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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二一呈道光二十年三月初三日一二二○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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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正黄绍坤因老病,呈请淡水分府准予退办

具呈状人黄绍坤年七十三岁系乌树林、石岗仔庄人离城三十五里为恳准怜赐退办,以免误公事。缘道光年间,奉前宪李(注一),谕给坤充当乌树林、石岗仔庄庄正,历来办公谨慎,不敢玩误。祇因上年坤忽沾疯疾之灾,左傍手足均被病废,举动维艰,不能出入,兼之七十有余,年老逾迈,众所周知。坤诚恐呼唤不及,将来误公,罪有干咎。是以恳恩谕饬该庄总理甘廷章,另行佥举妥人,充当斯缺,则感德靡既矣。合亟沥情,并粘结状,带缴戳记一颗,叩乞大老爷电察怜瘼,恩准退办,并谕饬总理甘廷章另举顶充,俾免误公。沾恩。切叩。

署台湾北路淡水海防管理民番总捕分府魏批

黄绍坤如果年老疾废,准予退办,候谕饬总理甘廷章,另举顶充可也。结状附。

计粘结状一纸。(注二)

道光贰拾年三月初三日具呈

(注一)淡水同知,道光年间任职者有四人:振青,道光六年;慎彝,道光六至九年;嗣业,道光九至十五年;廷壁,道光十五年(据新竹县志稿卷五第一册十三页)。

(注二)参阅第三二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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