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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役类 熊侯判扳扯钱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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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侯判扳扯钱粮

东乡县郑,“状告为乞均苦乐事:身与左亨经收兑米,开局已经半载,人户十无二纳,上司提解甚严。蒙责赔,敢不遵命。思亨既共经收,合均苦乐。乞提明赔,庶不倾家误国。上告。”左亨诉曰:“状诉为蠹国殃民事:邓与身经收兑米,出入皆伊过手,身无毫干。岂恶侵克花费,上司提解,数目十无二三,蒙责赔充,反行扳扯。思身虽共经收,伊独典守。龟玉毁椟,咎将谁归!乞查廒簿,超豁无辜。上诉。”熊侯审云:“邓经收兑米,左亨为副。上司提解甚严,及查廒簿,各户之米十登八九,而仓中之数十无二三。究其所以,实邓侵克而花费之也,与亨何辜。夫米系收,则系赔。必欲扯亨两纳,是犹越人活醪,而妾与秦人索价也。虽然,也侵克,亨岂不知!所不合者,知情弗举耳,他罪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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