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厥阴经证治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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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景曰。脉尺寸俱微缓者。厥阴受病也。当六七日发。以其脉循阴器。络于肝。故烦满而囊缩。庞氏曰。脉微缓者。囊不缩。若外证发热恶寒似疟。为欲愈。宜桂枝麻黄各半汤。若尺寸俱沉短者。囊必缩。宜承气汤下之。雍曰。厥阴见沉短。短。命脉。下证未具。更宜详下证中。下证全则可下。

又曰。三阴皆受病。已入于府。可下而已。雍曰。三阴可下。三阳可汗。此言其大略也。阳之中自有可汗不可汗证。阴之中自有可下不可下证。故阴阳之中。又当各详其可汗可下而施行之。

又曰。厥阴之为病。消渴。气上撞心。心中疼热。饥而不欲食。食则吐蛔。下之。利不止。庞氏云。可乌梅丸。常氏以有余证。故曰可乌梅丸、四逆汤。雍曰。无厥证者。不用四逆。消渴下利。饥不欲食。宜理中汤。下利甚者。去白术。加附子。气上如奔豚者。茯苓桂枝甘草大枣汤。吐蛔。服乌梅丸。兼理中丸。

又曰。厥阴中风。脉微浮为欲愈。不浮为未愈。

又曰。厥阴病欲解时。从丑至卯上。

又曰。厥阴病。渴欲饮水者。少少与之愈。

又曰。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虚家亦然。常氏曰。可当归四逆汤。

又曰。伤寒先厥。后发热而利者。必自止。见厥复利。常氏云。可白头翁汤。雍曰。白头翁治热利。此当更审证冷热用之。

又曰。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一云消中)食以索饼。不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其热不罢者。此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常氏曰。可服千金漏芦汤。

又曰。伤寒脉迟。六七日。而反与黄芩汤彻其热。脉迟为寒。今与黄芩汤。复除其热。腹中应冷。当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又曰。伤寒先厥后发热。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为痹。发热无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脓血。便脓血者。其喉不痹。常氏云。喉痹。可桔梗汤。便脓血。可桃花汤。

又曰。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亦微。厥应下之。而反发汗者。必口伤烂赤。雍曰。仲景言厥应下之者。谓有当下之厥而误汗也。非谓皆可下也。故仲景又曰。诸四逆厥者。不可下。然厥病至于发痈疽。便脓血。应下者。不必拘此。

又曰。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以热五日。故知自愈。庞氏续云。若六日厥者。必发热愈甚。仍下利也。雍曰。此恐论中语。而诸书皆不见。若六日厥。则知阳气有余。故知热愈甚也。

又曰。凡厥者。阴阳气不相顺接。便为厥。厥者。手足逆冷者是也。庞氏曰。凡厥。通用四逆汤。谓其脉浮迟。或微。或细。或沉。皆属里有寒也。雍曰。世之论厥者。皆不达其源。厥者。逆也。凡逆皆为厥。伤寒所论。盖手足厥逆之一证也。凡阴阳正气偏胜而厥者。一寒不复可热。一热不复可寒。伤寒之厥。非本阴阳偏胜。暂为毒气所苦而然。毒气并于阴。则阴盛而阳衰。阴经不能容其毒。必溢于阳。故为寒厥。毒气并于阳。则阳盛而阴衰。阳经不能容其毒。必溢于阴。故为热厥。其手足逆冷。或有温时。手足虽逆冷。而手足掌心必暖。庞氏谓非正厥。皆寒气之轻者也。故可消息汗下。或者以此便为热厥。非也。热厥之热。与寒厥之寒一也。伤寒厥阴。止论寒厥。唯有轻重之异。无热厥也。其谓寒热相胜复五日六日之言。谓发热五日复寒。厥深重者。后发热亦深重。其寒厥轻微者。其后发热亦轻微。此仲景论文本意。误读者谓手足寒厥深者。其内蓄热亦深。寒厥微者。其内蓄热亦微。大非也。然则热厥之证何如。曰。手足如炭火炮烙。或如入汤中是也。曰。伤寒有此证乎。曰。虽未之见。以理推之。阳毒恐有此证。人见之。未悟其为热厥也。曰。寒热二厥之论。始于何时。曰。始于素问。岐伯曰。阳气衰于下。则为寒厥。阴气衰于下。则为热厥。故阳气胜。则足下热。阴气胜。则从五指至膝上寒也。曰。经又言足如履冰。时如入汤中一证。岂寒热并厥乎。曰。此为风痹淫烁。阴阳二经俱不足。邪气乘虚而入。舍于二经之间。往来寒热。正气不能与之争。邪气日进。正气日衰。所以不出三年死。非厥也。

又问曰。厥病发痈脓。便脓血。何也。雍曰。毒气随三阴经走下。不复可止。非发脓痈便脓血。则无自而出。故其毒下于表者。则发痈脓。下于里者。则便脓血。以是知厥亦有可下逐之理。免发痈脓便脓血也。便脓血则喉不痹者。以毒下也。应下之而反汗。则口伤烂赤者。以毒下而复上也。曰。厥阴论寒厥。而此皆热厥。何也。素问曰。人之伤于寒者。则为病热。寒极则生热。是为热厥也。

庞氏曰。手足厥冷。皆属厥阴。不可下。亦不可汗。有须下证者。谓手足虽厥冷。或有温时。手足虽逆冷。而手足掌心必暖。非正厥也。故可消息汗下。庞氏又曰。寒热而厥。面色不泽。冒昧者。当用绵衣包手足令暖温。必大汗而解。

庞氏曰。有不因大汗下。而两手忽无脉。谓之双伏。或一手无脉。谓之单伏。或利止。如此必有正汗。急用四逆辈温之。得有汗便安。脉终不出者死。

仲景曰。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此为脏厥。非蛔厥也。庞氏曰。四逆辈冷服之。常氏云。可当归四逆汤。

又曰。蛔厥者。其人当吐蛔。今病者静而复时烦。此为脏寒。蛔上入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食臭出。其人当自吐蛔。蛔厥者。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又曰。伤寒热少厥微。指头寒。默默不欲食。烦躁数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热除也。(庞氏曰宜干姜甘草汤)欲得食。其病为愈。若厥而呕。胸胁烦满者。其后必便血。雍曰。热不除而便血。可犀角地黄汤。

又曰。病者手足厥冷。言我不结胸。小腹满。按之痛者。此冷结在膀胱关元也。庞云。宜灸关元。

又曰。伤寒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其病当愈。四日至七日。热不除者。必便脓血。常氏云。可桃花汤。

又曰。伤寒厥四日。热反三日。复厥五日。其病为进。寒多热少。阳气退。故为进也。常氏云。可四逆汤。待其热退寒存。厥不复热。始可用之。雍曰。寒多热少。便宜四逆汤少与之。

又曰。伤寒六七日。脉微。手足厥冷。烦躁。灸厥阴。厥不还者死。常氏云。可灸太冲穴。

又曰。伤寒发热下利。厥逆。躁不得卧者死。

又曰。伤寒发热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

又曰。伤寒六七日。不利。便发热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阴无阳故也。雍曰。汗出不止者死。先服防风牡蛎汤以止汗。次服甘草干姜汤以复其阳。得厥愈足温。更作芍药甘草汤以和之。

又曰。伤寒五六日。不结胸。腹濡。脉虚。复厥者。不可下。此亡血。下之死。常氏云。可当归四逆汤、四逆加人参汤。

又曰。发热而厥。七日下利者。为难治。常氏云。四逆散。

又曰。伤寒脉促。手足厥逆。可灸之。常氏云。灸太冲穴。

又曰。伤寒脉滑而厥者。里有热也。白虎汤主之。

又曰。手足厥寒。脉细欲绝者。当归四逆汤主之。若其人内有久寒者。宜当归四逆加吴茱萸生姜汤。

又曰。大汗出。热不去。内拘急。四肢疼。又下利厥逆而恶寒者。四逆汤主之。

又曰。大汗。若大下利而厥冷者。四逆汤主之。

又曰。病患手足厥冷。脉乍紧者。邪结在胸中。心下满而烦。饥不能食者。病在胸中。当须吐之。宜瓜蒂散。

又曰。伤寒厥而心下悸者。宜先治水。当服茯苓甘草汤。却治其厥。不尔。水渍入胃。必作利也。雍曰。治厥。四逆汤。

又曰。伤寒六七日。大下后。寸脉沉而迟。手足厥逆。下部脉不至。咽喉不利。唾脓血。泄利不止者。为难治。麻黄升麻汤主之。雍曰。服汤已。脉终不至。泄利不止。宜服通脉四逆汤。

又曰。伤寒四五日。腹中痛。若转气下趋少腹者。此欲自利也。常氏云。可四逆汤散。

又曰。伤寒本自寒下。医复吐下之。寒格。更逆吐下。若食入口即吐。干姜黄芩黄连人参汤主之。雍曰。窃疑此汤性寒。又干姜黄连相反。若更呕吐者。当服当归四逆加茱萸生姜汤。及吴茱萸汤。

又曰。下利有微热而渴。脉弱者。令自愈。

又曰。下利脉数。有微热汗出。令自愈。设复紧。为未解。雍曰。紧为有寒。须温之。宜四逆汤。

又曰。下利手足厥冷。无脉者。灸之不温。若脉不还。反微喘者死。少阴负趺阳者。为顺也。常氏云。当灸气海关元二穴。庞氏云。凡厥通用四逆汤。谓其脉浮迟。或微。或细。或沉。皆里有寒也。

又曰。下利。寸脉反浮数。尺中自涩者。必圊脓血。常氏云。可桃花汤。

又曰。下利清谷。不可攻表。汗出必胀满。雍曰。宜通脉四逆汤。

又曰。下利。脉沉弦者。下重也。脉大者。为未止。脉微弱数者。为欲自止。虽发热。不死。

又曰。下利脉沉而迟。其人面少赤。身有微热。下利清谷者。必郁冒。汗出而解。病患必微厥。所以然者。其面戴阳。下虚故也。雍曰。不解。宜通脉四逆汤少与之。其人下利清谷。里寒外热。正通脉四逆证也。

又曰。下利。脉数而渴者。令自愈。设不瘥。必圊脓血。以有热故也。常氏云。可黄芩汤。

又曰。下利后脉绝。手足厥冷。 时脉还。手足温者生。脉不还者死。雍曰。宜通脉四逆汤。

又曰。伤寒下利。日十余行。脉反实者死。

又曰。下利清谷。里寒外热。汗出而厥者。通脉四逆汤主之。

又曰。热利下重者。白头翁汤主之。

又曰。下利欲饮水者。以有热故也。白头翁汤主之。

又曰。下利腹胀满。身体疼痛者。先温其里。乃攻其表。温里宜四逆汤。攻表宜桂枝汤。

又曰。下利谵语者。有燥屎也。宜小承气汤。

又曰。下利后更烦。按之心下濡者。为虚烦也。宜栀子豉汤。

又曰。呕家有痈脓者。不可治呕。脓尽自愈。

又曰。呕而脉弱。小便复利。身有微热。见厥者难治。四逆汤主之。

又曰。干呕。吐涎沫。头痛者。吴茱萸汤主之。

又曰。呕而发热者。小柴胡汤主之。

又曰。伤寒大吐大下之。极虚。复极汗出者。以其人外气怫郁。复与之水。以发其汗。因得哕。所以然者。胃中寒冷故也。常氏云。可吴茱萸汤。

又曰。伤寒哕而腹满。视其前后。知何部不利。利之则愈。常氏云。前部不利。猪苓汤。后部不利。调胃承气汤。雍曰。哕者胃中有寒。不宜更服调胃承气汤。先宜服半夏生姜汤。腹满如故。后部不利者。小承气汤微和之。

庞氏曰。三阳皆有合病。凡十四证。唯三阴无合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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