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十一
班彪
班彪避地河西,〔一〕大將軍竇融以為從事,深敬待,〔二〕後接以師友之道。〔三〕御覽卷二六五
〔一〕「班彪」,范曄後漢書卷四0有傳。「河西」,原誤作「河南」,聚珍本作「河西」,書鈔卷三四引同,今據改正。班彪二十多歲時,三輔大亂,當時隗囂擁眾天水,欲逐鹿天下。班彪避難從之,著王命論,闡明天命歸漢,想感悟隗囂。囂不悟,于是,班彪避地河西。事見范書。
〔二〕「深敬待」,此句聚珍本作「深相敬愛」,范曄後漢書班彪傳作「深敬待之」。
〔三〕「後」,聚珍本無此字,書鈔卷三四引作「數」。按依文義當無「後」字,范曄後漢書班彪傳即無此字。
班固
班固,〔一〕字孟堅,年九歲,能屬文誦詩賦。及長,遂博貫載籍,九流百家之言,無不窮究。學無常師,不為章句,舉大義而已。〔二〕性寬和容眾,不以才能高人,諸儒以此慕之。御覽卷三八四
時人有上言班固私改作史記,詔下京兆收繫。固弟超詣闕上書,具陳固不敢妄作,但續父所記述漢事。〔三〕史略卷二
班固徵詣校書,除蘭臺令史,遷為郎,典校祕書,令卒前所續史記也。〔四〕初學記卷二一
固數入讀書禁中,〔五〕每行巡狩,輒獻賦頌。〔六〕類聚卷五六
〔一〕「班固」,范曄後漢書卷四0有傳。又見汪文臺輯謝承後漢書卷二、司馬彪續漢書卷三、華嶠後漢書卷一。袁宏後漢紀卷一三亦略載其事。
〔二〕「舉」,原脫此字,聚珍本有,與范曄後漢書班固傳相合,今據增補。
〔三〕「但續父所記述漢事」,此條初學記卷二一、御覽卷六0三亦引。
〔四〕「令卒前所續史記也」,「令」字下原衍「史」字,聚珍本無,今據刪。
〔五〕「固數入讀書禁中」,此句前原有「班固,字孟堅,九歲能作賦頌」三句,為避免與上文重複,今刪去。
〔六〕「輒獻賦頌」,此條書鈔卷一0二、御覽卷六0二亦引,文字略異。
班超
班超,〔一〕字仲升,〔二〕扶風平陵人,徐令彪之子也。為人大志,不脩細節。然內孝謹,居家常執勤苦,不恥勞辱。有口辯,而涉獵書傳。〔三〕御覽卷四六三
超持公羊春秋,多所窺覽。范曄後漢書卷四七班超傳
班超,字仲升,家貧,恒為官傭寫書,〔四〕嘗輟書投筆歎曰:「大丈夫當效傅介子、張騫立功異域,以取封侯,安能久事筆硯乎!」〔五〕御覽卷八二九
班超行詣相者,相者曰:〔六〕「祭酒,〔七〕布衣諸生耳,而當封侯萬里之外。」超問其狀。相者指曰:「生鷰頜虎頸,飛而食肉,此萬里侯相也。」〔八〕御覽卷七二九
永平中,竇固擊匈奴,班超為假司馬,將兵別擊伊吾,戰於蒲類海,多斬首虜。固又遣與從事郭恂俱使西域,鄯善王廣禮敬甚備,後更疏懈。超謂其官屬曰:「寧覺廣志意薄乎?此必有北虜使來也。」召侍胡,詐之曰:「匈奴使來數日?安在?」侍胡具服。超悉會其吏士三十六人,酒酣,激怒曰:「不探虎穴,不得虎子。當今之計,獨有因夜以火攻虜,使彼不知我多少,必大震怖,可殄盡。鄯善破膽,功成事立也。」眾曰:「善。」遂將吏士往奔虜營。超手格殺三人,斬得匈奴節使屋賴帶、副使比離支首及節。〔九〕明日乃還告郭恂,恂大驚,既而色動。超知其意,舉手曰:「掾雖不行,班超何心獨擅之乎?」恂乃悅。鄯善一國震怖。竇固具上超功,並求更選使使西域。〔一0〕帝壯超,詔固曰:「吏如班超,何故不遣而選乎?今以超為軍司馬,令遂前功。」固欲益其兵,超曰:「願得本所從三十餘人,足以備有虞,多益為重煩。」〔一一〕御覽卷四三四
班超使西域,于闐王廣德,〔一二〕超至,禮意甚疏。其俗信巫,巫言:〔一三〕「神怒何故向漢?漢使有驪馬,急求取以祠我。」廣德就超請馬,超許之,而令巫自來取馬。有頃,巫至,超即斬其首送廣德,因辭讓之。御覽卷七三四
班超上疏曰:「臣乘聖漢威神,出萬死之志,〔一四〕冀效鉛刀一割之用。」〔一五〕文選卷二一左思詠史李善注
建初八年,拜班超為將兵長史,〔一六〕假鼓吹幢麾。書鈔卷一三0
疏勒王忠說康居王借兵,還據頓中。〔一七〕范曄後漢書卷四七班超傳李賢注
班超討焉耆王廣,廣遣其左將北鞬支奉迎超,〔一八〕賜而遣。焉耆國有葦橋之險,廣乃絕橋,不欲令漢軍入國。超更從他道渡。御覽卷七三
班超定西域五十餘國,〔一九〕其以漢中郡南鄭之西鄉戶千封超為定遠侯。〔二0〕范曄後漢書卷四七班超傳李賢注
班超自以久在絕域,年老思土,上疏曰:「臣常恐年衰,奄忽僵仆。不敢望到酒泉郡,但願生入玉門關。」御覽卷三八三
時安息遣使獻大爵、師子,超遣子勇隨入塞。〔二一〕范曄後漢書卷四七班超傳李賢注
班超在西域三十一歲。還洛陽,拜為射聲校尉。御覽卷二四二
班超為都護,以任尚代超。尚謂超曰:「君在外國三十餘年,而小人猥承君後,宜有以誨之。」超曰:「塞外吏士,本非孝子順孫,皆以過罪徙補邊。而蠻夷懷鳥獸之心,難禁易敗。〔二二〕今君性嚴急,水清無大魚,察政不得下和。〔二三〕宜陽為簡易,寬小過,摠大綱而已。」〔二四〕類聚卷二三
〔一〕「班超」,范曄後漢書卷四七有傳。又見汪文臺輯謝承後漢書卷二、司馬彪續漢書卷三、華嶠後漢書卷一、張璠漢記。袁宏後漢紀卷一0亦略載其事。
〔二〕「字仲升」,原誤作「字仲叔」,姚本、聚珍本不誤,書鈔卷四七,御覽卷六0五、卷六一四、卷八二九引亦不誤,今據改正。
〔三〕「而涉獵書傳」,此條御覽卷四三一亦引,文字節刪頗多。
〔四〕「恒」,書鈔卷一0四引作「常」。
〔五〕「安能久事筆硯乎」,此句文選卷三八任昉為蕭揚州薦士表李善注引作「安久筆耕乎」,李注又云:「東觀漢記『耕』或為『研』。」此條姚本作「班超孝謹家貧,嘗為官傭書以供養,久勞苦,嘗輟業投筆嘆曰:『大丈夫無他志略,猶當效傅介子、張騫立功異域,以取封侯,安能久事筆研間乎!』」聚珍本與上文連綴時刪「班超孝謹」四字,又「嘗」作「恒」,餘與姚本同。按二本所輯是據陳禹謨刻本書鈔卷一0一所引,陳本此條末注「補」字,即謂字句已利用他書增補。以范曄後漢書班超傳相校,即可發現陳禹謨增補係據范書。此條書鈔卷一0一引徵一次,卷一0四引徵兩次,又初學記卷二一,御覽卷六0五、卷六一四,類林卷一四,事類賦卷一五亦引,文字間有異同。
〔六〕「行詣相者,相者曰」,此七字姚本、聚珍本作「行詣相者,曰」五字,類聚卷七五引同。御覽卷三六九引作「常行遇見相工,工謂超曰」十字。
〔七〕「祭酒」,范曄後漢書班超傳李賢注:「一坐所尊,則先祭酒。今稱祭酒,相尊敬之詞也。」
〔八〕「此萬里侯相也」,此條文選卷三八任昉為范尚書讓吏部封侯第一表李善注亦引,字句甚簡。
〔九〕「斬得匈奴節使屋賴帶、副使比離支首及節」,此句原作「斬其使」,今據范曄後漢書班超傳李賢注引改。聚珍本已據范書李賢注校改。
〔一0〕「使使」,原誤作「彼」。聚珍本作「使使」,與范曄後漢書班超傳相合,今據改正。
〔一一〕「煩」,聚珍本作「累」。
〔一二〕「于闐王廣德」,此下有脫文。范曄後漢書班超傳云:「是時于窴王廣德新攻破莎車,遂雄張南道,而匈奴遣使監護其國。超既西,先至于窴,廣德禮意甚疏。」由此可知脫文大意。
〔一三〕「巫言」,原脫「巫」字,聚珍本有,范曄後漢書班超傳同,今據增補。
〔一四〕「出萬死之志」,原無此句,聚珍本有,御覽卷三四五引亦有,今據增補。
〔一五〕「冀效鉛刀一割之用」,「效」字聚珍本作「立」,御覽卷三四五、文選卷二七王粲從軍行李善注引亦作「立」。章帝建初三年,班超意欲平定西域諸國,上疏請兵。此即疏中語。此疏范曄後漢書班超傳記載較詳。
〔一六〕「拜」,姚本、聚珍本作「稱」,類聚卷六八亦引作「稱」。按「稱」字誤。范曄後漢書班超傳云:建初「八年,拜超為將兵長史,假鼓吹幢麾」。
〔一七〕「還據頓中」,范曄後漢書班超傳云:疏勒王忠「說康居王借兵,還據損中,密與龜茲謀,遣使詐降於超。超內知其姦而外偽許之。忠大喜,即從輕騎詣超。超密勒兵待之,為供張設樂。酒行,乃叱吏縛忠斬之」。李賢注:「東觀記作『頓中』,續漢及華嶠書并作『損中』,本或作『植』,未知孰是也。」由此可知東觀漢記有班超斬疏勒王忠事。今參酌范書和李賢注所引,列此二句,以供參考。通鑑卷四七胡三省注又曾轉引李賢注。
〔一八〕「北鞬支」,原誤作「比鞬友」,聚珍本不誤,今據改正。范曄後漢書班超傳作「北鞬支」。
〔一九〕「班超定西域五十餘國」,此句原無,類聚卷五一、御覽卷二00引有,今據增補。
〔二0〕「其以漢中郡南鄭之西鄉戶千封超為定遠侯」,此句為和帝永元七年詔中語。此條書鈔卷四七、通鑑卷四八胡三省注亦引,文字不盡相同。
〔二一〕「超遣子勇隨入塞」,此條通鑑卷四八胡三省注亦引,文字全同。
〔二二〕「禁」,姚本、聚珍本同,范曄後漢書班超傳作「養」。
〔二三〕「察政不得下和」,「不」字下原衍「及」字,姚本、聚珍本無,與范曄後漢書班超傳相合,今據刪。
〔二四〕「摠大綱而已」,此條聚珍本繫於上條之前。據范曄後漢書班超傳,此為傳末追述之詞,今從范書置於傳尾。
班始
班始尚清河孝王女陰城公主,〔一〕陰城公主名賢得。〔二〕范曄後漢書卷六順帝紀李賢注
〔一〕「班始」,班超長子班雄之子,范曄後漢書卷四七班超傳附載其事。「班始尚清河孝王女陰城公主」,原無此句,為使文義明白,摘引范書增補。
〔二〕「賢得」,司馬彪續漢書天文志作「堅得」。
第五倫〔一〕
時米石萬錢,〔二〕人相食,倫獨收養孤兄子、外孫,分糧共食,死生相守,鄉里以此賢之。范曄後漢書卷四一第五倫傳李賢注
第五倫為鄉嗇夫,平徭役,理怨滯,得民之歡心。〔三〕書鈔卷七九
倫步擔往候之,〔四〕留十餘日,將倫上堂,令妻子出相對,以屬託焉。范曄後漢書卷四一第五倫傳李賢注
第五倫自度仕宦牢落,〔五〕遂將家屬客河東,變易姓名,自稱王伯齊,常與奴載鹽北至太原販賣,每所止客舍,〔六〕去輒為糞除,〔七〕道上號曰道士,〔八〕開門請求,不復責舍宿直。〔九〕御覽卷一九五
第五倫,〔一0〕字伯魚,京兆尹閻興召為主簿。時長安市未有秩,又鑄錢官姦軌所集,無能整齊理之者。興署倫督鑄錢掾,領長安市。平銓衡,正斗斛。〔一一〕其後小人爭訟,〔一二〕皆云「第五掾所平,市無姦枉」。范曄後漢書卷四一第五倫傳李賢注
第五倫每見光武詔書,常歎曰:「此聖主也,當何由一得見快矣。」〔一三〕等輩笑之曰:「汝三皇時人也,說將尚不下,安能動萬乘主耶?」〔一四〕倫曰:「未遇知己,道不同故耳。」〔一五〕御覽卷五九三
諸王當歸國,詔書選三署郎補王家長吏,〔一六〕除倫為淮陽王醫工長。時輩除者多,綬盡,但假印,倫請於王,王賜之綬。御覽卷六八二
上問第五倫曰:「聞卿為吏撾妻父,不過從兄飯,寧有之也?」倫對曰:「臣三娶妻皆無父。臣生遭飢擾攘,〔一七〕米石萬錢,不敢妄過人飯。」御覽卷四八六
光武問第五倫曰:「聞卿為市掾,人有遺卿母一笥餅,卿從外來見之,奪母飼,探口中餅出之,〔一八〕有之乎?」倫對曰:「實無此,眾人以臣愚蔽,故為出此言耳。」〔一九〕御覽卷八六0
第五倫性節儉,作會稽郡,〔二0〕雖為二千石,臥布被,自養馬,妻炊爨,受俸祿常求赤米,與小吏受等,財留一月俸,〔二一〕餘皆賤糶與民飢羸者。〔二二〕類聚卷七二
第五倫為會稽守,為事徵,〔二三〕百姓攀轅扣馬呼曰:「捨我何之!」第五倫密委去。百姓聞之,乘船追之,交錯水中,其得民心如此。〔二四〕類聚卷七一
第五倫為會稽太守,免官歸田里,躬與奴共發株棘田種麥,〔二五〕不交通人物。御覽卷八二二
第五倫為司空,奉公不撓,言議果決,〔二六〕無所依違,諸子諫止,輒叱之。每上封自作草,不復示掾吏。或民奏記言便宜,便封上。〔二七〕後自陳老病,〔二八〕以二千石祿俸終厥身。御覽卷四五三
去年伏誅者,〔二九〕刺史一人,太守三人,減死罪二人,凡六人。范曄後漢書卷四一第五倫傳李賢注
〔一〕「第五倫」,范曄後漢書卷四一有傳。又見汪文臺輯謝承後漢書卷二、司馬彪續漢書卷三、華嶠後漢書卷一。袁宏後漢紀卷一0、風俗通義怪神篇會稽俗多淫祀條亦略載其事。
〔二〕「時米石萬錢」,此句上聚珍本有「第五倫,字伯魚,京兆長陵人,修行清白。王莽末,盜賊起」六句。按范曄後漢書第五倫傳云:「第五倫,字伯魚,京兆長陵人也。其先齊諸田,諸田徙園陵者多,故以次第為氏。倫少介然有義行。王莽末,盜賊起,宗族閭里爭往附之。」又御覽卷四二五引續漢書云:「第五倫,字伯魚,京兆長陵人。倫修行清白,嘗召見,上曰:『聞卿為吏不過從弟兄飯,寧有之耶?』」聚珍本所增六句,疑為斟酌後漢諸史補綴,然亦大體得東觀漢記舊貌。
〔三〕「得民之歡心」,此條姚本、聚珍本皆無。
〔四〕「倫步擔往候之」,「之」字聚珍本作「鮮于褒」,非原書之舊。范曄後漢書第五倫傳云:「倫始以營長詣郡尹鮮于褒,褒見而異之,署為吏。後褒坐事左轉高唐令,臨去,握倫臂訣曰:『恨相知晚。』」其下李賢引東觀漢記「倫步擔」云云作注。與范書對照閱讀,此條文義甚明,無煩改字。
〔五〕「牢落」,茫茫然無著落。
〔六〕「止」,姚本、聚珍本作「至」。
〔七〕「糞除」,范曄後漢書第五倫傳李賢注:「猶埽除也。」
〔八〕「道上」,姚本、聚珍本同,范曄後漢書第五倫傳作「陌上」。「陌上」猶言街上。
〔九〕「不復責舍宿直」,此條文選卷六左思魏都賦李善注亦引,然僅有首句。
〔一0〕「第五倫」,此下三句原無,御覽卷四二九引有,今據增補。
〔一一〕「平銓衡,正斗斛」,此二句原脫。書鈔卷三七引云:「倫為督鑄錢掾,領長安市。倫平詮衡,正斗斛,市無阿枉,百姓悅服。」「詮」乃「銓」之訛。又御覽卷四二九引云:「第五倫,字伯魚,京兆尹閻興召為主簿。時長安鑄錢多姦巧,乃署倫為督鑄錢掾,領長安市長。倫平銓衡,正斗斛,市無阿枉,百姓悅服。」御覽卷八二七引云:「京兆尹閻興召第五倫署督鑄掾,領長安市,平銓衡,正斗,其後小民爭訟,輒云『第五掾平,市無姦枉欺詐之巧』。」「斗」字下脫「斛」字。今據補「平銓衡,正斗斛」二句。
〔一二〕「人」,姚本同,聚珍本作「民」。
〔一三〕「快」,聚珍本作「決」,范曄後漢書第五倫傳亦作「決」。按二字義雖不同,然於此皆可通。「快」,言其心情暢快。「決」,猶今言見分曉。
〔一四〕「說將尚不下,安能動萬乘主耶」,「下」、「安」二字原脫,文義不可曉。聚珍本有此二字,范曄後漢書第五倫傳同,今據增補。「將」,謂郡守。漢代郡守為一郡長官,除了負責全郡政務外,也握有軍權,故郡守亦可以「將」相稱。范書第五倫傳李賢注引華嶠後漢書云:「蓋延代鮮于褒為馮翊,多非法。倫數切諫,延恨之,故滯不得舉。」「說將尚不下」即謂此。
〔一五〕「同」,原誤作「可」。聚珍本作「同」,范曄後漢書第五倫傳同,今據改。此條書鈔卷一0三亦引,較此簡略。
〔一六〕「長吏」,原作「長史」。按此所云「長吏」,即指淮陽王醫工長。醫工長,主管醫藥之事,與禮樂長、衛士長、永巷長、祠祀長皆為王國長吏,秩比四百石。聚珍本作「長吏」,尚不誤,今據改。范曄後漢書第五倫傳云:「建武二十七年,舉孝廉,補淮陽國醫工長,隨王之國。」
〔一七〕「臣生遭飢擾攘」,此句聚珍本作「臣生遭飢饉」,范曄後漢書第五倫傳作「少遭飢亂」。
〔一八〕「探口中餅出之」,原脫「之」字,書鈔卷一三五、初學記卷二六、御覽卷七一一引皆有此字,今據增補。光武帝諸語姚本作「聞卿為市掾,有人遺卿母一笥餅,知從外來,奪之,母遂探口餅出之,有諸」。聚珍本惟「知從」上有「卿」字,餘與姚本同。
〔一九〕「故為出此言耳」,此條書鈔卷一四四亦引,較此疏略。
〔二0〕「作會稽郡」,謂為會稽郡太守。
〔二一〕「財」,與「纔」字通。「纔」字今已簡化為「才」。
〔二二〕「餘皆賤糶與民飢羸者」,此條御覽卷二六0引作「第五倫,字伯魚,為會稽太守,性節儉,雖身居二千石位,常蔬食布衣,妻自炊爨」。卷四三一引作「第五倫性節儉,雖為二千石,常衣布,躬莝養馬,妻炊爨飲食,受俸祿常取赤米」。文字稍異。此條書鈔卷三八、卷一二九,御覽卷六九五亦引,較為簡略。
〔二三〕「為事徵」,據范曄後漢書第五倫傳,事在永平五年。
〔二四〕「其得民心如此」,此條書鈔卷三五引作「第五倫為會稽守,代到,百姓攀車」。御覽卷二六0引作「初代到當發,百姓老小闐府門,攀車叩馬啼呼曰:『捨我何之!』其得人心見愛如此」。
〔二五〕「躬與奴共發株棘田種麥」,此句原作「身自耕種」。御覽卷八三八引云:「第五倫免歸田,躬與奴共發株棘田種麥。」今據改。此條聚珍本作「倫免官歸田里,不交通人物,躬與奴共發棘田種麥」。各句次序與御覽所引不同,文字微異。
〔二六〕「言議果決」,原作「言事」二字,類聚卷四七、御覽卷二0八引同。書鈔卷五二、御覽卷二0八皆引作「言議果決」,今據改。
〔二七〕「便封上」,聚珍本作「便上封」。按當作「便封上」。范曄後漢書第五倫傳云:「吏上奏記及便宜者,亦并封上。」可證。
〔二八〕「後自陳老病」,此下二句原無,聚珍本亦漏輯。御覽卷二0八引有,今據增補。
〔二九〕「去年伏誅者」,此下一段文字因李賢注所引過於簡略,致使文義不甚明確。范曄後漢書第五倫傳載倫於章帝時上疏褒美時政云:「陛下即位,躬天然之德,體晏晏之姿,以寬弘臨下,出入四年,前歲誅刺史、二千石貪殘者六人。斯皆明聖所鑒,非群下所及。」「去年伏誅者」云云,或即第五倫疏中語,而范書略有改易。
玄賀
玄賀遷鄴令,〔一〕政教大行。〔二〕書鈔卷七八
玄賀,字文和,〔三〕遷九江太守,行縣持乾糒,但就溫湯而已。遷泲相,臨發日,〔四〕百姓扶車叩馬,啼泣隨之。書鈔卷七六
〔一〕「玄賀」,原作「元賀」。聚珍本作「玄賀」,書鈔卷一四七引同,今從改。姚本作「賀玄」,御覽卷八六0引亦作「賀玄」,二字誤倒。玄賀,范曄後漢書無傳,第五倫傳言及其事。
〔二〕「教」,姚本、聚珍本作「化」。
〔三〕「字文和」,聚珍本作「字文弘」,書鈔卷一四七、御覽卷八六0引同。按華陽國志卷一二益梁寧三州先漢以來士女目錄云:「政事,大司農玄賀,字文和,宕渠人也。」
〔四〕「遷泲相,臨發日」,聚珍本無此二句,而有「臨去日」一句。「泲相」,當謂泲國之相。後漢侯國無以「泲」為名者,「泲」字有誤。
鍾離意
鍾離意辟大司徒侯霸府,〔一〕詔部送徒詣河內,時冬寒,徒病不能行。路過弘農,意輒移屬縣使作徒衣,縣不得已與之,而上書言狀,意亦具以聞。上得奏,以見霸,〔二〕曰:「君所使掾何乃仁於用心?誠良吏也!」〔三〕御覽卷四一九
意在堂邑,為政愛利,輕刑慎罰,撫循百姓如赤子。初到縣,市無屋,意出奉錢帥人作屋。人齎茅竹或持材木,爭起趨作,〔四〕浹日而成。〔五〕功作既畢,為解土,〔六〕祝曰:「興功役者令,百姓無事。如有禍祟,令自當之。」人皆大悅。范曄後漢書卷四一鍾離意傳李賢注
顯宗時,鍾離意為尚書,交趾太守坐贓千金,徵還伏法,詔以資物班賜群臣。〔七〕意得珠璣,悉以委地,而不拜賜。上怪問其故。對曰:「臣聞孔子忍渴於盜泉之水,曾參迴車於勝母之閭,〔八〕惡其名也。〔九〕此贓穢之寶,〔一0〕誠不敢拜受。」帝嗟嘆曰:「清乎尚書之言!」乃更以庫錢三十萬賜之。類聚卷八四
顯宗時,詔賜降胡縑,尚書案事,誤以十為百。上見司農上簿,大怒,召郎將笞之。鍾離意因叩頭曰:「過誤之失,常人所容。若以懈慢為愆,則臣位大,罪重,郎位小,罪輕,咎皆在臣,臣當先坐。」乃解衣就笞,〔一一〕帝意乃解。御覽卷八一八
明帝欲起北宮,〔一二〕尚書僕射鍾離意上書諫,出為魯相。後起德陽殿,殿成,百官大會,上謂公卿曰:「鍾離尚書若在,不得成此殿。」〔一三〕類聚卷六二
〔一〕「鍾離意」,字子阿,范曄後漢書卷四一有傳。又見汪文臺輯謝承後漢書卷二、司馬彪續漢書卷三、華嶠後漢書卷一。
〔二〕「見」,聚珍本同。范曄後漢書鍾離意傳亦作「見」,王先謙集解引顧炎武云:「『見』當作『視』,古『示』字作『視』,謂以意奏示霸也。」按「見」字不誤,「見」者,示也。
〔三〕「誠良吏也」,此條書鈔卷一二九亦引,字句較此簡略。
〔四〕「起」,姚本、聚珍本作「赴」,御覽卷二六七引亦作「赴」。「赴」字義長。
〔五〕「浹日而成」,「浹」原誤作「決」,姚本、聚珍本亦誤。御覽卷一八一引作「浹」,甚是,今據改。國語楚語下云:「遠不過三月,近不過浹日。」韋昭注:「浹日,十日也。」此句御覽卷二六七引作「不日而成」。
〔六〕「解土」,姚本、聚珍本同,御覽卷二六七引亦同,而卷一八一引作「民士」。按「解土」、「民士」,於義皆通。如作「民士」,則連下句讀。
〔七〕「資」,御覽卷八0二引同,姚本、聚珍本作「貲」。按二字同。「班」,事類賦卷九引作「頒」。
〔八〕「孔子忍渴於盜泉之水,曾參迴車於勝母之閭」,「閭」字原誤作「間」,姚本、聚珍本作「閭」,御覽卷八0二,記纂淵海卷四九、卷五0亦皆引作「閭」,今據改。說苑談叢篇云:「邑名勝母,曾子不入,水名盜泉,孔子不飲,醜其聲也。」論衡問孔篇云:「孔子不飲盜泉之水,曾子不入勝母之閭避惡去汙,不以義恥辱名也。」劉晝新論鄙名篇云:「水名盜泉,尼父不漱,邑名朝歌,顏淵不舍,里名勝母,曾子還軔。」而淮南子說山訓云「曾子立孝,不過勝母之閭,……曾子立廉,不飲盜泉」,所記與此不同。據司馬彪續漢書郡國志二所載,魯國卞縣有盜泉。
〔九〕「其」,事類賦卷九引作「惡」。
〔一0〕「寶」,姚本同,范曄後漢書鍾離意傳亦同。聚珍本作「物」,六帖卷七、御覽卷八0二、事類賦卷九、合璧事類外集卷六三亦皆引作「物」。
〔一一〕「笞」,聚珍本作「格」,范曄後漢書鍾離意傳亦作「格」。
〔一二〕「明帝欲起北宮」,范曄後漢書鍾離意傳載:「永平三年夏旱,而大起北宮。」明帝紀永平三年載:「是歲,起北宮及諸官府。」
〔一三〕「不得成此殿」,此條御覽卷一七五亦引,文字全同。
宋均
宋均為九江太守,〔一〕有唐山神祠,嫁娶皆取民間男女,百姓患之,長吏莫敢改焉。均乃移書曰:「自今已去,當為唐山娶巫家女。」其後乃絕。〔二〕書鈔卷三九
宋均為九江太守,建武中,山陽、楚郡多蝗蜚,南到九江,輒東西別去,由是名稱。類聚卷一00
永平七年,宋均徵為尚書令,忠正直言,數訥策謀,每駮議,未嘗不合上意。類聚卷四八
〔一〕「宋均」,字叔庠,南陽安眾人,范曄後漢書卷四一有傳。又見汪文臺輯謝承後漢書卷二、司馬彪續漢書卷三、華嶠後漢書卷一。袁宏後漢紀卷九亦略載其事。
〔二〕「其後乃絕」,此條唐類函卷六七所錄書鈔引作「宋均,字叔庠,為九江太守,有兩山,名曰唐、后山,有神祠,眾至共為嫁娶,皆取百姓男女,不復要娶巫家女,百姓患之,長吏莫敢改之。均乃移書曰:『自今已去,當為山娶巫家女。』其後乃絕」。姚本、聚珍本與唐類函全同。按風俗通義怪神篇九江逡遒有唐居山條亦載宋均廢絕為唐、居二山之神娶婦事。
朱暉
朱暉,〔一〕字文季,南陽宛人。其先宋微子之後也,〔二〕以國氏姓。〔三〕周衰,諸侯滅宋,奔碭,易姓為朱,後徙于宛。范曄後漢書卷四三朱暉傳李賢注
暉外祖父孔休,以德行稱於代。〔四〕范曄後漢書卷四三朱暉傳李賢注
朱暉,字文季,南陽人。暉早孤,有氣決。年十三,莽敗,天下亂,與外氏家屬從田間奔入宛城。〔五〕道遇群賊,賊操兵弩欲倮奪婦女衣物。〔六〕昆弟賓客皆惶迫,伏地莫敢動。暉拔劍前曰:「財物皆可取,諸母衣不可得。今日朱暉死日也!」賊見其小,〔七〕壯其志,笑曰:「童子內刀。」遂舍之。御覽卷四三四
朱暉為郡督郵,太守阮況當嫁女,欲買暉婢,不與。〔八〕及況卒,暉送金三斤。〔九〕人問其故,暉曰:「前不與婢者,恐以財貨汙府君耳。今重送者,以明己心也。」御覽卷五00
驃騎將軍東平王蒼辟朱暉為掾,正月旦,將軍當奉璧賀。故事,少府給璧。時陰就為少府,吏甚驕慢,求不可得。暉遙見就主簿持璧,謂曰:「我數聞璧,〔一0〕未嘗見,借觀之。」主簿授暉,暉授令史。〔一一〕主簿遽白,就曰:「朱掾義士,勿求之。」蒼罷朝,謂暉曰:「掾自視孰與藺相如?」類聚卷八四
朱暉,字文季,再遷臨淮太守。暉好節槩,有所拔用,皆厲行之士。表善黜惡,抑強絕邪,〔一二〕歲常豐熟。〔一三〕吏民畏愛,〔一四〕為之歌曰:〔一五〕「強直自遂,南陽朱季。吏畏其威,民懷其惠。」〔一六〕御覽卷二六0
建武十六年,四方牛大疫,臨淮獨不疫,〔一七〕鄰郡人多牽牛入界。〔一八〕范曄後漢書卷四三朱暉傳李賢注
坐考長吏囚死獄中,〔一九〕州奏免官。〔二0〕范曄後漢書卷四三朱暉傳李賢注
朱暉同縣張堪有名德,每與相見,常接以友道。暉以堪宿望盛名,〔二一〕未敢安之。堪至把暉臂曰:「欲以妻子託朱生。」〔二二〕暉舉手不敢答。堪後仕為漁陽太守,暉自為臨淮太守,絕相聞見。堪後物故,〔二三〕時南陽飢,堪妻子貧窮,暉乃自往候視,見其困厄,〔二四〕分所有以賑給之。歲送穀五十斛,〔二五〕帛五匹以為常。〔二六〕御覽卷四0七
〔一〕「朱暉」,范曄後漢書卷四三有傳。袁宏後漢紀卷一二亦略載其事。此下三句原無,御覽卷四二七引朱暉為臨淮太守事,開頭有此三句,今據增補。又聚珍本、御覽卷四三四引亦有此三句,僅無「宛」字。
〔二〕「其先宋微子之後也」,「其先」二字急就篇卷一王應麟補注、姓氏急就篇卷上引皆同。姚本、聚珍本作「暉之先」,二本乃輯者所改,以求文義明白。
〔三〕「姓」,姚本、聚珍本皆有此字,急就篇卷一王應麟補注、姓氏急就篇卷上引皆無此字。
〔四〕「代」,當作「世」。「代」字乃後人避唐太宗李世民諱改。
〔五〕「外氏」,聚珍本同,姚本作「舅母」,書鈔卷一二三、御覽卷三四五引亦作「舅母」。
〔六〕「倮」,姚本無此字,書鈔卷一二三、御覽卷三四五引亦無此字。聚珍本作「裸」,與「倮」字同。
〔七〕「見」,聚珍本作「義」。
〔八〕「不與」,此句姚本作「暉不與」,類聚卷三五引同。聚珍本作「暉不敢與」,范曄後漢書朱暉傳李賢注引同。
〔九〕「暉送金三斤」,姚本、類聚卷三五引同,聚珍本、范曄後漢書朱暉傳李賢注引作「暉送其家金三斤」。
〔一0〕「數」,范曄後漢書朱暉傳同,姚本、聚珍本作「素」。
〔一一〕「令史」,原誤作「令使」,姚本、聚珍本作「令史」,范曄後漢書朱暉傳、袁宏後漢紀卷一二同,今據改。
〔一二〕「表善黜惡,抑強絕邪」,此二句原無,聚珍本有,御覽卷四二七引亦有,今據增補。
〔一三〕「歲常豐熟」,原無此句,聚珍本有,御覽卷四六五引亦有,今據增補。
〔一四〕「吏民畏愛」,類聚卷五0引同,范曄後漢書朱暉傳亦同。聚珍本作「吏民畏而愛之」,書鈔卷七四引與聚珍本同。御覽卷四二七引作「吏民懷而愛之」,「懷」字雖然於義可通,但非原書之舊,作「畏」方與吏民所歌相合。
〔一五〕「為」,原誤作「謂」。聚珍本作「為」,類聚卷五0、御覽卷四六五亦皆引作「為」,今據改。
〔一六〕「民懷其惠」,此條書鈔卷三六引徵兩次,卷三九引徵一次,皆極疏略。
〔一七〕「疫」,原無此字,姚本、聚珍本有,書鈔卷七五引亦有,今據增補。
〔一八〕「鄰郡人多牽牛入界」,「界」字姚本、聚珍本同,書鈔卷七五引作「境」。此條書鈔卷三五亦引,字句簡略。
〔一九〕「坐考長吏囚死獄中」,此句上姚本、聚珍本有「暉為守數年」一句,係輯者為上下文義完足而增入。
〔二0〕「州奏免官」,此條文字御覽卷四六亦引,字句全同。
〔二一〕「宿望盛名」,聚珍本作「宿成名德」,文選卷五五劉峻廣絕交論李善注引與聚珍本同。
〔二二〕「欲」,文選卷四0謝朓拜中軍記室辭隋王牋李善注引作「願」。
〔二三〕「堪後物故」,此句原無,聚珍本有,文選卷五五劉峻廣絕交論李善注亦引有此句,今據增補。「物故」,亡故。漢書蘇武傳顏師古注:「物故謂死也,言其同於鬼物而故也。一說不欲斥言,但云其所服用之物皆已故耳。」
〔二四〕「見其困厄」,原脫「見」、「厄」二字,聚珍本有,文選卷五五劉峻廣絕交論李善注引亦有,今據增補。
〔二五〕「歲送穀五十斛」,此下二句聚珍本有,文選卷五五劉峻廣絕交論李善注引亦有,今據增補。
〔二六〕「帛五匹以為常」,此條文選卷四七袁宏三國名臣序贊李善注亦引,文字極為簡略。
樂恢
樂恢,〔一〕字伯奇,父親,為縣吏,有罪,令欲殺之。恢年十一,常伏寺東門外凍地,晝夜啼泣,令乃出親。御覽卷四八八
京兆尹張恂召恢,署戶曹史。范曄後漢書卷四三樂恢傳李賢注
竇憲出征匈奴,恢上書諫曰:〔二〕「春秋之義,王者不理夷狄。得其地不可墾發,得其人無益於政,故明王之於夷狄,羇縻而已。孔子曰:『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以漢之盛,不務修舜、禹、周公之德,而無故興干戈,動兵革,以求無用之物,臣誠惑之!」范曄後漢書卷四三樂恢傳李賢注
〔一〕「樂恢」,范曄後漢書卷四三有傳。又見汪文臺輯司馬彪續漢書卷三、華嶠後漢書卷一。袁宏後漢紀卷一三亦略載其事。
〔二〕「竇憲出征匈奴,恢上書諫曰」,范曄後漢書樂恢傳載:恢「徵拜議郎,會車騎將軍竇憲出征匈奴,恢數上書諫爭,朝廷稱其忠」。其下李賢注云:「東觀記載恢所上書諫曰:春秋之義」云云。今為使文義完整可讀,據范書增入上句,下句採李賢注,并刪「所」字。
何敞〔一〕
何脩生成,為漢膠東相;成生果,為太中大夫;果生比干,為丹陽都尉;比干生壽,蜀郡太守;壽生顯,京輔都尉;顯生鄢,光祿大夫;鄢生寵,濟南都尉;寵生敞。范曄後漢書卷四三何敞傳李賢注
比干遷廷尉正,〔二〕張湯為廷尉,以殘酷見任,增飾法律,比干常爭之,〔三〕存者千數。〔四〕御覽卷二三一
高譚等百八十五人推財相讓。〔五〕范曄後漢書卷四三何敞傳李賢注
〔一〕「何敞」,范曄後漢書卷四三有傳。又見汪文臺輯華嶠後漢書卷一。
〔二〕「比干遷廷尉正」,此句上原有「何敞字」三字。按何敞字文高,為比干五世孫,此三字有誤,今刪去。廷尉正為廷尉的主要員吏,秩六百石。
〔三〕「比干」,原誤作「敞」。聚珍本不誤,書鈔卷五五引亦不誤,今據改。「常」,原作「嘗」。聚珍本作「常」,書鈔卷五五引同。按「嘗」字古時可寫作「常」,「常常」、「經常」之「常」,不可寫作「嘗」,今據聚珍本和書鈔卷五五所引改作「常」。
〔四〕「存者千數」,此條聚珍本連綴在上條「為丹陽都尉」句下,合於文理。
〔五〕「高譚等百八十五人推財相讓」,范曄後漢書何敞傳載:敞「遷汝南太守,……在職以寬和為政,……是以郡中無怨聲,百姓化其恩禮。其出居者,皆歸養其父母,追行喪服,推財相讓者二百許人」。其下李賢引此語作注。
鄧彪
鄧彪,〔一〕字智伯,〔三〕南陽人也。父邯,世祖中興,從征伐,以功封鄳侯。〔三〕彪少修孝行,厲志清高,與同郡宗武伯、翟敬伯、陳綏伯、張弟伯同志好,〔四〕齊名,稱「南陽五伯」。彪以嫡長為世子,邯薨,彪當嗣爵,讓國與異母弟鳳。明帝高其節,詔書聽許鳳襲爵,彪仕州郡。御覽卷五一五
鄧彪,字智伯,為太尉,在位清白,以廉謹率下。〔五〕書鈔卷五一
鄧彪,字智伯,劉寵參、王龔及李修皆以病免,〔六〕賜彪比二千石俸終厥身。書鈔卷五一
賜羊一頭,酒二石。〔七〕范曄後漢書卷四四鄧彪傳李賢注
〔一〕「鄧彪」,范曄後漢書卷四四有傳。又見汪文臺輯司馬彪續漢書卷三、華嶠後漢書卷一。袁宏後漢紀卷一二亦略載其事。
〔二〕「智伯」,二字原誤倒,書鈔卷三八、卷五一,類聚卷四六,御覽卷二0七皆引作「智伯」,范曄後漢書鄧彪傳、袁宏後漢紀卷一二同,今據乙正。
〔三〕「鄳侯」,原誤作「鄲侯」。聚珍本作「鄳侯」,范曄後漢書鄧彪傳同,今據改。鄳為縣,屬江夏郡,見司馬彪續漢書郡國志。
〔四〕「同郡」,姚本同,范曄後漢書鄧彪傳李賢注引亦同。聚珍本作「東郡」,誤,讀下文自明。
〔五〕「以廉謹率下」,「謹」字姚本、聚珍本作「讓」,書鈔卷三八、御覽卷二0七亦皆引作「讓」。書鈔卷五一孔廣陶校注云:「本鈔改『謹』者,宋人傳鈔改避濮安懿王諱也。」以上一段文字類聚卷四六亦引,字句有刪節。此句下姚本、聚珍本有「為百僚式,視事四年,以疾乞骸骨,賜策罷,贈錢三十萬,所在以二千石俸終其身」六句,不知輯自何書。范曄後漢書鄧彪傳云:「彪在位清白,為百僚式。視事四年,以疾乞骸骨。元和元年,賜策罷,贈錢三十萬,在所以二千石奉終其身。」疑姚本、聚珍本所增六句即本於范書。
〔六〕「劉寵參、王龔及李修皆以病免」,「劉寵參」,不見范曄後漢書。「王龔」,安帝時為司隸校尉,遷汝南太守,順帝時歷官太僕、太常、司空、太尉等官。事詳范曄後漢書本傳。「李修」,安帝時為光祿勳,遷太尉,見范曄後漢書安帝紀。鄧彪卒於和帝永元五年,與王龔、李修拜官並不同時,王、李二人的「病免」與鄧彪賜俸毫無關涉,此句必是竄亂文字,當刪去。
〔七〕「賜羊一頭,酒二石」,范曄後漢書鄧彪傳云:「元和元年,賜策罷,贈錢三十萬,在所以二千石奉終其身。又詔太常四時致宗廟之胙,河南尹遣丞保問,常以八月旦奉羊、酒。」其下李賢引此文作注。
張況〔一〕
況遷涿郡太守,時年八十,不任兵馬,上疏乞身,詔許之。後詔問起居何如,子歆對曰:「如故。」詔曰:「家人居不足贍,且以一縣自養。」復以況為常山關長。會赤眉攻關城,況出戰死,上甚哀之。范曄後漢書卷四四張禹傳李賢注
〔一〕「張況」,趙國襄國人,張禹祖父,范曄後漢書卷四四張禹傳略載其事。
張歆〔一〕
歆守皋長,〔二〕有報父仇賊自出,歆召囚詣閤,曰:「欲自受其辭。」即入,解械飲食,便發遣,遂棄官亡命,〔三〕逢赦出,由是鄉里服其高義。范曄後漢書卷四四張禹傳李賢注
歆為相時,〔四〕王新歸國,賓客放縱,干亂法禁,歆將令尉入宮搜捕,王白上,歆坐左遷為汲令,卒官。范曄後漢書卷四四張禹傳李賢注
〔一〕「張歆」,張況之子,范曄後漢書卷四四張禹傳略載其事。
〔二〕「歆守皋長」,此句御覽卷二六六引作「張歆守平皋長」。
〔三〕「遂棄官亡命」,范曄後漢書張禹傳云:「父歆,初以報仇逃亡。」與此不同。
〔四〕「歆為相時」,據范曄後漢書張禹傳,歆仕為淮陽相。
張禹〔一〕
禹好學,習歐陽尚書,事太常桓榮,惡衣食。范曄後漢書卷四四張禹傳李賢注
張禹,字伯達,作九府吏,〔二〕為廷尉府北曹吏,〔三〕斷獄處事執平,〔四〕為京師所稱。明帝以其明達法理,〔五〕有張釋之風,超遷非次,拜廷尉。書鈔卷五三
坡水廣二十里,〔六〕徑且百里,在道西,其東有田可萬頃。〔七〕范曄後漢書卷四四張禹傳李賢注
禹巡行守舍,止大樹下,食糒乾飯屑飲水而已。〔八〕後年,鄰國貧人來歸之者,茅屋草廬千戶,屠酤成市。墾田千餘頃,〔九〕得穀百萬餘斛。范曄後漢書卷四四張禹傳李賢注
閏當從行縣,從書佐假車馬什物。禹聞之,令直符責問,閏具以實對。禹以宰士惶恐首實,令自致徐獄。〔一0〕范曄後漢書卷四四張禹傳李賢注
和帝南巡祠園廟,張禹以太尉留守北宮,〔一一〕太官朝夕送食,賜闟登具物,除子男盛為郎。〔一二〕范曄後漢書卷四四張禹傳李賢注
張禹為太傅,錄尚書事,〔一三〕鄧太后以殤帝初育,欲令重臣居禁內,乃詔禹與三公絕席。〔一四〕類聚卷六九
〔一〕「張禹」,張歆之子,范曄後漢書卷四四有傳。又見汪文臺輯司馬彪續漢書卷三。
〔二〕「作九府吏」,姚本、聚珍本皆無此句。
〔三〕「為廷尉府北曹吏」,此句姚本作「永平六年,張禹為廷尉府北曹吏」,聚珍本無「張」字,餘與姚本同。
〔四〕「斷獄」,姚本、聚珍本皆無此二字。
〔五〕「明」,原無此字,姚本、聚珍本有,今據增補。
〔六〕「坡」,與「陂」字同。
〔七〕「其東有田可萬頃」,此條文義未完。范曄後漢書張禹傳云:「元和……三年,遷下邳相,徐縣北界有蒲陽坡,傍多良田,而堙廢莫修。禹為開水門,通引灌溉,遂成孰田數百頃。勸率吏民,假與種糧,親自勉勞,遂大收穀實。」在「徐縣北界有蒲陽坡」句下李賢即引此條文字作注。姚本、聚珍本已據范書增補,此條首句上補「徐縣北界有蒲陽坡」一句,末句下補「禹為開水門,通引灌溉,率吏民,假與種糧」四句。此條玉海卷二三亦引,字句微異。
〔八〕「乾飯屑」,此三字原無,姚本、聚珍本有,御覽卷八六0、晏元獻公類要卷二0引亦有,今據增補。
〔九〕「墾田千餘頃」,姚本同,聚珍本「田」下有「四」字。按不當有「四」字,范曄後漢書張禹傳云:「後歲至墾田千餘頃。」可證。晏元獻公類要卷二0引無「四」字。
〔十〕「令自致徐獄」,范曄後漢書張禹傳云:禹「遷下邳相。。。。。。功曹史戴閏,故太尉掾也,權動郡內。有小譴,禹令自致徐獄,然後正其法」。與此可以互證。
〔一一〕「和帝南巡祠園廟,張禹以太尉留守北宮」,此二句原作「禹留守北宮」,今據御覽卷二五二引增改。永元十五年,和帝南巡祠園廟,禹以太尉兼衛尉留守。見范曄後漢書張禹傳。
〔一二〕「除子男盛為郎」,此條合璧事類後集卷七一亦引,字句較為簡略。
〔一三〕「錄尚書事」,原脫「錄」、「事」二字,聚珍本有,范曄後漢書張禹傳同,今據增補。
〔一四〕「乃詔禹與三公絕席」,聚珍本作「乃詔禹舍宮中,給帷帳牀褥,大官朝夕進食,五日一歸府,每朝見,特贊,與三公絕席」,與范曄後漢書張禹傳全同,疑聚珍本據范書增補。此條御覽卷七0九亦引,文字與類聚卷六九所引無異。
徐防
徐防,〔一〕字謁卿,舉孝廉,周密畏慎,臺閣典職十年,奉事三世,未嘗有過者也。〔二〕書鈔卷六0
防上疏曰:「試論語本文章句,但通度,勿以射策。冀令學者務本,有所一心,專精師門,思核經意,事得其實,道得其真。於此弘廣經術,尊重聖業,有益於化。雖從來久,六經衰微,學問寖淺,誠宜反本,改矯其失。」范曄後漢書卷四四徐防傳李賢注
郡國被水災,比州湮沒,死者以千數。災異數降。西羌反叛,殺略人吏。京師淫雨,蟊賊傷稼穡。防比上書自陳過咎,遂策免。〔三〕范曄後漢書卷四四徐防傳李賢注
以日食免。〔四〕書鈔卷五一
〔一〕「徐防」,范曄後漢書卷四四有傳。又見汪文臺輯謝承後漢書卷二、華嶠後漢書卷一。
〔二〕「未嘗有過者也」,姚本未輯徐防事,聚珍本雖加輯錄,但脫漏此條。范曄後漢書徐防傳云:「永平中,舉孝廉,除為郎。防體貌矜嚴,占對可觀,顯宗異之,特補尚書郎。職典樞機,周密畏慎,奉事二帝,未嘗有過。」與東觀漢記事同詞異。
〔三〕「遂策免」,指被免去太尉之職。據范曄後漢書安帝紀載,永初元年九月庚午,太尉徐防免。徐防傳云:「延平元年,遷太尉。……安帝即位,以定策封龍鄉侯,食邑千一百戶。其年以災異寇賊策免,就國。凡三公以災異策免,始自防也。」
〔四〕「以日食免」,范曄後漢書和李賢注引東觀漢記皆言徐防以災異策免,書鈔卷二二引謝承後漢書,類聚卷四六、御覽卷二0七引華嶠後漢書也都說徐防以災異寇賊策免。書鈔卷五一云「以日食免」,未必可信。
張敏〔一〕
今君所苦未瘳,〔二〕有司奏君年體衰羸,郊廟禮儀仍有曠廢。鼎足之任不可以缺,重以職事留君。其上司空印綬。范曄後漢書卷四四張敏傳李賢注
〔一〕「張敏」,字伯達,河間鄚人,范曄後漢書卷四四有傳。
〔二〕「今君所苦未瘳」,范曄後漢書張敏傳云:「永初元年,徵拜司空,在位奉法而已。視事三歲,以病乞身,不聽。六年春,行大射禮,陪位頓仆,乃策罷之。」此即罷敏策文。此句上姚本有「敏以行大射禮陪位頓仆,策曰」二句,聚珍本有「張敏以行大射禮陪位頓仆,乃策曰」二句,皆係撮取范書文句增補。
胡廣
胡廣為太傅,〔一〕總錄尚書事。時年八十,而心力克壯。繼母在堂,朝夕瞻省,傍無几杖,言不稱老。〔二〕達練事體,明解朝章。雖無謇直之風,屢有補闕之益。御覽卷二0六
〔一〕「胡廣」,字伯始,南郡華容人,范曄後漢書卷四四有傳。又見汪文臺輯謝承後漢書卷二、司馬彪續漢書卷三。袁宏後漢紀卷二三,蔡中郎文集卷四太傅安樂鄉文恭侯胡公碑、二胡公碑亦略載其事。「為太傅」,據范書靈帝紀,建寧元年九月,中常侍曹節矯詔誅太傅陳蕃等,以司徒胡廣為太傅,錄尚書事。熹平元年卒。
〔二〕「言不稱老」,禮記曲禮云:「夫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所遊必有常,所習必有業,恒言不稱老。」
袁安
袁安為尹十餘年,〔一〕政令公平,未嘗以贓罪鞠人。常嘆曰:「凡士之學,高欲望宰相,下及牧守,錮人於聖代,〔二〕尹不忍為也。」文選卷六0任昉齊竟陵文宣王行狀李善注
和帝始加元服,〔三〕時太后詔袁安為賓,賜束帛、乘馬。〔四〕范曄後漢書卷四和帝紀李賢注
袁安為司徒,每朝會,憂念王室,未嘗不流涕也。〔五〕書鈔卷五二
〔一〕「袁安」,范曄後漢書卷四五有傳。又見汪文臺輯司馬彪續漢書卷三、華嶠後漢書卷一。希古樓金石萃編卷六有漢司徒袁安碑,所載事與范書袁安傳不盡相合。范書記載,永平十三年,楚王英謀為逆。明年,袁安拜楚郡太守。歲餘,徵為河南尹。建初八年,遷為太僕。據此推算,袁安為河南尹十一、二年。范書云「在職十年」,是舉其成數。
〔二〕「代」,聚珍本同,范曄後漢書袁安傳作「世」。按當作「世」,「代」字乃後人避唐太宗李世民諱改。
〔三〕「元服」,漢書昭帝紀顏師古注:「元,首也。冠者首之所著,故曰元服。」
〔四〕「賜束帛、乘馬」,范曄後漢書和帝紀云:永元「三年春正月甲子,皇帝加元服」。李賢注引東觀漢記云:「時太后詔袁安為賓,賜束帛、乘馬。」此條即據李賢注,又參酌范書輯錄。
〔五〕「未嘗不流涕也」,此條類聚卷四七、御覽卷二0七亦引。
張酺〔一〕
充與光武同門學,〔二〕光武即位,求問充,充已死。范曄後漢書卷四五張酺傳李賢注
永平九年,〔三〕詔為四姓小侯開學,置五經師,張酺以明經授於南宮。山堂考索卷二二
太子家時為奢侈物,〔四〕未嘗不正諫,甚見重焉。范曄後漢書卷四五張酺傳李賢注
顯宗以張酺受皇太子業,甚得輔導之體,章帝即位,出拜東郡太守,〔五〕賜錢三十萬。〔六〕元和二年,東巡狩,幸東郡,引酺及門生并郡掾吏並會庭中。帝先備弟子之儀,使酺講尚書一篇,時使尚書令王鮪與酺相難,〔七〕上甚欣悅,然後修君臣之禮,賞賜殊特。御覽卷四0四
酺為東郡太守,下車擢賢俊,擊豪強,賞賜分明,郡中肅然。〔八〕書鈔卷七四
青從此除步兵司馬。酺傷青不遂,復舉其子孝廉。〔九〕范曄後漢書卷四五張酺傳李賢注
酺為東郡太守,罰斷勇義。〔一0〕遷魏郡太守,百姓垂涕送之盈道。〔一一〕書鈔卷七六
和帝初,張酺下言:「臣聞王者法天,熒惑奏事太微,故州牧刺史入奏事,所以通下問,知外事也。數十年以來,重其道歸煩撓,故時止勿奏事,今因以為故事。臣以為刺史視事滿歲,〔一二〕可令奏事如舊典,問州中風俗,恐好惡過所道,〔一三〕事所聞見,考課眾職,下章所告及所自舉有意者,賞異之。其尤無狀,逆詔書,行罪法,冀敕戒其餘,令各敬慎所職,于以衰滅貪邪便佞。」玉海卷六一
張酺遷河南尹,京師肅然。〔一四〕翰苑新書卷四二
張酺拜太尉,章帝詔射聲校尉曹褒案漢舊儀制漢禮,酺以為褒制禮非禎祥之特達,有似異端之術,上疏曰:「褒不被刑誅,無以絕毀實亂道之路。」文選卷四六任昉王文憲集序李善注
張酺,〔一五〕字孟侯,為太尉,父尚在,酺每遷轉,乃一到雒。父來,適會正臘,公卿罷朝,俱賀歲,奉酒上酺父壽,極欣醼,〔一六〕莫不嘉其榮也。御覽卷二0七
以日蝕免。〔一七〕書鈔卷五一
〔一〕「張酺」,范曄後漢書卷四五有傳。又見汪文臺輯謝承後漢書卷二、華嶠後漢書卷一、張璠漢記。袁宏後漢紀卷一四亦略載其事。
〔二〕「充與光武同門學」,此句上姚本有「酺祖父」三字,聚珍本有「張酺,字孟侯,祖父」七字,皆是據范曄後漢書張酺傳增補,以使文義完整可讀。
〔三〕「九年」,初學記卷二一引誤作「元年」。聚珍本云:「永平九年,詔為四姓小侯開學,置五經師,酺以尚書授於南宮。」本書明帝紀亦載永平九年,詔為四姓小侯置學。又范曄後漢書張酺傳云:「永平九年,顯宗為四姓小侯開學於南宮,置五經師。酺以尚書教授,數講於御前。」
〔四〕「太子家時為奢侈物」,此句上聚珍本有「令入授皇太子」一句。范曄後漢書張酺傳云:「酺為人質直,守經義,每侍講閒隙,數有匡正之辭,以嚴見憚。」李賢於其下引東觀漢記「太子家時為奢侈物」云云作注。
〔五〕「太守」,二字原無,聚珍本有,御覽卷四七四引亦有,今據增補。
〔六〕「賜錢三十萬」,原無此句,聚珍本有。書鈔卷一九引云:「張酺為東郡守,賜錢三十萬。」按范曄後漢書張酺傳載,張酺為東郡太守,不願之郡,有詔賜裝錢三十萬。書鈔所引「賜錢三十萬」一句,聚珍本補於「出拜東郡太守」句下是正確的,今從之。
〔七〕「時使尚書令王鮪與酺相難」,此下二句原無,范曄後漢書張酺傳李賢注引有,今據增補。
〔八〕「郡中肅然」,此條聚珍本連綴於上條「賜錢三十萬」句下,與范曄後漢書張酺傳所敘次序相合。
〔九〕「復舉其子孝廉」,范曄後漢書張酺傳載,東郡郡吏王青的祖父翁,因反王莽死事,父隆於建武中為保護郡都尉死難,青亦被矢貫咽。張酺「上疏薦青三世死節,宜蒙顯異。奏下三公,由此為司空所辟」。其下李賢即引此條東觀漢記文字作注。此條文字因節刪過多,文義未能完足。聚珍本斟酌范書,在此條文字上增補了「郡吏王青,三世死節」二句,并把此條連綴於上條「郡中肅然」句下。
〔一0〕「勇義」,聚珍本同,姚本作「義勇」。
〔一一〕「盈道」,姚本無此二字,聚珍本作「滿道」。
〔一二〕「臣」,此字下聚珍本有「愚」字,玉海卷一三一引亦有「愚」字。
〔一三〕「恐好惡過所道」,原無此句以下一段文字,聚珍本有,今據增補。
〔一四〕「京師肅然」,此條姚本、聚珍本皆未輯錄。合璧事類後集卷七一引有這一段文字。
〔一五〕「酺」,原誤作「輔」,下同。類聚卷四六引同誤。
〔一六〕「極欣醼」,姚本、聚珍本作「極歡」,類聚卷四六引同。
〔一七〕「以日蝕免」,范曄後漢書張酺傳載,張酺廷叱司隸校尉晏稱,司徒呂蓋奏酺有失禮儀,因被策免,與東觀漢記記載不同。范書和帝紀云:永元五年「十一月乙丑,太僕張酺為太尉」,十二年「秋七月辛亥朔,日有食之。九月戊午,太尉張酺免」。日食與張酺被免相去兩個月,二事不相關涉。
韓稜
韓稜,〔一〕字伯師,潁川人也。為下邳令,視事未期,〔二〕吏民愛慕,時鄰縣皆雹傷稼,唯下邳界獨無。〔三〕御覽卷二六七
韓稜為功曹,〔四〕性直甚畏。〔五〕太守葛興風病,稜陰代其政,扶持二年。〔六〕書鈔卷三四
韓稜遷南陽太守,下車表行義,拔幽滯,權豪懾伏。書鈔卷七四
〔一〕「韓稜」,范曄後漢書卷四五有傳。袁宏後漢紀卷一四亦略載其事。
〔二〕「期」,姚本、聚珍本同,書鈔卷七八、御覽卷一四引亦同。初學記卷二、六帖卷二引作「周」。
〔三〕「唯下邳界獨無」,此條書鈔卷三五亦引,文字較簡略。
〔四〕「韓稜為功曹」,范曄後漢書韓稜傳、袁宏後漢紀卷一四亦云稜為郡功曹,而風俗通義過譽篇云稜為郡主簿。漢代郡吏,功曹與主簿均為要職,地位在諸曹之右,當時往往相提并論。范曄後漢書王渙傳云:太守陳寵「入為大司農,和帝問曰:『在郡何以為理?』寵頓首謝曰:『臣任功曹王渙以簡賢選能,主簿鐔顯拾遺補闕,臣奉宣詔書而已。』帝大悅。」
〔五〕「甚畏」,字有訛誤,疑當作「慎畏」。
〔六〕「扶持二年」,此條姚本、聚珍本皆未輯錄。
周榮
周榮,〔一〕字平孫,〔二〕為尚書令,在納言,管機密,盡心奉職,夙夜不怠。〔三〕書鈔卷五九
〔一〕「周榮」,范曄後漢書卷四五有傳。
〔二〕「字平孫」,姚本、聚珍本無此句。
〔三〕「夙夜不怠」,此條書鈔卷三六亦引,文字較此簡略。
郭躬
郭躬家世掌法,〔一〕務在寬平。章和元年,〔二〕赦天下繫囚在四月丙子以前減死罪一等,勿笞,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發覺者。〔三〕躬上封事曰:「伏惟天恩莫不蕩宥,〔四〕死罪以下並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獨不沾澤。臣以為赦前犯死罪而繫在赦後者,可皆勿笞詣金城,以全民命,有益於邊。」〔五〕上善之,即下詔赦焉。御覽卷六五二
〔一〕「郭躬」,字仲孫,潁川陽翟人,范曄後漢書卷四六有傳。又見汪文臺輯司馬彪續漢書卷三。袁宏後漢紀卷一二亦略載其事。
〔二〕「元年」,二字原無,聚珍本有,初學記卷二0引亦有此二字,范曄後漢書郭躬傳同,今據增補。有「元年」二字,下文「四月丙子」才有所承。
〔三〕「未發覺者」,此四字原無,聚珍本有,初學記卷二0引亦有此四字,范曄後漢書郭躬傳同,今據增補。
〔四〕「天」,原誤作「大」,初學記卷二0引同誤。聚珍本作「天」,范曄後漢書郭躬傳同,今據改。
〔五〕「有益於邊」,原無「有」、「於」二字,聚珍本有,初學記卷二0引亦有此二字,范曄後漢書郭躬傳同,今據增補。
趙興
司隸校尉下邳趙興不〈血阝〉諱忌,〔一〕每入官舍,輒更繕修館宇,移穿改築,故犯妖禁,而家人爵祿,益用豐熾,官至潁川太守。子峻,太傅,以才器稱。孫安世,魯相。三葉皆為司隸,時稱其盛。〔二〕聚珍本
〔一〕「趙興」,范曄後漢書卷四六郭躬傳附載其事。
〔二〕「時稱其盛」,此條不知聚珍本輯自何書。范曄後漢書郭躬傳所記趙興事與此文字大同小異。
陳寵
陳寵曾祖父咸,〔一〕成、哀間以明律令為侍御史。〔二〕王莽篡位,父子相將歸鄉里,閉門不出入,乃收家中律令文書壁藏之,以俟聖主。〔三〕咸常敕戒子孫,為人議法,當依輕者,雖有百金之利,無與人重。〔四〕故世謂陳氏持法寬。御覽卷六三七
陳寵辟司徒鮑昱府。掾屬專尚交遊,以不肯親事為高。寵常非之,獨勤以物務。〔五〕御覽卷四三一
陳寵,字昭公,沛人,為尚書。寵性純淑,〔六〕周密重慎,時所表薦,輒自手書削草,〔七〕人莫得知。常言人臣之義,苦不畏慎。自在樞機,謝遣門人,不復教授,絕知友之路。〔八〕御覽卷四三0
明帝時決獄多近於重,尚書陳寵上疏諫曰:「先王之政,賞不僭,刑不濫,與其不得已,寧僭,故古賢君歎相重式者,〔九〕重刑之至也。」御覽卷四五三
陳寵,字昭公,沛國人也。轉廣漢太守,先是雒陽城南,每陰雨,〔一0〕常有哭聲聞於府中,寵使案行。昔歲倉卒時,骸骨不葬者多,寵乃敕縣葬埋,由是即絕也。文選卷六0謝惠連祭古冢文李善注
陳寵為廷尉,〔一一〕有疑獄,輒手筆作議,所活者甚多。〔一二〕類聚卷四九
〔一〕「陳寵」,范曄後漢書卷四六有傳。又見汪文臺輯謝承後漢書卷二、華嶠後漢書卷一、張璠漢記。袁宏後漢紀卷一五亦略載其事。
〔二〕「成、哀」,類聚卷五四引同,范曄後漢書陳寵傳云咸「成、哀間以律令為尚書」。姚本、聚珍本作「哀、平」,書鈔卷六二兩引、御覽卷二二七引皆與姚本、聚珍本同。
〔三〕「聖主」,姚本、聚珍本同,御覽卷二二七引亦同,類聚卷五四引作「明王」。
〔四〕「無與人重」,此句御覽卷二二七引同,姚本作「慎毋與人重」,聚珍本作「慎毋與人重比」,書鈔卷六二、類聚卷五四引作「無與人重比」,書鈔卷六二又一處引作「無與人重議」。
〔五〕「以」,聚珍本作「心」,范曄後漢書陳寵傳同。按「心」字義長。
〔六〕「純淑」,二字原無,姚本、聚珍本有,類聚卷五三、御覽卷六三一引亦有,今據增補。
〔七〕「削草」,二字原無,姚本、聚珍本有,類聚卷五三、御覽卷六三一引亦有,今據增補。漢代書寫材料主要使用竹簡,「削草」即謂把寫在竹簡上的草稿用刀刮削掉。
〔八〕「絕知友之路」,此條翰苑新書卷一四亦引,文字簡略。
〔九〕「故古賢君歎相重式者」,此句有舛誤,聚珍本作「故古賢君相歎息重戒者」。
〔一0〕「雨」,原無此字,聚珍本有,御覽卷三七五引亦有,今據增補。
〔一一〕「陳寵為廷尉」,和帝永元六年,陳寵代郭躬為廷尉,見范曄後漢書陳寵傳。
〔一二〕「所活者甚多」,此條書鈔卷三九、御覽卷二三一亦引,字句稍有不同。
陳忠
陳忠為尚書令,〔一〕數進忠言,辭旨弘麗,〔二〕前後所奏,悉條於宮上閣,〔三〕以為故事。御覽卷二一0
陳忠上疏稱:「語曰:『迎新千里遠,〔四〕送故不出門。』」〔五〕御覽卷四九五
〔一〕「陳忠」,范曄後漢書卷四六陳寵傳後附陳忠傳。
〔二〕「辭旨弘麗」,此句聚珍本作「辭采鴻麗」。
〔三〕「悉條於宮上閣」,此句有舛誤,「上」字當在「條」字下,「宮」當作「官」。聚珍本作「悉上於官閣」。
〔四〕「遠」,此字原無,聚珍本同。記纂淵海卷四三引東觀漢記「迎新千里遠,送故不出門」二語,今據增補「遠」字。
〔五〕「送故不出門」,「故」字聚珍本作「舊」。陳忠此疏不知何時所上,范曄後漢書陳忠傳未載。
尹勤
尹勤治韓詩,〔一〕事薛漢。身牧豕,事親至孝,無有交遊,門生荊棘。〔二〕類聚卷八九
〔一〕「尹勤」,范曄後漢書無傳,陳寵傳略載其事。聚珍本於「勤」字下增入「字叔梁,南陽人」六字。按范書云:陳寵為司空,「在位三年薨,以太常南陽尹勤代為司空。勤字叔梁」。聚珍本所增六字即據此。
〔二〕「門生荊棘」,此條御覽卷九五九亦引,僅無「事薛漢」一句,餘全同。
梁諷
梁諷征匈奴,〔一〕屯北軍于邊,〔二〕告以大漢威靈,〔三〕招之。匈奴畏感,奔馳來南。〔四〕諷輒為幡信,〔五〕遣詣大營,〔六〕前後萬餘人,相屬于道。〔七〕書鈔卷一二0
〔一〕「梁諷」,范曄後漢書卷二三竇憲傳、卷四七梁慬傳略載其事。「梁諷」二字下聚珍本有「北地弋居人」一句。梁諷為梁慬之父,范書梁慬傳云慬「北地弋居人」,聚珍本所增即據此。
〔二〕「北」,姚本、聚珍本無此字。
〔三〕「告」,姚本、聚珍本無此字。按如無「告」字,則「以大漢威靈」句當與「招之」句連讀。
〔四〕「南」,姚本、聚珍本作「降」。按「降」字是。
〔五〕「幡信」,姚本、聚珍本作「信幡」。姚本按云:「信幡,意如今之令箭。」
〔六〕「遣詣大營」,此句姚本、聚珍本作「遣還營」。
〔七〕「相屬于道」,原無此句,姚本、聚珍本有,今據增補。
何熙
何熙,〔一〕字子溫,〔二〕身長八尺,體貌魁梧,與人絕異。和帝偉其貌,特拜謁者。熙能為威容,贊拜殿中,聲動左右。為御史中丞,群僚憚之。〔三〕聚珍本
〔一〕「何熙」,范曄後漢書梁慬傳後附載其事。又見汪文臺輯華嶠後漢書卷一。
〔二〕「字子溫」,原脫「子」字,書鈔卷六二引有,今據增補。
〔三〕「群僚憚之」,此條姚本作「何熙,字曰溫,為御史中丞,群僚憚之」。書鈔卷六二引作「何熙,字子溫,為御史中丞,群僚憚之」。范曄後漢書梁慬傳云:「何熙,字孟孫,陳國人。少有大志。永元中,為謁者。身長八尺五寸,善為威容,贊拜殿中,音動左右。和帝偉之,擢為御史中丞,歷司隸校尉、大司農。」可見聚珍本所輯,既不是根據姚本和書鈔,也不是根據范書,當另有所本。聚珍本在「何熙字」三字下注云:「此下原闕一字。」是聚珍本所據書引東觀漢記脫漏「子」字。
應順
應順,〔一〕字仲華,汝南人。〔二〕少與同郡許敬善。敬家貧親老,無子,為敬去妻更娶。御覽卷四0七
應順,〔三〕字仲華,為東平相,〔四〕事後母至孝,精誠感應,梓樹生廳前屋上,徙置府庭,繁茂長大。〔五〕御覽卷五一一
〔一〕「應順」,范曄後漢書卷四八應奉傳略載其事。
〔二〕「汝南人」,聚珍本作「汝南南頓人」,「南頓」二字疑據范曄後漢書應奉傳增補。
〔三〕「順」,原誤作「慎」。
〔四〕「為東平相」,范曄後漢書陳寵傳云:「東平相應順守正不阿。」李賢注:「東平王蒼孫敞之相也。」
〔五〕「繁茂長大」,書鈔卷七五引東觀漢記韋順傳云:「轉東平相,賞罰必信,有柿樹生廳,屈從庭中,遂茂。順至孝,行感於天地生也。」字句與御覽卷五一一所引稍異。韋順傳乃「應順傳」之訛。活字本書鈔作「應順傳」,甚是。姚本有韋順傳,此條文字輯作「韋順轉東平相,賞罰必信,有柿樹生廳屋上,徙庭中,遂茂。至孝行感於天地生也」。「韋順」未能正作「應順」。范曄後漢書應奉傳李賢注引華嶠書云:「仲華少給事郡縣,為吏清公,不發私書。舉孝廉,尚書郎轉右丞,遷冀州刺史,廉直無私。遷東平相,賞罰必信,吏不敢犯。有梓樹生於廳事室上,事後母至孝,眾以為孝感之應。」
應奉
應奉為武陵太守,〔一〕興學校,舉側陋,政稱遠彌。〔二〕聚珍本
〔一〕「應奉」,范曄後漢書卷四八有傳。又見汪文臺輯謝承後漢書卷一、司馬彪續漢書卷三、華嶠後漢書卷一、袁山松後漢書。
〔二〕「政稱遠彌」,此條姚本無,聚珍本有,不知輯自何書。范曄後漢書應奉傳云:「武陵蠻詹山等四千餘人反叛,執縣令,屯結連年。詔下公卿議,四府舉奉才堪將帥。永興元年,拜武陵太守。到官慰納,山等皆悉降散。於是興學校,舉仄陋,政稱變俗。」由此看來,此條有節刪。
應劭
應劭,〔一〕字仲遠,〔二〕汝南南頓人。父奉,司隸校尉。劭少便篤學,博覽多聞。〔三〕姚本
〔一〕「應劭」,范曄後漢書卷四八應奉傳後附有應劭傳。又見汪文臺輯謝承後漢書卷二、司馬彪續漢書卷三、華嶠後漢書卷一。
〔二〕「字仲遠」,范曄後漢書應劭傳同,李賢注:「謝承書、應氏譜并云『字仲遠』,續漢書文士傳作『仲援』,漢官儀又作『仲瑗』,未知孰是。」按王先謙後漢書集解引惠棟說,云太尉劉寬碑碑陰有「故吏南頓應劭仲瑗」一句。劉寬,范曄後漢書有傳,卒於中平二年。碑文所記當無誤。水經注卷二東阿縣下有應仲瑗,文心雕龍議對篇有「仲瑗博古,而銓貫有敘」之語,應劭字亦作「仲瑗」,與劉寬碑相吻合。
〔三〕「博覽多聞」,此條聚珍本亦有輯錄,惟闕「汝南南頓人」一句。姚本、聚珍本輯自何書,不詳。
李恂
李恂遭父母喪,〔一〕六年躬自負土樹柏,常住冢下。〔二〕類聚卷八八
李恂為兗州刺史,〔三〕所種小麥、葫蒜,悉付從事,一無所留,清約率下,常席羊皮,臥布被,食不二味。〔四〕御覽卷二五六
為張掖太守,有威重名。時大將軍竇憲將兵屯武威,天下州郡遠近莫不修禮遺。恂奉公不阿,為憲所奏免,復徵為西域副校尉。西域殷富,多珍寶,諸國侍子及督使賈胡數遺恂奴婢、宛馬、金銀、香罽之屬,〔五〕一無所受。〔六〕聚珍本
李恂為武威太守,後坐事免,無田宅財產,居山澤,結草為廬。御覽卷一八一
李恂餉遺無所受,處新安關下,〔七〕拾橡實為食。〔八〕類聚卷六
〔一〕「李恂」,范曄後漢書卷五一有傳。又見汪文臺輯司馬彪續漢書卷三。
〔二〕「常住冢下」,此條事類賦卷二五引,文字全同。御覽卷九五四、合璧事類別集卷四九亦引,文字略有不同。
〔三〕「李恂為兗州刺史」,據范曄後漢書李恂傳,恂為兗州刺史在章帝時。
〔四〕「臥布被,食不二味」,原無「臥」字,類林卷四引有,今據補入。又無「食不二味」句,聚珍本有,書鈔卷三八、御覽卷四三一引亦有,今據增補。此條書鈔卷七二、類聚卷四九、御覽卷九七七、合璧事類後集卷六六、翰苑新書卷四六亦引,文字大同小異。
〔五〕「督使賈胡」,范曄後漢書李恂傳李賢注:「督使,主蕃國之使也。賈胡,胡之商賈也。」
〔六〕「一無所受」,此條輯自聚珍本,聚珍本又輯自何書,不詳。范曄後漢書李恂傳亦有此段文字。
〔七〕「新安關」,即函谷關,漢武帝時徙函谷關於新安。
〔八〕「拾橡實為食」,范曄後漢書李恂傳載此事云:怐「遷武威太守。後坐事免,步歸鄉里,潛居山澤,結草為廬,獨與諸生織席自給。會西羌反畔,恂到田舍,為所執獲。羌素聞其名,放遣之。恂因詣洛陽謝。時歲荒,司空張敏、司徒魯恭等各遣子饋糧,悉無所受。徙居新安關下,拾橡實以自資」。「橡」,即櫟實,又稱橡子,可充食料。
龐參
龐參,〔一〕字仲達,拜漢陽太守。郡民任棠者,有奇節,參到,先候之。棠不與言,但以薤一本,〔二〕水一杯,置戶屏前,自抱孫兒伏於戶下。參思其微意,良久曰:「棠是欲曉太守也。水者,欲吾清也。拔大本薤,欲吾擊強宗也。抱兒當戶,欲吾開門恤孤也。」於是歎息而還。參在職,果能抑豪助弱,以惠政得民。文選卷五九沈約齊故安陸昭王碑文李善注
龐參為太尉,〔三〕以災異策免。〔四〕書鈔卷五一
〔一〕「龐參」,河南緱氏人,范曄後漢書卷五一有傳。
〔二〕「但以薤一本」,「一」字下范曄後漢書龐參傳有「大」字。據下文,當有此字。
〔三〕「龐參」,原誤作「寵三」。
〔四〕「以災異策免」,此句原誤作「災異策之中免」,今據聚珍本校改。范曄後漢書龐參傳云:「尚書僕射虞詡薦參有宰相器能,以為太尉,錄尚書事。……後參夫人疾前妻子,投於井而殺之。參素於洛陽令祝良不平,良聞之,率吏卒入太尉府案實其事,乃上參罪,遂因災異策免。」
祝良
祝良為洛陽令,〔一〕常侍樊豐妻殺侍婢置井中,良收其妻殺之。〔二〕御覽卷五00
〔一〕「祝良」,范曄後漢書卷五一龐參傳略載其事。又見汪文臺輯謝承後漢書卷七。范書龐參傳李賢注引謝承後漢書云:「良字邵平,長沙人。聰明博學有才幹,以廉平見稱。」
〔二〕「良收其妻殺之」,類聚卷三五引謝承後漢書亦載此事。
陳龜
陳龜為五原太守,〔一〕後卒,〔二〕西域胡夷,并、涼民庶,咸為舉哀,弔祭其墓。〔三〕聚珍本
〔一〕「陳龜」,字叔珍,上黨泫氏人,范曄後漢書卷五一有傳。又見汪文臺輯謝承後漢書卷二。「為五原太守」,范書陳龜傳云:「永建中,舉孝廉,五遷五原太守。」
〔二〕「後卒」,范曄後漢書陳龜傳云:「大將軍梁冀與龜有隙,……冀暴虐日甚,龜上疏言其罪狀,請誅之,帝不省,自知必為冀所害,不食七日而死。」
〔三〕「弔祭其墓」,此條不知聚珍本從何書輯錄。
巢堪
巢堪為司空,〔一〕十四年,〔二〕自乞上印綬,〔三〕賜千石俸終其身。〔四〕書鈔卷五二
〔一〕「巢堪為司空」,「堪」字下聚珍本有「字次朗,太山南城人」二句。范曄後漢書和帝紀李賢注:「堪字次朗,太山南城人。」聚珍本「字次朗」二句即據此增補。巢堪,范曄後漢書無傳。
〔二〕「十四年」,指和帝永元十四年。據范曄後漢書和帝紀記載,巢堪於永元十年,由太常拜司空,十四年免。
〔三〕「自乞上印綬」,此句六帖卷七一引作「歸印綬」。
〔四〕「終其身」,此三字聚珍本無,六帖卷七一引亦無。
鄭璩
鄭璩,〔一〕字平卿,黎陽人也。〔二〕建初五年,〔三〕辟司徒府,拜待御史,上疏曰:「臣斗筲之小吏,擢在察視之官,職任過分,當刺邪矯枉。」詔書示官府曰:「璩盡節剛正,〔四〕亦何陵遲之有。賜璩素六十匹。」由是顯名,轉司隸校尉。〔五〕書鈔卷六二
鄭璩為漢陽太守,〔六〕以嚴刻見稱。書鈔卷七五
〔一〕「鄭璩」,范曄後漢書無傳。「璩」字姚本、聚珍本同,類聚卷八五、御覽卷八一四、范曄後漢書張酺傳李賢注引皆作「據」。范書梁竦傳、張酺傳述及鄭璩事,亦作「據」。
〔二〕「黎陽人也」,原無此句,姚本、聚珍本有,范曄後漢書張酺傳李賢注引有,今據增補。
〔三〕「建初五年」,此下二句原無,聚珍本有,御覽卷八一四引亦有,今據增補。
〔四〕「盡節剛正」,姚本、聚珍本同,類聚卷八五引作「守正盡節」。
〔五〕「轉司隸校尉」,原無此句,聚珍本有。范曄後漢書張酺傳李賢注引云:「據字平卿,黎陽人也。為侍御史,轉司隸校尉。」據文理,「轉司隸校尉」句應在「由是顯名」句下,今補入。此條書鈔卷六二又引徵一次,字句疏略。
〔六〕「鄭璩為漢陽太守」,范曄後漢書梁竦傳載:竦「有三男三女,肅宗納其二女,皆為貴人。小貴人生和帝,竇皇后養以為子,而竦家私相慶。後諸竇聞之,恐梁氏得志,終為己害,建初八年,遂譖殺二貴人,而陷竦等以惡逆。詔使漢陽太守鄭據傳考竦罪,死獄中。」據此,鄭璩為漢陽太守是在建初八年前後。
張表
張表,〔一〕字公儀,奉之子也。〔二〕遭父喪,疾病曠年,目無所見,耳無所聞。服闋,醫藥救療,歷歲乃瘳。每彈琴惻愴不能成聲,見酒肉未嘗不泣,宗人親厚節會飲食宴,為其不復設樂。〔三〕御覽卷四一二
〔一〕「張表」,范曄後漢書未載其事。
〔二〕「奉」,范曄後漢書劉趙淳于江劉周傳序略載其事,言「中興,廬江毛義少節,家貧,以孝行稱。南陽人張奉慕其名,往候之」。由此可知,奉籍南陽,生活在光武帝時期。
〔三〕「為其不復設樂」,此句聚珍本作「為表不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