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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民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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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慧,乱之赞也;礼乐,淫佚之征也;慈仁,过 之母也;任誉,奸之鼠也。乱有赞则行,淫佚有征则用,过有母则生 ,奸有鼠则不止。八者有群,民胜其政;国无八者,政胜其民。民胜其政,国弱;政胜其民,兵彊。故国有八者,上无以使守战,必削至 亡;国无八者,上有以使守战,必兴至王。

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合而复 之者,善也;别而规之者,奸也。章善则过匿,任奸则罪诛。过匿则 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彊。故曰: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彊。

国以难攻,起一取十;国以易攻,起十亡百。国 好力,曰:“以难攻”;国好言,曰:“以易攻”。民易为言,难为 用。国法作民之所难,兵用民之所易,而以力攻者,起一得十。国法 作民之所易,兵用民之所难,而以言攻者,出十亡百。

罚重,爵尊;赏轻,刑威。爵尊,上爱民;刑威 ,民死上。故兴国行罚则民利,用赏则上重。法详则刑繁,法简则刑 省。民不治则乱,乱而治之又乱。故治之于其治,则治;治之于其乱 ,则乱。民之情也治,其事也乱。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 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 ;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故重轻,则 刑去事成,国彊;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

民勇,则赏之以其所欲;民怯,则刑之以其所恶 。故怯民使之以刑,则勇;勇民使之以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 国无敌者必王。民贫则弱,国富则淫;淫则有虱,有虱则弱。故贫者益之以刑,则富;富者损之以赏,则贫。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 者贫。贫者富,富者贫,国彊。三官无虱,国彊;而无虱久者,必王 。

刑生力,力生彊,彊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 故刑多则赏重,赏少则刑重。民之有欲有恶也,欲有六淫,恶有四难 。从六淫,国弱;行四难,兵彊。故王者刑于九,而赏出一。刑于九,则六淫止;赏出一,则四难行。六淫止,则国无奸;四难行,则兵 无敌。民之所欲万,而利之所出一。民非一则无以致欲,故作一。作 一则力抟,力抟则彊;彊而用,重彊。故能生力,能杀力,曰:“攻 敌之国”,必疆。塞私道以穷其志,启一门以致其欲,使民必先其所 恶,然后致其所欲,故力多。力多而不用则志穷,志穷则有私,有私 则有弱。故能生力,不能杀力,曰:“自攻之国”,必削。故曰王者 国不蓄力,家不积粟。国不蓄力,下用也;家不积粟,上藏也。

国治:断家王,断官彊,断君弱。重轻刑去,常 官则治。省刑要保,赏不可倍也。有奸必告之,则民断于心。上令而 民知所以应,器成于家而行于官,则事断于家。故王者刑赏断于民心 ,器用断于家。治明则同,治闇则异。同则行,异则止 。行则治,止则乱。治则家断,乱则君断。治国贵下断 ,故以十里断者弱,以五里断者彊,家断则有余,故曰 日治者王。官断则不足,故曰夜治者彊。君断则乱,故曰宿治者削。故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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