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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七甲简文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一一三二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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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知县方,详请邮政总局,将案情转详于巡抚刘之简文

简文 印 新竹县印

十八 私记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请察核转详事。除将兵丁吴瑞启倩王传代送公文延误,奉批,饬即正法,因营中原详错误,致各营兵众心不服,纷纷借口,并据绅士林汝梅等,联名佥请,据情转求各缘由,全录正详不复冗叙外,理合摘具简文,详请宪台察核,俯赐转详,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申者。(注)

一、申

台湾邮政总局宪

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七日知县方祖荫

印 新竹县印

(注)此简文(简详)之正详,参阅第一五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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