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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八详光绪十四年十月八日一一四○五—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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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知县方,请示台北知府雷:拨府民壮工食银,因新章未详定,应在何款支解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新竹县,为详请批示祇遵事。本年十月初二日,奉宪台札开:「照得该县应解光绪十四年春夏秋三季拨府当差民壮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云云照札叙至)毋再稍延,切速,此札」等因。奉此,卑职遵查,此项民壮工食,原在钱粮项下解支,现在新粮尚未定案,额编之款亦未详定,此项工食应在何款支解,卑职未敢轻便。理合具文,详请宪台察核批示遵行,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详者。

一、详

本府宪雷

光绪十四年十月初八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正堂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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