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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野、乡里与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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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殷时期是否已有“国”“野”区别问题,由于史料残缺,实难仔细析证,这里暂由殷周之际谈起。

第一节 周初的武装殖民与“国”“野”之分

周初东征与武装殖民周族本是以今之洛阳以至径渭一带为根据地的“小邦周”(《尚书·大浩》),公元前十一世纪下半叶取代了“大邦殷”(《尚书·召诰》)而为天下共主。为了巩固西周政权,周公东征,摧毁商殷及其同盟者淮夷的残余势力后,又在全国要冲大封同姓、异姓和古帝王之后于新占领的东方,“以蕃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周公东征,其土既非周人所有,其民也与周族不类,因而周族及其同盟者在被征服的土地上建立新政权时,如果没有武装力量为其后盾是支持不住的。周初的这种“分封”是一种武装驻防事业,目的在于捍卫周族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实际上具有武装殖民性质。《史记·齐太公世家》载姜齐太公被封到东方营丘就国时说,“夜衣而行,犁(黎)明至国,莱侯来代,与之争营丘。”营丘边菜,莱人夷族,新来的统治者占有其土地,统治其人民,莱人当然要起而反抗。太公在此情况下,建立据点颇具偷袭性质,所以才有“夜衣而行”的必要。周虽败殷,但是周族势力还不及东土。所以又说他“与之争营丘”。《诗经·大雅·悉民》说:仲山甫出租,四壮业业,征夫捷捷..王命仲山甫,城彼东方。(指齐之临淄)宣王命南仲殖民方地即朔方时,也说:王命南仲,往城于方。出车彭彭,旂旐央央。(《诗经·小雅·出车》)仲山甫和南仲都是周室中衰以后时人,其武装殖民风气犹存,周初的“封国”情况,颇可想见。

筑城镇戍与“国”“野”之分那时被封的奴隶主贵族及其所率领的公社农民进驻广大占领区后,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军事据点,这在古代文献中名之曰“城”,只有如此,才能进行武装镇压。《诗经·小雅·黍苗》中记述召穆公营谢(今之河南信阳)时的军旅集镇的情况说:我任我辇,我车我牛。我行既集,盖云归哉!

我徒我御,我师我旅。我行既集,盖云归处!

周人及其姻戚联盟,造邦筑城,镇戍征服地区,也见于西周金文。《中甗》铭虽然残泐颇甚,很难卒读,但其大意却可通晓,即王派中巡省南国,筑城殖民,并派兵镇戍。《班殷》铭记毛公伐东国膺戎,遣令班“目(以)乃族从父征,■(出)■(城)卫”。毛公东征“三年静东国”。这里的■即城,就是征服筑城之证。

周人拓殖建立的这种“城”,在先秦文献中也名之曰“国”,“国”外广大田土称之曰“野”。西周王朝和各诸侯封国都有这种“国”“野”即“乡”“遂”之分。王畿以距城百里为郊,郊内为多,郊外为遂。王朝六乡六遂,大国三乡三遂,周代的“国”和后来的商业城市不同,它对“野”没有调节生产的功能。其生计一般都要仰赖对“野”的剥削,所以周人的殖民营国也兼阂野。《周礼·天官·冢宰》序的“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就是这个意思。当时的氏族奴隶主就是依存在武装殖民据点的“城”上,因而有城就有贵族,有贵族就有周族的势力。《左传》文公十二年鲁国的襄仲说:“不有君子,其能国乎?”当是历史事实。

殖民营国和公社血缘关系的合一,是氏族社会的遗习,所以周族每到新拓殖民地就要建庙立社。《诗经·大雅·緜》说:乃召司空,乃召司徒,卑立室家。其绳则直,缩版以载,作庙翼翼。这里所说氏族公社成员定居后,立刻版筑城墙,城墙完固,则要营建庄严穆穆的宗庙,周族东向移民的情状,大概也当若此。所以,春秋时期,列国有难,经常盟大夫或“国人”于“大宫”(《左传》成公十三年、襄公二十五年),出发争战的前夕,“帅师者,受命于庙,受脤于社”(《左传》闵公二年)。庙社因周族统治族与殷族被统治族的不同而有“周社”、“毫社”之分,但其由于公社组织的存在而含有氏族血缘纽带关系则是一样的。这种氏族遗习,横亘西周以下五百多年未尝衰歇,只有到了公社开始解体,这种特征才逐渐消失。

第二节 “国人”和“野人”的社会地位之不同

“国人”对政治的干预周人武装拓殖的“城”通常有两层城墙,内者曰城,外者曰郭。《孟子·公孙丑下》所谓“三里之城,七里之郭”,环周七里的小面积就是古代的“国”。居住在城郭之内的称为“国人”,以别于郊外的“野人”或“鄙人”,即“庶人”。“国人”和“野人”都是脱胎于原始社会的公社农民,灭商后的周族公社农民与奴隶主贵族一起分别驻守在城邦与都邑,被征服的商族等公社农民则居住在野鄙之中,或隶属于“国”,或隶属于采邑,即“都”或“邑”。西周时期的“国人”和“野人”,由于前者是征服族,后者是彼征服族,因而他们的社会地位并不一样。

“国人”有参与政治的传统,所以国王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尚书·洪范》)。由于史料的残缺,关于西周各地“国人”干政的情状,虽难确知,但从西周铜器《■》铭文“邦人(“国人”)正人师氏人”、“虐逐厥君厥师”,与“国人”有力量放逐厉王于彘相似测之,可知西周时代“国人”的政治力量当不亚于春秋时代。

“国人”干预政治的方式很多,或决定国君的废立,或过问外交和战,或参议国都迁徙,大凡中原的中小国家如郑、卫、宋、曹、陈、许或山东半岛的莒、纪等表现得最为明显,这可能是这些国家中保留原始公社的遗习较多的缘故。《左传》僖公十八年(公元前642年),邢人、狄人伐卫,卫侯以国让父兄子弟,及朝众曰:“荀能治之,燬请从焉。”众不可,而后师干訾娄。狄师还。“国人”不是统治阶级,无权染指王位,卫侯让位,只能让给“父兄于弟”,这本来是氏族共同体的现象,但是,凡国之事又要经过全体成员的认可,所以卫侯让位而朝“众”即“国人”,“国人”反对,奴隶主贵族也无可奈何。这也是氏族共同体的残留习俗。《左传》成公十年(公元前581年)三月,郑国贵族于如立公子,越一月,“郑人(即郑国“国人”)杀,立髡顽,子如奔许”。这种内政外交方面的例证很多。春秋时期,晋、楚争霸,中原小国深受其苦,朝楚则晋攻之,朝晋则楚攻之。卫国夹在晋、楚之间,有一次,“卫侯欲与楚,国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说于晋”,卫侯乃“出居于襄牛”(《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卫国国君在外交上违背“国人”的意见而自作主张,就被流亡于襄牛,如果不从氏族社会遗习去看“国人”的行为,是很难做出充满的解释的。

春秋未年,吴国兴起于东南,与楚争霸,滨临的陈、蔡深受其害,《左传》哀公元年(公元前494年),吴军人楚都,“使召陈怀公,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左传》宣公十二年(公元前597年)载:楚子围郑,十又七日,“郑人卜行成,不吉;卜临于大宫,且巷出车,吉。国人大临,守阵者皆哭”,准备迁都。这都是“国人”参与国之迁徙与和战的例证。

秦穆公帮助晋惠公入主晋国,晋惠公恩将仇报,秦、晋两国战于韩原,惠公被俘。秦伯会晋使暇吕怕甥,盟于王城,秦伯曰:“晋国和乎?”对曰:“不和。小人耻失其君而悼其亲,不惮征缮以立国也,曰:‘必报仇,宁事戎狄’。君子爱其君而知其罪,不惮征缮以待秦命,曰:‘必报德。有死无二’,以此不和”(《左传》傅公十五年)。以晋这样一个大国,还承认国是由贵族(君子)和国人(小人)构成的,可见,“国人”发挥氏族社会传统与遗习,晋国的统治阶级已经予以事实上的承认。

《左传》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载:吴国称霸,召集卫国参加诸侯会盟,卫侯由于观望而迟到,吴太嚭责备卫君“之来也缓”,“故将止之”,即不许卫君回去,要扣留他。亏得子贡为之辩解曰:“卫君之来,必谋于其众,其众或欲或否,是以缓来。”这番话说得“太宰嚭说,乃舍卫侯”。可见,国君有事“必谋于其众(即“国人”)’,是当时统治阶级所认可的。综上可见,有周一代历史记载虽有东西南北之分,时间悬隔虽有几百年之遥,但其承认“国人”干预政治则是相同的。所以,《周礼·秋宫·小司寇》职询万民三政,即“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绝非虚构。

“国人”在当时政治上所以有着这般重要作用,是与他们所依附的公社组织密切相关的。“国”中的“国人”基本上是周族奴隶主贵族的后裔及其平民,他们虽然也受当时统治阶级的“百亩而彻”(《孟子·滕文公上》)的剥削,但在政治上却与统治阶级有利害一致的地方。所以,晋国史苏说:“昔者之伐也,兴百姓以为百姓也,是以民能欣之,故莫不尽忠极劳以致死也”(《国语·晋语一》)。氏族共同体的公社农民各有其权利义务,各人的生命权也不会随便遭到统治者的剥夺和危害。邾文公所说的“苟利于民,孤之利也。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民既利矣,孤必与焉”(《左传》文公十三年)。师旷也说:“夭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左传》襄公十四年),尚有共同体之遗风。春秋时代,山东半岛的莒国“国人”几次放逐国君,都是因为国君危害传统共同体存在的缘故。例如,公元前609年莒纪公子“多行无礼于国”,太子仆“因国人以弑纪公”(《左传》文公十八年)。公元前542年,“犁比公虐,国人患之”,展舆“因国人以攻莒子,弑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越二十三年,“莒子庚舆虐而好剑,苟铸剑,必试诸人。国人患之”。庚舆甚且想与齐为盟,出卖共同体,贵族“鸟存帅国人以逐之”(《左传》昭公二十三年)。上引事实表明,“国人”的利益遭受危害时,他们有权,也有能力反抗,而贵族也利用“国人”的力量更换国君。氏族共同体的利益高于一切,“国”中公社农民的“国人”也都尽力维护这种传统。不过,由于历史的前进,象莒国这样的情况已经很少,多数国家业已有所改变。大体说来,春秋以前,氏族共同体的基本精神依然存在,也只有这种遗习遗俗才能维系各个邦国的存在。

“野人”地位的低下住在“野”里的“野人”亦即“庶人”,与西周的统治阶级没有血缘关系,他们的来源是被征服的民人。庶字,似有卑贱、藐小、旁出和次等诸义,例如,庶子、庶姓就是指的次于嫡长子和姬姓的人。古籍中称“野人”又作“庶人”,可能就有次于周族奴隶主贵族、周族平民的含义。武王灭商和东征胜利以后。他们对于被迫迁于成周的殷民称之为“殷庶”或“庶殷”(《尚书·召诰》),对一般被征服的部族和小国,则称之为“庶邦”(《尚书·梓材》)。《左传》昭公三十二年说:“三姓之后,于今为庶。”杜注云:“三后,虞、夏、商。”可见,不但殷亡后的民人成了庶人,虞、夏灭亡后的民人也成了庶人。西周时期的庶人与“国人”不同,前者是外族,后者是本族。惟其如此,他们的地位差别,表现得非常明显。当时的“野人”虽然也保有公社组织,但在古籍中绝无“野人”与政之例。《周礼》六遂中的官吏职守大都说的“掌其政令”、“掌其戒令政事”、“掌其教令政事”等,从来未有见到“库序”、“宾兴”之类的记录。由于“六遂”的“野人”只从事农业生产,因而凡属六遂的官吏也都只是注意管理农业之事。例如,《遂师》职说:“巡其稼秸”;《遂大夫》职说:“以教稼稿”、“简稼器,修稼政”;《县正》职说:“趋1其稼穑而赏罚之”;《酂长》职说:“趋其耕褥,稽其女功”;《里宰》职说:“以治稼穑”。《遂人》职更说:凡治野,以下剂(下等役法)致甿,以田里(分授田里)安甿,以乐昏(劝其昏姻)扰甿,以土宜(指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辨十有二壤之物)教甿稼稿,以兴锄(指征收锄粟以时颁发与民而助之)利甿,以时器(铸作农时所用的器具)劝甿,以疆予(郑注云:“谓民有余力,复予之田,若余夫然”)任甿。”

“甿”,郑康成注云:“变民言甿,异内外也。贮犹懵懵无知貌也。”说颇可取。这里把“野人”不称“田民”而言“甿”,亦作“萌”或“氓”2,可能反映了“野人”在当时无政治权力,也不能建学受教育、“懵懵”无知的历史实际。

“野人”与“国人”的地位差别不但表现在政治上,在法令税役上二者的地位亦极悬殊。《周礼·地官·小司徒》职云:掌建邦之教法..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此追胥,以令贡赋。这就是说,当时的平民阶级需为统治阶级服兵役、从事田野生产、提供劳役、纠察通逃之事,但是这些负担“国人”与“野人”是不同的。所以在稽察户口时则有“国中与四郊都鄙之夫家”(《小司徒》)的分别,具体些说,当时参与卒伍虽属义务,也是权力,只有“国人”才有资格“以起军旅”,“野人”只能做些“田役”之事。鲁国伯禽就封于鲁国后,准备伐淮夷、徐戌时,首先对“国人”誓师,要他们整修甲胄、干戈和弓矢;对三郊三遂的“野人”则曰:“峙乃桢■..我惟筑,无敢不供..峙乃刍茭,无敢不多”(《尚书·费誓》)。刍茭以喂饲牛马,桢■以备筑城,“野人”只有服苦役、干杂役的资格。《周礼·地官·乡大夫》职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贾疏云:“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服摇役的年龄,“国人”二十至六十,“野人”十五至六十五岁,相差十年,可见,他们对统治阶级所提供的劳役有轻有重。《周礼·地官·均人》职又云:凡均力政(征),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凶札(指年谷不熟而有疾病流行),则无利征,无财赋。这段记载是说,“国人”对西周王国的劳役范围可能限于“修城郭”、“除道”、“成梁”(《国语·周语中》)一类工作,并且说明“国入”依年成丰欠起役。但是,“野人”的劳役则没有时间、种类和轻重的规1趋,《释文》作“趣”。《说文》:“趣,疾也”。按此“趣其稼穑”之意,谓督促之,也。2按,民为萌之本字,全文作■■等形,象种子冒地而出,上象子叶,下为其根,引申为凡草木萌芽皆谓之民。民人之民乃借义。统治阶级释“民,盲也”;“民,冥也”;“民,氓也”,置民于“懵懵无知”之列,皆系侮辱民人的释义,都不可取。

定。《诗经·幽风·七月》中的具体写照,便是其证。诗中说,“野”里的公社农民,男耕女织,粮食收获完毕,立刻就为奴隶主贵族服徭役,开春后马上又需耕种。“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昼尔于茅,宵尔索陶,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十二月的寒冬季节,“凿冰冲冲”,“纳于凌阴”,准备明年夏天供奴隶主贵族享用。“野人”一年四季耕为奴隶主贵族而耕,役为奴隶主贵族而役,劳役也就无所谓对不时了。

“国人”与“野人”之身分地位的不同,亦见于免役的规定上。《周礼·地官·乡大夫》职云:其舍(免除)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前面已经指出,六十六岁以上的“野人”,六十岁以上的“国人”和疾病者一律免役,这里又说“国”中还有贵、贤、能和服公役的人都可以得到免役的优遇。这条记载不管其真实程度如何,但总可以反映西周时期“野人”的地位较之“国人”低下的事实。

由于“野人”即“庶人”的身份地位比“国人”低,目前不少同志主张庶人就是奴隶。他们把“庶人”说成奴隶的主要根据之一是《大盂鼎》铭中的一句活:易(锡)女邦司四白(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九夫;易尸(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夫。

他们说“人鬲”是奴隶,“自驭至于庶人”统统包括在“人鬲”之内,因而就都成为奴隶了。其实,情形未必如此。铭文中的邦司、夷司以及人鬲、驭、庶人等都是按被俘以前的身份称谓说的。他们由周天子赏赐给贵族之后,是不是都变成了奴隶呢?铭文中没有说明。即使他们已经变成了奴隶,那也不能根据这段铭文证明庶人本身就是奴隶1。还有人根据1954年6月在江苏丹徒县出上的《宜侯矢■》(即《俎侯簋》)中也有赏赐庶人的记载,认为庶人即奴隶。周王赏赐宜侯的有田土、邑落、人民,又值周初伐商之后,这是封国。如果说赏赐的人都是奴隶,奴隶不能有姓,也不能有“才(在)宜王人”、“宜庶人”的道理。铭文中的“奠”即“郑”,和“奠七白(伯)”一起封赐的“千又五夫”当是他们所属的庶人。这里的赐土赐民,是指周天子将其征服地区划归被封者的统治区而已。铭文中的“才宜工人”、“宜庶人”和“郑七伯”,绝非奴隶。就已知铜器铭文看来,周王赏赐奴隶的规模很小,如:“学(余)其舍女(汝)臣十家”(《令鼎》),“易(锡)..臣五家”(《不婴毁》),“易(锡)女(汝)尸(夷)臣十家”(《■■》)等等。这种“锡人”恐怕只是供奴隶主贵族使唤的奴隶,不一定从事耕作。金文锡人之例,唯《麦尊》有赐二百家的记载,铭曰:雩王才(在),■已夕,■易(锡)者(诸)■臣二百家。这个“■臣”可能与《叔夷钟》铭“余易(锡)女(汝)马车戎兵厘(莱)仆三百又五十家、女(汝)台(以)戒戎■(作)”中的“以戒戎作”的“戎兵莱仆”一样都是一种“虎臣”性质,不是一般的奴隶或土地劳动者。武士既然可赏,可知金文中的“锡人”的记录不能完全视为都是赏赐奴隶。

奴隶是无生命权的。例如,骊姬为了诬陷申生,将祭于曲沃的祭肉置毒,呈献给晋献公,“公祭之地,地坟:与犬、犬毙;与小臣,小臣毙”(《左传》僖公四年)。可见,“小臣”与“犬”的地位不远。又如,重耳在齐,1说详见斯维至:《论庶人》,载《社会科学战线》1978年第2期。

有齐姜为妻,又有马二十乘,乐不思晋。从者为使重耳归晋,“谋于桑下,桑妾在焉,莫知其在也。妾告姜氏,姜氏杀之”(《国语·晋语:四》)。女奴传了一句话,就赔掉了一条性命。但在古籍中,从未见到“野人”即“庶人”任意被奴隶主贵族杀戮的记载。可见,“野人”即“庶人”不是奴隶。在残有公社的古代社会中的公社农民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他们被束缚在公社之内,是不能随意迁徙的。所以,《周礼·地官·比长》职云: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若徙于他,则为之族节而行之,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邻长》职又云:徙于他邑,则从而授之。至于公社农民有时被奴隶主贵族当作隶属于自己的人而被赏赐域交换出去的现象,在古代埃及和两河流域的一些国家里也是不乏其例的。

第三节 “国”“野”与“国人”“野人”区别之泯除

“盟国人于毫社”

西周未年,特别是春秋初年以后,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渐有了变化,过去的那种“国”“野”区别以及“国人”与“野人”之身分地位的差别也逐渐在涡除。《左传》定公六年云: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毫社。

鲁国有两社:一为周社,一为毫社。周社自是鲁之国社,以其为周公后也。鲁因商奄之地,并因其遗民,故立毫社。鲁定公及三桓是周族姬姓。所以要盟于周社。毫社,《公羊》、《谷梁》二传并以为亡国之社,自然是指被征服的殷族之社。这里引起我们注意的是,盟于“毫社”者本应是殷族,当称“庶人”或“野人”,但在此处却说“国人盟于毫社”。这就说明:被征服的殷族此时已与西周时期不同,由于“国”“野”关系的混除,就被称为“国人”了。

晋“作州兵”与鲁“作丘甲”

《左传》僵公十五年又云:对曰:“征缮以辅孺子。诸侯闻之,丧君有君,群臣辑睦,甲兵益多。

好我者劝,恶我者俱,庶有益乎?”众说,晋于是乎作州兵。

这个“作州兵”,古今注解,并不尽同。杜注云:五党为州;州,三千五百家也。因此又使州长各缮甲兵。”

沈钦韩《春秋左传补注》云:按《周官》,兵器本乡师所掌,州共宾器而已,今更令作之也。

惠栋《春秋左传补注》云:作州兵犹鲁之作丘甲也。

洪亮吉《左传诂》云:作州兵盖亦改易兵制,或使二千五百家略增兵额,故上云“甲兵益多”,非仅修缮兵甲而已。今人蒙文通在其《孔子和今文家》一文中,据《周礼》“遂”即“野”不出兵,则说:诸侯三郊三遂,《管子》谓统州者、谓之遂,作州兵就是取消三郊服兵役的限制,扩大出于三遂。按上五说,前二者谓“作州兵”是为了扩大兵甲制造所,似有未妥;后三说皆谓它是一种兵制改革,特别说它是“取消三郊服兵役的限制,扩大出于三遂”,颇有道理。

《周礼·地官·载师》注引《司马法》云: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管子·度地》又云:百家为里,里十为术,术十为州,州十为都。

《司马法》的“州”,无疑是在“郊”外。从遂、术可以通假看来,《管子》“术十为州”的“州”也在“郊”之外。“州”在“郊”与子野”之间,适与《周礼·载师》职的“远郊”相当。我们知道,“州”本是“野人”所居地区,不服兵役,如今晋国为了扩充兵源,要“州”之“野人”也出兵,足见“国人”与“野人”的区别已经消失矣。按着礼法,晋国只能有一军的兵力,晋献公扩充军备,作二军(《左传》闵公元年);晋文公搜于被卢,作三军(《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三年后搜于清原,作五军(《左传》僖公三十一年);八年后舍二军,复三军之教(《左传》成公三年);到了公元前五八八年则改作六军(《左传》成公三年),永为定制。当时的军队来源,史载甚简,虽难推测,但是由其二军为三军、五军看来,当是“作州兵”的直接结果。其增加的军队大概包括“野人”无疑。又如,《左传》成公元年说:鲁国“作丘甲”;昭公四年说:郑自“作丘赋”。“丘”本来也是“野人”居住的地区,既不当兵,也不出“丘赋”。而今鲁、郑两国都要“丘”和“野人”出丘甲出兵赋,也与过去的旧习不同。所以《谷梁传》成公元年说:丘甲,国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夫甲,非人人之所能为也。这就说明,鲁、郑与晋国一样,“国人”和“野人”的区别已经泯灭,“野人”也能服兵役了。

春秋时代,各国扩充军队和以“野人”为军,在时间上虽然先后不一,但大体上公元前六世纪中叶以后,“野人”普遍地有了当兵资格。《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说,楚国■掩司马,令尹“使庀赋,数甲兵”,大概也是编“野人”为军队的。所以楚王后来说:昔诸侯远我而畏晋,今我大城陈、蔡、不羹。皆赋千乘..诸侯其畏我乎!(《左传》昭公十二年)公元前六世纪以前,诸侯的兵力还不大。齐桓公称霸时也不过兵车八百乘(《国语·齐语》);晋、楚城濮之战时,晋军八百乘(《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后来的晋、齐鞍之战。晋军也只出八百辆(《左传》成公二年)而已。几十年后的晋国变得如此全国皆兵,大概与“国”“野”关系的消失、“野人”可以为军有着密切关系。

“野”有“乡校”

“国”“野”区别消失后,改变了西周时期的只有“国人”能够建学受教育的局面,因而“乡校”不仅存在于“国”中,在“野”里也逐渐普及起来,“野人”也有了建学受教育的资格。《国语·齐语》云:管子于制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里为乡,乡有良人。

这个“良人”是乡长,也即韦昭注所说的“乡大夫也”。这个乡大夫的任务之一则是:正月之朝,乡长复事,君亲问焉,曰:“于子之乡,有居处好学,慈孝于父母,聪慧(惠)质仁,发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国语·齐语》)这里既然指出国君桓公正月之朝要问乡中有无“好学”者,可知齐国必定有“乡校”。《管子·小匡》的“乡建贤士,使教于国,则民有礼矣..陈力尚贤,以劝民知(智)”;《君臣下》的“乡树之师,以遂其学”,亦足互证。“国”以外叫“鄙”,也就是“野”。齐国的“鄙”即“野”中也置乡。例如,《国语·齐语》云:管子对曰: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属焉。这个乡是三千家,比起“国”中所辖的乡要大,实际上是指“野”。《齐语》又说:正月之朝,五属大夫复事。桓公择是寡功者而谴之,曰:“制地、分民如一,何故独寡功?数不善则政不治。”..桓公又亲问焉,曰:“于子之属,有居处为义好学、慈孝于父母、聪慧质仁、发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这里既言“教”,又言“好学”,可知齐国“野”中的平民即过去的“野人”也能受教育矣。

郑国的“国”中有“乡校”,《左传》襄公三十一年:“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已经谈及。那么,郑闰的“鄙”即“野”中有无乡校呢?乍看起来,好象没有,细审史料,还是有的。《左传》襄公三十年云: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一年,舆人诵之,曰:..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海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这里都鄙对文,都,指“人听聚日都”(《谷梁传》僖公十六年)的“都”;鄙即鄙野。杜注云:都鄙“国都及边鄙”(《左传》襄公三十年注),是也。所谓舆人,当指“国都及边鄙”的人。都鄙之人既然都说子产教诲他们的子弟,可知郑国的“野”里也有乡校之设,“野人”也都可以受到教育。

《左传》闵公二年,在说到卫文公“训农、通商、惠工”之后,接着又说:“敬教、劝学”,那么这个“教”和“学”是针对农工商而言的了。再从其后接着又说“任能”看来,其与《论语·为政》的“举善而教不能则劝”、《国语·齐语》所说的乡长进贤、《周礼·地官·乡大夫》职的“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相同,说明当时卫国的“国”“野”之中都有乡校之设。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云:晋侯(文公)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子犯曰:“民未知义,未安其居。”..子犯曰:“民未知信,未宣其用。”..子犯曰:“民未知礼,未生其共(恭)”。这里既然也说到“民”、“教”问题,那么这个“教”无疑也是指乡校的民教。

在“国”“野”区别的消失、在“乡校”的普及和不分“国人”、“野人”都可以建校受教育的情况下,孔子才能提出“自行束修以上,吾未尝无诲焉”(《论语·述而》)的“有教无类”(《论语·卫灵公》)的主张来。“国人”干政的衰泯我们知道,“国人”在公社组织残存到商周社会之后,他们虽然构成了与国君、贵族鼎立而三的势力,但是它的那种干预政治的力量毕竟是有限度的。也就是说,他们平时影响当时政治的行为一般都是出自一种舆论,因而是消极的,贵族可以听,也可以不听。所以,周厉王虐,“国人谤王”,厉王怒,派卫巫监视,谤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史记·周本纪》)。到了“国人”忍无可忍,必须出之于暴动时,都是与贵族共同发动的,象陈国“役人相命,各杀其长,遂杀庆虎庆寅”(《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并非常例。到“国”和“野”、“国人”和“野人”的区别逐渐走向泯除时,“国人”离开故土,不仅难以谋生,且又遭到异乡人的排斥。《诗经·小雅,黄鸟》云:此邦之人,不我肯谷,言旋言归,复我邦族。

此邦之人,不可与明(盟),言旋言归,复我诸兄。

此邦之人,不可与处,言旋言归,复我诸父。这反映了“国”“野”关系消失,“国人”流入他乡后,他们梦想恢复“邦族”的情景。但是,公社组织一旦走向解体,“邦族”也不是那么容易“复”的。氏族共同体的遗留,造成一股力量,使贵族不敢轻侮他们。现在公社解体,“国人”一流亡,“国人”的干政力量也就随之瓦解,商周城邦制特色也就濒于尾声矣。

第四节 乡、里的产生与郡县之出现

乡、里的产生

春秋时期,随着“国”“野”区别的逐渐消失,当时的公社形式也就逐渐发展到了“书社”阶段。“书社”是公社向地方行政单位之乡、里过渡的一种形式。《论语·雍也》云:子曰:“毋!以与尔邻里乡党乎?”《子路》又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子罕》也云:达巷党人曰:“大哉孔子!博学而无所成名。”《左传》襄公十五年云:[献玉者]稽首而告曰:“小人怀壁,不可以越乡,纳此以请死也。”

宣公十一年云: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可见,在春秋时期的文献中已经出现了邻、里、乡、党的单位,乡下有党,里下有邻,但乡与里的关系,不甚清楚。当时的邻、里、乡、党,有时并列,有时交织,又时称邻里,时称乡党。这种互混,正是一种新制度产生时期的正常现象,并不足奇。

乡是郊内“国人”居住的聚落,原来本指一个公社组织;党“谓族类无服者”(《礼记·丧服》郑注),说明它是因族而成,族党关系密切,多相连称。例如,《左传》襄公二十三年云:“尽杀奕氏之族党”。昭公二十七年又云:“尽灭郤氏之族党”。我们知道,公社农民是聚族而居的,如果党不是一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公社,是绝不会因一人而联累全族党的成员的。春秋以前也有邻里组织,它是以相邻的几家作为一个编制单位的。《周礼·地官·遂人》职的“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便是其例。西周时期的邻、里组织,主要分散在“野”里,它与“国”中的乡、党不同之处有政治等级上的尊卑,政治权力上的不同以及经济剥削上的差异,等等。所以,那时的乡、里和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作为一种地方行政机构的乡、里,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到了“书社”形成之后,这种乡、党、邻里也就先后形成了一种新型的行政机构。不过,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为了保证这套行政体系的巩固,仍然沿袭了原来的血缘地域组织在内的约束力量及其形式和名称,贯穿以新的统治内容,从而改造为共赏同罚的隶属机构。例如,原来的“国”中仍有乡、党的单位,同样,“野”里仍有邻、里的组织。这是在公社残迹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为新型地方行政组织的。如同恩格斯所说,在日耳曼那里也是这样的。他说:向罗马境内的迁徙,破坏了各区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且必然要破坏它。

纵使按照原来的企图,以部落和氏族为单位而进行迁移,这在事实上也做不到。漫长的征途,不单把诸部落与氏族,就是整个的民族也给它搅乱了。甚至想要保持住各个农村公社之间的血缘关系,也是困难的。因此,这些农村公社便成为民族所由以构成的实际的政治单位了。1这就告诉我们,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的乡、党、邻、里这样实际的地方行政机构的产生,大都是在公社基础上完成的,则是一个合乎历史规律的现象。1恩格斯:《德国古代的历史和语言》第70页,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郡县的出现作为地方行政单位的乡、里的产生,促进了郡县制的发展。乡、里本较郡县产生的早,当郡县还在边境出现时,乡、里已在中心地带形成,它们的性质是一致的,因而奠定了郡县广泛推行的基础。所以,我国的郡县制尚未形成煎,在各诸侯国之下是乡、里、而不是郡县。例如:《墨子·尚同上》云:里长发政里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必以告其乡长。乡长之所是,必皆是之;乡长之所非,必皆非之。..乡长发政乡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者,必以告国君。

《尚同中》又说:是以数千里之外,有为着者,其室人未徧知,乡里未徧闻,天子得而赏之。数千里之外,有为不善者,其室人未徧知,乡里未偏闻,天子得而罚之。可见,那时的国君是直接与乡、里中的官吏发生关系的,而没有经过郡县。县的起源,或举楚或举秦,今难详证,不过早期的县大抵都是国君直接统治的领邑。公元前627年,晋国胥臣荐举郤缺有功,文公赏以“先茅之县”(《左传》信公三十三年)。公元前294年,晋胜秦于辅氏,“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亦赏大伯以瓜衍之县”(《左传》宣公十五年)。室,为其居住之处,故用作计算单位。室的内涵,主要为土地,其外还有妻、孥、大家族成员、臣僚、仆庸和奴隶以及“器用、财贿”(《左传》文公七年)。所以,韦昭注云:“室,妻妾货赂”。这里室、县并称,其私有性质甚明。后来,楚国声于告诫令尹予木开赦伍举之罪,因为伍举准备投奔晋国,“晋人将与之县,以比叔向”(《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叔向是晋国的名族,伍举有“县而与之比,更可推知这是作为私人采邑的县。县之别于一般采邑者,大概比一般采邑为大,出得起重赋。所谓“箕襄、邢带、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羊舌四族,皆强家也”(《左传》昭公五年),县与大家、强家互称,饶有意义1。

最初的县都设在边地,《淮南子·主术》高诱注云:“县,远也。”甚是。这些县,具有国君直属的边地军事重镇性质,国君任命的县之长官是可以世袭的。例如,楚的申县,第一个县公为申公斗班,而继任者申公斗克(字仪父),就是斗班之子。又如晋的原县,第一个县大夫为赵衰,称为原季,而继任者为赵衰之子赵同,亦称原同。再如楚的申公巫臣奔晋,晋以为邢大夫,而巫臣之子世袭为邢伯或邢侯。春秋初年,晋、楚等大国为了加强集权,加强边地的防守力量,往往把新兼并来的小国改建为县,不作为卿大夫的封邑。县之不同于封邑者,就是县内有一套集中的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特别是有征赋的制度,一方面便于国君的集中统治,另方面又加强了边防。《左传》成公七年,楚围宋之役,“子重请取于申、吕(二县)以为赏田”,申公巫臣道:“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便是其证。到了春秋中期,楚国新设的县已经多起来,所以便出现了所谓“九县”(《左传》宣公十二年)之类的记载。春秋后期,随着社会的变化,晋国出现了代表新兴势力的卿大夫。这些卿大夫就在他们的领地内推行了县制,因而县也就逐渐变成了一种地方行政1详见徐喜辰《春秋时代的“室”和“县”》,载《人文杂志》1983年第3期。组织。到了春秋末期,晋国又出现了郡的组织。郡,本来设在新得到的边地,因为边地荒僻,地广人稀,面积虽然远较县为大,但其地位要比县低。所以赵简子在作战时宣誓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年)。随着春秋战国间政治形势的发展,郡县制便由边地向内地推移成为乡、里之上的一种机构。郡县两级的地方组织即郡下分设若干县,当是战国时代边地逐渐繁荣以后的事情。

春秋时代,设有正式县制者,似乎只有晋、楚两国,其他各国虽在文献中有县、郡等记载,似有问题。例如《史记·秦本纪》说秦武公十年“伐邦、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这里的县,或即“县鄙”之意。以眷秋时期秦国尚很落后,特别是从《史记·秦本纪》和《商君列传》所载商秧变法时才“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观之,在此之前,秦国似无县制。公元前651年(鲁僖公九年),秦纳晋惠公,《国语·晋语二》载惠公对秦使曰:“君实有郡县”,春秋时,楚国未闻有“郡”,晋“郡”又在县之下,因而《晋语》所云,似为战国时人的口头木语,不可骤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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