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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三一比单(堂谕)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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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皂馆记陈荣口供,及堂谕原本

比单 私记 承税总差皂总

计开:

一皂馆记陈荣

〔堂谕〕既据张河等保结,限三日内缴钱。(注)如到期不清,惟该役是问。此谕。

〔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比(正堂徐)

(注)钱字,依第一三二号系「银」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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