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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四三移咸丰十一年正月十七日一一六○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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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淡水分府宁,将捐生捐款银单,移交于新任分府张

前署淡水分府宁为移交催追事。案蒙前学道宪裕发交淡厅捐生何梦元共银单三张,计捐项六百元,饬即催追,如数禀解归款等因。迭经饬差催追去后,未据缴到。兹敝分府卸篆,合就移交。为此备移贵分府,请烦查收,照案饬催,究追禀解,实为公便。望切,望切。须至移者。

计移送:捐生何梦元银单三张。

一、移

前任署台湾北路淡水分府宁钤记

钤记 私记

咸丰十一年正月十七日承粮总

稿行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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