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书楼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第二四五移咸丰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一一六○二--七

(快捷键←)[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快捷键→)

前任淡水分府宁,将各业户领买未完补谷限缴状,移送于新任分府张

前置淡水分府宁为移交催收归补事。窃照敝分府,接受前任流交各业户领买未完补谷,除造册移送,请抵库款外,所有各业户具领谷价限缴状一百一十纸,合就移送。为此备移贵分府,请烦查照,希即饬差,催押各业户,迅将领买未完补谷,克日完缴,收抵归款,幸勿延缓,望切、望切。须至移者。

计移送:各业户领买补谷领状一百一十纸,又粘单一纸。照抄。

一、移

新任淡水分府张

私记

咸丰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承粮总

钤记 前任台湾北路淡水分府宁钤记

稿行 私记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