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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占类 秦巡捕明辨攘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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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巡捕明辨攘鸡

汀州府上杭县西街十总,有民卢用中者,家养一鸡母,近一年半矣。忽一日出路失了,遍寻不见。过了两个月,用中在路中见之,认得是己的鸡,即欲赶回去。同街马志兴来争曰:“此鸡母是我的,你何故冒认?”卢用中曰:“鸡明是我的,于两月前失了,必是你家攘去。今见在此,安得不复还我?”马志兴曰:“前月人攘你鸡,必然烹了,岂留到今?我鸡已蓄养一年,其非你的明矣。”二人相争不已。邻舍有劝解者曰:“你二人相去只隔十家,可放鸡在中间,你二家令妇人呼之,看鸡从那个所呼,即是他的。”及卢家呼鸡,趋卢家;马家呼鸡,又趋马家。邻舍人辨不得。二人遂打起来,打在秦巡捕衙去,各具说原因。秦巡捕曰:“你十家可都开门放鸡于路中,你二家不得呼;如呼者,即系是盗。看晚间鸡在那家去宿,即再来报。”令快手薛立押去,禁两家不得呼,亦不得故令人撞逐。至晚,入卢用中家,即与鸡群同去宿。薛立乃带卢、马二人来回报:见鸡已入卢家去宿矣。秦巡捕判曰:“此鸡明系卢用中的,前所以两旁呼皆趋应者,盖卢家蓄养一年半,其旧主母声,鸡认得,故从其呼。至马家呼亦从者,彼亦蓄有二月余矣,其新主母声尚在近日,安得不从其呼。故呼之应否,不足以辨之。但卢家已养年半,鸡由大门出久入熟,不用呼之亦知归。马家窃人之鸡淹禁在家,不与出入,一旦骤然逃出,鸡必从熟门而入矣。马志兴安得辞攘鸡之责也。罪以窃盗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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