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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害类 袁侯判追本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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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侯判追本银

乐平县吴计,“状告为脱骗妻本事:身皆佣工,攒银二十两完聚。枭恶陈清,饵诱合伙贩鱼,滴酒立誓,术笼痴听。彼以伊惯江湖,罄囊付与,身止伴行。岂期贪谋毕露,拐银私回。坑身流落外地,沿途觅食。妻本被吞,绝后罪大,冒死上告。”陈清诉曰:“状诉为脱骗事:身往楚地贩鱼,枭恶吴计同取同往。彼至地头,醋迷花酒,沉陷本银,节谏不听。身为买卖先回,恶怪计等,反捏诬赖,且恶花费银本,与身何干?乞台详审分豁。上诉。”袁侯审云:“吴计佣工积妻本,陈清睥睨,滴酒立誓而诱以合伙者,此笼络之术也。及至楚地而拐银先回。捏称计迷花酒,沉陷本银。噫!勾栏酒色,岂田野农夫为之耶?且临行财本,计悉付清,此彰彰经人耳目者,即所花费,裂玉毁椟,是谁之愆?况同行者与清也先回,而计留后,又未释然于人心。即合究清银,以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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