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緒論
論曰。臨月先須事審診。預辨順逆。凡妊娠之狀。以手按之。腹中若有界埒。其上張大。而下狹小者為順孕。即以手按橫骨上。其子頭陷在橫骨中矣。其下張大。而上狹小者為逆孕。即以手按橫骨上。其上際虛疏。可容兩指。則知難產也。如其胎偏側而頭入右股者。不治則知橫產也。
凡出生之兒。自頂至尾骶長不盈一尺者。必死。縱無災害復不能育也。如工匠尺准之者八寸。
凡臨產之脈。宜浮數弦大。產難脈。亦貴按之而有力者。
世傳。欲產之婦脈離經。然此與難經所云。一呼一至曰離經者。義又似各別。餘數驗諸臨產之婦。其脈形。真可心當離經之目者。數千人中偶得一二人。凡產事極易者。其破漿之後。脈或左右。或左或右。必沉細而滑。其子方免。寸口皆離絕而入於指端。既則復於本位矣。疑乃謂此也。
有痛五七日而免者。其痛日下至腰。或有痛乍起乍止而免者。其疼俄止者。慮子死腹中可也。
臨產宜顏色青白。其赤者危。
其生也彼之時也。其豈草根木皮之所能催哉。故世言催生藥者妄矣。但臨產之婦服藥助其血氣。則或有是理。
子戶既開。漿破血下。漿者包膜中水。其色清冷而黏類雞子白。蓋內氣剛逼。而繞壓其胎。故包膜中水先所束迫。而並聚於子頭頂上。而內氣益摶手及產門。則頭膜不復堪停積。而自迸裂也。其水或五六度下者。乃膀胱之餘泄。而非膜中之水也。
凡破漿不來。而產者被幕胎也。破漿來不迸者倒產也。
如臨產而小便利者。子頭不在於橫骨中也。非橫逆產。則是其子已死於腹中矣。故小便不通者。為子易免產矣。然而死胎亦時有小便不通者。醫宜臨時審候之也。
凡臨產下水不止者。為胎死之候。然醫探之。其子頭上微有動氣。瞤瞤應於其指者。猶為生胎。如死胎則無動氣應於指者。
凡痛在腰甚者為正產。如初產婦。痛只在腹。而不下於腰及肛門者。非橫逆產。則是其子死於腹中矣。
凡臨產子將免。即腰痛已止。而肛門大痛或有挺出者。坐草術詳之。
產婦力息及子將免。則重沓而倍至。其聲息後倍振大。而產母每俯者為生胎矣。聲息後卻細微。而產母每仰者為死胎。凡胎死者按腹無氣力。而指若將陷矣。診脈無力而形若將結矣。
腰骨之橫而當臍下者。謂之橫骨。橫骨之餘曲。而下趨迤會於股中者。謂之交骨。其交沖中間相距者。男子三分。婦人五分余。經產者一寸余。是謂會陰交骨之前為陰。交骨之後為肛門。入陰四寸。當肛門之上子宮位焉。子宮長八寸其口常向背後。而橫骨之下邊正當其口。故及子將免也。子宮轉其口而反向。交骨全闢而陰肉皆沒。會陰近於上。而穀道後張。故子已出子宮。則其頭頂直下。倒豎於會陰而及激轉跳脫出產戶即免矣。子宮之形大類曲腰匏。而子已落地。則其口捲縮。卻退入者四寸余。而復於本位矣。
子頭頂未出於子宮者。雖經二日而未死。已出二寸余。難免者必死。為其卷口閉塞其口鼻故也。臨產子未免。而胞衣先下者定為其胎已死矣。凡將分娩之時。兒欲生而不生。產母亦力息數至而不可下者。有燥屎塞之也。探之其陰中近肛門。有物堅實如石。而礙其指背。即燥屎也。蓋以子頭壓之。燥屎向前故。其產門脹痛益甚。當急用蜜塗指。入肛門導之。大便得通則輒免矣。平日苦秘結之人。必多有此事。不可不知也。
世之論產。率以謂子轉身乃生。而終不知其未嘗轉身也。是以一切橫礙偏倒之產。皆不知求其過於妊娠之初。而一歸其罪於產婆之巧拙與用藥之遲速。豈非可嘆息之甚乎。故如逆產或露一足者。尚或可得救之。而至如橫產露手者。乃以元束鎮帶制之令偏。故其歪斜已甚者。醫雖急按之。而或不遽順直。則兒胎必不得不死。兒胎已死。則母亦不可獨得活。但當不得已而剁去之。則或可得救之耳。此吾之所以極嘆息也。
產母坐草不可太早。必待其力息重沓。而倍至一兩次。而後坐之也。不然則恐令產母體氣先倦。而免後失力也。又切不可令產婦努力也。
產母力息既亟陽氣全結並聚於上。然後子乃乘其勢下挺而生。故初生落地其肌極冷。其色甚白。撫之如水。才舉一聲。則四體即溫。肌色成赤。其愈冷愈健。若未啼其肌已溫者。率不逾三日而死。
兒在腹中。肌骨極柔軟。蓋分娩之際。雖頭顱亦壓匾而出。及落地則忽然復形。但如世所傳落地見風。則暴長者非是也。
兒在腹中順逆皆背面。及出產戶。男子必俯。女子臨出必側戾而轉。既落地則仰。
肚帶短者一尺。長者三四匝者。然未知其何以也。但世謂妊娠嘗顛躓者。而後有此者妄耳。蓋。數見免產。其繞頸十七八。豈天下妊婦皆嘗顛躓乎。即如楊子建所言礙產者。以今推之。乃亦燥屎塞之爾耳。不然余未見天下有以臍帶絆其肩。而為之礙產者也。
盤腸產者。穩婆不知其宜。強令努力。故脫其腸也。其產後腸脫亦強努力。出胞衣故也。其產前腸脫者。以指推之。收諸產門上邊令免產焉。
二 治法
病候曰。產婦嘔吐不止。氣上衝心者不治。
測法曰。子死也。
病候曰。露手而及臂若膊者不治。
測法曰。子必不能免而死。
病候曰。腸脫。若肛脫。若子宮脫。
治法曰。見後。
病候曰。臨產不堪腰痛者。
治法見於後坐草術。
病候曰。交骨不開者。
測法曰。子宮能轉口。則交骨必無不開之理。其有不開者。以子未臨而強令努力。故子橫冒子宮而出。令其口反益深也。
病候曰。分娩陰裂者。
測法曰。產婆之誤也。凡佐產者。當取諸上邊。而不可取諸下邊。下邊肉脆。子頤骨觸之。必無不破。生肌完膚散主之。
生肌完膚散方
大蒜(百錢燒存其性) 輕粉(十一錢) 莽草(五錢陰乾燒之為灰)
上三味。以胡麻油調之。塗其瘡上。甚有神效。
病候曰。臨產燥屎害於產道者。
治法曰。見於論條。蜜若膠飴輩治之。無則諸膏油皆可也。
病候曰。產不能自免者。
治法曰。先與參附之類。凡產難延日。若胎死見背。若見臂膊之類。必致令產母斃。不可不早時決意而救之也。其法醫踞小几令產母安意解帶。倚蓐高枕。開股豎膝。腳底撐幾而仰臥。醫亦展兩腳。腳尖承產母之兩臂。以其股間。倚產母之兩膝。令不外倒。而後施其事焉可也。
病候曰。子已露半身尚不能出者。
測法曰。子腰已下甚大也。又有腳股已下甚大如巨柱者。凡此類多死胎。死則不復能自免。醫必當有術救之也。余治產婦。罕見此二種。然數萬人僅一二。其產母皆因余救之而得不死。特識於此。以備後案云。
病候曰。臨產破漿後。猶下水不止者。
測法曰。子死腹中也。如子雖已死。而不見下水者。子頭塞橫骨之中也。其母必腹若股髀腫滿。凡子已死三日。則其頭腦率多自三裂焉。
治法曰。回生術主之。
三 治術
治術曰。夫妊娠之治莫要於臨產。而其間救護居十八。而湯藥居其二焉。故救護失術則湯藥無效矣。然乃今之醫。徒論湯藥之性而不知講救護之術。至其產母坐草起居之宜。與生子臨盆死生之候。一任之產婆。漫然不加省。即遇其稍危難者。瞠然疑阻。坐視其子母兩斃。此豈救患濟生者之所為乎。且夫世所有產婆者。並皆孤嫠寡嫗之不得已為業者。乃無知之一女子。而徒知滌浴拂拭之事而已。豈足與謀死生決成否哉。故救護之術之於妊娠之治也。不可不講者明矣。其術五。一曰坐草。二曰抒倒。三曰整橫。四曰舉孿。五曰回生。
坐草曰。將分娩疼痛者。當使人以手常上下抑按其腰八髎冗以下而為之不休。既而其痛稍下。頻欲大便。則令之解衣坐草。其坐法亦宜分開足踵。全出尻外而坐。是時醫先坐產婦之前。令其兩手憑肩嬰項以舉體倚任之。而醫於是當以右手裹綿衣進自婦股間。以其腕骨抵承婦之尾骶骨。而使坐之。而其左手抱持婦。每陣疼至即以右手昂按迎起。而左手緊抱舉上之。已得陣疼一再至。後則當先去其綿衣。以食中兩指入陰。探之以候其胎橫逆與否。其法當先向肛門而入指頭。卻轉向上探之。是時子宮口尚內斂。兒在其中。而頭尚冒膜探之。若濡帛者即膜也。如出宮者。則口已張開。而子亦出頂。雖尚冒膜。指頭易探。即未出子宮者。其膜中水漿飽滿。欲迸未迸。使產婦腰股痛殆如裂。醫當待其張時。爪破之。水泄氣達則其痛減半。母氣已旺。則出娩益易也。胞水已泄。乃為免產之候。醫當自踞小几。以左右膝頭。緊挾婦之小腹。使子胎無地欹側。仍又右手昂按。左手舉上。如前法。蓋子出子宮。輒已直下。其頭頂倒撐產母會陰。而穀道挺出。眼中火出。痛極脈移。則激轉跳脫而得出於產戶。故世間產婦有因分娩致陰門下裂者。亦以其激轉脫出之時。產婆不加意按其肛門之過也。是故右手之昂按之者。尤為坐草之緊要矣。不可不審慎用其意也。其左手舉上之法。亦當要每舉上。必使產母下肚與醫人之肩膊相摩切。微帶壓推之意。
前法或又用。使產婆在產母背後。按拒其穀道無挺出。醫在前兩膝挾小腹。用兩手撐側骨。自小腹逼勒起。頻頻為之。而相湊於神闕上。而候子已及肛門。急使產婆疾以兩手指。互編相連。自背後承產婦之下肛。以腹抵當而微舉提之。則殊易達生也。但疼痛甚者。唯當用昂按。
其二抒倒曰。探之子宮中。得子足踵者。醫先以手推入之。仍使婦倚蓐高枕。開股仰臥。而後重捫其足大指。審知是左是右。得左足者。卻更索其右足。得右足者。卻索其左足。既齊得之。則以其手中指兩股間。而各挾捉其左右足令無所滑脫。而後醫自聳其腰。據膝頭用力。急引提而拔之。即陰戶不傷而得免產矣。如或醫未至前子已露足。產婆亦已不能推入之。而至使露膝若股髀者。則不得復索其左右而齊之。蓋緩之則產母不勝痛苦。尋必致斃。且其子亦難活者必矣。唯當急以綿衣裹之。而聳腰引提。各從其方拔之如前法。則其一邊之腳自隨之奮挺而出。急用此法者。子母或俱全。若遲緩不決。或又不知其倒產初不可使轉生者也。則必因此事致子母兩斃。懊悔無及矣。如又如前法引拔之。而子已係死胎。項骨更拒留於橫骨間者。當令婦俯首就地。開股蒲伏。而綿衣裹兒。左手緊捉牽持。而以右手大拇指。不拘是頸是喉。疾撲而下之。左手就勢齊時聳腰引拔。即得免產。凡此類並不可使其子沿陰門下邊而拔之。必令陰門下裂。當向陰門上邊而引拔之。則無所傷裂。所以必用聳腰也。又有探之得子臀尻者。名曰坐產。當推入之。後按腹使其展腳。而後捉拔之。如已死胎。則依回生術救之。
其三整橫曰。探子宮中。得手指若子元曲肱。而肘見者。醫先以手推入之。仍令婦高枕。而開股仰臥。而後左手入子宮。按拒其所露手指若臂頭。而右手就其婦之左邊小腹。捫得其胎。用力推上之。務令順正。則子即正生焉。
其四舉孿曰。除雙逆外。孿胎皆可得令免產。唯駢首向下者。探之令其頭少退者。卻在後。而其頭少進者。先出焉。其法兩手各就婦之小腹。而其應使在後者。自橫骨際推而上之。應使先出者。自小腹上推而下之。則易免矣。但其婦亦須高枕仰臥如前法。而其應使後出者之所位就令婦身差帶微側而臥。尤為易得施功也。其孿胎一順一逆者。亦各照前手法。用之而免焉。如駢首向下者。而胎已死於腹中分行而並下。其頭各入兩股。急難相湊至者。其法與生胎駢首同。
其五回生曰。凡橫產露手。已及臂肘若膊者。不唯其子不可得兔。而母亦必因之致斃。如子未出而死於腹中者亦然。於是有茲一術。有微意難以筆授。雖然余常驟用此。救人之橫災。挽回周全。殆以千數。唯弟子輩亦有一二繼之者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