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说
刑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反映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的要求。历史上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要依靠刑律来实行它的统治,用刑律作为武器来镇压敌人,巩固自己的政权。
太平天国革命,处在生死搏斗的战争当中。「杀尽妖魔」,是太平天国的革命宗旨,是太平天国日日夜夜行动的口号。对敌人就是要镇压,要剥夺,并无须写在刑律里面。太平天国的刑律,是专为整肃内部的纪律,尤其是为防止「反草变妖」和「反草通妖」而设。同时,并对社会恶风旧俗进行改革。它的特点,是用以治军,并用以治民。在广西时期颁布志第九
刑律的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是太平军的军法,也是太平天国的法律。到定都天京后,复增议太平刑律多条,又燕王秦日网所出诲论也列应斩罪多款都叫做律,又统叫做天令。「令」所以驭军,「律」所以治民而兼驭军。太平天国用军制组织人民,兵民合一,它把法律都叫做令,是有它的取义的〔一〕。
太平天国的刑律,治军极严,对敌极狠,而对人民的权力则力予保障,所定民间诉讼程序,审判案件,十分审慎,并采用登闻鼓制度,以平反冤狱。因此,成为打击敌人,惩罚罪犯,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对当时镇压反革命和整顿革命内部的风纪以及维持革命的秩序起了重大的作用。忠王李秀成自述原稿对太平天国的法律大书特书说:「严严整整,民心佩服。安民者出一严令,凡安民家,安民之地,何官何兵,无令敢入民房者,斩不赦。左脚沓(踏)入民家门口,即斩左脚,右脚沓(踏)「入」民家门口者,斩右脚。法律严,故癸丑年间,上下战功利,民心服」。太平天国甲寅四年(一八五四年)夏,美国牧师裨治文访问安徽芜湖记所见也说:「全城各处维持秩序非常的严肃,而凡不规则的行动,或犯法的行为,皆迅速纠正或惩罚,此在中国所罕见者,一切人等无有例外,各有派定的岗位与职责,而全体动作各按轨道,循规蹈矩,如同钟表的机件〔一〕。官民守法奉公到了这种地步,充分说明太平天国执行刑律所产生的巨大效果。
在论述太平天国刑律民主性质的同时,必须指出其中存在封建性的地方。这就是把沿袭封建社会上下尊卑等级的太平礼制用刑律条文体现出来。太平天国是农民政权,但它深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却形成了一个特权阶层,全部太平礼制和太平刑律中所定朝内军中各大小官员兵士对东王、北王、翼王及各王驾出,侯、丞相轿出,和下级官兵对上级检
、指挥各官轿出那三条回避刑律,便是最好的说明。
到太平天国后期,干王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对太平刑律提出改革的建议,主张勿杀。其实,以天王洪秀全为首的太平天国领导者都是主张慎刑的人,只要革命成功,形势改变了,那些在激烈战争环境中产生的刑律,肯定是要取消的。
二太平刑律
太平天国的刑律,据辛酉十一年(一八六一年)在天京任职的罗孝全说,太平天国在这[一〕见大风九十二期简又文译裨治文通讯,载北华捷报一八五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八号。刑律三十一年曾将刑律印出〔一〕,但还没有发现。今所见祇有十款天条、太平条规、太平刑律等。十款天条已载於上帝教志,太平条规已载於兵志。在这里,要专述太平刑律。
太平刑律系反革命头子曾国藩情报机关采编所根据太平天国奏章内「增议太平刑律多条」,又燕王秦日网告示所列「应斩罪多款」,并搜集太平天国文件,「凡有关禁令者悉汇录之」而成,刊於贼情汇纂内,共六十二条,论为「规模大备」〔二〕,兹著录於后,以见太平刑律的规模。
一、凡营中每逢星、昴、房、虚四宿礼拜之日,亦要三更起身洗面,虔庆礼拜赞诵天父皇上帝恩德、不得怠慢。
一、凡扎营盘处所,必须详察地势,不得随意住扎,致妖魔拦入,有伤兄弟。
一、凡兵士打仗杀妖之时,俱要虔诚跪求天父看顾,助阵杀妖。
一、凡营盘之内,俱要洁净打扫,不得任意运化作践,有污马路,以及在无羞耻处润泉。
一、凡各衙各馆兄弟,在馆无事,除练习天情外,俱要磨洗刀锚,操练武艺,以备临阵杀妖,不得偷安,妄食天父之禄。
一、凡营盘四围,俱要筑土城,挑濠沟,密钉竹签,以防妖魔鬼计。
一、凡各衙各馆兄弟,倘有口角争斗,以及持强斗架,俱是天父所深恶,不问曲直,概斩不留。
一、凡军中兄弟,俱要遵条令,公正和傩,不准大呼小叫,俱要安静无喧。
一、凡我们兄弟,行路不准强拉外小挑抬;即在外小屋内打馆,亦不准妄取一物。
一、凡军中兄弟,五十岁以下至十五岁以上,一闻圣角响,俱要装身赴各管衙听令杀妖。
一、凡遇杀妖之时,头阵鼓角,即要吃饭。二阵鼓角,装身持械听令。三阵鼓角,一齐踊跃杀妖,退后者斩。
一、凡杀妖之时,闻鼓则进,闻金则退,不得违误,违者斩。
一、凡我们兄弟,在乡村住扎,不得强带他人子弟做自家子弟,违者斩。
一、凡我们兄弟,俱要修好链正,不准吹洋烟,吃黄烟,饮酒,虏掠,奸淫,犯者斩首不留。
一、凡各军兄弟,行俱要
定大旗,各归各队,不得越次争先,耽延退后,违者斩。
一、凡我们兄弟,俱要各归各衙,不准私自过馆,及在别馆寄宿等弊,违者斩。
一、营中设有青、白、红、黑旗四面,如妖魔从东边来则摇青旗,从西边来则摇白旗,从南边来则摇红旗,从北边来则摇黑旗。兵士认定旗之颜色,即往何方杀妖。若妖魔从两路来,旗亦两面齐摇,兵士分头杀妖。派在左边杀妖,不得到右边,派在右边杀妖,不得到左边,违者斩。
一、凡城中营中望楼,设红、黑旗二面,如妖魔从水路来则望楼上摇黑旗,从旱路来则摇红旗,水旱两路俱有妖来,则红、黑二旗齐摇,各要努力杀妖,退避者斩。
一、凡追杀妖魔,所遗金玉衣物,自然皆为我得,必须杀尽妖魔,将残妖追出四、五十里外,方准收取妖物,解归圣库。自后杀妖之时,路旁金银衣物,概不准低头捡拾,以及私取私藏,违者斩首不留。
一、凡我们兄弟,如有被妖魔迷卽,反草通妖,自有天父下凡指出,即治以点天灯、五马分尸之罪。
一、凡各衙兄弟,如有三更逃黑夜,被卡房捉拿者,斩首不留。
一、凡兄弟在衙静坐,俱要习链天情,不准坐卧喧嚣,胡言乱道,以及唱邪歌、说邪话等情。
一、凡兄弟俱要熟读赞美天条,如过三个礼拜不能熟记者,斩首不留。
一、凡天条书中各条,如有违犯,斩首不留。
一、凡我们兄弟,俱要链得正正真真,不得脱衣露体,睡觉不准脱裳。
一、凡各衙牌尾兄弟,在馆俱要削竹钉,夜晚轮流支更,不得怠惰偷安。
一、凡军中兵士打仗升天,此是好事,不准哭泣,缘是人有志顶天,已随天父到大天堂享万年之福,何用哭也。
一、凡军中兵士无故升天,亦是好事。所有升天之人,俱不准照凡情歪例,私用棺木,以锦被绸绉包埋便是。
一、凡东王、北王、翼王及各王驾出,侯、丞相轿出,凡朝内军中大小官员兵士如不回避,冒冲仪仗者,斩首不留。
一、凡东王驾出,如各官兵士回避不及,当跪於道旁,如敢对面行走者,斩首不留。
一、凡检点、指挥各官轿出,卑小之官兵士亦照路遇列王规矩,如不回避,或不跪道旁者,斩道不留。
一、凡各尊官自外入,卑小官必须起身奉茶,不得怠慢。
一、凡朝会敬天父时,如有官员兵士喧嚣者,斩首不留。
一、凡接递紧要公文,如有迟误日时者,斩首不留。
一、凡写办军务紧要公文,如有心错误者,斩首不留。
一、凡典圣库、圣粮及各典官,如有藏匿盗卖等弊,即属反草变妖,即治以点天灯之罪。
一、凡有人私带妖魔入城,或妖示张贴谋反诸事,自有天父指出,定将此人点天灯,其知情不告者,一概斩首不留。
一、凡私盗关凭,混出城卡,一经盘获,定斩不留。
一、凡假冒官员私打先锋者,斩首不留。
一、凡无故杀害外小者斩。
一、凡焚烧外小房屋者斩。
一、凡虏掠外小财特者斩。
一、凡犯第七天条,如系老兄弟定点天灯,新兄弟斩首示众。
一、凡夫妻私犯天条者,男女皆斩。
一、凡强奸经妇女喊冤,定即斩首示众,妇女释放。如系和奸,即属同犯天条,男女皆斩。
一、凡奸老弟,如十三岁以上皆斩,十三岁以下,专斩行奸者,如系和奸皆斩。
一、凡私藏金银、剃刀、即是变妖,定斩不留。
一、凡剪发、剃胡、刮面,皆是不脱妖气,斩首不留。
一、凡聚集饮酒,私议军事,巡查拿获,一概同斩。
一、凡吹洋烟者,斩首不留。
一、凡吃黄烟者,初犯责打一百,枷一个礼拜,再犯责打一千,枷三个礼拜,三犯斩首不留。
一、凡传令听讲道理,如各官有无故不到者,枷七个礼拜,责打一千,再犯斩首不留。
一、凡各馆书士,如有编造歌谣及以凡情歪例编成诗文迷懞兄弟者,斩首不留。
一、凡行军黑夜发妖风惊营,必寻出起首喊叫之人斩首示众。
一、凡黑夜支更,如果贪睡,被旁人将鼓拿去交出告犯(发)者,责打一千,再犯斩首示众。
一、凡挑濠沟,筑土城,一切军中事务,如有口出怨言者,斩首不留。
一、凡辱骂官长者,斩首不留。
一、凡有反草通妖之人,经天父指出,通馆通营皆斩首。
一、凡一切妖书,如有敢念诵教习者,一概皆斩。尔等静候删改镌刻颁行之后,始准读习。
一、凡一切妖物、妖文书一概毁化,如有私留者,搜出者斩首不留。
一、凡邪歌、邪戏一概停止,如有聚人演戏者,全行斩首。
一、凡朝内、军中,如有兄弟赌博者斩首。
通观上面六十二条太平刑律,其法意是用刑律来整肃革命的纪律,特别是为防止「变妖」(谋
反)、「通妖」(通妖),更用严刑峻法。而在整肃革命纪律当中,并对社会进行「革除恶习,禁遏浇风」〔一〕的改革,如严禁奸淫、吹鸦片、吸烟、钦酒、随处便溺等等。这种法意,完全是从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而来,所以太平刑律乃是前两者的增添和扩大。
太平天国的领导者深受封建思想的影响,金田起义后,就制定了判别上下尊卑的封建性深重的太平礼制,因而在太平刑律上,也就定有禁止违犯太平礼制的法规出来。
这六十二条太平刑律,实在就是军律。太平天国以军制组织人民,也就以军法治理人民,所以太平刑律没有民法的条文。
太平刑律是对内部的法律。太平天国对敌人是厉行镇压和剥夺的,对归顺遵守法令的地主阶级分子则以人民内部对待。
三天王记述和诏旨颁布的刑律
天王洪秀全在一部亲自删改、於太平天国戊午八年(一八五八年)或丁巳七年(一八五七年)底刻印的武略内,把孙子始计篇「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说军队编制、统辖、供应等制度的话,改为太平天国的刑律说:
法者,十诫、十斩、十除也。
案十诫,即十款天条。据天王此处记述太平天国的刑律卽是十诫、十斩、十除三十条。又考约在辛酉十一年(一八六一年)或略后,邴天福在江苏金坛发的命令道:
天父天兄天王,太平天国永长。第内官员兄弟,认真获福无量,军民一切事务,慎行勤理莫遑。兄读四十天法,圣心教导精详,切勿秋毫有犯,修好练正名扬;如有不遵令者,即拿身到法场〔一〕。邴天福是封爵号,其姓名待查。他是太平天国守金坛的官员。这一道邴天福令,用黄绫墨写,密藏在金坛城内大南门段姓围墙里面,一九五○年春拆除围墙时发现,现藏於上海博物馆〔一〕。令中说:「兄读四十天法,圣心教导精详」,兄,邴天福自称,四十天法,就是四十条太平天国刑律。圣,称天王洪秀全,就是说洪秀全对这四十条刑律做了精详的教导。据最后「如有不遵令者,即拿身到法场」两句,是说犯了这些刑律,都处以死刑。
在同一年七月浙江秀水濮镇人沈梓的日记里,记经过白雀寺,看见贴的天王颁布的规条,有十诫、十嘱、十除、十斩四十条。他记不得条文,只将刑律大意扼要地记道:「诫者,诫人犯教中之禁也。嘱者,劝人从其教也。除者,除去恶习,如乌烟、花酒、释、道之类。斩者,斩违其教也」〔二〕。将邴天福令及沈梓日记与天王所记对勘,知这时刑律,比三年前多了十嘱,共四十条,又知这四十条刑律,都同施行於军民。
在邴天福颁布命令和沈梓记天王规条前一年,有一个曾被编入太平军不久即逃出的余一鳌写的见闻录中记庚申十年(一八六○年)所见天王禁律诏旨说:
「土、木、石、金、纸、瓦像,死妖该杀约六样。邪教、粉色、烟、酒、戏、堪舆、卜、筮、祝、命、相、聃、佛、娼、
优、尼、女巫、奸、赌生妖十九项」。后云:「此诏多刻些,凡是带兵守土众佐将俱一体颁及也。」
案太平天国叫敌人为「妖」,妖是该杀的。妖分死妖、生妖两类。凡用土、木、石、金、纸、瓦六种材料做成的偶像为死妖,都是该杀的,就是都要捣毁的。凡邪教、粉色、烟、酒、戏、堪舆、卜、筮、祝、命、相、聃、佛、娼、优、尼、女巫、奸、赌等十九项列为生妖。其实,聃,即老子,指道士,佛,指和尚,这两类人就是太平天国所指的邪教。粉色,指娼妓。戏即优。卜,古代用龟甲,筮,古代用蓍草,后世用卜筮为占卜的通称。这样生妖实祇有道士、和尚、尼姑、女巫、娼妓、通奸、赌棍、酒徒、演戏、吹鸦片、堪舆、占卜、庙祝、算命、看相等十五项。天王这道禁律诏旨,是阐述法意的,并非刑律条款。就其法意看来,主要都是对改革风俗而制定的,可供研究四十条刑律的参考。
此外,庚申十年十月十五日(夏历十月十二日,阳历十一月二十四日)上海新报记苏州事说:「城中各处有严律发贴,禁止一切偷盗」。这是军事时期为维持治安而颁布的刑律。导不详,其条款如何已不可知了。
四民间诉讼程序
太平天国乡官制度,每军设有典执法。凡民间诉讼,先由基层两司马、卒长两级审理,没有解决,始向上级报告。经军帅会同典执法判断,将其狱辞,层层上达,直到天王。天王降旨,命各级官员详核其事。无出入,再上奏天王主断。天王再降旨,军师遵旨处决。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其制说:
各家有争论,两造赴两司马。两司马听其曲直,不息,则两司马挈两造赴卒长。卒长听其曲直,不息,则卒长尚其事於旅帅、师帅、典执法及军帅。军帅会同典执法判断之。既成狱辞,军帅又必尚上事於监事。监军次详总制、将军、侍卫、指挥、检点及丞相。丞相禀军师。军师奏天王。天王降旨,命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详核其事,无出入,然后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直启天王主断。天王乃降旨主断,或生,或死,或予,或夺,军师遵旨处决。
这种诉讼程序,表明太平天国对处理案件的审慎,为求判决无误,规定层层审查与复核,最后始由天王主断。这应该说是一种健全的法制制度。
五登间鼓制度
太平天国为保护人民利益,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听取臣民的意见,设有登闻鼓制度。
登闻鼓制度,中国封建皇朝旧制。中国古时封建皇朝为表示听取臣民谏议或冤情,在朝堂外悬鼓,让臣民击鼓上闻,叫做登闻鼓。嗣后历代多有这种制度,唐在东西两都并置登闻鼓,宋有登闻鼓院,简称鼓院,明代置於通政院。元无名氏杂剧包待制陈州粜米第一
折:「任从他贼丑生,百般家着智能。遍衙门告不成,也还要上登闻将怨鼓鸣」。其实,封建皇朝设置登闻鼓是欺骗人民的。姑不论这一出寻剧是戏剧家的创作,就即使真有包拯到陈州查访,探明真相,处决了贪官,为民伸冤的事,且问封建时代曾有过几个「关节不到」的包拯?正因为在封建统治,权势横行,任意残害人民,冤案、冤狱累累,惨无天日,所以才会有反映人民理想和愿望的包待制陈州粜米、包公案等戏剧小说出现。请看封建皇朝修的正史便知端的。晋书卷三武帝纪泰始五年六月,「西平人曲路伐登闻鼓,言多祆谤,有司奏弃市。帝曰:『朕之过也』。舍而不问」。出路遵照定制,到朝堂外击登闻鼓对国家大事提出谏议,连晋武帝也承认确是自己的过失,而司法官员却指为妖言,论为诽谤,判处死志第九
刑律太平天国史卷三十刑。封建皇朝的登闻鼓制度欺骗人民,这不是赤裸裸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了吗!
太平天国是农民政权,却完全不同。封建皇朝的登闻鼓制度只在首都摆个样子给人看,而太平天国的登闻鼓制度则从天京朝门和东王府以至各地首长公署都普遍建立〔一〕。在封建皇朝,有敢於打登闻鼓的,就要冒着生命的危险,而太平天国政府却号召人民行使这种制度。例如沈梓避民清咸丰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记述镇守浙江桐乡县的符天福钟良相治理桐乡县事说:「出告示,听治狱讼,及民间有冤抑不伸者,於三、八日期至辕门击鼓,审断曲直,平反冤狱」。呤唎很重视这个制度,他在所著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里记载道:「太平天国的法厅有一种特殊的习惯,大门走廊内置大鼓两面,要求首长主持公道」。他着重地说:「我们首先要加以颂扬的论题就是太平天国的法庭」。又说:「有钱有势的人决不能用不正当的手段胜过穷人〔一〕。由於太平天国政府鼓励人民行使这种制度,并且行之有效,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人民的利益,使民气得伸,从而巩固了革命政权。
封建皇朝的登闻鼓初设在朝堂外,其后曾设立专管机关,为的是要立即闻知,立即处理,所以叫做登闻鼓。历史事实说明了是欺骗。而太平天国不但地方首长,就是天王一听到朝门的鼓,也必须立即登殿受理,确实是做到了登闻鼓的实际。李秀成自述原稿记太平天国戊午八年夏,天京被围急,李秀成请求出京调兵解救,天王不准。过了几天,李秀成见势急,就到朝门击鼓,请求天王登殿重议。李秀成击鼓,侍臣鸣钟之后,天王登殿传奏。结果,李秀成取得天王旨准,出京调兵,解救了天京。李秀成就是行使太平天国这个登闻鼓的制度的。
可见太平天国的登闻鼓制度,是与封建皇朝的登闻鼓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的,可以说这是一种具有农民民主性质的制度。
六枷杖与死刑
太平天国的刑,分枷杖和死刑两类。
枷较清朝衙门用的为轻,重不过十多斤。枷刑有枷一个礼拜,枷三个礼拜,枷七个礼拜等。杖止用清朝衙门小板,杖臀部,上写:「奉天父令杖」。命罪犯先面向外跪,然后伏地受杖,不脱裤。杖后复当谢天父教训,否则又加杖〔一〕。杖责自五板加至二千板为止〔一〕。枷杖是日常用的刑罚。如东王信任的内簿书傅善祥因阅文书,夜倦吸黄烟,被治枷刑,发女馆监禁〔三〕。杨宣娇在平在山时,因「不遵天令乱言题」,就受杖责〔四〕。北王韦昌辉因北殿右二承宣张子朋激变水营事也被杖几百板〔五〕。甚至天王也要俯伏受四十板的杖刑〔六〕。
死刑有几种,至重的是点天灯,其次是五马分尸〔一〕,再次是斩首示从〔二〕。到天京将陷时,为惩治叛徒通敌作内应,又增桩沙、剥皮两刑〔三〕。凡治以点天灯刑的是反叛通敌、私带奸细入城,张贴敌人告示、典圣库典圣粮各典官藏匿盗卖、老兄弟犯奸淫等几项大罪。治以五马分尸、桩沙、剥皮的也都是反叛通敌大罪。
凡治罪必同供,根据罪行、罪灯和口供定罪后,层层申报,一直上达天王,取得旨准,始行处决〔一〕。现存正军师东王杨秀清、北王韦昌辉、翼王石达开奏请处决吸鸦片犯周亚九等本章〔二〕便可见这种程序。这一案件,罪犯周亚九、九连升、于顺添等在天京城内新桥地方朋吹鸦片,给前三巡查赖桂英拿获,并起获烟具、烟泥等伯,经该地方官承审确实,取有口供,由殿右二检点胡海隆禀报夏官正丞相何震川,再由何震川禀奏总理国务正军师东王杨秀清和北五韦昌辉、翼王石达开。杨秀清等审核确实,决定照刑律处以死刑。在执行前,将原案经过,粘附原供,启奏天王,取旨「施行」。天王审阅本章,批:「弟等所议皆是,周亚九等即斩首不留」。太平天国在严刑峻法之中,对处治罪犯,还是很慎重的。
凡用点天灯、五马分尸刑,必集从于空阔地方听讲道理,宣布某人现犯何罪,应得何罪,对从行刑。若斩首示从,以筐篮盛首级,两人扛抬,一人呜钲,大呼某人因犯何罪斩首示从,遍行各馆各营。其枷杖罪犯,则使担枷游街,一人在前打锣,一人执藤鞭于后,使罪人自喊道:「我犯某罪,被担枷责打,从兄弟莫学我」〔三〕!这种种作法,都为着对群众进行法纪的教育。
太平天国刑律见于记载的还有黜为奴一种。天父圣旨卷三乙荣五年二月十三日记事。记东王杨秀清遵天父圣旨赦因屡次失守罪「锁押在牢」,「奴其三载」的秦日纲。三月十九日天父下凡降圣旨曾刘扬犯罪,「不杀为奴」。六月十七日天父下凡赦林来发吸食鸦片死罪,「奴落监牢」。七月十九日夜天父下凡,「将邹煜新革职为奴」。八月十七日天父下凡,「黜林启容、朱文光、曾添浩、骆潮杰四名为奴」。八月二十六日天父下凡诏说:「有一儿小何士贤削发,黜为奴」等等。
七洪仁玕资政新篇对改革太平刑律的建议
上录太平刑律六十二条,将只述述教诫的条文除外,计斩罪刑四十二条,连坐斩罪刑一条,点天灯、五马分尸罪刑三条。又初犯再犯枷杖,三犯斩首,初犯枷杖,再犯斩首刑三条,都列在该条斩罪内,不另立专条。其斩罪刑四十二条,分战时军令律五条,军纪律十八条,防止叛变律十条,礼法律四条,禁恶习律四条,禁夫妻同宿律一条。在斩罪刑中,凡口角争斗,恃强斗架,不问曲直,概斩不留;聚人演戏者全行斩首;吸烟者三犯斩首;赌博者斩首;三个礼拜不能熟记赞美天条者斩首等条都是滥刑。点天灯、五马分尸都是酷刑。连坐律,一人反叛,未经告发,通馆、通营都斩。罪及无幸,是封建法制产物。
太平天国己未九年,洪仁玕来天京任军师,总理朝纲,向天王上资政新篇,对太平刑律提出三条改革人建议说:
一、善待轻犯,宜给以饮食号衣,使修街渠道路,练其一足,使二、三相连,以差人执鞭刃掌管。轻者移别县,重者移郡移省,期满释回。一以重其廉耻,二以免生他患,庶回时改过自新,此恩威并济之法也。
一、议第六天条曰勿杀,盖谓天父有赏罚于来生,人无生杀于今世。然天王为天父所命以主理世人,下有不法,上〔不〕可无刑,是知遭刑者,非人杀之,是彼自缚以求天父罚之耳。虽然,为人上者,不可不亲身教导之也。
一、议大罪宜死者,置一大架圈其颈,立其足,升至桅杆顶,则去其足下之板,以吊死焉。先彰其罪状并日期,则观者可以股栗自儆,又少符勿杀之圣诫焉。十款天条治人心恶之未形者,制于萌念之始。诸凡国法,治人身恶之既形者,制其滋蔓之多。必先教以天条,而后齐以国法,固非不教而杀矣,亦必有耻且格尔。
洪仁玕第一条建议是善待轻犯,移往他处,使修街渠道路,期满释回,寓有劳动改造用意。洪秀全同意这个建议,批道:「钦定此策是也」。
洪仁玕第二条建议,据第六天条「不好杀人害人」的教条立论,希望能做到「勿杀」。第三条建议,改斩首为吊死,废除点天灯、五马分尸的酷刑。洪秀全批道:
爷今圣旨斩邪留正,杀妖、杀有罪,不能免也。
又批道:
爷诫勿杀,是诫人不好谋害妄杀,非谓天法之杀人也。
洪秀全说他奉天命(爷圣旨)伐暴救民(斩邪留正),杀敌人(杀妖),为保护人民杀犯法者(杀有罪),是奉天法,与第六天条所规定的「不好杀人害人」不同。他特别用一个「今」字,说明在当前革命战争时期,是不能免除死刑的。
洪秀全是个坚决的镇压反革命者。而对人民内部的刑罚却是很审慎的。太平天国司法制度是经过层层审核,由军师杨秀清上奏天王洪秀全取旨处决的。惟天朝宫殿内官员犯法,由洪秀全自行处治。杨秀清对此提出意见,请求凡天朝宫殿内官员犯死罪的,都交给他们审讯,经过「细心严查」,「实犯死罪至极,无可宽宥者」,然后请旨处决,「如此庶无不白之冤」,而「赏罚更为稠密」。洪秀全立即接受,并赞扬杨秀清「真真天父爱善恶恶慈祥审慎之仁心也」〔一〕。李秀成是热烈歌颂太平天国「法律严」,「民心佩服」的。但到天京事变后,洪秀全信任两兄,执政非人,赏罚失措,他又有「申严法令,肃正朝纲,明正赏罚」,「宽刑以代(待)万方」的奏陈。可见太平天国的领导者天王洪秀全、军师杨秀清,以至后期的李秀成等,对刑律都是采取审慎的态度的。
太平刑律是农民政权与地主政权生死搏斗中产生的。当时不但北伐、西征在两个战场上展开激烈的战争,就是在首都天京的东门外的孝陵卫,就驻扎敌人大军江南大营,虎视眈眈要倾覆天京。天京城内的反革命分子,又与江南大营串通,图谋内应外合。甲寅四年二月十五日四更,以吴长松、张断庚为首的反革命分子与江南大营密约开神策门迎接那一次,如果不是神策门内的重层栅栏在半夜里已经树立了起来,使反革命分子砍不开栅栏,那潜伏在神策门外的清军就长驱入城了。太平刑律内十条防止叛变律,便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太平天国恢复汉族装束,留长发作为革命的标志。在这十条刑律里面,有「凡私藏金银、剃刀即是变妖,定斩不留」,和「凡剪发、剃胡、刮面,皆是不脱妖气,斩首不留」两条,如果不知造律的背景,就一定会不知其所以然的。至于点天灯、五马分尸等酷刑,却是十分残暴的,应该谴责的,不过今天所见的太平刑律,其中大部分只是由于应付当前的形势而制定的,并不是一种永久性的经国致治的法制。例如「凡夫妻私犯天条者男女皆斩」一条,所谓「私犯天条」,是指夫妻不得同宿。凡夫妻同宿的,男女都斩首,这岂非古今中外天下的大谬。但考查起来,不准夫妻同宿,是金田起义时的制定。那时候,起义群众者是全家同来,为使军纪整肃,就必须使男女不得混杂,所以定出这条刑律来。原来预定到革命成功后夫妻就可以团聚的。到建都后一年多,革命成功尚未有期,而情况也与建都前男女同在军中不一样,所以甲寅四年冬就把这个规定取消,准许夫妻同居。于是这一条「凡夫妻私犯天条者男女皆斩」的刑律,也就跟着废除了。以此例此,可知今天所见的太平刑律,如果太平天国革命成功后,不但那些连坐刑、酷刑、滥刑要废除,就是根据革命的需要产生的刑律,也一定会跟着形势的改变而废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