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狱事莫重于大辟[1],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差令、佐、理、掾[2]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3]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
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4]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5],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淳祐丁未[6]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7]宋慈惠父序。
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慈拜禀。
【译文】
审理刑事案件没有比审理死刑更重要的了,审理死刑案件没有比查清初始案情更重要的,查清初始案情又没有比检验更要紧的。因为检验鉴定是导致要否判处死刑的原始依据,决定有无冤屈的关键。法律为什么规定州县掌管刑事的所有主辅官员躬亲处理检验之事?是要求慎重而又慎重。可是近年以来,州县逐渐放松了这项工作,几乎都是委派初出茅庐的官员或者副职去做。这些人阅历不深,突然负此重任;加上检验人员舞弊,从中做手脚,有关的吏役弄虚作假,上下其手,弄得案情真真假假,查也无法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清明的长官,也只有一颗良心、两只眼睛,施展不出本领来。何况那些怕脏怕臭,远远地望着尸体不肯近前,掩着鼻子不愿下手的检验官呢!
我四次担任省级司法长官,其他没什么本事,唯独对刑狱案件,必审究再三,不敢生丝毫轻忽之心。如果知道有欺瞒作弊,即断然驳回;有时真伪不明,难于决断,一定反复深思,唯恐轻率行事,枉杀人命。我常常想,断案不清,大多在侦查审问开始时就误入歧途,把检验鉴定做错。其原因在于缺乏经验和专业知识。于是就广泛收集、参考近代传世诸书,自《内恕录》以下有好几本,加以汇集整理,订正舛误;加上自己的看法,编写了一本书,名叫《洗冤集录》,在我湖南任上刊印,给同僚们阅看,使能互相对照考证。犹如医师讨论古法治病一样,体表和内蕴的症状,已经诊断清楚,一经对症治疗,无不手到病除。那么,因而昭雪冤狱,德泽生灵,就与神医起死回生有异曲同工之妙了。
(宋理宗)淳祐丁未年冬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任直秘阁、湖南提点刑狱使,充当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字)惠父谨识。
司法官员、学者如有这方面的见闻及亲身经历,为本书所未载,恳切盼望写下给我,以便日后补充,宋慈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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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辟——古五刑之最重者,即死刑,通常指杀头。
[2] 令、佐、理、掾——令指州、县主管,如知州、县令;佐指副职,如主簿、县丞、县尉;理指治狱之官,如司理参军;掾指其他辅佐办事的属官。
[3] 仵作——古代抬棺材、料理埋葬的人叫仵作。
[4] 《内恕录》——书名,应是一部有关法医、检验的著作,已经失传,书成何年代,作者均不可考。
[5] 宪治——旧称上官为宪,后以诸路刑狱官为宪,此处指提刑官的任所。
[6] 淳祐丁未——淳祐为宋理宗第五次改元时的年号,淳祐丁未为公元1247年,宋慈是1249年去世的,说明此书刊于宋慈去世前二年。
[7] 朝散大夫……参议官——拜官叫除,任职叫充;朝散大夫是有较高级别、无实际职掌的散官;直秘阁是掌管珍藏图书、书画的官署;提刑是省级司法官;大使行府参议官是中央派出机构和地方大吏的属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