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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谓“中国式的代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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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何永佶先生在《观察》四卷十一期上发表《论中国式的代议制度》一文,指出从隋代以来的考试制度,便是中国式的代议制度,考试制度除了考试官吏以外,还有更重要的作用,“殆即政治上的代议representation作用”。因为科举出身的人,不一定做官,做地方的绅士领袖与代言人,地方的疾苦由绅士去见县知事,由县知事上达给“吏部大员”学台,再由学台上达给皇帝,这是民情上达的一条路。为什么绅士可以把民情上达给县知事呢?因为说不定县知事就是他的同年的缘故。

另一个作用是朝廷的臣子都是从科举出身的,皇帝有什么大事,即下“廷议”。朝廷马上变成一个议会,朝臣既然由科举制度来自各方,则各方的意见和愿望都可在这“中国式的议会”内得个发泄。

结论是这个制度“不但制出来行政的官吏,且选岀来议政的官吏,不但选出行政院的人,且拣出立法院的人,其为一代议制度盖在此。”考试制度是一部不花公家多少钱而能多多少少达到代议目的之一部机器。

何先生说这制度不但是中国人不懂,连欧美人也不懂我们固有的法子。我有幸为中国人,不幸对何先生所所谈的问题也稍为懂一点,过去也曾有机会研究和讲授这个问题。可惜我的看法和何先生的看法完全不一样,我的结论是科举制度是封建专制独裁君主用以选拔官僚,奴役运用士大夫的一种制度,和代议制度,绝不相干。民情也绝不能经由何先生的方式上达给皇帝,各方的意见和愿望也绝不能在这“中国式的议会”内得个发泄。

为了避免引经据典式的考证,在这篇短文里也应用何先生的文体,只作概括式的叙述,以就教于何先生和读者。

五月十七日于清华园

一、“皇粮”并不“少”

历史上皇家政权的维持费用,最主要的是地租,一类是依据土地的面积交纳实物的,谷类布类丝织物类等等,是为实物地租;一类是依据人口的数量和服役年龄来征发劳力的,如服义务劳役和兵役,是为劳力地租。这两类负担主要岀自农民身上,概括一点说,说全部是农民的负担也不为过。

以外是商税,一类无税之名而有税之实,如盐铁茶香料之类民生必用物资,往往由政府直接管制或经营,获有极大的利润,寓征税于“国”营。一类是对普通商品所课的通过税和营业税。这两类的皇家收入,也间接由农民负担。

再有的是数不尽的苛捐杂税,如有名的间架税、除陌税,以至嫁妆有税,过河有税,买鸡有税,甚至有一位军阀调了差,老百姓说一句私下话:“如今拔去眼中钉了!”差没调成,这军阀一回来就征“拔钉税”。另一军阀情形差不多,当离任时,地方父老不敢说话,老年人摸摸胡子,会心微笑。不料这也得了罪,回任后征收“拈须钱”。

皇家征收的实物地租和劳力地租、商税以至无奇不有的苛税,何先生统名之为皇粮。就算是皇粮吧,据我看来,并不那么少,古代的老百姓也并不那么爽快,“给了就算!”有板子,有监狱在威胁着,他敢不给吗?

随便举例子吧,以实物地租而论,明太祖洪武二十四年(公元 1391)的岁入是:

这一年的人口数字,计户一千六十八万四千四百三十五,口五千六百七十七万四千五百六十一。这数字要减去一部分卫所官军和家属约一千万人。余下的官户和儒户数量虽不大,负担能力却最大,这类人占有全国最多数最好的土地,可是享有免役免赋以至逃避交纳地租的特权,把负担分架在平民身上。有钱有力的人自成一帮,不交租,不服役,无钱无力的平民除了自己这一份担子以外,还得替地主乡绅们挑上另一份。假定依上面的数字作一估计,四千六百万人口除了半数女的,余下半数再除开老病和孩子,正在生产年龄的成年人不过只有总数四分之一,大约是一千二百万人,再假定这一千二百万人中官僚和贵族地主占千分之五,占有全国土地百分之七十,那么,余下的平民只占有全国土地百分之三十,全部负担了上面的实物地租,而且,依据当时情形,还得加上官吏的勒索和运输费用,通常情形,至少是原额的一倍。照此估计,明初的人民负担,平均每一家长每年得出粮六石至十石,其他的负担还不在内,这数目恐怕并不那么少吧?而且,得注意,这还是明初全盛时代,最最正常的情形呢!

至于劳力地租,更是要人民的命,北宋时代的衙前,被征的一两年就非破产不可。人民要逃避这苦役,有父亲自缢让儿子活命的,有祖母改嫁让孙子得救的。明朝的里役也是一样,中农之家假如没有一个孩子进学,一轮到值年,不搞成讨饭的也保证破产。

假如这些人地下有知,我相信他们会说,假如有选举,从自己人中间拣岀一些靠得住的人来决定政府从抽税得来的钱应该怎样用,用时应该怎样监督,用后应该怎样算账,他们一定赞成。假定这种选举背面没有枪杆,不是圈定,不是分配,不止死人,我想,今天活着的人也愿意,决不会嫌麻烦、费事。

那么,为什么古代的人民不说话,不抗议呢?一句话,不许说话,不许抗议。皇家养着几百万军队,就为的对付这些人,史例太多,不必说了。

二、既不“代”也不“议”

首先,要指出何先生引的明初对付学政的故事,所加的解释是和史实不符合的。这故事的经过情形如此:“洪武三十年(公元 1397)刘三吾、白信蹈等主考会试,榜发泰和宋琮第一,北士无预者。于是诸生言三吾等南人,私其乡。帝怒,命侍讲张信等复阅,不称旨。或言信等故以陋卷呈,三吾等实属之。帝益怒,信蹈等论死,三吾以老戍边,琮亦遣戍。帝亲赐策问,更擢六十一人,皆北士,时谓之南北榜,又曰春夏榜云。” 据《明史·选举志》:“初制,礼闱取士,不分南北。自洪武丁丑,考官刘三吾、白信蹈所取宋琮等五十二人皆南士。三月廷试擢陈䢿为第一。帝怒所取之偏,命侍读张信等十二人复阅,䢿亦与焉。帝犹怒不已,悉诛信蹈及信、䢿等,戍三吾于边。亲阅试卷,取任伯安等六十一人。六月复廷试,以韩克忠为第一,皆北士也。然迄永乐间,未尝分地而取。”一直到洪熙元年,才规定会试名额的地方比例,南人取十分之六,北人取十分之四。宣德、正统间,分为南、北、中卷,南百分之五十五,北百分之三十五,中百分之十。照史实来说,何先生说这次考试结果,考上的江苏浙江人太多,远过于其所应得的定额,是不大对的。因为在洪熙元年(公元 1425)以前,会试根本没有地方的定额。其次,这次考试所取全部是南人,南人的意义是广义的,刘三吾是湖南人,也是南人,这次考试并不是如何先生所说的“偏重江浙”。第三,何先生说:“可是考试制度,不能偏重某省,偏重就要杀头的。”如《明史》所记洪武三十年的考试并不是偏重某省,白信蹈之所以杀头,也不是因为偏重某省的缘故。第四,洪熙以后,也只大概分出南北中三个区域的取士比例,并没有严格规定某省应取多少名额。

依我的了解,明太祖是南人,可是他作的不单是南人的皇帝。刘、白等主考根据考卷来定取录的标准,南人长于文墨,结果,一榜全是南人。在弥封誊录的制度下,考官是无法知道考取人的籍贯的。榜发后北人全部落第,自然感觉“偏枯”,认为是有意排斥,闹起来了。明太祖站在纯政治的立场,把上次的考试作废,重新出题考试,不按成绩,全取北方人。他的目的“偏重”北方这一次,是用来收买北方的士大夫人心的,表示他大公无私,不分南北。至于杀考官和考生的头,倒不是因为“偏重”,而是因为“偏轻”,得罪了北方人的缘故。

至于何先生说考试制度是中国的“代议制度”这一点,据我看来,进士们做了官就心满意足了,既不“代”,也不“议”。万一有时候真要说话,也不过代表他自己和自己这一集团而已。廷议当然也有机会参加,不过在官僚制度下,官阶最高权力最大的人有最多的甚至是独占的发言权,中下级官去参加廷议,不过旁听而已,签名而已,别的一概谈不上。明清两代的官僚记录参加廷议情形的,从来也找不出一个例子,中下级官敢在这场合说话,更找不出有什么官曾在这场合中替老百姓说过一句话。(反之,在科举制度成立以前,官僚制度建立的初期,倒有小官僚侃侃发言,不一定迎合权要意旨的集议,例如盐铁议的儒生议郎,弃朱崖议的贾山。)

何先生只有一句话是对的,他说:“最后的廷议本以皇帝为最后决定者,而在西洋的议会中则以议会的多数为最后决定者。”奇怪的是既然皇帝是最后决定者,那么,明明是独裁,又怎么会是议会政治?而且,西洋议会的议员是人民选出来的,至少,在形式上是如此。中国历史上参加廷议的官员,不管是两汉的丞相御史大夫议郎博士,抑或是宋代的侍从两制以上,明代的大小九卿,清代的王大臣部院官,总之都是官僚,人民从来没有选过他们,要他们代而议之,他们也从来没有说我是代表某区的人民说话的,不但没有说,连想也没有想到过。参加集议的官僚不但不是民选,不但不是官选党选,而且全是由皇帝任命的,指派的,不必经过任何人的同意。参加会议的官僚也不一定全是由科举出身的人,举例说,有由父祖的荫袭得官的,有的是亲王勋贵,和科举根本不相干。

其次,科举制度和廷议是两件事,没有必然的联系。事实上,如秦始皇之命儒生议皇帝名号,汉代之议盐铁,议弃朱崖,以至魏晋南北朝的廷臣集议,都在科举制度成立之前。一定把两件事强粘在一起,似乎也不符合史实。

我们最多只能说,科举制度制岀行政的官吏,为皇权服务。但绝不能说“选岀议政的官吏”。要说是选,我们得问是谁选的?至于立法,皇帝并非法学专家,除了手谕手令以外,要创制法律条文,当然得拣出一批立法的官吏。这拣字也可以用指派两字代替。官僚们既不代表人民,也不议民间疾苦(皇家的事情倒是议的。)代议制在哪里?

三、“上达”什么?

科举出身的人,不一定做官,是对的。问题是做不到官呢?还是不肯做官?

科举出身而做不到官的人,做地方的绅士,领袖与代言人。这话也是有语病的。绅士也包括现任官的父兄子弟和退休的官僚。至于代言人,问题是代谁发言。假如只是代表他自己,和地方的绅士、地主、他的门生故旧、他的同一利害的集团发言,维护皇权发言,这是正确的,合于事实的。假如说是代表那“村子的痛苦、愿望、意见、需要及其他”,这话就是有问题了。代表村子里的哪一些人呢?地主呢?还是贫农?因为村子本身不会说话,也不会有痛苦等等的。

“绅士的工作”,不知是些什么?至于绅士在农村的生活,用死的和活的史料,都可以证明,“并不简单”。他们的生活当然是“独立”的,不过,“独立”的基础是对村人乡人的剥削敲诈和勒索。“决狱”是武断乡曲,其实,岂止决狱而已,有的还杀人放火,有的还私立公堂、私设牢狱呢!至于公益,那更是一种私人收益的手段,吃地方饭吃慈善饭的绅士滔滔皆是,肯掏腰包或白尽义务的不能说绝对没有,恐怕也不很多吧?

绅和官是一体的,我已在《论绅权》和《再论绅权》两篇文章里谈得很多。既然是一体,绅士的痛苦、愿望、意见、需要及其他当然可以上达。

至于从县知事把绅士的意见上达给学台,这倒不一定如此。第一学台——提督学政官和地方的民政官根本是两个系统。第二学台也并非“吏部大员”。县官要上达“舆情”,不必经过学台,而学台也未必一定替县官作传达员。

诚然,学台是可以在陛见时面陈地方情形,或用书面作报告给皇帝的。因为学台是钦差,是使臣,在历史上凡是皇帝的使臣,如两汉的刺史,唐代的观察使,宋代的转运使和提点刑狱公事,明代的巡按御史巡抚等官,都有权把地方官吏贤否民生利病报告给皇帝。这些人都是高高在上,根本和人民脱离甚至对立,他们从不到民间去,所听到的是绅士的陈述,下级官僚的报告所谓“舆情”,也不过如此而已。使臣奏事是维持皇权的一种方法,和科举制度似乎不大有关系,和代议制度也似乎说不到一起。

最后,我要说明的,是这篇文字的目的,在说明“中国式的代议制度”根本不存在。“科举制度”诚然是“中国式”的,但是,决不是“代议制度”。连“中国式”的“廷议”也完全不是“代议制度”。选举固然不一定非花很多钱不可,而花了很多钱办的选举,到头还是“中国式”的,也和“代议制度”完全不相干。

(原载《观察》第 4 卷第 14 期,194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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