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书楼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争占类 苏侯判争家产

(快捷键←)[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快捷键→)

苏侯判争家产

巢县吴陛,“状告为霸占家产事:缘父与伯同爨,伯外生理,父耕供家。不意伯欺父死身幼,即行分异。本银并产,尽被吞占,族长可审。原既共爨,苦乐宜均。何欺父不识字,买田皆用伯名。今又逼母改嫁,逐身外居,号天情惨,粘单上告。”吴炽诉曰:“状诉为捏冤争产事:祖□□然与弟各爨,克苦外求,自置田亩。岂侄陛捏称占产逼嫁,竦台争业。切思伊父未经析烟,身未买产,伊母日前改嫁,为子虚花。若有逼占事情,罪甘斩首。上诉。”苏侯审云:“吴炽与弟同爨,侄辈尚幼。弟死遽尔析烟,恤寡怜孤者当不如是也。夫侄幼分家,不无影占田地之心。弟妇出嫁,不无瓜分财礼之事。不然侄也敢以卑而犯尊乎?今以犹子比儿伯之田产,合判与三分之一。仰族长公处回报。”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