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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罪类 邓察院批母脱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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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察院批母脱子军

乐平县张氏,“状告为乞恩赦宥事:阿男遭访,枉拟军罪。痛阿早孀,仅男一脉。男今远配与死为邻。阿独荒居,终作沟殍。一罪而累及两命,母子死各东西,情极可怜。阿命固不足恤,夫脉竟绝无传。乞颁国典,持垂好生,超豁母子蚁命,感恩刻骨。上告。”邓察院批云:“弊书金盛,吓诈人命赃银五十两,拟以军罪,夫复何辞。第伊母孀居,年跻七十,更无兄弟可赖。若远配是不能终母养,又且绝宗祀也。故依侯律盛之罪;若不可赦,论司马法盛之罪,亦所当原。仰本府查审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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