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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官私手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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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封建社会,自始至终强调扶植与发展“男耕女织”的个体小农经济,把手工业视为农业的副业,显示出自给自足的特征。但虽然如此,手工业与商业仍有它们的地位和作用。因为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封建经济,并不绝对排斥商业与手工业。恰恰相反,穷奢极欲的统治阶级是需要有商业与手工业为他们提供优质的产品;各地区物品资源的差别,也需要彼此交换、流通,以通有无。由于生产工具的发展和小农经济生产规模的狭小,各种农业器物的生产已非小农家庭之力所能奏效,“故工不出,则农用乖”1;何况农业的发展,直接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原料和市场。这一系列的因素,就使得我国封建社会的统治者虽然一再倡导以农为本、工商为末和主张重农桑而抑工商,而手工业和商业却始终存在着和不断发展着、甚至构成了封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以致出现了把从事手工业与商业作为致富的必要手段的思想,连司马迁也认为“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2秦汉时期的手工业,就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上承战国而加速发展的时期。

1《盐铁论·本议》。

2《史记·货殖列传》。

第一节官府手工业

所谓官府手工业,即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的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手工业。这种性质的手工业,在我国是有其传统的。在商、周奴隶制国家统治下,创造物质财富的直接生产者都是奴隶,从事农业劳动者为农业奴隶,从事手工业者为工匠奴隶即“百工”1,甚至连商业也由官府经营并由贾人服役,故有“工商食官”的说法2,又有“质人掌成市之货贿”3。《吕氏春秋·上农》说得更明白:“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政粟,工攻器,贾攻货”,各司其事。这些从事手工业的“百工”,“不贰事,不移官,出乡不与土齿”4。他们永远只能是“工匠役工,以攻其材;商贾趣市,以合其用”5。因此,在奴隶制度下,基本上不存在私营手工业与商业。但是,到了春秋、战国之际,随着井田制的瓦解、私有土地制的出现和封建依附关系的产生,奴隶制度崩溃了,一部分手工业奴隶与农业奴隶,在斗争中逐步获得了解放,离开了官府的控制而成了私营手工业者和私营商人;个体小农的大量存在,也为民营手工业者和商人提供了原料与产品来源。于是,“工商食官”的格局被打破了,逐步形成了官私手工业与官私商业并存的局面。战国时期形成的这种新格局,到秦汉时期就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定型化,这里单就秦汉官府手工业的状况述其梗概。

官府手工业的管理系统秦汉的官府手工业,有一套完整的管理系统。例如,主建筑宗庙、宫室、陵园等土木工程的官吏,叫将作少府,又名将作大匠。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将作少府,秦官,掌治宫室,有两丞、左右中侯。”西汉“景帝中六年(公元前144年),更名将作大匠,属官有石库、东园主章、左右前后中校七令丞,又主章长丞。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更名东园主章为木工。成帝阳朔三年(公元前22年),省中侯及左右前后中校五丞。”东汉因之,且复左、右二校令,分掌左、右工徒1。主管官府丝织业的官吏,叫东织令丞、西织令丞,均属少府。西汉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年),“省东织,更名西织为织室”2。东汉时,少府设织室令,有丞3。又《后汉书·和熹邓皇后传》谓“御府尚方织室”,是尚方令下也有织室主管丝织手工业。至于管纺织品染色的官吏,叫平准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中无平准令,《续汉书·百官志》始有之,属大司农,“掌知物价,主练染,作采色。”《宋书·百官志》亦载平准令掌染,而且说是“秦官”,《通典·职官》同《宋志》,因知《汉表》漏载掌染色之平准令。主管高级手工业工匠及制作1《礼记·王制》。

2《国语·晋语》。

3《周礼·质人》。

4《礼记·王制》。

5《逸周书·大聚解》。

1《续汉书·百官志》。

2《汉书·百官公卿表》。

3《续汉书·百官志》。

御刀剑等兵器的官吏,叫尚方令。《汉书·百官公卿表》虽无此官,但《续汉书·百官志》载少府有尚方令,“主上手工,作御刀剑诸器物。”又《通典·职官》亦谓尚方令为“秦官”,可见秦已有此官,《汉表》漏载而已。主管奴婢制作衣服及缝补之业的官吏,叫“御府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亦无此官,但《续汉书·百官志》少府属官有之,谓“御府令,宦者,典奴婢,作中衣服及补浣之属”,《通典·职官》同,且谓为“秦官”;又《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御府令丞”官名,可见秦时确有此官,《汉表》实漏。主管制作兵器、弓弩、刀铠之类武器的官吏,叫“考工令”。《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少府属官有“考工室令丞”,臣瓒曰:“考工,主作器械。”《续汉书·百官志》亦有之,属太仆,“主作兵器、弓弩、刀铠之属,成则传执金吾入武库。及主织缓诸杂工,左、右丞各一人。”东汉之制,显系继承秦和西汉而来,故考工令的职掌可视为通制。主管瓦当制作的官吏,叫做“都司空令丞”,属宗正。据《金石萃编》所收“宗正官当”瓦当、“都司空瓦”等,知宗正属官有“都司空令丞”,为主管宫殿建筑的瓦当制作手工业的机构与官吏,叫“东园匠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以“东园匠令丞”为少府所属十六令丞之一,颜师古注曰:“东园匠,主作陵内器物者也。”还有主管钱币制造手工业的“锺官”,属水衡都尉,东汉亦如之。于上可见,秦汉时期的官府手工业,即使在中央机构中,也分工细致,各有主官,其重要程度可知。

郡国县等地方机构中,也有分工主管各种不同手工业的官吏。据《汉书·地理志》所载,河内郡怀县、泰山郡及其所属丰高县、河南郡、济南郡东平陵、颍川郡阳翟、广汉郡及所属雒县、南阳郡宛县、蜀郡成都等十郡县均设有工官。(据乐浪出土漆器铭文,还有梓潼郡、武都郡也有工官。)京兆郑县、沛郡沛县、左冯翊夏阳县、魏郡武安县、右扶风雍县与漆县、常山郡都乡县、弘农郡渑池县、蜀郡临邛县、颍川郡阳城县、犍为郡南安县、汝南郡西平县、南阳郡宛县、辽东郡平郭县等凡四十八郡国1均设铁官。河东郡安邑县、太原郡昔阳县等三十五郡县均设有盐官(《通典》作三十七处,以增东平之故;马非百在《桑弘羊年谱订补》中作三十六处,系误将雁门郡之沃阳、盐泽同时列入所致)。此外,丹阳郡有铜官,桂阳郡有金官,陈留郡与齐郡有服官,蜀郡严道有木官,巴郡朐忍与鱼腹均有桔官,庐江郡有楼船官,千乘郡有均输官,南郡有发弩官等。其中盐官主煮盐,铁官主铁的冶铸,服官主衣服制作,铜官主铜的冶炼,楼船官与发弩官分别主造船和制弩,工官则主金、银器的制作。总之,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专门为官府及宫廷所需制作各种器物、军械、衣服、金银器物及煮盐、冶铁、采矿、铸造、铸币等的手工业网,构成了官府手工业的庞大体系。

据云梦出土的秦简,表明秦国及秦皇朝时期,均设有“漆园啬夫”一官,主管官府漆园的种植与漆的生产;又有“司空啬夫”,主管大车与各种“公器”的生产;还有“左采铁”、“右采铁”等机构及“采铁啬夫”一官,主管铁的开采与冶炼。这些主管不同经济部门的“啬夫”,被通称为“官啬夫”,均受“大啬夫”的管辖。此外,还有“太官”、“右府”、“左府”、“都官”、“令、丞”及“曹长”等机构和官吏,也参加了对各种官府手工业的管理,他们又由中央的“太仓”和“内史”等官吏或部门管辖,详见高敏《云1王先谦《补注》作五十处,盖误多宜阳与千乘二处。

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的有关篇目,此不赘述。以啬夫主管官府手工业的制度,汉代也同样存在。《汉金文录·雁足灯》铭文有“元康六年(公元前65年),考工工贤友缮作,府啬夫建、护万年、般长当时主”字样;同书铜鼎铭文有“永始三年(公元前14年),考工工蒲造,佑臣主、守啬夫臣彭、掾臣明主”字样;同书锺铭文有“居摄元年(公元6年),考工□□缮,守啬夫□、守令史获、掾褒主”字样;《文物》1972年12期所载汉漆耳环铭文,有“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考工工并造,■工丰、护臣彭、佐臣■(?)、啬夫臣孝主”字样;《贞松堂集古遗文》卷十三《东海宫司空镫槃》铭文,有“建武中元二年(公元57年)七月十六日,东海宫司空作铜槃□镫,重五斤,..啬夫臣倍主,丞臣寿、长臣福省”等语。所有这一切,确证西汉、东汉时主管官府手工业的低级官吏,有啬夫、护、长、般长、令、丞、佐、掾、守令史及守啬夫等官名,而且都是考工令下及东海王国宫司空之下的属官。足证文献所记,不仅完全属实,而且有不少遗漏,还进一步证明秦汉官府手工业管理之严格,因为在器物上载明制作工匠的名字及主管官吏名字,是为了检查督促和以明职责。

秦汉的官府手工业,从上引《汉书·百官公卿表》及《续汉书·百官志》所载主管机构及官吏名称看,知其管理系统历东汉而无大变。然而,关于盐铁等手工业的管理办法,却变化不小,并不像其他官府手工业那样有恒制不变。西汉之初,煮盐、冶炼及铸钱等手工业,除官营外,还允许民间私营。故吴王濞可以擅国内之盐铁生产,邓通可以任意铸造,贾谊则主张取消“纵民鼓铸”的政策。到汉武帝时期,由于政治、军事及财政上的需要,才正式实行煮盐、冶铁及铸钱等手工业的全部官营和禁止私营的制度。故各郡国盐、铁官之设,多在此时。武帝死后,官营盐、铁的政策,立即引起了争论。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召开的盐铁会议,就围绕着是否罢去盐铁官和取消其官营政策开展了激烈的争论。但最后并未因此而取消盐、铁官营,仅仅废除了酒的官营,因而盐铁官营“历宣、元、成、哀、平五世亡所改变”1。其中,“元帝时”,虽然“尝罢盐铁官”,但仅仅“三年”就恢复了盐铁官营2。汉末王莽时,进一步推行了盐、铁、铸钱等业的官营制度,公开宣布盐、酒、铁、名山大泽、五均赊贷、铁币铜冶“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须由官府经营3。东汉政权建立后,据《续汉书·百官志》所云:“郡有盐、铁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本注曰:“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这表明东汉在所有产盐、产铁郡县设置的盐官、铁官并非官营盐、铁,只是收盐、铁之税而已。又同书同志大司农条云:“郡国盐、铁官,本属大司农,中兴均属郡国。”表明东汉的盐、铁官,在隶属方面也不同于西汉。虽然,据《后汉书·郑兴传附郑众传》:“建初六年(公元81年),(众)代邓彪为大司农”时,章帝“议复盐铁官”,郑众反对而不成。但转眼之间,盐铁官营的制度又废除了。故《后汉书·和帝纪》载和帝即位之初下诏曰:“先帝即位(指章帝而言——引者),..探观旧典,复收盐铁,欲以防备不虞,宁安边境。而吏多不良,动失其便,以违上意。先帝恨之,故遗戒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入税县官如故1《汉书·食货志》。

2《汉书·食货志》。

3《汉书·食货志》。

事。”这表明章帝建初六年“复收盐铁”之后,因为出现了“吏多不良”的情况,不久又罢去了盐铁之禁,恢复了“纵民煮铸”的政策。和帝此诏,不过是重申章帝末年之诏而已。因此,《后汉书·朱晖传》,载章帝元和间(公元84—86年),“尚书张林上言:..又盐,食之急者,虽贵,人不得不须,官可自鬻。于是诏诸尚书通议。朱晖奏:据林言,不可行。事遂寝。”同章帝末年已罢去盐铁之禁的事实,正相符合,否则,张林不必请求“官可自鬻”食盐了!所有这些情况,说明东汉时期的煮盐、冶铁等手工业,是允许民间私营的,这时虽然有郡国盐铁官之设置,其职事在于收盐铁之税而已,同西汉的官营盐铁官制度是有一定程度差别的1。

官府手工业的类别秦汉官府手工业的类别较多,大别之,有采矿业和冶炼业、煮盐业、器物制作手工业、漆器手工业、衣服制作手工业等。

关于采矿业和冶炼业:《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秦律杂抄》简文,有“采山重殿”者,“赀啬夫一甲,佐一盾”及“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课殿”者,“赀啬夫一盾”等规定。这里的“采山”,就是指官府的采矿手工业;“左采铁”与“右采铁”,则是指主管采矿手工业的官吏。至于主管专卖铁器的官吏,则有铁官长丞,《华阳国志·蜀志》载秦惠王使张若治成都,“营广府舍,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史记·自序》谓司马昌“为秦主铁官”;《通典·职官》谓秦郡县有铁官。汉代铁官设置之多,已于前述,足证官府的采矿、冶矿手工业已遍及全国,其中采矿、冶铁业为最多,但也不乏采铜、采金手工业,故汉代郡国中有设置金官、铜官者。汉代除置铁官经营铁的开采、冶炼与铁器制作、出卖外,还专设有名目繁多的官,如《续封泥考略》有“临菑采铁”封泥,北大历史系藏有“齐铁官印”、“齐铁官长”、“齐铁官丞”及“临菑铁丞”等封泥,益见官府采矿与冶炼手工业,以铁的开采与冶炼和铁器的制作与销售为大宗。

关于煮盐手工业:上引《华阳国志·蜀志》载秦惠王使张若治成都,“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可见秦官府经营者除采铁手工业外,还有煮盐手工业。汉代盐官的设置更为普遍,详见《汉书·地理志》;又齐地有“琅邪左盐”封泥出土,西安有“玡左盐印”的发现,《封泥考略》有“楗盐左丞”封泥,盐官名目之多,足证官府煮盐手工业的发达。

关于器物制作手工业:器物制作手工业门类很多,主要有铁器制作手工业、铜器制作业与金银器制作业等。汉代的金、银器制作业,主要集中于蜀郡与广汉郡,故《汉书·贡禹传》云:“蜀、广汉主金银器,岁各用五百万。”主管器物制作者为“工官”,故蜀郡与广汉郡均设有“工官”。汉代官府经营的铜器制作业,有属于少府的尚方令的,有属于少府的考工令的,东汉属太仆;还有属于郡国工官的。制作铜器的类别有鼎、锺、弩机、铜壶、铜镜、铜扁、铜铫、雁足镫及其他用具1。至于铁器制作手工业,尤为发达。铁器之中,除兵器外,“田器”实为大宗。为了生产大量的铁制农具,武帝时曾在1详见高敏《东汉盐、铁官制度辨疑》一文,刊《中州学刊》1986年5期。1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2。桑弘羊也说:“今县官铸农具,使民务本。”3主作兵器、弓弩、刀铠的考工令,自然也是制作铁器的部门。此外,各郡国的铁官,除主管采矿、冶炼之外,还有权制作铁器,即使是边陲地区也不例外。如“肩水都尉彭祖归宁”,言及肩水侯官“铸作铁器”,“令品甚明”4。

关于漆器手工业:漆器的制作,首先要作成木器,然后再涂漆。由于需要漆,故又有漆园的种植与漆的生产。《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秦律杂抄》,有“漆园殿,赀啬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及“漆园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废,令、丞各一甲”等规定,可见秦国早有漆园的种植,而且有专职官啬夫及令、丞、佐等官吏主管漆树的种植与漆的生产。汉代漆的生产地区甚广,《史记·货殖列传》有“陈、夏千亩漆”的记载:《太平御览》卷七六六引何晏《九州论》,谓“共汲好漆”;同书同卷引《续述征记》云:“古之漆园在中牟,今犹生漆树也”;《金石索》卷五有“常山漆园司马”印,可见常山亦有漆树的种植。汉代主管漆器制作者,大抵为各郡国之工官。具体制作漆器的工匠,据乐浪出土漆器题名,有素工、髹工、上工、画工、雕工、清工、造工、供工等,足见分工之细;具体监造漆器的低级官吏,有长、丞、掾、令史、佐、啬夫等1,足见其管理系统之完备。至于漆器的主要制作地区,大都集中于工官设置之地,故蜀郡、成郡、广汉、怀、河南、阳翟、宛、东平陵、泰山郡、奉高、雒县等有工官的地方,都应是产漆器的地方。据乐浪出土漆器铭文,知梓潼郡、武都尉也有工官。《太平御览·器物部》引《盐铁论·散不足》,有“作野王紵器”语,野王即河内,可见汉之河内也产漆器。

关于衣服制作手工业:《汉书·地理志》载陈留郡襄邑有服官;齐郡有“三服官”。特别是齐郡的三服官,尤为衣服制作手工业的中心。这里的“三服官”,主管制作“天子之服”,所属“作工”“各数千人”。所谓“三服官”,即少府属官考工室、右工室、东园匠。此“三工官”,每年“官费五千万”1,其生产规模之大,可想而知。

关于铸钱手工业:《史记·秦始皇本纪》谓秦惠文王二年(公元前336年)“初行钱”。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得知早在商鞅变法后,就有钱币的使用与铸造。诸法律条文中,凡言及损坏公物、粮食及盗窃问题时,往往按其价值多少钱计算;可见钱的使用是相当广泛的。对钱币的铸造,是绝对禁止私铸的,故《封诊式》有一个关于盗铸钱者的案例,其爰书云:“丙盗铸新钱,丁佐铸”,因而被人捕得交官。由此可见盗铸钱是受到禁止的。而汉初,铸钱由少府主管,《封泥考略》有“少府铜丞”封泥,《汉印文字征》有“斡官泉丞”铜印均可证。《汉书·百官公卿表》谓,大司农属官有“斡官长丞”,又说:“初,斡官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大司农。”颜注引如淳曰:“斡,音筦,主均输之事,所谓斡盐铁而榷酒酤也。”实则2《汉书·食货志》。

3《盐铁论·水旱》。

4《盐铁论·复古》。

1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1《汉书·贡禹传》。

“斡官”为专主铸钱之官。到孝文帝五年,“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2。但“自建元以来,用少,县官往往即多铜山而铸钱”3,可见武帝之初就已禁止私铸。到元狩五年,进一步“悉禁郡国毋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钱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前郡国所铸钱,皆废销之。”4此“上林三官”,在《盐铁论·错币》作“专命水衡三官作”。“三官”究何所指,史书无说明,据陈直先生考证,应为镜官令丞、技巧令丞与辨钢令丞,因为《齐鲁封泥集存》中,分别有“锺官火丞”、“锺官钱丞”、“技巧钱丞”等封泥出土,又《汉书·百官公卿表》谓水衡属官恰有锺官、技巧、辨钢三丞令名,与此正合1。钱币铸造权之收归中央,对于提高钱币质量和统一规格,都有一定的作用。

此外,还有纺织手工业,染色及酿酒等加工性手工业,建筑器材的制作手工业,兵器、车辆、陶器等日常用品制作手工业等,无不在官府手工业中保持一定的地位。此不悉举。

官府手工业的材料来源官府手工业所需原材料的来源,则依据手工业门类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来源。以漆器手工业来说,其所需漆,主要依赖于官府漆园的种植。以煮盐、采矿等手工业来说,主要依赖于山林川泽之利不许私有的国有土地制度。自商鞅变法以来,国家有权“颛山泽之利,管山林之饶”2即指此。但是,还有一些原料,非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所能自然提供者,必须仰赖于各郡国的土贡方物。关于秦汉的土贡方物之制,史书颇少言及,但并非无之。《盐铁论·本议》云:“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贡输。”可见昭帝之前已有土贡方物之制。又《汉书·贾山传》建议文帝以亡秦为鉴,“减外徭、卫卒、止岁贡”。又《汉书·文帝纪》元年(公元前179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施惠天下”。以此言之,“岁贡”之制,早在文帝之前就已有之。而汉初之制,多直接承秦而来,故土贡方物之制有可能也是秦制。值得注意者,官府手工业的原件,还有一部分来源于官府用钱向民间购买者。1955年,在西安汉城门外,发现了一批铜的原料,其中有一铜块,刻有“汝南富波宛里田戎卖”字样1。可见官府经营的铜器手工业,其原料除来源于官府的采铜手工业之外,也确有来源于用钱向民间购买者,而且远从汝南郡购买来。

官府手工业的劳动力来源秦汉官府手工业的劳动力及其来源,综而言之,不外乎如下几种情况:第一,是以官府奴婢从事手工业劳役。我们知道,汉代官府奴隶不少,秦时尤多。据云梦秦简,官府奴隶之“隶臣妾”,其中男性为“隶臣”,女性为2《汉书·食货志》。

3《汉书·食货志》。

4《汉书·食货志》。

1参见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2《汉书·食货志》。

1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隶妾”。“隶臣妾”的服役是终身性的,“隶臣妾”所生子女,也同样是奴隶,必须经过取赎或立军功,才能免去其奴隶身份。“隶臣妾”被强迫从事各种劳役,其中从事手工业的男性劳动者,谓之“工隶臣”。一旦沦为“工隶臣”,即使立了军功可以赎免时,也只能免去其奴隶身份,但仍得为工,《军爵律》关于“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的规定,便是例证。如果是能用“针为缗绣它物”的“隶妾”,即会手工技艺的女性奴隶,法律规定:不得赎免;只有其中属于“边县者”,才允许“复数其县”,详见《仓律》。法律对于“工隶臣”和有手工技艺的“隶妾”的赎免规定,其所以特别严格,就在于官府手工业仰赖于这些技术性奴隶。到了汉代,以奴隶从事官府手工业劳动者同样不少。《汉书·食货志》载武帝用杨可告缗后,没收了“以千万数”的奴婢,官府也把这些“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诸官”。这显然是把奴隶分配给京师的各个苑囿和各个部门去从事各种劳役,其中无疑包括官府手工业作坊。至于同书所载武帝时,“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则更明显是以奴隶从事官府手工业生产。第二,以刑徒从事官府手工业。所谓“刑徒”,系指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徒刑的社会罪犯而言。他们虽有刑期,但在服刑期间,必须戴着刑具同奴隶一样参加劳役,这在云梦秦简的法律条文中有不少反映。秦简《徭律》有“兴徒以为邑中之功者,令婞卒岁”的规定;《秦律杂抄》有“徒络徂廿给”及“徒络徂五十给”的话,可能是以“徒”编织丝带并规定其完成数量;同律还有“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徒笞五十”的条文。除《徭律》所云之以“徒”从事土木建筑劳役外,其余都是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服役。到了汉代,这种情况更多了。贡禹所论:“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1,就是这种情况的写照。又《盐铁论·水旱》云:“卒徒工匠以县官日作公事”,“今县官作铁器”,“卒徒烦而力作不尽”;同书《复古》也说:“卒徒衣食县官,作铸铁器”,都是以刑徒和更卒、工匠一道从事官府手工业的生产劳动。故成帝时,颍川有“铁官徒申屠圣”等领导的一百八十人的起义,也有“山阳铁官徒苏令等”领导的二百二十八人起义2。《古刻丛钞》所录建平郫县石刻,有“徒要本”的题名。所有这些都是以“徒”从事官府手工业之证。第三,是官府以征发来服更役的“更卒”从事官府手工业劳动。上引《汉书·贡禹传》及《盐铁论·水旱》、《复古》等篇所载同“徒”一道从事官府铸钱、采矿及制作铁器等手工业劳动的“卒”就是证明。第四,是工匠及工师:云梦秦简中多次提到工匠与工师,如《秦律杂抄》有“工择榦”,“工久榦”,“赀工”,“非岁功及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及“县工新献”等说法,其中言“工”者,即工匠,言“工师”者,即教新工学手技艺的技工教师。所以,《均工律》有“工师善教工,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的规定。在乐浪出土漆器题名中,关于工匠,有“素工”、“上工”、“画工”、“清工”等之分,可见官府手工业中的工匠,不仅有按工龄划分的“故工”与“新工”的区别,而且还有按工秩命名的各种不同的工匠名称。汉代的官府手工业作坊中,也有工匠,如《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谓梧齐侯阳城延“以军匠”从刘邦起兵;前引《盐铁论·水旱》中,也有“卒徒工匠以县官田作公事”的说法,西汉1《汉书·贡禹传》。

2均见《汉书·元帝纪》。

之末,长安“工匠饿死”1;王莽作九庙时,曾“博征天下工匠”2;《太平御览》卷八二六引崔寔《政论》,就称从事手工业的工匠叫“织师”;地下出土的若干汉代器物上,大都刻有“工×造”字样。所有这些,都是官府手工业中有工匠及工师之证。

无偿劳役制无偿劳役制,在秦汉官府手工业中占有极大比重,这是官府手工业劳动形式的最大特征。上述在官府手工业作坊劳动的奴隶,显而易见,是人身最不自由的强制性劳役者。至于刑徒,他们虽有刑期,刑满以后仍为自由人,在这些方面同奴隶有差别,但当其服劳役时,不仅在工种、劳动强度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同奴隶没有差别,而且其不自由的程度有时还超过奴隶,如在劳动时必须戴上刑具,这在秦简《司空律》及《徭律》等有关规定中可以清楚看出1。因此,刑徒也属于人身极不自由的强制性无偿劳动者。说到“工匠”及“工师”,其人身名义上是自由的,但实际上并不自由。例如秦简的《工律》规定:官府手工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刻上所属官府及生产者的名称和名字,不能刻者以漆书之。汉代若干出土器物的题名情况尤其证明这一点。这样的规定与作法,目的在于迫使监工者和生产者负责和便于追究,以防止监工及工匠的消极怠工。又秦简《均工律》规定:“新工初工事,一岁半功,其后岁赋功与故等”,即工匠每年都有生产定额,新工的定额只有老工匠的一半,第二年就得与“故工”相同。如果没有完成定额,或学习技艺不能如期完成以及生产出来的产品被评为下等时,工匠与工师都要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详见《均工律》、《工律》及《秦律杂抄》。特别是被征发来的工匠,长期被固定于某一官府作坊,虽饿死也不能离开。因此,“工匠”与“工师”,名义上虽为自由人,实际上接近于人身不自由的奴隶与刑徒,已为向隶属关系十分严格的“匠户”、“百工户”及“伎作户”的转化准备了条件,可视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百杂之户”的前身。至于“更卒”,来源于征发,虽然人身基本上是自由的,但是在服役期间必须按时到达,不到期限不能离开,限期内服役是无偿的。因此,实质上也是强制性的无偿劳役。总而言之,四种人中,有奴隶与刑徒两种是不折不扣的无偿服役者,且人身极不自由;更卒,虽名义上有人身自由,在服役期内,也是不自由的无偿劳役者。只有“工匠”与“工师”,可能略有报酬,但至少也是半不自由和半无偿的劳动者。这表明无偿劳役制,在秦汉官府手工业作坊中占主导地位。其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封建的官府经济制度在手工业领域的表现形式所规定的;另一方面,则同这时奴隶制残余的严重影响不无关系。基于此,就给秦汉官府手工业带来了许多弊端和严重的桎梏性。

官府手工业的作用与弊端关于官府手工业的作用与弊端,当时人颇多论及者。以官府经营的采矿、1《后汉书·隗嚣传》。

2《汉书·王莽传》。

1参阅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的有关篇目。

冶炼、铸造、煮盐及铁器制作等手工业来说,有人认为:“总一盐铁”,除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外,还是“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的手段。因为由官府来经营这些重大的手工业,可以改变“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远在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1的危险局面;也可限制像吴王濞那样“专山泽之饶,薄赋其民,赡养穷乏,以成私威”2的割据势力;官府“总盐侯”和“铸农器”还可以使国家“财用饶”,使农民“器用备”而“务本”,并“一其用,平其贾,以便百姓公私”3。一言以蔽之,官府经营这些重大的手工业,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市场价格、发展农业生产、打击割据势力和富商大贾、加强中央集权制度的物质基础的有力措施。在当时情况下,这些看法也是基本符合实际的。但是,与此同时,它所带来的弊端和消极作用,也同样不容忽视。以官府制造的铁器来说,“多苦恶”,“器多坚”,农民购买时,“善恶无所择”;又“多为大器”,而且是一个模式,“不给民用”;有时农民需要购买,而出卖铁器的“吏数不在,器难得”;出卖铁器的地方离农村太远,农民往往“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以致误了农时;官府规定的价格太高,出现了“盐铁贾贵,百姓不使”的情况;有的器物质量太低劣,农民购买以后,以致“民用钝弊,割草不痛”,弄得农民“作剧”而“得获者少”;当质量低劣的铁器无法出卖时,就强制摊派于民,所谓“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即指此事。在采矿、冶矿和制作铁器的过程中,又“征发无限”,“更繇以均剧”,使“百姓疾苦之”1。有时被征发服役的更卒,强迫他们出钱代役,出现了“郡中卒践卒更者,多不堪责取庸代”2,也正如卜式所说:“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铁器苦恶,贾贵,或强令民卖买之。”3所有这些情况,都是官府手工业特别是官营铁器制作手工业带来的弊端。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第一,在于管理不善,如铁器的大小、规格,制作时“务应员程”,故不合民用4,因而不随“秦、楚、燕、齐土力不同”的特点,使铁器的“刚柔异势”和大小适宜5;或价格规定太死,官府“一其贾”,使购买者无可选择6;或者布局不合格,不能把冶铸之所,靠“通铁炭”地区,造成“咸远而作剧”和“道次发僦运盐铁烦费”的状况7。第二,主管者用人不当,“吏或不良,禁令不行,故民烦苦之”8;更有甚者,“吏不奉法以存抚,倍公任私,各以其权充其嗜欲”1;“为吏既多不良矣,又侵渔百姓,县吏厉诸1《盐铁论·复古》。

2《盐铁论·禁耕》。

3《盐铁论·水旱》。

1以上均见《盐铁论·水旱》。

2《盐铁论·禁耕》。

3《史记·平准书》。

4《盐铁论·水旱》5《盐铁论·禁耕》。。

6《盐铁论·水旱》7《盐铁论·禁耕》。

8《盐铁论·复古》。

1《盐铁论·执务》。

小吏,小吏厉诸百姓”2;“吏匠侵利”,贪污盗窃3,或“吏恣留难”百姓,或“行奸卖平”,以次充好4。第三,劳动者消极怠工。如钱币铸造,“废天下诸钱,而专命水衡三官作。更匠便利,或不中式,故有厚薄轻重”5。而此三者,都与封建剥削制度有关。可见在剥削制度下,即使实行很有利的经济制度,也将带来许多不利的后果。

2《盐铁论·疾贫》。

3《盐铁论·错币》。

4《盐铁论·本议》。

5《盐铁论·错币》。

第二节 民间手工业

在官府经营的手工业外,秦汉时期的民间手工业也得到发展,其表现形式通常有三种:一为独立的民营手工业者所经营的手工业;二为大手工业主经营的手工业;三为同农业相结合并作为它的副业的个体小农经营的家庭手工业。三者各占多大比重,虽然很难准确回答,但三者同时存在却是可以肯定的。如当王莽时,“博征天下工匠”以建九庙。这些工匠被征发之前,显然属于独立的民营手工业者。《史记·平准书》所说的“诸贾人、末作”中的“末作”,当就是城市中的独立手工业者。由于他们大都拥有自己的手工作坊,故《史记》又称他们为“诸作”,《集解》引如淳释“诸作”曰:“以手力所作而卖之”,即以手工方式为市场而生产的独立手工业者。拥有大量奴隶或手工业劳动者,并用以采矿、冶炼和铸造器物的大手工业主,在《史记》、《汉书》的货殖列传中有集中的反映。至于耕织结合的小农家庭手工业,几乎比比皆是。因此,秦汉民营手工业一般存在这三种形式。

民营手工业的类别,也同官府手工业一样颇为复杂,但主要的要算采矿业、煮盐业、冶铸业、纺织业、造纸业及其他杂手工业。

采矿业、煮盐业与冶铸业我们知道,早在商鞅变法时,就“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1,“外收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2,随后就有“盐铁市官及长丞”的设置。这表明盐铁早已官营。但自从“汉兴,海内为一”,有了“开关梁,弛山泽之”的条件,于是“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3,私营工商业发展了,这中间自然也包括盐、铁的私营。加上文帝的“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的政策的实行,在“山东食海盐,山西食卤盐,岭南沙北,固往往出盐”的情况下,鲁国的猗顿“用监盐起家”;邯郸的郭纵“以铁冶成业”;巴蜀寡妇名清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也”;赵人卓氏“用铁冶富”,秦破赵迁之于临邛,仍“即铁山鼓铸”,“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猎之长,拟于人君”;山东的程郑“亦冶铸”,秦灭六国后迁之临邛,仍营其业,“贾椎髻之民”;梁人孔氏,“用铁冶为业”,秦灭魏后迂于宛,仍“大鼓铸”,“家致富数千金”;鲁人曹邴氏,“以铁冶起,富至巨万”;齐人刁间,“逐渔盐商贾之利”,“起富数千万”4。

吴越一带,“东有海盐之饶,章山之铜”1,吴王刘濞得以“专山泽之饶”2,“擅障海泽”3,“即山铸钱,富埒天子”4。“邓通专西山”以铸钱,“财1《汉书·食货志》。

2《盐铁论·非鞅》。

3《史记·货殖列传》。

4《史记·货殖列传》。

1《史记·货殖列传》。

2《盐铁论·禁耕》。

3《盐铁论·错币》。

4《汉书·食货志》。

过王者”,以致“秦、雍、巴、蜀因邓氏,吴、邓钱布天下”5。汉初所封赵国,也“以冶铁为业”6。封于山东之胶东国与鲁国,都以“鼓铸盐铁”为务7。所有这一切,除汉初诸封国之经营盐铁多少有王国经营的性质外,其余都是私营盐铁手工业主兼大商人。实则王国所经营盐铁,相对于西汉官府中央的官府手工业而言,也有私营性质。各王国君主,实为大的盐铁业主。

煮盐、冶铁、铸钱三大手工业,自汉武帝实行严格的从采矿、冶炼、铸造到销售的官营制度以后,私营的比重虽下降了,却并未绝迹。故西安城门外,发现刻有“汝南富坡苑里田戎卖”给官府字样的铜块8。元帝时,贡禹也说:“民坐盗铸,陷刑者多”9。即使在王莽严禁私铸钱币的情况下,私铸仍然不能断绝,出现了“坐..铸钱抵罪者,自公卿大人以至庶人,不可胜数”的局面,最后迫使王莽改变“私铸钱者死”的立法,“更轻其法”为“私铸作泉布者与妻子没入为官奴婢”10。到了东汉,郡国虽仍设盐、铁官,但只征税而已,实际上恢复了西汉初“纵民煮铸”(11)的制作度。因此之故,民营采矿、冶炼等民间手工业便迅速发展起来。以远在江南的桂阳郡来说,这里“县出矿石,佗郡民庶常依因聚会,私为冶铸”。建武年间迁桂阳太守的卫飒,为了不使“招来亡命,多致奸盗”,就在这里“起铁官,斥罢私铸,岁所增入五百余万”1。可见在卫氏“起铁官”之前,这里的私营采铁与冶铁手工业是十分发达的。又河内郡的林虑县,西汉在这里设有铁官,东汉这里仍然产铁。据《后汉书·党锢·夏馥传》,桓帝时,馥为人所陷,“乃自剪须变形,入林虑山中,隐匿姓名,为冶家庸”。这个“冶家”既用钱雇人冶铁,其为民营手工业主无疑。其实,不单是一般平民,即使是皇亲国戚,也有私营冶炼之业的。《太平御览》卷八三三引壬子年《拾遗记》云:“汉郭况,光武皇后之弟也,累金数亿,家僮四百人,黄金为器,功冶之声,震于都鄙。时人谓郭氏之室,不雨而雷,言铸锻之声盛也。”显然,郭况实为一个大冶炼手工业主,不过像郭况所经营的手工业,就不能说是民营了,而是官宦人家的。

纺织手工业由于纺织手工业的材料来源容易获得,又不需要有雄厚的资金,一般小农家庭往往又是纺织手工业的兼营者,以致当时的统治者言及社会生产时,总是以男耕女织为标志。这表明家庭的纺织手工业是私营手工业的主要形式。由于家庭手工业的原料来源,主要依赖于农业的种植范围和水土所宜,于是随着各个地区气候条件的不同,带来了农作物产品的差别和产量的多少与优劣,从而使得不同地区的家庭纺织手工业也发生了差别。如河内的丝纺织业就比较发达。《后汉纪》卷二○,质帝本初元年(公元146年)九月,5《盐铁论·错币》。

6《史记·酷吏·张汤传》。

7《汉书·终军传》。

8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9《汉书·贡禹传》。

10《汉书·食货志》。

1《后汉书·循吏·卫飒传》。

载朱穆奏记曰:“河南一郡,尝调缣、素、绮、縠才八万余匹,今乃十五万匹,官无见钱,皆出于民。”这里的“调”,是调发、调运之意,意即在质帝本初元年之前,朝廷每年要向河内郡调发缣、素、绮、縠等丝织品八万多匹,而这些丝织品,都是河内郡的农民以纳税形式交给郡里的。如果农民没有普遍从事家庭丝纺织业的情况,是不会有这么多丝织品上交官府的。再从“今乃十五万匹,官无见钱,皆出于民”的话来看,表明有官府以钱购买丝织品的迹象,但实际上都是取之于民,更见缴纳丝织品者都是农户。据《后汉书·郡国志》,河内郡有户十五万。以十五万户之民,一次调丝织品十五万匹,合每户一匹,则河内地区丝纺织手工业之发达可知。又《居延汉简释文》卷三有“河内廿两帛八匹,三尺四寸大半寸,二千九百七十八”简文,可见河内地区丝纺织品已远销至边郡居延地区,反映出河内丝纺织品商品化倾向之突出。又曹魏明帝景初二年(238年),诏“以绛地交龙锦五匹”等“答汝(指倭使)所献贡直;又特赐汝绀地勾文锦三匹”,而此皆当时“好物也”1,可见绛地、绀地,也早已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的优质丝织品的集中产地。至于蜀、汉之地,则盛产蜀布;齐、陶之地,盛产缣;兖、豫之地,多产丝、絺、紵。故“齐、陶之缣”与“蜀、汉之布”并称2。汉简中也屡见“广汉八稯布”及“九秽稯布”等简文;“兖、豫之漆、丝、絺、紵”,“为养生送终之具”1;齐地“织作”的“冰纨绮秀纯丽之物,号为冠带衣履天下”2;蜀地之“女工之业,覆衣天下”3,其所产的“锦”号为“蜀锦”,以致汉末三国时成了这里的主要经济来源,所谓“决敌之资,唯仰锦耳”4。还有鲁地,“颇有桑麻之业”;粤地“女子桑蚕织绫”;燕、代之地,“田畜而事蚕”5;三辅地区,出“白素”6。特别是巨鹿郡一带和任城亢父等,也以产缣称著,故官府曾给马援以“巨鹿缣三百匹”7;而《西京杂记》卷一载:“霍光之妻遗淳于衍散花绫二十五匹。”至于任城亢父所产之缣,则远销河西走廊及西域,故《流沙坠简考释》中有“任城国亢父缣一匹,幅广二尺二寸,长四丈,重二十五两,直钱六百十八”的简文。还有陈留郡的襄邑,由于盛产优质丝织品,故官府在这里设有服官,而《论衡·程材》则有“襄邑俗织锦,钝妇无不巧”的话。《陈留风俗传》也有“襄邑..有黼黻藻锦,日月华出,以奉天子宗庙御服焉。”8此外,房县出御绵,朝歌产罗绮,清河产缣总,也同襄邑的缣绣齐名,故左思《魏都赋》有“锦绣襄邑,罗绮朝歌,绵纩房子,缣总清河”的概括。所有这一切,不仅说明丝织品与麻织品各有不同的产地;而丝织品中,又有锦、缣、绮、纨、縠、缟、绫、罗、白素、帛、绢等之分,又各有其集中产地。如此众多的纺织业产品,其中固然有的1《三国志·魏志·倭人传》。

2《盐铁论·本议》。

1《盐铁论·本议》。

2《汉书·地理志》。

3《后汉书·公孙述传》。

4《太平御览》卷八一五引《诸葛亮集》。

5《汉书·地理志》。

6范子:《计然书》卷下。

7《太平御览》卷八三一引《东观汉记》。

8《太平御览》卷八一五引。

出于官府手工业,但小农经营的家庭纺织业和手工业主经营的纺织业,也不可忽视,而且在纺织技术上锐意改进者和具有专门纺织技术者,多在民营纺织手工业作坊中。东汉崔寔做五原太守时,为了发展本地的民间手工业,“乃卖诸峙,得二十余万”,诣雁门、广武“迎织师,使巧工作机及纺以教民织”1,可见雁门、广武一带,早已有技术高超的民间“织师”,而且五原一带民户也普遍学会了纺织技术。边远地区的情况尚且如此,中原地区自然更不用说了。

如果以纺织品来说,无疑更以民营手工业为主。因为麻的生产者都是小农,而且其绩麻、纺织,技术性较低,麻布的生产也形成了不同地区的不同特产;而且麻布的类别也很多。以著名的麻布产地来说,除前述之蜀汉地区的“蜀汉布”及“广汉八稯布”外,还有产于越地的“越布”,曾使“光武帝见而好之”,令会稽以此为贡2;还有东莱惤县所产之“惤布”。《说文解字》释惤曰:“惤布出东莱。”即其证。更有“江东葛”,《太平御览》卷八六引《魏文帝诏》中有“江东为葛,宁可比罗纨绮縠”语可证。此外,少数民族地区也多产布。如氐人称殊缕布为“絣”,西胡人称毳布为“■”,南郡蛮夷所出布称“賨布”,又叫“幏布”3。至于麻布的类别,许慎《说文解字》中已有緆、絺、绤、绉、紵、絟、繐、紨等之分,并谓“緆为细布”,“絺为细葛”,“绤为粗葛”,“绉为絺之细者”,“紵为枲类布白而细者”,“絟为细布”,“繐为细疏布”及“紨为粗细布”。如果按纺织时所使用的缕的粗细而分,又有“七稯布”、“八稯布”、“九稯布”及“十稯布”等不同名目。《说文解字·禾部》云:“布八十缕为稯。”“七稯布”大约是最粗布,故多为徒隶者之衣。《史记·孝文帝本纪》:“后元二年(公元前162年),令徒隶衣七稯布。”可证。云梦秦简《金布律》有“褐衣”的名称,且用为刑徒与“隶臣妾”之衣。“枲”是制作褐衣的原料,枲即粗麻。可见秦汉时均以麻布供徒隶衣着用。实则,一般贫苦农民,也多作粗麻布,故一旦发迹为官,便称作“释褐”,意即脱下褐衣而穿官服了。八稯布与九稯布,多为戍卒所服用,故居延汉简中常见此等布名。至于十稯布,可能是最细的布,可以为官俸。《汉书·王莽传》所云:“一月之禄,十稯二匹。”即其证。

制陶手工业早在战国时期,制陶手工业就很发达,产地遍及齐、鲁、燕、秦、楚诸国。秦汉时期,更有进一步发展。秦的制陶手工业,多集中于凤翔,凤翔彪脚镇画砖最为出色。秦汉官府手工业中,也有专门主管制陶业机构和官吏。《汉书·地理志》载汝南郡安城设“陶官”,《齐鲁封泥集存》有“安城陶尉”封泥,便是例证。根据西安汉城出土的各种瓦当文中有“宗百官瓦”、“都司空瓦”及“右空”等文字来看,表明宗正属官都司空令及少府属官左、右司空令,实为其主管机构。汉武帝时期,官府制陶手工业达到了鼎盛时期。据《三国志·魏志·董卓传》注引华峤《后汉书》云:“卓曰:武帝时,居1《太平御览》卷二六三引崔寔《政论》。

2《后汉书·独行·陆续传》。

3均见东汉许慎:《说文解字》有关字义。

杜陵南山下,有成瓦窑数千处,引凉州材木东下以作宫室,为功不难。”裴注引《续汉书》云:“杜南山下,有孝武故陶处,作砖瓦一朝可办。”由此可见,在终南山有官窑区,专门烧制官瓦。除官府制陶业外,民营制陶业也同样存在。特别是今之咸阳县窑村,汉人称“咸里”、“咸亭”或“咸阳亭”,就是西汉民营制陶手工业的集中地。因为在这里出土的陶器中,有“咸里高昌陶鼎”、“咸里直章陶壶”及“咸里亭久陶瓮”等等字样的若干陶片或陶器,而这些陶器上的文字,大都写上了私人的姓名,这同官府手工业题名的作法大不相同,故知为私人制陶者所题,亦得知汉之咸里为民营制陶业的集中所在1。

秦汉时期的制陶手工业中,值得注意的是釉陶的正式出现和彩陶的盛行。早在商代和西周,就已有在陶器表面上釉的开端。1953年在郑州二里岗商城遗址中,发现了一种豆青釉布纹陶尊,质地坚硬,有不吸水性。次年,在西安封普渡村西周长田墓中,也发现了带豆青色釉的陶豆。这说明商周时就已多少知道上釉的技术。不过,这时的上釉技术还仅仅是开端,陶器表面还没有光泽,色泽也不纯正。但是汉代北方的釉陶,不仅数量多,而且色泽或作浓黄,或作深绿;南方的釉陶,多是淡绿色或淡黄色,这说明上釉的技术已有发展。因为釉是一种矽酸盐,施于素底上,经过火烧,就成了有釉的光泽面,可以洗涤而不剥蚀,更不会被玷污。釉的色彩,取决于在砂酸盐里加入某些氧化物。如加入氧化铁即成黄色,经过还得火,又呈青色,即成青釉,也即青瓷的前身2。汉代的釉陶色彩纯正,这说明已经懂得加入氧化铁和掌握火候等技术。这就为瓷器的生产奠定了基础。

造船和造纸手工业以造船手工业来说,属于官府者,《汉书·百官公卿表》中缺载其主管机构及官名,但京兆尹有“船司空县”,颜师古注曰:“本主船之官,遂以为县。”以此言之,秦或汉初本有船司空一官。又同书水衡都尉属官有“辑濯令丞”,师古曰:“辑濯,船官,为檝櫂之假借。”《汉书·地理志》载庐江郡有楼船官,显然是郡国主管造船的官吏。从当时用船从事水战的需要量以及江南民间水上交通的需要来看,官府和民间的造船业应当都是存在的。从吴王刘濞能造“一船之载,当中间数十辆车”1的大船和公孙述能“造十层赤楼帛兰船”2等情况看,造船业的分工应当是很细致的。特别是长沙汉墓中出土的木船模型,前后有三舱,有桨十六支,后有舵,广州出土的木船一件,船上建重楼,桨十橹一。如无发达的民间造船业为基础,官府也无法造出这种大船来。可惜史料缺载,无以知当时民间造船业之详情。

造纸手工业的出现,是汉代历史上的大事。我国史学界公认:“纸是中国人民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它的发明对人类文化传播与推动所起的作用是不可计量的。在中国,有了纸,才有印刷术的发明;有了纸,才能大量地抄书藏书印书,书籍才能流通,文化才能传播;有了纸,在世界艺术史上大放异1上所引陶器字样,均见《关中秦汉陶录》卷一;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2参阅:《中国青瓷史略》。

1《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2《后汉书·公孙述传》。

彩的中国绘画才能得到蓬蓬勃勃的发展。纸对世界文化的贡献也是同样大的。传到欧洲,就助成了世界历史上有名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促进了社会的进化。”1事实正是这样,这些话一点也不夸张。西汉史籍缺载关于造纸的主管部门和官吏,但西汉时确已有纸的生产。《汉书·游侠·原涉传》,谓他在武帝时曾“削牍为疏”,可见这时尚无纸的使用。但《汉书·外戚·孝成赵皇后传》云:“时儿生八九日。后三日,客复持诏记,封如前予(籍)武,中有封小绿箧,记曰:‘告武以箧中物书予狱中妇人,武自临饮之。’武发箧中有裹药二枚,赫蹏书曰:‘告伟能,努力饮此药,不可复入,女自知之。’伟能即宫。”颜师古注引孟康曰:“蹏,犹地也,梁纸素令赤书而书之,若今黄纸也。”又引应劭曰:“赫蹏,薄小纸也。”由此可见,西汉后期,确已有纸使用。

东汉前期,已有纸写经、传者。《后汉书·贾逵传》云:章帝时,“逵自选《公羊》严、颜诸生高才者二十人,教以《左氏》与简纸经传各一通。”李贤注曰:“竹简及纸也。”所谓“简纸经传各一通”,即简写经传与纸写经传各一通。可见和帝之前,已有用纸写经传者。又《后汉书·和熹邓皇后传》云:永元十四年(公元102年),“至冬,立为皇后。..是时,方国贡献,竞求珍丽之物,自后即位,悉令禁绝,岁时但供纸墨而已。”此事发生在蔡伦于和帝元兴元年(公元105年)奏上其新的造纸术以前三年,更见蔡伦之前早已有以纸充贡献之物者。近人劳榦在其《论中国造纸术之原始》一文中,说他于1942年秋天,曾在额济纳河流域的烽燧台下,在已掘旧坑中,发现了一张汉代的纸,尚可见三十余字,且此旧坑曾出土和帝永元五年(公元93年)及七年的兵器簿,还出土了一枚永元十年的木简。此纸出土的位置,在永元十年木简之下,表明它埋入地下的时间应在永元十年之前。由此可见,在元兴元年蔡伦发明造纸术之前已有纸的使用了1。1958年5月,在西安市郊灞桥的一座西汉墓中出土一叠大小不等的古纸片,共有八十八片。据鉴定,是用大麻的韦及树纤维制作的植物纤维纸。又1973年至1974年,在内蒙居延汉代遗址中,也发现了麻质纤维纸。可见,蔡伦之前确已有植物纤维纸,蔡伦只是改进了造纸术而已。到了东汉,官府造纸手工业正式规范化了,由少府属官尚方令主其事。《北堂书钞》卷一○四引《东观汉记》曰:“蔡伦典作尚方作纸。”又《太平御览》卷六○五云:“黄门蔡伦,典作尚方作纸,所谓蔡伦纸也。”《后汉书·宦者·蔡伦传》云:“永元九年(公元97年)监作秘剑及诸器械,莫不精工坚密,为后世法。自古书契多编以竹简,其用缣帛者谓之为纸。缣贵而简重,并不便于人,伦乃造意,用树肤麻头及敝布、鱼网以为纸。元兴元年(公元105年)奏上之。帝善其能,自是莫不从用焉,故天下咸称蔡侯纸。”李贤注引《湘州记》曰:“耒阳县北有汉黄门蔡伦宅,宅西有一石臼,云是伦舂纸臼也。”《后汉书补注续》云:“汉人能为纸者蔡伦之外,又有左伯。伯字子邕,东莱人。汉兴,用纸代简。至和帝时,蔡伦又为之,而子邕尤得其妙。故萧子良答王僧虔书云:‘子邕之纸,妍妙辉光。’”由上可见,早在西汉后期和东汉前期,确已有纸的使用。不过这时的纸,多丝、絮参用造成。大抵这段时期,各地都在改进造纸的技术。故东1季羡林《中国纸和造纸法输入印度的时间和地点问题》,见《中印文化关系史论文集》第11页,三联书店1982年版。

1见《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九册。

汉和帝时前后,蔡伦、左伯同工造纸之术。他们的作法,显系总结大量民间造纸之法而成,并实现了从丝、絮参用造纸别用树皮、麻头、破布、鱼网等植物纤维造纸的飞跃。从此以后,用纸日多,如《北堂书钞》卷一○四引马融《与窦伯可书》云:“孟陵来赐书,见手书欢喜何量!书虽两纸八行,行七字。”又同书同卷引崔瑗《与葛元甫书》云:“今遣送许子十卷,贫不及素,但以纸耳。”按马氏为顺帝与桓帝间人,崔瑗则为吏于安帝以后,可见在和帝时蔡伦发明造纸术以后不久,纸的使用便大为推广了。随之而来的,必然是造纸手工业的发展。

如上所云,东汉时期的民间手工业似有发展的趋势,至少采矿、冶炼与铸造手工业是这样。造纸手工业,则是新兴的手工业,官府未立专官经营,应以民营为主。造船手工业曾有官营者,但是主管机构并不很多,可能也以民营造船手工业为主。正因为如此,东汉时人王符曾以洛阳为例,描述当时手工业与商业等末业的兴盛情况时说:“今举俗舍本农,趋商贾,千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今察洛阳,资末业者,什于农夫;虚伪游手,什于末业。”1毫无疑问,这些为末业者,都是属于民营手工业。1《潜夫论·浮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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