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书楼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第二○九副详及批光绪十八年九月初五日一一四一○—五一

(快捷键←)[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快捷键→)

新竹知县沈详请布政使唐:典史光绪十八年春夏雨季俸银是否照发;经唐批住支

副详 印 新竹县印

光绪十八年九月初八日到

补用同知、本任宜兰县、调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请示遵事。案据卑县典史萧启元申称:「光绪十八年正月起,至六月底止,春夏两季俸银,共库平银壹拾伍两柒钱陆分,除扣六分减平银玖钱肆分伍厘陆毫外,实应领库平银壹拾肆两捌钱壹分肆厘肆毫。理合备具钤领,申请察核,俯赐承领」等情,计申送钤领壹纸到县。据此,查该典史有无参议罚俸案件?请领前项俸银,可否准予承领?理合具文详请宪台察核,俯赐批示祇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呈乞照详施行。须至副详者。

右申

钦命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霍伽春巴图鲁唐

光绪十八年九月初五日知县沈继曾

印 新竹县印

头品顶戴、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霍伽春巴图鲁唐批:沈前令具详:该县典史萧启元请领十八年春夏季俸银等由,查光绪十七年二月三十日,奉准部咨,新竹县客民王阿接被抢拒伤一案,应将初参限内接缉不力之新竹县典史萧启元,照例罚俸一年;再限一年缉拏。又于十八年三月初九日奉准部咨,新竹县客民王阿接被抢拒伤一案,应将初参限内接缉再限不力之新竹县典史萧启元,照例罚俸一年,盗犯照案缉拏。各等因。据请前项俸银,应照例住支,仰即转饬遵照。缴。 私记

骑缝印(福建台湾布政使印)

新竹县

光绪十九年五月八日奉

私记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