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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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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对于金朝人口的分布的轮廓,我们能够了解得比较清楚,至少对于其中一年是这样,但对于金朝内部各种族有关人数的了解,就要少得多了。没有任何统计数字能够提供各个种族即使在某个地区的准确比例。有关猛安谋克人口的数字也无法用于这个目的,因为这些军事单位不仅包括女真人也包括其他各族

人。所以我们在这里只能做一个非常粗略的评估。如果说在1183年自由的南迁军户有480余万的话,我们大体可以推定,其中的大多数也就是80%是真正的女真人,其他的则是契丹人、渤海人或者汉人,由此可推论,女真人口应该估计在400万左右,远低于总人口的10%。

不是所有的女真人都认为自己优越于其他种族。生活在新占领区的女真军户是与周围的汉族人口相隔绝的,最能强烈地感受到自己享有特权的是官僚集团中的女真人,他们不仅可以占据最重要的地位,升迁也比其他人迅速得多。与汉人和其他种族人的通婚至晚到1191年已被视为合法,当然这种现象的出现肯定要早于此时。金朝官方的民族政策,在其统治年间,也经历过相当多的变化。在征服中原之初,女真人曾试图强迫汉人采用他们的服饰和发型。就像满族人在17世纪命令汉人剃发易服一样,他们的先人在1126年也曾强迫汉人改变自己服装和头发的式样,1129年又下诏再次加以强调,但是看来这条诏令并没有被很严格地遵守,在倡导汉化的海陵王统治时期,河南的汉人就曾被允许穿戴他们自己的服饰。

世宗废除了这一政策,他并无意把汉人变为女真人,而只是想保持女真人的民族一致性。与早期的政策相反,到他统治的时候(1161—1189年),许多女真人似乎已经采用了汉人的行为方式并且忘记了自己的民族传统,包括他们自己的语言。为此世宗禁止女真人穿戴汉人的服饰,禁止他们采用汉人的姓名。皇室的亲王,凡是已经取了汉名的,必须恢复他们童年时的女真原名。宫廷中只准讲女真语,宫廷侍卫凡忘记了女真语的,必须重新学习。女真的歌者遵命在皇帝面前演出复活旧俗的节目。而章宗时所下的另一诏令,则旨在维护民族自尊:1191年他下诏禁止汉人在提到女真人时使用“番”这类字眼。但是,尽管有这一切将女真人与汉人隔离以及保持民族特性的良好愿望,越来越多的女真人还是融合到了这个国家占大多数的汉人之中。只有东北地区边境山林的那些女真人集中居住地带,他们的语言和习俗还仍然保持着。1200年以后国家的危机和不断的天灾导致了女真人更进一步的汉化。1201年朝廷下诏,对于累经签军立功的契丹人户,待遇与女真人相同,1215年又废止了对非女真人军户的差别待遇。女真人种族特点的逐渐消失,原因之一就是他们所生活的驻防地分散遍及全国各地。相反,即使是在金朝的统治下,契丹人也仍然是一个内部关系远远要紧密得多的民族实体,这一事实应该归因于他们所生活地区的偏僻,在那里他们能够维持传统的部落生活方式。

对于女真这个少数民族来说,他们对待汉人也并非一视同仁,而是清楚地将其划分为“北人”与“南人”。北人是原先归附于辽朝的汉人,南人则是居住于河南和山东的前宋遗民。这从世宗,这位具有敏锐观察力的皇帝的一些论述中可以明显地看出,他认为北人不可靠,其俗诡随,善于随风倒,而南人在他看来则率直正派,“南人劲挺,敢言直谏者多”。[1] 这个看法明显地不同于有关地域特点的老生常谈。13世纪,北方汉人还是像他们12世纪时的河南祖先一样普遍地具有重信义的特点,而“真正的”南人,特别是广东人,则颇与12世纪的燕京人相像。

尽管女真人在迅速汉化,但在管理帝国时肯定存在语言问题。上朝时汉文的奏本必须被译成女真文时,常常造成拖延和误解。特别是在早期,那时即使是受过教育的女真人,也很少能够掌握汉语。更复杂的问题出在文字上,1119年女真人正式颁行了一种特殊的文字,即所谓的女真大字,它明显是在契丹大字的基础上创制的。1138年又颁布了一种女真字,称为“小字”,现在仅存于很少的一些石刻中。金亡之后这种文字还被满洲人继续使用到17世纪。这样,女真字、契丹字和汉字一起,成为金代并存的三种完全不同的文字,以至于在各民族间和在官僚机构中,就不仅简单地存在着语言障碍,而且还存在着文字障碍。

这是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即一种官方通用的女真文字的创制并不意味着其他两种文字的废止。对于汉语这是很容易理解的,它毕竟是人口中占绝大多数的人和他们中的文化精英所使用的语言。金朝与高丽、西夏和宋的外交通信似乎一直是完全使用汉字的。但是在金朝的官僚机构内,契丹文字也继续通行,所通行的如果不是那种极为复杂的契丹大字的话,那么至少也是半拼音化的契丹小字。1138年规定,对于汉人和渤海人的委任要用汉字书写,对于女真人用女真小字,对于契丹人则用契丹字。此后几十年间,甚至在国史馆这类敏感的机构中,契丹字也始终被使用着。在所有的金朝皇帝中,世宗要算是最有民族感情的一位,但他本人也赞许契丹文字,说它比女真字能够更好地表达深奥和复杂的诗句,这反映了契丹小字在字母和语音能够很容易地表示女真语发音的特点。而更重要的还是这样一个事实,即契丹文在相当长时期内一直充当了汉族文学向女真人传播的媒介。汉文的著作被翻译(或者转写?)成契丹文,然后又从契丹文译成女真文。直到世宗之后,契丹字才被停止使用了。1191至1192年间朝廷开始排斥契丹字,在国史馆一类机构中,仅仅认识契丹字的人都被解雇了。

汉人建立的宋朝对于他们的女真对手的文字,从未付出过任何努力来了解研究,这是很令人奇怪的。当他们掳获到女真字的文件或其他材料时,竟没有一个人能够看懂。中国后来的朝代,特别是明清两朝,都曾建立过负责翻译的机构和学习翻译的学校,形成一套复杂的制度。但是在宋朝,也许是出于民族自尊心,却决不肯去付出这种努力。而在高丽,事情就完全两样了,女真语一直被教授和学习,直到金朝灭亡后的几个世纪。[2]

社会阶层

从金朝复杂的民族问题转到它的阶级结构,我们面临着一个明显的难题。像所有的朝代史一样,我们所依据的主要文献《金史》,都是从都市的和官僚机构的角度出发来记录人物、事件和结构的,至于金朝统治下中国人口的社会状况及其变化,我们却知之不多。但是我们有理由设想,这些文献之所以相对较少,其原因是与北宋相比,金朝统治期间的社会并没有发生值得注意的变革。在中国农村地区,生活与在宋朝统治时期肯定没有太多的不同,而像开封那样的城市生活,我们也不难想象,当攻城的激战过去以后,生活很可能就一切如故,惟一不同的就是宋朝宫廷和它那帮高官显宦已不存在。所以不能说女真人对中国北方的征服导致了社会的大变动。虽然许多中国人,特别是上层人士,从外族入侵中深深感到个人的痛苦,但中国人口的阶级结构并没发生根本的改变。富人、受过教育的人和有社会影响力的人继续依靠剥削劳动大众、佃农和贫穷的小地主为生。我们也不能说在金朝农民受到的剥削比在辽朝或宋朝时更为苛酷。女真人征服中原后出现的惟一新因素,就是对奴隶的广泛使用。

关于女真人口和它的阶层之内的变动,我们掌握较多的是这个社会阶梯最上层的有关材料。金朝最高的社会阶层毫无疑问是皇室完颜氏。也有其他完颜氏,他们是那个部落中非贵族家庭的后代,但后来统治金朝的酋长们的家庭比一般完颜氏享有大得多的威望和权力。他们是女真这个少数民族之中的少数,一个小的精英集团,但是正如我们在前面章节所提到的,他们中许多人身居高位,尤其在建国之初的那些年,他们实际上掌握着国家的军事和政治大权。根据1183年的籍户数字,这部分人共有170户,包括了982名氏族成员。在这个数字之上,还必须加上27808个奴隶,也就是说每个皇族家庭都拥有163名以上的奴隶。由于占有奴隶的多少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指标,并影响到财产税的征收,所以将其与每个普通的猛安谋克户平均占有两个奴隶相比,我们就能对这些家族的财富之巨有个大体的概念。皇族与普通军户间的不平等还表现在拥有土地的数量上。皇族每户平均占有土地数为2166亩,而普遍军户每户仅仅占有274亩。皇族成员豪富而傲慢,他们中的大多数虽然占有土地,却不居住在那片土地上,而生活在京城中。他们的懒惰和挥霍不仅在普通百姓中,而且也在世宗那样严厉的统治者那里激起了怨恨。世宗对他们一再训斥,其中一段话的内容就是说,这些皇室的亲戚都居住在城市中,仿效汉族的生活方式,丢掉了他们的民族特点,也丧失了他们原有的作战能力。

皇帝和皇族成员肯定很早就开始受到汉族文明的影响了。再没有比将阿骨打和他那一群人当成是野蛮人更荒谬的了。金朝及其他少数民族王朝统治之下被汉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个人的姓名。凡是女真家庭,当孩子出生时都要为他取一个女真名字,至少当他们旧有的语言和文化习俗尚未消失时一直是如此。不过取汉族名字的现象也很早就出现了。孩子除了取女真名之外还要再取一个汉名,早在阿骨打那一代就已经如此。更过分的是,取名时女真人还往往遵从汉族的所谓“排行”制度,就是凡属同一代的所有男性成员,名字中都要有同一个汉字,或者都要从事先预定好的一个序列中抽取一字(有时这个序列是特殊的一句诗)。举例说,阿骨打的下一代,汉名中的第一个字就都是“宗”(祖先),这显然是在有意识地仿效宋朝的习俗,因为在宋朝的赵姓皇室之内,取名时也要遵循建立在排行原则上的严格规定。[3] 汉族传统上还有一种惯例,即将皇族的姓氏赐给有功的外族人,特别是汉族以外的部落酋长,这种事在金朝也不乏其例,曾有30人得到过这种廉价的荣誉。但在皇室认可的情况下,其他女真氏族的姓氏有时也被赐给非女真族的官员。无论怎么说,取汉名也标志着女真氏族内接受汉族影响的程度。

在不同的文献中,对于女真姓氏的数目记载也不相同。关于建国前的时期,汉文史料曾谈到过有“三十个姓”;另一条史料则说有七十二姓(这显然是一个虚数,因为七十二被认为是一个与“上天”有关的数,有时就是“几十个”的意思)。《金史》中有很长的女真姓氏的名单,总数为99个,如果再加上被单独举出的完颜氏,应该共有100个。这看起来太像玩数字游戏了,何况在历史上实际出现的姓氏甚至比列举的这些更多。在这篇氏族的名单上还有一种奇特的划分方式,即将其中83个姓氏称为“白号之姓”,16个称为“黑号之姓”。[4] 我们并不清楚这里提到的黑白之别到底意味着什么,很可能白姓是被作为更古老更优越的姓氏,因为女真人和蒙古人一样,将白色作为吉利的颜色。[5] 在83个白号之姓中,有27个,其中包括完颜氏,都受封于女真人的东北故乡即金源郡;30个姓封在河北(广平郡),26个姓封在甘肃(陇西郡)。而16个黑号之姓则被封于河南和江苏北部(彭城郡),也就是在国家的最南部。虽然在《金史》的有关段落中对此未作任何解释,但受封地点的不同在某种情况下肯定是与最初猛安谋克组织向新占领区的迁移有关的。此外我们也还不清楚,这些是否仅仅是有名无实的封号,或者是否还具有对这一封地的控制权或对土地的实际拥有。

再进一步观察我们可以发现,事实上100个姓氏并非全部都是女真姓。白号之姓中就包括有一些非女真的氏族或部落,例如契丹的耶律,突厥的温古孙,还有蒙古的吾古论。因此,在女真这个作为统治者的少数民族之内,除了有社会阶层的区别之外,也还有种族的不同,尽管被列入这些姓氏内的非女真氏族肯定在过去各自不同的民族背景上,已经经历过某种程度上的政治同化与融合。所有这一切都表明,这些各部落在向女真这个民族共同体集聚的过程中,具有非常不稳定的特征。

女真民族中另一种社会分化的表现基于这个事实,即身为皇室的完颜氏只与另外八个姓氏通婚,这八个姓氏都具有纯粹的女真血统。[6] 这八个姓氏在社会上都享有很高的声望,我们还发现他们中很多人位居显要。可见,金朝皇族的婚俗正好介于汉族的惯例与辽朝皇族的婚俗之间。汉族的婚姻在理论上对于从什么样的家族选择配偶并无限制,辽朝皇族却只与固定的一个姓氏通婚,在蒙古人建立的元朝,皇室的惯例也是如此。

如前所述,奴隶的使用构成金朝社会中的一个特征。奴隶位于金朝社会的最底层,但是在这个“遭遇悲惨的贱民”内部,按照财产的多少又可明显分出不同阶层。金朝的户,除了有特权的女真贵族以及免役的汉族品官之外,可以分成数种:课役户、不课役户、本户、杂户、正户、监户、官户、奴婢户、二税户等。[7] 这个区分是很不成规则的,因为它将财产的、种族的和社会经济的各种差异都混为一谈,但我们却可以由此对不同人群内的等级获得一个全面的概念。课役户与承担徭役之户都是拥有土地的家庭,不课役户则由老弱病残者组成。本户是女真户,杂户是契丹户、汉户、渤海户或其他种族之户,这一划分始于1195年,可能是为了避免麻烦,无需再探究某人的族属。正户一词专指曾是猛安谋克户的奴隶,然后放免为良,但仍归于各自谋克的长官管理之下的那些人。

在1183年籍户的猛安谋克人口中,包括了所有曾经沦为奴隶的人,他们想必都是汉人。相对来讲正户一词便是正身户之意。监户是那些被宫籍监所控制的户,他们以前是平民,后来被籍没,成为朝廷的官奴,在官府中主要是在管理宫殿的机构中服役。官户是这样一些人,他们本来就是奴隶,后来又被迫入太府监从事劳役,与“普通的”家庭奴隶,亦即属于私人所有的奴隶是有区别的。最后是二税户,他们与其被简单地看作是要加倍纳税的户,还不如说是一种奴隶更准确些,这群人由这样的户组成,他们曾被辽帝捐赠给了佛寺,于是他们既要向寺庙交租,又要给官府纳土地税。实际上,他们是寺庙的奴隶。这些人的数量肯定是相当多的,因为直至12世纪末,废止寺庙的奴婢制度才被提上日程,并由皇帝颁诏将他们放免为良。

如果与金朝在战争期间曾发生的大规模掠人为奴事件相比,将人口捐赠给寺庙要算是一个相对人道的方式,这些奴隶中最多的想必都是被俘的平民。百姓沦为奴隶还有一个普遍原因,那是在中国历史无论哪个时期都存在的,每逢遇饥荒或因贫穷不能餬口时,便卖身或卖子女为奴。所有这些沦为私人奴隶的原因(与官府籍没的奴隶相对比)都有史料证明在金朝也曾存在过。占有奴隶最多的人当然是皇族成员。当世宗还是一个亲王的时候就拥有上万名奴隶。奴隶的身份是世袭的,以至于那些由战俘沦为奴隶的不幸者不仅自己本身受苦,还要世代为奴。一个平民女子和一个奴隶结婚,这个女子便要降为奴隶,但如果她婚前不知道丈夫的奴隶身份的话,可以要求离婚。已经放出为良的奴隶所生的子女,如果是在父母还是奴隶时出生的,当他与一个平民结婚时,可以被认为是平民,甚至能够参加科举。[8]

奴隶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贫穷地生活于最低生活水准之下的。有时候,一个奴隶可能以大管家的身份获得某些影响和地位。举例说,1190年皇帝就曾下诏,禁止皇室的家奴以种种不法的借口侵扰商人或者勒索债务。

奴隶的赎免,在理论上总是可能的,但在不同的皇帝统治时期掌握的尺度也不同。在早期,恢复平民身份多少要取决于奴隶使主的慷慨。在1116年则规定,一个奴隶被放免为良所需的赔偿,是以两人赎取一人。此后,在1141年颁布的诏令是,凡官赎为良者,赎一个成年男子需用绢三匹,赎一个妇女或儿童需用绢二匹。再以后,大约在1200年左右,便可以用钱来赎取了,赎金的价格,一个成年男子是15贯,妇女和儿童减半。[9] 可见,可以赎身的似乎仅限于因贫或类似情况而卖身为奴的人,而不包括战俘。总之,金朝统治时期对奴隶的广泛使用一直继续到元朝,直至13、14世纪仍然是社会结构中的一个特征。至于奴隶人口中绝大多数的都源于汉人,这一点已毋庸赘述,尽管其中也不排除有些女真人和其他族人的奴隶在内。

现在应该是很清楚的了,在金朝,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与其他朝代一样,是户。金朝的家庭制度,至少在汉族人口中,与同时代宋朝的家庭制度肯定并无不同。我们在史料中经常可见有关金朝婚姻和家庭地位的法令,但这些法令和条例究竟是仅仅针对女真人的,还是广泛地涉及到所有金朝属民的,有时不甚清楚。相当详细的条例,似乎大都是针对早期女真或其他非汉族习俗与汉族传统之间的冲突的。女真人同渤海人一样,曾存在着相当普遍的私奔习俗,这种旧俗在世宗时被禁止。另一种与汉族习惯相违背的是收继婚以及与亡妻的姐妹结婚的风俗,这也就是在女真人习惯的父死娶其妾、兄死妻其嫂或娶侄儿、叔伯等人的寡妇为妻的习俗。在世宗朝,这些旧传统或被废止或被修改:私奔被禁止,收继婚与娶亡妻姐妹为婚仅限于在女真人之中,却不允许汉人与渤海人如此。[10]

对汉族传统习俗的另一个让步是提倡族外通婚。以前,女真人只能与自己本氏族内的人结婚,但阿骨打时已经不再认可同姓为婚的做法,凡同姓为婚者可以断离。在他之后,甚至继父继母的子女,尽管完全没有血缘关系,也被禁止通婚。娶妾是合法的,但在1151年规定,官员一人只能娶两个妾。至于这个限制是否产生过效力,那就不得而知了。至于衡量社会习俗的一种尺度,即对于通奸——也就是说对于妇女的性自由——在金朝精英集团中是取宽容态度的。这在1170年的诏书中得到反映,诏书规定,凡官员之妻犯奸,不得再享受命妇品级。但如果她的诰命并非得自丈夫而是得自儿子的官位,却不受这条规定的影响。不难设想,那些坚定的道学家对于这种行为会进行怎样的谴责。

类似的这种在部落习俗与汉族传统之间的冲突,还表现在法律上。女真人的旧法是建立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和损害赔偿的基础之上的,轻罪被判鞭笞,杀人者被处决,他们的家资,以40%入官(统领或者酋长),60%给受害者家属,杀人者的亲属被没为奴。但如果将马牛杂物送给受害者家属来赎身也是可以的。在这种情况下,对罪犯惟一的惩罚就是割下他的耳朵或鼻子,以标明他的罪犯身份。

金朝法律在从部落法到汉族成文法的转化中,可以区分为几个阶段,在太祖时期,旧的习惯法尚无大的改变,而在他的后继者太宗时期,在女真习惯法的基础上又常运用一些辽和宋的法律。这时的法律还是极其粗糙的,对于盗窃罪处以死刑等量刑过重的情况相当普遍。第二阶段则以试图编纂整理现存法规为其特征,曾兼采隋、唐、宋和辽各朝律例,类编成书(1145年)。不过,这部《皇统制》还不是像《唐律疏义》或者《宋刑统》(宋朝一部百科全书式的刑事法)那样完备的法规。它被看作是极其粗略又残酷无情的。这一转化的第三个阶段是世宗朝。世宗对有关法律的事有浓厚的兴趣,并且下令编纂一部制、令完备的法律文书。该书编成于1190年,共计12卷。但是世宗并不满意,他认为该书制条过分拘于旧律,还常有难解之词。因而他下令再做一次完全彻底的修订。金朝法规的完全汉化,以章宗朝为最后阶段。在初步增删校订的基础上,《泰和律义》被正式编成颁行并于1202年五月生效。

《泰和律义》全书并未能留存下来,但是《金史》对它有着详细的介绍。[11] 该律共有563条(唐律只有502条),并附有辑录了713条法令的集子和一部包括有皇帝诏令和为六部所定法规的《六部格式》。从这部在章宗朝编纂的大部头的汉文法律文书中,可以看出学者们(他们都是汉人)所能够发挥的能量。非常遗憾的是《泰和律义》全书已经散佚,但是,在全部563条中,有130条我们已经通过后来法律著作的引用而知其内容,最重要的是收入元朝政书《元典章》中的那些,以至于我们可以将《泰和律义》中大约1/4的内容与唐、宋的法律进行比较。

在编纂成书的唐律和金律之间,有些差别是可以用经济发展来解释的。在唐律中,估算被禁货物或非法获利的价值时用绸缎,而在金朝则用货币,表明货币经济已很普遍。从另外的一些差异中,我们还可以看出,金律特别注重强化国家和家长的权威。譬如,对于一个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尽到职责的官员的惩罚,在金律中更为严厉。我们还发现,凡对一家之长和丈夫的权威造成威胁的罪行,在金律中所定的惩罚也更重。但如果一个丈夫“因故”殴打其妻,而她曾犯过罪并被打致死的话,像这种情况丈夫便可以不受惩罚。金律扩大了奴隶所有者对于奴隶所享有的权力。如果一个奴隶咒骂他的主子,按唐律的判决是放逐,在金律中却是死罪。此外,对于一些类型的性犯罪,金律也比唐宋时期判得更重。

在金律中最令人感兴趣的条例,是反映这个朝代多民族特征的部分。民族的原则被公开优先考虑。同一民族的人(同类)相互间的犯罪,被试图按照其民族的习惯处理。女真婚姻中的一些特别的习俗也受到金律的允准。不同民族的继承法各异,如果在父母或者祖父母健在之时分家,唐律中规定是要受罚的,但对于女真人,只要儿子能够自立,就可以建立自己的家庭,这一习惯也在蒙古人中流行。金律明确地允许女真人当父亲或者祖父还在时,儿孙单独成家另过。这种习俗导致所继承的家庭财产被过早分割,这可能源于女真军事移民的贫困,早在大定时期(1161—1189年)一位女真大臣就已注意到了这一事实。

当金朝被蒙古帝国吞并时,《泰和律义》在新占领区的汉族人口中仍然有效。直到1271年它才被正式废止,这正是蒙古大汗忽必烈建国号为元的同一年。总而言之,金朝法律的发展,从无限制的血亲复仇到1202年以后汉族的制度占据压倒优势,可以肯定地说,是与女真社会的进化并行的,这一进化指的是从无阶级的氏族社会向一个按照汉族传统建立的多民族国家模式的转变。我们也许还能够说,尚有控制的女真人法律审判的严酷性,在那几年中被固有的不受控制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严酷性取代了。《泰和律义》被正式废止因而就标志着在中国北部法律史上一个重要的转化时期的结束。1

[1] [646]《金史》,卷8,第184页。

[2] [541]魏特夫、冯家昇在《中国社会史:辽(907—1125年)》第253页有关于金代三种文字并用造成的复杂局面的叙述。关于朝鲜使用女真文的研究,见[286]列修:《女真文在高丽》,第7—10、15—19页。

[3] 关于女真氏族宗谱以及人名和氏族名的各种汉文拼写的目录,可见[781]陈述:《金史拾补五种》。关于汉族人名的排行制度,见[30]沃尔夫冈·鲍尔:《中国人的名字:名、字和小名的形式和主要含意》,第200—210页。对女真人的姓名,还没有系统的研究,或可用满族人的名字来帮助解释女真姓名。

[4] 99个姓氏的记载见于[646]《金史》,卷55,第1229—1230页。元朝的姚燧(1239—1314年)在他所著《牧庵集》,卷17,21b中却有不同的说法,他说共有68个(译者注:应为66个)“白”姓和44个“黑”姓,总数是112个(译者注:应为110个)。同时他还用“白书”或“黑书”的“书”字来代替《金史》中的“号”,书的准确含意可以与《金史》中所用的“数”字联系起来看,但也一样难解。

[5] 关于黑白的意义,见[780]陈述:《哈剌契丹说—兼论拓跋改姓和元代清代的国号》。在第71页中他说黑有时意味着内,部分黑号氏族与白号的外氏族互相通婚,其意颇与本文相左。

[6] 根据[646]《金史》,卷64,第1528页,这八个姓氏是徒单、唐括、蒲察、拏懒、仆散、纥石烈、乌林答和乌古论。在这些姓氏中,唐括和蒲察是“黑号”,其余的是“白号”。不过这里列举的姓氏并不完全,因为除了这八个姓氏之外,太祖和熙宗都曾立过裴满氏为皇后。参见[646]《金史》,卷63,第1502—1503页。

[7] 有关户的情况参见[646]《金史》,卷46,第1028页。有关女真户与其他种族的户的区别(女真为本户,汉户及契丹等谓之杂户),参见《金史》,卷46,第1036页。

[8] 对于奴隶婚姻规定的详细记述,参见[646]《金史》,卷45,第1021页。

[9] 关于用物品赎放奴婢的实际做法,参见[646]《金史》,卷2,第29页;用钱,见卷58,第1353页。(译者按:《金史》原文是:“遇恩官赎为良分例,男子一十五贯文,妇人同,老幼各减半”,本文却作“妇女与儿童减半”,疑有误)。

[10] 参见[646]《金史》,卷 6,第144页。

[11] 见[646]《金史》,卷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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