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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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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桓帝、永寿三年(一五七),中国户口数达千六十七万七千九百六十户,五千六百四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口。

晋书地理志:「至桓帝永寿三年,户千六十七万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斯亦户口之滋殖者也。」

续汉书郡国志注引帝王世纪:「至於孝桓,颇增於前,永寿二年,二千六百七万九百六,口五千六万六千八百五十六人。」(侯康後汉书补注续以下「二」字为「户」字之误,是也。)

案:通典食货典及通志食货略所载永寿三年户口数,均与晋书地理志相符,文献通考户口考则据续汉书郡国志注,马端临自注谓与通典未知孰是。余意晋书所载数字较近情理,续汉书郡国志往所载数字,平均每户仅三口略强,当有讹误,永寿二年亦当系三年之譌,兹从晋书。(晋书当亦据帝王世纪,帝王世纪本文当与晋书相符,续汉书郡国志注之「六百七万」,当系「六十七万」之譌,「九百六」、「九」上当脱「七千」二字、「八」下当脱「十」字,「五千六万」、「六」下当脱「百四十八」四字,吾人不能以续汉志注时代较晋书为早遂笃信之也。)

至晋武帝太康元年(二八○),则降至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户,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口,

晋书地理志:「太康元年平吴,大凡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口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八百四十」、通典食货典无「十」字。)

其间中国户口之锐减,可以概见。此次之户口减耗,盖在三国初期,即汉献帝时,

後汉书仲长统传载昌言理乱篇:「汉二百年而遭王莽之乱,计其残夷灭亡之数,又复倍乎秦项矣,吕及今曰,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者,不可胜数,此则又甚於亡新之时也。」

魏志张绣传「从破袁谭於南皮,复增邑,凡二千户。是时天下户口减耗,十裁一在,诸将封有未满千户者,而锈特多。」

续汉书郡国志注引帝王世纪:「是以兴平建安之际,海内凶荒,天子奔流,白骨盈野,……遂有寇戎,雄雌未定,割剥庶民,三十馀年,及魏武皇帝克平天下,文帝受禅,人众之损,万有一存。」

晋书山涛传载涛子前所上疏有云:「自初平之元,讫於建安之末,三十年中,万姓流散,死亡略尽,斯乱之极也。」

其时人口减少之原因,语其要者,厥有数端。

1、杀戮

魏志董卓传:「尝遣军到阳城,时适二月社,民各在其社下,悉就断其男子头,驾其车牛,载其妇女财物,以所断头系车辕轴,连轸而还洛,云攻贼大获,称万岁入开阳城门,焚烧其头,以妇女与甲兵为婢妾。」

魏志荀彧传注引曹瞒传:「自京师遭董卓之乱,人民流移东出,多依彭城间,遇太祖至,坑杀男女数万口於泗水,水为不流。陶谦帅其众军武原,太祖不得进,引泗南,攻取虑睢陵夏丘诸县,皆屠之,鸡犬亦尽,墟邑无复行人。」

魏志武帝纪建安五年注引献帝起居注:「公上言……:辄勒兵马与战官渡,乘圣朝之威,得斩级大将淳于琼等八人首,遂大破溃,绍与子谭轻身迸走,凡斩首七万馀级,辎重财物巨亿。」

2、饥饿

魏志王和传注:「(任)昭先名嘏,别传曰……父旌字子屿,以至行称,汉末黄巾贼起,天下饥荒,人民相食。……」

魏志司马朗传:「久之,关东兵散,太祖与吕布相持於濮阳,朗乃将家还温,时岁大饥,人相食。」

魏志董卓传:「时三辅民尚数十万户,傕等放兵劫略,攻剽城邑,人民机困,二年间,相啖食略尽。」

魏志袁术传:「术……遂僭号,……荒侈滋甚,後宫数百,皆服绮縠,馀梁肉,而士卒冻馁,江准间空尽,人民相食。」

魏志卢毓传:「毓十岁而孤,遇本州乱,二兄死难,当袁绍公孙瓒交兵,幽冀饥荒,养寡嫂孤兄子,以学行见称。」

魏志夏侯渊传注引魏略:「时兖豫大乱,渊以饥乏,弃其幼子而活亡弟孤女。」

魏志武帝纪建安四年注引魏略:「王忠扶风人,少为亭长,三辅乱,忠饥乏啖人。……五官将知忠尝啖人,因从驾出行,令俳取冢间髑髅系著忠马鞍以为欢笑。」

魏志阎温传注引魏略勇侠传:「鲍出字文才,京兆新丰人也,少游侠。兴平中,三辅乱,出与老母兄弟五人家居本县,以饥饿留其母守舍,相将行采莲实,合得数升,使其二兄初雅及其弟成持归为母作食,独与小弟在後采蓬,初等到家,而啖人贼数十人已略其母以绳贯其手掌驱去。……」

3、疾疫

魏志司马朗传:「建安二十二年,与夏侯惇臧霸等征吴,到居巢,军土大疫,朗躬巡视,致医药,遇疾卒牢,时年四十七。遗命布衣幅巾,敛以时服。」

魏志王粲传:「建安二十一年,从征吴,二十二年春,道病卒,时年四十一。」

魏志王粲传:「(阮)瑀以(建安)十七年卒,(徐)干(陈)琳(刘)桢二十二年卒,文帝书与元城令吴质曰,昔年疾疫,亲故多离其灾,徐陈应刘一时俱逝。……」

案:建安二十二年(二一七)染疫死者必甚众,魏志管宁传注引魏略调建安十六年关中乱,焦先窜居河渚间,大阳长注其籍,给廪日五升,後有疫病,人多死者,县常使埋藏。魏略所谓後有疫病,当即记建安二十二年之大疫。

及三国本期,大乱略定,户口数较三国初期锐减之後,渐有增加,惟其增加率仍不甚高,故魏明帝时翻诸臣尚竞以人少为言,

魏志陈群传:「青龙中,营治官室,百姓失农时。群上疏曰,……况今丧乱之後,人民至少,比汉文景之时,不过一大郡。……」

魏志蒋济传:「景初中,外勤征役,内务官室,怨旷者多,而年谷饥俭,济上疏日,……今虽有十二州,至於民数,不过汉时一大郡。……」

魏志畿传载畿子恕疏有云:「今大魏奄有十州之地,而承丧乱之弊,计其户口,不如往昔一州之民。」

魏元帝时,魏蜀之户数合计,尚仅九十馀万,口数合计,尚不过五百数十万。

续汉书郡国志注引帝王世纪:「景元四年,与蜀通计,民户九十四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万二千八百九十一人。」(「九十一」通典作「八十一」)

通典食货典:「除平蜀所得,当时魏氏唯有户六十六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有四百四十三万二千八百八十一。」

迨至三国末期,则户口大增,遂有晋初之盛,

通典食货典:「蜀刘禅炎兴元年,则魏常道乡公景元四年,岁次癸未,是岁魏灭蜀,至晋武帝太康元年,岁次庚子,凡一十八年,户增九十八万六千三百八十一,口增八百四十九万九百八十二,则当三国鼎峙之时,天下通计「户」百四十七万三千四百三十三,「口」七百六十七万二千八百八十一,以奉三主,斯以勤矣!」

然较诸汉桓帝时,固远有逊色矣。此三国时代户口消长之大略也。

三国初期中国之户口虽一般的趋於减少,而各地减少之程度则至不一致,

晋书庾峻传载苏林谓峻语有云:「邓陵落五六万户,间今裁有数百。」

案:苏林此语约言於魏齐王芳时(峻为博士前),其时颖川鄢陵县之户尚仅数百,则三国初期鄢陵户口之锐减可知,故苏林以峻伯父及父之孩抱经乱幸获保全为峻祖积德所致,此可云极端之例矣。

魏志崔林传注:「魏名臣奏戴安定太守孟达荐(王)雄曰,……今涿郡领户三千,孤寡之家,参居其半。……」

案:孟达此表上於魏文帝时,其时涿郡领户尚仅三千,仅当永和五年涿郡户数之三十四分之一强,则三国初期涿郡户口减耗之惊人,不待言已。

魏志苏则传注:「魏名臣奏载文帝令问雍州刺史张既日,试守金城太守苏则……之功效为可加爵邑未邪?既答曰,金城郡苦为韩遂所见屠剥,死丧流亡,或窜戎狄,或阻寇乱,户不满五百。则到官,内抚雕残,外鸠离散,今见户千馀。……」

案:续汉书郡国志金城郡永和五年户数为三千八百五十八,钱大昕二十二史考异谓曹操析金城地置西平郡,假定西平郡分去金城郡户数之半,则析去西平郡之金城郡之户数,盖仅当永和五年金城郡户数之半之三分之一也。

魏志杜畿传:「畿曰,河东有三万户,非皆欲为乱也。……」

案:杜畿此语言於高干反时,约在建安十年十一年之间,时河东尚未分置平阳郡,据续汉书郡国志永和五年河东郡有户九万三千五百四十三,则至建安十年顷,实减去三分之二矣,此三分之二户数当大部减耗於初平元年以後也。

晋书地理志:「丹阳郡,汉置,统县十一,户五万一千五百。」又「宣城郡……户二万三千五百。」又「新安郡.……户五千。」

案:上三郡略等於汉丹阳郡之旧壤,太康元年户数之和为八万户,据续汉书郡国志永和五年丹阳郡户数为十三万六千五百一十八,两者相较,仅减去七分之三弱。丹阳户口之减耗,自在三国初期,丹阳旧壤之户数,在三国初期减耗後当较太康元年时为少,惟与永和五年较,其减耗率必不如前述涿郡金城河东鄢陵诸郡县之惊人。後举诸地三国初期之减耗率,均可由太康元年户数推计,不再阐释。

晋书地理志:「吴郡……户二万五千。」又「吴兴郡……户二万四千。」又「毗陵郡……户一万二千。」续汉书郡国志:「吴郡……户十六万四千一百六十四。」

案:前举晋吴郡吴兴毗陵三郡,略等於汉吴郡之旧壤。

晋书地理志:「会稽郡……户三万。」又「东阳郡……户一万二千。」又「临海郡……户一万八千。」又「建安郡……户四千三百。」又「建安郡……户四千三百。」

续汉书郡国志:「会稽郡……户十二万三千九十。」

案:前举晋书地理志之会稽东阳临海建安晋安五郡,略等於续汉书郡国志之会稽郡地。

晋书地理志:「蜀郡……户五万。」又「汶山郡……户一万六千。」

续汉书郡国志:「蜀郡……户三十万四百五十二。」

案:前举晋书地理志之蜀郡汶山二郡,等於续汉书郡国志之蜀郡地。魏志三少帝纪陈留王奂成熙元年:「劝募蜀人能内移者,给廪二年,复除二十岁。」晋书地理志:「或云魏平蜀徙其豪将家於济河北,故改为济岷郡,而太康地理志无此郡名。」华阳国志大同志谓魏咸熙元年「内移蜀之大臣宗预廖化及诸葛显等并三万家於河东及关中,复二十年田租。」蜀人北移者当大部为蜀郡人,吾人不能据太康元年户数断言三国初期蜀郡户口之减耗率甚高。

盖各地所受乱事之损害,轻重不一,受乱事损害较轻之地,死亡率自较低,而又有他地之人避乱移入,足资弥补,受乱事损害较重之地,死亡率自较高,而避乱移至他地者复多,故三国初期各地户口之减少率极不一致也。大体言之,中国北部(略等於曹氏所据之地)之减少率较高,而南部(略等於孙氏及刘氏所据之地)及东北部(公孙氏所据之地)之减少率则较低,

吴志朱治传注:「江表传载治说贲曰,……今曹公阻兵,倾覆汉室,幼帝流离,百姓元元,未知所归,而中国箫条,或百里无烟,城邑空虚,道殣相望。……」

案:朱治此语言於建安十三年曹操破荆州後,「中国」犹「中原」之谓。

翻志辛毗传:「(文)帝欲大兴军征吴,毗谏日,……方今天下新定,土广民稀。……」

案:辛毗所谓天下,亦不过指魏之领域而已。

魏志武文世王公传注引袁子「魏兴,承大乱之後,民人损减,不可则以古始,於是封建侯王,皆使寄地空名而无其实。」

蜀志诸葛亮传载亮对刘备语有云:「益州险塞,沃野千里,天府之土,高祖因之以成帝业,刘璋暗弱,张鲁在北,民殷国富而不知存恤。」

蜀志庞统传注引九州春秋「统说备曰,……今益州国富民强,户口百万。……」

吴志鲁肃传注引吴书载肃语有云:「吾闻江东沃野万里,民富兵强,可以避害。」

全三国文卷五十六载刘镇南碑碑文谓刘表「即迁州牧,又迁安南将军,领州如故,于时诸州,或失土流播,或水潦没害,人民死丧,百遣二三,而君保完万里,至於沧海。」碑文又日:「劝穑务农,以田以渔,稌粟红腐,年谷丰夥,江湖之中,无劫掠之寇,沅湘之间,无攘窃之民。」

案:蜀志庞统传注引九州春秋:「统说备曰,荆州荒残,人物殚尽,……」是荆州在赤壁战後,富庶远不如前,然较诸北土,恐仍为乐国也。(江夏及南郡之北部当较荒残)

续汉书郡国志:「南海郡七城,户七万一千四百七十七。……苍梧郡十一城,户十一万一千三百九十五。……合浦郡五城,户二万三千一百二十。……九真郡五城,户四万六千五百一十三。……日南郡五城,户万八千二百六十三。……」

晋书地理志:「合浦郡……户二千。……九真郡……户三千。……日南郡……户六百。……南海郡……户九千五百。……临贺郡……户二千五百。……苍梧郡……户七千七百。……高凉郡……户二千。……高兴郡……户一千二百。」

案:前举晋书地理志中诸郡,略等从前举续汉书郡国志中诸郡地,太康元年户数仅当永和五年户数之十分之一略强,其实减少程度并不若是之甚,盖岭南之地异族多而汉族少,此等异族之昔为编户者,多匿处深山,故户籍上之数字遂形减少耳。吴志陆凯弟胤传日:「贼帅百馀人,民五万馀家,深幽不羁,莫不稽颡,交城清泰。」此可证三国时交州异族放逸山险者之众也。交州之苍梧郁林二郡於建安十六年即为孙权所得,其割据交趾等四郡之士氏兄弟,亦於同年归附孙氏。(吴志步骘传).

续汉书郡国志:「辽东郡十一城,户六万四千一百五十八,口八万一千七百一十四。」又「玄菟郡六城,户一千五百九十,口四万三千一百六十三」又「乐浪郡十八城,户六万一千四百九十二,口二十五万七千五十。」(辽东属国户口不详)

晋书宣帝纪谓司马懿於景初二年平远东,「收户四万,口三十馀万。」

案:公孙氏所据之地,为前举之三郡及辽东属国,(东莱诸县乃暂时的)辽东属国户口数续汉书虽未载,其数当不甚多,景初二年公孙氏尚有户四万口三十馀万,可知三国初期东北部人口之减耗甚微,盖永和五年东北部之口数亦不过四十万左右也。

故司马懿甫平辽即东创下令听北部人之流寓辽东者还其故乡,

晋书宣帝纪调宣帝平辽东後下令曰:「……中国人欲还旧乡恣听之。」

魏甫灭蜀即以重利募蜀人内移,

魏志三少帝纪陈留王奂咸熙元年:「劝募蜀人能内移者,给廪二年,复除二十岁。」

晋甫灭吴亦即奖请吴人渡江北徙,

晋书武帝纪太康元年:「吴之旧望,随才擢叙,孙氏大将战亡之家,徙於寿阳,将吏渡江复十年,百姓及百工复二十年。」

皆足证北部人少之恐慌多年尚未纾也。

案:北部人口之锐减,固由遭乱死亡者多,亦由迁入南部及东北部者众,东汉末(三国初期)北部人之南迁之事实,别详於拙作东汉末中国北部汉族南迁考,东汉末北部人之东北迁之事实,读者可参看缪凤林氏评东北史纲卷首(中央大学文艺丛刊创刊号)兹不赘述。

三国初期各地户口减耗程度之不同,使固有之人口分布状况大为变更。景元四年魏蜀通计有九十四万馀户,而蜀有二十八万户,其年吴之户数,史无记载,至少当有三十馀万户。吴蜀户数之和竟约略与魏之户数相等,或竟超过之,换言之,即当时南部之户数与北部之户数几不相上下,诚所谓空前之状况矣。

案:景元四年魏平均每户六口强,蜀平均每户不满四口,蜀之口数比较不近情理,故专以户数作比较之标准,户难隐藏,口易逃匿,户数或反较口数为确实也。

北部诸地以冀州之户口为最多,

魏志崔琰传:「太祖破袁氏,领冀州牧,辟琰为别驾从事,谓琰曰,昨按户籍,可得三十万众,故为大州也。」

魏志辛毗传:「(文)帝欲徙冀州士家十万户实河南,时连蝗,民饥,群司以为不可,而帝意甚盛,毗与朝臣俱求见,……毗曰,今徙既失民心,又无以食也,帝遂徙其半。」

魏志社畿传载畿子恕疏有云:「冀州户口最多。」

案:社恕此疏上於魏明帝时。

南部蜀之领域内当以蜀郡之户口为最多。

蜀志吕乂传:「蜀郡一都之会,户口众多。」

吴之领域内当以丹阳郡之户口为最多。

案:就晋书地理志所载丹阳宣城二郡户数可以概见。

三国时户口之减耗情形,及其分布状况,大略具於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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