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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二 谕内阁着各督抚盐政将拣存不解之书先行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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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二 谕内阁着各督抚盐政将拣存不解之书先行发还

乾隆三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乾隆三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内阁奉上谕:

各省购办遗书,其节经开单解送者,现已付馆别择校录。并令将原书盖以翰林院印,书面钤注某家某书若干本,饬纂修人员上紧赶办完毕,仍将原书发回督抚等,给还本人。业经明降谕旨。又进书最多者,并令馆臣择其中善本十余种呈阅,间于几暇题以诗句,弁诸卷端。因谕将此等题诗之书,上紧趱办,即将原本先行发回,俾众知朕加惠藏书之意。

闻外省采访遗书,各设公局办理,交到后有因重复及琐小拣下不解者,尚留局中,未行给还,并有本人赴领未得者。该督抚等或尚未办及此事,以致存积日多,而藏书家不知其书曾否呈进,将来发还后缺少数种,不知何处遗失,致经手之人及吏胥等从中干没,皆所不免,不可不及早清厘给还。着各督抚、盐政将各家呈出遗书,除已解京之书,俟发回本省,另行给还外,先将各家拣存之书,令承办书局人员,逐一检查,按照所呈原单造册,先行发还。并饬该管官严行稽查,毋任胥役等从中取利。如或视为具文及办理不善,致官吏人等将书本窃取抵换,并借端勒掯需索情弊,或经科道参奏,或朕别有所闻,惟督抚等是问。

督抚等奉到此旨,先行出示晓谕,俾咸知朕意。仍将如何还给及何日给完之处,具折覆奏。钦此。

(军机处上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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