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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七八函同治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一一七○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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蚶江分府潘,请淡水分府何,将难妇递交其家属

径启者:顷接惠安县来信称:「敝邑生员陈宝书呈,有台湾、竹堑所辖乡民之女黄富娘,被县民林三元等拐骗到惠,旋经逃逸,遇见该生员,哭诉,代为函知伊父母,恳请拿究等情。当札良兴司,督差先将黄富娘押解到案。尚有黄桂妹一名,询据乡耆声称,已经搭船送回台地。查黄富娘系良家女子,因同出嫁之胞姊黄桂妹上街买布,遇有竹堑之素识某,告以船有船有(注一)客布便宜,勾引上船关禁,开驶来惠;并被林三元勒嫁不从,将发剪去。又据供称:在家已经许配有人,择于本年九月间完姻。除另备公牍外,查蚶江与竹堑对渡,风顺,一昼夜可到。祈为配渡」等因。准此,今弟派差,护送黄富娘东渡,俟到贵厅;务祈谕饬有家眷、老诚之役,暂为管带,毋使闲人出入,致生事端。一面饬传该家属领回,仍嫁原定之夫,以全贞节,功德无量。再弟于此事大费周章,兼以赔累不少。并恳迅发批回,并移覆备案,足纫舟谊。专泐,只请升安。诸惟悉照,不宣。名另具六月廿一日淡水分府何大老爷升启(注二)

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初五日到

潘文凤(注三)

(注一)「船有」迭句,后句似系衍字。

(注二)信封。

(注三)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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