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五四”以后一些学者的研究成绩
不论是传统史学、资产阶级史学、还是早期马克思主义史学,都为中国史学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我们的史学理论的变革,不是抛弃过去的一切,重新寻求西天真经,而是冷静地思索自己走过的道路,勇敢地扬弃遗产中的消极因素,将所有积极因素发扬光大,使史学研究建立在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之上,并为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我国商周史学的发展,也是经过了这样一个途径。
“五四”以后,有一些学者,如王国维、顾颉刚、胡适、钱穆等,在商周史的研究上也各有他们的成绩。
王国维在历史考据方面有相当广泛的成绩,而其最大的特点则是把新发现的材料和古史记载结合起来,从而获得对古史的新解。他晚年在清华大学讲过一门课程,叫“古史新证”,这基本上可以说明他的学风和成就。王国维曾经说过:“古来新学问之起,大都由于新发现。..有孔子壁中书出,而后有汉以来古文家之学。有赵宋古器出,而后有宋以来古器物、古文字之学。晋时汲冢竹简出土后,同时杜元凯之注《左传》,稍后郭璞之注《山海经》,已用其说。然则中国纸上之学问,有赖于地下之学问者,固不自今日始矣”。1。他在研究商周史的过程中,就是善于利用新发现的材料,而得到新的成果。王国维勤于金文之学,他所著《毛公鼎考释》、《散氏盘考释》、《生霸死霸考》、《说商》、《说殷》及其它考释金文的文章,既通解了文字上的疑滞,也弄明白了古史上的一些问题。王国维在甲骨学的建立过程中,有开山之功。他对甲骨文的研究,在他的学术专业中贡献最大。他作《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和《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他因卜辞中见有王亥之名,查出了《山海经》、《竹书纪年》、《世本》、《楚辞》和《吕氏春秋》的有关记载,证明王亥即《史记·殷本纪》和《三代世表》中的振、《汉书·古今人表》中的垓,是殷的先公先王。以此为线索,逐步探索,得知卜辞中所见殷王室的世系与《史记·殷本纪》所记基本相同,因而《殷本纪》作为历史资料的可靠性得到证实,而中国古代的信史可以推到殷商之初。而且,从卜辞中还考出了殷王室继承制度是兄终弟及,祀先王之典有等差,而于兄弟之间,无论长幼及是否即王位,祀典及名号都没有差别。这两篇文章对商史研究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王国维的《殷周制度论》也是一篇备受推崇的文章,虽然也有不少可商之处,但有独到见解2。王国维运用传统的考据方法和资产阶级实证论,在释读金文和甲骨文的基础上,以甲骨文证殷史,以金文证周史,在我国商周史的研究上,或者说在中国古代史料的训诂考据工作上,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
顾颉刚和胡适都是以“疑古”著名于史学界的人物,但从他们治学道路的发展上看,两人的“疑”各有不同。顾颉刚在商周史研究上是很有成就的,他提出了关于古史的观点,即“累层地造成的中国古史”的观点。他认为:(1)在古史记载中,“时代愈后,传说的古史期愈长”。周代人心目中最1《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国新发现之学问》,见《学衡》杂志。
2参见白寿彝:《中国史学史》第1卷第3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古的人是禹,到孔子时有尧、舜,到战国时有黄帝、神农,到秦有三皇,到汉以后,有盘古。(2)“时代愈后,传说中的中心人物愈放大”。如舜,在孔子时只是一个“无为而治”的圣君,到《尧典》就成了一个“家齐而后国治”的圣人,到盂子时就成了一个孝子的模范了。(3)我们“不能知道某一事件的真确状况,但可以知道某一事件在传说中的最早的状况。我们既不能知道东周时的东周史,也至少知道战国时的东周史,我们既不能知道夏商时的夏商史,也至少能知道东周时的夏商史。”他的这种观点对有关古史的荒谬传说起了廓清之功,而历代相传三皇五帝的神圣地位一下子也就失去了依据。这对于当时的学术界是一个很大的震动,对于古史研究的发展是起了作用的。但在具体古史问题的处理上,往往有“疑古”过头的地方。后来,他从对古史的“破坏”转到古史的建设,也作出了一些成绩。但因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他对于商周史研究的工作基本上停留在文献整理的阶段。顾颉刚在开始古史考辨的时候,也开始了对历史地理的研究。这是从研究《尚书·禹贡》开始的,他感到《禹贡》的问题太多,牵涉到中国古代全部地理,必须深入地研究,才能把问题搞清楚。1934年,他创办了历史地理学专业刊物《禹贡》半月刊。后因日军入侵活动猖獗,刊物的重心即以边疆地理取代古代地理,同时还重视少数民族史和中外交通史的研究。他编著的《古史辨》是考辨古史的名作;他发表了不少研究《尚书》的文章,这是他用力最勤的作品1。
1参见白寿彝:《中国史学史》,第1卷第3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二节 郭沫若和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传播
在中国史学近代化过程中,各种不同的倾向几乎是齐流并进,而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传播则是其中的主流。郭沫若在1928年旅居日本后,开始研究中国古代历史,至1978年逝世为止,在整整半个世纪中,他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郭沫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郭沫若开辟了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国历史的科学道路。他在1929年写成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中,首次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立场和方法,系统地阐述殷周史的发展规律以及重要社会问题,为殷周史的研究奠定了初步基础。郭沫若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的《自序》中写道:只要是一个人体,他的发展,无论是红黄黑白,大抵相同。由人所组成的社会也是一样。中国人有一句口头禅,说是“我们的国情不同”。这种民族的偏见差不多各个民族都有。然而中国人不是神,也不是猴子,中国人所组成的社会不应该有什么不同1。
在国内外的反动派都在叫嚣共产主义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时候,郭沫若发出了如此铿锵有力的声音,不仅极大地鼓舞了一切进步人士对革命的胜利和信心,更告诉人们中国古史的研究也必须以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来指导。在郭沫若看来,殷代阶级制度虽已逐渐抬头,但还处在氏族社会末期,他之所以作出这个结论,除了因为对殷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估计过低外,显然还由于受了王国维的“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殷周制度论》)的观点影响。他的这一看法,在当时虽然受到了不少人的反对,但其影响却是很大的。所以,后来当郭沫若自己已经放弃了这一结论时,还有人仍然坚持这个观点,便是其证。
郭沫若在《周代彝铭中的社会史观》中认为,周代金文中不仅有许多赐臣仆的记录,就是人民也用以赐予。这人民就指奴隶。还有不少赐土田为赔偿的记载。在《诗书时代的社会变革与其思想上之反映》中他又指出,周初离原始社会并不甚远,到了太王时代,因农业的发达,才逐渐有国家刑政的发生。西周农业的发达,与铁的发现有关。所以,他断定:“奴隶制的社会组织是在周初才完成。它的原因是在农业的发达。农业的发达可能是在铁的耕器的发明”2。
他又说,西周时期的生产者是奴隶,他们的生活在《诗经·七月》、《甫田》等篇中可以得到真实的反映。“这些奴隶在平时便作农;在有土木工事的时候便供徭役,在征战的时候,便不免要当兵或者是伕役了”1。周灭商后,把殷民变为奴隶。周公东征就是因为被征服者不甘心受奴隶制的压迫起来反抗,而对之进行的镇压。在郭沫若看来,“周公这位老头子,他是很厉害的一位角色,他是奴隶制的完成者”2。
1《中国古代社会研究》《自序》,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1页。
2《中国古代社会研究》,1954年人民出版社,第137页。
1《中国古代社会研究》,1954年人民出版社,第132页。
2同上书,第133页。
奴隶制关系在当时上层建筑中也得到了反映。郭沫若从《诗经》和《尚书》中,归纳出西周时代宗教思想的系统时说:“(一)人格神的存在。(二)神权政治(theocracy)的主张。(三)想以折衷主义来消灭辩证式的进化”3。他指出,这正是奴隶制下的支配阶级的根本观念。这种唯一神的宗教思想,到了“西周未年的则候便渐渐动摇起来了”4。
《诗经》中的“变风”“变雅”的出现,在郭沫若看,反映周室东迁前后社会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动。这是因为宣王时代的四征伐,意味着中原的农业已经发展到相当程度,加以人口一天一天地繁殖,因而就不能不向外发展。社会生产的发展,“农民便得到自然解放的机会,手工业渐趋独立化,商人阶级也急剧的抬头,更加以各方异民族的参杂混处,于是而纯粹的奴隶制,便不能不跟着周室的东迁而完全溃败了”5。
在今天看来,郭沫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尽管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但是它作为第一部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系统阐述商周史研究的著作,一直受到后人的尊重和重视。正如《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日译者藤枝丈夫在谈到郭老的功绩时所说:“王国维、罗振玉、孙诒让、商承祚、王念孙、王引之以至日本的林泰辅等诸人的注解(指甲骨文字和金石文字),到了郭沫若先生,以新史学的方法再整理一番,对古代社会给了一幅鲜明的图画。郭先生也说过这一次新尝试,只是一条羊肠小径,只是在丛林中砍了第一次的刀斧。结果并不是一些缺点也没有。然而对于这个一向未开垦的,被人遗忘了的中国社会,尽管一脚一拳的,不论如何也应归功于郭先生。将来在郭沫若的批判和反批判中,一定可以使问题更加透澈。那时古代东洋的秘密,真的不只有靠东洋人才能发现的了”1。应当说,这对于郭沫若及其《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是很公允的评价,对他以大无畏精神所造成的成绩应当予以肯定。
奴隶社会阶段问题和社会史论战中国历史上有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阶段,是社会史论战中争论异常激烈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当时,否认中国历史上有奴隶社会阶段的人,首先应提出的是被称为“新生命派”的陶希圣和梅思平。陶希圣在《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一书中写道:“在封建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的社会组织以血统为纽带,以血统为纽带的社会组织便是氏族”2。梅思平在《中国社会变迁的概略》一文中也说:“希腊历史,我们只晓得中古史;罗马历史,我们只晓得近世史。中国历史,我们所切实知道的,也不过是近世史。因为中国的信史,至早只可算以春秋时代为开始。”根据他的看法,“春秋以前的史迹”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即“氏族斗争时期”、“原始封建时期”、“原始帝国时期”和“新封建时期”1。在他们的分期中,奴隶社会是没有地位的。在否定奴3同上书,第141页。
4同上书,第155页。
5同上书,第202页。
1何干之:《中国社会吏问题论战》,北京师大史学所翻印本,第51页。2转引自林甘泉、田人隆、李祖德:《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第46页。1《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第46—47页。
隶社会论者中间,还有以唯物史观的面貌而出现的人,例如丁迪豪说:“要是氏族社会一发展而为封建社会,那就不一定要经过奴隶制了。在许多地方,封建国家是由氏族社会来的”2。在他看来,原始社会瓦解之后,人类历史的发展可以产生奴隶社会,也可以产生封建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间,并没有发展与继承关系。又如胡秋原说:“..理解这事实,就可知道不是奴隶社会先于封建社会,而是封建社会先于奴隶社会。..希腊罗马之奴隶制度,只是封建农奴制度之变形发展3。他认为,封建社会继承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再如陈邦国说,“在一般的历史发展上,氏族社会是到封建社会的先决条件,犹之乎在封建社会的废墟上发生资本主义是一样。..奴隶经济是由氏族社会到封建社会的一个过渡”4。他是在说,奴隶经济不能构成一个社会发展阶段,它只是从氏族社会到封建社会的一个过渡。陈伯达也说:“由于自然环境缺乏铁的存在,或即殷代没有发现铁的原因,而这原因,却即影响于中国历史路途的前进,使当时劳动的强大分工成为不可能,使‘奴隶劳动的大田庄经济或用强迫劳动的大规模生产’缺乏自己的前提;而当时氏族社会内部农业和工业的发展程度,恰只有造成封建制度的前提。这是中国所以空白奴隶社会阶段,而径由氏族社会转化为封建社会的基本原因”1。这段话的意思是说,由于中国的铁器晚出,使得氏族社会内部农业和手工业的分工成为不可能,因而也就空白了奴隶社会阶段。在当时的论战中,肯定奴隶社会阶段而有较大影响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除前述的郭沫若之外,还有吕振羽。一九三四年,他发表了《中国经济之史的发展阶段》一文,针对有人认为奴隶社会只限于古代希腊罗马的说法,引证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指出马、恩“说到奴隶制度时,都是明白的在指一般的古代阶级压迫之支配形态而说的,并不曾限定为希腊和罗马”2。在谈到中国古代的奴隶社会时,他不同意郭沫若的殷代原始社会末期说,主张殷代已经进入了奴隶社会。吕振羽把中国奴隶制的下限划在殷周之际。他认为,周族在文王时还是过着氏族村落公社的生活,文王不过是一个专门以战争为事的军事酋长,还没有完全从农业劳动中脱离出来。武王克商以后,殷代奴隶所有制国家颠覆了,于是在其废墟上建立起封建主义的国家。在三十年代,肯定中国有奴隶制阶段,而具体分期主张和吕振羽基本相同的,还有事伯赞和邓云特(即邓拓)。
翦伯赞在《关于历史发展中之“奴隶所有者社会”问题》一文中,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奴隶制,“不是当作散在的或偶然的形态看的东西,也不是当作先阶级社会或阶级社会各阶级中之附属的因素看的东西,而是当作历史上某一特定阶段之独特的经济范畴”,“当作一种阶级压迫之一般支配形态,即阶段的奴隶支配形态,而且很具体的指明它是历史发展阶段中之一个仅后于氏族共产社会的经济的体制。”他认为:“奴隶所有者构成的基2何干之:《中国社会史问题论战》,北京师大史学所翻印木,第42页。3《中国社会——文化发展草书》,《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四辑,载《读书杂志》第三卷第三、四期合刊,神州国光社1933年。
4《中国历史发展的道路》,《中国社会史的论战》第一辑,载《读书杂志》第一卷第四、五期合刊,神州国光社1931年。
1陈伯达:《殷周社会略考》,载《太白》第二卷第四期,1935年5月。2吕振羽:《中国经济之史的发展阶段》,《文史》第一卷第一期,1934年4月。本运动法则,显现于无数具体的形态中,——从最原始的奴隶制到最发展的奴隶制。在形式上,他可以成为‘家长制的’‘家内的’、‘古代希腊罗马的’以及其他的奴隶制”1。他不同意郭沫若的看法,也主张殷代是奴隶社会。邓云特在《论中国社会经济史上的奴隶制度问题》2一文中,批驳了认为奴隶社会只是存在于古代希腊、罗马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形态的论点。他还针对社会史论战中有人引用着普列汉诺夫关于中国历史的发展“完全没有引导古代生产方法的出现”那段话,指出“他把只有“外的影响力’的地理条件,看成了能够左右历史发展方向的决定因素,这种地理唯物论的极度夸扬,结果自然抹杀了客观历史的规律性。”在邓云特看来,殷代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国家建立时期,当时私有财产的确立,破坏了氏族共产社会的经济结构,引起了社会阶级的第一次大分裂。殷代的奴隶劳动,造成了牧畜业的高度发展,纯农业的相对发达,制造工艺的进步,商品交换的流行等各种经济条件。而这些条件又促进了奴隶经济的发展,并且也为它的崩溃创造了条件。在谈到西周的社会性质时,邓云特说,西周虽然也有使用奴隶的事实,但在当时生产领域里,并不是以奴隶劳动为主,而是由农奴劳动占支配的地位。他认为,《诗经》的“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自古有年”(《小雅·甫田》),“大田多稼,既种既戒,既备乃事;以我覃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以及“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小雅·大田》)等诗句,都反映了西周封建领主奴役下的农奴劳动的情景。
三十年代老一辈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在艰难的条件下,为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所进行英勇斗争的精神,是值得我们认真学习的。以郭沫若、吕振羽和翦伯赞等为代表的进步的史学工作者,在这场论战中有力地反击了陶希圣之流和丁迪豪、胡秋原等对于中国社会发展的歪曲,广泛地宣传了唯物史观,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理论应用到中国历史研究上,这就为揭示中国历史发展规律,特别是商周史的研究奠定了科学的基础。当时国内外的一些所谓学者,抓住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论攻击我国,把中国的社会制度歪曲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古老格局”的“定期更新”,这只能把问题引向歧途,否定人类发展的共同规律。当时的进步史学工作者尽管在方法论上或在史料的运用上还存在着不少这样或那样的缺点或错误,但是他们对于我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包括商周史研究所作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1《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三卷第三期,1936年。
2《新世纪》第一卷第三期,1936年11月。
第三节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显著成就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国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在商周史研究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在四十年代,关于殷商史的研究,有了新的发展。范文澜主编的《中国通史简编》认为夏代已经确立了私有财产制度,商代是青铜器末期和奴隶制占主导地位的时代。按照《简编》的观点,封建制度在商代已经孕育着,卜辞有侯、伯、子等,这种制度扩大起来,就成为周朝的大封建。翦伯赞在《中国史纲》(第一卷)中也认为成汤时代的殷族可能已经形成了奴隶制的种族国家。到了盘庚迁殷以后,工商业贵族掌握了国家的权力,为了开辟新的市场和掠夺更广大的世界,便不断展开大规模的战争,结果引起殷代社会内部阶级矛盾尖锐化。到了帝辛末年,西北诸氏族的联军在周族的领导下,杀向朝歌,广大的奴隶和自由民临战倒戈,殷代最后的一位奴隶主国王就此灭亡了。郭沫若经过了多年的探索之后,在《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中修正了他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那本书里原先认为殷商是氏族社会末期的观点。他从殷代不是金石并用时代,而是青铜器时代,农业在殷代已经取代畜牧业成为主要的生产部门和农业中已使用大规模的奴隶劳动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他还纠正了早年将《尚书·盘庚》三篇“评价过低”的错误,认为《盘庚》三篇“确实是殷代的文献”,其中《盘庚》中庸所告谕的“民众”(“畜民”)也就是奴隶。这样,吕振羽、翦伯赞、范文澜和郭沫若等人,对于商代社会性质的认识大体趋于一致。
但是,侯外庐在其《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中却说:第一,根据卜辞的材料,殷代虽然已经发现农耕,但畜牧仍然是主要的生产部门;第二,奴隶劳动的使用还没有成为殷代社会的特征;第三,卜辞中有邑字、鄙字、更有“大邑商”的明文,说明城市在形成之中,城市与乡村的分离,至多只是在国家形成的萌芽期,进一步发挥了殷代是氏族社会末期的说法。在延安参加编写《中国通史简编》的尹达针对范文澜的看法发表了《关于殷商社会性质争论中的几个重要问题》1一文,引起了一场争论。他认为,研究殷商社会最可靠的史料是当时的甲骨文字和遗迹遗物,离开这些就不可能写出信史。他指出,殷墟和其他遗址的遗物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当时一般社会性的生产工具还是以石器为主,而青铜器则集中在殷墟的最高军长手里:密布着炼铜遗痕的地区只限于小屯村的北地,据此并不能得出殷代冶炼术和冶炼场已经普遍存在的结论;殷代有的俘虏已经转化为奴隶,但其主要任务在于替最高军长作战士和勤务,用于耕作者,在甲骨文中并不多见。因此,他得出结论说,“殷代后期的社会是在崩溃过程中的氏族社会,是没落的氏族社会走向坟墓里去的前夜。”尹达的文章发表后,谢华2和叶蠖生3相继著文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在抗战时期的大后方,除了上述的史学家外,其他历史学者也发表了一些文章。其中胡厚宣提出的《殷非奴隶社会论》4即殷代已是封建社会的论1《中国文化》第二卷第一期。
2《略论殷代奴隶制度》,《中国文化》第二卷第四期,1940年12月。3《从安阳发掘成果中所见殷墟时代社会形态之研究》,《中国文化》第二卷第六期,1941年5月。4《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专刊之一,1944年。点,引起了史学界的注意。
在这一时期里,关于西周社会问题的讨论,仍然集中于西周是封建社会还是奴隶社会问题上。吕振羽在抗战期间发表的《中国社会史上的奴隶制度问题》5一文中,对郭沫若西周奴隶社会说的主要论据提出不同意见后指出:武王分封给鲁公、康叔、唐叔的殷民六族、七族和怀姓九宗,是连同其居地,以之建立“藩屏”的。他们究竟是农奴还是奴隶,要看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的地位。西周的“庶人”、“夫”、“白了”、“小人”或“农夫”等直接生产者,他们是“分田而耕”的“食力”的“农”,与“工商”一样身分世袭地“各守其业”,并能自由处分其部分的劳动时间。他们所贡纳于土地占有者的,是劳役地租、贡物、摇役,亦即列宁所说的农奴制的赋役制的经济体系。继吕振羽之后,翦伯赞、范文澜等人对西周封建论的观点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并对郭沫若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的观点进行了批评。在《古代研究的自我批评》中,郭沫若修正了自己关于殷代是氏族社会末期的观点,但他却坚持旧日的主张,重申西周是奴隶社会,并对西周封建论的批评从肯定井田制的存在和庶人的身分等方面作了答辩。他指出:殷周时代实际存在的井田,应该是一种“规整地划分的田制”。因为它规整划分有类“井”字,故名之为“井田”。井田的划分是和当时的奴隶制度相结合的。一是作为考查奴隶生产的勤情,榨取奴隶劳动的工作单位,这就是《王制》所谓的“制农田百亩”的办法。再则是作为奴隶管理者的报酬单位,为了表示等级,使报酬有多少的差别,于是就利用这样规整分地的办法。庶人的身分是奴隶,是断定西周是奴隶社会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郭沫若重申庶人就是奴隶,庶人不仅可以授与,而且可以买卖;当时的农业奴隶庶人虽与封建制下的农奴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性质决不能混同;殷遗民的地位也是奴隶而不是农奴。他在四十年代关于西周社会性质的研究,比起他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的见解来无疑是深入了。从否定井田制到肯定井田制,是他认识上的一大变化。由肯定井田制而确认西周的土田虽见分割但非私有,农业奴隶可连同土田被分赐;又从私田的产生和增殖发现井田制的破坏和周王室的衰微;这样,郭沫若大体上就确文了自己西周奴隶社会说的体系。
侯外庐在《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中认为,大量的被俘的氏族变为奴隶,成为新劳力的主要来源;西周的奴隶已经“由族人的集体奴分散成家族单位奴”。如康王时器《麦尊》铭文记载,锡臣二百家;锡臣、锡人和锡器物、货币、牛、马并列,是周金中常见的词句;奴隶是以家室计的集体族奴,表明“家”是奴隶主的财产计算单位,“室”是劳动者的构成单位;《诗经》所描写的“我取其陈,食我农人”的主奴关系,显然不是支付劳动的报偿部分,而是用陈旧的食物养活奴隶,这正反映了马克思所说的,奴隶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1。在他看来,民(集团奴隶)与氏(集体氏族或氏族组织)是中国古代国家的两个基本条件,所以失民亡氏便等于亡国。周代封国是姬姓与非姬姓的同盟氏族,利用过剩的集团奴隶族员去建筑城市国家。但监视这些族奴却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因此贵族本身氏族组织的保存,便成为奴隶主国家的“政事”。其所以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就是因为氏族共同体的组织要件,而“戎”则是俘获其他战败氏族成员使之降为族5载于《中国社会史诸问题》。
1《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91页。
奴的手段,这就对郭沫若的西周奴隶社会论作了补充,而且表现了他的独自特点。总之,在这一时期,关于西周社会性质的讨论比过去深入了,也将西周历史的研究推进一步。
在三十年代的社会史论战中,各派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商殷和西周社会性质问题。到了四十年代,由于一些有关中国古代史和思想史的专著相继问世,它们涉及到了春秋战国的社会变动,因而关于春秋战国的社会性质及其相关问题的讨论也就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吕振羽在其《中国社会史纲》(第二卷)中的《初期封建制度的发展及其演变》一章中认为,春秋末叶,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已经出现由封建劳役地租向现物地租的转化。这从鲁国的“初税亩”、“用田赋”和郑国的“作丘赋”等赋税制度的改革可以得到证明。到了战国末期,现物地租便成为农民支付剩余劳动的主要形态。新兴地主所采取的经营组织是雇役=佃耕制,他们要求冲破庄园和采邑组织,而采取郡县制。他在《本国史研究提纲》1中,又明确提出秦统一的历史意义是由初期封建制进到专制主义的封建制。翦泊赞在《中国史纲》中也用了较多的篇幅说明春秋战国的历史,从本质上考察,是封建庄园制经济过渡到佃耕制的历史;同时,又是独立手工业者和商人从庄园制经济中发生以至成长的历史。由于庄园制经济的解体与孕育其中的新的历史因素之成长,使中国的封建社会走向更高的发展阶段。郭沫若从铁器的使用、井田的破坏、私家与公室的斗争和人民身分的改变等方面,论证了春秋战国时代是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变革时代,而秦未农民大起义则标志着这一变革的最后完成。而侯外庐对于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变动的看法,既不同于吕振羽、翦伯赞和范文澜,也不同于郭沫若。他认为,春秋时代充满着“为活的所苦,又为死的所苦”的矛盾,战国时代则是“新的和旧的相颉颃,而新的被旧的束缚住”。又说:“从战国初期到秦统一,废封建置郡县,是城市和农村的显族发展形态,开阡陌、尽地利是以农村为出发点的萌芽,废除分封诸子的制度,实现土地的私有和买卖,是中古小单位生产的课题;农具小私有和尽地力并且使人力束缚在土地上面,是隶农以至农奴转变的历史”2。
总上可见,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里,我国老一辈史学家郭沫若、吕振羽、范文澜、翦伯赞和侯外庐等,由于对中国古史分期有了体系性的见解,他们的有关商周史的论著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上也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1。这也是他们在斗争中度过了学步阶段,成为广泛传播马克思主义商周史的中坚力量。
1《读书月报》第二卷第四、五期,1940年6、7月。
2《中国古代社会史论》第242、243页和第100页。
1本节的一些叙述,详见《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中编有关章节。
第四节 新中国建立后,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历史科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虽然没有获得一致的看法,却促使商周史的研究有了长足的进步。
五十年代对古史分期的讨论我们知道,在五十年代中,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不仅始终吸引着史学界的广泛注意,经济学界、社会学界和哲学界的许多专家学者,也都积极地投入了这场论争。它是继三十年代之后,中国学术界运用马克思主义去解决中国历史问题的第二次高潮。在三十年代关于近代中国社会性质问题、中国有没有奴隶社会以及“亚细亚生产方式”等问题的论战中,马克思主义以它的正确性,开始突破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理论阵地,冲破了国民党的文化围剿,哺育了一代人的成长。五十年代的大讨论,则是在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基础上,在党的关怀下,我国学术界在理论上的第一次大练兵。这次大讨论带动了两代人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热潮:老一辈的许多学者,刚从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中认识了马克思列宁主义,通过这次讨论,又从自己的业务领域进一步认识到,马克思主义不仅善于解决历史上的宏观问题,而且比传统的考据学和简单的逻辑推理更能解决历史专业的微观问题,从而积极地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改造自己的世界观,表现了中国知识分子从善如流的优良传统。年轻一辈,刚刚进入史学门槛,就从那次讨论中学到了社会发展史,认识到了历史科学的实践意义和它的时代意义,从而努力学习历史唯物主义,加速了自己的成长。这是五十年代大讨论不能磨灭的第一个历史功绩。这次大讨论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中国历史上奴隶制和封建制分期的时间和具体内容而展开的。当时基本上有三种不同的意见,即“西周封建说”、“战国封建说”和“魏晋封建说”。与此相联系的争论的主要问题是中国奴隶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基础和上层建筑,中国奴隶社会和西方奴隶社会不同的特点,它的上限和下限等根本问题,以及一系列具体问题如政权形式、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兵制和刑法、奴隶和农奴的区别、如何认识生产力的标尺、耕作制度的变化、商品生产的作用、原始社会的残留和意识形态等等。虽然,当时由于学术队伍的理论准备和史料准备不够,没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但是那次讨论唤起了整个知识界的注意,使更多的人认识到中国曾出现过奴隶社会,并找到了研究这段历史的努力方向,这是不能磨灭的另外一个历史功绩。那次讨论,又逐渐集中到奴隶制下限的探讨,由于战国封建论提出了较全面、较有说服力的论据,特别是由于中学历史教科书暂时采用了这一论点,因而得到了较多人的赞同。当然这不就是定论。关于中国奴隶制的上限和下限,以及其他许多问题,如能本着百家争鸣的方针继续辩论下去,肯定会有更大的收获,一些问题将得到逐个的解决,我国商周史也将能写出脉络分明、人人首肯的著作来。但是,自从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我国历史科学也遭到了一次前所未有的浩劫,古代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和商周史研究也受到了禁锢,成了“禁区”。
近年对古史分期和商周史研究的进展打倒“四人帮”后,科学的春天来临。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和商周史的研究又重新活跃起来。一九七六年十一月,《历史研究》杂志社和《社会科学战线》杂志社在长春召开了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学术讨论会。与会同志敢于冲破“禁区”,敢于争鸣1。在这次讨论会的推动下,其后发表的论文的有二百篇左右,并有古史分期问题专著问世,如赵光贤的《周代社会辨析》(人民出版社1980年)、田昌五的《古代社会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和《古代社会断代新论》(人民出版社,1982年)、金景芳的《古史论集》(齐鲁书社,1981年)和《中国奴隶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林甘泉等的《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徐喜辰的《井田制度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李民的《夏商史探索》(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和赵锡元的《中国奴隶社会史述要》(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以及搜集中国先秦史学会年会论文和西周史学术讨论会论文的集子《先秦史论文集》(《人文杂志》增刊)和《西周史研究》(《人文杂志丛刊》第二辑)等。近年来的讨论,是在五十年代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在一些问题上,比较过去有些进展,例如:一、诸家立论有所深化在五十年代,“西周封建说”的代表范文澜认为:区别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主要关键是“剥削方法的变换”,是所有制的不同;至于生产工具制作的变化,在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上并不一定起决定性的作用。这种观点必然要涉及到如何理解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问题。从那时起,人们就批评范文澜忽视了这一规律的认识。近年来,赵光贤在《周代社会辨析》中认为,对于象古史分期这样大的问题,必须要做全面的深入的钻研,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必须都能贯通,如只能通于此而不能通于彼,就会站不住脚。《周代社会辨析》的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上具体而详尽地论证了西周社会性质,“得出足以服人的结论”1。赵著避免了范说之短,有所创新,可以说是近年来“西周封建说”的代表作。徐中舒认为,西周的封建领主制是在殷人原来的“四服”的基础上形成的。殷人在他们征服的地区,划分为“四服”即侯、甸、男、卫。周灭商后,周把殷的四服变为分封制,将“侯甸男卫”逐步变为授民授疆土的分封制,形成封建君臣等级制的从属关系,这样就形成了封建领主制的社会2。大家知道,“西周封建说”是以“领主制”立论的,但以往的论者,对此要么只作理论上的阐述,要么只分析西周初年的大封建,很少从历史渊源上加以探索,间或有所谈及,也多语焉不详。可见,徐文的变“四服”为分封制的看法,足以弥补“西周封建说”的不足。
“战国封建说”也有突破。田昌五认为:中国奴隶社会形成于夏代之前,开始出现的是部落奴隶制王国,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奴隶制王朝。中国奴隶制从父系大家族奴隶制开始;从家族奴隶制发展到宗族奴隶制,1详见《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述评》,《中国历史学年鉴》1979年,人民出版社。1参见王玉哲:《一部新的古史分期的专著——读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历史教学》1982年第4期。
2详见徐中舒:《对古代史分朗问题的几点意见》,《四川大学学报》1979年第1期。即中国的发达奴隶制。中国的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是以宗族的瓦解为前提。分期的标准是七国变法,特别是商秧变法。作者认为,“在这些方面以及其他一些个别问题上,我和郭老的见解都是有所不同的。”但是“这些见解是在郭老所取得的成就上作出的”1。金景芳提出了“封建社会始于秦统一”的主张。他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主要是井田制,即土地公有,而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则为土地私有制;中国奴隶社会的政治制度是分封制,而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则为郡县制;中国奴隶社会的意识形态主要是礼治,而中国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则主要是法治。所以,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来说,实际上,就是从井田制和礼治向土地私有制、郡县制和法制的转变2。他把经济形态和政治斗争结合起来,作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间的分期标准的观点,引人注意。
“魏晋封建说”也有进展。何兹全认为,西周、春秋是奴隶社会的前期,即原始公社解体到发达奴隶社会的过渡时期;战国、秦汉是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发展时期;汉魏之际是中国社会由奴隶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时期。战国、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的社会变化,有如下几条主线来说明:(1)由城市交换经济到农村自然经济;(2)由自由民、奴隶到部曲、客;(3)由土地兼并到人口争夺;(4)由民流到地著1。有的同志从理论上针对“战国封建说”提出了值得注意的观点:第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并不必然标志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土地私有制的出现,正是奴隶制发展的经济原因。第二,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都不可能只存在单一的生产方式。祖佃制也不是封建社会才有,它早在奴隶社会就已出现。只有在奴隶主大土地所有制和奴隶制国家土地普遍实行租佃制或奴隶制剥削,农民不再沦为奴隶时,它才表明了奴隶制的衰落和封建化的过程2。
二、研究范围的扩大随着考古发掘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夏文化探索的展开,进一步研究中国奴隶制的起源问题已经有了可能。关于中国国家起源问题,就目前发表的文章来看,尚是众说纷坛。一种意见认为。中国国家起源于六千年前的黄帝、少吴时代;一种意见认为,公元前4500—前4000年期间的龙山文化时代,中国已经进入了阶级社会;一种意见认为,夏是原始社会正向奴隶制国家过渡时期:一种意见认为,夏是中国文明史的开端;一种意见认为,商汤伐夏桀后形成了国家;一种意见认为,商代盘庚迁殷后,中国国家才产生。讨论奴隶制的开端,对于了解中国商周奴隶社会的演变、特点及其向封建制的转化是有帮助的。
早在五十年代,有的同志曾从理论上对农村公社作过研究,但从整个史学界来看,对于这个问题是不够重视的。近年来,随着“亚细亚生产方式”专题的深入研究和讨论,农村公社问题的研究已有较大的进展。在1984年9月举行的中国先秦史学会第二届年会上,有的同志认为,农村公社是原始社会末期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社会组织,但它的次生形态、再次生形态长1田昌五:《古代社会断代新论》,人民出版社第380页。
2详见金景芳:《中国古代史分期商榷》(上)(下)和《论中国奴隶社会的阶级和阶级斗争》,均载《古史论集》中。
1详见何兹全:《魏晋之际封建说》,《历史研究》1979年第1期。
2详见王思治:《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分歧的原因何在?》,《历史研究》1980年第1期。郑昌淦:《井田制的破坏和农民的分化》,《历史研究》1979年第7期。
期存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就中国古代历史而言,井田制是不是农村公社?多数同志作了肯定答复。有的文章为此作了深入分析,认为西周农村公社的井田制有两种,其组织形式与剥削方式各不相同。一是在“野”的井田制,是八家为一个公社,公田和私田即在每个井中,由八家共耕其中的公田。二是“国”中的井田制,则是十夫千亩为一个公社,中无公田,公田不是分散在“十夫为沟”的井田以内,而是和私田相隔离,集中地存在着,即所谓“籍田”。在“野”的公社是周人征服的民族,实行“助法”的剥削形式;“国”中的公社是周族人,实行“彻法”的剥削方式。两种剥削方式的不同不仅在剥削上“彻法”轻于“助法”,而且用途的性质也不同。“国中什一使自赋”,“赋”是军赋,专供车甲兵马之用的。这是因为征服者周族人,战时执干戈上阵,是他们的权力也是义务,它是由原始社会演变而来的1。同意郭沫若对“井田制”解释的同志则不同意上述意见。他们认为井田是以耦耕为基础的集体耕作,是计量剥削单位。井田制中的“公田”是周王和诸侯直接控制的土地,“私田”乃是卿大夫之田,周族平民和庶人是根本沾不上边的。我们觉得,弄清中国古代是否存在过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这对理解商周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有着重要意义。有的同志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大量论述,认为农村公社是由公有制到私有制的必经阶段,如果把我国阶级社会的产生直接上承父系氏族公社,好象不曾经过农村公社似的,这就难以使人理解了1。
以往研究古史分期问题,主要放在经济基础方面,忽视了对上层建筑的研究。近年来,人们开始认识到对它的研究是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如开展了对先秦政体的讨论。有些同志认为,先秦政体的发展阶段,大体上划分为两大阶段:即夏、商、西周是宗法君主制阶段,自春秋中期至战国末是以郡县制为基础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也有的同志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政体划为三大段:即夏代是我国奴隶社会的雏型时期,也就是建立了一个高出部落之上的原始政治机构;商代已经形成了贵族联合执政的政体;西周建立了宗族、贵族和官僚三位一体的统治,完成了宗统和君统的统一。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城邦国家,是近年来提出的又一课题。有的同志研究孔孟书之后,认为古代中国是城市国家形成和发达的历史过穆,反映在孔孟书中的不是专制主义帝国,而是贵族政治、民主政治的城市国家2。有同志从甲骨文着手,认为商代存在方国联盟,商朝实际上是一个方国的王朝,否定商朝是庞大的专制国家和实行分封制。但也有些同志,否认中国先秦时期城邦民主政体的存在,认为古代的希腊和罗马在城市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基础上形成了城邦民主制,而中国在夏、商、西周只有城堡和都邑,“工商食官”、工商业没有自由发展的余地,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城市,更不可能形成城邦民主制国家。我们认为,研究先秦政体的演变、城邦问题等上层建筑,对于确定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分界线是有意义的。因为,经济是社会变化的根本原因,但它不能,也不可能作为划分社会形态变更的标志。社会形态变更的标志,1详见韩连琪:《西周土地所有制与剥削形态》,《中华文史论丛》1979年第1期。徐喜辰:《试论西周时期的“国”“野”区别》,《吉林师大学报》1978年第2期;《贡助彻论释》,《吉林师大学报》1979年第1期。
1李埏:《试论中国古代农村公社的延续和解体》,《思想战线》1979年第3期。2详见林志纯:《孔孟书中所反映的古代中国城市国家制度》,《历史研究》1980年第3期。只能从上层建筑中去寻找。
三、重视理论,冲破了某些“禁区”尚锁在《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一文中说:“回顾过去的争论,我认为问题之所以未能有重大的进展,分歧所以如此之大,而又难于接近,关键还是在于对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1。徐喜辰也认为:“在今后的讨论中”,“更为重要的应当对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2。两位同志的意见,反映出近年来史学界在古史分期中崇尚理论研究的学术风气。
客观地讲,在五十年代的讨论中,围绕着古史分期和商周史研究而引起若干理论问题的争鸣,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根据《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下篇第一章的介绍,当时是围绕下列问题展开的:1.“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再讨论;2.奴隶制的不同形态与古代东方社会的特点;3.区分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标准;4.封建社会形成的条件和途径。这些理论问题的讨论,是有助于古史分期的具体问题深入研究的。1981年在天津举行过亚细亚生产方式学术讨论会,这是我国学术界就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举行的第一次专题讨论会。会上就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涵义和性质、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东方各国的历史实际和亚细亚生产方式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理论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在讨论中,许多同志认为,深入开展亚纫亚生产方式问题的研究,将使我们对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认识更全面、更科学;同时也有助于我们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的理论1。
就近年发表的文章来看,有些文章冲破“禁区”,作了一些新的探索。
例如:(一)中国历史上有无奴隶社会的发展阶段问题。有的同志对斯大林提出的“单线制”五种社会发展形态说提出了质疑,认为社会发展是“双线制”的,原始社会之后大部分国家可以进入封建社会,小部分国家也可以进入奴隶社会。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地理、自然条件所产生的生活、生产方式不同2。有的同志又从理论与史实上来论证,人类最早的阶级社会可以是封建社会。例如,商代的“众”是族众,是村社成员,他们为公田掠夺者劳动,便是封建性的谣役劳动,这种社会可以称为“村社封建制”3。又如,有的同志认为,中国的夏、商是“贡赋制”即早期封建制。因为,中国农业发达,四千年前就有青铜工具,夏代建国时,公有制与农业公社已存在,国王和贵族已有公社成员以贡赋形式提供剩余劳动(实际上是封建的实物地租的雏型),国家保护农业公社所有制,堵塞了奴隶制发展的去路。周代一仍旧制。只是将“公田”分摊到农户中去,“私田”固定化。公社逐渐由公有制向私有制发展,社会转入正规的封建制1。
(二)如何评价奴隶社会中的阶级斗争问题,以前,史学界对它评价较1尚钺:《关于古史分期问题》,《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3期。
2徐喜辰:《关于农民在灾隶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载于吉林师大学报编辑部:《中国古代史论文集》1979年第1辑。
1庞卓恒等:《“亚细亚生产方式”学术讨论会》,《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3期。2薛惠宗:《原始社会之后不一定是奴隶社会》,《江淮论坛》1982年第2期。3张广志:《商代为奴隶社会说质疑》,载于人文杂志社:《先秦史论文集》。1黄伟成:《贡赋制是华夏族从野蛮进入文明时代的契机》,《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高。认为奴隶们的革命斗争,沉重地打击了奴隶主贵族,动摇了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因为斯大林曾经说:“奴隶革命把奴隶主消灭了,把奴隶主剥削劳动者的形式废除了”2。金景芳认为,斯大林的这一论断是“不符合事实的”。奴隶社会的阶级和阶级斗争有它自己的特点,不能用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和阶级斗争作为公式往奴隶社会生搬硬套。他认为,奴隶阶级反对奴隶主阶级的斗争不是常居于主导地位起决定作用。在中国,推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起决定作用的阶级斗争,不是奴隶阶级反对奴隶主阶级的阶级斗争。这种阶级斗争,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奴隶社会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斗争。其结果,一方面,导致自上而下地权力下移,使先前由奴隶主阶级所建立起来的大一统的政权机构逐渐瓦解:另一方面,使新的地主阶级得以在夹缝中产生并发展壮大。第二阶段,则主要是新兴地主阶级和腐朽的奴隶主阶级之间的斗争3。但有的同志却认为,中外历史上根本不存在地主阶级以暴力革命向奴隶主阶级夺取政权的事例4。
(三)农民在奴隶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在以往的讨论中,几乎没有涉及。近年来,有的同志撰文认为小农经济的普遍存在,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在奴隶社会中,自耕农大量存在。研究自耕农在奴隶社会中的分化和动向,是阐明奴隶社会历史进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忽视了奴隶社会中农民的地位和作用,就会妨碍对中国奴隶社会的全貌的认识。有的同志结合史实,对奴隶社会中的农民作了详尽的分析:商周奴隶社会中的“众人”、“庶人”和“国人”都是农民,确切他说,都是公社农民。他们与商玉、周王同族,并以公社关系与奴隶主贵族联系着。他们不仅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还是奴隶制国家的主要兵士来源1。
四、在研究方法上,有了新的尝试近年来,有些同志在古史分期问题和商周史研究方法上,作了一些新的尝试。例如:(一)在五十年代的讨论中,比较注意某一朝代或某一个理论问题的研究,也就是说只注意横向研究,不注意纵向研究。这种状况,近年来有所改观。例如,有些文章研究奴隶社会发生、发展和衰落的全过程,以此来论证中国封建社会的诞生。“战国封建说”的论者提出一种新看法,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时期:从黄帝到夏朝建立为父系家族奴隶制的形成期;夏代和商代前期为父系家族奴隶制的发展期:从商朝后期到西周是中国奴隶制的发达期(宗族奴隶制):春秋到战国初为中国奴隶制的瓦解期。并且提出,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是以宗族奴隶制的瓦解为其前提的2。“秦统一封建说”认为:夏、商、西周是奴隶制社会的上升时期;战国是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1。“魏晋封建说”的一种意见认为:夏、商、周三代是处于家内奴隶制阶段,春秋晚期至两汉发展2《斯大林全集》第13卷第215页。
3详见金景芳:《中国古代史分期商榷》(上)(下)和《论中国奴隶社会的阶级和阶级斗争》,均载《古史论集》中。
4杨际平:《有关中国古代史分期的几个问题的探讨》,《厦门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1徐喜辰:《关于农民在奴隶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载于吉林师大学报编辑部:《中国古代史论文集》1979年第1辑。
2田昌五:《古代社会断代新论》第380页,人民出版社出版。
1参阅金景芳:《中国奴隶社会史》第1—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到劳动奴隶制阶段2。“魏晋封建说”的另一种看法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经过三个阶段:1,西周眷秋是奴隶社会的前期,也可以说是原始社会到发达奴隶社会的过渡时期;2.战国秦汉是中国奴隶社会的发展时期;3.魏晋之际是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转入封建社会的时期3。如上所述,尽管各派对于中国奴隶社会的发生、发展和衰亡的全过程的理解并不一致,在具体阶段划分上也颇多异议,但正因为大家都注意了奴隶社会的发生、发展和衰亡的全过程,从而在阐明封建社会形成问题上就比较有了说服力。
(二)早在五十年代,一些同志已经开始了通过东西方比较研究的方法解决古史分期问题。近年来,也有文章从奴隶来源问题、农业中奴隶的劳动、奴隶制占主导地位与否、以及奴隶法律地位等方面,对汉代与罗马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二者异同,认为罗马与汉代有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从而确认汉代是奴隶社会4。不过,过去的那种以古罗马灭亡和西欧中世纪形势的特殊性当作普遍规律来套殷未周初的历史和把古代东方其他国的特殊性当作普遍规律来套中国奴隶社会的缺点,在一些论著中依然存在,应当引起注意。(三)近年来,在古史问题的讨论和商周史的研究中,较多学者比较重视考古学新资料,运用它来验证和补充文献资料。例如,《周代社会辨析》的作者,引征青铜器铭文佐证《左传》、《诗经》等文献资料,对封建领主制作了新的解释。又如,“战国封建说”的论者,根据三十多年来的发掘资料,证明西周的农具基本上还是木、石、骨、蚌器,铁制农具至今没有发现,而木制或石制的农具是不能产生封建社会的。因为封建生产方式的广泛基础是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个体经济,如果个体农民使用的农具是木制或石制的,他们所能提供的剩余劳动肯定不如奴隶的集体劳动,这种生产力水平与封建的生产关系是不相适应的1。再如,“魏晋封建论”的论者认为,从考古资料获证,我国夏、商、西周处于青铜时代,青铜农具没有能够排斥木、石等原始农具,奴隶制自然处在早期阶段;春秋至战国初,主要农具已是铁器,生产力水平已达到劳动奴隶制所需要的地步。但适应于封建制生产力高度,要在汉未前后才能达到2。此外,《井田制度研究》的作者也“运用甲骨文、金文和古文献资料,全面考察了夏、商、周、春秋、战国井田制的形成、形式、土地分配关系、有关制度的变化和解体等一系列问题”3。(四)随着科学技术事业的飞速发展,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渗透,一些新的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渐渐被应用于社会科学。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和模糊数学等,已开始被引入史学研究领域。近年来,在古史分期和商周史研究的方法上,一些史学工作者已作了一些新的尝试,并且将有新的发展。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如何运用这些新方法来研究商周史问题,应当引起人们的注意。
综合言之,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近年未的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和商周史的研究,就其内容而言,无论在深度上、广度上和研究方法上都比五2俞伟超:《古史分期问题的考古学观察》(一)、(二),《文物》1985年第5、6期。3王思治:《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述评》,《中国历史年鉴》1979年,第20页。4马克尧:《罗马与汉代奴隶制的比较研究》,《历史研究》1981年第3期。1林甘泉:《从出土文物看春秋战国间的社会变革》,《文物》1981年第5期。2俞伟超:《古史分期问题的考古学观察》(一)、(二),《文物》1985年第5、6期。3宋镇豪:《一九八四年先秦史研究概况》,《中国吏研究动态》1985年第1期第5页。十年代有所提高。但是,却没有形成像“文革”前那样围绕着若干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争鸣。如果说五十年代以彼此讨论为主,那么,近年来则以各自研究为主1。我们相信,在现有的基础上,如果能够对一些理论问题加强研究和创造性的探索,如果能够进一步采取中外对比研究方法,进而具体阐明中国古代历史的规律及其特点,以及重视文献学、考古学和民族学的综合研究,在大量占有可靠史料的基础上,在生动活泼的学术讨论中,经过史学工作者和其他专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古史分期问题和商周史研究,终将会接近科学的统一和更大的进展。
1木节一些叙述,有的节取丛林:《谈谈近年床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特点和趋势》(《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一文的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