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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八出示光绪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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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知县刘,因庄书郑镜清等三人承充,出示晓谕各庄

补用直隶州、代理新竹县正堂刘为出示晓谕事。案奉宪饬,设立庄书额缺,以为稽查逃粮、匿契等弊,业经各前县,遵照定章,举充办理,分别示谕在案。嗣因庄书陈永等,并不遵章办事,复经叶前县吊销,尚未举充。兹本县莅任,查庄书有关稽察催收、逃粮、匿契之责,未便久悬。饬据户粮总书陈荣禀举林成、郑镜清、陈华三名,公事熟识,有家有室,堪充竹北一、二保、竹南一保庄书额缺等情,取具认保各结,禀请核办前来。除禀批示,并给发谕戳,颁发印簿承充外,合行出示。为此示,仰合邑绅民、业户人等知悉:尔等须知,庄书原为查办催收,并稽查欺隐、逃粮等弊。嗣后,凡有典买田园、房屋、山场,应即持契,向该书报明挂号,按照户粮甲数,催收过割清楚,由该庄书于契内盖戳为记;一面备价赍契,赴县投税。倘敢隐匿、抗税,许该庄书指名禀究。该庄书仍照定章,每契价百元,向买主算给办公经费银伍角,毋得分外加索,致干未便。凛之,切切。特示。

一、出示本城各庄

光绪二十年三月十四日承吏总

印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刘行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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