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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七四谕同治六年六月十四日一二二○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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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分府严,对刘维兰给发六张犁等庄总理谕戳

署淡水总捕分府严为给发谕戳奉公事。案据竹北一保闽籍保正刘青云、粤籍垦户刘维翰即刘子谦、总理黄国忠、监生曾本立、陈鸿书、彭殿华、詹国和,暨铺户、庄耆等禀称:「缘城东之六张犁等庄,尽属闽人居住,与粤庄九芎林等处毗连,(云云照禀全叙)」等情,计粘保、认结状各壹纸。据此,查九芎林总理刘维兰壹名,果否堪以兼当六张犁等庄总理,当经差传察验之后,旋据原差带到刘维兰,禀请验充,复经提验,准充在案。合行谕饬。为此谕,仰六张犁闽粤总理刘维兰即便遵照,速将发去戳记壹颗,祇领启用。所有闽粤两籍地方公事,务须认真妥办,毋得始勤终怠,致干提究。凛之,慎之。特谕。

计发戳记一颗。

一、谕仰

私记

同治陆年陆月十四日承税总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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