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注周礼》·二十二卷(两江总督采进本)
国朝高愈撰。愈字紫超,无锡人。顺治中岁贡生。《江南通志》载愈著《周官集解》十六卷,当即是书。其分卷各异,殆传写者不同也。书中采前人之说多本诸王昭禹《订义》,亦间有发明。其中有最驳者数条,如《大司徒》:“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三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三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郑康成《注》谓其食者半、参之一、四之一者,乃天子食此诸侯之贡也,不用先郑之说。愈谓诸侯自食其半、三之一、四之一,而以其馀贡天子。其说颇诋康成。今考《春秋》昭公十三年《传》曰:“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杜注:“公侯地广,故取贡者多。”如愈所说,公地五百里乃自食其半,以其半贡天子。侯伯地四百里、三百里,仅自食其三之一,乃以其二贡天子。子男地二百里、一百里,仅自食其四之一,乃以其三贡天子。则尊反贡轻,而卑反贡重矣。昭公十三年《传》又曰:“卑而贡重者甸服也。”杜注:“甸服谓天子畿内共职贡,即公卿大夫之采地。”郑玄《小司徒注》:“采地,食者皆四之一。公凡四都,一都之田税入於王。卿凡四县,一县之田税入於王。大夫凡四甸,一甸之田税入於王。”是食采者卑与尊同,故云卑而贡重。是周制甸服贡重,尚不过四分之一,岂邦国所贡乃至於三之二、四之三乎?《司勋》文曰:“凡颁赏地,三之一食。”《注》云:“赏地之税三分,王食其一。”与《大司徒》所云其食者半、其食者三之一、四之一,均为王之所食,与《大司徒》文例义略同。愈乃不一置解,而独於此别生异说,似未贯洽全经也。又《小司徒》曰:“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郑玄《注》曰:“此谓造都鄙也。”愈乃曰:“四县为都,计田止一千二十四井,以《稍人》丘乘法推之,止得兵车六十四乘,视百乘之家犹逊焉。而《传》称先王之制,大都三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此八千一百九十二家,不能当天子六乡、六遂十五之一。是犹不足称小都,而况大都乎?”今考《春秋》隐公元年《传》:“先王之制,大都不过三国之一。”杜《注》谓都城当国三分之一,非谓田邑车乘当国三分之一也,愈不得引以为难。且四县为都,本小都也,积四小都乃为大都。今愈以四县之都为大都,於郑《注》尚未详考。又《春秋》襄公二十七年《传》曰:“惟卿备百邑。”杜《注》云:“此一乘之邑。”孔《疏》云:“百乘为采邑之极。”《坊记疏》谓公之孤、侯伯之卿与天子之三公同,俱方百里。是惟大都方百里者乃得有百乘,而天子之卿止得小都五十里,安得同於侯伯之卿?又宁以不及百乘为嫌耶?至四县为都,凡一千二十四井,以《司马》“甸出一乘”之法求之,所出本不及十六乘,而愈乃谓得兵车六十四乘,尤舛误矣。《稍人》:“掌丘乘之政令。”郑读“乘”为“甸”,谓掌丘及甸之政令也。愈谓“乘”字不当改读,遂谓一丘出一乘。考《春秋·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杜《注》:“长毂一乘,甸所赋。今鲁使丘出之,讥重敛,故书。”若《稍人》已令丘出一乘,则兴周之制也,《春秋》又何得书以示讥耶?又《韩诗》“维禹陈攵之”,《毛诗》“陈攵”作“甸”。陈攵训曰乘,甸亦训曰乘。古陈、乘、甸三字音同,故读乘为甸。愈不知古音,故有此疑,是亦妄难郑氏也。他如谓郊社相对,社即祭地,更无北郊;九夫为井即十夫有沟,都鄙乡遂不异制:则均袭旧文,无庸更辨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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