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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一照会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五○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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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驻台领事伯,照会淡水同知郑:在香港采买白硝时,先将凭照移交领事盖印

照会(注一)

大英钦命驻镇台湾办理通商事务署领事府伯为照覆事。昨日准贵分府照会,内开:因彰化剿匪紧急,要需军火,业经给照通事张乌豆,前往内地采买白硝一百担到台,以济急需等由。准此,敝领事查此案,此硝准否出洋,系贵督宪管理之事。该通事张乌豆应将凭照,先呈贵督宪,查明确实,准其采买,各口领事,必不致阻留。但如往香港一口采买,则贵分府必须先将凭照移交敝领事处,以便盖印,写明:系属台湾剿匪待需军火之用,准其放行可也。会(注二)就照覆。为此照会贵分府,请烦查照办理。望切,望切。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清台湾淡水分府郑

一千八百六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同治二年四月念六日(注三)

(注一)照会在第一折,盖有「驻台湾领事府」(h b m consulforformosa)图记(圆形)。

(注二)会字似是合之误。

(注三)年月处,盖有图记(圆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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