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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类 丁侯判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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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侯判强盗

泾县高贤,“状告为明火劫掳事:初五夜更深,强徒一党,约有三十余人,各执锋械,劈破大门,杀伤男妇三命。穿房绕户,扫掳家财,四鼓方散。当投里邻核明。乞严捕剿党安民。粘单上告。”丁侯准状。缉访时,南村有六人在店饮酒,内有姜核乃惯盗也。公差突入锁拿。其五人皆有口贩行李,偶尔同店耳。高贤同在,细搜并无伊家赃物,乃放之去。惟姜核插有金簪,及包裹内镯钿,皆贤家物。遂拿到官。丁侯审云:“姜核罪浮盗跖,恶过桓,府县案盖叠鱼鳞矣。今又统凶三十余人劫掠高贤家,杀伤三命,是以蝼蚁等生灵,鸿毛比律法者也。赃既不诬,速就大辟。但余党未除,祸根不拔。仰捕兵严访,庶不使荆棘蔓延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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