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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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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炭

國初供應柴炭、悉於沿江蘆洲、並龍江瓦屑二場取用。及永樂間定都北京、則於白羊口、黃花鎮、紅螺山等處採辦。宣德四年、始設易州山廠、專官管理。景泰間、移於平山。又移於滿城。天順初、仍移於易州。其派辦運納、各有定例

凡山廠職官。舊設督理侍郎一員督理。其領運柴炭、設官甚多。嘉靖五年革。存同知一員。通判四員。都事經歷知事各一員。判官十員。縣丞一員。主簿十一員

○八年、改設郎中一員管理。盡革同知等官

○四十四年、改主事管理

凡山廠歲辦柴炭。天順八年、坐派本廠四百三十餘萬斤

○成化元年、增至六百五十餘萬斤

○二年、又增至一千一百八十餘萬斤

○三年、又增至一千七百四十餘萬斤

○四年奏准、內府各衙門柴炭、減省支用。止照三年例採辦

○弘治九年奏准、每年派去本廠數目、但有過一千五百萬之外。工部照例另行斟酌、奏請定奪

○嘉靖二年奏准、上明並各宮合用柴炭、各二十萬斤。照弘治間例、量派本廠、撥夫採運

各衙門年例柴炭

惜薪司每年供應各宮及內官內使人員

木柴二千四百五十六萬二百九十四斤二兩

本色柴一千八百一十二萬斤 【 內楊木長柴五萬斤。順柴一千八百七萬斤。召商辦納】

折色柴六百四十四萬二百九十四斤二

兩 【正德十二年、加該司柴九百五萬五千八百斤。十四年、又加二百一十萬二千四百斤。十六年題准、二次新加柴、每一萬斤。折銀十七兩。共該價銀一萬八千九百六十八兩九錢四分。內官內使人等、每名每月該柴一百五十斤、折價銀一錢五分。每年候司禮監查出實在的數、解送該司。其本折舊例、每名每年本色四箇月。有閏五箇月。折色八箇月。嘉靖九年題准、折色六箇月。定如今額。該銀一萬一千七百四十八兩五錢。四十一年題准、如人數加多。於柴夫銀內通融處給】

木炭、六百八萬斤 【 以隆慶元年為額。近年增添之數不在內】

長奘炭五十五萬斤 【 即紅螺大炭。萬曆十三年、額外添十五萬斤。候足用停止】

白炭五百四十三萬斤 【即黑炭。工部原額五百四十二萬斤。外後府二百萬斤。共七百四三十萬斤。後改十萬斤為堅實白炭。工部七萬斤。後府三萬斤。後又以堅實炭價重、准於黑炭內、工部減二萬八千斤、後府減一萬二千斤、共減四萬斤。以補堅實炭價。萬曆十年、令工部額外加二百一十萬斤。後府額外加九十萬斤。共加三百萬斤。召商辦納】

堅實白炭十萬斤 【 工部七萬斤。後府三萬斤。召商辦納】

荊條二萬斤 【 召商辦納】

惜薪司年例柴炭、皆軍三民七。民柴、工部坐派山東山西二省、及順天保定真定三府。軍柴、後軍都督府派所屬各衛。正德五年奏准、後府招商上納順柴簰筏、驗實免稅。十二年、令本年加添該司木柴、與先年類辦之數、一體徵收夫價、解易州山廠買運。十四年、令惜薪司收買木柴、每一百斤、明加耗十五斤。其收放大秤、聽工部依式造完、較勘相同、送司用使。不許任意更變、及換大錘、遺害官民。如違、行緝事衙門訪拏究問。嘉靖八年、令工部收掌後府供應惜薪司柴炭銀兩

光祿寺每年供應木柴一千二百八十五萬三千斤 【 嘉靖十三年、加至一千三百九十萬八十二斤。二十一年、又加六十七萬七千四百斤。二十四年、又加三十萬斤。隆慶元年照舊】

閏、加一百七萬一千八百斤

木柴一百一十三萬九千斤 【 嘉靖二十一年、加六十七萬七千四百六十一斤八兩。二十四年、又加三十萬斤。隆慶元年照舊】

閏、加九萬四千九百一十六斤

本寺供應木柴。嘉靖十三年議准、工部每年召商買辦、赴臺基廠委官處納完。取實收到部、行節慎庫領價。仍令該寺嚴束廚役人等、務要撙節、不許浪費。隆慶三年題准、臺基廠供應光祿寺等衙門柴炭、每柴一萬斤、原價一十六兩、今定一十五兩。炭一萬斤、原價四十八兩、今定四十五兩。給商辦納。隆慶四年再減、每柴一萬斤定價一十三兩五錢。炭一萬斤、定價四十四兩。如遇騰貴、會估量增

禮儀房

木柴二百四十四萬七千七百六十斤

木柴一十七萬八千四百二十斤

銀作局

木柴三十萬斤 【 嘉靖二十四年、加一十五萬斤。隆慶元年照舊】

御用監

木柴二十萬斤木炭二十萬斤

白炭一十萬斤

御馬監

木柴一百二十五萬斤

織染局

木柴七十萬斤 【 嘉靖二十一年、加十萬斤。隆慶元年照舊】

木炭三萬斤

翰林院

木炭一萬斤 【 惜薪司送本色。如遇教習庶吉士、工部加辦一萬斤。折價銀一百一兩、送本院分給。其餘中書等官、行臺基廠解價。照該廠價銀出給】

太常寺

乾順木柴一十五萬三千一百斤 【 嘉靖中、加七千斤。隆慶初照舊】

木柴六萬五千九百斤 【 原額六萬七百斤。今加】

燔柴二千五百斤

神樂觀

木柴五十四萬餘斤 【 嘉靖中、加三十一萬斤。隆慶初照舊。樂舞生每名、木柴一百六十斤。折銀一錢七分四釐。每年增減不一。大約不過舊數】

中書舍人寫誥敕木炭一千四百九十斤

兵部謄黃木炭三千斤

【 以上二項、每年本衙門題□工部、劄付順天府徵解。本部轉送交收】

太醫院

木柴二千四百斤

木炭六百斤 【 今柴炭俱停止】

會同館

木炭四十萬斤

本館木炭、嘉靖十三年題准、召商買辦。赴臺基廠上納。行令該館、如遇夷人到日、即具花名手本、送赴工部委官處。每五日一次支給。令臺基廠辦送西舍飯店

木柴二十五萬九千二百斤 【舊額四十五萬斤。嘉靖二十四年、加三十萬斤。三十五年、又加十五萬斤。四十二年議減、止給三十八萬八千八百斤。隆慶二年、減定今數】

壩上大馬房

木柴九萬一千一百零二斤 【舊額四千三百九十四斤。後加至七十五萬斤。嘉靖間、減至二十二萬斤。今行戶部查實在馬駝等數支給、每料一石、柴五十斤。閏月照加。大約每年多不過一十二萬數】

凡山廠採辦運納。正統初、令各處納到木柴、內有檀榆柘桑栗木、揀出。按月具數奏報。送兵仗局用

○天順元年、令易州一帶山場、係關隘人馬經行去處、不許採取柴炭

○成化元年奏准、工部南廊正陽關臺基各廠官攢照戶部倉場例、經手柴炭務要支放盡絕。有餘、仍交盤明白、方許給由

○弘治九年奏准、今後各處造作派辦、務要照依原議、從實估計。不許多派。惟燒造琉璃、純用木柴。黑窯磚瓦、用木柴三分、雜柴七分。其工程已完者、照例停免。不必再行追擾

○正德十年奏准、山廠採運柴炭官夫商人、經過紫荊關口蔚州靈丘廣昌等處。守備等官即便放行。不許阻滯。派運柴炭、務查運官果有幹辦勤能。及經手錢糧不欠、行止無虧者、方許給價領運

○嘉靖五年奏准、易州山廠年例、額辦柴炭等項價銀、先期差官領運、解赴工部寄庫。候召商買辦、完日查給

○又奏准、山廠柴炭鋪戶出入紫荊關、收買大炭。不許夾帶別項柴炭、並不明之人、出入禁關。亦不許樵採應禁山林。本廠將鋪戶姓名年貌籍貫、該買大炭數目、造冊三本。一本送巡關御史。一本發把關官員盤詰。一本存留本廠備照。仍行都察院、轉行巡關御史、查照施行。其各衙門年例供應柴炭、止許召商、於腹裏地方買辦。違者、巡關官盤詰拏問、柴炭入官

○三十一年題准、行該撫按巡關等官、會同易州廠郎中、親詣山前山後山場、逐一踏勘。將應禁應採地方、議處明白。遵照採燒炭戶、給票入山。於原議地方採納。不許侵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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