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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七谕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一二二一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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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分府陈,对后垄管辖二十四庄正副给发戳记

赏戴花翎、特授淡水分府陈为给发谕戳,以专责成事。本年八月二十二日,据竹南二保后垄街庄团练分局总理杜和安禀称:「奉谕,协同该地绅商、殷户,办理团练,挑选壮丁,以资保卫地方;随即知会堑局派往绅董魏春鳌、高廷琛、及该地各绅商郊铺,妥议佥举生员谢克培、监生苏纶为局董,遵于八月十一日,就地开局。一面传集各庄庄正副、耆民,到局议办联甲派丁各事宜,以便遵照给发章程,次第举行。因各处庄正庄副人等承充,原有给发官戳,叩请准予发给,以便奉公」等情。并开具后垄各庄庄正、庄副姓名清单到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给发谕戳。为此谕,抑庄正副某,即便遵照,立将发到戳记,祇领收执;克速随同该处局董,督协总理、乡保,认真举办团练,挑选壮丁。务于谕到十日内,将各该庄所选壮丁,先行协同局董人等,造具名册,送候点验。一面办理清庄联甲各事宜,以期庄内居民,联为一气,不致匪类混迹,以资守卫而保桑梓。仍于要隘处所,设立望楼,派丁巡守。如遇盗警,督丁四出,鸣锣围获解案。或有庄民口角细故,即为排解息事。该庄正等,务须认真办理,不得任意玩忽,以及藉端索扰村民,致负委任而干重咎。凛之,慎之。特谕。

计发戳记一颗。

一、分谕仰某庄正副等。计四十八道。

私记 九月初二签发

同治拾三年捌月廿四日承税总李登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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