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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害类 朱代巡判告酷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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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代巡判告酷吏

安仁县丁启,“状告为虎吏嚼民事:刁奸赵良,钻克刑房,瞒官作弊,勒骗民财,家成金穴。旧因仇贼诬扳,发系深狱,夜半提监,苦刑私拷,勒银五十两。活罪家贫,卖产跪送二十两,嗔少掷地。再鬻雏年儿女,凑数买命,凭李过付。切今男奴女仆,骨肉惨分,田地无存,父母狼狈。乞台剪恶追赃。上告。”朱代巡批:“赵良以刑房酷吏,侮弄笔刀,瞒官作弊,倘所称生民蟊贼非耶?丁启旧系仇贱,诬扳既无赃证,合行释放。乃夜半提监,索银五十两,胡为者也。夫以一冤狱而索银五十,若脱罪百馀,银曷胜纪!是以刀笔为孤注,罪人为奇货,而家藏金穴或不诬矣。赃既有指,恶已贯盈,合配要荒,扑杀此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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