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德的标准和至善
我们在上章达到的结论是:道德评价的最终根据是行为的效果,行为的善恶正邪归根结底是因为它们所要实现的目的。我们努力展示了这个结论所包含的正反两个方面的意思,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是人类行为所指向的目的或目标呢?人类在它的道德法典中命令某些行为类型,坚持实行这些行为。所以,由这些行为类型所实现的目的必定代表人类从根本上希望和赞同的东西,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人类的 理想 或 一种善 。人类欲望和赞同包括在道德法典中的那些行为类型,是为了这个法典所要实现的目的;人类希望和赞成这个目的则是为了这个目的本身。这个目的必须是被绝对希望的东西,否则它就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了。因此,我们开始的那个问题即道德评价的根据是什么?可以降为下面的问题:最高的目的,或至善是什么?什么是人类为之奋斗的,什么是人类最为珍视的,什么是人类的理想?
2.古希腊对这个问题的论述方式
古希腊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方式是,他们不像我们一样分析道德事实,以发现它们所依据的原则,而是直接探讨至善的性质。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尼各马可伦理学》的开头讲道:“每门艺术和每门科学,同样,每个行动和决心,都可以说以某种善为目的。因此善被定义为事物的目的。但显然这些目的是不同的,它们有时是活动,有时则是多于活动的结果。正像目的高于行动一样,活动的结果也自然优于活动。我们有各种各样的艺术和科学,它们的目的也是个个不同的。例如,医学的目的是健康,造船术的目的是船只,家事经济的目的是财富。”
“那么,它们各自的善是什么呢?大致就是这样一个东西:我们因为它的缘故才去做所有其他的事情。这个东西在医学中是健康,在战略学中是胜利,在家庭建筑中是一栋房屋,等等。对于每个行动和决心来说,它是目的,因为正是由于它的缘故,我们才去做其他的一切。那么,如果有一个所有行动的确实的目的,它将是那个实际可行的善,如果有几个这样的目的,它们将是这些可实行的善。……我们看到目的是不止一个的,其中有一些,像财富、长笛和器械,我们一般都把它们作为达到别的目的的手段,它们显然不是最后的目的。但是,至善却很明显是最后的东西。因此,如果只有一个最高目的,这个目的就是我们寻求的对象,如果目的不止一个,那就要寻求它们之中最高的目的了。我们说,由于自身的缘故而被寻求的目的,要比作为一种达到其他东西的手段而被寻求的目的更高,我们说,那从不作为一种达到其他东西的手段而被欲望的目的,要比那既作为手段又为了自身而被欲望的目的更高;我们说,如果一个东西总是由于自身的缘故被欲望,而从不作为达到其他东西的一种手段被欲望,那么,这个东西是绝对地最高的。”
让我们看看过去是怎样回答至善这个问题的。
我们通常得到下面两种回答中的一个:(1)有一派认为,快乐是最高的善、最高的目的或目标;(2)另一派认为,最高的善是行动或保存、完善、理性。下面我们将在快乐主义和能动主义的题目下论述这两种不同的理论。
3.昔勒尼派
昔勒尼的阿里斯提卜生活在公元前3世纪,他建立了昔勒尼学派 ,把快乐(hedone)看作生活的根本目的,因为所有正常的生灵都欲望它。“我们从孩提时候起就被快乐所吸引而无须我自己去做任何有意的选择。当我们得到快乐时就不再想寻求更多的东西,我们所尽力避免的无非是它的对立物——痛苦。” 他所指的快乐意味着瞬间的积极的当下享受,而不单纯是精神的宁静,“灵魂的干扰”,或一种持久的幸福感。主要的善是一种特殊的快乐。只有现在是属于我们的,过去的已经过去了,将来的还不确实。所以,要“及时行乐”,“有花堪折直须折”,“吃吧,喝吧,快活吧,因为将来你要死的。”
这种快乐是肉体的还是精神的?当然,肉体的快乐优越于精神的快乐,肉体的痛苦比精神的痛苦更坏。但是,每种快乐的感觉(不论是肉体的还是精神的)都是快乐。因而每种快乐都是一种善。但有些快乐伴随着巨大痛苦,我们需要避免它。一个人应该训练他的判断力,谨慎地选择他的快乐。阿里斯提卜说:“最好的事情就是占有快乐而不做它们的奴隶,就是不缺少快乐。”
泰阿德罗斯属于同一派,他宣称既然你不可能总是享乐,就应努力达到一种幸福的精神状态(hara)。谨慎能使你达到愉快和避免不快。这样,快乐是目的,谨慎、洞察力或思考能力是从生活中得到最大快乐的手段。
死亡的劝诱者希吉西亚斯是个厌世者,他承认人们都向往快乐,但认为不可能存在完全的快乐,因此主要的善是免除所有的苦恼和痛苦,而那些对引起快乐的东西冷淡的人才能最好地达到这一点。确实,死亡比生命更可喜,因为死亡使我们跳出苦海。安尼赛里斯也认为快乐是主要的善,剥夺快乐是一种罪恶。但是,一个人自然地有一种仁爱的感情,所以出于对他的朋友和国家的尊重,应当自愿地服从对快乐的剥夺。
4.伊壁鸠鲁
根据快乐主义后来的一个拥护者伊壁鸠鲁的意见,快乐是最高的善,痛苦是最大的恶, 但他说的快乐不是昔勒尼学派的那种积极的或活动的快乐,而是安静的快乐,精神的宁静,免除痛苦。伊壁鸠鲁 把这种快乐称为灵魂的快乐,它比前一种肉体的快乐更大,正像灵魂的痛苦比肉体的痛苦更坏一样。因为肉体仅仅能感觉现在的欢乐和折磨,而灵魂则能感觉过去、现在和将来的欢乐和折磨,因此,肉体的快乐不会持续太久,只有靠对它的回想来延续。所以,精神的快乐(即肉体快乐的回忆)免除了伴随肉体快乐的痛苦,因而比肉体的快乐要高。
现在我们怎样达到这主要的善呢?虽然任何快乐都没有内在的恶,但我们并不选择每一种快乐,因为很多快乐伴随着更大的痛苦,很多痛苦伴随着更大的快乐。我们必须训练我们的判断力,必须具有深谋远虑或洞察力以指导我们选择快乐,避免痛苦。“因此,当我们说快乐是一个主要的善时,我们说的并不是放荡的人的那种快乐,并不是沉溺于感官享乐的人的那种快乐。有些人这样揣想我们或是出于无知,或是不接受我们的观点,或是予以不正确的解释。我们所指的快乐是身体免除痛苦,灵魂免除纷扰。因为像醉酒狂欢、声色之乐、鱼肉之宴和别的这样一些豪华阔气之举绝不可能持久。只有清醒的思考能使生活愉快,它检查所有取舍的理由,驱散那些会引起更大纷扰而使灵魂苦恼的无益的念头。”“聪明的具有洞察力的人,理解事物的原因,所以将免除偏见、迷信和对死亡的畏惧,以及一切使人不快和阻碍人达到和平心境的东西。”
那么为了幸福,你必须谨慎、诚实、正直。“除非一个人谨慎、诚实、正直地生活,否则他不可能生活得幸福,一个人谨慎、诚实、正直地生活不可能生活得不幸福,因为令人愉快的生活是和德性同时产生的,它与德性是不可分离的。”
我们看到,这一派是怎样从极端的快乐主义发展为一种更为精致的形式。一方面,开始它把一种主动的积极的快乐作为目的,然后慢慢消除它的强度直到它变成一种希吉西亚斯和伊壁鸠鲁所说的无痛苦状态,一种精神的宁静、心灵的和平。另一方面,它开始寻求的是一种暂时的快乐,然后把一生的快乐看作最高的善,把深谋远虑或者谨慎作为一种实现目标的必要手段,寻求快乐的过程因此而得到了强调。
5.德谟克利特
可是,所有这些观点早在昔勒尼学派出现之前,就由阿布德拉城的德谟克利特 ,一个唯物主义哲学家提出来了。虽然这个思想家是古代第一个名副其实的快乐主义者,是伊壁鸠鲁的思想之父,我还是把他放在古希腊快乐主义的最后来谈,因为他的教导在我看来似乎比他后来的追随者还要成熟些。
根据德谟克利特的意见,生活的目的是快乐或幸福,在这儿他所指的是一种内心的满足状态,一种内在的和谐和无畏。 这种感情并不依靠外在的利益,不依靠身体或感官的快乐。 为了达到这种快乐人必须运用他的理智,必须节制他的欲望,因为他的欲望越小,他越不容易失望。他也必须仔细地区分不同的享受,选择那些能够保持和促进健康的享受。他必须是适度的,因为过度会毁掉自己。再说,感官快乐是短暂的并要求重复,这就会扰乱一个人平静的心境。 我们应当寻求那种通过沉思默想这一美好行为所达到的快乐。确实,达到这个目的的最好途径就是锻炼精神的力量。
凡是能够实现最高的善,即实现快乐的德性都有价值。而其中主要的手段是正直和仁爱。嫉妒、猜疑和恶毒,会造成不和,伤害到每一个人。我们应当有德性,因为只有通过德性我们才能得到幸福。 但是我们不应当仅仅出于害怕惩罚才去做正当的事,因为被强迫实行的德行很容易变成隐秘的罪恶。光不做坏事还不够,我们还应当不要有做坏事的念头。只有靠信仰和你自己的意愿去做正当的事,才能帮助你达到德性的目的,才能使你幸福。 这样,幸福是目的,德性则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
6.洛克
现在让我们考察一些现代快乐主义的突出代表。我们已经知道 ,根据洛克的观点,每个人都在不断地追求幸福,向往使人幸福的事情。 他说:“德性,正像它的义务一样,是被自然理性所发现的上帝意志,因而具有法律的力量;实质上,它不是别的而只是对人有益的行为(无论是对己还是对人),与此相反,恶行不是别的,而只是对人产生伤害的行为。” “这样,我想,寻求幸福和避免不幸对人来说是正当的事情。幸福在于心灵的快乐和满足,不幸则是心灵的纷扰、不安和痛苦。所以我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地寻求满足和快乐,尽可能地避免不安和苦恼。但是有一点是我必须注意而决不能忽略的,即假如我喜欢暂时的快乐更甚于长久的快乐,那么显然我是在取消自己的幸福。”生活中最持久的快乐是:1.健康;2.声望;3.知识;4.行善;5.对来世永恒无限的幸福的期望。
7.巴特勒
从巴特勒主教《讲道录》的某些重要段落中可以看到,他也有快乐主义的倾向。他说:“良心和自爱(如果我们懂得我们真正的幸福是什么的话)总是引我们到同一条路上。责任和利益(对于这个世界上的大多数情况来说)也是相当和谐一致的,虽然考虑到将来和总体,它们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完全一致。这意味着一个万事万物都被管理得尽善尽美的概念。” “谈到宗教和德性的原因时,我们可以不抱任何偏见地承认:在我们所有的观念中,幸福和不幸的观念对我们来说最为接近和最为重要……应当承认,虽然德性或道德正义确实就在于对正当和善良行为的爱好和追求,但是,当我们平静下来认真想一想,还是不能向自己证明这种追求或别的追求为什么合乎正义,直到我们相信这追求是为了我们的幸福,或至少不同我们的幸福相悖。”
8.哈奇森
弗兰西斯·哈奇森认为:“一个实质上善的行为,就我们能判断这一行为的趋势而言,就是确实地倾向于整体的利益,或这个整体中某些部分的利益的行为,而不管行为者的感情是什么。”“形式上善的行为则是由于它来自一种恰当的善良感情。”但什么是善呢?“最好的行为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行为,同样,最坏的行为是引起最大多数人的最大不幸的行为。”
9.休谟
我们已经考察了大卫·休谟关于道德感的观点。我们感觉或知觉一个行为的正当与否 ,在对性格和行为的思考中我们感到一种特殊的快乐或痛苦,因此我们称它们是正当或不正当的。随后的问题是:“从一般的观点来看”为什么某种行为或感情会引起这种满足或不安呢? 换句话说,道德评价的最终根据是什么?“性质,”休谟回答说,“因为它们对人类有益的倾向而得到我们赞许的性质。” 我们发现,我们自然会表示赞同的大多数性质,都有使一个人能成为社会上举止得当的人的趋势;而我们自然表示不赞成的性质,则有一种相反的趋势——使人们的相互交往变得危险或不愉快。道德评价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性质或性格对于社会利益的关系而决定的,正是对这种利益的关心使我们对品性表示赞成或不赞成。若不是出自同情的感情,我们对社会就不会有这种扩大的关心,相应地,我们之所以能超出自己而从别人的品格中感到快乐和不安,仿佛它们关系到我自己的得失一样,也是由于这个原因。 我们有一种为人类谋幸福的感情,和一种对人类不幸的义愤的感情 ,凡是能对社会幸福做出贡献的任一事物都直接引起我们善良意志的赞许。
10.佩利
根据佩利的观点,“行为要根据它们的倾向来评价,凡是有利的行为就是正当的。道德规范的功利性质决定了我们实行道德规范的义务” 。“德性就是为了永恒幸福的目的,服从上帝的意志去向人类行善事。” 上帝意欲和希望他的创造物幸福,我们要想在任何行为中都达到上帝的意志,就须借助本性之光来调查行为推进或削弱一般幸福的倾向。 幸福不在于感官的快乐,因为这些快乐一次只能持续一会儿,重复会使它失去兴味,由于我们总是希望更高和更强烈的快乐,我们实际上决不会从中得到欢乐。幸福也不在于免除痛苦、忧虑、麻烦和担心,等等,也不是尊贵和显赫。幸福在于训练我们的社会感情,锻炼我们的精神和身体两方面的能力,追求一些吸引人的目的和形成明智的健康习惯。快乐仅仅有强度和久暂的差别。
11.边沁
边沁也把快乐看作行为的目的。“快乐本身是善的,而且是唯一的善,痛苦本身是恶的,而且是唯一的恶。” 其他的一切之所以善仅仅是就它们促进快乐而言。所有的行为都是被快乐和痛苦决定的,并由这同样的标准来判断。“在一个人行动的某一时刻,对他来说最具恒久性的适当目标,就是他从这一刻到生命终结为止的真正的最大幸福。”我们选择什么样的快乐呢?选择那些持续最久和最为强烈的快乐,而不管它们的性质。“快乐的性质是同等的,小孩玩的图钉游戏像诗歌一样好。”评价一种快乐和痛苦的价值,除了 强度 和 持久 以外,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它的 确实 或 不确实 , 邻近 或 遥远 , 丰富 (同类的感觉能够有源源不断产生的机会)或纯粹(对立的感觉不会有跟随而来的机会)以及 范围 (感受快乐的人数或者说受快乐影响的人数)。
个人的幸福依靠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也就是说,最有利于一般幸福的行为,与有利于行为者个人幸福的行为是相符合的。 因此致力于公共幸福必定符合个人的利益,伦理学的任务就是向个人指出这一点。“证明不道德的行为是一种对个人的利益的错误计算,揭示品行不好的人对快乐和痛苦做出了怎样错误的评价,这就是有理智的伦理学家的目的。”
12.穆勒
穆勒以一种多少修饰了的形式接受了边沁的观点。 正当的行为与它们所促进的幸福相称,不正当的行为与它们所产生的不幸相称。幸福意味着快乐和没有痛苦,不幸意味着痛苦和缺乏快乐。 但是,快乐有性质的不同,某些 性质 的快乐,比起另一些性质的快乐来更使人向往,更具有价值。在两种快乐之中,如果体验过这两种快乐的所有或几乎所有的人都感到其中一种快乐更为可喜的话(这里不是指出于道德义务感的那种更喜欢),那么这种快乐就是更可欲的快乐。毫无疑问,那些了解所有快乐的人更喜欢由较高官能活动而产生的快乐,没有一个理智的人会同意做一个傻瓜,没有一个受过教育的人会愿意当一个笨伯,没有一个有感情有良心的人会甘心自私和卑鄙,即使他们被劝告说,傻瓜、笨伯和恶棍会从自己的命运中得到更大的满足。“做人而不满足要比做猪而满足更好,做苏格拉底而不满足要比做傻瓜而满足更好。傻瓜或猪若是有不同的想法,那是因为他(它)们只知道这个问题有关他(它)们自己的一面,而人和苏格拉底则了解问题的两个方面。”
但是,道德的标准并不是行为者个人的最大幸福,而是整体的最大幸福。 “功利主义要求行为者在自己的幸福和他人的幸福之间,像一个超脱的仁爱的观众一样严格地不偏不倚。从拿撒勒的耶稣的金规中,我们读到了功利伦理学的全部精神。像你希望别人对待你那样去对待别人,像你热爱自己那样去热爱别人,构成完善的功利主义道德理想。” 能够完全地放弃自己的一份幸福或幸福机会的人是高尚的,但是归根结底,自我牺牲必须是有目的的,而不是为牺牲而牺牲。不能增加或倾向于增加幸福总量的牺牲是无益的。
但是为什么我要把“整体的最大幸福”而不是我个人的最大幸福作为道德的标准呢?穆勒在这一点上多少是含糊不清的。 每个人 都要求他自己的幸福, 每个人 的幸福对他自己来说都是好的,因此,一般幸福对这个集体中的所有人来说也是好的。 这里的论据看来是:每个人都要求他自己的幸福。 每个人 (每个特定的个人)的幸福对 每个人 (这个特定的个人)来说都是好的,那么每个人(这里指所有的人,全体)的幸福对每个人(这里指的是每个特定的个人)来说也都是好的。 在另一个地方给出的一个较为使人满意的回答是,我具有一种希望人类幸福的感情,“一种对别人的痛苦和快乐的重视”,“这个坚实的基础在于人类的社会感情,在于与自己的同胞相一致的愿望,这种感情或愿望已经是人类本性中一个强有力的本原,是那些甚至无须反复教诲,而仅仅由于文明发展的影响自然会日趋强大的本原中的幸运的一个”。 也就是说,我要求别人也幸福,是因为我有社会的感情或同情。
所以,穆勒和边沁都同意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作为行为的目标和道德的标准。但根据边沁的意见,自我利益是动力,而穆勒则认为同情或社会的感情是道德的主要源泉。
而且,像我们看到的,边沁和穆勒的另外一点不同是:边沁对快乐未作性质上的区分,认为持续最久和最强烈的快乐是最好的快乐。“快乐的性质是同等的,儿童玩的图钉游戏像诗歌一样好。”另一方面,穆勒则区分快乐的性质,认为有一些快乐更被人认为更有价值,人们更喜欢最高的快乐。“根据最大幸福的原则,”他宣称,“那所有别的东西都参照它并为了它才被欲望的根本目的(不论我们是考虑自己的善还是别人的善),是一种不仅从 量 上而且从 质 上都尽可能地免除痛苦和尽可能丰富地享受快乐。(那些掌握了比较手段,并习于自我意识和自我观察的人,在他经验的各种机遇中,总是注重质的测定,注重与量相比较来度量质的规则。)根据功利主义者的意见,人类行为的目的必定也是道德的标准,因此,我们可以说道德标准定义是这样:如果人类遵循某些行为的规范准则,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达到前面描述过的那种生活,而且不但整个人类,一切有感觉的生物也能在事物性质容许的范围内达到这种生活,那么这些规范就是道德标准。”
13.西季维克及其同代人
我们在亨利·西季维克 的理论中接触到快乐主义的另一方面。根据他的意见,至善就是最大的幸福 ,这意味着快乐减去痛苦之后的最大余额。痛苦被看成是可以与等量的快乐相平衡的,为了方便伦理分析的缘故,两种对立的量可以相互抵消。
有一些实践原则,如果加以明确的表述,其真理性是很明显的, 这些实践原则中有一个是 理性的自爱或审慎的原则 。根据这条原则,一个人应当把他自己的幸福或快乐作为一个整体来谋求。也就是说,理性指示我们“对我们有意识的生命的每个部分都要不偏不倚地关心”,对生命的每一时刻的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尊重,对将来和过去要一样看待,对长远利益和目前利益要一样重视。为能得到以后的更大快乐和幸福就要放弃现在的快乐,“将来必须得到和现在完全一样的尊重”。
另一个这样的原则, 仁爱的义务 原则教导我们,从普遍的观点来看,任何个人的利益都不比别人的利益更为重要。一个人在道德上必须尊重他以外每个人的利益,就像尊重自己的利益一样,除非我们确实公平地判明那个人的利益要少些,或难以确知,难以达到。作为一个有理性的生物,我是必定要去谋求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谋求它的一个特殊部分的利益。利己主义者明显或含蓄地提出他的幸福或快乐不仅 对他 来说,而且从普遍的观点看都是善的,例如,他说:“人的本性就是要寻求他自己的幸福。”对此,我们可以中肯地向他指出:从普遍的观点来看,他的幸福不可能比别人的等量幸福更为重要。这样,从他自己的原则出发,他可以被引导到承认这样一个原则:那普遍的幸福或快乐,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可欲物或善,因而也是一个有理性的行为者的行为应当指向的目的。
第三个原则是 正义的原则 。我们每个人判断对自己是正当的任何一个行为,也都隐涵地表明它们对所有类似条件下的类似的人也都是正当的。如果b对待a的方式是不正当的,同样,a以这样的方式对待b也绝不可能是正当的。除非他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个体。只要两个个体的性质和所处条件相同,就没有理由说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对待他们。
和他同时代的别的快乐主义拥护者有:贝恩 、伯勒特 、霍季森 、斯宾塞 、基佐科 和福勒 。
14.小结
最后让我们简要地考察一下快乐主义理论的历史,看看它们的发展。古希腊快乐主义最初的趋势是把肉体的快乐和暂时的快乐看作最高的善和行为的动机(阿里斯提卜)。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渐渐修正了这个观点。毕生的快乐作为行为的理想代替了暂时的快乐;精神的宁静、心灵的幸福状态则代替了强烈的肉体快乐(德谟克利特、泰阿德罗斯、伊壁鸠鲁)。同时,明智或理智的成分也越来越被强调:没有明智和预见幸福就不可能得到保障,对快乐的欲望必须由理性来管理(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接着展示了精神的快乐比肉体的快乐更重要,理想不可能通过感官的享乐实现,而只能通过行使较高的理智官能来实现(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普遍公认的德性被包括在谋取幸福的手段之中,一种有道德的生活被坚持,被认为是实现至善所必需的。确实,快乐主义和它的对立派的论战最后降为一种关于道德所依据的基本原则的争论了,两派实际上都主张同样的生活方式,但是一派是因为它引向幸福,另一派则是因为它引向完美。
现代快乐主义者以希腊人最终达到的立场作为他们的出发点。他们没有一个人断言快乐就是至善,而是多少修饰了这种说法。他们所有的人都强调明智或理性的成分。甚至边沁这个现代快乐主义最激进的代表,也把毕生的快乐作为目的,坚持我们如果不谨慎明智的话,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他们也都同意,不能通过追求感官享乐来达到这个目的,行使精神的官能可以获得最大的幸福。
而且,有一个重要的提高是由快乐主义的现代拥护者做出的。洛克、佩利和边沁都还倾向于在古希腊体系中表现得特别突出的利己的快乐主义,认为最高的善是个人幸福(虽然这只能通过族类的幸福来实现)。而哈奇森、休谟、穆勒和西季维克则认为人的同情的冲动是一种自然的天赋,最高的善是族类的幸福。但这只是一个原则的差异,并不影响到人的实践。两种理论都强调对自己同胞行善的必要性,一个说是因为我们个人的幸福依靠我们对邻人的尊重,另一个说是因为人生来就具有关心自己同胞的天性。
穆勒对现代快乐主义做了另一个重要改变。根据他的意见,快乐是最高的善和道德的标准。但是人类的经验告诉我们,有一些快乐,如行使较高精神机能而产生的快乐比其他快乐更可欲。而且,人类更喜欢它们,并不是因为它们是最强烈的快乐,而是因为它们在 性质 或 种类 上不同于那些较低机能活动所产生的快乐。人们显然更喜欢这些快乐,因为这是他们不可遏止的趋势,他们必须更喜欢它们,他们 绝对地 更喜欢它们,这是他们的天性。因此,道德标准不是泛泛的快乐,而是某种性质的快乐,人们 绝对地 更喜欢这种性质的快乐。 是这种较高的快乐而不是泛泛的快乐推动我们行动。而且,既然“做苏格拉底而不满足要比做傻瓜而满足更好”,那么最高的快乐与其说是快乐,倒不如说是较高的精神活动了。这种形式的快乐主义和自我实现论并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
我们从穆勒那儿不仅找到与自我实现论近似的地方,而且找到与直觉主义近似的地方。根据他的意见,利己的和利他的(同情的)两种冲动都是先天的,是人的灵魂从来就有的。除此之外,就我们对不同的快乐做出性质的区分并 绝对地 更喜欢其中某些快乐而言,可以说我们具有一种关于较好和较坏的天赋知识,或一颗天赋的良心。在西季维克那里,直觉论的特点更为显著。人被赋予三种先天的原则:自爱的原则、仁爱的原则和正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