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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红禀批光绪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到县)一一四○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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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知府雷,对新竹知县方禀(第一九七号)之批示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新竹县知县方祖荫

禀送用款清折由 印 新竹县印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批:查台北厅县各缺,繁简不同,其用款亦多寡互异,早邀藩宪洞察。何县应给津贴若干,现尚未奉议定,将来自有准则数目,通饬遵照。据称拟给一万元,系属意度之词。至于俸工、役食,应在征收新粮项下开支,亦不在出款之内。现禀多属误会,应毋庸议。此缴。清折存。

骑缝印(台北府印)

新竹县

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奉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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