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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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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分府陈,讯问脱逃跑勇温天送,并堂谕:准再限三日呈缴赃银物

比单承温程差李禄

计开 私记

差带温天送系比追吞没勇粮延不交缴由。

〔堂谕〕提比,据称:伊毋承认,求再限三日呈缴。姑准免究,着仍交差带。此谕。

〔同治十三年〕十月初三日比(淡水分府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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