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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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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二

凡輪班人匠。洪武十九年、令籍諸工匠、驗其丁力、定以三年為班、更番赴京、輸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輪班匠。仍量地遠近、以為班次、置勘合給付之。至期、齎至部聽撥、免其家他役

○二十六年定、凡天下各色人匠、編成班次。輪流將齎原編勘合為照。上一以一季為滿。完日、隨即查原勘合、及工程明白、就便放回、周而復始。如是造作數多、輪班之數不敷、定奪奏聞、起取撮工。本戶差役、定例與免二丁餘丁一體當差。設若單丁重役、及一年一輪者、開除一名。年老殘疾、戶無丁者、相視揭籍明白疏放。其在京各色人匠、例應一月上工一十日、歇二十日。若工少人多、量加歇役。如是輪班各匠、無工可造、聽令自行趁作

○又奏准、照諸司役作繁簡、更定班次。率三年、或二年輪當給與勘合、凡二十三萬二千八十九名

計各色人匠、一十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三名

五年一班

木匠三萬三千九百二十八名

裁縫匠四千六百五十二名

四年一班

鋸匠九千六百七十九名

瓦匠七千五百九十名

油漆匠五千一百三十七名

竹匠一萬二千七百八名

五墨匠二千七百五十三名

妝鑾匠五百七十三名

雕鑾匠五百二名

鐵匠四千五百四十一名

雙線匠一千八百九十九名

三年一班

土工匠一千三百七十六名

熟銅匠一千二百四名

穿甲匠二千五百七名

搭材匠一千一百一十二名

筆匠一百二十名

織匠一千四十三名

絡絲匠二百四一名

挽花匠二百九十一名

染匠六百名

二年一班

石匠六千一十七名

(舟念)匠九千三百六十名

船木匠一萬五百六名

箬篷匠四百七十七名

櫓匠三十九名

蘆篷匠二十二名

戧金匠五十四名

絛匠一百四十九名

刊字匠一百五十名

熟皮匠九百九十二名

扇匠六十六名

?燈匠七十五名

氈匠二百九十九名

毯匠一百五十八名

捲胎匠一百九名

鼓匠一百二名

削籐匠四十八名

木桶匠九十四名

鞍匠一十三名

銀匠九百一十四名

銷金匠五十九名

索匠二百五十五名

穿珠匠一百四名

一年一班

表背匠三百一十二名

黑窯匠二千三百七十三名

鑄匠一千六十名

繡匠一百五十名

蒸籠匠二十三名

箭匠四百二十一名

銀硃匠八十四名

刀匠一十二名

琉璃匠一千七百一十四名

剉磨匠一千一百二十五名

弩匠一百一十二名

黃丹匠二十二名

籐枕匠三十四名

刷印匠五十八名

弓匠一百六十二名

鏇匠四十六名

缸窯匠一百九名

洗白匠三十名

羅帛花匠六十九名

宣德元年詔、凡工匠、戶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留三丁。餘皆放回、俟後更代。單丁、量年久近次第放回。殘疾老幼、及無本等工程者、皆放回

○景泰五年奏准、輪班工作、二年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重編勘合給付

○天順元年敕、外府輪班人匠、照永樂間定制差撥。不許內官兼管

凡班匠徵銀。成化二十一年奏准、輪班工匠、有願出銀價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銀九錢、免赴京、所司類齎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銀六錢、到部隨即批放。不願者、仍舊當班

○弘治十八年奏准、南北二京班匠、自弘治十六年編填勘合為始。有力者、每班徵銀一兩八錢、遇閏、徵銀二兩四錢、止解勘合到部批工、領回給散。無力者、每季連人匠勘合。解部投當上工、滿日批放。如無勘合者、雖納匠價、仍解人赴部、查理勘合下落。其已徵在官匠價、盡行解部。若有存留、那前補後、計贓論罪。年終、通將徵解過數目、造冊奏繳

○嘉靖四年題准、各色班匠、該撫按清軍等官、督屬清查。果有遠年逃亡、並無遺留田地者、原解匠價、通行除免、無令裡甲包陪。見在匠戶無力者、亦止令上班、不許一概追價類解

○八年、以營建

仁壽宮、奏准、各處輪班匠役、每名、按季徵銀、如弘治十八年例解部、以備大工支用。內外衙門、例應給撥班匠者、將解到匠價、減半支給

○又令內外衙門、給撥、班匠照依後開名數通行各府州縣、解價到部、如數給銀。不許額外索取

司禮監、並精微科、掌司文書等房、每季共八十名

內官監並冰窨、每季共八十名

尚衣監每季一十名

司設監每季一十八名

御馬監每季一十名

印綬監每季八名

鐘鼓司每季一十六名

混堂司每季一十名

鍼工局每季二十名

寶鈔司每季四名

巾帽局每季一十二名

司苑局每季一十四名

銀作局每季一十二名

內府供用庫每季八名

內閣、並雜工打掃、每季六十名

翰林院每季一十八名

詹事府每季八名

四夷館每季四名

中書捨人每季四名

清黃通政每季二名

尚寶司每季二名

○後令南直隸等處遠者納價、北直隸等處近者當班、各從民便

○四十一年題准、行各司府、自本年春季為始。將該年班匠、通行徵價類解不許私自赴部投當。仍備將各司府人匠總數、查出某州縣額設若干名。以舊規四年一班、每班徵銀一兩八錢、分為四年、每名每年、徵銀四錢五分。算計某州縣每年該銀若干。撫按官、督各州縣官、各年徵完類解、不許拖欠。年終造冊類繳。分別已未完等第參究

計各省府班匠、共一十四萬二千四百八十六名。每年徵銀六萬四千一百一十七兩八錢

浙江匠三萬九千五百四十六名、每年徵銀一萬七千八百兩六錢五分

河南匠一萬八千四名、每年徵銀四千五百九十八兩五錢

山東匠二萬二千三百六十二名、每年徵銀一萬七十兩五錢五分

山西匠一萬六千二百一名、每年徵銀七千二百七十九兩二錢

陝西匠一萬六百八十五名、每年徵銀四千七百六十兩六錢五分

應天府匠二千五百九十五名、每年徵銀一千一百六十七兩七錢五分

蘇州府匠八百八十四名、每年徵銀三千九百七十八兩

松江府匠四千二百八十六名、每年徵銀一千九百二十八兩七錢

常州府匠二千一百二十名、每年徵銀九百五十四兩

鎮江府匠一千七百八十九名、每年徵銀八百五兩五分

徽州府匠三千六十六名、每年徵銀一千三百七十九兩七錢

寧國府匠一千二百二十八名、每年徵銀五百五十二兩六錢

池州府匠四百七十八名、每年徵銀二百一十五兩一錢

太平府匠一千六百八十一名、每年徵銀七百五十六兩四錢五分

安慶府匠二千七十五名、每年徵銀九百三十三兩七錢五分

廣德州匠八百五十一名、每年徵銀三百八十六兩一錢

廬州府匠二千一百一名、每年徵銀九百四十五兩四錢五分

鳳陽府匠一千六百四十一名、每年徵銀七百三十八兩四錢五分

淮安府匠一千九百五十九名、每年徵銀八百八十一兩五錢五分

揚州府匠二千四百二十名、每年徵銀一千八十九兩

徐州匠九百四名、每年徵銀四百六兩八錢

滁州匠五十六名、每年徵銀二十五兩二錢

和州匠一百五十六名、每年徵銀七十兩二錢

順天府匠一千六百一十四名、每年徵銀七百二十六兩三錢

永平府匠三百四十名、每年徵銀一百五十三兩

保定府匠九百七十一名、每年徵銀四百三十六兩九錢五分

河間府匠四百名、每年徵銀一百八十兩

順德府匠二百三十四名、每年徵銀一百五兩三錢

廣平府匠二百四十三名、每年徵銀一百九兩三錢五分

真定府匠八百二名、每年徵銀三百六十兩九錢

大名府匠七百一名、每年徵銀三百一十五兩四錢五分

湖廣、四川、兩廣、雲貴、福建、江西各省班匠、隸南京工部

凡住坐人匠。永樂間、設有軍民住坐匠役

○宣德五年、令南京、及浙江等處工匠、起至北京者、附籍大興宛平二縣、仍於工部食糧

○成化間、額存六千餘名。自後招收、過倍原額

○嘉靖十年奏准、差工部堂上官、及科道官、司禮監官、各一員、會同各監局掌印官、清查軍民匠役、革去老弱殘疾、有名無人一萬五千一百六十七名。存留一萬二千二百五十五名、著為定額。遇缺、該部清匠官、止於額內僉補。各該管內外官員、不許奏請招收。違者、聽本部、并科道官劾治

○又奏准、內承運庫、并木廠二處夫匠、俱以今次點到查明冊定數目存留。其餘悉從開除。軍發原衛差操。民發原籍當差。候冊內人數、有逃絕者、指缺行文清匠官、轉行各該衙門取補

計存留軍民匠一萬二千二百五十五名

司禮監一千五百八十三名

牋紙匠六十二名

表背匠二百九十三名

摺配匠一百八十九名

裁曆匠八十一名

刷印匠一百三十四名

黑墨匠七十七名

筆匠四十八名

畫匠七十六名

刊字匠三百一十五名

鐵匠二十五名

銷金匠二十五名

合香匠八名

木匠七十一名

瓦匠六名

油漆匠六十七名

象牙匠二十五名

鏇匠一十名

硯瓦匠七名

絛匠一十名

石匠八名

鋸匠六名

神帛匠一名

裁縫匠五名

鑵兒匠五名

銅匠四名

雕鑾匠二名

釘鉸匠二名

竹篾匠一名

鑄匠一名

捲胎匠二名

捅匠二名

雙線匠四名

錫匠二名

鍍金匠二名

鈒花匠二名

減鐵匠二名

鎖匠一名

氈匠一名

銼磨匠一名

尚衣監一千二百四十九名

雙線匠六十七名

繡匠三百六十六名

裁縫匠一百八十五名

毛襖匠六十九名

碾玊匠三十名

冠帽匠五十三名

漆匠一十三名

草帽匠七名

鑽珠匠五名

穿珠匠一十一名

泥水匠七名

箍桶匠二名

斜皮匠一十七名

綿線匠三名

竹匠三名

氈匠二十四名

捲胎匠一十四名

麻鞋匠七名

釘帶匠一十五名

履鞋匠二十五名

鏇匠一十一名

纏棕匠一十六名

畫匠二十三名

油傘匠三名

銷金匠四名

棕巾匠二十二名

銼磨匠一名

熟皮匠六十六名

網巾匠三十二名

石匠二名

涼胎匠二十五名

邊兒匠九名

綿匠一十九名

磨鏡匠二名

錫匠二名

鐵匠一十二名

剌金匠四名

涼衫匠八名

木匠九名

油漆匠二名

釘鉸匠二名

絛匠八名

表背匠九名

打線匠一名

鋸匠一名

香匠一名

皮匠一名

釘底匠一名

鏡兒匠一名

妝鑾匠二名

抹金匠三名

利金匠一名

鞭子匠一名

剌金線匠一名

花匠一名

氁子匠一名

鬃巾匠一名

幫巾匠一名

楦頭匠六名

打角匠一名

索匹一名

御馬監四百一十六名

裁縫匠五十五名

鞭子匠六十三名

纓子匠五名

銼磨匠三名

油漆匠一十二名

砍轎匠七名

鐵匠九名

繡匠一十六名

弓匠二名

背什物官軍八名

絡絲匠一十六名

水繩匠三名

弦匠一名

護衣匠三名

索匠二十五名

描金匠三名

副千戶一員

氈匠八名

表背匠三名

雕鑾匠二名

絛匠六名

鋪箸匠七名

肚帶匠五名

打線匠五名

減鐵匠二十一名

五墨匠三名

事件匠三名

銅匠一十八名

木匠六名

腰機匠四名

油(革占)匠二名

雙線匠二十名

熟皮匠一十三名

斜皮匠三名

抹金匠三名

砑磨匠二名

鞍轡匠二名

拔絲匠二名

鞦轡匠六名

穿珠匠一名

罕答胲匠一名

鏇匠一名

戧金匠二名

釘鉸匠二名

釘帶匠一名

繩匠二名

畫匠一名

掙磨匠一名

鍍金匠一十一名

骨作匠二名

撚棕匠一名

燒珠匠一名

=彩漆匠一名

鈒花匠一十名

(革占)匠二名

印綬監六十一名

木匠五名

熟皮匠三名

銅匠二名

表背匠二十五名

油漆匠四名

戧金匠二名

釘鉸匠二名

雙線匠三名

絛匠五名

打線匠一名

挽花匠三名

染匠一名

攢絲匠一名

絡絲匠四名

司設監一千四百三十五名

銷金匠二十三名

絡絲匠四十四名

鋸匠一十七名

繡匠一百五名

打線匠一十名

腰機匠二十名

戧金匠一十三名

描金匠一名

銼磨匠一十五名

裁縫匠一百八十二名

竹匠五十一名

花氈匠三名

鞭子匠三名

雙線匠六十八名

簾子匠六十五名

刊字匠四名

索匠三十四名

纓匠五名

熟皮匠一十名

漆匠六十五名

絛匠二十四名

穿交椅匠九名

毯匠三十八名

氈匠八十六名

綿匠一十五名

木匠八十六名

拔絲匠四名

抹金匠七名

雕鑾匠三十六名

銅匠二十六名

捲胎匠四名

洗白匠四名

油革占匠五名

表背匠一十三名

鞍轡匠一十名

鏇匠一十一名

釘鉸匠一十二名

鐵匠四十五名

車匠一十一名

背金匠六名

減鐵匠一名

弓弦匠一名

交椅匠一十一名

搭材匠五名

妝鑾匠三十名

傘匠二十名

草席匠三十九名

鍼匠六名

籐枕匠九名

棕蓬匠四名

銀匠二十三名

(耽去耳改魚)燈匠二名

瓦匠五名

綿花匠一十三名

鑄匠二名

蒸籠匠一名

石匠一名

事件匠一名

錫匠一名

鎖匠一名

砍轎匠一十二名

護衣匠四名

弓匠一十四名

木桶匠二名

冠帽匠三名

刷印匠二名

五墨匠一名

畫匠一十四名

扇匠九名

摺配匠八名

內承運庫三百一十五名

染匠五十二名

顏料匠九名

木匠一十九名

刷印匠一十六名

表背匠一十四名

金箔匠五名

摺配匠八名

索匠一十四名

綿花匠一名

銀匠一十四名

織匠二十二名

挽花匠三十一名

牙匠四名

秤匠五名

五墨匠六名

纓匠七名

絡絲匠二十五名

漆匠三名

紙匠一名

裁縫匠三名

裁曆匠三名

腰機匠四名

攢絲匠二名

打線匠二名

鐵匠一名

宛平縣鋪戶二十一名

大興縣鋪戶一十九名

供用庫四百零一名

澆燭匠一百五十五名

香匠一百一名

醫獸一名

油戶一百四十四名

織染局一千三百一十七名

纓匠二十三名

絡絲匠一百四十一名

打線匠六十名

腰機匠二十二名

摺配匠一名

織匠八十七名

揭俎匠一十四名

挑花匠八十三名

刻絲匠二十三名

染匠二百六十三名

染紙匠一十一名

紡綿花匠一十二名

緝麻匠一名

撚綿線匠五名

織羅匠二名

撚金匠一十八名

(上竹下矍)匠二名

搥紙匠三名

絡緯匠五十三名

裁金匠六名

背金匠一十七名

包頭匠一十三名

木匠三名

臙脂匠九名

洗白匠一十七名

三梭布匠一十六名

簆匠一十四名

畫匠一十九名

駝毛匠二十六名

挽花匠二百二十名

攢絲匠一百二十三名

結棕匠一十名

鍼工局六百九十名

繡匠二百三十二名

駝子匠一名

裁縫匠二百一十一名

表背匠一十一名

綿匠二名

木匠七名

毛襖匠二十七名

碾玊匠一十四名

彈綿花匠二名

鎖匠一名

熟皮匠三名

撚金匠二名

雙線匠一名

銼磨匠一名

搭材匠一名

刊字匠二名

絡絲匠六十九名

油漆匠八名

氈匠一名

畫匠八名

銷金匠一十七名

旗匠一十三名

打線匠二十名

冠帽匠一十四名

穿珠匠八名

絛匠一十三名

皮匠一名

銀作局二百七十四名

鈒花匠五十名

大器匠四十二名

廂嵌匠一十一名

抹金匠七名

金箔匠一十四名

磨光匠一十五名

鍍金匠三十五名

銀匠八十三名

拔絲匠二名

累絲匠五名

釘帶匠五名

畫匠一名

表背匠四名

兵仗局三千一百六十三名

弓匠一百六十三名

箭匠一百二十九名

挫磨匠二百二十名

木匠一百七十七名

皮帽匠六十九名

表背匠九名

鐵匠一百六十九名

漆匠一百七十四名

綿花匠二十二名

刷牙匠二十四名

剪子匠八名

刀匠五十三名

鎖子匠二十一名

針匠六十七名

星兒匠七名

泥水匠七名

繩匠七十七名

釘鉸匠一十五名

絡絲匠九十九名

拔絲匠五名

窯匠八十七名

弦匠八十四名

銅匠五十五名

鑄匠三十九名

(革呈)帶匠一百四十一名

裁縫匠二百一十五名

減鐵匠三十九名

木梳匠一十一名

纓匠一百五十九名

鏇匠六十八名

繡匠八名

戧金匠一十二名

線子匠二名

銀匠二十七名

錫匠三名

拔絲匠六名

弩匠一十七名

笙匠二名

鍍金匠九名

箭匠六名

喇吧匠四名

表背匠一十二名

神箭匠五十二名

甲匠一百六十四名

火藥匠八十四名

畫匠八十一名

篦子匠七名

毬棒匠五十五名

彩漆匠一十三名

鼓匠一十九名

竹匠二十二名

雕鑾匠一十六名

刊字匠三名

砍轎匠四名

銅鼓匠二名

氈匠三十七名

染匠六十四名

嚮銅匠一十一名

牌匠一名

銼匠二名

窯匠五名

巾帽局四百四十二名

打角匠一十一名

雕鑾匠一名

雙線匠一百八十名

棕鞋匠一十九名

裁縫匠一十九名

油漆匠六名

涼胎匠一十四名

氈匠五十一名

草帽匠三名

冠帽匠六十六名

釘帶匠四名

鏇匠二名

表背匠六名

楦頭匠四名

絛匠四名

木桶匠一名

熟皮匠一十五名

斜皮匠三名

銀硃匠一名

毛襖匠三名

履鞋匠三名

竹匠一名

絡絲匠五名

索匠四名

銷金匠一名

銅匠一名

鐵匠三名

拔絲匠二名

銀匠一名

繡匠四名

五墨匠一名

妝鑾匠三名

工部織染所一百九十五名

染匠八十六名

機匠二名

織匠二名

挽花匠一十五名

絡絲匠六十二名

打線匠一十五名

纓匠一名

攢絲匠一十二名

欽天監三十一名

裁曆匠二名

表背匠一名

刷印匠二十八名

崇文門外大木二廠六百八十三名

○四十年、令司禮監清查見在支俸食糧、匠官匠人、共一萬八千四百四十三員名、裁革一千二百六十五員名。應留一萬七千一百七十八員名、著為定額。遇缺、止許餘丁告補、不許溢數濫收

計存留官匠一萬七千一百七十八員名

司禮監官匠一千八百九十二員名

內官監官匠二千八百二十二員名

司設監官匠一千五百五十五員名

御用監官匠二千八百九十八員名

印綬監軍民匠二十四名

尚衣監軍民匠七百六十五名

御馬監官匠三百四十二員名

內織染局官匠一千四百六十一員名

銀作局官匠二百二十一員名

兵仗巨官匠一千九百四十七員名

巾帽局軍民匠五百四十二名

鍼工局官匠三百八十一員名

寶鈔司軍民匠六百八十九名

尚膳監軍廚七百五十九名

內承運庫軍民匠三百七十九名

天財庫民匠一十八名

供用庫官匠二百八十九員名

惜薪庫官民匠二十三名

酒醋麵局軍民匠一百七十一名

隆慶元年、令清查內官等監各官匠、於原額一萬七千一百七十八員名內、除逃亡不補外。裁革老弱六百二十二員名。存留一萬五千八百八十四員名、著為定額

計存留官匠一萬五千八百八十四員名

司禮監、匠官四百三十三員。軍民匠一千三百八十三名

內官監、匠官四百八十員。軍民匠一千八百八十三名

司設監、匠官三十三員。軍民匠一千四百三十七名

御用監、匠官四十員。軍民匠二千七百五十五名

印綬監、軍民匠一十九名

尚衣監、匠官四十二員。軍民匠六百五十四名

御馬監、匠官一十一員。軍匠三百五名

內織染局、匠官八十七員。軍民匠一千三百四十三名

□□局、匠官二十三員。軍民匠一百六十六名

兵仗局、匠官六員。軍民匠一千七百八十一名

巾帽局、軍民匠四百九十八名

鍼工局、匠官一員。軍民匠三百五十九名

寶鈔司、軍民匠六百二十四名

司鑰庫、民匠一十五名

尚膳監、軍廚六百九十三名

內承運庫、軍民匠三百五十九名

供用庫、匠官四員。軍民匠二百五十九名

惜薪司、軍民匠一十八名

酒醋麵局、軍民匠一百六十九名

○又題准、逃亡年久者、不准收補。止將裁革見在老弱數內、查係的親子孫、精通藝業者、准結送本部、發清匠司考校、開送該科驗實送監。各監局備查某處籍、某年替役、或係祖匠、或充收、係某衛食糧、逐一開造年貌花名文冊、送部、類造奏繳。每年收支月糧、照冊查對關給

○三年、令司禮監、會同各監局官、清查存留實在官匠一萬三千三百六十七員名、著為定額

○又題准、清匠主事、給清理人匠關防。各監局人匠、遇有老疾事故、徑開清匠司註銷。審果乏人、不分軍民、俱要的親兒男弟姪、結送考校。工科驗實、方准頂補

凡清理匠役。宣德六年奏准、差官查理浙江、南直隸蘇松等府州失班工匠、惟造軍、及織造者、存留。若單丁以營造放回者、令當後班。其丁多失班一次者、赴部補班。二次三次以上、並前後不當班者、送問罰班。其廣東江西二布政司、令南京工部照例差官查理

○又令逃匠初來者、皆優容一月、候居止定、然後供役

○成化七年議准、各監局軍匠、有逃故者、行該部查補。不許徑拘京衛所官杖併、逼要出錢雇人買免

○弘治元年奏准、添設主事、清理內外衙門、軍民住坐輪班工匠。輪班者、做工納價等項、年終類奏。住坐者、軍匠、行移兵部施行。民匠、轉行清軍御史督併。各該衙門、具備細腳色、造冊繳部查考。其內府監局行逃、務要依式開具從實貫址、及上工處所。違者、先行法司提問經該吏典、及識字人役

○十八年奏准、住坐在逃民匠、行

內府監局、將逃匠數目、備開到部、編造文冊二本。一本、留部存照。一本、在內行錦衣等衙門挨拏。在外行清軍巡按御史、行屬清查、問罪起解。在原籍逃故、篤疾等項、就於戶丁內、揀選壯丁起解。各監局把總書辦、不許逼勒財物、致令失所。南北二京班匠、照例有力徵銀、無力上工。住坐匠、清解不及三分、班匠不及七分者、布按二司委官、住俸兩箇月。府州縣委官、住俸三箇月。司府州縣該吏提問。府州縣清匠官、九年滿日、吏部送本部查理、徵解不及七分、行移吏部、奏請降用。裡書人等、脫漏埋沒人匠一名、將本身充匠。二名三名以上、子孫永遠充匠。造完匠冊、比照兵部順帶軍冊事例、給發司府州縣、交割清查

○嘉靖二年題准、班匠不行完解、州縣至三十名、一府至五十名、一省至二百名、各該掌印清匠官、通行住俸。該吏提問。府州縣清匠委官、遇有三六年、例應給由者、備查徵解數目無礙、方許起送○十年奏准、凡清查未稱軍民匠役、係成化以前、許送各監局上工習學。不許關支直米。其月糧、除民匠月支三斗以下照舊外。軍匠係各衛原支一石以下者、俱各量給四斗。待藝業精熟、遇缺收補、照舊關支。若弘治年以後招收者、盡行查革

○又令清匠主事、責以久任、照俸序遷。仍管前事、不必限年更替。本部亦不得別項差委、以妨本等職務

○凡匠役事故、各該衙門、查照成化七年事例、即用手本、行清匠官揭冊、查取戶下應補親丁、驗送上工。若清匠官遷延誤事、及各監局徑拘衛所、並宛平大興縣官勒逼私補、雇人買免、俱聽本部該科參究罪坐所由。如係洪武永樂年間、已絕人數。清匠官查取今次未稱項下、習藝已精者補盡、方許呈部、行文原籍清勾

○十三年奏准、宛平大興二縣管匠官、備查正匠見在做工、免其雜差外。仍免一丁、幫貼應役。其餘丁、通查入冊。每名每年、出辦工食銀三錢、以備禮兵刑等部、都察院大理等寺、國子監等衙門、凡公務取匠雇覓之用

○二十三年、令各巡按御史、轉行各該司府州縣清軍官、清查節年欠班人匠。凡原編勘合、並私給票照、通追到官、照依工部發去冊式、分別舊管新收、開除實在、造冊繳部。工部一面行管理匠冊主事、比照舊式、重造勘合。待各處解冊到日、明白填註、印封、差人類送各司府、給散各匠收執。仍於每歲首發冊內、款開已未完數目、行各司府查照徵解。各司府亦於年終繳奏冊內、款開各州縣已未行數目、到部查考。中間有繳奏不到、與清完不及七分者、清匠官聽部劾奏處治

○二十四年、令吏部撥送諳曉書算吏二十名、監生十名。聽工部管理匠冊主事嚴併攢造勘合。其紙劄等項、節慎庫動支匠價銀兩買辦。各生各役月糧、工部支給。事完、監生准與上選、吏役准其當該

凡工匠月糧直米。 【 月糧、戶部支。直米、光祿寺支】 洪武十一年、令凡在京工匠上工者、日給柴米鹽菜。歇工、停給

○二十四年、令工匠役作

內府者、量其勞力、日給鈔貫

○永樂十九年、令內府、尚衣、司禮、司設等監、織染、鍼工、銀作等局、南京帶來人匠、每月支糧三斗。無工、住支

○宣德七年、令各衛軍匠、內府上工者、分為兩班、月支糧五斗

○九年、令內官監工匠、月支糧五斗。上工之日、光祿寺仍給飯食

○正統元年、令巾帽局撮工人匠、月支米三斗。工完住支

○五年、令各處起取營造軍匠、除月支口糧三斗外。仍於原籍月糧一石內、扣除三斗、於見役處添支

○景泰元年、令在京各監局、及各廠上工軍匠、光祿寺不關飯者、月支米一石。關飯者、五斗

○三年、令兵仗局攢造軍器軍匠、仍支米五斗。民匠四斗

○天順元年、令司設監各色軍匠、月支米五斗

○又令燕山前等衛軍匠、於尚衣監上工者、添支月糧一斗

○又令御馬監軍匠、添支月糧一斗。民匠餘丁、月支糧三斗

○二年、令錦衣等衛、及順天府軍匠。添支月糧為五斗

○又令內官監軍匠、添支月糧一斗。民匠餘丁、上工日關與飯食

○又令司禮監軍匠、月支糧三斗

○成化九年、令高手人匠、行錦衣衛鎮撫司帶管、月支糧一石、歲給冬衣布花。送監上工、仍於光祿寺、日支粳米八合

○十年、令內承運庫人匠鋪戶、月支糧二斗

○十二年、令軍器鞍轡局軍匠、月支米五斗

○又令修城軍匠、每月添支口糧二斗。民匠三斗。旗軍並不係食糧陰陽生、一斗

○又令留守等衛餘丁、印綬監習學匠藝者、月支米三斗

○嘉靖八年、令內官等監匠作、上工須實在班、方許造冊送部、查對相同、轉發關支直米。其停工下班、日期、及冒名頂替、包納月錢、虛開支米者、聽巡視科道官參究

○十年題准、各監局行支工匠直米、每月開立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備註花名、送光祿寺查對明白、方許關支。如有虛冒、許諸人攀首、巡視科道官、從重究治。又戶部關給工匠月糧、務照新定文冊姓名、查對見在、方許支給。其或替補、清勾等項、必須清匠司官、開具緣由、方許准理。違者、聽該部指實參究治罪

○隆慶三年題准、各該衛所並監局、將食糧人匠、查照元年裁革過數目、造冊一本、送清匠司查照。本司另查二本、送戶部光祿寺、查照支糧。以後各衛、將匠役逃亡事故、知會本司、即於前冊項下開除。仍造冊二本、送戶部光祿寺查支。其各監局衙門、按月支糧文冊、務與本司冊數相同、方准支給

凡工匠犯罪。弘治十三年奏准、內府匠作、犯該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者、俱問罪、送發工部做工炒鐵等項。其餘有犯徒流罪者、拘役、住支月糧。笞杖准令納鈔。又兩京工部、各色作頭、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與侵盜誆騙、受財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滿日、俱革去作頭、止當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監候奏請發落。杖罪以下、與別項罪犯、拘役滿日、仍當作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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