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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六七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一一七○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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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户陈桓裕号以浮出大枋系其所有,呈请淡水分府查验给领;批:毋妄生觊觎

被告住做状自稿

干证住歇家

地保住认戳

具呈人铺户陈恒裕号,住竹南一保中港街,同安属,离城二十五里

经承代书原差 戳记 淡水分府陈、给粤籍代书、申民□戳记(注)

具诉呈状人铺户陈恒裕号,年岁,住中港街抱告陈忠年卅岁系本告辛劳住

为埋寄有据,图索混禀,恳乞查验给领事。切裕前在中港街,合本开张恒芳号生理。于丁己年,由内地买儎船料,修造商船一号,牌名「金恒升」,尚剩加连二料二件:一件长三丈七尺五寸,厚一尺,面二尺;又一件长三丈四尺,厚八寸,面三尺。因恐风日损坏,是以埋寄在香山顶藔「合茂号」店后,附近海墘。时该料面首尾,俱印刻「恒芳」字号;及赈簿记明,凿凿炳据。不意埋寄日久,沙泥被潮□□□。该料于此九月间露见。突有前充澚甲林妈义,心存图占,阴将字号削去,出首混争。经裕闻知,投明香山总理萧合兴,及该地郊铺人等,公同查验。该料面凿刻字号,虽然削灭,而前打铁印字据,尚在可验;以是,总保公人理斥还裕。讵义图索不遂,串谋口书,架以海面浮见之料,混请封收;已蒙饬封,看守在案,闻者莫不骇异。伏思物各有主,岂容混图混禀;而且当时埋寄近附之人,俱各周知。不蒙恩准查验给领,血本奚归?合亟据实,叩乞大老爷电察施行,沾恩不朽。切叩。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加十级、纪录十次陈批:

如果该木料系尔之物,当林妈义争执之时,何不赴案呈告?现经饬封日久,率行混请给还,显见捏词冒认,前据林妈义具呈,已明晰批示矣。此项封存料件,应候变价,拨充公用,以杜争端。该铺户毋妄生觊觎可也。 私记

同治玖年拾壹月十二日具呈人铺户陈恒裕号

(注)戳记上面,又盖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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