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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三禀光绪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一一二一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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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轿班王秋菊等三人,禀请新竹知县,谕令大轿首李明,将夫价等按股拨分

具禀台下大轿班王秋菊、廖清和、李瑞成等,为差事平当,苦乐不匀,叩乞谕饬按利拨分,以资奉公有赖事。缘菊等于去年间,鸠备资本,与其李明即李〔宝篆〕(注)合伙,荷蒙赏充大轿班差事,无不小心奉公。罔料李明心存无厌,〔每有〕下乡诣勘,夫价、花红及蒙屡次恩赐标赏票件,应款所利,暨(概)该明〔经〕手掌收,侵吞肥己。切思明系单人,苟非菊等在署奉公,差事难〔免〕贻误。且差事既已平当,则资利焉能独肥乎?似此苦众乐己,非蒙恩准,谕令按利拨分,以匀苦乐,亏菊等奉公奚赖,心何以甘?合亟据情禀叩,伏乞恩宪大老爷,父母公心,恩准如请,施行饬分。沾感,切叩。

〔批〕候谕今嗣后按股拨分。 私记

光绪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具禀台下大轿班廖清和(画押)王秋菊(画押)李瑞成(画押)

(注)据一一二一六-二补之,以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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