而族之事也。《大传》曰:“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丧服传》云:“大宗收族者也。”故《周礼》言九两系民,“五曰宗,以族得民”,《大传》亦言“同姓从宗合族属”,谓大宗也。

试假定一国君有三子,其子复各有三子,世世如是,则至第三代时(此君之孙之时),此君所衍有三大宗,第四代有三大宗六小宗,第五代有三大宗二十四小宗,似此除大宗固定不迁外,小宗以三递乘,孳乳至十代,其小宗之数多至何如。假定继世之君,君亦各有三子,累至十世,其大小宗之数合计又多至何如。而诸侯者则为国之群宗所共宗,天子又为王国内及群侯国群宗所共宗。《笃公刘》之诗曰:“君之宗之。”《传》曰:“为之君,为之大宗也。”是天子诸侯虽无大宗之名而有其实也。诸侯与诸侯间亦各相宗,故虞公曰:“晋,吾宗也。”滕文公曰:“吾宗国鲁先君。”如是一国中无数小宗以上属于大宗,无数大宗以上属诸侯,诸侯迭相宗而同宗天子,故亦“宗周”。层层系属,若网在纲。《白虎通》谓:“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以纪理族人。”则社会上一大部分事业,皆可以亲睦的意味行之,由父系部落进为“家族主义的国家”,其组织于是大完。

上所举例,国君同姓之宗也。异姓亦有宗。郑玄《注》“别子为祖”,谓:“公子若始来在此国者。”则大宗之祖,以二种资格取得,一为公子,一即始迁者,第二种当兼同姓异姓而言。唐叔封晋,分殷余民怀姓九宗,怀姓即隗姓,实狄族,则不必周同姓始有宗法可知。周制同姓不婚,则异姓之宗,皆为甥舅,故天子之于诸侯,同姓称伯父叔父,异姓称伯舅叔舅。而原邑之民自谓“夫谁非王之婚姻”,则宗法又可以为同异姓之连锁。此家族政治之旁通也。

宗法以何时始衰坏耶?《板》之诗曰:“宗子维城,毋俾城坏。”此幽王时诗也。忧其坏则其渐坏益可知。然春秋初年,“翼九宗五,正逆晋侯”,则宗法与政治之维系尚甚密切也。春秋之末,其郭郭确犹存在,叔向云:“肸之宗十一族。”谓一大宗下有十一小宗也。自战国以后,其痕迹遂不复见。

秦汉间存宗法之遗蜕者,则“为父后”之制是也。就今世普通观念论,则凡人子未有不后其父者,宗法时代不然,惟长嫡谓之为父后,支庶则不谓之为父后。西汉文、景以前诏书,“赐为父后者爵一级”之文屡见,可见彼时此种分限犹甚明,实宗法之残影也。武、昭、宣以后渐希见,东汉则几绝矣。今日影中之影,则惟服制中之承重孙,以长嫡孙为丧主,诸父虽尊属而不敢先者,宗人不敢先宗子也。服制为宗法时代产物,今社会组织已剧变,则此亦等于无意义而已。

秦汉以后之社会,非宗法所能维持,故此制因价值丧失以致事实上之消灭。然在周代既有长时间之历史,儒家复衍其法意以立教,故入人心甚深,至今在社会组织上犹有若干之潜势力。其藉以表现者则乡治也,别于彼章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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