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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西周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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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西周王国的建立和巩固

周族的兴起

从很早的古代起,周族就居住在我国西北部的泾、渭水一带,即陕西中部和甘肃东部的黄土高原地区。那里的土地肥沃、物产丰饶,是周族兴起的一个重要因素。

周族的子孙在祭祀祖先的诗歌里,追颂他们的共同始祖姜嫄的时候,说她“出野”,践“巨人迹”感而生弃,“号曰后稷,别姓姬氏”(均见《史记·周本纪》),可见,后稷时期的周族是处于“知母不知父”的社会阶段。《诗经·周颂·恩文篇》和《大雅·生民篇》都是祭祀后稷的乐歌,歌中特别着重对后稷稼穑的颂美。如云:诞降嘉种,维秬维■,维穈维芑,恒之秬■,是获是亩,恒之穈芑,是任是负,以归肇祀。(《生民篇》)这里的秬、■、穈、芑,旧注都说是属于粟类,可知后稷教民稼穑的谷类,主要的是稷即小米,这就反映了当时社会是以原始农业为基础的母系氏族制度时期。

《史记·周本纪》说:“后稷卒,子不■立。”据《周本记》载,后稷相当于“陶唐、虞、夏之际”,不茁相当于“夏后氏政衰”即夏代末年。崔述《丰镐考信录》卷一云:“《国语》所称夏衰,盖谓孔甲以后。”可见,不■绝非后稷之子,后稷之后,不■之前可能失传了一段很长时间的传闻。《史记·周本纪》说:“不■以失其官而犇戎狄之间。”就是说,此时的周族还是和西北其他氏族部落混居在一起,仍然是一个氏族部落的社会组织形态。

周族到了公刘时期,由于继续遭到戎狄的侵扰,便迁居于豳地(今陕西栒邑或邠县)。《诗经·大雅·公刘篇》说,当时周的整个氏族部落成员到了豳地以后,“乃场乃疆,乃积乃仓”,“执豕于牢,酌之用匏,饮之食之,君之宗之”,即在那里建立庐舍、豕牢,开拓土地,划分疆场,分配土地,继续过着农村公社的生活。诗中还说:“度其原,彻田为粮”。《毛诗》《正义》引王肃说:“彻,治也。”

《郑笺》说:“度其隔与原田之多少,彻之使出税以为国用。”其实所谓“彻田为粮”当是说的度量低地和高地之后,整理土地,划分疆界,强迫公社成员耕种公社的“公有地”,彻取其“份地”收获物作为储粮以为战争、祭祀和欠收时之用。

公刘迁豳以后,九世而至太王即公直父2。周族在豳地住了“三百有余岁”(《史记·匈奴列传》)后,由于被称为戎狄的西北各游牧部落向渭水流域移动,周人受到他们的压迫,太王率领周人爬过梁山、渡过漆水,最后迁徙到了岐山之下的周原(今陕两扶凤京当公社),定居下来。根据《诗经·周颂·天作篇》、《大雅·绵篇》和《皇矣篇》诸诗来盲,此时的周族已很强盛,开始“乃立应门”,“乃召司空,乃召司徒”和“筑室于兹”,当时似乎有了城垣,并把各部落的人民分别组织在许多“邑”中,即所谓“邑别居2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第224页。

之”(《史记,周本纪》)。有的同志据此提出,此时的周族社会己具国家雏形的看法,似乎需要研究。因为迄今为止的地下资料说明,此时的姬、姜两族的生产工具都是石器、木器,尚无青铜工具发展。在这样的生产力水平下,只能象《皇矣篇》所说:作之屏之,其菑其翳;修之平之,其灌其栵;启之辟之,其在其据;攘之剔之,其柽其柘。这里的菑、翳、栵、柽、据、柘,都是草木的名称,作、屏、修、平、启、辟、攘、剔,都是砍伐草木的方法。岐周之地本是山林险阻之壕,以当时的生产工具,来砍伐这么茂盛的草木,当是一件十分艰难的事情。在这种情形下,怎会出现奴隶社会抑或封建社会呢?根据《绵篇》中的“古公亶父,陶复陶穴,未有家室”以及“乃慰乃止,乃左乃右:乃疆乃理,乃宣乃亩。自西祖东,周爱执事”的诗句看来,当时土地必是氏族公有,各个公社农民所耕种的“份地”,可能还在定期轮换,此时的周族社会大概还处于原始社会的末期阶段。

周族和商王朝很早就发生了关系。武丁时期的甲骨卜辞中有“令周侯”

(《甲》436)的记载,在所谓夭族徽1中还发现了四个带“亚”字的2。可见,周族至晚在武丁时期已经接受过商王朝授予的官爵。

太王有子三人,“长子曰太伯、次曰虞仲、太姜生少子季历。”太伯、虞仲(即仲雍)未即位,出走,少子季历即位。季历时期,约当殷代的武乙时期,逐渐强大,开始屡伐大戎。《汉书·西羌传》注引《竹书纪年》云:武乙三十五年,周玉季伐西落鬼戎,俘十二翟(狄)王。大(太)丁(即文丁,甲骨文中又作“文武帝”,纣王之祖父)二年,周人伐燕京之戎,周师大败。

(太丁)四年,周人伐余无之戎,克之。

(太丁)七年,周人伐始乎之戎,克之。

十一年,周人伐翳徒之戎,捷其三大夫。

通过这些征伐,基本上击退了来自西北的游牧部落的威胁,周族势力逐渐向东发展,欲拊商国之背,这时才是周人发迹之始。周族的强大,引起了商王朝的不安,因而开始了讨伐周族的活动。

甲骨文中云:王■■,十月。(《粹》1177)

丁丑卜,□■■,■,十二月。(《鄴三下》40·5)

“■”,当是西师的合文,也就是西土之师。周公所作的浩命中1往往自称“西土”,甲骨文中又有“■伐西土”(《燕》80)的记载,可见,“西师”当指周师,“■西师”也就是征伐周师无疑。与此同时,商王国又对周族的与国进行了征伐。如云:丁酉卜,之十月,王■■,[受]又,(《粹》1191)

辛未卜,王■■(《粹》1192)

乙未卜贞,乙已□王■■,受又,十二月。(《粹》1193)

“■”字,或释为“执”1,或释为“挞”2,伐也,皆通。“■”字,郭老说:1详见于省吾《殷契骈枝》。

2详见唐兰《殷虚文字记》。

1石志廉:《谈谈龙虎尊的几个问题》,《文物》1972年第11期。

1容庚:《海外吉金图录》图55,1935年影印本。

“乃国族名”1,丁山先生更具体地指出:■,殆即《尚书·牧誓篇》的“庸、蜀、羌、髳”的庸人,1颇是。庸是周之与国,也是商之仇雠,武乙挞伐庸族即庸人的目的,既然是针对周族的强大,可见此时的商周关系已经对立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到了文丁时期,矛盾更加尖锐,所以《晋书·束暂传》、《史通·疑古篇》俱引《竹书纪年》云:“文丁杀季历”。

季历死后,子昌嗣立,是为文王。文王在太王和季历的基础上,把周族的势力更向东方发展,进一步联合附近的姬姜各氏族部落,以对抗商王国。据《诗经·大雅·绵篇》载,当时各部落之间,发生了纠纷,都要到文王那里请求仲裁。由于周族生产力有了发展,又能团结内部力量,不断强大起来,便四出进行掠夺性的战争。据《史记·周本纪》载,文王在六年之中,首先伐犬戎,伐密须(今甘肃灵台西南),虞、质、豳一带得到了巩固;不久又东向伐耆即黎(今山西壶关)、伐邗、最后伐崇。崇,在丰镐之间,是在周族东境的一大势力,依附于商王国,力量很强。周族大概就在这个统一西方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国家。《诗经·大雅,文王》所说的“周虽旧邦”的“旧邦”,应当不是指的遥远的周人远祖时代,而很可能是指早周文化形成以后的情景。

陕西岐山贺家村的四座墓里都有随葬铜器戈和甲泡2的发现,说明周族在灭商以前已经有了青铜工具。早周的青铜武器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特殊队伍及军队”1的存在,同时,如同恩格斯所说:“暴力的胜利是以武器的生产为基础的,而武器的生产又是以整个生产为基础。”1文王时期,由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当时已经有了提供榨取剩余劳动力的可能,俘虏被保存了下来,有的可能被强迫作为奴隶。《左传》昭公七年记载:楚申无宇有一看门的奴隶逃入楚灵王的章华宫内,申无宇到宫中追捕,有司不肯交出。中无宇在对楚灵王所讲的一番道理中,曾经提到:“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杜注云:“荒,大也;阅,搜也。有亡人当大搜其众。”“有亡,荒阅”,当是保证追捕逃亡奴隶交还原主的公共规约。可见,文王时期已经有了奴隶使用。

早周文化墓葬中的一般小墓只随葬有陶鬲一、陶罐一、或骨刀一,说明这是平民墓地。斗鸡台墓地的b3,墓室稍大,除陶器外,还随葬有铜鼎一、铜戈四等,显然比较富有。歧山贺家村m1则更是不同,发现有铜鼎一、■一、斝一、卣一、罍一,■一等成套礼器,证明其为贵族身份。从上述材料中可知,至晚在文王时期,已经有了“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一句话,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始终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2页,1公亶父,《史记·周本纪》称他为古公亶父,又简称为古公。这当是误解《诗经·大雅·绵》:“古公亶父”之语而定的名字,按此“古”字应当解作古昔;亶父才是名字。因为他是封君,所以称公亶父,就象公刘、公非、公季一样。戴震的《九经古义》,已提及此点;崔述的《丰镐考信录》卷一,说得更为详细。

1先周时期的族别关系,包括三大集团,其中的姬周集团,主要包括天族、■族和■族。在此集团中,又以天族中的黄帝即天鼋氏为主体。

2例如《三代》2·8·3,《古鉴》9.45,《续殷》下60.4,《三代》11·11·3。1《尚书·酒诰》云:“文王肇国在西土”。《大诰》也云:“有大艰于西土,西土人亦不静。”1郭沫若释为“执”,见《殷契粹编》1192片《考释》。

甲骨文中作为赐予讲的“易”字、作■(《前》7·4·1)或■(《乙》5411)形。但在西周时代的《吊德■》铭中,作■形,《德■》铭中作■形,象水自皿中溢出之形,引伸为赐予之义。可见,殷周文字的相互关系“不但在武王胜殷以前殷周两国的铜器发展可以是平行的,即其文字的发展也是同源而平行的”3,周人的文字可能与商殷文字同源而平行,我们还可以从周原出土的甲骨文中得到进一步的证实。例如h11:26中有“既吉”、h11:55中有“既死(霸)”等记载,都是周人所用的月相词语,而在安阳出土的甲骨文中没有这项词语,这大概就是周人与殷人文化的不同之处。

综括以上所述,文王时期的周族,在已经有了金属工具,社会经济有了进步,阶级关系有急剧变化和有了文字出现的情况下,便逐渐形成了奴隶制国家。所以《尚书·康浩》说:“天乃大命文王。”《君爽》说:“天不庸释于文王受命。”《无逸》说:“文王受命惟中身。”《诗经·大雅·文王有声》说:“文王受命。”《逸周书·祭公解》说:“皇天改大殷之命,惟文王受之,维武王大克之,咸茂厥功。”《大盂鼎》铭也说:“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不过,当时公社组织尚存,土地私有并没出现,主要生产者是公社农民而不是奴隶,这就构成了早期奴隶制的特点。所以战国时期的孟子为了恢复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时曾经说过:“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孟子·梁惠王下》)。赵岐注更云:“言往者文王为西伯时,始行王政,使岐民修井田:八家耕八亩,其百亩者,以为公田及庐井,故曰九一也。”4武王灭商文王死后,子武王发立,迁都千镐(今陕西长安县),继修文王绪业,准备伐商。

武王即位后九年,“东观兵,至于盟津(今河南孟县)”,“不期而会盟津者八百诸侯”(《史记·周本记》),但见殷王国内部无隙可乘,遂还师。又二年,闻商纣王杀死王子比干,囚箕子,内部矛盾毕露,于是武王载文王的木主,率戎车三百辆,虎贲三千人,甲士四万五千人,并且联合了庸、蜀、羌髳、微、、彭、濮等方国部落东伐,不久,至于商郊牧野(今河南汲县北)。牧野之战,“殷商之旅,其会如林”(《诗经·大雅·大明》),但“纣师虽众,皆无战之心,心欲武王亟入。纣师皆倒兵以战,以开武王。武王驰之,纣兵皆叛纣”。(《史记·周本纪》)于是,武王便推翻了商王国的统治。

武王伐商,是我国上古史中的一件大事,但是记载此事的文献资料很少。近年出土的《利簋》铭云:“珷征商。佳(唯)甲子朝,岁鼎(则)克。闻。夙又(有)商。辛未,王才(在)阑自易又(右)吏(史)利金。”这里叙及武王克商的日子为“佳甲子朝”,可以证明《尚书·牧誓》的“时甲子昧爽”和《逸周书·世俘解》的“甲子朝”的记载并非没有根据。铭中的“岁”指岁星,祭岁星也曰岁。

“岁则克”是右史利的建议。“闻”,指上闻于武王。阑自,地在管,3《殷契粹篇》1193片《考释》。

4丁山:《商周史料考证》第115页。

在今郑州。阑管,古元部字,故得通1。“右吏”,官名,当为武王的僚属。这段铭文是说,武王采纳了右史利的建议,在祭岁星的早晨就占领了商王朝。甲子后八日的辛未那天,武王在阑自地因右史利的建议而获胜利,赏他以金。《荀子·儒效篇》云:武王克商“厌旦于牧之野,鼓之而纣卒易向,遂乘殷人而诛纣。盖杀者非周人,因殷人也。故无首虏之获,无蹈难之赏。”武王克商,周人“无立功受赏者”2,主要是根据右史利的建议而获胜,所以武王“易右吏利金”,以资表彰。由此可见,周之灭商,主要是由于“殷卒易向”,即纣师“倒兵以战”所致。

管、蔡以武庚叛与周初政策商都的陷落和商王国的覆灭,只是周人东向发展的初步成功。武王攻陷殷都之后,并没有把殷都及其王畿占为己有,却把纣子武庚、禄父封在那里,统治商殷遗民;另把商的王畿分为邶、鄘、卫三个封区,分别由武王弟管叔、蔡叔、霍叔去统治,以监视武庚,为之三监3。这一措施是由于周人远居丰岐一带,不易统治和那里的“殷顽民”势力尚未根除的缘故。

武王克商后二年死,嗣子成王诵年幼,不能管理这个新建的国家,王叔周公是以开国功臣的资格“乃摄行政当国”(《周本纪》)。管、蔡二叔对此不满,散布流言,说周“公将不利孺子”(《尚书·金縢》),并且鼓动武庚、禄父联结徐、奄、熊、盈等东方诸部落背叛周室。据《逸周书·作雒解》说,周公和召公“内弭父兄,外抚诸侯”,协调了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后,东征三年,才把这场大乱平定下来。这次用兵的经过,虽然不得而详,但从《诗经·豳风·破斧篇》的“既破我斧,又缺我斨”;“既破我斧,又缺我锜”;“既破我斧,又缺我■”看来,其为艰苦卓绝的事业,是可想象的。

在结束武庚叛乱以后,周代统治阶级就把巩固广大的东方地区的军事占领,作为自己首要的政治任务,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吏记·周本纪》说:“维天建殷,其登名民三百六十夫,不显亦不宾灭,以至今。”这里的“三百六十夫”,当是公社之长。《周礼·秋官·司约》职疏引《左传》汉儒旧注说:《左传》定公四年所载的分给鲁公的“殷民六族”就是“殷民禄父之余民三十族,六姓也。”可见,商族等被征服后,其公社组织并未拆散,继续延续了下来。为了减少被征服者的敌对情绪,周公便采取了尽量保留这种公社组织及其族人的宗族组织和他们的风俗、习惯等,仍由原来的公社首领来统率。《左传》所谓的“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就是让殷民各族都保持原来的宗族不变,仍由他们自己的首领统帅。不过,他们要服从周王国的法令。例如对于鲁、卫两国采取“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对于晋国采取了“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均见《左传》定公四年)的剥削方法,便是其证。“商政”当是指商朝以来公社所有制的旧政。“索”杜预注作“法”。《大戴礼祀·主言篇》云:“布指1陕西省博物馆:《陕西岐山贺家村西周墓葬》,《考古》,1976年,第1期。2列宁:《论国家》,《列宁选集》第四卷第45页。

3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三卷第206页。

知寸,布手知尺,舒时知寻,十寻而索。”可见,“索”是有一定长短的绳索,即周族用以丈量公社土地的绳索。“疆以周索”,也就是用周族一定长短的绳索划分耕地的意思。“夏政”当指夏商以来在晋地公社所行的旧政。晋国地处山西西南部,北邻的戎是北方部族,殷周之际,大部分还处在游牧阶段。“戎索”可能就是保持戎族原有丈量土地的一种方法。

周公为了加强对殷人的控制,本着武王的遗志,营建洛邑,1956年,宝鸡县贾村出土的《河尊》铭记载周成王五年四月的一大4在京室对宗族小子的一次诰命,反映出武王灭商以后准备建都洛阳一带的设想和成王迁都成周的事实。成王所以营建成周,主要是因为原来的都城丰镐远在黄河以西,不适应灭商以后的新形势。为了进一步巩固中央政权,就必须将政治中心向东迁移。《何尊》铭所引武王的话说:“余其宅兹中国,自之乂民。”与《尚书·召诰》云:“旦曰:‘其作大邑,其自时配皇天,毖祀于上下,其自时中乂’”同,也就是说,要建都天下的中心,来统治广大被征服的民众1。前云的武王死后,管蔡联合武庚叛乱,就更说明营建成周洛邑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洛邑建成之后,周公又迁殷商“顽民”于洛邑附近,令其定居,并且告诫他们说:“今尔惟时宅尔邑,继尔居,尔厥有于有年于兹洛”(《尚书·多士》),又说:“尔乃自时洛邑,尚永力畋(田)尔田,天惟畀矜尔”(《多方》)。

这就是要商顽民在洛邑附近安家落户,老实种田,永做周王国的驯服顺民。周初对于殷民,不用严刑杀戮,而主张多加教育,以期改造他们。例如,周公于封康叔于卫之时就曾反复告诫他说:“汝惟小子,乃服惟弘王,应保殷民,亦淮助王宅天命,作新民”,“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尚书·康诰》)。但是,对于那些敢于反抗不听命者,不但“不有尔土,予亦致天之罚于尔躬”(《多士》),而且还要象对奄君、淮夷、徐戎等那样加以讨伐。周公所以采取这种安抚与镇压相结合的政策,主要为了达到把广大的东方安定下来,尽量减少被征服的各族首领起来反抗的目的。封藩建卫与国野统治周族本是以今之洛阳以西至渭泾一带为根据地的“小邦周”(《尚书·大诰》),公元前十一世纪下半叶取代“大邦殷”(《尚书·召诰》)而为天下共主。为了巩固西周政权,周公东征,摧毁商殷及其同盟淮夷的残余势力后,又在全国要冲大封同姓、异性和古帝王之后于新占领的东方,“以藩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荀子·儒效篇》说:“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又说:“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大概共封了五六十个新国。

同姓的诸侯,都是文、武、周公的后裔,多是在周公摄政之时分封的,《左传》僖公二十四说: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郇,文之昭也;4《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1页。

1参见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二)》,《考古学报》1955年第10期。邗、晋、应、韩,武之穆也;凡、蒋、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周初的同姓诸侯当然不止这些,如同荀子所说的:“周之子孙,苛不狂惑者,莫不为天下之显诸侯”(《儒效篇》)。周初诸侯除同姓外,也有异姓者。其中有些是周族的亲戚,还有些是归服周朝的一些小国首领。相传武王灭纣之后,即“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史记·周本纪》)。

在西周的封国中,最重要的有:卫——武王弟康叔的封国,都朝歌(今河南汲县北)。卫的领域大体包括今之河南北部和河北南部。在这一地区内,发现有不少西周的遗址和墓葬,其中尤以浚县淇水北岸辛村的墓地规模最大,在辛村西周墓中,出有铭“卫”、“■”字样的铜器,证明这是卫国的贵族墓地,也说明淇水一带正是卫国的统治中心。《尚书·康诰》载周公训诫康叔,不可忘记“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的作风,应当“绍闻衣(殷)德言,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乂民。汝丕远惟商耈成人,宅心知训。别求闻由古先哲王,用康保民,弘于天若。德裕乃身,不废王命。”于是,“自成汤咸至于帝乙”(《尚书·酒诰》)的殷先哲王,种种嘉言懿行皆当为康叔所效法,以“应保殷民”。与一般人民有直接关系的刑法律今,宜“师兹殷罚有伦”,“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不得已而刑罚,按照殷人之旧典,“非汝封刑人杀人..非汝封又曰劓刑人”(均见《尚书·康诰》)。周公又针对殷末酗酒和盗窃的恶风,严申禁令,相信虽殷先哲王复生亦必痛惩殷人颓丧的风气,其命辞见于《尚书·酒诰》。其中的“殷献臣”、“殷之迪诸臣、惟工”和《梓材》中的“厥臣”、“大家”,皆是《康诰》所谓的“耈成人”,即参与政治的旧氏族。康叔封于卫,据《左传》定公四年祝佗说:“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杜预注云:“聃季,周公弟,司空”;“陶叔,司徒。”陶叔的族姓不详,可能就是“殷氏七族”中的“陶氏”的族长。传世的《康侯殷》,其实是殷遗贵族迭的彝器,当称《■■土■■》1。器主■属于■族,著录别有鼎,称《■■》(《三代》3·5·6)。尊称《■■白■》(《三代》11·31·1),爵称《■■》(《三代》15·37·4)。■是商代的氏族,著录有《■■乙斝》(《三代》13·48·8)和《■■斛》(《三代》14·17·6),是标准的商器铭文。■称■白,当是其地之长。由此可见,在周初征服殖民之余,又采取了怀柔安抚政策的原因,如同柳宗元《封建论》中所谓的“势也”。

齐——太公吕望的封国,都营邱(今山东临淄)。周初的齐。是在消灭了商朝的残余势力蒲姑的废墟(今博兴、临淄一带)上封立的。在临淄以东1论者或谓《尚书·无逸篇》中的“文王卑服,即康功田功”中的啤服”应训为恶衣服,“康”应训为荒,捐野外荒服,因而解释全句为文王穿着卑劣衣服,从事荒野田亩劳动,进而论定文王时期的周族社会还处于原始社会末期阶段,似需商讨。卑字,马融本作“俾”。《尔雅·释诂》曰:“俾,从也。”可见,卑有顺从意。服,也当训为顺。《大戴礼·五帝德》:“日月所照,风雨所至,莫不从顺”的“从顺”,《史记·五帝本纪》作“从服”,便是其证。康字,或据《说文》解作“穅”字,“康功”即“穅功”亦即衣功。按,《说文》虽说“康”或为“穅”宇之省,但是“康功”与“田功”意义重复。每一时代所使用的字汇多有它的习惯性。《尚书》中的“康”字,都作“安”字解,独把《无逸篇》的“康”字解作“穅”或“穅”义,说亦难通。

地区发现有不少西周遗迹和遗址,但尚未发现直接与齐建国有关的具铭铜器。齐国之封,《史记》以为是武王时事。《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晏子对景公说,从少■时代的爽鸠氏始居此地,经夏代的季荝、商代的有逢伯陵、至殷周之际为蒲姑氏所据,周初而归太公望所有。这里既然说到太公望居齐在蒲姑氏后,而蒲姑氏曾与武庚联合叛周,则太公望封齐,当在武王之后无疑。所以《汉书·地理志》云:“少昊之世,有爽鸠氏,虞夏时有季荝,汤时有逢公柏陵,殷末有蒲姑氏,皆为诸侯国,国此地。至周成王时,蒲姑与四国共作乱,成王灭之,以封师尚父,是为太公。”传世的《舆方鼎》铭云:“佳周公■征东尸(夷)、丰白、尊古,咸■。公归■■周庙”1。尊古即薄古,或曰蒲古。证明太公因周公之助,击破薄古氏,乃有临淄之地,而收复同姓逢伯陵之地。因为当地多姜姓氏族,太公治齐是同族统治,故能“因其俗,简其礼”(《史记·齐太公世家》),驾轻就熟,这是必然的。

鲁——周公长子伯禽的封国,都奄(今山东曲阜)。鲁也是在消灭了商朝的残余势力商奄的废墟上(今曲阜一带)封立的。在曲阜和邹县地区发现有西周遗址,都是鲁国文化的早期遗留。鲁地为旧族盘踞,周人征服之后,还允许原来的统治者有其民、有其土,后因时势变异,小国的封疆相继遭到夺削,鲁国也吞并了一些小邦。但鲁之不能大力开疆辟土,发展为强国,则与当地的氏族结构复杂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鲁国除得“殷民六族”外,还“因商奄之民”组成。这些六族不但维持原来的氏族于不坠,连原先的劳动力也未被剥夺。这批旧族“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只要不存心捣乱,依然能分享政权,“职事于鲁”(均见《左传》定公四年)。所以,鲁除了周族的周社,还有亳社,以供商奄殷遗膜拜。

宋——微子启的封国,都商丘(今河南商丘市),是商族的老根据地。

《史记·宋微子世家》:说:“周公既承成王命诛武庚,杀管叔,放蔡叔,乃命微子开(启)代殷后,奉其先祀,作《微子之命》以申之,国于宋。”晋——成王弟叔虞的封国,都唐(今山西翼城西),至亶父时,改唐为晋。从考古资料来看,翼城城关凤家坡和洪赵坊堆村、永凝东堡发现了大批西周早期遗址,在山西南部也有西周早期遗址多处发现,说明唐地南说2,似乎更有根据。征服者对被征服者的安抚怀柔的一贯政策,在山西南部的晋国可能执行得更为彻底。《左传》定公四年祝佗论晋的封建说:“分唐叔以..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后以夏政,疆以戎索”。晋国原是唐人的故地,大概就是陶唐氏的后裔,历夏商二世,自为方国,延续到周初才夷灭。国虽易主,家并未亡,唐之遗民怀姓九族仍然任职五正之官。燕——召公爽的封国,都蓟(今北京市)。《史记》以燕国之封为武王时事。其实,燕当即邶,封于燕的是召公爽之子。因而封燕也只能是在诛武庚后。近年在北京附近出土一批带有“匽侯”铭文的铜器中,有一件记载“太保”赏赐的情形1;在辽南也发现不少商周铜器,其中一件铭曰:“医侯乍鏵盂”的“匽侯”二字,与在北京附近出土的“匽侯”铭文字体完全一样,证明“太保”即召公爽确实分封于蓟。周初的燕国统治着今之河北北部、辽1参见徐中舒:《西周史论述(上)》,《四川大学学报》,1979年第三期。2王先谦:《荀子集解·儒效篇》注语。

1郑玄《毛诗谱》说。《逸周书·作洛解》、《汉书·地理志》与此说异,认为是三分商王畿,武庚治其一,三叔治其二。

南的一些地区,成为西周北土的屏障。所以《左传》昭公九年说:“及武王克商..肃慎、燕毫1,吾北上也”。《史记·燕召公世家》《索隐》曰:召公“亦以元子就封,而次子留周室,代为召公。”《匽侯旨鼎》铭云:“医侯旨乍父辛■”(《三代》3·8·5),旨当是召公元子,就封于燕。他可能从梁山北征,向河北省发展,后来镇戍在今之北京附近,势力且远及燕山之外。近年由河北北部和辽宁凌源一带多出关于医侯之器,便可证明这一现象。匽侯旨的北上殖民行伍组如何?他们在“肃慎燕亳”的统治如何?以及新征服者和土著氏族维持怎样的关系?传统史籍对于这些问题都不能提供有力的解答。《燕召公世家》对召公以下至西周末年的燕史只写下“自召公以下九世至惠侯”十个字,“燕惠侯当周厉王奔彘,共和之时”。连九世燕君之名皆无说,史料残阙,莫此为甚。根据著录铭文、新出周彝和其他考古资料,当可推测召公族嗣殖民的概况,并期对周初东征中周人与东方旧族的关系可能有个比较深入的了解。

宜——解放初期,在江苏丹徒县烟憞山出土有“宜侯矢殷”,铭文长达120余字,记载了康王改封虞侯(宜侯■原是虞侯■)于宜的情况。宜是国名,也是地名,不见于古代文献,但应当就是铜器出土地的丹徒,自然也是西周初期在长江以南的一个封国。宜侯■初袭其父虎公文丁之爵,称虎侯■。他是东方虎国的旧族,自武丁以来就非常显赫2,原居于郑州附近1,周初改封于宜,故领有殷商“奠七白”即郑氏族及其“宜庶人”(《宜侯■殷》)。宜在东土,著录有《伐雨鼎》铭云:“王令宜子■西方于省,佳反(返)”(《三代》4·7·2)。地望与本■出土的江苏丹徒吻合。周人利用宜侯■镇戍东南最最前线,其地位类似周室封建的亲戚,就现有的资料言,当属特例。

周初的封藩建国,旧史皆以为始于灭殷以后,其实文王向东扩张“虞芮质厥成”(《诗经·大雅·绵篇》)后,就曾封仲雍于虞,称为虞冲。伐崇之后,又把崇地封给了虢仲虢叔。虞在晋南,虢又在虞南,这就说明武王克殷以前,周族已经开始了分封。周公东征胜利后,在更广阔的征服地域内,分封了他们的亲属子弟镇抚其地,因而使得西周王朝终于摆脱了“予室翘翘,风雨所漂摇”(《诗经·豳风·鸱鸮篇》)的困境而逐渐巩固了下来。

周初的分封是一种武装驻防事业,其目的主要在于作为王室的助手,以监视被征服的各族人民,实际上它具有武装部落殖民的性质。我们知道,周王当时所能直接统治的只有王巍之地。王畿是以镐京和洛邑为两个焦点,其范围现在不能确考,但可知其北不过黄河,南不到汉水,东不达淮水,西则镐京已接近边陲。王畿之外,周室先后封立了很多诸侯国,诸侯对王室的义务不过按期纳贡朝觐,出兵助王征伐,以及救济畿内的灾患而已。诸侯国的内政几乎完全自主,而王室开国初年的武王成王过去以后,诸侯对王室的义务也就成了具文。另一方面,所有新建的封国大都是以少数周族奴隶主贵族统治多数被征服族人,其土既非周人所有,其民也与周人不类,这些新来者的统治地位,如果没有坚强的武力作其后盾是支持不住的。姜太公封到东方1《何尊》铭中的“佳王五祀”,有人认为就是周成王亲政五年。但也有人认为《何尊》作于武王死后成王即位的第五年,也就是周公摄政五年。更有人认为“五祀”,不能是成王五年,只能是康王五年。2《逸周书·祭公解》云:“尚皆以时中乂万国”,时代虽然略晚,涵义也是相同的。1于省吾:《商周金文录遗》157,科学出版社,1956年。

的营邱,史书说太公就东国,“夜衣而行,犁(黎)明至国。莱侯来伐,与之争营丘。”“营丘边莱,莱人,夷也”《均见《史记·齐太公世家》》,新来的统治者占有其土地,拥有其人民,因而起来反抗。《礼记·檀弓上》云:“太公封于营丘,比及五世,皆反葬于周”,可见当时武装殖民之不易。当时被封的周族奴隶主贵族及其所率领的周族公社农民进入广大占领区后,首先建立一个军事据点,这在古代文献中名之曰“城”,只有如此,才能进行武力镇压。《诗经·小雅·黍苗》中召穆公营谢,诗人描述军族集镇之况云:“我任我辇,我车我牛,我行既集,盖云归哉!我徒我御,我师我旅,我行既集,盖云归处!”周人及其姻戚联盟,造邦筑城,镇戍征服地区,也见于周金铭文,例如《中甗》虽然铭文残泐,颇难卒读,但其大意,尚可通晓。意谓:王派中巡省南国,筑城殖民,并派兵镇戍。《班毁》记毛公伐东国■戎,■令班“■(以)乃族从父(毛父)征,■(出)■(城)卫。”毛公东征“三年静东国”。这里的■(城)就是征服筑城之证。

周人拓殖建立的这种“城”,在古代文献中也名之曰“国”,“国”外广大田土称曰“‘野”。西周王朝和各诸侯封国都有这种“国”、“野”(即“乡”)、“遂”之分。王畿以距城百里为郊。郊内为乡,郊外为遂。王朝六乡,大国三乡三遂。周代的“国”和后来的商业城市不同,它对“野”没有调节生产的功能,其生计一般都要仰赖对“野”的剥削,所以周人的殖民营国也兼辟野。《周礼·天官·冢宰》序的“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宫分职,以为民极”,就是这个意思。周公封伯禽于鲁,“分之土田陪敦”(《左传》定公四年),即《诗经,鲁颂·■宫》所谓“乃命鲁公,伸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之意。康叔赴卫,他的“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闰之土,以供王职”(《左传》定公四年)。这种殖民城堡外的上田是有边界的,古籍谓之“封疆”。封的本义象征上地上有生长得茂盛的草木,金文作■形,象两手捧草木种植的情形。周初殖民封国,都在边界上种植树木,以为标帜,谓之“封建”,所以《易经·系辞传》曰:“不封不树”。这种植树以立封疆的做法,大概是承袭了原始社会的边境林或防卫林而来。早周原始社会时期,公刘率领其公社成员“乃裹餱粮,于橐于囊”,“弓矢斯张,干戈戚扬”,驻足于岐下。惊叹那地方的土地肥美,于是:“逝彼百泉,瞻彼溥原,乃陟南冈,乃觏于京,京师之野,于时处处,于时庐旅”,“既景乃冈,相其阴阳,观其流泉”兴水利,辟田土,“度其原,彻田为粮”。(均见《诗经·大雅·公刘》)氏族公社成员各有自己耕种的“份地”,劳动生产,所以诗中说:“乃疆乃理,乃宣乃亩”(《大雅·绵篇》)。这种耕作传统,到了周灭商后,虽然改变了性质,其形式则依然保存。周宣王封申伯于谢,命召伯率军一同往谢,“定申伯之宅”,王一再告诫召伯要“彻申伯土田”、“彻申伯土疆”(《大雅·崧高》)。燕众所完成的韩城在“实墉实壑”的城墙沟池外,也“实亩实籍”(《大雅·韩奕》)。宣王时代,召穆公平定淮南的夷人后,也在“江汉之浒,王命召虎(穆公),式辟四方,彻我疆土”(《大雅·江汉》)。在这种营国作城的情况下,周族奴隶主贵族唯事监督管理,劳动则主要地由“野”中的公社农民担当,这也是周人武装部落殖民的必然现象。

西周时期的贵族奴隶主依存在分封据点的“城”上,也就是依存在“国”中,有城就有贵族,有贵族就有周人的统治势力。春秋时期鲁国的襄仲说:“不有君子,其能国乎?”(《左传》文公十二年)反映了历史的真实。贵族奴隶主与城的联结,诗中有很多的记载,《周南》云:“赳赳武夫,公侯干城”(《兔■》),《大雅》曰:“大宗维翰”(《板篇》)、“维周之翰”、“戎有良翰”(《崧高篇》)、“召公维翰”(《江汉篇》)。这里的“翰”,当是“干”之假,应释为桢干,当是贵族筑城捍卫之意。西周时期的贵族奴隶主就是通过这种“国”、“野”形式进行统治的。当时武装殖民的封国对宗周确实发生了“四国于蕃,四方于宣(垣)”(《崧高》)的作用,富辰所说的“封建亲戚,以蕃屏周”,正得周人“亲亲以相及”(《左传》僖公二十四年)的本旨。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

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一节主要叙述当时的公社组织和农业生产状况,这本来不能包括西周时期社会经济的重要史实,但是由于土地制度、赋税制度、手工业、商业和货币等,在典志项中均有专章叙述,这里就省略了。

公社组织马克思说:“所有的征服有三种可能。征服民族把自己的生产方式强加于被征服的民族(例如,本世纪英国人在爱尔兰所做的,部分地在印度所做的);或者是征服民族让旧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征收贡赋(如土耳其人和罗马人);或者是发生一种相互作用,产生一种新的、综合的生产方式(日耳曼人的征服中一部分就是这样)”1。周族灭商后的统治方法,似是马克思所归纳的第二种方式,即保留了商殷社会中的公社及其所有制,西周奴隶主贵族则“满足于征收贡赋”。西周时期的公社,在文献典籍中称为“邑”,邑的范围极小,有小至十户人家的,所谓“十室之邑”;百户人家的公社已算大的了,所以《谷梁传》庄公九年曰:“十室之邑,可以逃难;百室之邑,可以隐死。”有的称邑曰“鄙”,齐晏婴不敢受“邶殿,其鄙六十”(《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即六十个邑:而“取卫西鄙懿氏六十”(《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也指大夫所领的六十小邑,范围都是不大的。

邑或鄙虽有十室、百室之别,一般约为三十家左右。《周礼·地官·小司徒》职曰:“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则知一邑为三十六家。春秋时代的管仲推行新政,“制鄙,三十家为邑”(《国语·齐语》),《管子》论五鄙之制亦曰:“制五家为轨”、“六轨为邑”,则一邑也是三十户人家。古代公社当然不会如此整齐,但三十户左右为一邑,可能是个普遍现象。

西周的公社也是以许多小邑集聚而成的。周初的《周公■》(亦名《井侯彝》)铭云:“易(锡)三品,州人、■人、■人。”这里所说的州人、■人、■人三个小邑,既然是邢侯所领的大邑的一部分,那么邢侯大邑内也必定是有不少如同“州人”一类的小邑。又如《宜侯■■》铭中有赏赐“厥□邑卅又五”的记载,也说明在■侯的大邑中包括许多小邑。这就是说,周族也和其他民族一样,当其带着公社残迹进入阶级社会时,在其统一的王国之内,鄙有许多包括一些小邑的大邑。

《尔雅·释地》说:“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牧外谓之野,野外谓之林,林外谓之坝。”大概当时一个公社的四周,一般都有耕作的土地和放牧采薪的草地,往外是边境林,林外则是空隙地带。周代的生产工具不十分发达,土地不能大量垦辟。所以公社与公社之间有着广阔的未垦地,它既可以隔离不同的公社,又可免除发生冲突。直到春秋末期,中原的宋、郑之间还有“隙地”六邑(《左传》哀公十二年),便是其证。《尔雅》所说的邑、郊、牧、野、林、堝的层次虽然不一定如此井然有序,但在公社外围栽种防卫林木是可以肯定的。《格泊■》(亦称《倗生■》)记载格伯取30倗生的良马四匹,确定给他三十田,订立合同,巡行三十田的疆界云:“氒糿(到)1吴其昌:《金文历朔疏证》,商务印书馆,1936年。

■谷杜木,■谷■桑,涉东门”1。杨树达说,“■谷杜木,■谷■桑,■谷■谷亦田之所在地,杜木,■桑,以树木表田界,所谓封树是也”2。这就是说,在当时的公社疆界上都种植杜木或桑树,作为标帜。有时公社封疆还不止一道,例如《散氏盘》铭中的散邑竟有三道之多。西周的公社都有封疆之限,是承继原始社会氏族共同体而来的。

西周时期的公社农民都是按族聚居的。《周礼·地官·大司徒》职说:“五族为党”,那么族的一级就是当时的基层公社组织,族有百家。所以王先谦的《诗三家义集疏》卷二十六说:“百室,一族也。..其已治之,则百家开户纳之。千耦其耘,辈作尚众也。一族同时纳谷,亲亲也。百室者,出必共恤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又有祭酺合醵之欢。”当时在公社内部的祭祀田祖的典礼,在党称■(《周礼·党正》),在族称酺(周礼·族师》)。可见,郑玄所说:“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礼祀·祭法》郑玄注),则是信而有征的。地下资料表明,斗鸡台、部分张家坡墓地与卫国、虢国、部分燕国墓地虽然有所不同,但是,两类墓地却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属于同一墓地的死者应当都是同族或同宗2。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聚族而葬的葬俗,则反映了西周时期是以公社为单位聚族而居的事实。

《汉书·食货志上》记述古代公社农民集体劳动的情形说:“在壄曰庐,在邑日里。”“春,令民毕出在壄,冬则毕入于邑。”公社农民的春种、夏耘、秋收都在田野里劳动,邑无闲人,故曰“毕出在壄”。冬日天寒地冻,乃“毕入于邑”,不再耕作。那时公社农民的劳动是要按照公社规定的作息时间来进行的,如云:“春,将出民,里肯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挚。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汉书·食货志上》)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经济命脉主要建立在这种公社基础上,所以他们对于公社农民的劳动非常注意。《管子·立政篇》说:“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闬,慎筦键。筦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道路只有一条,出入公社需要检查,公社农民无所逃于天地之间,他们就是这样被固定在公社之中,“死徙无出乡”(《孟子·滕文公篇上》),则是对他们的严格禁令。

农业西周时期的农业生产工具,见于古代文献的有耒、耜、钱、镈、铚等。现在已经发现的青铜镈和青铜臿为数极少3,绝大部分是用木石、兽骨和蚌壳制成的。

耒本是木制的,耜与耒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它带有一个宽头,而耒的下部是分叉的双齿。《诗经》中提到耜的计有四处,其中三处都加有“有略其耜”1(《周颂,载芟》)、“畟畟良耜”2(《周颂·良耜》)、“以我覃耜”1(《小雅·大田》)表示锋利的形容词,可证这时的耜可能已有金1唐,究竟在今何地,历来说法不一。一说在今太原一带,是为北说;一说在今临汾、翼城一带,是为南说。

2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北京附近发现的西周奴隶殉葬墓》,《考古》,1974年,第5期。3燕,大概是商代北疆的一个古国。文献记载,周初有燕、北燕和燕亳诸名。1董作宾《殷历谱》下编卷九。

2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科学出版社版第149—151页。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0页。

属的耜头或耜套。耒耜的耕作方法包括两个动作,一曰“推”,一曰“发”。前者是刺土,后者是翻土。《诗经·周颂·噫嘻篇》说:“十千维耦”。《周颂。载芟》又说:“千耦其耘”。这种两人合作的耦耕方法,是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上的表现。到了西周末期,可能已经有了铁器工具出现,这从以下材料中可以推知。《诗经·秦风·驷戳篇》的“驷■孔阜”,孔颖达《正义》把■字迳作“铁”,这是古籍中所见最早的“铁”字。这里把黑色的马称为“■”,必然这种黑色金属在当时已是常见之物,而后才有可能把黑色的马也称为“■”。《驷■篇》为秦襄公时诗,正当两周之交。因此,我们可以说,我国铁制工具至少在西周末年在周王畿内已经开始使用。我国在公元前六世纪铸造“刑鼎”的时候已经发明了铸铁。据研究,发明“锻铁”一般要比“铸铁”早千年左右,从此可以推断铁制工具已在西局末年出现。《诗经·小雅·信南山》云:“信(伸)彼南山,维禹甸(田)之;■■原,曾孙田之。我疆我理,南东其亩。”《毛传》训“疆”曰:“画经界也”;训“理”曰:“分地理也”。朱熹《诗经集传》更明确地说:“疆者,为之大界也;理者,定其沟涂(途)也。”这里的“南东其亩”,是说按照地势水流的高低流向以定垄之南北向或东西向。可见当时的田垄是按地形决定的。《尚书·梓材篇》记载周公对卫康叔说:“昔稽田,既勤敷菑,惟其陈修,为厥疆赋。”稽、敷就是治理,可见稽田就是种田;敷菑就是开荒的意思。陈与”甸”通,陈修就是修治、治田;疆畎就是田界与沟洫。这句活是说,农民种田,既然勤勉治理新开垦的土地,就要继续整理修治疆界和田间的沟洫。可见,沟洫之制,在周初既已行之。前引《宜侯夨》铭中的“厥川”即“厥甽的“甽”,就是沟洫。

《诗经·小雅·大田》云,“大田多稼,既种既戒,既备乃事。以我覃耜,俶载南亩。”《郑笺》云:“将稼者,必先相地之宜,而择其种。”朱熹《诗经集传》也说:“种,择其种也,戒,饰其具也。”《诗经·大雅·生民篇》又说:“诞降嘉种,维柜维杯,维穈维芑。”可见当时对于选种极为重视,所为“嘉种”,如秬、■、穈、芑大约都是黍稷之类的不同品种。《诗经·小雅·白华篇》说:“滮池北流,浸彼稻田。”这说明周人已经知道应用人工灌溉。但从《小雅·甫田篇》中的“琴瑟击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诗句看来,当时仍然需要向大自然乞求降雨。

《诗经·小雅·大田》说:“去其螟螣,及其蟊贼,无害我田稺。田祖有神,秉界炎火。”《毛传》云:“食心日螟,食叶曰螣,食根曰蟊,食节曰贼。”可见当时对于害虫的种类,分得已很清楚。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当时已经知道了用光诱虫,把它烧死的除虫办法。

从上引周初诸诗看来,当时农民在耕作、疆理、灌溉、施肥、选种和除虫等方面都具有相当高的技术知识,因而作物种类;也很多。大致可分三类:谷类有黍、稷、粟、禾、谷、梁、麦、稻、秬等;豆类有菽、荏菽、藿等;麻类有麻、苜、苎等1,较之商代谷物确有增加。2狩猎在当时经济生活中还占有重要的地位。据报道,沣西遗址中发现的狩猎工具为农业工具的一半以上,便是其证。这种狩猎工具以骨、角材料为主,铜镞发现较少。另外,还发现不少牛、羊、猪、马等遗骸,反映了当时饲养家畜的情况。狩猎虽然是公社农民生活资料的重要补充来源之一,但是12详见《积微居金文说》,第26页、第27页。

如同《诗经·魏风·伐檀》所说的,奴隶主贵族虽然“不狩不猎”却“庭有县特”,占有别人的劳动果实。

阶级关系奴隶主贵族西周时期的奴隶主贵族阶级主要是以他们所封的土地广狭而决定级别的。当是最高的奴隶主贵族是周王,又称“天子”。所谓“天子”即“上天之子”或“上帝之子”。在他们看来,宇宙间最高的统治者是“天”,是“上帝”,周天子就是“天”或“上帝”派在人间的代表,所谓“天立厥配”(《诗经·大雅·皇矣》)就是这个意思。周天子既然从天帝那里取得了统治人民和土地的权力,所以他们这些天帝之子在法理上便成了当时人民和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尚书·梓材篇》说:“皇天既付中国民越(与)厥疆土于先王;肆(故)天维德用,和怿先后迷民,用怿先王受命”。意谓老天既然把中国的人民和疆土付给了我们的先王,所以王要照着美德去做,使迷惑的人们和悦,而领导他们以完成先王所接受的使命,便是这个思想的表现。

其次是诸侯,亦称“公”、“公侯”或“伯”。《诗经·邶风·北门篇》:“王事适我,政事一俾益我”里的“王”,似指卫侯,不指周天子。《尚书·梓材》云:“已!若兹监。惟曰:欲至于万年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也称康叔为王。诸侯国就是小王国,所以诸侯亦可称王。

再次是大夫,它是天子、诸侯国内的实际上执行政务的人。《诗经·小雅·雨无正》云)“周宗既灭,靡所止戾。正大夫离居,莫知我■;三事大夫,莫肯夙夜。”这里的“正大夫”,指六卿百官之长;“三事”,指三公;“大夫”,指六卿及中下大夫也。可见他们是王朝中的行政官。大夫的封地叫“采邑”,是由天子或诸侯分封的。

最基层的统治阶级是“士”。《国语·晋语四》云:“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韦昭注“士食田”云:“受公田也。”可见,这里的“士”与以后平民的“士”不同。古籍中凡言统治阶级,皆称天子、诸侯、大夫、士,士以下始称为庶人。《荀子·富国篇》云:“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邾公■钟》铭又云:“台(以)匽(宴)大夫,台喜者(诸)士。”可见,“士”为最基层的奴隶主贵族。

“国人”和“庶人”西周社会的平民阶级是“国人”和“野人”(即“庶人”),他们是当时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周族武装殖民时所营筑的城邑通常有两层城墙,内者曰城,外者曰郭。郭内称曰“国”,孟子所谓“三里之城,七里之郭”(《公孙丑下》),环周七里的小面积就是古代的“国”。居住在城郭之内的称为“国人”,以别于郊外的“野人”或“鄙人”(即“庶人”)。“国人”或“野人”都是脱胎于原始公社的公社农民,灭商后的周族公社农民与奴隶主贵族一起分别驻守在城邦或都邑,被征服的商族等公社农民则居住在野、鄙之中,或录属于“国”,或隶属于采邑即“都”和“邑”。西周时期实行一种嫡长子继承的制度,他们世为大宗,余为小宗。五世之后的小宗与奴隶主贵族的大宗逐渐疏远,也就成了“国人”的主体部分。“国人”与奴隶主贵族由于还保存着某种血缘关系,并以公社形式联系着,加上他们处于征服族的地位,因而便有着传统的参政权力。

《■■》铭的中的“邦人”即“国人”有力量“虐逐氒君毕师”,和西周末期的“国人”有力量流放厉王于彘是一样的。在西周列国中,也有这类事情发生。厉王稍前的齐国,胡公一派的薄姑人和献公一派的营丘人政争,历数十年之久,献公“乃与其党率营丘人袭攻杀胡公而自立”(《史记·齐太公世家》),获胜。两周之际,晋国也有类似的政治斗争。庶支曲沃庄伯及其子武公夺翼都嫡系晋君之位,五度倾覆翼派,但是“晋人之众”(《史记·晋世家》)还是不服曲沃派。这里所说的“晋人”即“国人”。由于史料残阙,虽然不能确知西周各地“国人”干政的具体内容,但从一些零散材料辅之春秋史实推测,西周时期“国人”的政治力量当不减于春秋。由此可知《周礼》中的询万民三政,即“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秋官·小司寇》),绝非虚构。

“国人”与政的另一方面则是有服兵役的权力和义务。“国”中是“国人”合族聚居的地方,在《周礼·小司徒》、《乡大夫》的职守之中,有“起兵役”的责任,这种职守,却从未见于《遂人》中任何相当的官职。由此可知“国人”当兵,而“野人”是不当兵的。这从周初伯禽就封于鲁国之后,“淮夷徐戎并兴反”(《史记·鲁世家》)时,伯禽在费地誓师的话中,可以清楚地看得出来。例如,他对“国人”说:“善■(予备)乃甲胄,敿(选择)乃干,无敢不弔(善)。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而对“野人”却说”“峙乃桢■;甲戌,我惟筑。..峙乃芻茭,无敢不多;汝则有大刑。”(均见《尚书·费誓》)西周时期的军队由“国人”组成,因为“国人”或是周族奴隶主贵族的后裔,或是周族东移的公社农民,不仅保有传统公社的遗习遗制,而且还有公社的联系,所以军队的组织还贯穿有氏族血缘的因素。这种军队组织和公社组织一致的军队是当时国家武力的主干。他们在家“世同居,少同游”;作战则“夜战声相闻足以不乖,昼战目相见足以相识,其欢欣足以相死。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是故守则同固,战则同强。”(《国语。齐语》)由于“国人”与当时的统治阶级有着血缘关系,又是甲士,所以“国人”也就有着受教育的机会。从《国语·齐语》所记:“昔圣王之处士也,使就闲燕(尹知章注云:“闲燕,谓学校之处。”)..闲燕则父与父言义,子与子言孝,其事君者敬,其幼者言悌。少而习焉,其心安然,不见异物而迁焉”,看来,《周礼·大司徒》职所记内容:“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是可信的。这种教育内容不但反映了传统的公社习惯,而且又能使“国人”在德、行、艺的学习中,既能知礼,又能用兵,同时也能巩固“国人”与奴隶主贵族的团结,进而达到镇压和剥削“野人”和奴隶的目的。

“国人”是当时的平民,但也受当时奴隶主贵族的剥削,这就是孟子所说的“国人百亩而彻”(《孟子·滕文公篇上》。彻法内容,历来论者,说法不一,但从周初形势看来,赵岐的彻法之说,较为近理。他说:“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孟子注》)可见,彻与赋是有密切关系的。《汉书·食货志》云:有赋有税。税谓公园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录食,庶事之费。

《汉书,刑法志》也说:“税以足食,赋以足兵。”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赋与税是有区别的。赋是作为“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而征收的。这从先秦古籍中的赋作兵赋解不作田赋解更能得到进一步证明。这样看来,西周时期的彻法,当与兵赋有关。前面已经指出,“国”中的公社农民,除了平时从事农业生产外,战时还有当兵作战的义务,为此他们需要供给国家兵甲车马之费。他们向奴隶主贵族所交纳的赋,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所谓“国中什一使自赋”(《孟子·滕文公篇上》)就是这个意思。我们知道,在原始社会时期,每一个公社成员就是一个战斗员,作战是他们的权力,也是他们的义务,同时,作战时所需要的武器、马匹、粮食等也要自备。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剥削“国人”的彻法即“赋”,可能就是由此演变而来的。

“野人”亦即“庶人”,与西周的统治阶级没有血缘关系,他们的主要来源是被征服族的人民。庶字,似有卑贱、藐小、旁出和次等诸义,例如,庶子,庶姓就是指的次于嫡长子和姬姓的人。古籍中称“野人”作“庶人”,可能也有次于周族奴隶主贵族、周族乎民的含义。武王灭商和东征胜利以后,他们对于被迫迁于成周的殷民称之为“殷庶”或“庶殷”(《尚书·召诰》),对一般被征服的部族和小国,则称之为“庶邦”。《左传》昭公三十二年说:“三姓之后,于今为庶。”杜注云:“三后,虞、夏、商。”可见,不但殷亡后的人民成为庶人,而且虞、夏灭亡后的人民也成了庶人。西周时期的庶人与“国人”不同,前者是外族,后者是本族。唯其如此,他们的地位差异,不但表现在政治上,在法令税役上也极悬殊。

西周时期的被征服者殷族等居住在“野”里,主要担当农业生产,担负供给“天子奉养、百官录食,庶事之费”,他们仍然保有公社组织,以公社共同体的形式而不是以个别家族或个人,受到奴隶主贵族的“七十而助”和“五十而贡”的剥削。孟子所说:“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均见《孟子·滕文公篇上》),则充分道出了上述事实。正因为“国人”与“野人”的地位之不同,在《周礼》一书中也看不到六遂的野人建学受教育的迹象。六遂的官吏职守,大都说的“掌其政令”、“掌其戎令政事”和“掌其教治政令”等,从未见列“庠序”、“賓兴”一类的记载。由于六遂的“野人”只是从事农业生产,因而六遂的官吏职守中都说:“趋其稼事而赏罚之”(《县正》)、“趋其耕耨,稽其女功”(《鄼长》)或“以治稼穑”(《里宰》)。《遂人》职还说:凡治野,以下剂致甿,以田里安甿,以昏乐扰甿,以土宜教甿稼穑,以兴耡利穑,以时器劝甿,以疆予任甿。“甿”,郑康成注云:“变民言甿,异内外也、甿犹懵懵无知貌也。”这里把“野人”不作“田民”而称为“甿”,亦作“萌”或“氓”1,可能反映了“野人”不能建学受教育,“懵懵无知”这一历史实际。

由于“野人”即庶人的身分地位比“国人”低,目前不少同志主张庶人就是奴隶,恐难成立。把庶人说成奴隶的主要根据是《大盂鼎》铭中的一句1详见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湖北发掘队:《湖北圻春毛家家咀西周木构建筑》,《考古》1962年,第1期;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上村岭虢国墓地》1959年,科学出版社,第19页;郭宝钧等:《一九五二年秋季洛阳东郊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5年第9期。

话:“锡女邦嗣四白,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人鬲千又五十夫。”他们说“人鬲”就是奴隶,“自驭至于庶人”统统包括在“人鬲”之内,因而就都成为奴隶了。其实,未必如此。我们同意铭文中的邦司、夷司,以及人鬲,驭、庶人等都是按被俘以前的身分称谓说的。他们由周天子赐给贵族之后是不是都成了奴隶了呢?铭文中没有说明。即使他们已经成了奴隶,那也不能根据这段铭文证明庶人本来就是奴隶。西周和春秋是两个相续的历史阶段,因此春秋时期史料里对于阶级的排列顺序,是很有参考价值的。《左传》桓公二年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貮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左传》襄公十四年又说:“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貮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暱。”这说明土以下直到庶人、工商,都只有家庭组织,而无贵族阶级那样大宗、小宗的宗法,因此士只有“朋友”或“隶子弟”,庶人、工商、皂隶则只有“等衰”和“亲暱”的差别。但是,庶人工商和皂隶牧圉分为两个阶级,则是非常明显的。《左传》襄公九年云:“其卿让于善,大夫不失守,其士竟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这说明工商和皂隶都有专门技艺,因此说他们“不知迁业”,并非说两者为同一阶级。《左传》昭公七年又说:“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这条材料只是数的贵族与奴隶两个阶级,而不数庶人工商,这恰好证明庶人工商不是奴隶,而是平民阶级2。还有解放后出土的《宜侯夨■》也有赏赐庶人的记载,论者亦以为是奴隶。铭文中说:周王赏赐宜侯的有田土、有邑落、有人民,又值周初伐商之后,这是“封国”。如果说赏赐的人都是奴隶,奴隶不能有姓,也无称“在宜王人”、“宜庶人”的道理。“奠”即“郑”,和“奠七白”一起封赐的“[千]又五十夫”3,当是他们所属的“庶人”。这里的赐土赐民,是指周天子将其征服地区划归被封者的统治区域而已。铭文中“才宜王人”、“宜庶人”和“郑七伯”,皆非奴隶。参证前述,庶人、庶民都是奴隶的说法,自应消歇。

论者或谓凡是被赏赐的都是奴隶的说法,也非确论。我们知道,在残有公社的古代社会中并没有完全自由的农民,即令是公社农民也不是完全自由的。《周礼·地官·比长》职称:“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若徒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地官·邻长》又说:“徒于他邑,则从而授之。”当时的公社农民就是这样被束缚在公社之内,他们是不能随意迁徙的。不仅如此,公社农民还常被奴隶主贵族当作隶属于自己的而被赏赐、交换出去。这种现象,在古代埃及和两河流域的一些国家里也是不乏其例的。

奴隶西周时期的奴隶,一般叫做“臣妾”、“臣”,“鬲”等。例如《尚书·费誓》说:“马牛其风,臣妾逋逃。..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大克鼎》铭云,“易女井家■田于■,目(以)毕臣妾。”《令鼎》铭又云:“姜赏令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这里的“臣妾”和牛马并论,当指男女奴隶。鬲即隶字,亦指奴隶。这种称呼一直延用到战国末期,云梦秦简,便是其证。不过,秦简中的“鬲”改用为“隶”,2《毛传》:“略,利也。”

3畟畟,《尔雅·释训》郭璞注云:“言严利。”

有时和臣妾连用,称为“隶臣妾”。周代奴隶多因其来源、职役和等级的不同而有各种各样的名目,反映了当时的奴隶被用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当时的奴隶多是由其专门分工固定下来,一般都有世袭不变的社会地位。西周时期的奴隶数量并不太多,例如《■■》铭云:“王曰:‘■,令女司成周里人■者(诸)侯大亚,■(讯)讼罚,取遗五寽。易女尸(夷)臣十家。用事。’”这个治理成周里人和诸侯大亚,并且负有断治大事的■,只能赐得“臣十家”,可以说明当时赏赐奴隶的规模是不大的。此外,还有赐“臣五家”(《不■■》)的。金文中赐奴之例,唯《麦尊》育赐二百家的记录,铭曰:“■王才(在)■,已夕,侯易者■臣二百家。”惟其“■臣”如何解释,诸家看法,尚不一致。前引《大克鼎》记载厉王赏克田七区,其中只有一区注明“(与)军臣妾”,可见西周时期的奴隶,只有少数用在农业生产上。

论者为了强调西周时期奴隶数目之多,常常征引《小盂鼎》中的如下一段铭文:“隻(获)■(馘)四千八百口二■,孚(俘)人万三千八十一人。”这里的“获■”是斩获的首级,“孚人”当然是俘虏。我们知道,俘虏虽是奴隶的重要来源,但是,并不能说他们都是奴隶。这从安阳殷墟所发掘的排葬坑的尸骨在祖庙中举行献俘告捷之礼时被杀的是战俘而不是奴隶,得到证明。至于《逸周书·世俘解》中“武王遂征四方..馘■亿有十万七千七百七十有九,俘人三亿万有二百三十”的记载,如果以武王伐纣时所能动员的力量不过是“革车三百两,虎贲三千人”(《孟子·尽心篇下》)以及直到周初周族自己还在说“大邦殷”、“小邦周”等史实测之,这段材料可能过甚其词,不可完全轻信。

国家机构和政治制度西周王朝的统治权力较之商殷王国更为强化,因而它的官僚机构和政治制度也日渐冗繁和庞大。

官制关于西周王朝和诸侯国的官僚机构,现在已略可考。

根据《诗》、《书》和金文资料可以看出,周王是奴隶主贵族的总代表,是西周王国的最高统治者。据说,周初成王时,周公为师,召公为保,“相王室“以尹天下”(《左传》定公四年)。师、保即太师和太保掌握着西周朝廷的军政大权,并且成为青少国君的监护者。这种政治上的长老监护制度,是从贵族家内幼儿保育和监护的礼制发展而来,并由此形成的一种官职。这种制度,商代已经产生。《诗经·商颂·长发》说:“实维阿衡,实左右商王。”《尚书·君奭》说:“在太甲,时则有若保衡。”“阿衡”就是“保衡”,“阿”即是“保”,原来也是教养监护的官,后来发展为国君的辅佐大臣。

从文献金文资料看来,西周中央政权有两大系统,即卿事寮和太史察。

金文中的“卿事”,就是文献中的“卿士”。《说文》云:“士,事也。”两者都称为寮,说明是当时的两大官署。《令彝》铭云:“王令(命)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受卿事(士)寮”,并且细举其目云:“明公朝至于成周,■(出)令:舍三事令,■(及)卿事寮,■诸尹,■里君,■百工,■诸侯:侯、甸、男,舍四方令。”这就说明,周公子明保即伯禽曾经主管“三事四方”,授给卿事察。所谓“三事”,就是指王畿以内的三大政事;所谓“四方”,就是指王畿以外的四方诸侯的政务。“三事”之称,亦见于《尚书·立政》和《诗经·小雅·雨无正》等篇。《雨无正》说:“三事大夫,莫肯夙夜;邦君诸侯,莫肯朝夕。”胡承珙认为:“三事大大”就是《尚书·立政》所说的“作三事”,“任人谓任事之官,唯夫谓平法之官,牧谓养民之官”,“三事大夫疑为在内卿大夫之总称,对下邦君句,为在外诸侯之统称”(《毛诗后笺》卷十九),颇是。《令彝》铭中的“诸尹、里君、百工”,当即王畿以内官员的总称,就是“三事大夫”。诸尹相当于“任人”或“常任”。里君相当于“牧”或“常伯”,只是百工泛指各种官吏,和《立政》所谓“准人”稍有出入。《雨无正》所说的“三事大夫”,是指王畿以内统治的官吏,即《尚书·酒诰》中的“内服”;所说的“邦君诸侯”,是指王畿以外统治四方的诸侯,即《酒诰》中的“外服”。《令彝》铭的“■者(诸)侯:侯、田(甸)、男,舍四方令”,杨树达云:“文本当云:舍四方令,■诸侯,侯,田,男,而文却倒言之,致文字错综,不相配称,令人迷惘”4,他认为是倒装句,应读为四方令发布到四方的诸侯,包括侯、甸、男在内。这又与《雨无正》中的“邦君诸侯”相当。由此可见,卿事寮不仅主管王畿以内的“三事”,所属有“三事大夫”,而且还掌管王畿以外“四方”的政事。《左传》定公四年说:“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就是管理四方诸侯。卿事寮的长官,早期是太保和太师,中期以后主要是太师,其属官主要是“三有司”,即司马、司土(徒)、司工(空)。据古籍载,司徒是掌土地徒役的官;司马是掌军赋的官;司空是掌建筑工程等的官。三司之外有司寇,是掌刑狱警察等事的官,地位较低。又有“师氏”、“亚旅”、“虎巨”,是掌军旅的官。有“趣马”1,是掌马的官,“膳夫”,是掌王食和出纳王命的官。“古代兵刑不分,卿事寮的长官,无论太师或太保都掌握军政大权,所以召公和周公都曾出征过。

太史寮的长官是太史,主管册命、制禄、祭祀、时令、图籍等,既是文职官员的领袖,又是神职官员的首领,其地位仅次于卿事寮。《礼记·曲札下》云:“天子建天官,先六大,曰: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卜,典司六典。”这些官制虽系后人记载,但它的来源可能比较原始。这里把“六大”称为“天官”,并且看作神职是有来历的。它把大史作为六大之一,其实大史就是“六大”之长,“六大”都该属于太史寮2。太保、太师和太史都称为“公”,说明在西周中央政权中辅佐周天子的执政大臣,确有“公”的爵概。例如召公官为太保,周公官为太师,毕公官有太史、而都被尊称为“公”。在周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所以六卿职守中的多数与宗教事务有着密切关系。周代中期以后的宗教职能在政权机构中逐渐削弱,“因而明保、明公、皇天尹大保、大保之类的官职已不复见,这意味着政务官职机构的扩大、也说明西周王国的官僚机构有了发展。

前引《令彝》铭中的“四方”,指四方诸侯和方国部落,具体指侯、甸男等诸侯,也可以说是西周的地方政权。据孟子说,周制:天子为一位,公4《毛传》:“覃,利也。”

1参见《中国农学史》(初稿)上册,科学出版社,1959年第35页。

2关于商代谷物,考证者较多,意见颇不相同。于省吾云,当时有黍、齋(稷)、豆(?)麦、秜(自生稻)。详见所著《商代的谷类作物》。东北人民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7年第1期。为一位、侯为一位,伯为一位,子男同为一位,凡五等;君为一位,卿为一位,大夫为一位,上士为一位,中士为一位,下士为一位,凡六位。论者或谓上述说法的下半截大致可信,而上半截的五等爵似为附会。但是,《尚书·酒诰》说之殷制“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金文中也有公、侯、伯、子之称。

特别是西周时期畿外的封君一般都称为侯,如鲁、卫之君称鲁侯、卫侯;畿内的封君多称伯,如芮伯、郑伯等,便是其例。侯、伯当是爵位名称,西周时期称公的较为普遍,王朝中的大臣都称公,如周公、召公,公在当时也可能是一种爵位。周代真正的五等爵,有人考证就是被后人说的畿服制的侯、甸、男、采、卫。这种说法虽尚有可疑之点,大致是不错的。可见,西周时期可能是沿续殷代旧制另订了五等爵,似非完全后人的加工。按照周制,大国诸侯有时还可以兼任王室的官吏,例如周初卫康叔为周司寇,周末郑桓公为周司徒,都是其例。诸侯在其封国内设置的官制,大略与王室相等,还有军队各自成为一方之主。西周国王对诸侯拥有较大的权威,诸侯还能听命纳贡。《左传》昭公十三年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除贡纳外,还需朝觐述职,出兵从征。周天子有权干涉诸侯内政,有时还向诸侯国派遣监国的使臣,与诸侯并称为“诸侯、诸监”(《几■》)。1958年江西余干出上的《应监甗》1,当是派往应国的监国使臣所作的铜器1。

西周时期的官制,基本上是在商代的“内服”和“外服”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只是其机构更加庞大,体制更加系统而已。当时的官吏,既是贵族,又是宗亲,盘恨错节,根深蒂固,构成了以西周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对广大平民和奴隶的统治体系。

世卿与世禄西周的统治阶级都是世袭的贵族,也称世族。世族是当时统治阶级的基本力量,众多的世族形成一个政治、经济、思想的综合统治体系,因此世族和世袭制度是西周统治的核心内容。所谓“世卿”(《公羊传》隐公三年)或“嗣卿”(《佐传》成公十三年)是指在天子或诸侯之下的世族世袭地享有卿的地位并且掌有政权者。这种世卿制的出现,是他们世代占有土地,秉承氏族社会遗留的必然结果。这种世卿制度与民族集团互为表里,世代执政本于氏族共治之习,而氏族的存在也仰赖于世代把持官府,故曰:“弃官,则族无所庇”(《左传》文公十六年)。这也就是《孟子》所说的“世臣”(《梁惠王下》)。当时掌政的氏族都要尽量把持他们的既得利益,同一氏族的成员是不轻易排斥于权益圈之外的。所以,鲁有三桓,郑有七穆,原先都是兄弟,宋的华氏当权的更多。所谓“政由宁氏”(《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则是举族而言的。于是周代的贵族政治,在纵的世族制度代代相承之余,又有横的氏族集团。他们的势力庞大,每每可与国君抗衡,“家”和“国”通常并称,“安定国家,必大(指大族)焉先”(《左传》襄公三十年),便是其例。当时欲要邦国的存在,必须首先扶持大贵族,难怪鲁国的襄仲说:“不有君子,其能国乎?”(《左传》文公十二年)贵1民为萌之本字,金文作■(《齐侯壶》)、■(《齐镈》)、■(《克鼎》)等形,各种子冒地而出,上象子叶,下为其根,引伸为凡草木萌芽皆谓之民,民人之民,乃借义。历代统治阶级有种种侮辱民人的释义,如:“民盲也。”;“民,冥也”;“民,氓也”,置民于“懵懵无知”、“冥顽无知”之列。1斯维至:《论庶人》,社会科学战线》,1978年第2期。

族亦以“用■■(绸缪)奠保我邦我家”(《叔向父■》)自命。这种氏族集团,古人称之为“巨室”,所谓“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均见《孟子·离娄上》),巨室自有政治资本,不是国君诸侯随意能贵能贱的。

西周世族有和周王同姓异姓之分,他们的形成各有特点。周王室的世卿巨室大多是周初东征的贵胄,不是周王之亲戚就是传统大氏族的后代。周初东征之际,往往有的儿子在外殖民建国,有的儿子留守王室辅政,此即春秋时代随武子所说的“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举不失德,赏不失势”(《左传》宣公十二年)。这里的“内姓”指同姓,“旧”谓世臣也。例如,周公旦的长子伯禽封镇于鲁,称鲁公,他的次子则在王室世袭父职,代代称周公,为王朝卿士。宣王初立,周公、召公辅政,这个周公当然不是周公旦,而是他的后裔。春秋时,《左传》桓公五年有周公黑臂,庄公十六年有周公忌父,文公十四年有周公阅,成公十一年有周公楚,可见周公旦之后,世为王朝卿士。召公奭辅佐成康,为太保,其子孙世世代代称召公。宣王时,有召穆公虎,《左传》僖公十一年有召武公,文公五年有召简公,可见,召公奭之后,也世为王朝卿士。尹吉甫为宣王卿士,《左传》成公十六年的尹武公,昭公二十三年的尹文公,当是尹吉甫后也世为王朝卿士。虢仲、虢叔是武王之弟,宣王时,有虢文公谏王“不籍千亩”,他是虢仲之后还是虢叔之后不详。春秋时,《左传》隐公元年有虢公忌父为王卿士。其后,虢公林父将右军与桓王同伐郑,可见虢氏之后也世为王朝卿士。

这种世官制度,在金文资料中也有反映,例如《录白■■》云:王若曰:“录白(伯)■!■!自乃且(祖)考又(有)`(勋)于邦周,右(助)(开)四方,■(惟)弘天令(命)”。2这里明确地记述了录伯■先人缔造周邦的功劳。他们在周初建国时,或“受民受疆土”,或担任要职,子孙继承余荫,世世接替,所以金文中常有“井(型)乃且(祖)”、“则乃且”或“■(更)乃且”之类的记录。这些记载,除指效法祖先之德以对周室尽忠外,还指其继承祖先的官职言。如云:[王]若曰:“舀,令女更乃且考司卜事。”(《舀鼎》)王乎尹氏册令舀曰:“■乃且考乍冢司土于成周八■。”

(《舀壶》)

王乎年史令趩且考服。(《趩■》)

金文中多以“子子孙孙永宝享”作结语。我们知道,礼器既然是代表一种身分、阶级和职位,那么子子孙孙可以享用礼器,其职守或地位必然也是代代传下去的。但是,这种职守的传递,需要通过“再封”礼仪才得承认。也就是说,奴隶主贵族后来的职官是由周王授予的,如果授受双方之一有所改变时,就须举行一次授职典礼,才能世官其职。例如,《师虎■》云:王若曰:“虎,■(载)先王既令乃取(祖)考事(仕),啻(嫡)官司左右戏毓荆。今余佳师井(型)先王令,今女■乃取考,啻官司左右戏毓荆,苟(敬)夙夜勿■(废)肤令。”

《师虎■》是共王时器,师虎之职不知传了几代,先王封师虎继承其祖考官职,今王新即位,又封师虎,把其官职又说一遍。这类事情又见于《善鼎》、《蔡鼎》等铭。由此可推,上引“■乃且考”之类的铭文,大概都是奴隶主贵族死2江苏省文管会:《江苏丹徒县烟墩山出土的古代青铜器》,《文物参考资料》,1955年第5期。后,周王对其子孙之再封,他们如无罪过,原有的职官是不会被褫夺的。关于西周世官制的详细情况,因为史料残阙,虽难确指,但从若干典籍和有关的金文资料中还是可以寻出蛛丝马迹的,并可知道,列国贵族的参政也是代代相传,而且势力颇大,所以叔孙豹说:“若夫保姓(世代保持贵族地位)受氏,以守宗祊,世不绝祀,无国无之”(《左传》襄公二十四年)。据载,叔孙豹在听完范宣子的数千年宗谱后,淡淡地说:“此之谓世禄,非不朽也”(《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范宣子讲的是“世官”,而叔孙豹却说“世禄”,这是为什么呢,原来,周代的世官世禄不能分开,所以战国时代的孟子也说:“仕者世禄”(《孟子·梁惠王下》)。我们知道,周初封建、授土、授民后的周王也常常赐田,公侯也赐田家臣。这些赏赐的田土都是世袭的,那时贵族的官职和采邑互为表里,官既是“世官”,禄也就是“世禄”了。孟子为滕文公筹策立国时,曾经主张“卿以下必有圭田”,以“野人”“养君子”,孟子叫它为“分田制禄”(均见《滕文公上》)也反映了这一历史事实。世官与世禄虽二实一,所以前边所说的“再封礼”既是为了继承官职,也是对于世禄的再承认。例如《伯旟鼎》云:王令■医■曰:“嗣乃且考■于■。”

这里周王既使伯晨继承其祖考,据有■地,那么这块土地便为伯晨永久占有,成为他的世禄领邑了。西周时期的奴隶主贵族就是这样靠着“大官大邑”而“庇身”。可见,领邑不但是奴隶主贵族的世禄,同时也是他们的“守其官职,宜族宜家”(均见《左传》襄公三十一年)的政治资本。

军队与刑法属于西周王室的军队有虎贲和周六师、殷八师。

虎贲是周王的禁卫兵,不参加生产,武王伐纣时,便以他们为先锋。《尚书》中的“虎臣”,金文中的“左右虎臣”、“虎臣”,当是虎贲中的头目,也是周王的亲信。周六师是由“国人”组成的,因为他们宿卫在宗周所在的西土地区,所以金文中又称它为“西六师”。六师是周的主力军,昭王、穆王时期,曾率他们外出远征。西周王国分为六乡,乡是公社的最大单位。六乡可能是从过去的六个部落转化而来的。西周尚未形成国家时,周族可能是由六个部落组成的部落联盟,形成奴隶制国家以后,六个部落便成了六乡,原来六个部落中的各个部落都有一支由公社成员组成的武装力量,到了此时就变成了西周王朝的“六师”即六军。

殷八师又称“成周八师”,驻守在成周,是由殷遗民编成的,但其将帅则由周人担任。周人对南方各族的几次征战,往往是六师、八师并用。一师,相当于古代文献中所说的一军,计一万余人,可见,当时周王的常备军已达十四万人以上。这就是周王能够保持“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季氏》)的武装力量。分封各地的诸侯国也都拥有一军到三军的军队,例如,鲁国征伐淮夷时,发动“三郊三遂”(《尚书·费誓》),就有三军之众。西周时期的奴隶主贵族就是依靠这些军队镇压平民和奴隶的。

西周时期的“国”中的公社农民和虎贲不同,他们平时耕地,只有战时才出征当兵,杨树达谓士、事、葘古音并同,《说文》以“事”释“士”,东方人以物臿地中为“事”,古书中“菑”亦作“臿”。“盖耕作始于立苗,所谓插物地中也。..事今为职事事业之义者,人生莫大于食,事莫重于耕。”而甲骨文之“士”作“⊥”,一象地,象苗插地之形,与上说合1。士之为1杨树达:《积微居主文说》第23页。

农事,并有作战义务,系源于氏族共同体公社成员共耕之遗习,战国礼家还知这脉传统,如云:“问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耕矣;幼则曰能负薪,未能负薪。”(《礼记·少仪》)士本来就是耕农,故其子长则耕。《管子·问篇》一书中也多透露这种意思,问“士之身耕者几何家?”、“士之有田宅、身在陈列者几何人?”士要耕种的,所以又问“士之有田而不耕者几何人?身为何事?”其子弟当然也要耕作,所以又问,“国子弟..率子弟不田、弋猎者几何人?”这里既曰“士”,又曰“国子弟”,既曰“身耕”,又曰“陈列”,这也是古代的士、国人、公社农民三者实一,他们平时种田、战时出征的有力证明。西周时期的军队组织和公社组织是一致的,所以不仅当时“国”中公社农民身兼战士,其公社头目也兼任军队的军帅。这队《国语·齐语》里所说齐国情景,也可推知西周时期更当如此。这种由公社农民所组成的军队,每年在农闲时间进行古代文献中所说的“春苗”、“秋搜”、“冬狩”以检阅,全体壮年男子都须参加,因而《礼记·郊特牲》说:“唯为社田(陈澔注云:“为祭社之事而田猎”),国人毕作。”这种“大搜”和欧洲法兰克王“三月阅兵”的性质颇为相似,而“三月阅兵”的前身就是法兰克人的人民大会。可见西周“社田”,可能也是原始社会时期的那种人民大会演化而来的。

西周时期的作战主力是甲士即车兵,他们是由“国”中公社农民中征发而来的。作战时,每辆兵车除甲士外,还有御者一二人,徒兵十人。《禹鼎》所说的:“率公戎车百乘,斯(厮)驭二百,徒千”,便是其证。“驭二百”就是由两个“百夫”编成的“御”,“徒千”也就是一个“千夫”编成的“徒”。徒兵是由庶人即“野人’中征调,他们主要服军事差役,如同《尚书·费誓》所说,准备“桢■”、“芻茭”一类的器械和粮秣。西周晚期以后的车马,同前期一样也是偶数。例如虢国墓发现的四座车马坑,有三座都是一车二马。浚县的第三号车马坑,殉车十二辆,马七十二匹,平均计算,一车六马。当时所用兵器也有明显改进,如戈的胡进一步向前延长,更便于装柲,又加长了刃口;还出现了结合戈、矛特点而成的戟。西周军队就是用这样先进车马武器装备起来的,是保卫奴隶制国家的重要工具。《驹尊》,1956年出土于陕西眉县李村。同出的还有盠方彝两件,一为《盠方尊》,另为《盠驹尊》的盖。盠器铸于孝王时期,铭中记载周成王在地■亲自参加“执驹”典礼,接受马官升新驹于、闲,并赐给盠两匹马驹。这与《周礼》、《礼记·月令》、《大戴礼记·夏小正》等记载的“执驹”、“锡驹”制度相印证,说明西周时期对于马的繁养十分重视。《盠方尊》铭中的“六师”、“八师”等记载,与《禹鼎》、《克鼎》所言事同,是研究西周军事组织的重要资料。

《汉书·艺文志》有《周法》九章,《左传》文公十八年说“在《九刑》不忘”。九刑之书,今虽亡佚不可考,但在《■匜》铭中说的鞭刑、墨刑和赎刑,可与《尚书·舜典》记载的“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相印证,说明西周存在着刑罚、狱讼和盟誓制度,反映了奴隶制国家的侍征和本质。

铭文中的“■■”是刑名,或■为“■■”或■为“■■”。从铭文意义判断,“■■”和“■■”是轻重不同的同类刑罚,字皆从黑,当属墨刑。据文献记载,墨刑是一种肉刑,属于五刑之首,是五刑中最轻者。《周礼·秋官·司刑》郑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说文解字》说:“黥,墨刑在面也。”这在《■匜》1铭中得到了证实。

《吕氏春秋·直谏》说:“王之罪当答,..引席王伏,葆申束细荆五十,跪而加之于背。”《■匜》铭中的“■”字象手持鞭抽打人背形,当是鞭字的初文。《■匜》铭中出现鞭字,说明最迟在西周后期已经有了鞭刑。《尚书·吕刑篇》记有赎形条款,作为刑法的辅助手段。《■匜》铭中的牧牛最初被判为墨刑,后来议赦,改判为另一种较轻的墨刑,但没有罚金。第二次大赦,免去墨刑,鞭千减半,罚金“三百寽”。如果《吕刑篇》的记载属实,说明西周末年的赎刑办法有了新规定,罚金数字较前增多。代表奴隶主贵族利益和意志的刑法,是不平等的。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的规定下,当时的贵族犯了法,可以依据他们的特权交纳一定的“寽”而免去刑罚。

为了防止公社农民的逃亡和暴动,当时不仅有“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桥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周礼·秋官·禁暴氏》)的规定,又把他们编为“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埋葬”(《周礼·地官。族师》)。这种类似后世的连坐法的实施,一方面反映了周代刑法中原始共同体的残余即保留着对犯罪的集体负责制,又在保护当时逐渐兴起的私有制。

宗法和礼制西周王国还利用从原始社会父系氏族组织蜕变发展而来的血缘宗族关系——宗法制度,作为奴隶主贵族阶级统治的工具。

宗法制度是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继承法,也是继统法。实行这种继承法,必须首先严格区别嫡庶关系。例如,天子世世相传,每世天子都是嫡长子继承父位而为第二代天子,奉戴始祖,是为“大宗”。其同母弟与庶兄弟封为诸侯,是为“小宗”。每世的诸侯也是由嫡长子继父位为第二代诸侯的,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封为卿大夫,是为“小宗”。每世的卿大夫也是嫡长子继父位为第二代卿大夫,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为“士”,是“小宗”。士的嫡长子仍为士,其余诸子为庶人。诸侯对天子为小宗。但在其本国为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但在其本族为大宗。可见,凡大宗必是始祖的嫡系子孙,而小宗则或宗其高祖、或宗其曾祖、或宗其祖、或宗其父,而对于大宗则都为庶。依照宗法的规定“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礼记·大传》)。因为大宗的始祖只能有一个,不可能有两个。所以大宗永远是大宗。至于小宗由于族类繁衍的结果,分家出去,另立门户的人越来越多,小宗也就不断增加,一般到了五世就必须分出一些子孙。就是说《礼记·丧服小记》的:“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在继高祖者也;是放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称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所以万斯大曾说:“宗法何昉乎?古之时,诸侯之嫡长子为世子,嗣为诸侯;其余支庶之后,族类繁多,惧其散而无统也,因制为大宗小宗之法。”2以例言之,文王的嫡长子武王是大宗,被封为诸侯的文王其他的儿子如周公,就是小宗。武王和周公的关系,从血统上来说,虽是兄弟,但从政治上来说已变成君臣关系,因此,只1扶风黄堆村出土的■■觥盖,铭中的■■当是周昭王时期的人,曾任■马之职,辅佐昭王南征荆楚。“趣马”当即《周礼·夏官》的“趣马”,职司王室马匹。

2参见杨宽:《西周中央政权机构剖析》,《历史研究》,1984年第1期。有武王才有祭祀文王的特权,周公是没有这种资格的。周公只有在武王的统率之下,才能参加文王的祭典。这是因为武王是周公的大宗。所谓“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就是这个意思。周公被封到鲁国后,他是鲁国的始祖,也就是所谓别子。依据规定,则“继称者为小宗”,所以周公的儿子伯禽及其嫡系后裔,对周天子来说,就变成了小宗。但在鲁国内,他是继承其始祖周公的,也就是继承“别子”的。按照“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的规定,伯禽又是大宗。被分封为卿大夫的周公的其他儿子,即伯禽的诸弟,对于伯禽来说,又变成了小宗。同样道理,在鲁国,只有伯禽及其嫡系子孙才有祭祀周公的特权,伯禽的诸弟只有在他的率领之下,才能参加祭祀周公的祭典。卿大夫和士的关系,也是如此,卿大夫是大宗,士是小宗。

根据《礼记·丧服小记》和《大传》为代表的汉儒的解释,宗法制度是卿大夫士的继统法,与天子诸侯无涉。所以他把君统与宗统分开,以为天子诸侯的继统为君属于君统,卿大夫士的继统才是宗统,而宗法制度是指后者说的。因此《礼记·郊特牲》有“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的说法。清代学者更加强调这点,例如穆瑶田就把宗法制度看成是“以兄统弟”的“兄道”(《宗法小记》)。这个看法与古籍、金文所载不合,因而颇难成说。例如《诗经·大雅·文王篇》云:“文王孙子,本支百世”,是说文王既然为君,他的子子孙孙就是百世不迁的大宗。《诗经·大雅·板篇》又说:“大邦维屏,大宗维翰。”“大邦”,指诸侯;“大宗”,郑玄注云:“王之同姓之适(嫡)子也”,前句是就政治关系而言,后句是就宗法关系而言。这里是把周天子和同姓诸侯的政治关系和宗法关系视为一体的。这种思想在金文中也有反映。例如《善鼎》云:“余其用格我宗子雩百姓。”这里是把“宗子”与“百姓”对列,似也说的是本宗子弟。特别是1956年出土的《盠驹尊》铭文中,说得更为明白1。这个贵族自称是周天子的“旧宗小子”,即周天子的同族人,在“对扬”天子的宠遇时说:“万年保我万宗!”,在另一铜器《盠方彝》铭中又说:“万年保我万邦:”这里的“万宗”是就宗法关系而言,“万邦”则是就君臣关系而说的,也没有把君统与宗统分开。正是因为周天子有这种关系联系着,他在当时才能具有无上的权威。《诗经·小雅·角弓》云:“骍骍角弓,翩其反矣!兄弟昏姻,无胥远矣!尔(指幽王)之远矣,民胥然矣!尔之教矣,民胥傚矣!此令兄弟,绰绰有裕:不令兄弟,交相为瘉。..毋教猱升木,如涂涂附,君子有徽猷,小人与属。..雨雪浮浮,见曰流。如蛮如髦,我是用忧!”诗中一再宣扬:必须团结宗族,巩固其统治,然后才能征服“小人”,否则宗族涣散,“小人”反上,如猿升木,则将无法统治。看,宗法关系在周天子的眼里该是多么重要!上引诸例无不充分证明西周天子和诸侯都以君统与宗法合而为一,这和汉儒以来的宗法说,正好相反。

由于西周奴隶制国家体制是与宗法关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各级奴隶主贵族十分重视“宗子”的特殊地位,十分注意树立牢固的“尊祖”观念,对祖的尊重,主要表现在祭祀上,但是在当时并非所有的子孙都有祭其祖先的资格。例如继祢者只能祭祢,继祖者祭祖,继曾祖者祭曾祖,继高祖者祭高祖,各有其所宗及其所祭。凡非其所继,皆不能祭,只有继始祖者的“宗1朱心持:《江西余干黄金埠出土铜甗》,《考古》,1960年第2期。子”一系才是有主祭的特权,其余的都没有祭始祖的资格。但是,不论什么人又不能不祭祖,而为了要祭祖,只有尊敬那能祭始祖的“宗子”。所以《礼记·大传》说:“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这样一来,“宗子”的地位便重要起来,祭始祖的“宗子”便被诸庶子所敬,因而无形中便得到了统治他们的作用。西周时期,从政治上讲,一国无二君;从宗法上讲,一庙无二祭主。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为中心,表示“尊祖”和“敬宗”,这就成了维护宗法制度的基本信条。

宗法制度不仅应用于周室的同姓间,而且和异姓诸侯间也有关系。周制,同姓不婚,而异姓则互为婚媒。所以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周初的封诸侯、建国姓,就是把氏族组织扩大为政治组织,也就是氏族组织变成国家机关,奴隶主贵族通过宗法制度,建立了一套周密的统治网。

在西周奴隶社会里,依照血缘的亲疏远近分成许多等级,联系这种等级关系的是血缘,维持这种等级的则是礼制。在原始社会里,人们的意志和感情服从于集体,其言行以自然形成的风俗、传统为准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2。这种原始礼在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由于公社的残存,并没有烟消云散,反而把那些不平等原则法定化、神圣化,彼推广出去,用以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一些仪式也被固定化,涉及面更为广泛、庄严、典重,并且通过各种途径贯彻到人民中去。周代社会的礼就是这样在原始礼的塞础上演变而来的。

西周的“礼”与“仪”同义,所以礼仪二字常常连用。《诗经·小雅·楚茨篇》的“礼仪卒度”、“礼仪既备”便是其证,礼的内容,主要包括冠、昏、葬、祭、享、燕、朝聘、衣服、车马和宫室等。春秋以后,礼的概念逐渐扩大,几乎包括一切具体的典章制度。礼有“贵贱有等”(《礼记·坊记》)、“长幼有序”(《孟子·滕文公上》)、“朝廷有位”(《礼记·坊记》)、“男女有别”(《礼记·大传》)和“贫富轻重皆有称”(《荀子·礼论》)等作用,礼是奴隶主贵族统治人民的重要绳索。

“礼”与道德和法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礼”所表现的总问题也就是所谓“意志”、“责任”、“必然和自由”等问题。“礼”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另一种形式的表现,是强加给被统治阶级的责任,被统治者如果触犯了“礼”中所体现出来的阶级统治原则,就会受到非自由的对待。因此,“礼”决不是什么阶级的和谐,而是阶级的另一种方式的强制。“礼”从属于特定的道德,在阶级社会里,超阶级的道德是不存在的,因此,把来自原始社会而演变为阶级社会的“礼”,说成是原始社会的民风民俗是不对的。马克思说:很明白,在这里和在那处一样,“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利害关系,总是要使现状当作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要把它的由习惯和传统而固定化的各种限制,当作法律的限制固定下来”1。这里所说的法律也就是周代的“礼”。周代的奴隶主贵族阶级把从过去习惯传统一切有利于他们的东西都固定下来,变成不可侵犯的“礼”,它自然就成了维护和巩固奴隶主阶级统治的工具。

《左传》桓公二年说:“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2郭沫若:《释应监甗》,《考古学报》,1960年第1期。

1参见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释文。

是以政成而民听”。这就是说:“礼”的作用,一方面规定统治阶级内部依据身分不同的“礼”以维护其等级关系以及他们某种程度的血缘关系;另一方面,又在于加强统治者对于平民和奴隶的统治。商周时期是兵刑不分的,用刑就是用兵,每一诸侯国的国君都有权用兵,因而亦可以用刑。由于兵刑不分,因而“礼”和“法”也不能分,非礼就是非法,犯法就要用刑,用刑就要用兵。《荀子·富国篇》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杨倞注云:“君子用德,小人用刑”;《礼记·曲礼上》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都是说的在统治阶级内用“礼”,统治人民之道用“刑”。由此可见,西周时代的制礼的目的,正如《礼记·乐记》所说:“礼乐刑政,其极一也。”

敬天保民思想西周奴隶主贵族不但强化了国家机器,建立了宗法和礼制,而且还相应地发展了敬天保民思想,加强其对被压迫阶级的精神奴役。在“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社会里,宗教世界观占据着支配地位。《尚书·西伯勘黎》记载西伯灭黎之后,形势对殷颇为不利,纣臣祖伊奔告于王时,纣王说:“呜呼!我生不有命在天?”这句话洁生生地反映了殷人迷信天命的思想状况。周人也相信天,但不象殷人那样迷信,而是采取一种敬天命、尽人事的态度,提出了“天不可信”(《尚书·君奭》)、“天畏(威)棐(非)忱(诚)”(《尚书·康诰》)的思想来。《诗经·大雅·大明篇》云:“明明在下,赫赫在上。天难忱(信)斯,不易维王!天位(立)殷■(敌),使不挟(有)四方。”《大雅·荡篇》”也说:“荡荡上帝,下民之辟(君);疾威上帝,其命多辟(乖辟)。天生■民,其命匪谌;靡不有初,鲜克有终。”这种思想也见于《尚书·唐诰》、《君奭》中。周人一方面怀疑天,另方面又在敬天,这在表面上似乎是一个矛盾。其实,从周初的一些记载中不难看出,凡是尊崇天的话,都是对着商族及其旧属方国部落说的,而怀疑天的话,则是向周人自己讲的。由此可见,周人的敬天思想,只是一种策略,这和禁止周人酗酒而放纵殷饮酒一样,是一种具有政治目的的统治措施。

武王伐纣,管蔡以武庚叛等周初一连串的政治事件使得西周奴隶主贵族逐渐懂得,天命无常,民意才是现实的。所谓“天畏忱,民情大可见,小人难保”(《尚书·康诰》),正是周公告诫康叔要重视人民的意愿。又说:“肆汝小子封,惟命不于常,汝念哉!”这又是周公教导康叔天命不是常在周人手中的话。正是由于这个历史教训,当时才产生了“重民”、“保民”的思想。例如《尚书·大诰》云:“天棐忱辞(斯),其考我民。”这里是说天命无常,我必须考之于民始可信。《酒诰》所载周公对康叔所说的:“王曰:封:予不惟若兹多诰。古人有言曰:‘人无(母)于水监,当于民监’”的话,也表现在《诗经》里,例如《大雅·民劳篇》共五章,五言“民亦劳止”,又言“无俾民忧”,《小雅·天保》中的“群黎百姓,遍为尔德”和《大雅·假乐》的:“宜民宜人,受禄于天”等,也无不反映了保民、重民的思想。

周人是把天作为一种统治工具的,但是现在既然认为天命不可信,民情大可见,那么这种统治工具也就不大可靠了。在这里,周人又进一步提出了“明德慎罚”、“明德”的思想来。例如: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用肇造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康诰》)

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我不敢知曰,有夏肌天命,惟有历年;..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我不敢知曰,有殷受天命,惟有历年;..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

肆惟王其疾(亟)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召诰》)这里是从历史上寻找证明,要以夏商二代为鉴,说明“明德”能保天命,不“明德”就要失掉天命的道理。《师旟鼎》铭内多处提到“德”,鼓吹以德为奴隶主阶级的行为规范。周承商制。这种“德治”思想是从商代奴隶主阶级那里沿袭下来的。他们认为维护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就要加强德治。在提出这个“明德”的同时,周初又曾反复提出“保民”说:“今民将在祇遹乃文考,绍闻衣(殷)德言,往敷(普)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乂民。”“若有疾,惟民其毕弃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唐诰。”“明乃服命,高乃听,用唐诰民。”(均见《尚书·康诰》)这些话是周公对康叔说的,好象封国的目的就是在于安民,其实他的真正用意是在于保住周人的政权。《尚书·梓材篇》中的“惟曰欲至于万年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便是其证。“永保民”,实际上就是永保王位,用周人的话说,就是“祈天永命”(《尚书·召诰》)。综上可见,西周奴隶主贵族所以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主要是为了要控制他们的政权,不使其有隙可乘,也就是为了达到巩固奴隶主贵族对平民和奴隶的统治。

第三节 周王国和国内各族的关系

西周初期

成康之世,“天下安宁,刑错四十余年不用”(《史记·周本纪》),是周代的兴盛时期,周初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统治范围的扩大,周王室与国内各族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交往和冲突。

淮夷是我国古老的民族,分布在淮河流域。由于他们居住在周都南面,所以又称南淮夷。南淮夷不是一个国家,而是淮水地区若干国家或部族的总称。

《史记·周本纪》说:“召公为保,周公为师,周伐淮夷,残奄,迁其君薄姑。”奄即曲阜,又名弇中。淮夷之中,徐国为大。《括地志》云:“泗(水)[州]徐城县北三十里古徐国,即淮夷也。”可知徐国是商部族在东方的一支重要力量。薄姑即蒲姑。《集解》引马融曰,“齐地”,他们原住山东半岛,是齐国的先住民。经过三年的持续战争,西周奴隶主贵族在那里建立了齐、鲁等国,将他们置于周人的军事控制和政治支配之下。但是,东夷和淮夷的反抗,并没就此停止,《尚书·费誓篇》载鲁国伯禽伐淮夷和徐戎有过激烈的战争,便是其证。正因这样,灭殷后的周王室把殷八师驻防在殷之故地朝歌,主要就是为了对付东夷,镇压被征服者殷族。《小臣■■》铭云:“■!东尸(夷)大反,白懋父殷八■征东尸。”

可见,东夷反抗时周王室是用殷八师前去征伐的。

周王朝和淮夷的关系是奴隶制的剥削关系。西周奴隶主贵族称淮夷为“■畮(贿)人”(《兮甲盘》),意思就是向王朝交纳布帛贡赋的奴隶或族人。《驹父》铭所记南仲邦父派遣驹父向淮夷诸国索取贡物,就是这一关系的具体表现。古代的贡与赋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所以南宋王炎曰:“凡赋,诸侯以供其国用者也;凡贡,诸侯以献其天子者也。”1《兮甲盘》铭云:“淮夷旧我■畮人,毋敢不出其帛其积,其进人其贮。”这里的帛、积、进入当是并列的三项。“积”,即是古籍中的“委积”,当指刍槁。“进人”的“进”有“纳入”义,所以“进入”是向王朝贡纳的服役人。可见,淮夷虽然主要是入贡布帛,同时也要向周王室输送粮草和人众,后者的身分可能是奴隶1。又说:“敢不用命,则即井(刑)扑伐”,就是说淮夷必须向周王朝按时交纳布帛和其他贡物,其中包括劳动力即奴隶,否则就要受到讨伐。

《史记·吴太伯世家》记有周族太王之子太伯、伯雍逃奔荆蛮建立吴国的传说。解放后江苏丹徒出土的《宜侯夨殷》是康王分封虞仲之后于吴的记录。此铭记载周初封建授民授疆土事,至为详尽。文中的“王人”指周部族,即“国人”。“郑七伯”是原居周之畿内郑地的七个奴隶主贵族,现在把他们及其所属的人民赐给俎侯。“俎庶人”,是被征服的俎人。《吴太伯世家》说:“周武王克殷,求太伯、中雍之后,得周章。周章已君吴,因而封之。

乃封周章弟虞仲于周之北故夏虚,是为虞仲,列为诸侯。从《宜侯夨■》铭1详见《积微居小说述林·释士》。

1详见《记岐山发现的三件青铜器》,《考古》1959年第11期。

看,吴与虞仲的关系,恰与《史记》相反,因此太伯,仲雍逃奔于吴的传说是否可信,颇需研究。不过,据此肯定西周初期在今江苏境内已有周人的据点,统治那里“文身断发”(《史记·吴太伯世家》)的土著民人,并对开发长江下游一带做出一定的贡献,则是可以肯定的。

西周时期的楚人,主要分布在汉水到长江中游的两岸1。楚国始见于商代,《诗经·商颂·殷武篇》云:“维女荆楚,居国南乡”,“挞彼殷武,奋伐荆楚”,到了殷周之际,她已发展成为相当强大的一个地方势力。其西也是庸、户、彭、■等群蛮部落,北面又有邓国,都臣服于周。周王朝为了加强对南方的控制,在淮水到汉水沿岸,建立了一些姬姓国,如淮水上游有息国(在今河南息县),汉水东北有随(在今湖北随县)、郧(在今湖北安陆)等“汉阳诸姬”(《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再南到今之孝感、享山一带,已发现有大批曾国青铜器,也是成王时所封的姬姓诸侯。后来,在南阳地区,又分封了申、吕等姜姓诸侯。西周成王封熊绎以子姓之国,“辟在荆山,荜露蓝蒌以处草莽,跋涉山林以事天子,唯是桃弧棘矢以共王事”(《史记·楚世家》),每年向局王室进贡“包茅”(《左传》僖公四年》),但是由于被周王朝视之以蛮夷,因而不能参加中原的会盟。

分布在西周北部和西北部的各族是一些游牧部落,其中最强大的是鬼方和ǎ狁。远在商代中期,这些部落就紧紧跟在周族后面,企图进入渭水流域。同时,他们也是商王国的强敌。鬼方和ǎ狁来源很远,在中国历史上绵亘的时间也长。根据文献记载,尧舜时代的薰育,商代的鬼方,西周的鬼戎、昆夷、混夷、畎戎、串夷、犬戎、ǎ狁,春秋战国时代的戎、狄,秦汉时代的胡与匈奴,实际上都是指的同一族类,只是由于时间、地点、音译、诬称以及个别支派之不同,而异其称而已。西周时期,他们不顾周人的抵抗,继续向东南推进。《小孟鼎》铭云:康王二十五年,鬼方和周人发生过一次规模很大的战争。在这次战争中周人大败鬼方,俘获“人万三千八十一人”,酋长四人,还获车、马和“牛三百五十五牛”、“羊廿八羊”,使得ǎ狁暂时无力入侵,因而西北方面出现了比较稳定的局面。

肃慎是居住在今天东北境内的少数族。《国语·鲁语下》说:王灭商之后,“肃慎氏贡楛矢、石■”。可见,早在西周初年,周人和肃慎之间已经有了往来。

《左传》昭公九年记载周大夫詹桓伯之言曰:“我自夏以后稷,魏、骀、芮、岐、毕,吾西土地:及武王克商,蒲姑、商奄,吾东土地;巴、濮、楚、邓,吾南土也;肃慎、燕、亳,吾北土也。”根据已经出土的地下资料看来,这段话是较接近历史实际的,西周时期国内各族的分布概况,大体如此。先秦文献和青铜铭文中有关周与各族的记载,虽然大部分属于战争的记录,但是隐藏在它后面的各族之间的融合及其共同开发,则是历史的主流。

西周中期由于地方势力和少数族的不断发展,从昭王、穆王以后,他们与周王室的矛盾逐渐加剧,军事冲突也不断发生。与周王室较早发生军事冲突的是南方的楚国。昭王南征楚荆,屡见于铜器铭文中。例如,《过伯■》云:“过1《宗法论》,《昭代丛书》埤编补卷第一。

白(伯)从王,伐反荆。”《■■》云:“■(鼒)从王伐荆。”昭王南征之事也见于《左传》、《楚辞》、《吕氏春秋》和《竹书纪年》诸书中。《初学记》卷七汉水下引《竹书纪年》二事,其一曰:“周昭王十六年,伐荆楚,涉汉,遇大兕。”其二曰:“周昭王十九年,天大曀,雉兔皆震,丧六师于汉。”《左传》僖公四年云:“昭王南征而不复”,说明当时的楚人是很难制服的。解放后出土的《史墙盘》铭又说,昭王“广能楚荆,惟患南行。”这里的“能”为柔远能迩之“能”,是安抚怀柔之意。可见昭王对楚虽然采用了怀柔和征伐的两手政策,但并没有奏效。

《周宗钟》中的邵王郭沫若释为昭王,说不可移。钟铭云:“南国民子敢■虑我土,王■伐其至,■伐氒都。”■子,当即经传之濮子,■,伐即敦伐。铭文是说对■子的进攻给予迎头痛击,一直打到■子都邑。“■子乃遣闲来逆邵王,南尸(夷)东尸具见,廿又六邦”。昭王的这次南征虽然胜利了,但是并未巩固。

《国语·周语上》说:“穆王将征犬戎。”犬戎即昆吾、ǎ狁,是西方的羌族,也就是姜戎氏。穆王的大臣祭公谋父说,“先王耀德不观兵”,劝他不要出兵,建议采用怀柔政策。穆王不听,“遂征之,得四白狼,四白鹿以归。”所谓四白狼、四白鹿可能是大戎的八个部落名称。征伐绪果“自是荒服者不至”,说明战果很小,又损害了周王室的声威。由于昭王南征不返,周的力量已经不能控制南方,所以穆王也只好在那里建立防线,派出戍守之师。这在许多铜器铭文中都有记载,如《录■卣》云:“■!淮夷敢伐内国,女其目成周师氏戍于叶自(次)”。成周师氏即成周八师的师氏,指伯亶父,自读为次,即军队驻地。此铭是说淮夷兵力深入中原,周就在河南叶县一带驻兵防守。《录■》云:伯■(雍)父来自■(甫),蔑■■”。伯雍父是戍守叶地对付淮夷的主帅,它器又称为师雍父。■即甫,是申、甫之甫,俱在今之河南南阳附近。《■甗》云:“师甗(雍)父戍才(在)叶自,■从。师亶父■史(使)■事于■侯,侯蔑■■。”师雍父驻叶,要与甫侯取得联系,以巩固从叶县到南阳的防线。师雍父和甫侯都是南方防线上的重要人物,而叶则是当时的重要戍守地点。1厉王时期,周人和南方又有多次战争。据《■■》铭载,南淮夷曾经打到“阴阳洛”即洛水的南北两岸。当时的周王便命令■率军追御南淮夷,结果“折首百,执讯四十,夺俘人四百”。此时的南淮夷敢于深入到伊洛地带,一方面说明周王室的衰微,另一方面也表现了南淮夷的强大。这个时期的铜器铭文多有厉王南征的记载。例如《虢仲》云:“虢仲(与)王南征,伐南淮尸(夷)”。《无■■》云:“王征南尸。”但是,由于成绩不够巩固,又有对噩侯驭方用兵之事。《噩侯鼎》的“噩”同“鄂”,以在今之河南沁阳县西北的说法为是。铭中说噩侯与厉王饮酒,厉王赏他很多东西,说明此时他还听命于周。但不久,噩侯就率南夷、东夷叛变。《禹鼎》1说:噩(鄂)侯驭方率南淮尸(夷)、东尸广伐南国、东国,至于历寒。南国、东国是中原的南部和东部地区,历寒地望不详,但是噩侯的军队此时已经深入到了周境。于是厉王命西六自和殷八自伐噩,但部队“弗克伐噩”。武公又派禹率领武公的亲兵“戎车百乘,厮驭二百,徒千”,投入战斗,“休1陕西省博物馆、陕西省文管会:《陕西出土商周青铜器(三)》,1980年,文物出版社。1《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4卷,第92—93页。

获氒(厥)军”即促住了噩侯驭方,勉强取胜。由此可见,这时的周王国军队已经很弱,每次战争,皆难获胜矣。

西周末期在整个西同时代,ǎ狁经常成为周室之患。宣王时,他们已经逼近周都,《诗经·小雅·六月》说:“ǎ狁匪茹,整居焦获(陕西三原一带),侵镐及方,至于泾阳”。

他们掠夺财物,杀害人民,带来了严重灾难。“靡室靡家,ǎ狁之故”;“岂不日戒,ǎ狁孔棘”(《采薇》),则是当时一般受害人民的呼声。面对这种严重局势,宣王一方面派南仲驻兵朔方(《出车》),加强防守力量;同时又派尹吉甫还击ǎ狁,一直攻打到太原即陕北、晋北一带,取得了胜利。《兮甲盘》铭云:“王初格伐严允”,《虢季子白盘》铭记虢季子白大破严允“于洛之阳”,《不■■》铭又云:“唯九月初吉戊申,伯氏曰:‘不其驭方,严允广伐西俞..余命女御追于洛,女目我车宕伐严允于高陵。”

宣王伐严允经历时间之长,有似汉代对匈奴的战争。《竹书纪年》载宣王“使秦仲伐西戎,为戎所杀。”到幽王时,申侯、缯侯联合犬戎攻杀幽王于骊山下。可见,西周末年的戎狄势力的强盛,逼得西周统治者在渭水流域到了无法立足的地步。

宣王之世,周王室与淮夷诸部落间也是不断发生战争的。《诗经·大雅·常武篇》说:“王命卿士,南仲太祖,大师皇父,整我六师,以修我戎,既敬既戒,惠此南国。”当时伐淮夷的将帅除南仲、皇父外,还有程伯休父参加,如云:“王谓尹氏,命程伯休父,左右陈行,戒我师旅,率彼淮浦,省此徐土。”经过这次大战,徐国投降——“徐方既来,徐方既同”,“王曰还归”。宣王南征胜利后,建立了申国。申,姜姓,宣王的元舅,封之于申,地在今之河南南阳,这是对付南方的军事重镇。《诗经·大雅·嵩高》说:亹亹申伯,王缵之事,于邑于谢,南国是式,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

宣王命令召伯虎为申伯经营,并使被征服的人往为之筑城。与此同时,周人的军队又出现在江汉地区。《诗经·大雅·江汉》说:“江汉之浒,王命召虎,式辟四方,彻我疆土。”又说:“于疆于理,至于南海。”可见,此时的江汉流域已被划归周的势力范围之内。

宣王时期的一些胜利,不但没有缓和社会矛盾,挽救当时的统治危机,反而越来越暴露出内部虚弱。特别是宣王三十九年,伐姜氏之戎,大败于千亩,他所调去的“南国之师”,完全覆灭,大大削弱了周王朝的实力。这就又进一步激化了各种矛盾,周王朝的统治秩序逐渐走向崩溃。

综观西周二百余年与各族的关系史,开国之际患在东南,不在西北。通过将近四十年的奋斗,成效斐然,尤其在今之河北和山东最为成功。西周初期也对江汉淮水诸域用兵,但其成效不著,虽然在汉水以东以北建立了一些殖民邦国,所谓“汉阳诸姬”,可能其族也疏,其国亦狭,不能与《左传》值公二十四年周大夫富辰所述周初文武周公所建的二十六国相提并论,这也显示了周初在这一带武装殖民的限度,所以其后有昭王“南巡狩不返”(《史记·周本纪》)的惨败,穆王肆意雪耻,青铜铭文上的伯淮父、录伯■、伯亶父诸名将与《竹书纪年》所载“伐越,大起九师,东至于九江”可能有关。但是,共王以后,国势日趋衰弱,东南夷人遂累世大患,夷王能破太原之戎,然而“淮夷入寇,王命虢仲征之,不克”(《竹书纪年》)。《■■》铭还记述了南淮夷深入到了“阴阳洛”,便逼近了成周。西周末年,“噩侯驭方率南淮夷、东夷,广伐南国、东国,至于历寒”,周宣王在西北戎族和东南夷人的交侵之下,终于亡国。

第四节 西周的衰微与平王东迁

《史记·周本纪》历述“昭王之时,王道微缺”,穆王即位,“王道衰微”,“懿王之时,王室遂衰”,周王朝便开始走上了衰微的道路。到了夷王时期,诸侯或有来朝,他不敢坐受朝拜,甚至还要“下堂而见诸侯”(《礼记·郊特牲》)。

厉王专利与国人暴动夷王死,厉王立。这个时期的各种矛盾逐渐汇合起来,统治秩序发生了严重的危机。

厉王是一个贪暴的国王,史载他曾以荣夷公为卿士,“荣夷公好专利,而不知大难。”(《国语·周语上》)所谓“专利”,可能是把山林川泽之利收归王室所有,不准平民即“国人”利用。我们知道,西周时期的山林川泽本是奴隶主贵族和平民所能共同享用的,所以《孟子·梁惠王上》说:数■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

可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山林川泽等对于人类的用处越来越大,因而周厉王把它收归王有,触犯了平民的利益,引起了国人的不满和诽谤。为了压制舆论,厉王又派卫巫监谤,“以告,则杀之”(《史记·周本纪》)。《周本纪》《正义》云:“监,察也。以巫人神灵,肩谤毁必察也”。当时大概是派了不少刺探人员,四出搜得情况后,假托神灵发现某人暗地诽谤,随即进行惩罚。于是“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史记·周本纪》)。这时,邵公曾经进谏厉王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夫民虑之于心,而宣之于口,成而行之,胡可壅也?若壅其口,其与能几何?(《国语·周语上》)。厉王非但不听,还高兴地对邵公说:“吾能弭谤矣”(《史记·周本纪》)。但是,例如芮良夫等贵族却觉察到了“下民胥怨,财力单(殚)竭,手足靡措,弗堪戴上,不甘乱而?”并且认为:“时为王之患,其惟国人”(《逸周书·芮良夫》)。《毛公鼎》是宣王初年册命毛公,毛公所作的铜器,铭文中说到他父亲的事情时说:“弘其唯王智,乃唯是丧我或(国)。”当是指的周厉王刚愎自用,拒谏饰非的事,这与《诗经·大雅·桑柔篇》所说的“维彼不顺(指厉王),自独俾臧;自有肺肠,俾民卒(尽)狂!”完全相同;也与《国语·周语上》所说的“厉王虐,国人谤王”、“召公告(指谏弭谤)王”,“王不听”,完全吻合,由于矛盾愈来愈尖锐,到了公元前841年终于暴发了“国人”暴动。

《■》铭中明指厉王奔彘事,可知此必为宣王时器。其铭记载这次“国人”暴动说:“..有进退,■邦人、正人、师■“人又(有)罪又故(辜),乃■倗即女,乃■宕,卑(俾)复虐逐氒师,乃乍余一人咎。”这里是说,等到要进退僚属,或民众有罪过的时候,只派属员去告诉■,而自己却照样淫怠,因而造成了邦人、正人和师氏人驱逐国君和官长的事件。铭文中的“邦人”即国人;“正人”指长官之部属;“师氏人”指军旅。可见,参加这次暴动的除“国人”之外,还有“正人”、“师氏人”等,史载当时的“国入”围王宫,袭厉王,厉王出奔于彘(山西霍县),朝政由共伯和掌管,史称“共和行政”。

这种“国人”暴动,在京城以外的诸侯国中似也有所发生。《诗经·大雅·桑柔篇》当是周厉王、宣王时代芮国诸侯芮良夫所作。诗中说:乱生不夷(平),靡国不泯(乱)。民靡有黎(黎民),具(俱)祸以烬。于乎有哀,国步斯频(危险)!

可见各地都在暴动。就是在芮良夫国内也有起义。如云:忧心慇慇,念我土宇。我生不辰,逢天(大)怒!自西徂东,靡所定处!多我觏徂,孔棘我圉!

原来他也象周厉王一样,“自西徂东”,向东方逃难。这次暴动,首先是在京城爆发,后来扩展到了整个关中地区,因而,暴动沉重地打击了周王朝的统治体系,王室继续衰微,以至连王位也难维持下去。

共和行政厉王出奔彘地,继之共和行政,维持了十四年。《史记·十二诸侯年表》起于共和元年,这是我国历史有确切纪年的开始。

《史记·周本纪》说:“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这可能是司马迁的误解。古本《竹书纪年》云:“共伯和干王政。”

“共和十四年,大旱,火焚其屋,伯和纂位立。”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载王子朝告诸侯之辞又说:“至于厉王,王心戾虐,万民弗忍,居王于彘。诸侯释位,以间王政”。杜预注云:“间,犹与也。去其位,与治王之政事。”这分明是说共伯和在摄行王政,哪里是什么“周公、召公二相行政”呢?四周晚朗的《师■■》铭云:白亶父若曰:“师■!乃祖考有勋1于我家,女有(佑)佳小子。余令女死(尸)我家..郭沫若说,伯亶父即共伯和,也就是《师■■》、《师兑■》的“师亶父”,确甚。杨树达更为具体地说:“彝铭屡见‘王若曰’之文,非王而称‘若曰’者,仅此器之白亶父,若非白亶父有与王相等之身分,安能有此。..《礼记·曲礼篇》:‘天子未除丧曰予小子’,知古天子有自称小子之事。《君奭篇》曰:‘在今予小子旦非克有正’。

又曰:‘今在于小子旦若游大川。’说者以周公摄政,故自称予小子,今此铭记伯亶父自称小子,与《君奭篇》周公自称相类,则伯亶父又非以共伯和释之不可”1。可见,“共和”为共伯和,实无问题,西周时代宗法等级制度的最高代表者是周天子。周天子在政治上是天下诸侯的共主,在宗法上又是所有姬姓封国的最高族长。可是,共伯和在厉王奔彘以后,僭居王位,代行政事本身,就给当时笼罩在一切之上的宗法等级制一个致命的打击。正是由于这时的宗法制度开始了崩坏,宣王即位后,为了维持奴隶主贵族的统治秩序,召穆公(召虎)召集宗族于成周,讲求亲亲之道,发扬宗法之义,企图弥补已经开始破裂的宗法制度。《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记载此事云:“召穆公思周德之不类,故纠合宗族于成周,而作诗曰:‘常棣之华,鄂不■■,凡今之人,莫如兄弟。’其四章曰:‘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如是,则1《资本论》第3卷,第1035页,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1董鼎:《书传辑录纂注》卷二引。

兄弟虽有小忿,不废懿亲。”

宣王“不籍千亩”与“料民于太原”

共伯和执政十四年后,厉王的太子静即位,是为宣王。这个时期的重大历史事件,一为“宣王即位,不籍千亩”(《国语·周语上》),二为“既亡南国之师,乃料民于太原”(《史记·周本纪》)。

我们知道,在西周奴隶制国家里,国王是全国土地的唯一所有者。每一个别的公社农民,只有通过其所属的公社才能领得自己的分地。正是因为分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国王,所以每一个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也就属于这个最高统一体。西周时期的公社所有制分为公用所需部分即“公田”和公社农民所需部分即“私田”,所以当时“野”中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是以耕种“同养公田”的“公田”、在“国”中的则是以耕种“籍田”即“国”中“公田”而出现的。先秦文献中的“藉”(一般误作“籍”)字即耤,也就是“借”,是指借公社农民之力给自己耕种“藉田”。由于这是当时奴隶主义族进行统治的经济基础,所以每年春季周天子按例率领公卿百吏等举行“耤礼”,也简称曰“耤”。这是一种古礼,是不可以废除的。可是“宣王即位,不籍千亩”,这就说明从此时开始已经废除了这种籍田仪礼。这主要是因为铁制工具的出现,生产力的发展,使得西周末年的农作物的产量有了进一步地提高,公社农民对“私田”上的劳动增加了兴趣,因而出现了“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莠桀桀”(《诗经·齐风·甫田》)的“公田”荒芜现象。针对这种“公田不治”(《汉书·食货志上》)的情况,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便一反过去传统即“公田”上收获物归公,“私田”上的归公社农民所有的办法,而改选其长势好的地块临时作为“公田”进行剥削。《诗经·大雅·桑柔篇》云:“好是稼穑,力民代食;稼穑维宝,代食维好!”这里的“稼穑”,是指“私田”里的收获物;“力民”,当即《诗经》中常见的“田畯”;“代食”,即代蚀、剥削。全句意谓:你特别喜爱的“私田”上的收获物,叫力民为你代蚀;你知道以稼穑为宝,你知道宠信代你剥削的人,这也就是《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所说的:“时宣公无恩信于民,民不肯尽力于公田,故履践案行,择其善亩谷最好者税取之。”《国语·周语下》载太子晋的谏语中的“厉始革典”,大概也是指此而言。《国语·鲁语下》记“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问孔子,孔子不对,而私下对冉有说:先王制土,籍田以力,页抵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则苟而赋,又何访焉!这段材料与《左传》哀公十一年所记大体相同。但是《左传》把《鲁语》中的“周公之籍”写作“周公之典”,可见,后者的“典”就是前者之“籍”。据此,我们可以断定《周语》中的“厉始革典”的“典”,就是这个“周公之典”,所谓“革典”就是“变籍”,也就是指的变革自古以来的只剥夺“公田”上的收获物而“私田”上的收获物归公社农民所有的传统习惯。这当是“厉始革典”的实际内容。韦昭注云:“革,更也;典,法也。厉王无道变更周法”,颇是。这一变化也就使得周天子每年要在“籍田”上举行籍田礼,变成了完全没有意义的事情。这种籍田礼仪的废除,虽然是当时生产力发展和阶级斗争激他的必然结果,但却反映了我国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从此开始了量的变化,动摇了周王朝的统治基础。

宣王三十九年,周军和姜氏之戎战于千亩(千亩,地名,是周王室的“公田”所在地),周军大败。《国语·周语上》说:“宣王既丧南国之师,乃料民于太原。”太原,韦昭注云:“地名也”。料民的“料”,“数也”,即指登记人口。我们知道,西周时期的奴隶主贵族的最高统治者周王,以公社为单位进行赏赐和剥削,并不以个体公社农民为对象,因而也就没有具体了解公社内部户口和土地数字的必要。《国语·周语上》说: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协终孤,司商协民姓,司徒协旅,司寇协奸,牧协职,工协革,场协入,廪协出,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皆可知也。于是乎又审之以事,王治农于籍,搜于农隙,狝于既■,狩于毕时,耨获亦于籍,是皆习民数者也,又何料焉?可见,西周时期是“不料民而知其多少”,是不需要进行户口调查的。可是,到了西周末年,由于公社组织有了变化就不得不加强其对公社农民的户口以及土地的调查。所以《周语》在说到宣王“不籍千亩”后,就有“料民于太原”的记载。《周礼·秋官·小司寇》职称。

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司民》职又说: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这种“三年大数民之众寡”(《郑注》)的“大比”,就是把公社农民的总数报告于司寇,司寇在孟冬祀司民的那天,把民数敬献给王者,王者拜受而藏于天府的制度,这当是藉田制废除之后的情景。

可见,宣王“料民”,虽然是由于南国之师损失以后,为了补充军队而采取的措施,但也反映了西周末年以后,由于公社内部有了一些变化,必须将公社内部的户口、土地数字写成清册上缴于国王或国君,以便作为对公社农民征税和力役的根据。“不籍千亩”和“料民于太原”的出现,说明了宣王晚年起,国势逐渐走向下坡,《诗经·大雅·召旻》说:“昔先王(宣王)受命,有如召公(召伯虎),日辟国百里;今也(指幽王时)日蹙国百里。呜呼哀哉,维今之人,不尚有旧”,正反映了西周末年的历史实际。

幽王的昏乱与平王东迁幽王即位,承宣王丧败之后,社会矛盾更加激化。加之,“幽王以虢石父为卿,用事,国人皆怨,石父为人佞巧,善谀好利”(《史记·周本纪》),造成了人民离心,政治昏乱。

《诗经》中有许多说到兵役繁重、剥削残酷的诗篇。由于人民被剥削到瓶■俱罄、“杼轴其空”(《小雅·大东》)的程度,他们便抛弃家园,逃之他乡,《魏风·硕鼠》说:“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肯我顾。逝(誓)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爱得我所”,就是一篇反映人民逃亡的诗歌。西周末年的长期干旱,特别是“幽王二年,西周三川皆震”(《史记·周本纪》),“百川沸腾,山冢崒崩,高岸为谷,深谷为陵”(《小雅·十月之交》)的地震,使得当时农业受到严重灾害,从而给人民带来了严重饥荒,同时,由于边境空虚,戎狄东侵,致使“周余黎民,靡有孑遗”(《大雅·云汉》),又加速了西周的衰亡。

一些中小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和人民,由于受到大奴隶主贵族的不断劫夺,他们不时发出“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复夺之”(《大雅·瞻印》)的怨声。对于那些无休止的“国事”、“王事”和不平等的待遇,他们又曾提出质问说:“或燕燕居息,或尽瘁事国;或息僵在床,或不已于行;或不知叫号,或惨惨劬劳,或栖迟偃仰,或王事鞅掌;或湛乐饮酒,或惨惨畏咎;或出入风议,或靡事不为”(《小雅·北山》)。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当时也在日趋深化。

在西周即将灭亡的前夕,幽王宠爱褒姒,废掉申后和太子宜臼,改立褒姒子伯服为太子。宜臼逃到母家申侯处,幽王讨伐申国,欲杀宜臼,引起了申侯的叛乱。申侯联合缯与犬戎攻周,杀幽王于骊山下,西周遂亡。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疏引《汲冢书纪年》说:“平王(太子宜臼)奔西申而[幽王]立伯盘以为太子,与幽王俱死于戏(今陕西临潼)。先是申侯、鲁侯及许文公立平王于申。..幽王既死,而虢公翰又立王子余臣于携。”可知幽王死后形成了二王并立的局面。后来,携王为晋文侯所杀,而平王之位乃立,所以《国语·郑语》说:“晋文侯于是乎定天子。”晋文侯的功大如此,平王乃赐他秬■圭瓒,并作《文侯之命》(《尚书》)来纪念他的功绩。平王虽立,但是由于无力驱逐犬戎,遂将河西地赠与晋文侯,岐西地赠与秦伯。公元前770年,平王在晋文侯和郑武公的拥奉下东迁洛阳。平王安于东迁,就把丰、镐旧地完全放弃,丰、镐人民也未随迁,因此,平王在成周建国只有“晋郑焉(是)依”(《左传》隐公六年),周王室从此也就堕于诸侯卵翼之下矣。

附:西周王侯世系表(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公元干支王朝纪元在位时间诸侯纪元在位时间—1027年周武王姬发元年十五年—1024成王诵元年二十年—1004康王钊元年三十八年—966昭王瑕元年十九年—947穆王满元年二十年—927共王繄扈元年二十年—907懿王囏元年十年—897孝王辟方元年十年—887夷王燮元年十年—857厉王胡元年十六年—841庚申共和行政元年十四年—840辛酉二年晋釐侯司徒元年十八年—837甲子五年楚熊严元年十年蔡夷侯元年二十八年—834丁卯八年曹幽伯■元年九年—831庚午十一年陈釐公孝元年三十六年—830辛未十二年宋惠公等元年三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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