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职官制度
清代职官制度,大抵沿袭明代而略有损益。这一制度发端于努尔哈赤兴起建立后金,扩大于皇太极,仿照明朝,设官分职,改后金为大清时,已初具规模,入关后逐渐完善,遂为一代定制。
朝廷机构的建立和设官清代的中央机构中,以议政王大臣会议、内阁、军机处及六部最为重要,有的参与决策,有的负责执行,为权力的中枢。其成员,初皆满人,后来满、汉并用,但是满官高于汉官,直到清中叶,满、汉官品相等,满仍掌握实权。议政王大臣会议清前期的主要决策机构,号称“国议”。源于努尔哈赤时的诸王大臣议政、议刑制度,皇太极时进一步扩充,并使其在决定军国大事上起很大的作用。历顺治、康熙、雍正各朝,都由满族王公大臣充当其成员,表现出满族在清朝统治中占据着特殊地位。至乾隆五十六年(1791),随着皇权的加强和满族贵族的衰落,议政王大臣会议完全被废除1。
内阁皇太极时,先建立了文馆,后改为内国史、内秘书、内弘文院。
内阁就是由“内三院”发展而成。顺治十五年(1658)正式称内阁,设官有大学士、学士、侍读学士、侍读、典籍、中书、中书舍人等,大学士皆冠以殿阁之名,称为中和殿(乾隆十三年裁,增体仁阁)大学士、保和殿大学士、文华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东阁大学士等,常设满、汉各二人,正一品。其权之重在于“掌钧国政,赞诏命,厘宪典,议大礼、大政,裁酌可否入告”2。尤其是进呈章奏和代拟批旨,就是所谓“票拟”,关系更大,所以内阁大学士是事实上的宰相。其下办事机构有典籍厅,满、汉、蒙古本房,满、汉签票处,诰敕房,稽察房,收发红本副本处,饭银库等。俱由大学士以下官员任职和经办。
军机处也是最高中枢机构。始于雍正四年(1726),为筹备对西北用兵而设的军需房,七年改为军机处,十年颁发印信,是由内阁分出的“行政总汇”3。军机处的特点是与皇帝更接近,机密性强,官员少。设官为军机大臣、大臣上行走,或大臣上学习行走,军机大臣被视为宰相。属员有章京,满、汉各十六人,分掌满、汉文字4。俗称军机大臣为“大军机”,军机章1《清高宗实录》卷1389,第26—27页。
2《清史稿·职官一》卷114。
3《清德宗实录》卷564,第12页。
4《光绪大清会典》卷3。
京为“小军机”。
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国家的官吏、财政、教育、军事、司法、建筑等行政事务。天聪五年(1631)初设,均以满洲诸王贝勒一人领之,下设承政、参政等,满、汉、蒙参用。入关后改为每部设尚书,左、右侍郎,郎中,员外郎等官员。尚书从一品,为之长,侍郎正二品,贰之,俱满、汉各一人。清朝不正式设宰相,六部直接受皇帝控制。六部的机构有两个方面,一是内部的属官,有堂主事、司务厅司务和缮本笔帖式,由满洲、汉军、蒙古若干人为之。二是办理政务的分司,即清吏司,其中吏部有文选、考功、验封、稽勋四个清吏司,户部按地区分设江南、江西、浙江、湖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及贵州十四个清吏司,礼部有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个清吏司1,兵部有武选、车驾、职方、武库四个清吏司,刑部有按地区分设的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七个清吏司,还有一个专职督捕的清吏司,工部有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个清吏司。每部清吏司的设官均为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等,由清宗室、满洲、汉军、蒙古、汉人中选任之。此外,六部还有若干其他机构和附属机构,属内部的有督催所、当月处,官员由各司郎中、员外郎等担任。附属机构有户部的宝泉局,银、缎匹、颜料三库,仓场衙门及税关,设官多为满,汉并用,惟三库郎中、员外郎、司库、大使等皆由满洲人充任;有礼部的铸印局、会同馆、乐部等,设官或满洲人,或汉人、朝鲜人充之;有刑部律例馆、秋审处,设官由尚书、侍郎或委其属员充任,满、汉兼用。有工部的节慎库、制造库、宝源局及皇木厂、琉璃窖、料估所等,设官郎中、员外郎、司库、库使等,满员多于汉员。
整个清朝统治机构,如运转中之机器,除中枢机关外,尚有辅助机关,或作为补充,或作为制约,构成为其不可缺少之一部分。
都察院始设于崇德元年(1636),“班六部上”1。掌监察,整肃纪纲,并参与九卿议大政事,既为天子耳目,纠劾百官,亦以之控制言论,表达舆情,因参与处理重大刑事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初设承政、参政各官,顺治元年(1644)改为左都御史,从一品,左副都御史,正三品,俱满、汉各二人,掌院事。都察院内机关有经历司、都司厅等,并设十五道,各冠以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东、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地方名称,实则纠察朝廷内外官邪,并稽在京各衙门库仓,以及查核各省刑名。还有都察院统辖的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各科,原为独立机构,雍正元年(1723)改隶都察院。其职1宣统时因避溥仪讳,改仪制为典制。
1《清史稿》卷237《张存仁传》。
掌主要是监察六部,以“言职”著称2。每科设掌印给事中、给事中等官,俱满、汉各一人。其下笔帖式,满洲十八人。其权势甚大,每日抄发内阁题本,有“封驳”之权,即发现不便施行者,可以封还,错误者,可以驳正。大理寺掌平反刑狱,为三法司之一,可参与九卿议大政事。设官有卿,正三品,掌寺事,少卿,正四品,贰之。凡重大案件,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纠核,狱成,归寺平决。如有情罪与律例不符,许与刑部,或再与都察院两议,上奏皇帝裁定。寺内属官有堂评事,满洲一人,司务厅司务满汉各一人,左、右寺丞,满洲、汉军、汉各一人,左、右评事,汉各一人。
通政使司掌各省题本,校阅后送内阁,并参与九卿议大政事。设官有通政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参议,正五品,俱满、汉各一人。通政使掌司事,副使、参议佐之。属官有经历司经历、知事,分掌出纳文书。
理藩院掌管少数民族的机构,由崇德三年改蒙古衙门而建。初设承政、参政等官,顺治元年改为尚书、侍郎,其重要事务由旗籍、王会、柔远、典属、理刑、徕远六个清吏司分管。旗籍掌内札萨克(内蒙古)的疆域、封爵、谱系、会盟、军旅、邮传等事。王会掌内札萨克颁禄、朝贡、赏赐等事。典属掌外札萨克(外蒙古)部旗、邮驿、互市及内外喇嘛。柔远掌外札萨克喇嘛、俸禄、朝贡等事。徕远掌回部(新疆)札萨克及中亚一些国家朝贡往来。理刑掌各少数民族刑罚案件1。各清吏司设官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俱由满洲、蒙古等少数民族或极少数汉军担任。
翰林院储备人才之所。设官有掌院学士,从二品,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俱从四品,满洲各二人,汉各三人。修撰、编修、检讨、庶吉士等无定员。掌院学士掌修国史笔翰之事,并备顾问。侍读学士以下掌撰文章或于侍从。庶吉士不任事,入馆学习,三年考试,分别散留。属官有典簿厅、待诏厅主事、典簿等。
国子监最高的教育机关,实是大学堂。设官有管理监事大臣、尚书、侍郎、祭酒及司业,由满、汉大学士中特简。祭酒从四品,司业正六品,掌“成均(大学)之法”2,主持教学及考试。其属有绳愆厅、博士厅、典簿厅、典籍厅,设监丞、博士、典簿、典籍等官,满、汉并用之。
钦天监观察天象制定历法的机构。顺治元年设,官有管理监事王大臣一人,监正,正五品,满汉各一人。监正掌监事,每年终奏新历,礼部颁行。历官正者有满洲、汉军、汉人,还有西洋传教士。其属主簿厅与时宪、天文、漏刻各科,设主簿与五官正、灵台郎、监候、司晨、司书、博士等,分掌章奏文书,制历法,观天象,辨禁忌。
像历代统治一样,清朝也为皇帝爱新觉罗氏一家设置了庞大的服务机2《清史稿》卷115《职官二》。
1《光绪大清会典》卷68。
2《清史稿》卷115《职官二》。
构,进行有效的管理并成为整个清代职官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宗人府顺治九年设,位居内阁、六部之上,掌皇族之政令,凡生子、继嗣、婚嫁、爵秩始末,按宗室(俗称黄带子)、觉罗(俗称红带子)分别世系嫡庶,记入黄册或红册。生者书红字,死者书墨字。十年修一次。官有宗令,左、右宗正,左、右宗人,俱各一人,由满洲王、公充任。宗令主府事,宗正、宗人佐之。
内务府管理皇家事务的总机构,“供御诸职,靡所不综”1。入关前已设,入关后一度仿明制设十三衙门,重用宦官管事,康熙即位后复改为内务府,设总管大臣,正二品,由满洲大臣中特简。其属堂郎中、主事各一人。直辖的广储、会计、掌仪、都虞、慎刑、营造、庆丰七司分掌银、缎、茶出纳,财政收支,户口徭役,祭祀礼仪,武职选授、俸饷、采猎、刑案,府第修缮,庀材饬工、牛羊牧放等事。设官有总管郎中、郎中、员外郎等。兼辖的上驷院、武备院、奉宸苑,各掌皇帝所用马匹,器械,苑囿,三院设官除兼管大臣外,还有卿、郎中、员外郎、主事等。
詹事府顺治元年仿明制而建,为皇子或皇帝服务。设官有詹事,正三品,少詹事,正四品,俱满、汉各一人,掌文学侍从,并参与九卿科道会议。其下左、右春坊,左、右庶子,左、右中允,左、右赞善,俱满、汉各一人,掌记注撰文。经历司洗马,掌图书经籍,主簿厅主簿,掌文书收发。
太常寺管理坛庙祭祀的机构,始建于顺治元年,归礼部,后虽独立门户,仍由礼部满尚书兼管寺事大臣。又设卿,正三品,主寺事,少卿,正四品,佐之。属官有寺丞,赞礼郎等。
光禄寺掌典礼祭祀宴席供应之政令,顺治元年设,曾隶礼部,后分立,仍简大臣一人管寺事。又设卿,从三品,主寺事,少卿,正五品,佐之。属官有典簿厅典簿,掌文书往来;又大官、珍馐、良酝、掌酝四署设署正、置丞及司库等官。
太仆寺掌牧马之政令,顺治元年设。除派大臣一人兼管外,设卿从三品,主寺事,少卿正四品,佐之。其属分左、右二司和主簿厅。官有员外郎、主事及附属马厂按马群所设之牧长、牧副、牧丁,按地区所设之总管、翼长、协领等1。
鸿胪寺掌朝会宾客“赞相礼仪”的机构。顺治元年设,经常由礼部尚书兼管寺事大臣。又设卿正四品,主寺事,少卿从五品,佐之。其属官鸣赞、序班、主簿,分掌傧导赞唱、百官班次及章奏文书。
太医院研究和供应医药的机构。乾隆五十八年(1793)特简满洲管院事王大臣一人,经常主持院事则设院使正五品,左、右院判正六品,俱汉一人。其属御医、吏目、医士、医生,各专一科。共分大方脉、小方脉、伤寒、1《清史稿》卷118《职官五》。
1《光绪大清会典》卷72。《清史稿·职官二》太仆寺有目无文。
妇人、疮疡、针灸、眼、口齿、正骨九科2。御医分班侍值,在宫内称“宫直”,在外廷称“六直”。
地方机构的建立和设官清朝是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奠定和巩固时期,在辽阔广大的疆域之内根据地区特点和统治需要,清朝在地方上建立了政权机构并设置了相应的职官,形成了一套地方官制。
清朝在燕京地区建立了顺天府,在东北地区建立了奉天府;一在首都,一在留都,其设官分职属于一种特殊类型。
顺天府乾隆八年(1743)定顺天府之地为四路厅、二十四州县,州县隶属于路厅。设官有兼管府尹事大臣一人,由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府尹正三品,府丞正四品,俱各一人。府尹总管京畿及四路的政令条教,“以成首善之化”,比一般府尹权力大,品级高,如升调州县官,可与总督会衔。府丞掌学校政令。属官有治中、通判,经历司经历,照磨所照磨,司狱司司狱,皆汉人。儒学教授,满、汉各一人;所辖四路厅同知正五品,各一人;州、县,知州、知县正七品,俱各一人。大兴、宛平二县并与五城兵马司分区而治,比外县高一品级。
奉天府天聪八年已尊为盛京,顺治元年清入关,原来盛京的六部俱废。
自顺治十五年至康熙三十年又重建户、礼、兵、刑、工五部。均置侍郎以下官,称“盛京五部”。又设盛京内务府,为外地所无。自顺治十年设辽阳府,十四年更名奉天府,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行省。奉天府所辖地方为府二,兴京同知一,直隶厅一、厅二,州五,县十四。设官有兼领府事大臣一人,由盛京五部侍郎内特简,后归盛京将军兼辖。府尹,满洲一人;府丞,汉一人,品级同顺天府。属官治中、围场通判、库大使、经历、司狱、巡检兼司狱、府学教授,俱各一人。府尹主府事,小事决之,大事呈报。
清朝继承元明以来的分省建制,以省为地方上的最大行政区域,下设府、厅、州、县,构成地方上的省、府、县三级基本行政系统组织。其设官分职如次:总督省级的最高长官,全称为总督某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或兼巡抚事。清朝一共建立了二十三个省,其中内地十八省为沿袭旧制或以旧制为基础,其余四省在边境并为清末所置。这些省是: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湾、新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总督管两省或两省以上的地方军政事务,尤其侧重于军事。雍正元年定总督加衔制,加尚书衔的兼都察院右都御史,从一品;余为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正二品2《光绪大清会典》卷81。
1。有清一代,全国共设总督九人,即东三省、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四川、两广、云贵2。此外还在省级地方设有专门管理漕运的漕运总督和治河的河道总督。
巡抚总督之下设巡抚,其全称为巡抚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或节制各镇,职权很广泛。有的加侍郎衔,为正二品,否则为从二品。巡抚基本上是管一省,也侧重于军事,但比总督管民政更多,为总管一省军事、行政、监察及教育在内的高级长官。清朝所设巡抚共二十一人,其中由总督兼的有奉天、直隶等八人,单独设的有江苏、安徽等十三人。山东、山西等五省巡抚皆兼提督衔,贵州巡抚兼节制兵马衔1。
提督学政各省一人,由侍郎或科道进士出身的官员中委任,带原品级,掌学校和科学考试之政令。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简称布政使司或藩司。布政使,从二品,每省一人,只有江苏二人,实际是一省长官,上承朝廷旨令,下帅府、州、县官,但因有督抚之设,渐居次要了2。其属经历司经历、都事,照磨所照磨,理问所理问,库大使、仓大使等,分掌出纳文书、照刷案卷、审核刑名以及保存档案、财政收支等。
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各省均设,简称按察使司或臬司·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比布政使地位略低,掌司法监察,“澄清吏治”,常与布政使并称为“布按”。其下设知事掌勘察刑名,司狱检察囚犯,经历、照磨所掌同藩司。
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清朝在各地所设盐务衙门。最高的长官是盐政,由总督、巡抚兼任。实际办事的是盐运使,从三品,奉天、直隶、山东、两淮、两浙、广东、四川各一人。也有的省设盐法道。盐运使司及盐法道之下有盐务分司、盐课提举司、盐课司、盐引批验所等。
道员清代各省设道员,正四品,或有专责,或作为布、按副使。专责者有督粮道或粮储道,简称粮道;又有管河道或河工道,简称河道。官则有的单设,多数为兼任。其他如驿传道、海关道、屯田道、茶马道等,一般由当地同品级官兼道员。作为布、按副使者,有分守道与分巡道。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参政、参议发展而来,巡道是按察使下副使、佥事演变的结果。初设只辖一府,或数道同辖一府,后来有的统辖全省,有的分辖三四府之地。为此,守、巡二道由原来临时性差使变为固定的地方长官。而且前此守道主管钱谷,巡道侧重刑名,久之两者各加兵备衔,所掌渐趋一致。乾隆、嘉庆时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
2详见《清史稿》卷116《职官三》。
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
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
又准其密折封奏1,权势日益加重,以致有人视道为省下、府上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实际上道不完全具备地方政府性质,不过是省级行政机构的派生物。
府官府是省之下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知府为一府长官,从四品,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奸。三年一考属吏,具其优劣上报。一切要政皆需通过督、抚允准乃行。清朝以知府“为承上接下要职”,故严谕督、抚对其考核。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协助知府,分掌粮盐督捕,江防海防,河工水利,清军理事,抚绥民众诸职。属官有经历、知事、照磨、司狱等。
厅州官清朝有直隶厅、州和一般厅、州。凡统治地方人多并直隶于布政使司的为直隶厅、州,地位与府大致相同。厅设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州设官知州正五品,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清朝在全国设有直隶厅四十一个,直隶州七十三个。其外的厅、州,称为散厅、州,地位略同于县。至清末,全国已设散厅七十八个,散州一百四十五个2。散厅、州设官与直隶厅、州相同,而品级差一等。散厅、州属府管辖,个别的隶于将军或道员。县官县是地方基层政权机构。清末全国已设一千三百五十八个县。每县设官为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正八品一人,主簿正九品,无定员。知县掌一县治理,主要是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缉捕诸职。典史掌稽检狱囚。
府厅州县的职官,还有府厅教授,厅州学正,县教谕,府厅州县训导等,分别掌管各该地方学校的教育与教学。州县关津尚设巡检、驿丞、闸官及税课司大使、河泊所大使等。
清朝在西北蒙古、青海、新疆、西藏,西南四川、云南、贵州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所建职官制度,既不同于京畿、东北和内地各省,在这些地区之间又有很大差别。
内外蒙古的盟旗制清朝以大漠为界,将蒙古分为漠南内蒙古和漠北外蒙古1,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盟旗制度。盟由各部定期会盟而形成的机构,旗是分解原来的部落而组成。旗隶于盟。内外蒙古的盟旗设官基本相同。每盟设盟长、副盟长各一人,掌管盟务。盟长先由各旗会盟时,从旗长即札萨克中推选。后来改为清朝理藩院开列盟内札萨克,由皇帝任命。其外每盟各设备兵札萨克一人,管理军务。有的盟还设帮办一二人,协理盟务。旗是军政合一的地方政权机构,每旗设旗长一人,又名札萨克,掌全旗要务。又设协理副之。其属有管旗章京、副章京及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官。札萨克等官员多数都是原来蒙古各部落的首领并经清朝封有爵位的王、贝勒、贝子、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
2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第222—22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1《光绪大清会典》卷63。
公、台吉等人。
内蒙古的盟旗是把原来的二十四部,按其活动地区划分为六盟、四十九旗。具体组合是,东四盟:哲里木盟统十旗,卓索图盟统五旗,昭乌达盟统十一旗,锡林郭勒盟统十旗;西二盟:乌兰察布盟统六旗,伊克昭盟统七旗。清朝在这些盟旗之上由理藩院及派驻地方的将军、都统进行管辖。他们是,盛京将军监督哲里木盟的科尔沁六旗;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监督哲里木盟的郭尔罗斯前旗和杜尔伯特旗等;热河都统监督卓索图盟五旗及昭乌达盟十一旗;察哈尔都统主要掌管察哈尔八旗及四牧群,其外监督锡林郭勒盟十旗;绥远城将军管辖土默特二旗并监督乌兰察布盟六旗及伊克昭盟的鄂尔多斯七旗。
外蒙古虽在清入关前已建立了“九白”的常贡关系,但入关后一度受噶尔丹的骚扰,直到康熙平定噶尔丹之后才恢复并确定外蒙各部的牧地。清封各部首领为汗和王、贝勒、台吉等,如内蒙一样建立盟旗制度。其各部所组合的盟旗是:喀尔喀四部及附额鲁特、辉特部四盟、八十六旗;杜尔伯特部及附辉特部二盟、十六旗;新土尔扈特一盟、三旗。此外札哈沁、明阿特、乌梁海部等,虽也有旗之设,却不属于外蒙古各盟。清朝对外蒙古盟旗的管辖,中央有理藩院的典属、柔远清吏司等机构,地方上有驻防将军或大臣等。其中定边左副将军(或称乌里雅苏台将军)为当地最高统治者,下设乌里雅苏台参赞大臣二人,一人由蒙古王公担任,与将军共同管辖喀尔喀诸部盟旗。科布多参赞大臣及帮办大臣管辖杜尔伯特、辉特、新土尔扈特等盟旗及札哈沁、阿明特、乌梁海等旗。库伦办事大臣掌中俄交涉事务,其属恰克图办事司员一人,负责监督中俄贸易。
青海蒙古的盟旗制清代的青海主要为蒙古额鲁特部居牧之地,共分五部、二十九旗。即:和硕特部二十一旗、绰罗斯部二旗、辉特部一旗、土尔扈特部四旗、喀尔喀部一旗。还有察罕诺门汗部自编一旗。每旗各设旗长,掌治一旗,属官之设如内蒙古。旗之上,青海各部与察罕诺门汗部一旗共会一盟,但是不设盟长,而以清朝驻西宁办事大臣莅盟统辖之。道光三年(1823)又分河北二十四旗为左右翼,每翼设正、副盟长各一人1。
新疆的盟旗制和伯克制新疆在清末建省之前,曾就额鲁特旧土尔扈特部与和硕特部的实况,如内蒙设盟旗制。即:旧土尔扈特部为盟四,和硕特部为盟一。盟下为旗。每盟设正、副盟长各一人,旗设旗长(札萨克)一人,掌盟、旗政令。但是盟长由清朝政府任命,旗长则基本是世袭。此外新疆大部分地区为维吾尔族居住,清代称为“回部”。哈密、吐鲁番率先归服,曾设旗,部长被授札萨克。自康熙至乾隆平定回部诸乱之后,在这些地区不设札萨克,而实行伯克制。伯克原来是回部的酋长,经清朝重新任命,按职责1《光绪大清会典》卷67;《清史稿》卷79《地理二十六》。
和品级称某某伯克,共三十余名目1。最高的为阿奇木伯克,掌综回务,三品至六品,其次为伊什罕伯克,掌赞理回务。四品至六品。其余分掌地亩、田粮、税务的,大抵四品至七品。在清朝所封的札萨克郡王和诸伯克之上,清朝还派驻了伊犁将军,掌天山南北最高军政大权,下设参赞大臣一人辅之。又设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及帮办大臣,叶尔羌办事大臣及帮办大臣,和阗、阿克苏、乌什、库车、喀喇沙尔办事大臣等,以及乌鲁木齐都统、副都统,分管所在回城事务。
西藏的政教合一制清代称藏族为图伯特,或唐古特,所居地区分为卫(前藏)、唐(又称喀木)、藏(后藏)、阿里(又名喇里)四部。崇德年间达赖及班禅已派人贡于清朝,经康熙至乾隆,先后平定噶尔丹叛乱及其所造成的影响,清朝在西藏便建立了政教合一的制度。当地的最高统治者为达赖喇嘛,驻前藏拉萨,掌全藏政令。班禅喇嘛,驻后藏扎伦布,掌后藏寺院与其教民。在宗教上班禅略低于达赖,在政权上达赖高于班禅。前藏行政机构主要有噶厦和商上。噶厦为总管藏务会议厅,设三品官噶布伦四人。商上为分管财政的机构,除以噶布伦一人管理外,设四品仔琫三人,商卓特巴二人。还有专掌粮务的叶尔仓巴、掌道路的朗仔辖、掌刑名的协尔帮、掌马厂的达琫及第巴等四至七品的各种名目官员。后藏也设四品商卓特巴、叶尔仓巴,五品达琫等官员,掌管相应的政务。武官则有四至七品的戴琫、如琫、甲琫、定琫,从几人至百多人。凡前后藏皆有营寨,按其地理险易和大中小,各设边营官及营官,总计一百六十余人1。佛教在西藏盛行,喇嘛很多,有的喇嘛在噶厦、商上任职,而僧官又分国师、禅师、札萨克大喇嘛、札萨克喇嘛、大喇嘛、副喇嘛等,专掌教事。
清朝在西藏设官始于雍正五年,派驻藏大臣二人,驻前藏,统管前后藏地方及喇嘛事务。后改为办事大臣、帮办大臣各一人,分驻前后藏。按规定,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与达赖、班禅地位相等,实际驻藏大臣职权更大,是清政府的代表。达赖、班禅及以下呼图克图十八人、沙布隆十二人等活佛转世,称为“呼毕勒罕”,即奔巴金瓶抽签,均由驻藏大臣监督。
西南地区的土官制甘肃、青海、西藏、四川、云南、广西、贵州等地,历来居住蒙、藏、瑶、壮、彝、黎等少数民族。清朝根据这些地区的特点,以当地的土著人作各级行政机构的长官,清朝政府予以承认,但是当官的人可以世袭,这就是土官制。有文武两类,文官如知府、知州、知县等,皆加“土”字。武官有指挥使司指挥使、长官司长官。从正三品至正七品。此外还有土游击、土都司、土守备等。清朝定制,文职土官共七阶,武职土官共五阶。其承袭、革除、升迁、降调,文隶吏部,武隶兵部。在地方上各归所在总督、巡抚或驻扎大臣、办事大臣等统辖。
1《清史稿》卷117《职官四》。
1《光绪大清会典》卷67;《清史稿》卷117《职官四》。
军事机构的建立和设官清朝以武功定天下,入关前就建立了著名的八旗制度。入关后又在进行武力征服和巩固统治的过程中,建立起人数更多的绿营兵制。同时对原有的八旗作了整编和改组,形成了禁旅八旗、驻防八旗和绿营兵的新的军事体制。
早期以三百丁为一牛录(后改为一二百丁),立一牛录额真,汉称为佐领。五牛录为一扎拦(甲喇),立一扎拦额真,汉称为参领。五扎拦为一固山(汉译为旗),立一固山额真,汉称为都统。固山额真立左、右美凌额真,汉称为副将。以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八种颜色的旗纛相区别,名为八旗。最先建立的是四正色,后扩充为四镶色。初建时仅为八旗满洲,继之又建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合之实为二十四旗。因为人数无论如何增加,只扩大牛录的数目,旗始终不变,所以总称八旗。清入关后,分置八旗满、蒙、汉军于北京城,按左、右翼方位而居:左翼镶黄在东北,依次而南正白、镶白、正蓝;右翼正黄在西北,依次而南正红、镶红、镶蓝。星罗棋布,“拱卫宸居”1。据乾隆后所编《大清会典》记载,京城的满洲佐领六百八十一,蒙古佐领二百零四,汉军佐领二百六十六,驻防佐领八百四十,总共近二千个佐领。八旗军队总兵额约二十万,其中十余万为禁旅八旗2。
侍卫处禁旅八旗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守卫皇帝的任务。原来清朝皇帝自领八旗中的镶黄、正黄、正白三旗,称为“上三旗”,余称“下五旗”。侍卫处即由上三旗、宗室及“外藩”中选拔材武出众的子弟为侍卫,并以勋戚大臣为统帅而组成的一支军队。顺治元年定制,设官领侍卫内大臣正一品,内大臣从一品,散秩大臣从二品,等。侍卫分一二三四等。领侍卫内大臣“掌上三旗侍卫亲军之政令”,在内大臣、散秩大臣协助下,宿卫扈从,执行禁旅大将军的职能。侍卫处设协理、主事、笔帖式分掌章奏文书。侍卫掌营卫轮班宿卫,并受侍卫班领、署班领、侍卫什长分辖1。
骁骑营始于入关前的随营马兵阿礼哈超哈。顺治初定制为八旗都统所直辖。由马甲、领催、匠役等人组成。马甲按满蒙、汉军各佐领数抽调,各为营。领催又是从马甲中选拔的优秀人才。匠役是每佐领均有弓、矢、鞍、铁匠等。设官与八旗同,都统从一品,掌骁骑营之政令,副都统正二品,参领正三品,佐领正四品,分管上命下达及户口、田宅、兵籍等具体事务。前锋营始于入关前的噶布什贤超哈,为精锐的前哨兵,田八旗满洲、1福格:《听雨丛谈》卷1“八旗方位”。
2魏源:《圣武记》卷11“兵制兵饷”。
1《光绪大清会典》卷82。
蒙古佐领下抽调组成。顺治元年定营制,分左、右翼。设官为前锋统领,正二品,左右翼各一人,参领正三品,侍卫正四品,前锋校正六品,等。统领掌前锋营之政令,参领、侍卫掌督率前锋“警跸宿卫”,或与前锋校等分管文书事务。
护军营由八旗初设的巴牙喇营发展而来,从八旗满洲、蒙古中选拔的精锐兵组成。设官有护军统领正二品,参领正三品,副参领正四品,委署参领给五品顶戴及护军校正六品,等。统领掌护军营之政令,担负皇帝一切护卫任务。参领、副参领率护军扈从和宿卫,或与护军校等分掌文书章奏。步军营清初已有满、蒙、汉军组成的步军营,总计步军二万一千一百五十八人。康熙十三年(1674)定步军统领兼提督京城九门事务,三十年又兼管巡捕三营事务,乾隆时扩编为五营。于是步军营设官称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从一品,由皇帝亲信大臣兼任。统领掌九门管钥,统帅八旗步军五营将士,周围巡哨,以卫京邑,总兵佐之。步军营的特点,一是合满、蒙、汉为营,皆隶于统领;二是五城巡捕营步兵万人皆绿旗兵,亦隶步军统领,附于八旗禁旅1。
此外禁旅八旗还有圆明园护军营、火器营、健锐营、虎枪营等营制和官兵,担负各种特殊任务。
清军入关后,建立八旗驻防制。将十余万八旗劲旅派往京畿、东北、内地及边疆险要驻扎。各地驻防八旗,合满、蒙、汉军为营,编佐领,官兵旗籍仍隶京旗佐领。驻防官署称为衙门,有将军衙门、都统衙门等,均将官衔列于衙门之上而连称。衙门机关根据事务繁简设主事、笔帖式办理日常事务,长官主要有将军从一品,都统从一品,专城副都统正二品。他们带领军队,驻扎一个地方,“掌镇守险要,绥和军民,均齐政刑,修举武备”2,构成一个小社会,无所不管。有的还设参赞大臣、领队大臣、总管、副总管、城守尉、防守尉及参领、协领等官,协助为治。各省以将军、都统、副都统等为首的驻防分布大致是:盛京将军(驻盛京,今沈阳市)、吉林将军(驻吉林,今吉林市)、黑龙江将军(驻齐齐哈尔)、绥远城将军(驻绥远城,今呼和浩特市)、江宁将军(驻江宁,今南京市)、福州将军(驻福州)、杭州将军(驻杭州)、荆州将军(驻荆州,今江陵县)、西安将军(驻西安)、宁夏将军(驻宁夏)、伊犁将军(驻伊犁)、成都将军(驻成都)、广州将军(驻广州)、热河都统(驻承德)、张家口都统(驻张家口)、密云副都统(驻密云)、山海关副都统(驻山海关)、青州副都统(驻青州,今益都)。此外有山西驻防城守尉两人,一驻太原,一驻右卫(今右玉县),河南驻防城守尉一人,驻开封,均隶巡抚管辖。
绿旗兵,又称绿营兵,因使用绿色旗帜而得名。清入关后始建绿旗兵,1魏源:《圣武记》卷11。
2《清史稿》卷117《职官四》。
主要是收编明朝的汉人旧军队,将官也是用明朝军队的旧名称。这支绿旗武装兵额在六十至八十万左右,超过八旗兵三倍以上,是清朝建立和维护在全国统治的经制兵,起着重要作用。
清朝的绿旗兵,除少数驻防北京城,直隶禁旅以外,绝大多数驻防全国各省。绿旗兵以营为基本单位,营制构成系统是标、协、营、汛。在地方上属总督、巡抚、总兵、副将等统率。总督为最高长官,其直属之兵称为督标,依次是巡抚,所属称抚标,提督所属称提标,总兵所属称镇标。驻防将军、河道总督、漕运总督所属分别称为军标、河标、漕标。副总兵(副将)所属称协,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所属称营。千总、把总所属称汛1。
绿旗兵单独营制的最高长官是提督,全称提督军务总兵官,从一品,掌节制镇、协、营、汛。下设镇守总兵官正二品,统辖本标官兵。副将从二品,为提镇分守,或综理军务。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官,或分掌分防军政,或充中军并兼理营务、粮饷等。清代各省绿旗提督主要有:直隶提督(驻古北口),四川提督(驻成都),广东陆路提督(驻惠州,今惠阳)、水师提督(驻虎门),广西提督(驻柳州),云南提督(驻大理),贵州提督(驻安顺),江南提督兼水师(驻松江),陕西提督(驻固原),甘肃提督(驻甘州,今张掖),新疆提督(驻乌鲁木齐),福建陆路提督(驻泉州)、水师提督(驻厦门),浙江提督兼水师(驻宁波),湖北提督(驻襄阳),湖南提督(驻辰州)。尚有安徽、山东、山西、河南、江西巡抚兼提督。
第二节 议政王大臣会议
议政王大臣会议产生的历史背景
议政王大臣会议,是“议政王”与“议政大臣”集议诸事的一种议政形式,在清朝前期相当长的时间里,为皇帝指挥下议处军国大政的最高权力机构。这种特殊的治理国政制度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首先是与八旗制度及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密切相联的。
努尔哈赤创立了八旗制度,分封子侄为旗主贝勒,辖治旗下人员,两者之间有着严格的君臣君民的隶属关系。天命年间,努尔哈赤亲领正黄、镶黄两旗,大贝勒代善是正红、镶红两旗的旗主,二贝勒阿敏主镶蓝旗,三贝勒莽古尔泰辖正蓝旗,四贝勒皇太极领有正白旗,镶白旗为汗之长孙杜度辖领。汗之其他子侄、孙阿巴泰等贝勒,也各自拥有汗赐予的若干牛录。
由于各旗主贝勒的强大权势及其激烈争夺汗位,努尔哈赤于天命七年(1622)三月初三日向八旗贝勒宣布,今后要实行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制1《光绪大清会典》卷43。
度,新汗由八贝勒商议后“任置”,军国大政由八贝勒议处,汗与八贝勒并肩而坐,同受大臣国人朝拜。天命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努尔哈赤病故,经大贝勒代善提议,诸贝勒“任置”皇太极为新汗,以汗与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为主,辅以诸贝勒,议处全国军政要务。
雄才大略的皇太极对这种“共治国政”制十分反感,利用各种条件和机会,极力压抑旗主贝勒权势,提高汗的权力。天聪四年,他借二贝勒阿敏放弃永平之事,将其定为欺君误国十六大罪,幽禁终生,以忠顺于己的济尔哈朗继任镶蓝旗旗主。天聪九年底,又追定已故三贝勒莽古尔泰及其亲弟德格类谋叛大罪,将正蓝旗并为己有,独掌正黄、镶黄、正蓝三旗,并借故训斥大贝勒代善。这样一来,旗主贝勒的权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度难以延续下去了,因而议政王大臣会议应运而生。
崇德年间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天聪十年(1636)四月,大贝勒代善等八旗贝勒大臣尊天聪汗皇太极为“宽温仁圣皇帝”,改国号为清,年号崇德。皇太极分封代善、济尔哈朗、多尔衮、多铎、岳讬、豪格为和硕亲王,阿济格为多罗郡王,杜度、阿巴泰为多罗贝勒。崇德二年(1637)四月,帝又命贝子尼堪、罗托、博洛等与议国政,各旗又各设议政大臣三员。此时的亲王、郡王皆是议政王,杜度、岳讬、阿巴泰等在天命年间就是“议政贝勒”,此时继续与议国政,八固山额真原来便系在议政处,“与诸贝勒偕坐共议”,加上各旗专设议政大员三员,及几位被帝指定议政的贝勒,这就是“议政王大臣会议”或“议政王贝勒大臣会议”的全部成员,约有四、五十人。
崇德元年起,清国正式进入在皇帝指挥之下,由议政王大臣会议议处军国大政的新时期。崇德年间(1636—1643),议政王大臣会议的职掌不算广泛,各旗内部事务由该旗旗主贝勒处理,特殊者交六部,一般事务,如举行科举,佥拨差役,分配人畜财帛,兴建殿、堡、山陵工程,等等有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政务,由各管理部务之王贝勒督责本部官员,分别处理,只是当各部事务“有不能决断者”,才由议政王贝勒大臣会同议决。此时议政王大臣会议之职掌主要有二,一是军务,“凡遇出师,必先议定而行”,二是审理满洲王公大臣刑案。
这七、八年中,议政王大臣会议主要是遵依皇帝之旨,对宗室贵族过误予以议处,以压抑王权,提高君权,加强专制集权制。第一件大案就是对岳讬的惩治。岳讬是礼亲王代善之子,封成亲主,主镶红旗,长期“统摄”兵部,机警聪睿,善于用兵,是当时诸贝勒中不可多得的文武全才。岳讬早年与皇太极交往密切,在任置皇太极为新汗的过程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正因为其有才有权有功有势,与其父代善一起,红旗势力过分强大,故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这俩父子成为皇太极打击的主要对像。崇德元年八月,皇帝命诸王及大臣,议处岳讬,以根据不足之六事,给其定上心怀异志对君不敬之罪,实际上是罗织罪状,有意加害。王大臣拟议岳讬论死,或免死监禁、籍没,皇帝却命革亲王爵,降为贝勒,罚银千两1。次年八月十八日,皇帝命岳讬在八旗王公大臣较射时射箭,岳讬以臂痛推辞未遂,随意拉射,弓堕地,掷向蒙古,诸王、贝勒、贝子、公、大臣以其妄自尊大,议论死或幽禁籍没,皇帝命降为贝子,解兵部任,罚银五千两,暂令不得出门1。
第二件大案是处罚代善。崇德二年六月,皇太极命法司审理上年进攻朝鲜时违令人员。法司断言,代善犯有多选十二员侍卫、秣马于王京等六罪,拟议削王爵。皇帝命王贝勒贝子大臣会审,议政王贝勒大臣赞同法司之议。可能皇太极知道,法司与议政王大臣系揣摩己欲压抑红旗势力,因而小题大作,太过分了,不利于政局的稳定,故仅“以代善罪状宣谕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群臣”,而“悉宥之”2。
此后,议政王贝勒大臣又遵依帝旨,多次议处代善、岳讬及其他王公,如豫亲王多铎、睿亲王多尔衮、郑亲王济尔哈朗、英郡王阿济格、肃亲王豪格、郡王阿达礼,贝勒阿巴泰、杜度、罗洛宏,贝子尼堪、博洛、公扎喀纳、篇古、博和托、屯齐喀、和讬、杜尔祜、穆尔祜、特尔祜等,皆因各种过失而遭受议处。这样一来,诸王权下降,君主权上升了。
顺治年间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发展顺治元年(1644)清军入关后,事务纷繁,摄政王多尔衮、福临给予议政王大臣会议更加广泛的职权,议处军国大事。顺治元年六月,多尔衮与在京王贝勒大臣定议,“应建都燕京”,遂由沈阳迁都北京3。顺治四年七月,多尔衮命内大臣、六部尚书“偕诸王定议”,进封多铎为辅政叔德豫亲王之事,王大臣遵谕赞同此议。顺治五年十一月,摄政王出京行猎,闻喀尔喀部落二楚虎尔临近边界,立“集诸王大臣议”,决定遣英亲王阿济格、郡王博洛、硕塞等,统兵戍守大同1。六年六月,多尔衮统军离京往征大同叛将姜瓖时,谕令各部事务由内大臣、大学士、固山额真谭泰等人裁处,“其军国大事,集英亲王、议政大臣、固山额真,公同商议”2。
摄政王多尔衮充分利用议政王大臣会议来打击反对派,惩办与己不和的王公大臣,首先是集中打击肃亲王豪格及正黄、镶黄二旗拥戴豪格的大臣。1《清太宗实录》卷30,页29。
1《清太宗实录》卷38,页10。
2《清太宗实录》卷36,页21。
3《清世祖实录》卷5,页15。
1《清世祖实录》卷41,页16。
2《清世祖实录》卷44,页26。
早在入关前夕,顺治元年四月初一,正黄旗满洲固山额真何洛会等,讦告其主肃亲王豪格欲与属员杨善等谋乱,辱骂多尔衮,于是,“诸王、贝勒、贝子、公及内大臣会鞫”,遂“夺其所属七牛录人员,罚银五千两,废为庶人”,诛杨善等四员大臣3。同年十月,以豪格从征,仍复王爵,但顺治五年三月初六日,豪格又被人讦告徇隐部将冒功,欲将杨善之弟机赛补护军统领,“于是诸王、贝勒、贝子、大臣会议”后奏称,“豪格应拟死”,多尔衮假示宽大,命免死幽禁,夺其所属人员4。豪格寻即幽死,妻被叔父多尔衮霸占。就在幽禁豪格之前两天,诸王大臣会议,郑亲王济尔哈朗与两黄旗索尼、图赖、鳌拜、巩阿岱、锡翰、谭泰、图尔格、塔瞻等八大臣,于太宗死时谋立豪格为君,拟议处死郑亲王、鳌拜、索尼、革塔瞻、锡翰、图尔格等人爵职,多尔衮降旨,降郑亲王为郡王,罚银五千两,鳌拜免死赎身;索尼免死革职赎身,黜为民;塔瞻等分别削爵、革职1。
多尔衮运用议政王大臣会议来制裁反对派,固然收到了很大效果,但他万万没有想到,他自己很快也要成为议处的对象。
顺治七年十二月初九日多尔衮病故,次年正月十二日福临亲政,议政王大臣会议进入到新阶段,活动频繁,成员增加,议题广泛,权限很大。
福临相继命亲王硕塞、富绶,郡王多尼、济度、岳乐、勒都、罗科铎,贝勒尚善、杜尔祜、杜兰议政,加上原有的议政王济尔哈朗、满达海、博洛、尼堪、勒克德浑,以及贝子务达海、锡翰,镇国公韩岱,共有二十名议政王、贝勒、贝子、公。皇帝又规定,六部满蒙尚书、蒙古八旗固山额真皆系议政大臣,大学士满洲希福、额色黑、图海,汉军范文程、宁完我一度也被任命兼议政大臣,后因“其在内院办事,不宜又在议政大臣之列”,方予取消。一些内大臣、侍卫、长史、护军统领如鳌拜、索尼、额尔克戴青、遏必隆等人,也被任为议政大臣,加上各旗议政大臣三员,多达六七十人,人数之多,成员之广,空前绝后。
议政王大臣会议的职责和权限也扩大了,并常与大学士、九卿、翰詹科道联合会议。从其议处的内容看,主要包括以下十项。第一,审断重大案件。这主要是议处反对皇上的宗室王公及其党羽,如追论皇父摄政王多尔衮谋叛大罪,尽夺其母、子、妻封典,削爵籍没,将其正白旗改隶于皇帝,处死其亲兄英亲王阿济格,削爵籍没,降其亲侄多尼(多铎之子)为郡王,斩杀其党贝子巩阿岱、锡翰,大学士刚林、祁充格,吏部尚书谭泰、内大臣冷僧机等人。
第二,议处宗室王公、满洲大臣爵职的袭承晋封。顺治八年正月初十日,皇帝“命议政诸王、固山额真、大臣会议睿亲王子多尔博承袭事”(时尚未3《清世祖实录》卷4,页3。
4《清世祖实录》卷37,页15。
1《清世祖实录》卷37,页2—14。
追罪多尔衮)。王大臣拟议,其俸禄、护卫名数及诸用物,三倍于亲王,将其原有百名护卫,裁去四十名,帝命留八十员。1第三,商议军务,议定对策,惩治败将。顺治十一年,南明延平郡王郑成功拒不听抚,抗不剃发,皇帝命“议政王贝勒大臣会同密议速奏”,王大臣会议:郑成功“不降之心已决”,请敕该督抚整顿军营,固守汛界,勿令其兵登岸,骚拢生民,若有乘间上岸者,即时发兵剿捕,皇帝从其议。后郑成功进攻沿海州县,海澄公黄梧奏请诛戮其父郑芝龙,部议立即正法,皇帝谕“议政王贝勒大臣密议以闻”。王贝勒大臣议奏,应将芝龙及其弟、子正法,皇帝命免死、籍没,流徙宁古塔2。顺治十六年三月经略大学士洪承畴以即将消灭南明永历帝,“请敕议政王贝勒大臣密议”,进攻之三路大兵,“作何分留驻守”,兵部议奏,“留拨大帅官兵,镇守滇南,事关重大,请旨定夺”。皇帝命议政王贝勒大臣会议。王大臣等议奏,平西、平南、靖南三藩内,应移一王驻镇云南,一王分镇粤东,一王分镇蜀中,何王应驻何省,恭候上裁。皇帝命平西王吴三桂驻镇云南,平南王尚可喜镇广东,靖南王耿继茂镇四川(后改福建)。3第四,复议死囚情罪。顺治十一年九月,皇帝谕刑部:重囚犯罪,法固难宥,但其中若万一有冤枉,死者不可复生,人命至重,恐违上天好生之心。自今以后,三法司照常核拟进奏,“复批议政王贝勒大臣详确拟议,以凭定夺施行。尔部即行传知”1。
第五,改定逃人法,惩治反对重惩窝主之汉官。顺治十一年,督捕右侍郎魏琯请宽已故窝主之家属,皇帝痛斥其偏私市恩,“著议政诸王、贝勒、大臣、九卿、詹事、科道各官,会同从重议处具奏”。王大臣等议奏,魏琯应论绞,皇帝命从宽,降三级调用。兵部议处徇私庇护窝主之托拖沙喇哈番吕献忠一案,回奏迟缓,皇帝“以兵部堂司官显有受贿情弊,下诸王大臣等议处”。王大臣议奏,尚书、侍郎及满汉司官噶达浑等,应分别降级革职罚俸,帝从其议2。不久,议政王大臣等又遵旨议定“逃入法”,窝主正法,有关官员重惩,皇帝予批准3。
第六,议处蒙藏等少数民族问题。清极重视与蒙古的关系,早期特设蒙古衙门,崇德三年(1638)改为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处理蒙、藏等民族事务,但遇有重大问题,仍交议政王贝勒大臣集议。顺治十年达赖五世入京朝贡后,奏称水土不服,请回西藏。因对达赖的安排,关系到喀尔喀蒙1《清世祖实录》卷52,页11。
2《清世祖实录》卷87,页4、6;卷108,页19、20;卷109,页3、4。
3《清世祖实录》卷124,页14、15。
1《清世祖实录》卷86,页18。
2《清世祖实录》卷84,页3、7;卷85,页17。
3《清世祖实录》卷86,页5—9。
古与清廷的关系,经议政王贝勒大臣议定,厚赐达赖财帛,册封名号,盛情挽留,召漠南蒙古各部王贝勒会见达赖。不久清帝赐以金册敕文,册封达赖为“天下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达赖喇嘛”。顺治帝曾降旨召外藩蒙古王所尚五公主及额驸来京,科尔沁部亲王吴克善、郡王满珠习礼以公主有病,奏请免朝,理藩院劾其不恭,应催令来京,严加议处。皇帝下谕:二王不闻命即至,借端推诿,“尔衙门会同议政王贝勒大臣议奏”。因满珠习礼星夜赶来,免议。议政王、议政贝勒会同上三旗大臣遵旨议奏:应夺吴克善亲王爵,降为贝勒,罚马千匹,皇帝命从宽免革爵,罚马千匹1。喀尔喀三部土谢图汗之下索诺额尔德尼遣使进岁贡驼马,理藩院因喀尔喀部曾掠外藩漠南蒙古巴林部人畜,不敢收受,请旨定夺。帝命议政王贝勒大臣集议。王大臣议奏:应遣使往视,若已全还巴林之人,则可令来使入口进贡,否则逐之。帝从其议2。
第七,惩治渎职大臣。帝谕吏都,原大学士今任刑部尚书图海,专擅恣肆,“负恩溺职,殊为可恶”,业已革职,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同从重议罪具奏。王贝勒大臣议拟论绞,帝命免图海之死,革职籍没家产3。第八,议定典章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制度。顺治十年正月,皇帝召集议政王大臣、内三院大学士、满汉九卿,谕告诸臣:各部院奏事,经朕面谕者,部臣回署录口谕票签,送内院照票批红发科,这样作,错误必多,朕日理万机,焉能记忆而一一予以改正。前都察院参吏部侍郎孙承泽双耳重听,通政使司参议董复年老,朕原谕交吏部议覆,乃传旨错误,致将二人革职。此尚易于改正,至于罪人生死,性命攸关,倘一时误杀,悔之何及!今后如何详明无误,合于大体,著定议具奏。王大臣等议奏:今后部臣照常面奏,候上览毕,退,上批满汉字旨,发内院,转发该科。帝允其议4。顺治十八年三月,辅政大臣传旨,谕吏部等大小各衙门:国家纪纲法度,因革损益,各代不同,必开创之初筹画精详,贻谋弘远,所定典例,可以永行无弊,“今应将大小各衙门见行事务,如铨法、兵制、钱谷、财用、刑名律例、内外文武各官一应恩恤荫赠谕祭造葬,款项繁多,难以枚举”,“著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同详考太祖、太宗成宪,斟酌更定,汇集成书,勒为一代典章,永远遵行”1。
第十,议处特殊大事。顺治十年八月,皇帝以皇后博尔济吉特氏系科尔沁亲王吴克善之女,为多尔衮所聘定,相处不协,谕将其降为静妃,改居侧宫。礼部奏谏,皇帝命“议政诸王、贝勒及大臣、内三院、九卿、詹事、六1《清世祖实录》卷125,页17、18;卷126,页9。
2《清世祖实录》卷78,页6。
3《清世祖实录》卷125,页14。
4《清世祖实录》卷71,页8、9。
1《清圣祖实录》卷2,页5、6。
科都给事中、各掌道御史会议具奏”2。
顺治年间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对扩大、巩固清皇朝的统治,维护满族贵族的利益,提高皇权,削弱王权,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消失顺治后期,十名议政王病故,五名议政贝勒贝子公中两名病逝,两名被处死,一人削职。其子嗣袭爵者,仅三人奉旨议政,议政的宗室王公已显著减少。三藩之乱时,郡王勒尔锦、贝勒洞鄂、察尼、尚善,贝子温齐,以贻误军机削爵罢议政,其后,亲王岳乐、福全、常宁又罢,亲王杰书病故,就很少见到王贝勒贝子参预议政了。这一机构也常写为“议政大臣会议”,有时也袭用“议政王大臣会议”旧词。
议政大臣的成员也减少了很多。康熙元年(1662),裁去八旗所设固定的二十四名议政大臣,八年又因人员繁杂泄漏机密,停止王府长史及闲散议政大臣议政。此后,议政大臣主要由满蒙八旗都统、尚书左都御史和内大臣三种官员充任了。
康熙年间,议政王大臣会议除一般事务外,主要议处用兵、民族关系、边界和重大案件等四个方面的问题。从平定三藩之乱、取台湾、雅克萨之战、三征噶尔丹,到征讨策妄阿喇布坦与罗卜藏丹津等等重大战争,其决策、军事方略、调遣兵将,等等,都由议政王大臣会议或参与处理。
三征噶尔丹前后,对漠北喀尔喀三部蒙古的安置,对青海蒙古各部的争取,派官入藏协助拉藏汗,册封六世达赖,等事,亦经议政王大臣商议处理。议政王大臣会议对中俄边界的签定,也作了大量工作,如议定《尼布楚条约》签定后应行事宜。
平定三藩之乱后,对靖南王耿精忠等叛逆的处理,对贻误军机之王贝勒贝子公和大臣的处治,皆经议政王大臣会议审讯议处。
议政王大臣会议虽然仍在议处一些军国要务,但是由于南书房的设立及康熙帝对入值书房大臣的倚任,索额图、明珠、高士奇、熊赐履、马齐、张廷玉等先后参赞机密,代拟诏稿,裁处部务,成了真正的宰相,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最高权力机构之地位和影响,受到了相当的限制和削弱。
雍正初期,胤禛充分利用议政王大巨会议来惩治反对派和威胁皇权的大臣,谕命王大臣议处廉亲王允禩、敦郡王允■、抚远大将军川陕总督年羹尧等人,分别将他们处死、削爵或监禁。
雍正帝为了加强和巩固绝对君权,在革除下五旗王贝勒对该旗之旗主权力的同时,于雍正七年设立军机处,将用兵及与此相关的蒙藏等少数民族事务归军机处办理,从根本上动摇了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基础,不叫议政王大臣2《清世祖实录》卷77,页10。
经理政务。
乾隆前期,满蒙尚书、左都御史福敏、纳彦泰(蒙)、鄂善等人,仍按旧例列为议政大臣,称“议政处行走”,但已未见满蒙都统担任此职。议政大臣对一些具体事务尚在集议,如祭堂子典礼,出师告捷典礼,乾隆十几年用兵金川之时,它也有所活动,但军国大政已由军机处商议报乾隆帝批准,议政大臣会议已名存实亡,“议政大臣”成为虚衔,因此,乾隆五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弘历下谕将其革除,谕旨称“国初以来,设立议政王大臣,彼时因有议政处,是以特派王大臣承充办理。自雍正年间设立军机处之后,皆系军机大臣每日召对,承旨遵办,而满洲大学士尚书,向例俱兼议政虚衔,无应办之事,殊属有名无实。朕向来办事,祇崇实政,所有议政空衔,著不必兼充,嗣后该部亦毋庸奏请。”1议政王大臣会议终于在成立一百五十六年之后正式消失了。
1《清高宗实录》卷1389,页26、27。
第三节 财政管理
清初财政之重建
明清之际的社会动乱,曾使清初财政濒于崩溃的边缘。据顺治九年(1652)的统计:“钱粮每岁入数一千四百八十五万九千余两,出数一千五百七十三万四千余两,现在不敷银八十七万五千余两”1。实际上,入不敷出的财政困境已难以维持封建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为此,清初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财政管理,整顿与改善财政状况的措施。
第一,建立与完善财政管理机构。清初继承与仿效明代制度,中央则政的主管部门为户部,首席长官是尚书,其职责是“掌天下之地政与其版籍,以赞上养万民,凡赋税征课之则,俸饷颁给之制,仓库出纳之数,川陆转运之宜,百司以达于部”2,户部之下设有十四个清吏司,各按省区命名,对口考核与管理各种财政的收入与支出事项。在地方,以藩司主管一省财政机构,上受中央户部管辖、下管道、府(州),分管税粮运输、储存;设盐法道主管盐税征收;设关司道,分管关税征纳。道一级的财政长官为分守道,掌钱谷征纳与会计,府一级由同知掌税征、会计、出纳诸事。州县是地方财政的基层组织,除知县负有理财职责外,县丞掌粮马、征税、户籍诸职,县的属官巡检、课税大使等也为经征赋税、办理财政收支事务官员。这样随着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机构的建立与官员的配置,就形成了由皇帝严密控制全国财政收支的组织体系。
第二,编订《赋役全书》。从稳定统治出发,清朝廷通过清理赋役簿籍,编订《赋役全书》,以整顿赋役制度,增加财政收入。顺治三年(1646),“谕户部稽核钱粮原额,汇为赋役全书”3,此书系以明万历旧籍赋役原额为准编定的。顺治十一年(1654)又“命侍郎王宏祚订正赋役全书”1。在书中,“先列地丁原额,次荒亡,次实征,次起运存留。起运分别部寺仓口,存留详列款项细数”2。顺治十四年(1657),正式按修订后的《赋役全书》执行。由于《赋役全书》详列地丁原额、逃亡丁数、田亩开垦数、赋役的实征数及留存等内容,分别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栏汇编,这就使各地在征收赋税时有章可循,从而稳定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使各地赋役的征收完纳落到实处,清朝还同时编立鱼鳞册与黄册,使之与《赋役全书》相互配套,利于执行。鱼鳞册即土地丈量册,详载田地的形状、大小,以及上、中、1《皇清奏议》卷4,刘余谟:《敬陈开垦方略疏》。
2《大清会典》卷13《户部》。
3《清史稿》卷120《食货》一。
1《清史稿》卷121《食货》二。
2《清史稿》卷121《食货》二。
下田则等内容。黄册也系清初斟酌明制而定,顺治三年(1646)规定三年一编审,后又改为五年一编审。黄册不仅详载人丁数,而且详列各项赋税预征数。鱼鳞册与黄册都与《赋役全书》互为表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地方官吏的私征滥派,保证了国家的田赋收入。
第三,清查田亩户口,均平负担。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清朝还把清丈田亩、查核户口、均平负担作为改善财政状况的重要措施。顺治十五年(1658)派御史赴河南、山东等地去督率州县官吏“履亩清丈,分别荒熟实数,凡直省田土,悉登十一年新编《赋役全书》,其与前明万历年间《赋役全书》数符者不丈。又以山东明藩田产相沿以五百四十步为一亩,照民田例概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顺治十八年(1661)巡按河南御史刘源濬请以开垦荒地之初,免其杂项差役,并令地方官先给帖文,详载姓名、地址、年月,以杜争讼。”3康熙八年(1669),特令“将前明废藩田产给予原种之人,改为民户,号为更名地,承为世业..与民田一例输粮,免纳租银”1。由于各地田亩资料详载于鱼鳞图册,因而各地在清丈田亩的同时,还不断核实与修订鱼鳞图册。此外,从计丁授役的目的出发,又不断进行查核户口,强化对户籍(主要是人丁)的控制。“悉令州县,编置牌甲,于是制编审户口之法”2,并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保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3,也就是要控制人口流动和掌握人丁的确切数。
第四,改进赋税征收办法。《赋役全书》颁行后,各地虽以此为征收钱粮的依据,但又有胥吏巧立名目,进行私派。顺治十二年(1655)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孙建宗指出:“大抵今日之为百姓,不苦于额赋而苦于赋役额外之征求,苦乐不均之摊派也”4。为了免除奸吏中饱苛征,清初多次改进赋税征收方法。先是采用易知由单和截票法,征收前先将列有税率、应纳钱粮数及见交钱粮数等栏的易知由单发给花户(民户),花户按限完纳后,发给截票,官府在钱粮入库时还要填入印簿,岁末缴司报部。同时,各官府还要造粮册及奏销清册,以防偷漏贪污。其后在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截票”仍有漏洞,一些奸吏往往“借称磨对”将纳户的“截票”扣留不给,因而遂有已完作未完、多征作少征者。对此清朝又改为三联单法和滚单法。三联单分为票根、纳户执照、比限查截三联,各记载钱粮应征实数。票根给予催征差役,纳户执照给与税户,比限查截存于官,民户依次纳税。如三联单不载应征税额或不将单给予民户,准由民告官论罪。滚单法则以每里5户至10户为一3《清朝通典》卷1《食货·田制》。
1《清朝通典》卷1《食货·田制》。
2《清朝通志·食货略》。
3《清朝通志·食货略》。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治朝题本》敷陈类10函20号。
单位,只用一单,上注明纳税人姓名及应纳税额及各限应完纳数,依户滚催,不许里长柜役等征收。
第五,恢复农业,屯田垦荒,培养财源。顺治十年(1653)清朝下令设立兴屯道厅,诏令规定:“民愿耕而财不足”者,官贷给耕牛、种籽,三年还清后,“永为民业”;对于一度抗清而接受招抚的“自首投诚者”,也悉隶兴屯道厅,“授以无主荒田,听其挈家耕种为业”1。其后,还颁谕积极奖励乡绅、富户招民垦荒,并规定“各省屯田荒地,已行归并有司,即照三年起科事例,广行招垦,如有殷实人户,能开至二千亩以上者”,“量为录用”2。同时还颁布《官员垦荒考成则例》,以官员的垦荒实绩,对他们分别予以奖惩,从而加速了兴屯垦荒措施更大规模地推行。随着农业的恢复,增加了税源,在一定程度上使清朝收到了“不烦帑金之费,而坐收额课之盈”3的效益,从而大大缓解了清初严重的财政危机,促进了社会局势的安定。以上一系列财政措施的执行,有力地促进了清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财政状况的好转。以顺治十六年(1659)和顺治八年(1651)相比,耕地面积增加了将近一倍,各地区出现了“流亡渐集,户口渐蕃,草莱渐辟”4的局面。国家的财政有了明显好转,国库征收的银两以及米、麦、豆等都相应有了较大的增长。据《清实录》的记载,顺治八年征银二千一百一十万一百四十二两,米豆麦等五十七万三千九万四十二石5,但至顺治十六年已上升为征银二千五百五十八万五千八百二十三两,米豆麦等六百二十万一千七百二十石1。这就是说,白银收入增加四百四十八万五千六百八十一两,米、豆、麦等收入增加四十七万二千二百九十六石。财政收入的增加不仅使清朝的国库日趋充盈,有利于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使清皇朝的统治日趋稳定和巩固,同时也为进一步开展财政改革和常规财政收支制度的确立准备了条件。
清前期的财政收入和税制清初恢复财政的措施虽然收到了效果,但是随着全国性大规模军事战争的结束和进入经济稳定发展新时期的到来,原来战时财政的措施已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作为清初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赋役制度的弊端已日益突出。顺治年间颁布与修订的《赋役全书》,由于按丁征银税制的缺陷和胥吏的作弊,不仅使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大量流失,而且也不能有效地防止官吏的营1《清世祖实录》卷76。
2《清世祖实录》卷102。
3《清世祖实录》卷121。
4王命岳:《耻躬堂文集》卷3。
5《清世祖实录》卷61,页16。
1《清世祖实录》卷130,页17。
私舞弊和贪污自肥。为此,清朝对财政赋役制度作重大改革。康熙、雍正时期,实行固定丁银,摊丁入地,完成了自唐中期以来的赋役合一的改革。经此重大财政改革,终于清除了清初地丁两税分征积弊,确立并完善了清前期的常规财政收入与税制,从而为开创康乾盛世奠定了一定的财政基础。
在“摊丁入地”税制改革的基础上,还产生了以“耗羡”、“平余”和“漕项”为名目的田赋附加新税种。耗羡又名火耗,原系地方官借熔铸赋银折耗,在正额之外多征“火耗”以补亏耗之数。实际上各地税吏重加勒派,“数倍于正额者有之”1。雍正二年(1724)清朝推行了“耗羡归公”改革办法,规定火耗银据州县大小及需要酌情增减,俟府库充裕时可以停取2。其后并无停取,但民间负担“较之昔日减大半”3,成为田赋附加的一项合法税收。“平余”是清朝继“耗羡”归公改革之后的“平色之余”的新税目。乾隆二年(1737)清朝宣布于耗羡之外,每百两增收的“平色之余”的银两,提解“六钱归公”4,成为各地方上缴正项钱粮时给户部的附加部分。这种解交户部附加的“交纳之项”5,有的在耗羡内划扣,也有的另立名目加征,称为“平余”,实际是田赋附加税的不同形式。漕项是随漕粮而征收的附加税,有轻赍、席木、正耗加耗、船耗、官军行粮月粮,以及贴赠杂费等项目。由于这种附加征收,各地没有统一标准,征收解送手续苛烦,各地均要求将漕粮、漕项改折银两缴纳。因此到嘉庆年间,除山东、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外,原交漕粮各省改以银折纳,称为“漕折”,所收漕项附加,也随同折银交纳。
盐课税是清前期仅次于田赋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清初的盐法,沿袭明代制度,按引征课,称为纲法,也叫“引岸制”。纲法规定灶户纳税后,方允许制盐,所制之盐也不能擅自销售。盐商纳税后,领得“引票”到指定的产盐区领取熟盐,再行销到指定的区域。其引课税率,初期较轻,如淮南每引征银六钱七分,淮北每引五钱五分,但其后日渐增加至一两一钱七分至一两五分不等。1盐课税是清朝向食盐消费者间接征收的税项。其特点是按行引实数征税,因此它与田赋、漕粮按固定额数征收不同,全国盐课税的总收入的趋势是不断增长的。顺治初年为五十六万两,至乾隆十八年(1753)已增加至七百零一万四千九百四十一两2。
关税是清财政收入中的商品通过税,包括内地关税和海关税。内地关税1《皇朝经世文编》卷27《条陈耗羡书》。
2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纪耗羡归公》。
3《雍正硃批谕旨》。《高成龄雍正二年九月十四日折》。
4《清朝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
5《清朝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
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8《征榷》8,《盐法》。
2《清史稿》卷122《食货·盐法》。
又称钞关或常关税,按其所属系统又分为户、工两种税关。各关除征收正税外,还有关税盈余和杂课。关税盈余是关税正税之外的附加税,雍正七年(1729)曾确定上交盈余数额,成了固定的税目,杂课是各关正税之外的加征,有“楼税”、“签量费”、“饭食”、“客费”、“陋规索银”等名目。据统计清代前期内地关税乾隆时户关收入为四百三十二万余两,工关收入为二十七万余两3。清朝统一台湾后,康熙二十四年(1685)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设立海关,对进出口物品征收海关税。进口税率“为值百抽四”,出口税率“初为值百抽一点六,后改为二点六”4。随着对外贸易的增长,至乾隆中叶,关税收入已达五百四十一万五千两5。其中粤海关税收渐成广东地方财政收入之大宗。广东兵饷“不敷之数,在粤海关岁收盈余银两内酌筹拨给”6。海关税也已成为较重要财政收入。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杂赋也逐渐成为清代前期筹集财政收入的税项。各项杂赋的征收税目繁多,税率不一,数额不等。有的是定额包征,有的是不定额尽收尽解。征收之后有的解交户部,有的留归地方使用。据统计,乾隆三十一年(1766)清朝财政收入中的杂赋约一百四十九万余两,其中“芦课、鱼课为十四万两有奇,茶课为七万两有奇,落地、杂税为八十五万两有奇,契税为十九万两有奇,牙当等税为十六万两有奇,矿课有定额者八万两有奇”1。
清代前期,农业土地收益税的田赋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税源。但在农业经济恢复的同时,手工业与商业也获得了相应的发展,因而至康熙中叶后,财政收入已呈多渠道税源并不断增长的趋势,从而为清前期财政税法的完善与财政收入的增加奠定了基础。自康熙二十一年(1682)平定三藩后,地丁银年收入二千六百万至二千八百余万两,留存地方支用约八百三十余万两外,再加其他收入,一年财政收入近三千万两。由于财政收入税制的确立和各项税法的日趋完善,清朝的财政收入大于支出,户部库存也日益充裕。“康熙六十一年(1722),户部库存八百余万,雍正间渐积至六千余万”2,及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又增至七千八百万”3两,清朝的财政状况已进入了最佳的鼎盛时期。
3乾隆《大清会典》卷75。
4即进口率4%,出口税率初为1.6%,后改为2.6%。参见《财政年鉴》上册,页407,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5《圣武记》下册,页473,中华书局1984年版。
6《嘉庆户部则例》卷61,页18。
1《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2《圣武记》下册,页473。
3《圣武记》下册,页473。
清前期的财政支出和审计在封建专制的财政体制下,财政支出与审计是清前期历朝君臣治国的重点。通过对财政支出与审计的管理,清朝控制了国家财力的分配,调节中央与地方的财力流动,以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经过多次调整,清前期对财政支出立定有比较固定的项目。据《清会典》所载:“凡岁出之款十有五,一曰陵寝供应之款;二曰交进之款;三曰祭祀之款;四曰仪宪之款;五曰俸食之款;六曰科场之款;七曰饷乾之款;八曰驿站之款;九曰廪膳之款;十曰赏恤之款;十有一曰修缮之款;十有二曰采办之款;十有三曰织造之款;十有四曰公廉之款;十有五曰杂支之款”1。以上十五项,如按财政支出的性质和用途大致可划分为皇室经费、官俸支出、军费支出、工程与驿站经费、科场学校经费等五大类别。
皇室经费系指清朝皇帝及其家族开支的费用。举凡陵寝供应、宫廷修缮、采办织造和内务府经费,均被列为重要项目。经费来源除皇产贡赋、官庄地租外,部分是由户部指定从各省财政税收中解拨的税款。清朝定都北京初期,由于战争的破坏,财政入不敷出,皇室开支较省。据康熙二十九年(1690)的文件记载:“明光禄寺每年送内所用各项钱粮二十四万余两,今每年只用三万余两。每年木柴二千六百八十六万余斤,今只用六百七十八万斤。每年用红螺等炭共一千二百八万余斤,今只用百万余斤。各宫床帐、舆轿、花毯等项,每年共用银二万八千二百余两,今俱不用”2。其中如光禄寺支用钱粮三万余两,仅为明代的八分之一3。然而自乾隆以后,随着皇室生活的奢侈腐化,皇室经费开支不断扩大。康熙帝时六次南巡,往返用度都由皇室财政支付,沿途并不铺张,所费仅一、二万两。但至乾隆年间,据乾隆三十一年(1766)统计,仅采办、织造与内务府等经费银已达八十二万一千零六十四两1。另外,乾隆帝六次巡游江南,每处所费竟在二、三十万两以上,与康熙帝相比,不啻超过十倍。皇室经费的恶性膨胀,至乾隆嘉庆后期已成财政腐败痼疾。
官俸之出是财政支出的主要项目之一。清前期官俸支出包括官吏的俸食、恩赏、养廉、公费等项。俸食是官吏的正薪,按爵位、职称大致可分为四种,一是宗室之俸,共二十等,最高者是亲王,岁银一万两;世子六千两;郡王五千两;长子三千两;次子一千三百两;镇国公七百两;辅国公五百两;镇国将军一等四百一十两,二等三百八十五两,三等二百六十两..最少者1乾隆《大清会典》卷19《户部》。
2《清朝文献通考·国用考》。
3《清朝文献通考·国用考》。
1《圣武记》下册,页476。
是宗室弓骑尉八十五两2。除岁俸银外,还给俸米,每俸银一两,给米一斛3。二是公主格格之俸,共十四等。其俸银从岁支四百两至一百三十两不等。三是世爵之俸,共二十等。规定公,一等七百两,二等六百八十五两,三等六百六十两;侯,从六百三十五两至三百六十两不等;伯,从五百三十两至四百六十两不等;子,从四百三十五两到三百六十两不等;男,从三百三十五两至二百六十两不等;每俸银一两,给俸米一斛4。四是百官之俸。其中八旗武官俸九等,文职官俸十等,绿营武官俸九等,外蒙古官俸九等,四爵官俸六等。一品俸银一百八十两,二品一百五十五两,三品一百三十两,四品一百零五两,五品八十两,六品六十两,七品四十五两,八品四十两,九品三十三两一钱,从九品三十一两半。每银一两,给米一斛。在外文官不给俸禄米5。恩赏是正俸之外的临时性特殊支出。乾隆年间曾不定期恩赏八旗驻防官兵口粮,每次用银不下三十五、六万两。养廉银则是正俸之外规定按职务等级每年另给官吏的银钱,又称为公廉银。雍正以后,养廉银数额也有固定,与正俸无异。据统计乾隆间文职养廉银三百四十七万三千两,武职养廉银八十余万两1。公费是以办公费为名,给各官吏额外补贴的支出。规定按官职每月给公费银五两至一两不等,岁额约在一、二十万两左右。清初国家机构较简,官俸支出仅二百余万两。以后随着官僚机构的庞大,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官俸支出已经达五百四十三万余两,约占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八2。军费是清朝最大的财政支出项目,按其性质和用途,主要有战争经费和经常性的兵饷。经常性的兵饷包括官兵的年饷、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等费用。清代前期八旗京营合巡捕五营和驻防兵为二十余万,绿营顺治初建时有六十六万人,康熙时为五十九万余人,乾隆二十九年(1764)为六十三万人,八旗绿营总兵员数额约八十六万左右3。兵饷依饷章规定,高的如八旗亲军、前锋、护军,每人月给饷银四两,年支米四十八斛;低的如八旗步军月给饷银一两五钱,年支米二十四斛,绿营步兵月给饷一两五钱,月支米三斗4。因此,清代每年拨给八旗、绿营的兵饷占每年财政支出的一半。据载,清初的岁出二千七百三十八万八千五百八十八两,而兵饷占一千三百四十九万二千七百五十五两5,占总支出的百分之四十九点二。乾隆三十一年2《清朝文献通考》卷42《国用考俸饷》3《清朝文献通考》卷42《国用考俸饷》4《清朝文献通考》卷42《国用考俸饷》。
5《清朝文献通考》卷42《国用考俸饷》。
1《圣武记》下册,页475。
2《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3《清史稿》卷130—131《兵志》一、二。
4《大清会典事例》卷254—255。
5《广阳杂记》卷2。
(1766)兵饷增加至一千七百余万1,约占岁出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战费的数额也相当大。据乾隆朝的不完全统计,准回之役费帑三千三百余万两;两金川之役达八千余万两;台湾之役八百余万两;廓尔喀之役一千余万两,总额已在一亿五千万两以上2。这种庞大的军费支出,已非常规的财政收入所能承担。清朝往往以开例捐输、商人报效、盐斤加价等办法解决。
工程与驿站经费,主要包括河防水利、内廷工程以及驿站交通等费。河防水利原泛指修治河道与海塘的工程费,其中主要是治理黄河水患。清初的河防工程,多由沿河州县征发徭役,义务修河,并无专项支出。乾隆时河工经费始由财政拨款,岁修、挖修经费均有定额,约三百余万两;嘉庆时续增至五百万两3。至于大工系指江河大决口的临时性工程,往往另行专案奏明办理,其经费实报实销。塘工系指江浙沿海一带的海防工程的费用,其费用除部分征之于民外,尚由田赋地租及各省盐运司拨解支付。驿站是清前期传递公文和军事命令的机构,按各地程途远近及冲僻,分设驿、站、塘、台、所、铺等4,预备人役与车马等交通工具,经办交通传递事项。传递文书军报,按程途远近,分别规定期限,如有延误者查明治罪。驿站经费系每年清朝政府分拨给驿站的经费,据乾隆三十一年(1766)文件载,驿站钱粮约二十万两5。
科场学校经费,主要包括科举考试以及各类学校经费。各省举办乡试,京师举办会试廷试,三年一次,这些科场经费各由户部拨解银两。各类学校除京师的最高学府国子监及各省府学、州学、县学外,各地还有官学、书院、义学、社学等。这些学校的经费来源除学田的地租外,也有部分钱粮廪膳津贴费用。科场学校廪膳等银,在清前期财政支出中没有固定额数,据乾隆三十一年(1766)文件载,该项钱粮银为一十四万两1。
在机构与制度建设方面,清在继承明代传统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了都察院对财政的审计与监察的权力。雍正元年(1723),合并六科于都察院,在都察院统管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与六科分掌监察,使之成为负有对政治经济监察与对财政审计、稽查权力的组织形式。
在这种新的财政监察体制下,自雍正年间开始,都察院把财政审计权与经济监察权力合并在一起,加强了对财政收支的管理。根据清代都道制度,都察院在对财政支出的监察方面,拥有审查会计,注销案卷,检核库款,监放口粮,弹劾官邪,以及稽察工程、驿站钱粮等权力。举凡财政会计部门的1《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2《圣武记附录》卷11,页470。
3《续清朝文献通考》卷69《国用考》。
4光绪《大清会典》卷86。
5《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1《清史稿》卷126《食货六》。
会计报告、奏销册必须经都察院审核,检查无误,方可奏销;凡财计部门所使用的帐簿、册籍、凭证及各项钱粮的出纳,都察院均有权过问。如发现贪污盗窃事件,都察院必须予以弹劾,并“会刑部大理寺朝审”2。可见,从组织和职权上看,都察院的权力大于以往朝代的御史,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抑制贪污也产生了较大影响。
乾嘉后期财政的腐败乾隆后期,随着清朝封建制度固有矛盾的发展与吏治的腐朽,都察院对财政的审计、监察也日趋衰败。都察院的御史多以“外放道府”、多攫钱财为目的,对财政的审计、监察已多无所作为。一些财政审计、监察御史甚至与户部财政官员里应外合,相互勾搭,行贿受贿,贪污盗窃。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支出猛增,乾隆时期各地贪污盐引,侵占或冒领赈粮,嘉庆时期各地虚收税粮,冒领库银,贪污河工款的案件层出不穷。反映在财政管理上的弊端与矛盾日益突出,各项苛征杂敛的搜括形式不断增多,暴露了清政府财政制度的腐败与没落。
为了抑制财政腐败现象与贪污之风的蔓延,清皇朝曾多次改订和增定一系列惩贪的法律条文。继乾隆十三年(1748)改订贪官《赔偿帑项纳赎例》1后,乾隆三十年(1765)又增定《侵盗仓库银钱入已例》,明确规定贪污千两以上者仍依雍正“旧例处斩”,对千两以下者分别三种情况加重予以惩罚2。针对贪官污吏相互勾结、通同作弊的特点,在查处贪污案中还实行了“连坐”之法。乾隆三十九年(1774)甘肃布政使王亶望与总督勒尔锦、知府蒋全迪等相互勾结,“折捐冒赈,朋分公帑”达数百万两。由于这是一起通省官员多被卷入的集体贪污案,因而迟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竟无一人举发陈奏”3。当这起大贪污案败露后,乾隆帝决定推行“连坐之法”,予以坚决打击,除总督勒尔锦被“赐令自尽”外,总计“处死”“拟死”者四十七人,前后参与此案被“革职拿问者”多达八十二人1。这种加强法治、重典惩贪措施,对于贪污舞弊之风的泛滥曾一度起到约束与警戒的作用。然而随着政治制度的腐朽,乾隆以来清理财政、重典惩贪的措施已难以坚持下去。在贪风日盛,“帑项日绌”、“国用不足”的情况下,各种苛征杂敛的搜括方式日益增多,更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激化与财政的腐败。“捐纳”原是以授予官爵获取捐款的特殊财政收入,可是至乾隆朝已成为常2乾隆《大清会典》卷69,《都察院》。
1《清朝文献通考》卷200《刑考》六。
2《清朝文献通考》卷199《刑考》五。
3《清高宗实录》卷1140—1146。
1《清高宗实录》卷1140—1146。
例,变为户部经常性的专项入款。举凡文武生员、内外官吏及平人,均有职衔、加级、记录、封典等的捐纳。乾隆十九年(1754)一年的捐纳银五百五十六万五千六百三十五两,约占当时户部全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2。凡遇军需、河工、灾赈,清朝又鼓励商人捐输银两,称为“商人报效”,并也逐渐成为补助财政收入的款项。据载仅两淮盐商江广达、洪箴远等“公捐银两”达一千三百余万两3。“及嘉庆初,川楚之乱,淮浙芦东各商所捐,自数十百万,以至八百万,通计不下三千万”4。在盐商巨额进贿下,又以食盐可以“加价”、“加耗”(增加夹带)5方式,把盐税转嫁至广大消费者身上。此外,田赋征收中的苛敛也日趋严重。“乾隆初,州县征收钱粮,尚少浮收之弊。其后诸弊丛生,初犹不过斛面浮收,未几,遂有折扣之法,每石折耗数升,渐增至五折、六折,余米竟收至二斗五升”1。可见田赋浮收日重,康熙时的“永不加赋”的税制,也已日趋破坏无余。
财政税制的破坏和租赋负担的沉重,迫使大批自耕农破产。封建国家直接掌握的纳税丁户急剧减少。流民问题的严重,钱粮税源的枯竭,又使财政危机日趋激化。及至乾隆末年,财政“亏空”已成为矛盾的焦点。据载仅江西一省自乾隆四十一年(1776)后二十余年间已“亏空”银八十三万两2。嘉庆帝继位后对此屡欲“严饬查办”,但收效不大。嘉庆四年(1799)大贪官和珅被赐死,据笔记记载籍没其家产的清单所载,拥有赤金五百八十万两,元宝银九百四十万两,当铺七十五座,银号四十座,地产八千余顷及其他财宝等3。家产总计不下八亿两,相当于和珅当权二十年中清政府财政总收入的一半。此数过分夸大,但也可见和珅赃银之多。嘉庆帝曾想以此为转机,把各项财政收入集中到国库的总收入中来,以利于实现财政收支的平衡与好转,然而在封建末世的经济环境下,这种惩治个别贪官的措施已难以扼制贪污的蔓延。籍没大贪官和珅家产后,社会上虽有“和珅跌倒,嘉庆吃饱”之说,但财政仍未见好转。封建国家的财政“亏空”现象有增无已。据载嘉庆十七年(1812)各省积欠正项钱粮及耗羡杂税达一千九百余万两之多,“屡经饬催,报解寥寥”4。及至道光十九年(1839)户部查明,各省拖欠未解户部的赋税已达到二千九百四十余万两1,等于当时每年财政收入的一半以2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3徐世昌等:《清盐法志》卷153—155。
4《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5《清朝通典》卷12《食货·盐法》。
1《清史稿》卷121《食货》二。
2《东华续录》嘉庆11。
3薛福成:《庸庵笔记》卷3。
4《东华续录》嘉庆34。
1《清宣宗实录》卷323。
上。
财政税收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伴随着嘉庆道光时期财政机构的腐败与财税的大量流失,已使封建国家的财政处于入不敷出的拮据状态。
第四节 漕运
明清两代的漕运
清代漕运,沿袭明代旧制,因而明清两代的漕运,有许多共同之处。
第一,在运法上,明清两代都以军运为主。明代曾有支运、兑运和长运等三种办法,最后以长运作为定制。所谓“长运”法,实行于成化七年(1471),又名“改兑”,就是由官军担任漕粮的全部运输,但需在兑运时,于原有加耗之外,要民人每石再加一斗米,做为“渡江费”。清代承袭的,正是这种运法。
第二,明清两代漕运都以河运为主。明初曾实行过短时期的海运,但在永乐十三年会通河开成之后,河运漕粮,相沿有明一代。清代漕运的发展过程,据史载:“清初,漕政仍明制,用屯丁长运。”“逮至中叶,会通河塞,而胶莱故道又难猝复,借黄转般诸法行之又不能无弊,于是宣宗采英和、陶澍、贺长龄诸臣议复海运,遴员集粟,由上海雇商转船漕京师,民咸称便。河运自此遂废”1。
第三,明清两代的漕粮总额,基本上都稳定在每年四百万石。清代漕粮征收的名目繁多,大体上与明代一样,都分为正兑、改兑、白粮、改征、折征等五大类。“正兑”,指各省漕粮直接运输到京仓者。据《清史稿》记载,正兑米原额为三百三十万石,乾隆十八年实征二百七十五万石。“改兑”,指各省漕粮输至通州仓者,原额七十万石,乾隆十五年(1750)实征五十万石有奇。以上两项,以征米为主,但在河南、山东两省,因当地所产,也征小麦和黑豆。“白粮”,指征收苏州、松江、常州、太仓、嘉兴、湖州等六府的糯米。原额二十一万石,实征不过十万石有奇。“改征”,指改变对某地征收的种类和数额,但这种改变,全凭皇帝的特旨,没有一定的成规。“折征”,指原征实物,但折成银钱交纳。“减征”,系指某地受灾,不能征本色实物,而改征折色,即银两。或者将离水次最远县份的漕粮,酌量减去,分拨其他县份征收。另有所谓“民折官办”,指对民户征收银钱,而由官府用其他办法以实物交公。漕粮作为“天庾正供”,“不蠲不赦”,这是明清两代漕粮的共同特点,也是漕粮与一般田赋的不同之处。
第四,粮户除了完纳漕粮正额之外,还必须承担漕粮运输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包括形形色色的加耗。
清代对漕粮的质量要求是干圆洁净。除了漕粮正项之外,还要交纳随漕正耗,作为京通各仓和沿途损耗的补偿。按规定,正兑米一石,加耗二斗五升至四斗不等,改兑米一石,加耗一斗七升至三斗不等。凡是加耗的部分,通称为“耗米”,由于随着正米入仓,又叫“随正耗米”。一般讲,官定的1《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加耗率,已经在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但是,实际上加耗日增,江浙、两湖有每石加耗至七斗六升的,比官定加耗率高出一倍1。
第五,明清两代漕运所暴露的弊端也是大体相同的。官吏的贪污舞弊和政府的横征暴敛结合在一起,横征暴敛为贪污舞弊提供了机会,贪污舞弊又以不同形式加重了横征暴敛,因而从清初到清末,“民日蹙而国计日贫”。连担任漕运总督多年的杨锡绂也不得不感叹“锢弊难除”2。
第六,在清代漕运中,运军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运军即运输漕粮的军丁,是漕运的主要依靠力量。这种运军的情况比较复杂。
明代漕运,主要由各地卫所军士承担。清代取消卫所制,将军士编为承担漕运的运军。康熙初年规定各省卫所额设运丁十名。康熙三十五年(1696)规定漕船出运,每船佥丁一名,余九名以谙练驾驭之水手充之。后来又增佥本军子弟一人为副军3。清政府对运军的人身控制很严。运军隶属卫籍,遇五年一编审。雍正初年停编审之后,“惟有运漕军丁四年一编审”4。运军属各省粮道掌握,凡佥为运军,必须亲自押运,若以子弟代替,运军及代运人都要发边卫充军。而且,运军须有保结,所谓“一军无保,不准佥军,一军有欠,众军同赔”5。
运军奔波于河上,风雨兼程,倍尝劳苦,境况可想而知。王命岳的《漕弊疏》1中说:“以臣所闻,弁丁有水次之苦,有过淮之苦,有抵通之苦。”所谓“水次之苦”,一是“买帮陋习”。漕帮有高低贫富之别,“高者丁殷易完,低者丁穷必欠。当佥运时,富弁行贿买帮,费至二三百金。贫弁坐得低帮”。于是“贫弁处必欠之势,而富弁甫佥运,已费二三百金”。二是“水次陋规”。卫丁承运时,有卫官帮官常例,每船二三两不等,有粮道书办常例,每船四五两、八九两不等,至府厅书办,各有常规,常规之外,又有令箭牌票差礼,只要漕院粮道令箭令牌一到,每船送五两十两不等。还有刑厅票差,每船一二两不等。“其名目则或查官丁,或查粮艘,或查修舟,或查日报,或查开帮,或提头识,名目数十,难以枚举。”间或有所谓“清廉上司”,不肯差人到帮,书吏也要巧立名色,止差人到粮道及刑厅处坐催,由刑厅差人代为敛费。这样,“船未离次,已费五六十金”。三是“勒靳行月二粮”。按旧例由布政司派给运军的行月钱粮,行文到各府县支领。但每船要送书办六七两不等,否则派拨远年难支钱粮及极远州县。州县粮书还要需索每船二三两不等。所以,运军虽有“十金之粮,无五金之实”。以上三1《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2《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杨锡绂奏议”。
3《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4《清史稿》卷120《食货·户口》。
5《清朝文献通考》卷43《国用考·漕运》。
1《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
项,是运军在漕船尚未离开水次时,受到的搜刮。
所谓“抵通之苦”,一是“投文之苦”。漕船经过长途航行,一旦抵达通州,需到仓院粮厅大部云南司等衙门投文,每船须费十两。因都由保家包送书办,保家从中另索每船常例三两。二是“胥役船规之苦”。坐粮厅总督仓院京粮厅云南司书房等,各索常规每船可至十金。还有“走部代之聚敛,其不送者,则禀官出票,或查船迟,或取联结,或押取保,或差催过堂,或押送起来,或先追旧欠,种种名色,一票必费十余金”。三是“过坝之苦”。过坝时,有委官旧规,伍长常例,上斛下荡等费,每船又须十余两,“而车户恃强,剪头偷盗,耗更不赀”。四是“交仓之苦”。交仓时,有仓官常例,还有“收粮衙门官办书吏马上马下等等名色,极其需索,每船又费数十两。又有大歇家小歇家需索,虽经奉旨题革,今又改名复用,小歇家改名雇长,大歇家改名住户,借口取保,每船索银四五两不等。有送者可得先收,无送者刁难阻冻”。五是“河兑之苦”。河兑法本来为了收交两便,然而仍然发生践踏、偷盗、混等、抢筹等种种难言之弊。以上五项,是运军在漕船抵通时受到的搜刮。
所谓“过淮之苦”,指“积歇摊吏书陋规,投文过堂种种诸费”,每帮过淮漕费至五、六百金,或千金不等。这是运军在漕粮运输中受到的一部分搜括。
王命岳的这段文字,将运军在运粮过程所受到的各种名目的勒索,基本上概括出来。真是“势要官胥,视运军为奇货,诛求横出,朘剥日深”1。发生在整个运粮过程中的种种敲榨勒索,必然会影响漕运的顺利进行,清政府曾不断设法克服这些弊病,然而终清一世,未见奏效。
运军是漕运的主力,所以运军的待遇问题,是清朝廷十分重视的漕事要务。
运军能得到屯田,作为衣食之资。实际上这是明代卫所屯田的继续。清代规定,漕船旗丁十名,丁地五顷。漕船原额一万零四百五十五艘,嘉庆时,实存六千二百四十二艘,常年承担运粮任务的漕船大体在六千艘之上。每船装载粮米五百石,总数能运三百余万石。用于运粮的卫所旗丁有六七万名,分配给运军的屯田约六百三十多万亩。其中山东有六万多亩,江苏、安徽有四百二十五万余亩。但是,运丁“得田不能自耕,势必召佃收租”。甚至“辗转相售,屡易其主”。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漕督杨锡绂的奏疏中,已经出现了负债累累的“疲帮”1。
运军还能得到行月钱粮,其数额各省不一,一般每名运军支行粮二石四斗至二石八斗,月粮十石左右。本折各半,折色价每石银一两四钱。
运军从屯田和行月钱粮上所得,仅能养家糊口,根本无法满足各种名目1《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1《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的勒索。于是,他们就将各种盘剥再转嫁到纳粮农民的身上。在清代漕运中,运军敲榨纳粮农户,激起农民不满和反抗的事例是很多的,如:江宁卫运军擅自加征行月二粮,激起百姓反对,结果耆民倪拱辰、陆德秀被害。知县潘师资愤慨地说:“正供额赋诚不得已,此行月粮何为者?且嘉定漕故永折,无漕则无运费,何用加行粮为?”对于早已交纳永折漕银的地方,尚要擅征,更何况那些“有漕有运”之地呢?对此,钱大昕评论说:“以不堪加之县,出不应派之粮,供不应给之卫,敲骨竭髓,徒资群蠹瓜分、酌酒、陆博之资,民实不服。”2顺治七年(1650),江南苏州府常熟县还发生运官率领运丁“殴官藐运”的事件。当时有仪真卫运官崔邦泰领运常熟,他统率悍丁“玩漕勒赠,苛索无厌”,常熟知县瞿某敦请速兑,崔邦泰等竟“聚众鼓噪,各持棍械,殴辱印官,乘机抢掠”,酿成事端3。
在清廷看来,“国家之待运军,为不薄矣”。“舡只则有修理风蓬银两,安家则有坐粮,水手则有月粮,路费则有贴备,回南则有羡余,解给各项支销外,平日尚有屯田之利。”正粮之外,还有加四耗赠,比兑时,每石再加湿润米三四升。如此等等,仍不能满足运军的利欲,还要“巧恣需求”。1于是,清朝廷为了保证漕运,尽量优待运军,而漕运官吏又千方百计地到运军身上搜括,运军再将各种勒索转嫁到纳粮农民身上,就这样形成恶性循环。而受害最深的当然是承纳漕粮的农民。正如任源祥所说:“今之有辖于漕者,自上及下有不取常例于运军者乎,运军之常例,有丝毫不出于斯民之膏血者乎。”2总之,清代漕运与明代不同之处,仅在于官收官兑更加突出,因而运军问题,往往成为清廷议论漕运的焦点。任源祥曾建议:“欲惠百姓,自运军始;欲饬运军,自胥吏始;欲厘胥吏,自官府始;欲正官府,自朝廷始。”3如此推本寻源,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不是根治的药方。清代漕运完全依靠官收官兑,依赖军运,因而在明代漕运中已经暴露的运军问题,更加明显,更加严重。
清代漕运的弊端纵观有清一代漕运,弊窦百出。
在漕粮的征收上,有所谓“拨花”,即在派兑时,奸棍劣衿与衙门书吏、运船官弁串通一气,故意将一石米拨分几军,使纳粮农户受尽往来颠倒之2钱大昕:《潜研党文集》,《记加征省卫运军行月粮始末》。
3《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586页,《奉旨禁革漕运积弊告示》。1《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586页,《奉旨禁革漕运积弊告示》。2《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3《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累。
有所谓“做样”,即有奸棍串同运军,抢先出兑,故意多出“赠耗”银两,使后来者不得不遵其例。
有所谓“押兑”,即借上司之令,承牌持票,任意催督,从中索取耗银。有的在百两耗银中公然索走二十两。
粮米过斗时,还有所谓“踢斛”、“淋尖”、“样米”,以及“三笆三涌三捧”种种恶套。另有所谓“伍长酒钱”、“装载船钱”、“倒箩钱”种种名色。
仅漕粮加耗一项,有增无减。如“昆山一县,正米百石,有加耗银至六七十两者”。而当地米价每石不过六七钱,“今耗银至六七十两,是正米百石,耗赠亦百石”。在这样沉重地敲剥之下,农民“皆深自逃匿,惟恐为人鱼肉”1。
本来按漕运则例规定,江南每船受兑五百石,解至京通,交仓四百石,这是在所兑米中已经包括了在船折耗。但州县征收时,却又每百石再加五石,真是“耗外加耗”。
交纳漕粮的小农更害怕“转廒”之苦。因漕粮是冬兑冬开,立有准限。
各处粮印官在漕船未到时,即通令百姓交兑,交兑后仍令粮户管廒,待船到时复又交兑,使粮户于赠耗使费之外,再受赔补苛索。“以致民间卖男鬻女,无可告诉”。收漕胥吏为了索取钱财,唯视贿金之多少,先令富户交粮,贫穷粮户则挨日等候,往往全家老幼出动,终日守护粮堆,若遇风吹雨淋,更是苦不堪言。贫苦农民“被重复科征,纳而又纳”,实在交纳不起漕粮的:“一年之内,血杖死者,盈万盈千”1。
清代漕粮,以江浙为重,造成了江浙地区的贫困。俞樾曾这样描述:“苏松土隘人稠,一夫所耕,不过十亩。倚山傍湖,旱潦难均,即丰稔之岁,所得亦自有限。而条银漕白正耗,以及白粮经费、漕赠、五米、十银、杂项、差徭,不可胜计。而仰事俯育婚嫁丧葬,俱出其中。终岁勤动,不能免鞭扑之苦。”“耕田输纳之民艰难实甚。”2为了保证漕粮平安无误地运到京通,清朝廷想方设法堵塞漏洞,尽管如此,依然是弊端丛生。首先是清政府安排了庞大的督运漕粮的官僚队伍,来保证漕运的正常通行,结果适得其反,成为漕运的负担。
清代设置的督漕官吏有漕运总督(简称总漕)、巡漕御史、督抚(有漕粮省分的督抚)、粮储道(简称粮道)、监兑官等。这些都是专理漕务的官员。漕粮的征收,以县为单位,设立印官、胥吏、里正等主持事务。漕粮的运输中,设立押运官、卫所守备、领运千总、随帮武举、什长、本军、副军、1《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陆世仪《漕兑揭》。
1《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徐旭龄《厘剔漕弊疏》。
2俞樾:光绪《川沙厅志》卷四《汤斌疏略》。
水手、船政同知。治理河道的有河道总督(简称总河)、闸官、标夫、浅夫。漕粮的收储有仓场侍郎、坐粮厅、大通桥监督、仓监督、稽查官等。这样庞大的官吏队伍,专门为漕运四百万石粮食的督催,是绰绰有余的。但是“各卫本帮千总领运足矣,而漕臣每岁另委押运帮官,又分为一人押重,一人押空。每省有粮道督押足矣,又别委同通为总运。沿途有地方文武催趱足矣,又有漕委督抚委河委,自瓜洲以抵淀津,不下数百员。各上司明知此等差委无济公事,然不得不借帮丁之脂膏,以酬属员之奔竞,且为保举私人之地。”真是“十羊九牧,为人择官,多方以耗剥之”。冗官必然误事。如:淮安盘粮,漕臣不去亲查米数,而“委之弁兵”,通州上仓,仓臣不去亲验米色,而“听之花户”。“两处所费,数皆不资”。就这样,清廷官吏都视漕运为“利薮”,争逐不已。而各级漕司官吏则人浮于事,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贪污风行,清漕的管理陷入混乱状态。
其次,漕船的修造,也是清朝廷的沉重负担。如前所述,清代漕船常年在六千艘之上。原来规定,每年修造十分之一,谓之“岁造”。修船所用价银,按地方之远近,时间之久暂为差。费用来源,起初于民地征十分之七,于军地征十分之三,备给料价。如不足,则征军卫丁田以贴造漕船。十年限满,由总漕亲验,实系不堪出运,方得改造新船,或者准许旧船在通州售卖。漕船大部分在清江关成造,“自仪征逆流抵淮,四百余里,沿途需用人夫挽曳,船成后复渡大江,道经千里,到次迟延”。实在是劳民伤财。负责修船的官吏,“或诈朽坏,或修造未竣诈称已完,或将朽坏船册报掩饰,或承造推诿不依限竣工”,弄虚作假,从中取利。本来,漕船长年航行,不免有遭风沉溺之事,而运丁因贪图私利,多携土宜,揽载客货,夹带愈多,漕船难承重荷,损坏更快,故而三年小修,五年大修,十年折造,非常频繁。另外,运河南北水势相差甚大,如果船身过大,掉挽困难,清政府曾规定酌量减小漕船尺寸,但江苏、广东两省漕船,因运丁贪图夹带,务求广大船身,结果,“载重则行迟,行迟则雍塞,民船被阻,甚有相去数丈守候旬日者”1。“漕船建造修葺,其费有经常,有额外”,嘉庆十七年,以浙省承造漕船赔累日甚,清政府决定每船除例给二百零八两外,复给银五百九十余两。以此可见清王朝为了维持这么一支庞大的漕运船队,仅修船一项,就要“年糜国帑数十百万”1。
再次,漕船在航运沿途受到的各种苛索,是清漕难以克服的痼症。漕运“沿途有总押、分押,及漕委、督委、抚委、河委等官,陋规馈送,以及行河有量水之费,湖口有放水之费,淮上盘粮有兵胥比对之费,通州卸米有经纪验收之费,又过坝过闸,在在需索,奸徒放帐,被诱百端”。于是,“帮丁等无计补累,势必满揽客货,致误程期。甚且挟制州县,勒增兑费”。而1《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1《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地方官吏则“苛取病民,任意朘削”2。
漕船自南方而来,过淮是一大关。雍正时,粮船过淮的陋规,已经是“一帮费至三四百金者”,清廷虽然命令淮安的漕运官司,严饬属下,不许“向旗丁额外需索”,除了夹带私盐及违禁物品以外,“不得过于吹求,以致粮运迟滞”3,但并不见效。在清代漕运中,所谓“过淮之费”,有增无减,成为一大难关。
漕船渡黄河,又是一关。由于“汎地弁员不顾风色水势,混行催趱”,粮船渡黄之后,到白洋河及台庄八闸,由于逆流水急,必须添雇人夫,于是“弁兵串同人夫勒索”4。尤其是承担漕运主要任务的江浙粮船,路远迢迢,由镇江出口时,竖起桅篷,就受到催漕官员以查看为名的“借端需索”,加上过淮、过黄、抵津、抵通,关关受欺,层层盘剥,更是惨苦。
各省粮船北上,每遇过闸过坝,以及急溜浅阻的河段,必须用人力挽拽。沿河兵丁经常把持包雇,他们或者以老弱充数,或者横索雇值,“借端抑勒”,使运丁“深为苦累”。清廷曾规定粮船“雇募纤夫,听运弁自为酌办”1。而且对于由天津转卫的河段,由每一州县常设夫头十余名。从山东韩庄以南,由于闸多水溜,需夫较多,令山东巡抚分三段,每段设夫五百名,随时受雇,“事竣仍令归农”。至于江南、江西两省,漕船一入瓜仪,即需添备短纤,常设五百至八百名,每夫五十名,设夫头一名,“选派土著民人充当”,并且“给与执照”,即使“散夫亦给与腰牌,随时查验”,“遇有面生可疑者,即令撵逐”2。清廷的规定如此细密,可见沿河雇纤的漏洞之大。
漕船抵通州,终于完成运输任务,然而最后的种种勒索也在这里发生。
按照常例,抵通州粮船要向坐粮厅交纳两种茶果银两,一种叫“仓茶果”,“系供仓场各衙门书役饭食,并办公杂费”。一种叫“皇差茶果”,“每大米船交银十两,小米船交银七两,每年通帮共四五万两,向系坐粮厅陋规”。后来觉得“皇差”名目不佳,改称“厅茶果”3。同时,旗丁须雇募剥船,每百里给饭米一石,耗米一石。还有石坝经纪乘机勒索斛费,竟“每船至三十金”4。漕船进仓时,又要遇到仓场胥吏的惯用故伎,如淋尖、踢斛等等。更有一种所谓“拨运”。即粮船到通后,由仓场官员坐派,将粮米运至离京通各仓较远的圆明园、沙子营及新城、蓟、易等处。这也成为“奸胥射利”的手段。本应轮帮挨派,胥吏却唯视纳贿多少,任意先后,抽帮拨运。
2《清宣宗实录》卷302。
3《清世宗实录》卷77。
4《清世宗实录》卷103。
1《清高宗实录》卷578。
2《清高宗实录》卷1022。
3《清高宗实录》卷135、393。
4《清世宗实录》卷108、45。
清代漕运,不外乎征收、运输、收仓三大环节。在这三个环节上产生的各种弊漏,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终清一世,所谓“剔除漕弊”的议论,喋喋不休,然而都无补大局,清代漕运继承明代旧制,也继承了明代漕运的全部弊病。
清代漕运的发展清代漕运是所谓“治国要务”,康熙帝曾将漕运与河务、三藩同列为“三大事”,“书宫中柱上”。顺治二年(1645),巡漕御史刘明英所奏关于漕运的额数宜清、运法宜定、修船宜急、运道宜豫等四条建议,立即被清朝统治者所采纳1。顺治、康熙两朝,着手在整顿漕政、加强漕运官司、疏通河道、严格官吏考成等方面,系统、全面地恢复漕运。这项工作显然对清皇朝的财政收入起了重要作用,所以在康熙、雍正和乾隆前期,出现了仓储充裕的局面。康熙十八年,“京城通州仓内,贮米甚多,各省运至漕粮,亦无亏欠,在仓内堆积,恐致红朽”。清政府下令,于苏州、镇江、江宁、淮安等处,各截留粮米三万至十五万石不等,以备动用2。这种现象,与顺治初“节年拖欠,多至数百万石”相比,显然进入相对稳定时期。同时,在政治上,为清初北方地区的统治和京师社会秩序的安定,提供了保障。
漕运的稳定发展,的确对社会经济有重要影响。贯通南北的京杭大运河,将海河、黄河、淮河、长江四大水系联系起来,而且通过江南水网及浙赣、闽粤水道,又能与珠江水系连结,这在沟通南北经济的交流方面,作用重大。因此,漕运的经济作用,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漕运的畅通,进一步推动了运河沿岸城市的繁荣。比如济宁和临清是山东运河的南北两关。清朝廷在漕运总督之下设立四个巡漕御史,其一即驻济宁,专门巡察山东台庄至北直交境。临清更是运河北段的重镇,“各省重运,俱令粮道督押本帮至临清,出具粮米无亏印结,即行回任。其自临清抵通,概令山东粮道往来催趱”1。临清是清代漕粮进京的关键所在,在清漕中有重要地位。漕船由临清关转入卫河,需挨次等候出口,于是在泊船沿岸,自然形成一条商业街道,至今遗迹犹存。现在的济宁、聊城两市尚保留着相当古旧的“月河街”,据方志记载,是当年相当繁华的街市,酒楼旅舍,鳞次栉比。“月河街”又称“越河街”,本是跨越运河干道的支河沿岸,专门停泊漕船,以保证干道的通畅。聊城的山陕会馆,尚保存着清代建筑的特色,其门楼戏台样式,与运河上其他城市的山陕会馆多有相同之处,反映出运河沿岸各地商人和商业的活跃。即使象山东东阿县张秋镇这样的小镇,由于地处东阿、阳谷、1《清世祖实录》卷17。
2《清圣祖实录》卷283。
1《清史稿》卷122《食货》三。
寿张三县的交界点上,成为南北锁钥,“幅员数里,自南而北,则漕渠贯其中”2。清代漕运和治河,促使这个小镇兴旺起来,到清中叶,该镇已具备三里长的十字街道,中间铺设青石条板,人口几近万人。清政府多次治河都驻此指挥,该镇成为河漕兼重的鲁西名镇。
第二,清代漕运起到了“南粮北调”、“南布北运”的调节作用。平籴依靠仓储,仓储靠漕运,因此漕运的作用是应该肯定的。
第三,清代漕运对南北经济交流的推动作用是很明显的。清政府规定,每条漕船可以随带土宜六十石,予以免税。假若以每岁漕船六千艘计算,每年在运河上的免税货物即达三十六万石,约占实征漕粮的十分之一。实际上运输的货物,远远超过此数。加上运丁、水手私带的货物,沿途商贾托运的货物,漕船回空随运的货物,更是无法计算。特别是漕船运丁多载私货的问题,历朝皆有,比比皆是,成为清代整顿漕政的大事。如:康熙五十八年(1719),江西、湖广粮船二千余只,“旗丁任意将货物满载,船尾拴扎木筏,不令查验”1。
第四,清代漕运畅通的结果,使运河作为南北经济大动脉的意义更为突出。这条经济大动脉的跳动,几乎决定着某些运河城镇的兴衰。道光以后,运河山东段经常淤塞,漕运停顿,聊城、临清等城镇逐渐衰落,就是明证。运河沿岸运输业的发达,集中了大批的码头搬运工、挽浅纤夫、挖河疏流的民工和船上的舵工水手等,形成了一支庞大的雇佣劳动力队伍。他们多来自破产农民,以运河为业,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而且随着运河运输业的开发,他们能在河上串连成帮,于是在客观上形成了运河上特有的雇佣劳动力市场。
第五,清廷为了确保漕运,对运道的疏通十分重视,采取了治黄兼顾治运的水利方针,这样,客观上给运河地区,特别是黄淮地区的水利事业带来一定的好处。宋、元、明三代和清代前期,黄河下游河道从河南经江苏北部入海,在淮阴附近与淮河、运河会合。由于黄河夹带大量泥沙,下游河道经常被淤沙堵塞,堤防失修,造成泛滥决口,不仅河南、山东、苏北常受水灾之害,而且影响到淮河、运河。特别是黄淮泛滥,倒灌入运,使运河阻塞,南北航运断绝,因此明、清两代的治河与漕运密切相关。运河北段的水量,原来主要依靠山东诸泉的接济、调节,但是从明中叶之后,山东诸泉水量本身不足,使运河水势变迁不停。明代治河,过分强调保漕,不顾农时需要,唯视运漕水量之宜,任意排放,每至春天干旱,将积水放入运河,夺走农民的点滴灌溉之利,若逢夏涝,则将运河水流排出,酿成水灾。故而明代多次治河,均不得其益。清代治河,虽然也以“济运通漕”为目的,但在靳辅、陈潢的主持下,先是堵塞高家堰与黄河其他决口,使黄、淮复归故道,特别2康熙九年修,乾隆三十二年补《张秋志》。
1《清圣祖实录》卷285。
是在漕船必经的清水潭,修成数十里偃月形堤坝,使水流湍急的险要河段,变成漕船“永无漂溺之患”的“永安河”1。后又在黄河北岸开挖中河一道,使漕船出清口后,不必再行一百八十里险段,只要行二十里就可进入中河,缩短了航程,减少了危险。确实达到保漕的目的。同时,陈潢还注意到防止水土流失,提高了治河的技术水平。由于清代治河兼顾治运,不仅黄河、淮河各归故道,漕运无阻,而且在苏北涸出三百万亩土地,使原来被水淹没的土地重新变成可耕的农田。
总之,漕运的畅通,为清代前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东南地区的繁荣,直接或间接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漕运是历代封建皇朝的苛政。在“千帆竞发,天臾正供络绎而来”的背后,充满着劳动人民的血汗。《册府元龟·漕运总序》曾对秦代和汉(武帝)时期的漕运,给以深刻的揭露:“乃若京师,大众之所聚,万旅百官之仰给,邦畿之赋,岂足充用?逮于奉辞伐叛,调兵乘载,或约赍以深入,或赢粮而景从。曷尝不漕引而致羡储,飞挽而资宿饱。乃有穿渠凿河,乘便利之势,创法立制,极机巧之思。斯皆贤者之心术,古人之能事,至于成败之殊,劳逸之异,宜亦一开卷而可见也。”而且指出,秦始皇“转输北河,率三十钟而致一石”。耗费三十钟而漕运一石之粮,代价之巨,令人吃惊。
清代漕运也是个得不偿失的办法。“岁漕江南四百万石,而江南则岁出一千四百万石。四百万石未必尽归朝廷,而一千万石常供官旗及诸色蠹恶之口腹..是以江南诸县,无县不逋钱粮。”1嘉庆时,江南漕米运抵京仓,每石费用需银十八两。当时粮价,每石在一两左右。一石漕粮的费用超过当时商品粮价十六、七倍,实在是很不合算的。
漕运中发生的种种问题,弄得清朝皇帝非常头疼,历朝都为漕运展开过争论,力图谋求良策。有人对漕运的政治作用提出了怀疑。陆陇其曾指出:“以漕运而裕国,秦汉以来不得已之策耳。夫以京师之重,而仰给于遐方,天下无事,则有侵渔迟误之弊,天下有事,则有咽喉中梗之虞,此甚非所以久安长治也。”2早在明季,徐光启就提出:“宜近取诸畿甸而自足。”3也就是说,可以用开发京畿地区的农业来代替漕粮的运输。清初,陆陇其提议,“裕国之本其必垦西北之闲田,而宽东南之输輓。”4道光时,林则徐认为“国家建都在北,转粟自南,京仓一石之储,常糜费数石之费,奉行既久,转输固自不穷。而经国远猷,务为万至计,窃愿更有进也。”也是个开发华北农业的1《河防述言》,《杂志》第11。
1《皇朝经世文编》卷46陆世仪《漕兑揭》。
2《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陆陇其《漕运》。
3《农政全书》卷12。
4《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陆陇其《漕运》。
想法。若按当时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开发海河地区,在直隶增开二至四万顷土地(按亩产一至二石计算),每年生产需自南方运来的四百万石漕粮,并不是没有可能的。但是这样的计划,清朝统治者连想都不敢想。他们曾经想过学习元代的办法,打通胶莱运河,没有成功,只好抱住数百年的旧法不放,越走越困难。他们还采取过漕粮改折的办法,就是改变征收粮米(本色)为货币(钱或银两)。本来,漕粮一般是不准改折的。只是在发生灾荒或运输困难的情况下,才允许改折。后来还实行过“民折官办”,就是由纳粮户将改折的银或钱,交给官府,由官府派员在口岸附近采买粮食,交兑运输。太平天国革命爆发时,长江地区被起义军占领,漕运停止,清政府只得临时采取改折和折银解部。道光四年,淮安高堰地方发生水灾,运河水浅,而且运河山东段因诸泉水缺,经常干涸,于是,次年在江浙实行海运,即在上海雇募商船,运粮至天津,然后转输京通。但海运之法直到咸丰以后才正式实行起来。总之,对于得不偿失的漕运制度,清政府始终拿不出改革的办法。漕粮的长途运输,船只消耗,官吏侵吞,关卡林立,人手纷杂,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也给官吏营私舞弊大开方便之门。康熙四十六年,“坐粮厅赫芍色,声名恶劣..每船取银八两,一年约得四五万金,赫芍色任坐粮厅十年,则已得四五十万”1,“然贪官污吏,积习相沿,莫能禁也”2。1《清圣祖实录》卷230。
2《清史稿》卷122《食货三》。
第五节 学校与科举学校制度
清代的学校与科举,大体上沿用了明代的制度,内容上有所损益,措施上更为周密。
学校是储育人才之地,科举是抡才大典,两者相辅而行,关系十分密切。读书士子入仕,主要通过科举,而要由科目登进,必须是学校的生员。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养育士人以应试科目,不过学校生员做官不一定要经过全部科举考试的阶梯,入国子监肄业后,便有了获得官职的可能。
清代由政府管辖的学校,共有两级,即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中央官学主要指京师的国子监,包括附属于国子监的算学、八旗官学。另外,还有中央政府为皇室贵族设立的宗学、觉罗学等。地方官学主要指府、州、县学,这些学校只有规模大小的区分,而无程度等级的差异。除此而外,社会上还有书院、社学、私塾等,这些虽不包括在正规的学校制度内,但在培养人才、传播文化方面,也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明制,在京师有国子学,称国子监,或称太学。国子监有南北监之分,一为北京国子监,一为南京国子监。清初,修整明北京国子监为太学,裁南京国子监,改为江宁府学。国子监是全国最高学府,设祭酒满、汉各一人,司业满、蒙、汉各一人,职在总理监务、执掌教令。博士满、汉各一人,助教满十六人、蒙八人、汉六人,学正汉四人,学录汉两人,职在教诲。典籍汉一人,掌书籍碑版。典簿满、汉各一人,掌文牍事务。雍正三年(1725)起,更置管理监事大臣一人,不拘满、汉,地位在祭酒、司业之上。
国子监的生徒,来源很多,共分两大类。一为贡生,一为监生。贡生有岁贡、恩贡、拔贡、优贡、副贡、例贡,监生有恩监、荫监、优监、例监。岁贡,有地方贡于国家之意。府、州、县学按照规定的时限与数额,将屡经科考、食廪年深的生员,依次升贡到国子监。顺治二年(1645),清政府命中央直属各省起送贡生,府学每年一人,州学三年二人,县学二年一人。各地贡生到京后,要进行廷试。时间是每年三月十五日,后改为四月十五日。如有滥充者,即发回原学。一省发现五名以上,学政要被罚俸。
恩贡,是岁贡在特殊情况下的改称。清沿明制,凡国家有庆典或皇帝登极,便颁布“恩诏”,以当年的岁贡生充恩贡。
拔贡,明制,常贡之外又行选贡之法,即为拔贡。各地儒学生员,经过考选,凡学行兼优、年富力强、累试优等者,得以充拔贡。清沿袭此制,顺治元年(1644),首举选贡。顺天府特贡六人,每府学贡二人,州、县学各贡一人。清初为六年考选一次,乾隆中改为十二年一次。
副贡,各省乡试除录取正卷外,另取若干名为副榜。中副榜者,可以做为贡监,入国子监肄业,称副贡。
优贡,类同拔贡,每三年考选一次,举送的次数比拔贡多。
以上的恩、拔、副、岁、优贡,时称“五贡”。读书士子除了参加科举考试者外,由此而入仕途的,亦谓之正途。五贡就任官职,按科分名次和年分先后,恩、拔、优、副贡多以教谕选用,岁贡多以训导选用。但在具体实行中,常有变动。
五贡之外,还有例贡。凡儒学中的廪、增、附生,按政府规定报捐为贡生的,称例贡。这是当时由捐纳入官的必由之路,由于是出资捐买而得,很为一般人所蔑视。例贡或在监肄业,或在籍,均可称为国子监监生。乾隆年间议准,例贡如果志在由正途入仕,准其辞掉例贡头衔,以原来的身分参加科举考试。
贡生之外,还有监生。恩监,乾隆年间开始实行,主要是选拔和照顾一些资历、身分较特殊的士子,恩准入监肄业。乾隆二年(1737),准八旗汉文官学生应讲求经史,每三年奏请钦点大臣考试,优者拔作监生,与汉贡监等一体肄业。后又议准,八旗算学生、汉算学生、钦天监天文生均准考恩监。乾隆五十一年(1786),凡陪祀孔庙的圣贤后裔,本人是武生俊秀及无功名顶戴的俊秀,均恩准做监生。
荫监。又分恩荫和难荫两种。恩荫是按内外文武官员品级,荫子入监。
顺治二年,定文官中京官四品、外官三品以上,武官二品以上,可送一子入监。康熙五十二年(1713)始,宗室亦给荫入监。难荫,顺治三年(1646)定,满、汉三品以上官员,三年任满,勤于国事而死者,可荫一子入监。雍正年间以后,特别体恤军功死难者。凡八旗武职立功身故,无论功绩大小,是官员的,给七品监生一人,是护军校、骁骑校的,给八品监生一人,均于子弟内补充。乾隆四年(1739)定,八旗武职立功病故,所给的监生,按立功等第定监生品级。一、二等军功,给该员子弟监生一人,食七品官俸,三、四等军功,给该员子弟监生一人,食八品官俸,五等军功,给该员子弟监生一人,照捐纳监生例,准其应乡会试。
优监,与优贡雷同,唯入监条件略有降低。雍正十一年定,在地方儒学为附生及武生的,可以选为优监生。例监,与例贡雷同,亦是条件更放宽。凡未取得生员资格的读书士子,即俊秀,可以通过捐纳而取得监生资格,称例监。
贡监生入太学后,依次到六堂研习。六堂分为三级:正义、崇志、广业堂为初级,修道、诚心堂为中级,率性堂为高级,根据学习成绩递升。国子监的监生,又分为内、外两班,内班是住在监内的,有膏火之资。外班则散居监外各地,无膏火。清初,内班共有监生一百五十名,每堂二十五名,外班一百二十名,每堂二十名。乾隆初,改内班每堂为三十名,这样内、外班共三百名,既而又裁减外班一百二十名,拨年班二十四名为外班生。外班补内班,要经过考试。内班贡监生的告假等事项,都要按严格的规定办理。国子监授课和考试的办法是:每月初一、十五日师生向孔子行祭奠礼毕,听助教或学正、学录讲解经书,然后要进行覆讲、上书、覆背,每月三回,周而复始。所习内容为四书(《大学》、《中庸》、《论语》、《孟子》)、五经(《易经》、《书经》、《诗经》、《礼记》、《春秋》)、《性理》、《通鉴》等,还有兼学习“三经”、“二十一史”的。每人每日要摹名帖数百字,并立“日课册”,按期交助教等查验。每月十五日,祭酒、司业轮换考课四书文一篇,诗一首,称大课。一般是司业月考,祭酒季考。另外,每月初一日,在博士厅课经文、经解和策论。每月初三及十八日,助教、学正和学录还要分别主持考课,试四书文、经文和诗策等。监生坐监的期限,始初各种贡监生并不一样。恩贡、难荫、由廪生出身的副贡,时间最短,为六个月。其他有八个月、十四个月、二十四个月的。例监最长,为三十六个月。雍正五年(1727)规定,各监生肄业,均以三年为期。修业期满后,可应吏部铨选,以教谕、训导等选用。
清代,还有两种学校隶属于国子监,即国子监算学和八旗官学。
算学,乾隆四年(1739),额设满、蒙、汉肄业生共六十人,学习五年期满,分授钦天监天文生及博士。八旗官学,系为培养八旗子弟而设。顺治元年,八旗驻地各建学舍,为八旗官学,次年,合两旗官学为一学,教习在国子监肄业生中考选,主要用恩、拔、副贡生。雍正五年(1727),定每旗设学额百名,其中满洲六十,蒙、汉各二十。乾隆初,定官学生肄业以十年为期,其中汉文明通者,拔为监生,升入太学。官学中的汉教习,三年期满,分等引见。一等用知县,二等用知县或教职。嘉庆、道光年间,官学渐渐废弛。
此外,京师还有宗学和觉罗学。顺治十年(1653),八旗各设宗学,选满洲生员为师,凡尚未受封的宗室子弟,十岁以上,均入学习清书(满文)。雍正时定,左右两翼设满、汉学各一,王公、将军及闲散宗室子弟,十八岁以下,及十九岁以上的已曾在家读书情愿就学者,均令入宗学分习清、汉书,学内兼习骑射。乾隆时定,宗学额数左翼以七十人为准,右翼以六十人为准。每十名生徒,派设教习一员。觉罗学正式设置于雍正年间,规制与宗学略同。学成后,与旗人同应岁、科试及乡、会试,或考用中书、笔帖式官职。另外,京师还有隶属于内务府的景山学与咸安宫学,有世职官学、八旗及礼部义学,有健锐营、外火器营、圆明园、护军营等学,这些都是为八旗子弟而设,体现了清朝廷对这些人的特殊照顾。
清代,设学官督理地方官学,规制相当严密。各省设提督学政一人,提督学政掌管一省学校政令的贯彻,主持岁、科两试,考核师儒的优劣和生员的勤惰。学政在地方,无论官阶高下,皆与该省督、抚平行。各府、州、县学,皆设有教官。府学设教授,州学设学正,县学设教谕,各一人,并设训导辅佐之。雍正年间,定儒学教授为正七品官,学正、教谕为正八品,训导为从八品官。清政府对教官的要求十分严格,奖罚分明,雍正四年定,教官如能尽心训导,六年之内,所属士子无过犯,该省督抚学政据实保题,以应升之官即用。
学校生员亦有定额,需经考试才能录取。读书士子未入学以前称童生、俊秀,经过县考、府考、学政院考取中后,即可入儒学为生员,俗称秀才。在额的生员为廪膳生员,国家供给膳食。额外增加的为增广生及附学生员,亦有定额。府、州、县学的程度一样,但规模不同。顺治四年(1647)定,各省儒学,分大、中、小学,取进童生。大学四十名,中学三十名,小学二十名。康熙九年(1670)改为:各直省取进童生,大府二十名,大州、县学十五名,中学十二名,小学七、八名。八旗子弟,亦可入学,归顺天府考试。地方儒学的课程,有《御纂经解》、《性理》、《诗经》、《古文辞》及“十三经”、“二十四史”、“三通”等。教官对生员有月考、季考,除考四书文外,兼试策论。考后第二天,讲大清律中的刑名、钱谷类若干条。每月还集诸生于明伦堂,诵政府颁布的卧碑文及训饬士子文。生员除丁忧、患病、游学等事故外,不应月课三次者予以戒饬,无故终年不应课者即予黜革。不过到了嘉庆以后,儒学月课渐不举行,教官多为年齿衰迈者,视考课为故套,地方儒学只有师主之名,而无训诲之实了。于是,生员最重要的考试便为学政所主持的岁、科两试。岁试是学政到任第一年所举行的考试,科试是选送生员参加乡试所进行的考试。
清代,武生亦附于儒学。康熙三年(1664)定,直省府、州、县武生,由儒学教官兼辖之。骑射之外,教以武经七书、百将传及孝经、四书等,学额与取文童生一样,也分大、中、小学,由七八名至二十名不等。武生的考试有内外场之分,先外场骑射,次内场策论。岁试列一、二等,准应乡试,故武生没有科试。
清朝廷对儒学生员采取优恤政策,管制也极严格。凡生员入学后,例免差徭,廪膳生及贫穷生员经济上可得到养赡。生员违反禁令,小过失由府、州、县教官责惩,大过失申报学政,黜革后治罪,地方官无权擅责。如果教官徇庇劣生不报,或虽揭报,而学政不严加惩处,分别给以罚俸、降级直至褫职处分。顺治九年,政府刊立“卧碑”,共八条,令全国士子诵习奉行,其文如下:朝廷建立学校,选取生员,免其丁粮,厚以廪膳,设学院学道学官以教之,各衙官以礼相待,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诸生皆当上报国恩,下立人品,所有教条开列如后:一、生员之家,父母贤智者,子当受教,父母愚鲁,或有非为者,子既读书明理,当再三恳告,使父母不陷于危亡。一、生员立志,当学为忠臣清官,书史所载忠清事迹,务须互相讲究,凡利国爱民之事,更宜留心。一、生员居心忠厚正直,读书方有实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术邪刻,读书必无成就,为官必取祸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杀其身,常宜思省。一、生员不可干求官长,交结势要,希图进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一、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衙门,不可轻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许家人代告,不许干与他人词讼,他人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一、为学当尊敬先生,若讲说皆须诚心听受,如有未明,从容再问,毋妄行辩难,为师亦当尽心教训,毋致怠惰。一、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一、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1。康熙三十九年(1700)又颁布“圣谕”十六条,四十一年颁“训饬士子文”。雍正年间,更把康熙时十六条“圣谕”大为发展,演化为“圣谕广训”,并且颁布了“御制朋党论”。乾隆五年(1740),又有《钦颁训饬士子文》。这些,都是生员所必须尊奉,也是经常进行考课的内容。
府、州、县学无固定学习年限,多有白头至老,始终为一秀才者。生员的出路有二,一是通过荐举做国子监贡监生,一是通过乡试成举人,两者合称举贡。
明代,书院相当发达。清初数十年间,对书院则采取抑制的政策。顺治九年谕令,“不许别创书院,群聚徒党”2。康熙、雍正年间,各省大吏和地方士绅相继有办书院者。雍正十一年(1733),皇帝予以提倡,但主要是在各省省会设立一二所较大书院,使均处于中央政府的控制下,进一步使之官学化。另外,各省的府、州、县,亦多有设立书院的,有的是绅士出资创办,有的是地方官拨公款经理。据不完全统计,清代的书院,约有三百所3。乾隆年间,对书院进一步提倡和整顿,规定:“凡书院之长,必选经明行修、足为多士模范者,以礼聘请。负笈生徒,必择乡里秀异、沈潜学问者肄业其中。..书院中酌仿朱子白鹿洞规条,立之仪节,以检束其身心。仿分年读书之法,予之课程。使贯通乎经史。有不率教者,则摈斥毋留。”还规定,书院课程,可因人而异:“书院肄业士子,令院长择其资禀优异者,将经学史学治术诸书,留心讲贯,以其余功兼及对偶声律之学。其资质难强者,且令先工八股,穷究专经,然后徐及余经,以及史学治术、对偶声律。至每月课试,仍以八股为主,或论或策,或表或判,听酌量兼试,能兼长者酌赏,以示鼓励。”1同时规定,各省书院主讲席者,均称为院长。
迨至嘉庆、道光年间,书院日益废弛。地方上还有社学、义学。顺治年间题准:“每乡置社学一区,择其文义通晓、行谊谨厚者,补充社师。免其差役,量给廪饩养赡。提学案临日,造姓名册申报查考。”“土司子弟有向化愿学者,令立学一所,行地方官取文理明通者一人,充为教读,以司训督。”2社学或义学,在京师等城市及八旗驻地有设,但更多的是设于乡村和边远省区。
1《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89,《礼部·学校》。
2《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学校部》。
3盛朗西:《中国书院制度》第五章《清之书院》。
1《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95,《礼部·学校》。
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95,《礼部·学校》。
不过,清代最初级的学校,主要还是私人设立的学塾。儿童由发蒙直至考中秀才,进入儒学,主要是在这种学校中接受教育。
学塾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官僚地主有钱人家,严格遴选教师,在家中教育自己及亲友子弟,叫“家馆”或“坐馆”。一种是地方上某个家族出资,在一个公共地方设塾,教育本家族较贫寒的子弟,叫“村塾”或“义塾”、“义学”。再一种是教师自己在家设学,学生来源不限,叫“家塾”或“私塾”。一般地说,专教蒙童的谓之“蒙馆”,教年纪大些学生的谓之“经馆”。学塾开始是识字,读《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南方的学塾还重“对课”,即令学生属对。再有是“描红”,即写字。再进一步就是学作八股文、试帖诗。行有余力,读四书五经,以及《唐诗三百首》、《纲鉴易知录》、《古文观止》等。私塾教育是个别教学、强制记忆。
科举制度清代在顺治年间开始恢复科举取士制度,康熙时推行于全国。与明代一样,科举分为三个等次。首先是童试,取中者名曰“秀才”。其次是乡试,取中者名曰“举人”。最后是会试、殿试,取中者名曰“进士”。在一轮十二年中,子、卯、午、酉年为乡试年,丑、辰、未、戌为会试年,其余四年是童试年。清代的考试制度比明代更为详细、严密,但由于科举取士积弊日深,暴露出的问题也更明显。
童试亦称小考,由于应试者名曰童生,故称童试,是读书士子进身之始。童生亦名文童、儒童、儒生、俊秀,但没有年龄上的限制,有十几岁的少年,也有五、六十岁的老者。童生应试,在本县报名,填写籍贯及三代履历,并要有同考者五人互结,再请一个本县廪生作保。确保考生籍贯无误,家身清白,非出身于娼优皂隶之家,及未遇父母之丧者,方准应考。主要考四书文,还有《孝经》、《性理》、《太极图说》、西铭、正蒙及《圣谕广训》、《训饬士子文》等。童试分县考、府考、院考三个步骤进行。县考由本县县官主持,考四场或五场。
府考在府城举行,情形与县考略同,每次考一府之中的三、四个县。院考也在府城举行,但由各省学政亲临主持。清代学政亦称学院,故名院考。这时每个考生要加一名廪生作保,考试两场,一正试,一复试。正试试两文一诗,复试试一文一诗,并默写《圣谕广训》百余字。文字优等者,由学政按规定的学额,进行录取。被取之人,即曰“秀才”,自此入儒学肄业,亦称“入泮”。入县学的称县学生员,入府学的称府学生员。入学后,都先做附学生,然后逐步升为增广生、廪膳生。
童试中最普遍的弊端,是雇能文之人顶替本人入场。故顺治年间规定,每府各州县要会同在一天考试,府试亦汇齐在一日,以防重冒。如有请代等弊,互结的五名考生连坐,保结的廪生黜革。雍正十三年(1735)及进一步规定:“枪手代倩,为学政之大弊。嗣后凡有代笔之枪手,照诓骗举监生员人等财物、指称买求中式例,枷号三月,发烟瘴地方充军。其雇倩代笔之人,照举监生员夹浼营干买求中式例,发烟瘴地方充军。知情保结之廪生,照知情不首例,杖一百。”1另外,考官阅卷衡文,往往委托幕友办理,本人并不过目,草率录取,甚至有任听幕友书役勾通舞弊之事。有清一代,童试中枪替、冒籍、滥送、贿买等弊端,始终未曾禁绝,反而愈演愈烈。
清代乡试始于顺治二年,三年一科,逢子、卯、午、酉年举行,是年亦称大比之年。因为乡试举行于秋八月,故又称“秋闱”。康、雍年间起,凡皇帝登极或大寿之年,均加科,曰恩科。如该年正逢乡试正科之年,则将正科或提前一年举行,或移后一年举行。
顺治时,顺天及直省乡试,每中式举人一名,取儒生三十名应试。康熙年间,增至百名。府、州、县学生员,经提学考试,精通三场者方准应乡试。各地儒学的教官和在籍的国子监恩贡生、岁贡生、监生,有愿参加本省乡试的,许与生员一体考送。不过卷面要注明官字、贡宁、监字,以另案发落。在国子监肄业的贡监生,由监内教官考选。娼、优、隶、皂之家子弟,居父母丧者,不得应试。
乡试在各省省城举行。八月初九日为第一场,十二日为第二场,十五日为第三场。每场均是先一日点名放入,后一日放出。考试文体,仍用八股文,亦称制艺、时艺、时文、四书文。顺治二年定,乡试第一场试时文七篇,其中四书三题,五经每经各出四题,应试者认习某经即作某经四题。第二场试论一篇,题用《孝经》,判五道,诏、诰、表择作一道。第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
各省乡试的处所称贡院,士子应试的席舍曰号房,拨守的军卒叫号军。
士子及试官入闱后,用钥封门。内外门用帘隔开,在外的提调监试等官叫外帘官,在内的主考、同考叫内帘官。以大员总摄场务,叫监临。试场对士子的约束防范极严,屡有整肃场规的严谕。为防止考生夹带,乾隆九年(1744)有如下详细规定:“士子服式,帽用单层毡,大小衫袍褂,俱用单层。皮衣去面,毡衣去里,褌裤紬布皮毡听用,止许单层。袜用单毡,鞋用薄底。坐具用毡片。其马褥厚褥,概不许带入。至士子考具,卷袋不许装里,砚台不许过厚,笔管镂空,水注用磁,木炭止许长二寸,蜡台用锡,止许单盘,柱必空心通底。糕饼饽饽各要切开。此外字圈、风炉、茶铫等物,在所必需,无可疑者,俱准带入。至考篮一项,如京闱用柳筐,柄粗体实,每易藏奸,今议或竹或柳应照南式考篮,编成玲珑格眼,底面如一,以便搜检。至褌裤既用单层,务令各士子开襟解袜,以杜亵衣怀挟之弊。再士子搜出怀挟者,其父师均有教诲约束之责,查出一并究治。”1为防止交通关节,士子所交1《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86《礼部·学校》。
1《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841《礼部·贡举》。
的墨卷,当场弥封,然后由专人用朱笔誊录,曰朱卷,呈考官审阅。考官批示用墨笔,同考用蓝笔。
乡试第一名曰解元,被录取者统称举人。各省所取名额不一,顺治初年,定顺天、江南中式皆一百六十余名,浙江、江西、湖广、福建皆逾百名,河南、山东、广东、四川、山西、陕西、广西、云南在九十名以下不等,贵州最少为四十名。以后各朝,又有增减。正榜之外还取副榜,各省亦均有定额,由六名至二十名不等。康熙初曾一度停止副榜,后又恢复。以后各直省每取举人五名,即取副榜一名。
乡试还有复试和试卷磨勘制度。先是,顺治十四年(1657)顺天府和江南乡试有贿买情节,发榜以后,众议沸腾,因此命顺天及江南中式举人来京复试,此为乡试复试之始。道光二十三年(1843)定制,各省举人,一体到京复试,否则不得参加会试。此外,各省乡试揭晓后,要将试卷解送到京,至礼部磨勘,以防止闱后有人修改试卷。磨勘的内容,先是察考官,倘有出题错误,给以罚俸处分。次是复阅举子试卷,严查有无弊倖及瑕疵。倘有文理悖谬、字体不正、朱墨不符、对非所问者,黜革除名。有不遵传注、不避圣讳、以行草誊录、四书文过六百字者,罚停一科至三科不等。一省当中如果斥革三名以上,主考官要被革职或提问,如果罚科卷数多,对考官实行罚俸、降级、革职等处分。
康熙、乾隆年间曾发生过是否保留八股文与科举制度的争议。乾隆三年(1738),兵部侍郎舒赫德又列举八股取士的四大弊端,建议改革,遭内阁礼部反对,未能实行。
乡试第二年,各地举人到京师应进士之试,称会试、殿试。会试是集中会考之意,中式者为贡士,第一名曰会元。取得贡士资格后,方能参加殿试。会试在丑、辰、未、戌年举行正科,恩科之年的会试,为会试恩科。因会试举行于春季,亦称“春闱”,又因是礼部主办,亦称“礼闱”。清初,会试在二月举行。乾隆年间,改会试在三月,殿试在四月,遂为常例。会试初九日为首场,十二日为第二场,十五日为第三场。均是先一日领卷入场,后一日交卷出场,每场计三日。会试各场的内容、文字的限制等,与乡试大体相同。
会试的总裁,用阁部大员四人或六人,多至七人。中式无定额,顺治三年丙戌科会试,取中四百名。以后历科中额或百余名,或二三百名不等。最多的是雍正八年(1730)庚戌科,取四百零六名。最少的是乾隆五十四年(1789)己酉科,取九十六名。录取方法亦有变化。
会试在正榜以外,一度还取副榜。会试副榜免廷试,由吏部授官。康熙初年停止此法。
最初会试无复试,康熙五十一年壬辰科,因有人作弊,遂行复试。雍正、乾隆年间亦有过复试,嘉庆初著为令。贡士发榜后数日,即进行复试,地点在乾清宫,后改为保和殿。试四书文一篇,五言八韵诗一首,即日交卷。复试列一、二、三等者,准予参加殿试。
殿试是天子亲策于廷,仪式十分隆重。殿试的地点,最初在天安门外,后改于太和殿东西阁阶下,遇风雨试于殿东西两庑。乾隆五十四年(1789)始试于保和殿,后沿为例。殿试内容为时务策一道。时务策策题长达二、三百至五、六百字,一般询问三、四件国家大政,让应试者回答。殿试之日,皇帝要亲临试场,要奏乐鸣鞭。嘉庆、道光以后,御殿之礼渐不举行。应殿试的具体情况,清代末科探花商衍鎏曾有一段叙述。时间虽靠后,但可见当时的一般情状:“余于光绪三十年甲辰科应殿试,当日于卯初刻服常朝服入东华门至中左门,候点名领卷,送场者至此为止。殿廷所备试桌,式如炕几高仅尺许,趺坐盘膝以事写作,试士素非所习。于是多自携考桌,其制用光面细布蒙薄板,以铁条为活四柱,纳于板背,折叠成片,支起扣于套环之内,即为一桌,较内廷所备者稍高,以藤筐盛布箱,贮考具应用之物,其筐即为坐椅,领卷后背负以入,从前校尉代携之制,已成虚文。入殿随意择坐,但殿宇深严,先至者多据前排,后排阴暗不能辨字,后至者多迁于殿前廊下,然倘遇风雨,则飘洒堪虞。从前由礼部同銮仪卫督率校尉于前一日,在试桌上黏贴各贡士名签,按签入坐,此制不知何时停废。策题颁下约在辰刻,由礼部官散给每人一张,在中和殿阶下跪接。入保和殿就坐策对,殿上均黄绒地衣,下衬以棕荐篾席,御座正中丹陛三层加以五彩幡龙地衣,禁止吸烟。例赐宫饼一包,即唐代红绫饼之意。殿前南院备有茶水,试士不禁出入,随时可问饮用,自备乾粮以充饥。入试情形之可纪者,大略如此。”1殿试试卷有一定格式,首先写明履历三代及本人籍贯、年龄,正文的开始要用“臣对臣闻”字样,策文不限字数,最短一千字。必须将试卷充实写满,同时书法极关重要,字要黑大光圆,不能有点画小疵。殿试当日交卷,因是皇帝亲策,不任命阅卷大臣,只有读卷大臣十余人。读卷后,将前十本最嘉者初步拟定名次后进呈,最后要由皇帝钦定。十名以外之卷,读卷官在内阁拆弥封,照阅卷时所定名次填榜。殿试中式之榜号曰金榜。四月二十五日行传胪大典,皇帝升太和殿,王公大臣文武百官陪立如仪。传胪官宣唱某甲某人,一一引出班,行三跪九叩之礼,仪式隆重。殿试赐出身曰进士,凡会试中式的贡士,均可取中,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通称第一名为状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一甲第一名授翰林院修撰,第二、三名授翰林院编修。
殿试传胪后三日,还要在保和殿举行殿试朝考,考前列者用庶吉士,次等者分列为主事、中书、知县等。
关于八旗及宗室参加乡、会试,清政府另外有过规定。
清制,八旗以骑射为本,右武左文,故不大提倡八旗子弟应试科举。顺治八年(1651)首次准许八旗应乡、会之试,是年满洲、蒙古、汉军生员参加顺天府乡试。以后,八旗考试,时举时停。始初,凡准应乡、会试时,均是满洲、蒙古为一榜,汉军、汉人为一榜。考试内容亦有区别,满、蒙生员乡试为满文或蒙文一篇,会试增为两篇。汉军试《书》艺二篇、《经》艺一篇。不通经者,增《书》艺一篇。二、三场试策、论各一篇。康熙二十六年(1687),改为八旗子弟与汉人一体应试,但在乡、会试前要先试马步箭,骑射合格,方可应试。此遂成为定制。乡试中额,历科不一。顺治八年,取中满洲五十名,蒙古二十名,汉军五十名。以后有所减少。乾隆九年,定满洲、蒙古共取二十七名,汉军取十二名。
清初,宗室子弟不参与乡、会试,康熙三十六年(1697),因宗室子孙日益繁衍,准有能力学属文者,一体编号取中,但很快又停止。乾隆时,也只是偶尔允许宗室子弟应乡、会试。直至嘉庆六年(1801),宗室应乡、会试,始著为令。其法为:“凡在官学读书及在家读书愿应乡试者,俱照宗人府奏准之例,交稽查宗学汉大臣核实考试,将文理通顺者,由宗人府造册,汇送兵部,考试马步箭,其合式之人,移咨礼部,札送顺天府乡试,俟三场完毕,将实在人数奏请钦定中额,永远遵行。”1宗室应乡、会试,在试场号舍内专门拨号设坐,试卷注明宗字号。嘉庆九年(1804)又定,宗室乡、会试改于各士子乡会试三场完毕之后,即十七日举行。当日点进,当日完卷,只试一文一诗。乡试约八九人中一名,会试约取三、四名。会试后还要在圆明园正大光明殿复试,方可正式取中。至于殿试与朝考,则与汉人士子一体考试。
另外,八旗和宗室还专有翻译一科,有满洲翻译与蒙古翻译,应试者只限于八旗及宗室子弟。满洲翻译是以满文译汉文或以满文作论,蒙古翻译以蒙文译满文,不译汉文。翻译在清代时举时停,亦有童试、乡试、会试之程序,三年一举。都是别立翻译场考试,录取翻译生员、翻译举人、翻译进士。进士考列一、二等者,授翰林院编修,三等授翰林院检讨等职。
清代科考制度,文科之外还有武科。无功名的习武士子称为武童,各省学政在考文童后考武童,报考条件及手续与文童试相同。考试为三场,有外、内之分。头场马射,二场步射及硬弓、刀石,是为外场。三场是内场,原试策论,后改为默写武经七书的某些段落。武经七书包括《孙子》、《吴子》、《司马法》、《尉缭子》、《李靖问对》、《黄石公三略》及《姜太公六韬》。取进武童生,顺治时无定额,康熙十年(1671)定与各省文童例同,分大、中、小学录取,府学二十名,大州县十五名,中州县十二名,小州县七八名,被取进者通称武生。清代地方无专门的武学,康熙三年(1664)定,直省府、州、县、卫武生,由儒学教官兼辖之,教以武经七书、百将传及《孝经》、四书等。本地武职官员,每月在各学射圃会同考验弓马。武生的岁考与文生相同,三年一次,一、二等者可应乡试。故武生无专门选拔参加乡试的科考。武乡试、会试也分外、内场。头场试马箭,二场试步箭,再开硬弓、舞1《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29《礼部·贡举》。
刀、掇石,是为外场考试。三场试策论,是为内场考试。嘉庆十二年(1807)以应试者多不能文,改策论为武经一段约百余字,无涂写错乱即可,实际渐渐同于虚设。不过,武生、武举人年六十以上者,不得再参与乡、会试。武乡试三年一科,子、卯、午、酉为正科,逢庆典为恩科,与文乡试同,中式者为武举人。乡试中额,据康熙二十六年(1687)的规定,大体是文闱中额的一半。顺天一百零八名,汉军四十名,奉天、锦州二府三名,江南六十二名,江西五十七名,福建、浙江各五十四名,湖广五十名,河南四十七名,山东四十六名,广东四十三名,四川、云南各四十二名,山西四十名,广西三十名,陕西、甘肃、贵州各二十名。雍正、乾隆年间,各省中式名额又有增加。其中陕、甘两省因人才壮健者多,骑射娴熟胜于他省,均增至五十名。武会试于辰、未、戌、丑年在京师举行,与文会试同。考期在九月。会试中额,顺治时及康熙初年,或二百,或一百五十,或一百。后来不拘定额数,计省分大小、人之多寡,临时酌定中额。武会试后也要复试,而后才进行殿试。殿试在十月举行。十月十五日试策问,嘉庆时改为默写武经约百字。十七、十八日试马步箭弓刀石,皇帝亲阅。一甲、二甲及三甲前十名,皆在校阅时钦定。武进士传胪也在太和殿,一甲三名,依次通称武状元、武榜眼、武探花,赐武进士及第。二甲赐武进士出身,三甲赐同武进士出身。顺治三年,一甲一名授参将,二名授游击,三名授都司。二甲均授守备,三甲均授署守备。以后武进士所授之职,屡有变更。
除科目取士之外,清代还有由皇帝临时特诏举行的考试,称制科。其中最著名的是博学鸿词科和孝廉方正科。康熙十七年(1678)诏,自古一代之兴,必有博学鸿儒,备顾问著作之选。命内外大员推荐学行兼备、文词卓越之人,不论已仕、未仕,来京亲试录用。第二年,各地荐举一百四十余人到京,召试体仁阁,试赋一、诗一。康熙帝亲自阅卷,取一等二十人,二等三十人,俱授为翰林官。乾隆元年,亦开博学鸿词科,召试一百七十余人,取中十九人,授编修、检讨、庶吉士等职。
以上,概述了顺治至道光年间的学校与科举制度。清代是我国传统教育与选士制度集大成的时期,也是结束期。鸦片战争以后,时局变化,新式学堂陆续出现,旧有官学渐次衰落。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廷更不得不停止科举,这种沿袭一千余年的选士制度至此废除。
第六节 “滋生人丁”和“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之概况“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是清代赋役制度改革的两个重大步骤。
康熙五十一年(1712)二月,玄烨颁发了谕旨:“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见(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见(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察明,另造清册题报。..朕故欲知人丁之实数,不在加征钱粮也。今国帑充裕,屡岁蠲免,辄至千万,而国用所需,并无遗误不足之虞。故将直隶各省见(现)今征收钱粮册内有名人丁,永为定数。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但将实数另造清册具报。”1“其征收办粮,但据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2这就是所谓“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谕,意思是将康熙五十年(1711)政府所掌握的全国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四名人丁应征的三百三十五万余两丁银,基本加以固定,作为今后每年征收丁银的常额依据,以后新增成丁被称为“盛世滋生人丁”,永远不再征税。五十五年(1716),户部针对已固定的人丁因死亡、开除等缘故而出现的缺额,又制定了具体的抵补办法,即“按人丁派者,一户之内开除与新添互抵;不足,以亲族丁粮多者抵补;又不足,以同甲丁粮多者顶补”1。从而将历来因变动频繁、最难控制的丁额和丁银,基本上给固定了下来。
这一措施,虽未取消丁税,但把全国丁税总额基本固定,不再随人丁增长而加重,对于少地或无地的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来说,还是有一定好处的。因为他们实际上承担着全国丁税的绝大部分,丁税不增,其负担相对稳定,有可能安心生产;其次,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对于那些尚在苦于增丁的州县地方官来说,因清政府放松了对户丁的编审要求,也可稍得喘息。康熙五十六年(1717)政府宣布废除对“增丁州县官员议叙”的制度,便从反面说明了这点。当然,由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目的在于,因其旧的户丁编审制度和增收人丁税的做法,已经陷入绝境,为保证赋役来源与缓和阶级矛盾,不得已而为之。最后推行的实际结果,也是清政府得利最大,不仅易于查清户口,保证了赋役来源,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吸引了流民的附籍,稳定了社会秩序。不过,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推动了“摊丁入亩”制度的实行,为其迅速成为全国统一的赋役征收制度,完成了最后1《清圣祖实录》卷249。
2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33《户部·户口编审》。
1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
的关键性的一步。因为只有经过此次丁银的基本固定,才能使之更易于全部转归土地,即所谓“自续生之赋罢,丁有定数,征乃可摊者”2。
然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仍未能解决赋役负担偏枯不均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按户征收的人丁税,常因生育死亡发生变动,而除、补之丁额又很难恰好相当。长此下去,很快便会出现“额丁子孙多寡不同,或数十百丁承纳一丁;其故绝者,或一丁承一、二十丁;或无其户,势难完纳”1。因而又造成新的不均。同时,在编审过程中,不仅一切费用均归纳户负担,而且各级官吏又乘机敲诈,无所不用其极。正如直隶总督李绂揭露的那样:“民间派费甚多,有里书及州县书吏造册之费,有里长候审饭食之费,有黄绫、纸张、夹板、绳索、棕包之费”等等,常高达正赋之数倍。“各省皆然,直隶尤甚”。2他们甚至置朝廷之谕旨于不顾,仍肆意放富差贫,胡作非为,所谓“无田无地赤手穷民,则现丁当丁;而田连阡陌之家,粮册在手,公然脱漏,浸淫成习”。对贫苦百姓则“复于丁银之外,今年加一、二分,明年又加二、三分,年复一年,递增不觉。户无毫厘田产,每丁竟有完至二、三钱,四、五钱者”3。至于康熙皇帝亲自询问过的那种“并无差徭,共享安乐”的“余丁”,实际上只不过是一些“缙绅豪富之家”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其赋役负担怎么能做到公平合理?最注重实际的农民群众,又怎么能不对朝廷之诏令发生疑虑,从而继续“携家远徙”,四处流亡?其结果仍然是“丁倒累户,户倒累甲”,清廷的赋役收入仍难得到保证。这时,统治集团中才开始有人尖锐地意识到,“丁、粮同属朝廷正供,派之于人与摊之于地,均属可行;然与其派在人而多贫民之累,孰若摊在地而使赋役均平?”4这就是说,丁税同田赋一样,都是国家的正式税收项目,与其靠加重广大贫苦无依的人丁之负担,来增加政府之收入,而将其陆续逼跑,哪如将这已固定了的人丁税银均摊到田赋银中统一征收,更有把握?因为土地是固定不动,跑不掉的,有地便会有人耕种,其赋税就不愁没有着落。这是保证国家赋役来源的最根本最可靠的办法。因此,清政府迅即采纳了这个建议,在不放弃丁银原额的前提下,只巧妙地改变一下征收方式,即将康熙五十年已固定的全国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余人丁应交纳的三百三十五万余两丁役银总额,平均摊入到全国各省之诸州县的田赋银中,按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若干计算,然后一起输纳征解。这就是所谓“摊丁入亩”制度,又称“丁随地起”,或简称“地丁”制度。这是清代赋役制度改革的第二个重大步骤,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内最后的一次赋役制度改革。
2嘉庆《无为州志》卷7《食货志·户口》。
1吴振棫:《养吉斋余录》卷1。
2李绂:《穆堂初稿》卷39下《清通融编审之法疏》。
3戴兆佳:《天台治略》卷2。
4田文镜:《抚豫宣化录》卷2《题请豫省丁粮按地输纳以均赋役事》。康熙五十五年(1716),清廷首先批准“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不等”。这虽是“丁随地起见于明文”之始,但实际上尚属试行性质。
正式的摊丁入亩,始自雍正初年。雍正元年(1723),直隶巡抚李维钧鉴于本省“无地穷丁”甚多,而“北五府(顺天、保定、河间、永平和宣化)丁浮于地,尤为苦累,故条奏摊丁(入亩)”。后经户部及九卿各方议准:直隶省“于雍正二年为始,将丁银摊入地银之内,造册征收”。李维钧又根据“北五府地少丁多,难就本州县之丁银摊入本州县地银之内”的实际情况,“为苏民困”,“计之再三”,最后决定通省计摊,“统为核算”,即将全省“四十二万零八百两之丁银,均摊于(全省)二百零三万四千七百余两地银之内,仍照上、中、下三则之田,各计其纳粮轻重之数,而分摊其丁银,永无偏累”1。大体上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2.0702681928273钱许。接着,福建、山东、河南、浙江、陕西、甘肃、四川、云南、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湖北等省相继推行。至雍正七年(1729)便基本上普及到全国的绝大部分省区。尽管奉天、台湾和贵州等地,直至乾隆年间才开始实行,山西更“以富人田少,贫民种地代纳丁银不服”迟迟拖到光绪五、六年间(1879~1880);但是,此时“摊丁入亩”制度已基本上成为全国划一的赋役征收制度了。另外,几乎与此同时,清政府又陆续将匠班银、盐钞银、渔课钞等其他赋役也合并到田赋银中征收,地丁银便成为其主要的财政收入了。
“摊丁入亩”的特点和意义通过下表,可以看出清代摊丁入亩制度具有以下三个鲜明的特点。首先,在各省单位平均摊入的丁役银中,除湖南因系“以粮石计摊”,其数额显得最多外,其实际最多的还是直隶,其次是山西、陕西和甘肃等省,而江苏、安徽和浙江诸省则最少。凡摊入丁银多者,则必其原来丁役负担重者,反之,凡摊入丁银少者,则必其原来丁役负担轻者。这一方面说明,清前期“东南诸省,赋重而役轻;西北赋轻而役重”1的大致趋势;另一方面,也就不难预料,北方的田亩负担因摊丁银而加重的程度必定会比南方大,故大地主阶级及其知识分子反对摊丁入亩制度的情绪,也就势必会比南方更为强烈。
其次,各省在摊丁入亩时的具体做法很不一致。有按田亩计摊者,有按粮石计摊者,但大多数则还是按每田赋银一两为单1《雍正硃批谕旨》第5册,《李维钧奏折》。
1《清史稿》卷121《食货二·赋役》。
顺序省名时间倡议者每两田赋银摊丁银摊征方式备考资料来源1广东康熙五十五年(1716)1.064(钱)各州县计摊“丁随地起”,“见于明文者,自广东始”。
《石渠余纪》卷3《纪丁随地起》条12直隶雍正二年(1724)李维钧2.0702681928(钱)通省计摊“雍正六年,又以长芦灶丁摊入地亩”。
3福建〃〃黄国材0.527~3.12(钱)各州县计摊屯田摊入丁银,每田银一两摊入0.083~1.448钱。
1《九朝东华录》“乾二”
称:1—2钱不等。
4山东〃〃陈世倌1.15钱;其永利各场灶丁,于乾隆二年摊入,首摊0.104钱通省计摊《清世宗实录》和《会典事例》作三年;《山东通志》作四年。
5河南雍正四年(1726)田文镜0.117~2.07钱各川县计摊《清史稿》卷294本传称“五年始”。
1《抚豫宣化录》卷22《清世宗实录》卷516浙江〃〃李卫1.045钱〃〃《清会典事例》称:2.045钱。1《浙江通志》7陕西〃〃岳钟琅1.53钱(遇闰加0.04钱)通省计摊《清史稿》卷296本传称:“五年始”。
1《清史稿》卷2968甘肃〃〃李元英河东1.53钱河西0.106钱通省计摊《清史稿》卷296称:逾年(五年)疏言:“河东粮劝轻丁多,河西粮多丁少”,故“河东丁随粮办,河西粮照丁摊”。
同上
顺序省名时间倡议者每两田赋银摊丁银摊征方式备考资料来源9四川〃〃每粮0.052石至1.96石不等,算一丁,征6升以粮石计摊《会典事例》作“六合”。
10云南〃〃杨名时科则缺。其屯军丁银一万五千两,每丁征通省计摊2.8—6.2钱1《清史稿》卷290本传2王鸣盛《杨氏全书》序11江苏雍正五年(1727)每亩摊征丁银0.011~0.629钱不等以亩计摊“班匠银三千余两亦摊”。
12安徽〃〃同上〃〃13江西〃〃迈柱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056钱。屯地摊0.291钱。
以两计摊《清史稿》卷289本传称“四年”。
1《清史稿》卷289本传14湖南雍正六年(1728)〃〃每地粮一石摊丁银0.001~8.61钱以粮石计摊1《清吏稿》卷289称“七年”。
15广西〃〃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36钱不等以两计摊16湖北雍正七年(1729)每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296钱以两计摊17台湾乾隆十二年(1747)缺1《大清会典事例》18贵州乾隆四十二年(1777)每亩赋银一两摊丁银以两计摊19山西光绪五、六年(1879—1880)缺《山西通志》1下列十八省资料来源同此。此外,另见出处者,各栏分别注明。
位计摊;主要是通省统一核算计摊,但个别省份也有以州县计摊者。这些又说明了摊丁入亩制度本身的多样化和复杂性。
最后,从各省摊丁入亩开始的时间看,大都集中在雍正二年至七年(1724—1729)之间。这更反映出,摊丁入亩制度的产生,决非是一次偶然的事件,而是经过长期酝酿,至此瓜熟蒂落,水到渠成而已。
以上特点的形成,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的。早自唐代后期以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历次农民大起义的打击和推动,地主阶级逐渐感觉到重点控制和剥削劳动者的人身,其收益已愈来愈低,反倒不如放松些对人身的控制而多从经济上加强搜刮更为有利,于是便开始逐渐将其剥削的重点,由原来的控制人身转移到加重对劳动者的经济榨取上,从而使封建的依附关系日益减弱,劳动者的身份大有提高。顺应这种趋势,赋役剥削制度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革:先是唐代后期从“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法,转变为“惟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至明代中期,又代之以“量地计丁”、“计亩征银”的一条鞭法,而清代前期出现的这种“摊丁入亩”制度,则又是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事实上,摊丁入亩这种征收方式,早在明末清初便已散见于全国不少地区。如明天启元年(1621),给事中甄淑就已因“小民所最苦者,无田之粮,无米之丁,田鬻富室,产去粮存,而犹输丁赋”太不合理,提出“以米带丁”的倡议,即“取额丁额米,两衡而定其数,米若干即带丁若干,买田者收米便收丁”,以使“县册不失丁额,贫民不致赔累”。据说在当时曾经实行过,惟因“其时政荒赋重,故不久辄罢”。崇祯八年(1635),陕西城固县则有“丁随粮行之法”1;清康熙六年(1667),河南太康知县胡三祜也推行了“丁随地派”法,规定“每地三十三亩三分,准入一丁”之负担2;九年(1670),广东四会有“以丁随粮”之法;二十三年(1684),四川雅安所属的芦山县,更实行了“按亩均丁”法;与此几乎同时,直隶乐亭知县于成龙更进一步察觉到“田与丁分”是产生赋役负担严重不均的根源,因而在该县推行了一种能使“富户正供之外所增无几,而贫者永得息肩”的“按田均丁”法3;五十二年(1713),御史董之燧则更提出在全国推行“统计丁粮,按亩均派”的建议,只是由于被户部议为“(旧册)相沿已久,未便更张,而止”4。其他尚有多处。以上种种,名虽不同,实质则一,均属“摊丁入亩”性质,有的并已取得显著成效,故当雍正初年清朝廷一声令下,便得以在全国各地迅速而集中地普及起来。当然康熙雍正时空前强化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也提供了顺利推行的政治保证。摊丁入亩的确立和贯彻执行,对当时历史的发展,具有着重大的意义和影响。首先,它统一了全国的赋役内容,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这对清初以来全国各地多种多样的赋役制度,是一次空前的统一和完善,使“一省之内,(亦)则例各殊”的徭役形式“始归划一”,地丁制度成为全国最主要的统一的赋役内容,既有利于国家财政法令的贯彻,又促进了各地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平均了赋役负担,刺激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摊1《皇朝经世文编》卷30《户政》,曾王孙《勘明沔县丁银宜随粮行疏》。2道光《太康县志》卷2《田赋·人丁》。
3乾隆《乐亭县志》卷4《田赋·户口前序》。
4《松江府志》卷21《田赋》下。
丁入亩的基本原则是“因田起丁,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1,而且“无论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2。这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就全国而言,东南地区(如江浙)原本赋重役轻,今将较少的丁役银均摊于较多的田赋银中,每两田赋银具体增加只有少许,而北方诸省,丁役虽重,然田赋却轻,往往几亩或十几亩甚至几十亩才负担田赋银一两,故每两田赋银摊入二钱左右的丁银,平均到每亩田里,为数也极有限。这样,南北两方的赋役负担,重者轻之,轻者重之,渐趋平衡。再就各阶级阶层来说,摊丁入亩也使其中大多数人负担有所减轻。不单“寸土皆无”的佃农、手工业者、小商人等基本上摆脱了丁银的“赔累”,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谋生出路,而且“丁多地少”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也在废除丁银后只在自己负担的为数不多的田赋银中摊入极少量的丁银,负担较前也有所减轻,即使中小地主,其田赋负担虽“较诸原额为过之,然一切杂办丁徭尽行除豁,民止知有田赋一项,胥吏不得以为奸,则浮费省别无算,岂不名增而实减哉?”3咸丰时人王庆云在评论摊丁入亩时说:“惟均之于田,可以无额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其有田者也。甲甲无减匿,里户不逃亡,贫穷免敲扑,一举而数善备焉。所不便者,独家止数丁而田连阡陌者耳。”4这虽有夸大,但也反映了一定的历史事实。赋役负担的比较公平合理,当然会对久困于役的广大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有着一定的刺激作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社会经济尤其是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与此是有密切联系的。第三,进一步削弱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推动了人口的迅速增长。“丁口之输赋也,其来旧矣。”丁役或丁银,包括所有匠班银、盐钞银等,历来就是封建国家对其臣民部分人身占有的具体体现和显著标志,是一种纯粹的“超经济强制”。经过人民群众长期艰苦斗争的结果,这种依附关系在不断地被减弱着。在明末农民战争的推动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影响下,入清以来,这种削弱的趋势更为加速。康熙十一年(1672),浙江的盐钞银摊入地亩银中;康熙三十六年至四十一年(1697—1702)浙江、湖北、山东等地的匠班银也陆续摊入地亩;五十一年(1712)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更将全国现有的丁银固定,取消了以后滋生部分的人丁税;而摊丁入亩则最后将所有的人头税目也统统摊入田赋银中,总称为“地丁银”。至此,不仅相沿千余年的人头税完全匿迹于史册,开始只按土地的单一标准收税,而且长期束缚人民人身自由的户丁编审制度也日渐松弛,至乾隆三十七年(1772)终被“永行停止”,此后,甚至连过去为征发差役和限制农民外出的里甲制,也开始被专职防盗的保甲制所取代。
由于摊丁入亩使清廷放松了对人口的控制,解除了丁银的赔累,致使不仅经济发达的江南和东南沿海,“贩夫牧竖,优游于光天化日之下,无征输之苦”1,甚至地处边远的贵州等省,也使“赤贫无田、持手而食之夫,悉得免于追呼”2。因而人民不再大量逃亡和匿隐,人口的统计也较前更为精确符1康熙《嘉兴府志》卷9《户口》。
2田文镜:《抚豫宣化录》卷2《题请豫省丁粮按地输纳以均赋役事》。3乾露夏津县志》卷4《田赋》。
4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
1乾露常昭合志》卷3《户口》。
2道光《贵阳府志》卷44《食货略》1。
实。康熙五十年(1711)全国共有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余,按丁与口比例为1∶3.16计算,共计人口七千七百八十余万。雍正八年(1730)则增至二千五百四十八万丁,八千零五十一万余口。至乾隆六十年(1795)则骤增至近三亿口,道光十五年(1835)更突破四亿大关。其增长速度是十分惊人的。当然也不可避免地为我国带来巨大的人口压力,但那已是近现代的事情,不能全归咎于此。恰恰相反,在当时,人口的增长,为社会生产提供了足够的劳动人手,封建依附关系的减弱,又使劳动人民有了更多的迁徙流动自由。其中不少人即相继离开农村,纷纷转入城镇和场、矿,为手工工场(或作坊)和矿山增添了大批的雇佣劳动力,靠劳动换取计日(或计时、计件)工银,以糊口或养家,从而客观上推动了明代已经产生的资本主义萌芽的继续缓慢增长。
最后,暂时地在一定程度上对大地主的兼并土地起了一些抑制作用,保证了政府的赋税收入,进一步强化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由于摊丁入亩的基本精神是完全根据土地多少征收赋税,地主阶级地多丁少,农民则丁多地少,因此推行的结果,势必使原来由农民负担的一部分丁银转摊到地主身上。故王庆云称“(摊丁入亩)一举而数善备焉。所不便者,独家止数丁而田连阡陌者耳。”甚至在推行摊丁入亩的当时,就有人揭示它“实与贫民者益,但有力之家皆非所乐”1。因此,这一改革遭到大批地主官僚的强烈反对。尚在其试行阶段,归善知县邱家穗便跳出大叫:“人无贫富,莫不有丁身可役。而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一,无田者什九,乃欲专责富户之粮,包赔贫户之丁,将令游惰复何惩?”而甘“使富户坐困于役?”待到摊丁入亩全面推行后,地主阶级反抗更为激烈。理学名臣李光地的本家李光坡极力辩解:“富者虽田连阡陌,不过一身;贫者虽粮升无合,亦有一身。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食毛输税,赋既无偏枯;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均履后土戴皇天。(今对)富者则急其从公,贫者必尽蠲其手足之烈,除其公旬之义,则役非偏枯乎?”1他们不仅千方百计“阻遏其请”;而且竭力煽动“有田之家,同心协力赴上台力辩”2,妄图逼迫清廷收回成命。有的甚至公然纠众闹事,“蛊惑百余人,齐集巡抚衙门,喊叫阻拦摊丁”,并借乡试之机“聚众进城”3,“鸣锣执旗,喊叫罢市”,进行阻挠4。
当然摊丁入亩改革最大的获利者还是清廷。首先在经济上,不仅使原额丁银连同田赋银一起得到切实保证,而且将原属根本无法征收的“户绝人亡”者的丁税,也一起摊入地亩,起死回生有了可靠的着落,因此,清政府的地丁收入逐年增加,顺治时,每年仅二千万两左右,康熙、雍正时则增长到二千五、六百万两左右。从乾隆至清末,则每年都一直保持在三千三百万两以上,约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四分之三,成为清皇朝赖以存在的重要的物质基础。所以清代历朝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它,曾三令五申,无论哪级政府,无论何种情况,都一“概不准借用地丁银两”。
第二,更重要的是清廷通过摊丁入亩的改革,缓和了同广大农民和手工1《雍正硃批奏折》雍正元年七月李维钧奏折。
1陆燿:《切问斋文钞》卷15,李光坡《答曾邑侯问丁米均派书》。
2康熙《户县志》卷4《田赋志·赋役》。
3《雍正硃批谕旨》雍正四年八月初二日浙江巡抚李卫奏折,雍正四年九月初二日浙闽总督高其倬奏。4《雍正硃批谕旨》雍正四年八月初二日浙江巡抚李卫奏折,雍正四年九月初二日浙闽总督高其倬奏。业者之间的阶级矛盾,获得了他们更多的信任和支持,使之能够顺利而果断地制止和查处了大地主们的反抗。不仅稳定了社会秩序,而且加强了其封建专制的统治。
但是,摊丁入亩毕竟是地主阶级的政策,是在旧的传统的赋役制度陷入绝境,阶级矛盾空前激化的情况下,作为保证政府赋税收入与缓和阶级矛盾的工具出现的。至于它对大地主的这种限制打击,乃是清统治者从本阶级总体的长远利益出发,利用其国家政权的力量,来缓和地主同农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并力图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即通过对绅衿富户的限制和打击,将其一小部分地租剥削物转化为国家的赋税,用以抵偿因免除无地贫民和手工业者的丁税而失去的税额,进而达到既能保持赋税足额又可缓和因征丁税而引起的社会阶级矛盾的目的。这正是其正常国家职能的一种表现,并非与大地主的有什么根本的矛盾。而且,随着清廷财政状况的好转,统治秩序的稳定和大地主阶级的不断反抗,清廷对大地主阶级的限制也就日益放松了,并转而包庇和支持大地主转嫁赋役的罪恶行径。甚至公然以“粮从租出,租自佃交”1,“租未收,赋从何来?”2为理由,明令“租户完租者,每亩米加二升,银加二分,以助产主完丁之费”。这些都充分说明摊丁入亩制度改革的不彻底性,也再次证明整个地主阶级之间根本利益的一致性。
1《永禁顽佃积弊碑》。
2梁绍壬:《秋雨盦随笔》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