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书楼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玉杯第二

(快捷键←)[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快捷键→)

《春秋》譏文公以喪取。難者曰:“喪之法,不過三年。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今按經,文公乃四十一月方取。取時無喪,出其法也久矣。何以謂之喪取。”曰:春秋之論事,莫重於誌。今取必納幣,納幣之月在喪分,故謂之喪取也。且文公以秋祭,以冬納幣,皆失於太蚤。《春秋》不譏其前,而顧譏其後,必以三年之喪,肌膚之情也。雖從俗而不能終,猶宜未平於心。今全無悼遠之志,反思念取事,是《春秋》之所甚疾也。故譏不出三年於首而已,譏以喪取也。不別先後,賤其無人心也。緣此以論禮,禮之所重者在其誌。誌敬而節具,則君子予之知禮。誌和而音雅,則君子予之知樂。誌哀而居約,則君子予之知喪。故曰:非虛加之,重誌之謂也。誌為質,物為文。文著於質,質不居文,文安施質?質文兩備,然後其禮成。文質偏行,不得有我爾之名。俱不能備而偏行之,寧有質而無文。雖弗予能禮,尚少善之,介葛廬來是也。有文無質,非直不子,乃少惡之,謂州公實來是也。然則《春秋》之序道也,先質而後文,右誌而左物。“禮雲禮雲,玉帛雲乎哉?”推而前之,亦宜曰:朝雲朝雲,辭令雲乎哉?“樂雲樂雲,鐘鼓雲乎哉?”引而後之,亦宜曰:喪雲喪雲,衣服雲乎哉?是故孔子立新王之道,明其貴誌以反和,見其好誠以滅偽。其有繼周之弊,故若此也。

《春秋》之法,以人隨君,以君隨天。一日不可無君,而猶三年稱子者,為君心之未當立也。此非以人隨君耶?孝子之心,三年不當。三年不當而逾年即位者,與天數俱終始也。此非以君隨天邪?故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大義也。《春秋》論十二世之事,人道浹而王道備。法布二百四十二年之中,相耿左右,以成文采。其居參錯,非襲古也。是故論《春秋》者,合而通之,緣而求之,五其比,偶其類,覽其緒,屠其贅,是以人道浹而王法立。以為不然?今夫天子逾年即位,諸侯於封內三年稱子,皆不在經也,而操之與在經無以異。非無其辨也,有所見而經安受其贅也。故能以比貫類、以辨付贅者,大得之矣。

人受命於天,有善善惡惡之性,可養而不可改,可豫而不可去,若形體之可肥,而不可得革也。是故雖有到賢,能為君親含容其惡,不能為君親令無惡。事親亦然,皆忠孝之極也。非到賢安能如是?父不父則子不子,君不君則臣不臣耳。

文公不能服喪,不時奉祭,不以三年,又以喪取,取於大夫,以卑宗廊,亂其群祖以逆先公。小善無一,而大惡四五,故諸侯弗予盟,是惡惡之徵、不臣之效也。出侮於外,人奪於內,無位之君也。孔子曰:“政逮於大夫四世矣。”蓋自文公以來之謂也。

君子知在位者之不能以惡服人也,是故簡六藝以贍養之。《詩》《書》具其志,《禮》《樂》純其養,《易》《春秋》明其知。六學皆大,而各有所長。《詩》道誌,故長於質。《禮》製節,故長於文。《樂》詠德,故長於風。《書》著功,故長於事。《易》本天地,故長於數。《春秋》正是非,故長於治人。能兼得其所長,而不能遍舉其詳也。礦人主大節則知暗,大博則業厭。二者異失同貶,其傷必到,不可不察也。是故善為師者,既美其道,有慎其行,齊時蚤晚,任多少,適疾徐,造而勿趨,稽而勿苦,省其所為,而成其所湛,故力不勞而身大成。

《春秋》之好微與?其貴誌也。《春秋》修本末之義,達變故之應,通生死之志,遂人道之極者也。是故君殺賊討,則善而書其誅。若莫之討,則君不書葬,而賊不複見矣。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賊不複見,以其宜滅絕也。今趙質弒君,四年之後,別牘複見,非《春秋》之常辭也。古今之學者異而問之,曰:是弒君何以複見?猶曰:賊未討,何以書葬?何以書葬者,不宜書葬也而書葬。何以複見者,亦不宜複見也而複見。二者同貫,不得不相若也。質之複見,直以赴問,而辨不親弒,非不當誅也。則亦不得不謂悼公之書葬,直以赴問而辨不成弒,非不當罪也。若是則《春秋》之說亂矣,豈可法哉。無比而處之,誣辭也。今視其比,皆不當死,何以誅之?《春秋》赴問數百,應問數千,同留經中。翻援比類,以發其端。卒無妄言而得應於傳者。今使外賊不可誅,故皆複見,而問曰此複見何也,言莫妄於是,何以得應乎?故吾以其得應,知其問之不妄。以其問之不妄,知質之獄不可不察也。夫名為弒父而實免罪者,已有之矣;亦有名為弒君,而罪不誅者。逆而距之,不若徐而味之。且吾語質有本,《詩》云:“他人有心,予忖度之。”此言物莫無鄰,察視其外,可以見其內也。今案盾事而觀其心,願而不刑,合而信之,非篡弒之鄰也。按盾辭號乎天,苟內不誠,安能如是?是故訓其終始無弒之志。掛惡謀者,過在不遂去,罪在不討賊而已。臣之宜為君討賊也,猶子之宜為父嘗藥也。子不嘗藥,故加之弒父;臣不討賊,故加之弒君。所以示天下廢臣子之節,其惡之大若此也。故盾之不討賊,為弒君也,與止之不嘗藥為弒父無以異。盾不宜誅,以此參之。問者曰:夫謂之弒而有不誅,其論難知,非蒙之所能見也。故赦止之罪,以傳明之。盾不誅,無傳,何也?曰:世亂義廢,背上不臣,篡弒覆君者多,而有明大惡之誅,誰言其誅。故晉趙質、楚公子比皆不誅之文,而弗為傳,弗欲明之心也。問者曰:人弒其君,重卿在而弗能討者,非一國也。靈公弒,趙盾不在。不在之與在,惡有厚薄。《春秋》責在而不討賊者,弗擊臣子爾也。責不在而不討賊者,乃加弒焉,何其責厚惡之薄、薄惡之厚也?曰:《春秋》之道,視人所惑,為立說以大明之。今趙盾賢而不遂於理,皆見其善,莫見其罪,故因其所賢而加之大惡,擊之重責,使人湛思而自省悟以反道。曰:吁!君臣之大義,父子之道,乃到乎此,此所由惡薄而責之厚也。他國不討賊者,諸斗筲之民,何足數哉?弗擊人數而已。此所由惡厚而責薄也。傳曰:輕為重,重為輕,非是之謂乎?故公子比嫌可以立,趙盾嫌無臣責,許止嫌無子罪。《春秋》為人不知惡而恬行不備也,是故重累責之,以矯枉世而直之。矯者不過其正,弗能直。知此而義異矣。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