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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邊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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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邊〔一〕第二十四

夫制國者,必照察遠近之情偽〔二〕,預禍福之所從來〔三〕,乃能盡群臣之筋力〔四〕,而保興其邦家〔五〕。

〔一〕○鐸按:驅民內遷,前二篇已斥其謬矣。非但不可遷也,更當勸民往實之。此篇闡發實邊之要義。

〔二〕僖廿八年左傳云:“民之情偽,盡知之矣。”

〔三〕“預”下脫一字。說苑權謀篇云:“知命者預見存亡禍福之原。”呂氏春秋召類篇云:“禍福之所自來,眾人以為命焉,不知其所由。”

〔四〕莊子徐?鬼篇云:“筋力之士矜難。”

〔五〕詩瞻彼洛矣云:“保其家邦。”

前羌始叛,草創新起,器械未備,虜或持銅鏡以象兵,或負板案以類楯,惶懼擾攘,未能相持。一城易制爾〔一〕,郡縣皆大熾〔二〕。及百姓暴被殃禍,亡失財貨,人哀奮怒,各欲報讎〔三〕,而將帥皆怯劣軟弱,不敢討擊,但坐調文書,以欺朝廷〔四〕。實殺民百則言一,殺虜一則言百;或虜實多而謂之少,或實少而謂之多〔五〕。傾側巧文,要取便身利己,而非獨憂國之大計,哀民之死亡也〔六〕。

〔一〕御覽三百五十七作“遑遽擾攘,未能相一,誠易制也”。

〔二〕後漢書西羌傳論云:“永初之閒,群種蜂起。自西戎作逆,未有陵斥上國若斯其熾也。”詩六月云:“玁狁孔熾”,毛傳:“熾,盛也。”續漢書五行志云:“姦慝大熾。”王先生云:‘“郡縣”下有脫文,宜言郡縣不為意以至寇熾之事。’

〔三〕“哀”當作“褱”,與“懷”同。史記司馬相如傳喻巴蜀檄云:“人懷怒心,如報私讎。”

〔四〕史記李斯傳云:“高聞其文書相往來。”漢書匈奴傳顏師古注:“調,發也。”

〔五〕後漢書皇甫規傳云:“羌戎潰叛,不由承平,皆由邊將失於綏御,乘常守安,則加侵暴,苟競小利,則致大害,微勝則虛張首級,軍敗則隱匿不言。”按規所言,乃永和時事,而情狀正與此同。漢書王莽傳田況上言亦云:“盜賊始發,其原甚微,非部吏、伍人所能禽也。咎在長吏不為意,縣欺其郡,郡欺朝廷,實百言十,實千言百。朝廷忽略,不輒督責,遂至延曼連州。”

〔六〕韓非子外儲說左下:‘●危曰:“公傾側法令。”’漢書刑法志宣帝詔曰:“閒者吏用法,巧文寢深。”趙充國傳:‘充國曰:“諸君但欲便文自營,非為公家忠計也。”’按“便身利己”即賈誼傳所云“見利則逝,見便則奪,有便吾身者,則欺賣而利之”也。

又放散錢穀,殫盡府庫,乃復從民假貸,彊奪財貨。千萬之家,削身無餘,萬民匱〔一〕竭,因隨以死亡者,皆吏所餓殺也〔二〕。其為酷痛,甚於逢虜〔三〕。寇鈔賊虜,忽然而過,未必死傷。至吏〔四〕所搜索剽奪〔五〕,游踵塗地〔六〕,或覆宗滅族,絕無種類;或孤婦女〔七〕,為人奴婢,遠見販賣〔八〕,至令〔九〕不能自活〔一0〕者,不可勝數也〔一一〕。此之感天致災,尤逆陰陽〔一二〕。

〔一〕“匱”舊作“遺”。○鐸按:下文“又遭蝗旱飢遺”,又引周書“其民可遺竭也”,誤並與此同。唐人書“匚”或變作“●”,見干祿字書。“匱”作“●”,故誤為“遺”矣。

〔二〕後漢書龐參傳云:“比年羌寇特困隴右,供徭賦役,為損日滋,官負人責,數十億萬。今復募發百姓,調取穀帛,衒賣什物,以應吏求。外傷羌虜,內困徵賦,縣官不足,輒貸於民。民已窮矣,將從誰求?”西羌傳云:“自羌叛十餘年閒,兵連師老,不暫寧息。軍旅之費,轉運委輸,用二百四十餘億,府帑空竭,延及內郡。邊民死者,不可勝數,并、涼二州,遂至虛耗。”

〔三〕後漢書南蠻傳:‘中郎將尹就討益州叛羌,益州諺曰:“虜來尚可,尹來殺我。”’王氏所言,正指就等。漢書王莽傳云:‘田況言:“今空復多出將率,郡縣苦之,反甚於賊。”’又云:‘太師、更始合將銳士十餘萬人,所過放縱。東方為之語曰:“寧逢赤眉,不逢太師。太師尚可,更始殺我。”卒如田況之言。’意與此同。

〔四〕“吏”舊作“使”。

〔五〕方言云:“搜、略,求也。就室曰搜,於道曰略。”說文云:“●,入家搜也。”經典通用“索”。

〔六〕“游”當為“旋”。漢書王子侯表序云:“旋踵亦絕。”晁錯傳云:“前死不還踵”,顏師古注:‘還,讀曰“旋”。旋踵,回旋其足也。’蒯通傳云:“劉、項分爭,使人肝腦塗地。”

〔七〕王先生云:‘“孤”下當有脫字。’繼培按:當作“幼孤”。史記司馬相如傳云:“幼孤為奴。”或云:“孤婦女,謂略取婦女,使之孤獨也。”漢書南粵傳文帝賜佗書云:“寡人之妻,孤人之子。”○鐸按:或說是。孤,使動詞。

〔八〕後漢書光武帝紀建武七年詔:“吏人遭饑亂,及為青、徐賊所略,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聽之。敢拘制不還,以賣人法從事。”晉書刑法志陳群新律序云:“舊律,盜律有和賣買人。”

〔九〕“令”舊作“今”。

〔一0〕“活”舊作“治”。

〔一一〕“也”字疑衍。○鐸按:“也”字當在“陰陽”下。

〔一二〕漢書嚴助傳淮南王安上書云:“臣聞軍旅之後,必有凶年。言民之各以其愁苦之氣,薄陰陽之和,感天地之精,而災氣為之生也。”魏相傳相上書亦用淮南語。

且夫士重遷〔一〕,戀慕墳墓〔二〕,賢不肖之所同也。民之於徙〔三〕,甚於伏法。伏法不過家一人死爾。諸亡失財貨,奪土遠移,不習風俗,不便水土,類多滅門,少能還者。代馬望北,狐死首丘〔四〕,邊民謹頓〔五〕,尤惡內留。雖知禍大〔六〕,猶願守其緒業〔七〕,死其本處,誠不欲去之極。太守令長,畏惡軍事,皆以素非此土之人,痛不著身,禍不及我家〔八〕,故爭郡縣以內遷〔九〕。至遣吏兵〔一0〕,發民禾稼,發徹屋室〔一一〕,夷其營壁〔一二〕,破其生業〔一三〕,彊劫驅掠,與其內入〔一四〕,捐棄羸弱,使死其處。當此之時,萬民怨痛,泣血叫號〔一五〕,誠愁鬼神而感天心。然小民謹劣〔一六〕,不能自達闕廷,依官吏家,迫將威嚴〔一七〕,不敢有摯〔一八〕。民既奪土失業,又遭蝗旱飢匱〔一九〕,逐道東走,流離分散〔二0〕,幽、冀、兗、豫,荊、揚、蜀、漢,飢餓死亡,復失太半〔二一〕。邊地遂以丘荒〔二二〕,至今無人。原禍所起,皆吏過爾〔二三〕。

〔一〕“夫士重遷”當作“安土重遷”。漢書元帝紀永光四年詔曰:“安土重遷,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願也。”通典一引崔實政論云:“小人之情,安土重遷,寧就飢餒,無適樂土之慮。”

〔二〕見救邊篇注。

〔三〕王先生云:‘“於徙”疑“畏徙”之誤。’

〔四〕後漢書班超傳云:“狐死首丘,代馬依風。”文選古詩十九首李善注引韓詩外傳云:‘詩曰:“代馬依北風,飛鳥棲故巢。”皆不忘本之謂也。’

〔五〕頓,讀為“鈍”。○鐸按:方言十:“頓、愍,惛也。”謹頓,謂謹愿惛闇也。二字平列,又疊韻。

〔六〕“大”舊作“人”。○鐸按:班祿篇:“乃用奢夸廓人”,“人”誤作“大”,猶此“大”誤作“人”也。

〔七〕鹽鐵論論誹篇云:“緒業不備者,不可以言理。”

〔八〕列女傳魏曲沃負曰:“有禍必及吾家。”

〔九〕“爭”下當脫“壞”字。敘錄云:“令壞郡縣,毆民內遷。”

〔一0〕漢書何並傳云:“並自從吏兵追林卿。”

〔一一〕詩十月之交云:“徹我牆屋。”趙策:‘孟嘗君曰:“毋發屋室。”’按“發”字與上複,此當讀為“廢”。說文云:“廢,屋傾也。”○鐸按:下“發”字不誤,上“發”字當為“癹”。說文:“癹,以足蹋夷艸。”引春秋傳曰:“癹夷?崇之。”今隱六年左傳作“芟夷”,杜注:“芟,刈也。”癹、芟義近。“癹民禾稼”,猶言“刈民禾稼”耳。後漢書西羌傳:“乃遂刈其禾稼,發徹室屋”,即本此文,是其明證矣。“癹”作“發”者,世人多見“發”,少見“癹”,故“癹”訛而為“發”,或改為“芟”,班固答賓戲:“夷險發荒”,一作“芟荒”,尤其著例。此“癹”字若不誤為“發”,則校者亦必改為“芟”。古書有因字誤,而轉足考見舊本者,此類是已。夫屋可言發(鹽鐵論散不足篇“發屋賣業”是),而禾稼不可言發。汪不訂上句之誤,而輒改下讀,蓋泥於廢、芟之本訓,而適忘成十三年左傳有“芟夷我農功”之文。故有待今日之補苴也。

〔一二〕漢書趙充國傳云:“行必為戰備,止必堅營壁。”呂氏春秋似順論云:“往而夷夫壘”,高誘注:“夷,平也。”

〔一三〕漢書荊王劉賈傳云:“入楚地,燒其積聚,以破其業。”高帝紀云:“不事家人生產作業。”後漢書循吏仇覽傳云:“勸人生業,為制科令,至於果菜為限,?豕有數。”

〔一四〕○鐸按:“其”猶“之”也。此言太守令長強驅其民,使與之入居內郡也。本書之、其多互用,上文“此之感天致災”,以“之”為“其”,猶此以“其”為“之”矣。

〔一五〕詩雨無正云:“鼠思泣血。”“叫號”見救邊篇。

〔一六〕○鐸按:漢書賈誼傳:“其次廑得舍人”,注:“廑,劣也。”周語:“余一人僅亦守府”,注:‘“僅”猶“劣”也。’謹、廑、僅並字異而義同。

〔一七〕“威”舊作“滅”,據程本改。韓非子六反篇云:“吏威嚴而民聽從。”

〔一八〕“摯”疑“違”,字形相近而誤。○鐸按:二字形遠,無緣致誤。此疑當作“敢有不慹”。說文:“慹,怖也。”言敢有不懼耳。汪說失之。

〔一九〕“匱”舊作“遺”。○鐸按:此篇“匱”誤作“遺”,凡三見。說詳上。

〔二0〕呂氏春秋貴直論:‘狐援曰:“吾今見民之洋洋然東走,而不知所處。”’或云:此“東”疑“奔”之誤。後漢書隗囂傳討王莽檄云:“生者則奔亡流散,幼孤婦女,流離係虜。”○鐸按:寇發於西,故人民東走,下文兗、豫、荊、揚,皆在并、涼之東也。“東”字不誤。

〔二一〕後漢書馮衍傳云:“四垂之人,肝腦塗地,死亡之數,不啻大半。”漢書高帝紀韋昭注:“凡數,三分有二為太半,有一分為少半。”

〔二二〕意林云:“邊境牛羊,不可久荒。”“牛羊”即上文“太半”之誤。“丘”舊作“兵”,據敘錄改。後漢書梁統後冀傳云:“包含山藪,遠帶丘荒。”文選陸士衡歎逝賦云:“?城闕之丘荒。”隸釋廣漢太守沈子琚綿竹江堰碑云:“躬耕者少,溉田●●”。“●●”即“丘荒”。按廣雅釋詁云:“丘,空也。”漢書息夫躬傳“丘亭”,後漢書龐參傳“丘城”,皆取此義。西羌傳虞詡疏曰:“眾羌內潰,郡縣兵荒。”“兵荒”疑亦“丘荒”之誤。

〔二三〕後漢書西羌傳云:“羌既轉盛,而二千石令長多內郡人,並無戰守意,皆爭上徙郡縣,以避寇難。朝廷從之,遂移隴西徙襄武,安定徙美陽,北地徙池陽,上郡徙衙。百姓戀土,不樂去舊,遂乃刈其禾稼,發徹室屋,夷營壁,破積聚。時連旱蝗飢荒,而驅踧劫略,流離分散,隨道死亡。或棄捐老弱,或為人僕妾,喪其大半。”皆本此文。

夫土地者,民之本也,誠不可久荒以開敵心〔一〕。且扁鵲之治病也〔二〕,審閉結〔三〕而通鬱滯〔四〕,虛者補之,實者瀉之,〔五〕故病愈而名顯。伊尹之佐湯也,設輕重而通有無,損積餘以補不足,故殷治而君尊〔六〕。賈誼痛於偏枯躄痱之疾〔七〕。今邊郡千里,地各有兩縣,戶財置數百〔八〕,而太守周迴萬里,空無人民,美田棄而莫墾發〔九〕;中州內郡〔一0〕,規地拓〔一一〕境,不能半〔一二〕邊,而口戶百萬〔一三〕,田畝一全〔一四〕,人眾地荒,無所容足〔一五〕,此亦偏枯躄痱之類也。

〔一〕“開敵心”舊作“開墾”,據意林改。敘錄亦云:“今又丘荒,慮必生心。”列女傳晉獻驪姬云:“邊境無主,則開寇心。夫寇生其心,民嫚其政,國之患也。”按晉語“開”作“啟”。漢避景帝諱,以“啟”為“開”。

〔二〕史記云:“扁鵲者,姓秦氏,名越人。”

〔三〕漢書藝文志論經方云:“通閉解結,反之於平。”

〔四〕素問六元正紀大論:‘黃帝曰:“鬱之甚者,治之奈何?”岐伯曰:“木鬱達之,火鬱發之,土鬱奪之,金鬱泄之,水鬱折之。”’“滯”字舊脫,據意林補。淮南子俶真訓云:“血脈無鬱滯。”

〔五〕素問三部九候論:‘岐伯曰:“必先度其形之肥瘦,以調其氣之虛實。實則瀉之,虛則補之。”’

〔六〕管子地數篇云:“昔日桀霸有天下,而用不足。湯有七十里之薄,而用有餘。伊尹善通移輕重,開闔決塞,通於高下徐疾之策,坐起之費時也。”

〔七〕新書解縣篇云:“天下非特倒縣而已也,又類躄,且病痱。夫躄者一面病,痱者一方痛。”說文云:“痱,風病也。●,半枯也。”素問生氣通天論云:“汗出偏沮,使人偏枯。”

〔八〕漢書文帝紀二年顏師古注:‘“財”與“纔”同。’

〔九〕漢書劉屈氂傳云:“興美田以利子弟賓客。”

〔一0〕漢書司馬相如傳大人賦云:“在乎中州”,顏師古注:“中州,中國也。”“內郡”注見救邊篇。

〔一一〕“拓”與“柝”同。

〔一二〕“半”舊作“生”,孫侍御改。

〔一三〕“口戶”疑倒。

〔一四〕王先生云:‘“全”當作“金”,謂直貴也。古以一斤為一金。’繼培按:“一”蓋“不”字之壞。管子禁藏篇云:“戶籍田結者,所以知貧富之不貲也。故善者必先知其田,乃知其人。田備然後民可足也。”“不全”即“不備”之謂。○鐸按:汪說近是。

〔一五〕荒”當為“狹”。商子算地篇云:“地狹而民眾者,民勝其地。”來民篇云:“土狹而民眾。”史記貨殖傳云:“地小人眾。”又云:“土地小狹民人眾。”鹽鐵論園池篇云:“三輔迫近於山河,地狹人眾。”皆其證也。通典一引崔實政論云:“今青、齊、兗、冀,人稠土狹,不足相供,而三輔左右及涼、幽州內附近郡,皆土曠人稀,厥田宜稼,悉不肯墾。今宜徙貧民不能自業者於寬地,此亦開草闢土振民之術也。”晏子春秋雜下云:“不得容足而寓焉。”

周書曰:“土多人少,莫出其材,是謂虛土,可襲伐也。土少人眾,民非其民,可匱〔一〕竭也。”是故土地人民必相稱也〔二〕。今邊郡多害而役劇〔三〕,動入禍門〔四〕。不為興利除害,有以勸之,則長無與復之〔五〕,而內〔六〕有寇戎之心〔七〕。西羌北虜,必生闚欲,誠大憂也。

〔一〕“匱”舊作“遺”。

〔二〕逸周書文傳解云:“土多民少,非其土也。土少人多,非其人也。”又云:‘開望曰:“土廣無守可襲伐,土狹無食可圍竭。二禍之來,不稱之災。”’孔晁注:“政以人土相稱為善也。”禮記王制云:“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尉繚子兵談篇云:“量土地肥墝而立邑,建城稱地,以城稱人,以人稱粟。三相稱,則內可以固守,外可以戰勝。”商子來民篇云:“地方百里者,山陵處什一,藪澤處什一,谿谷流水處什一,都邑蹊道處什一,惡田處什一,良田處什四。□此食作夫五萬。其山陵谿谷藪澤,可以給其材,都邑蹊道,足以處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今秦之地,方千里者五,而穀土不能處二,田數不滿百萬,其藪澤谿谷名山大川之財物貨寶,又不盡為用。此人不稱土也。”

〔三〕後漢書和帝紀永元十三年詔曰:“幽、并、涼州戶口率少,邊役眾劇。”

〔四〕史記趙世家:‘李兌曰:“同類相推,俱入禍門。”’

〔五〕○鐸按:“有以勸之,則長無與復之”,“與”猶“以”也,互文耳。

〔六〕“內”舊作“門”。

〔七〕管子法法篇云:“期於興利除害。”治國篇云:“先王者善為民除害興利,故天下之民歸之。所謂興利者,利農事也。所謂除害者,禁害農事也。農事勝則入粟多,入粟多則國富,國富則安鄉重家;安鄉重家,則雖變俗易習,敺眾移民,至於殺之,而民不惡也。此務粟之功也。上不利農則粟少,粟少則人貧,人貧則輕家,輕家則易去,易去則上令不能必行;上令不能必行,則禁不能必止;禁不能必止,則戰不必勝,守不必固矣。”鹽鐵論未通篇云:‘傳曰:“大軍之後,累世不復。”方今郡國田野有隴而不墾,城郭有宇而不實,邊郡何饒之有乎?’漢書嚴助傳淮南王安上書云:“四年不登,五年復蝗,民生未復。”徐樂傳云:“間者,關東五穀數不登,年歲未復,民多窮困,重之以邊境之事,推數循理而觀之,民宜有不安其處者矣。不安故易動,易動者,土崩之埶也。”晁錯傳云:“陛下不救,則邊民絕望,而有降敵之心。”

百工制器,咸填其邊,散之兼倍,豈有私哉?乃所以固其內爾。先聖制法,亦務實邊,蓋以安中國也。譬猶家人遇寇賊者,必使老小羸軟居其中央,丁彊武猛衛其外〔一〕。內人奉其養,外人禦其難,蛩蛩距虛,更相恃仰,乃俱安存〔二〕。

〔一〕白虎通五行篇云:“丁者,強也。”論衡無形篇云:“身氣丁彊。”

〔二〕呂氏春秋不廣篇云:“北方有獸名曰蹶,鼠前而兔後,趨則跲,走則顛,常為蛩蛩距虛取甘草以與之。蹶有患害也,蛩蛩距虛必負而走。”爾雅釋地作“邛邛岠虛”。韓非子外儲說左上云:“不恃仰人而食。”新書道德說云:“物莫不仰恃德。”論衡感類篇云:“

功無大小,德無多少,人須仰恃賴之者,則為美矣。”

詔書法令:二十萬口,邊郡十萬,歲舉孝廉一人;員除世舉廉吏一人〔一〕。羌反以來,戶口減少,又數易太守,至十歲不得舉。當職勤勞而不錄〔二〕,賢俊蓄積而不悉〔三〕,衣冠無所覬望〔四〕,農夫無所貪利,是以逐稼中災,莫肯就外。古之利其民,誘之以利,弗脅以刑〔五〕。易曰:“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六〕。”是故建武初〔七〕,得邊郡,戶雖數百,令歲舉孝廉,以召來人。今誠宜權時令邊郡舉孝一人,廉吏世〔八〕舉一人,益置明經百石一人〔九〕,內郡人將妻子來占著〔一0〕,五歲以上,與居民同均,皆得選舉。又募運民耕邊入穀,遠郡千斛,近郡二千斛,拜爵五大夫〔一一〕。可不欲爵者,使食倍賈於內郡〔一二〕。如此,君子小人各有所利,則雖欲令無往,弗能止也。此均〔一三〕苦樂,平傜役,充邊境,安中國之要術也。

〔一〕“詔書”以下,文有脫誤。按後漢書丁鴻傳云:‘永元四年,代袁安為司徒。時大郡口五六十萬,舉孝廉二人,小郡口二十萬并有蠻夷者,亦舉二人。帝以為不均,下公卿會議。鴻與司空劉方上言:“凡口率之科,宜有階品,蠻夷錯雜不得為數。自今郡國,率二十萬口,歲舉孝廉一人;四十萬,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百萬,五人;百二十萬,六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帝從之。’和帝紀永元十三年詔曰:“幽、并、涼州,戶口率少,邊役眾劇,束修良吏,進仕路狹。撫接夷狄,以人為本。其令緣邊郡,口十萬以上,歲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二歲舉一人;五萬以下,三歲舉一人。”○俞樾云:‘依文詮解,亦自可通。後漢書丁鴻傳:“自今郡國,率二十萬口,歲舉孝廉一人。”又和帝紀:“令緣邊郡,口十萬以上,歲舉孝廉一人。”是漢制舉孝廉,內郡與邊地不同。此文則合併言之。“詔書法令,二十萬口”,此以內地言也;“邊郡十萬”,此以邊地言也;其下云“歲舉孝廉一人”,則合內地邊地而言也。如分別言之,當云“詔書法令,郡國二十萬口,歲舉孝廉一人;邊郡十萬口,歲舉孝廉一人”,則文義自明矣。“員除世”句,“世”乃“三十”二字之誤。“除”疑當為“際”。淮南原道訓:“高不可際”,注曰:“際,至也。”“際”與“至”一聲之轉。以“際”為“至”,蓋漢人語。“員際三十,舉廉吏一人”,言滿三十員,則舉一廉吏也。下文云:“廉吏世舉一人”,“世”亦當為“三十”。’○鐸按:俞說是。“世”即“卅”之訛。說文:“

卅,三十并也。”述赦篇:“令世歲老古時一赦”,浮侈篇:“或丁夫世不傅犁鋤”,“世”字誤與此同。

〔二〕毛詩卷耳序云:“知臣下之勤勞。”汝墳鄭箋云:“賢者而處勤勞之職。”

〔三〕“不”字舊脫,據程本補。新語術事篇云:“道術蓄積而不舒。”吳越春秋:‘伍子胥曰:“平王卒,吾志不悉矣。”’

〔四〕漢書杜周傳云:“衣冠謂欽為盲杜子夏”,顏師古注:“衣冠,謂士大夫也。”說文云:“覬,●幸也。”小爾雅廣言云:“覬,望也。”

〔五〕“利其民”之“利”當為“理”。理,治也。襄廿六年左傳云:“古之治民者,勸賞而畏刑。”杜注:“樂行賞而憚用刑。”○鐸按:“利”當為“制”,涉上下文二“利”字而誤。“制”本作“

●”,故與“利”恆相亂,邊議篇:“易利禦寇”,舊訛“制”,卜列篇:“奉成陰陽而制物”,舊誤“利”,其比也。“制民”與篇首“制國”義近。書呂刑:“折民惟刑”,一作“制民惟刑”,陶潛四八目引同,此古言“制民”之證。

〔六〕觀象辭。

〔七〕後漢光武紀元。

〔八〕○鐸按:“世”當為“卅”,說見上。“人”程本作“又”,訛。

〔九〕○鐸按:上文“邊郡舉孝一人,廉吏卅舉一人”,皆言口率,不言其秩,疑此“百石”當為“百戶”,言此時邊郡戶口銳減,每百戶得增置一明經,所謂權宜之計也。

〔一0〕“占”舊作“召”。史記田叔傳云:“因占著名數,家於武功”,索隱云:“言卜日而自占著家口名數,隸於武功,猶今附籍然也。”漢書宣帝紀地節三年詔曰:“流民自占八萬餘口”,顏師古注:“占者,謂自隱度其戶口而著名籍也。”二家說“占”字各異,顏氏得之。○鐸按:小司馬以“家”為“家口”亦誤。說文:“家,居也。”言居於武功也。列子天瑞篇:“國不足,將嫁於衛”,家、嫁古字通。

〔一一〕漢書百官公卿表云:“爵九級,五大夫。”

〔一二〕“可”疑“其”之誤。“賈”讀為“價”。墨子號令篇云:“牧粟米布錢金,出內畜產,皆為平直其賈,與主人券書之。事已,皆各以其賈倍賞之。又用其賈貴賤多少賜爵。欲為吏者許之。其不欲為吏,而欲以受賜賞爵祿若贖士親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許之。”此文本於彼。

〔一三〕“此均”二字舊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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