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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一谕光绪六年三月十二日一一二○五-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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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知县李,对挑夫首梁惠祥给发谕帖及戳记

即补清军府、摄理新竹县正堂李为给发谕戳,以专责成事。案据三班头役陈有、徐祥、陈宝等禀称:「本城挑夫首陈长兴无力办理,役等先经妥选李梁一名,佥举在案。缘以责任关重,诚恐独力难支,爰再选举林惠、陈祥二名,均系有家有室,为人诚实,堪以充当挑夫首额缺。兹三人妥议章程,约定公号梁惠祥,逐月旬日轮流当差;倘遇大差、硝磺,需夫繁多者,仍应协同办理,不致贻误。理合取具认充,加具保结,佥请俯准出示,给发谕戳承充」等情。据此,除出示准充外,合行给发谕戳。为此谕,仰该挑夫首梁惠祥,即便遵照,务须勤慎当差,约束小夫,毋许滋事。如有逃夫、疏失,惟尔等是问。至需用夫价,照例实开,毋得稍有浮冒,致干查究,毋违。特谕。

计发戳记壹颗。

一、谕仰

私记

光绪六年三月十二日承兵总

钤记 新设台北府新竹县钤记

稿行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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