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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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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轻重例第十

隐元年传:会及暨,皆与也。及,我欲之。暨,不得已也。注:会,若平时聚会,无他深浅意也。举及、暨者,明当随意善恶而原之,欲之者善重恶深,不得已者善轻恶浅,所以原心定罪。

二年注:书兵者,正不得也。不为大恶者,保伍连帅,本有用兵征伐之道。

三年传:求赙,非礼也,盖通于下。注:云尔者,嫌天子财多不当求下,财少可求,故明皆不当求之。

四年:卫人立晋。注:不刺嗣子失位者,时未当丧典主,得权重也。〔疏:刺,即不书晋立。〕

五年传:将尊师众,称某帅师。将尊师少,称将。将卑师众,称师。将卑师少,称人。君将不言帅师,书其重者也。注:分别之者,责元率,因录功恶有大小。

邾娄人、郑人伐宋。注:邾娄小国,序上者,主会也。

宋人伐郑,围长葛。传:邑言围,强也。注:恶其强而无义,必欲为得邑,故如其意言围也。

八年:宋公、卫侯遇于垂。注:宋公序上者,时卫侯要宋公,使不虞者为主,明当戒慎之。〔疏:庄三十二年,宋公、齐侯遇于梁丘,齐在宋下,是其一隅耳。〕

我入邴。传:言我者,非独我也,齐亦欲之。注:自入邑,不得言我;有他人在其中,乃得言我。时齐与郑、鲁比聘会者,亦欲得之,故以非独我起齐恶。齐恶起,则鲁蒙欲邑,见于恶愈矣。

十年注:内小恶不讳者,罪薄耻轻。

宋人、蔡人、卫人伐载,郑伯伐取之。注:郑伯无仁心,因其困而取之易,若取邑,故言取。欲起其易,因上伐力,故同其文言伐,就上载言取之也。不月者,移恶上三国。

十一年注:已于仪父见褒法,复出滕薛者,仪父盟功浅,滕薛朝功大,宿与微者盟,功尤小,起行之当各有差也。

桓元年传:田多邑少称田,邑多田少称邑。注:分别之者,古有分土无分民,明当察民多少课功德。

二年宋督注:不氏,起冯当国。不书冯弑缪公,废子反国得正,故为之讳;不得为让者,死乃反之,非所以全其让意也。

以成宋乱注:古者诸侯五国为属,属有长;二属为连,连有帅;三连为卒,卒有正;七卒为州,州有伯。州中有为无道者,长帅正伯当征之,不征则与同恶。当春秋时,天下散乱,保伍坏败,虽不诛不为成乱。今责其成乱者,疾其受赂也。加以者,辟直成乱。

传,器从名,地从主人。宋始以不义取之,故谓之郜鼎。注:凡取异国物,为后不可分明,故正其本名;土地有封疆里数,不嫌不明,故不系本主。宋以不义取,不应得,故正之,谓之郜鼎;如以义应得,当言取宋大鼎。

传:离不言会。注:二国会曰离。二人议,各是其所是,非其所非,不能决事,定是非,立善恶,不足采取。三国以上言会,重其少从多也。《尚书》曰三人议,则从二人之言。

三年:公会齐侯于讙,夫人姜氏至自齐。传:翬不致,得见乎公矣。注:本所以致夫人者,公不亲迎,有危也。翬当并致者,翬亲迎,重在翬也。得见公,得礼失礼在公,不复在翬,故不复致。

六年:蔡人杀陈佗。传:陈君也。谓之陈佗,绝之,外淫也。注:与使得讨,故从讨贼词,去爵,起其贱,犹律文立子奸母,见乃得杀之也。〔案:此谓异国,又不知其是陈君。立法若知者,仍坐弑君,夏徵舒、崔杼是也。〕

十一年:宋人执郑祭仲。传:不名,贤也,以为知权也。注:权所以别轻重,喻祭仲知国重君轻。君子以存国,除逐君之罪,虽不能防其难,罪不足而功有余,故得为贤也。宋不称公者,胁郑立篡,首恶当诛,非伯执也。〔案:宋人词与齐人执涛涂、郑詹等同,而坐之轻重各异,随事文见也。〕

十三年:公会纪侯郑伯;己巳,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传:后日,恃外也。注:得纪侯、郑伯,然后乃能结战,日以胜。君子不掩人之功,不蔽人之善。

三月:葬卫宣公。注:背殡用兵,而月,不危之者,卫弱于齐,宋不从亦有危,故量力不责也。

十四年:宋人以齐人、卫人、蔡人、陈人伐郑。注:宋前纳突求赂,突背恩伐宋,故伐之。四国本不起兵,当分别之,故加以也。宋恃四国,乃伐郑。四国当与宋同罪,非为四国见轻重。

十五年传:复归者,出恶,归无恶。复入者,出无恶,入有恶。入者,出入恶。归者,出入无恶。注:皆于还入乃别之者,入国犯命,祸重也。未成君出奔,不应绝。出恶者,不如死之荣也。入无恶者,出不应绝,则还入,不应盗国。

注:三人为众,众足责。

十八年传:贼未讨,书葬,仇在外也。注:齐强鲁弱,不可得立报,故君子量力且假使书葬,于可复而不复乃责之。

庄元年:夫人孙于齐。传:内讳奔谓之孙,与弑公也,不与念母也。注:念母则忘父背本之道也,故绝文姜不为不孝,距蒯聩不为不顺,胁灵社不为不敬。盖重本尊统,使尊行于卑,上行于下,又欲以孙为内见义,明但当推逐去之,亦不可加诛。诛不加上之义,非实孙。

筑王姬之馆于外。传:筑之,礼也;于外,非礼也。注:为营卫不固,不以将嫁于仇国除讥者。鲁本自得,以珝为解,无为受命而外之。注:内女归例月,卒例日;外女归不月,卒不日者,圣人探人情以制恩实,不如鲁女。

二年注:妇人无外事,外则近淫。不致者,本无出道。有出道,乃致。奔丧致,是也。

三年:葬宋庄公。注:冯篡不见。书葬者,篡以计除。

注:纪季,称字贤之者,以存先祖之功,则除出奔之罪。明其知权,公次于郎。注:恶公既救人,辟难道还。诸侯本有相救之道,所以抑强消乱也。

四年注:贤襄公。为讳者,以复仇之义,除灭人之恶,言大去者为襄公。明义但当迁徙去之,不当取而有。明乱义也。

传:于仇者将壹讥而已,故择其重者而讥焉,莫重乎其与仇狩也。

六年:王人子突救卫。注:为王者讳,使若遣微者为愈,因为内杀恶。

注:朔得国后遣人赂齐。齐侯推功归鲁,使卫人持宝来,虽本非义,赂齐当以让除恶,故善起其事,极恶鲁犯命复贪利也。不为大恶者,纳朔本不以赂行,事毕而见谢耳。

八年:师还。注:明君之使,重在君,因解非师自汲汲。

九年注:实为不能纳子纠伐齐,诸大夫以为不如以复仇伐之,非诚心至意,故不与也。

齐人取子纠杀之。注:明鲁为齐杀之,皆当坐弑君。

十年注:明当以重者罪之,犹律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

注:迁取王封,当与灭人同罪。

十二年:齐人灭遂。注:不讳〔为桓公〕者,功未足以除恶。

十四年注:分别功恶有深浅也,从义兵而后者功薄,从不义兵而后者恶浅。

十六年传:同盟者,同欲也。注:同心为善,善必成;为恶,恶必成,故重而言同心。

十七年:齐人执郑瞻。传:微者也,言执,书甚佞也。注:为甚佞,故书执之,所以轻坐执人也。然不得为伯讨者,事未得行,罪未成也,当远之而已。

齐人祫于遂。注:有分土,无分民,齐戍之非也,遂不当坐也。

郑瞻自齐逃来。注:加逃者,抑之也。上执称人,嫌恶未明。

十九年传:大夫无遂事。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略之可也。

二十二年注:不讥丧娶,举淫为重。〔案:外淫可诛,丧娶贬黜而已,故常不入大恶讳例。〕

二十五年注:篡。明当书葬,身绝国不绝。朔犯命重,故去葬,与盗国同。

二十六年注:凡书君杀大夫,大夫有非以专杀,书他皆以罪举。

二十七年注:伯姬不卒者,盖不与卒于无服。

二十八年注:使若造邑而后无麦禾者,恶愈。

二十九年注:凶年修旧不讳者,功费差轻于造邑。

三十二年传:君亲无将,将而诛焉,诛不得辟兄君臣之义也。不直诛而酖之,亲亲之道也。注:明当以亲亲原而与之,于治乱当赏疑从重,于平世当罚疑从轻。

闵元年传:将而不免遏恶也,既而不可及,因狱有所归,不探其情而诛焉,亲亲之道也。注:论季子当从议亲之辟,犹律亲亲得相,首匿当与叔孙得臣有差。又注:季子知乐,不能独弑而不变,正其真伪。

传:《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

二年传:既而不可及,缓追逸贼,亲亲之道也。注:不书葬,贼未讨。

夫人姜氏孙于邾娄。注:为杀二嗣子出奔,不如文姜于出奔时贬之者,为内臣子。明其义不得以子绝母。

僖元年注:臣继君,犹子继父,服皆斩衰。

夫人氏之丧至自齐。注:贬置氏者,杀子差轻于杀夫,别逆顺也。〔案:此谓常例。哀姜与弑,轻于实弑。然伯讨宜诛,不得仇齐桓是也。〕

二年传:虞,微国也,序乎大国之上,使虞首恶也。虞受赂假灭国者道,以取亡焉。

五年传:杀世子母弟,直称君者,甚之也。〔案:《春秋》法,杀子亦论死。详《白虎通德论》。〕

八年传:讥以妾为妻也。注:夫人当坐篡嫡。妾之事嫡,犹臣之事君同。

九年注:襄公背殡出会,有不子之恶;后有征齐忧中国尊周室之心,功足以除恶,故讳。

注:许嫁卒者,当为诸侯夫人,有即贵之渐,犹侠卒也日者,恩尤重于未命大夫,故从诸侯夫人例,不以殇礼降也。

注:弑未逾年君之号定而坐之,轻重见矣。

十年传:里克弑二君,不以讨贼之辞言之,惠公之大夫也。

十四年:诸侯城缘陵。注:杞见恐喝而亡,桓公不能救,故为之讳。言诸侯者,时桓公德衰,待诸侯然后乃能城之。

注:礼,男不亲求,女不亲许。鲁不防正其女,乃使要遮鄫子淫泆,使来请己,与禽兽无异。

十七年注:继绝存亡,足以除杀子纠、灭谭、遂项,覆终身之恶。服楚功在覆篡恶之表,所以封桓公,名当如其事也。

十九年:宋人执滕子婴齐。注:名者,葵丘之会,叛命者也。不得为伯讨者,不以其罪执之,妄执之,所以著有罪者,为襄公杀耻也。注:梁君隆刑峻法,一家犯罪,四家坐之,一国之中,无不被刑者。明百姓得去之,君当绝者。

二十年:郜子来朝。传:失地之名也,不名兄弟辞也。注:故不忍言其绝贱,明当尊遇之,异于邓、穀也。

注:凡出奔归书,执获归不书者,出奔已失国。故录还应盗国与执获者异。臣下尚随君事之,未失国,不应盗国,无为录也。

注:善僖公能与楚议,释贤者之厄。不言公释之者,诸侯亦有力也。

二十三年注:襄公守正,为楚所败,诸夏宜助之,反因其困而伐之,痛与重故创无异。故言围,以恶其不仁。

二十四年注:下无废上之义。母得废之,臣下得从母命。

二十五年注:绝先祖支体,尤重。

注:出奔当绝,还入为盗国当诛,纳之与之同罪。

二十六年注:治始起,责小国略,但绝,不诛之。

二十七年注:古者诸侯有难,王者若方伯和平之,后相犯复故罪。又注:君子和平人,当终身保也。

二十八年注:有罪无罪,皆不得专杀。

畀宋人。注:时天王居于郑。晋文欲讨楚师,以宋王者之后,法度所存,故因假使治之。

卫侯出奔楚。注:晋文逐之。不书者,以王事逐之,择立其次,无绝卫之心,恶不如出奔重。

陈侯瑽卒。注:不书葬,为晋文讳。陈有大丧,而强会其孤。宋襄亦背殡,独不言为齐桓讳者,时宋襄自会之。

注:一失礼尚愈,再失礼重。

注:臣无诉君之义。言自晋,明不当有力于恶人也。

三十年注:道杀大夫,与至国同,故不复别。

三十一年注:同姓相贪利,恶差重,耻差深。

又注:鲁本为霸者所还,当时不取,久后有悔,更缘前语,取之不应以得,故当坐取邑。

三十三年传:君在乎殡而用师,危不得葬也。注:与卫迫齐宋异,故恶不子也。

文元年注:王者不称子弟、诸侯得称子弟者,一国失贤轻。

二年传:三年之内,不图婚娶者,大吉也,非常吉也。其为吉也,主于己。注:吉禘。讥始不三年大事从吉禘,不复讥娶主于己,身不如祭祀,尚有念先人之心。

三年注:救人之道,当指其所之。实欲救江,而反伐楚,故恶其无信。

七年:晋先昧奔秦。注:怀持二心,有功欲还,无功便持师出奔,故贬其咎,亦由晋侯要以无功当诛。

十五年传: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若其不欲服罪然。注:文公母在,明孝子当伸国恩也。

十六年注:死刑有轻重,无尊上。非圣人不孝者,斩首枭之。无营上,犯军法者斩要,杀人者刎头。〔案:郑注《周礼》焚磔加死刑一等,皆谓既杀而后焚磔之,合于经义。此注盖秦法也。〕

宣元年传:夫人与公一体也。注:耻辱与公共之。去氏比于去姜差轻,可言。

注:齐取篡者赂,当坐。取邑未之齐坐者,由律行言许受赂也。

三年:郊牛之口伤。传:言之何缓也。注:不若食角急。

五年注:为人臣知贼而不言,明当诛。

注:但言叔姬来,则鲁负教戒重,书高固则重在固。

六年注:君虽不君,臣不可以不臣。不书成公立者,明恶夷嗥,犹不书剽立。

八年:至黄,乃复。注:大夫闻丧,尚不当反,况于疾乎?言乃不言有疾,有疾犹不得反也。敖不言,乃明无所难为重,敖当诛,遂当绝。

十年:齐人归我济西田。注:不言来者,言取之实不从齐来,不当坐取邑。

成二年注:独贬婴齐于上者,当先诛其本,乃及其末。

三年注:内不言叛。不以文德来之,而便以兵当,与围外邑同罪。

四年注:未逾年君称伯者,时乐成君位,亲自伐许,故如其意,以著其恶。

八年注:诸侯不得相夺土地。晋适可来议,语之,鲁宜闻义自归之尔,不得使也。

十二年注:周公骄蹇,不事天子,召之而出奔,明当并绝其国,故以出国录。〔案:祭伯近于以道去君,但王臣无去之他国义耳,罪比于周公轻。〕

十五年注:叔仲惠伯先见杀,不如荀息死之。

十六年注:举师败绩为重。众亲伤人君,当举伤君为重。

襄二年传:齐姜与缪姜,则未知其为宣夫人欤?成夫人欤?注:齐姜,宣夫人。缪姜,成夫人。传依违者,襄公服缪姜丧,未逾年亲伐郑,有恶,故传从内义,不正言也。

五年:叔孙豹、鄫世子巫如晋。注:巫者,鄫前夫人襄公母姊妹之子。莒女,嫁为鄫后夫人。夫人无男有女,还嫁之于莒,有外孙。鄫子爱后夫人,而欲立其外孙,故如晋诉之。虽扬父之恶,救国之灭者可也。〔辨见笺〕

六年注:以异姓为后,莒人当坐灭也。

注:不书杀莱君者,举灭国为重。

七年注:古者保辜,君亲无将。见辜者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

十年注:诸侯本无利虎牢之心,欲共以距楚尔,故不当坐取邑。

十五年注:兵不敌,不敢进不书。止次以刺之者,量力不责重民也。

十九年注:抑齐加围者,明当从灭减二等,夺其爵土。

注:诸侯土地本有度数,不得随水有之,当坐取邑。

二十五年注:吴子欲伐楚,过巢,不假涂,卒暴入巢门。门者以为欲犯巢而射杀之,君子不怨所不知,所以强守御。书伐者,明持兵入门,乃得杀之。不坐杀复见辜者,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

二十六年注:痤有罪,故平公书葬。

昭元年注:内不言叛。书取者,当与取外邑同罪。

八年注:日者,疾诈谖灭人,不举灭为重。复书三事,疾谖托义。托义不先书者,本怀灭心。

十一年传:怀恶而讨不义,君子不予也。注:内怀利国之心,而外托讨贼,故不与其讨贼,而责其诱诈也。

十三年注:比宜效死不立而立,故加弑。言归者,谓其本无弑君而立之意。

注:不书成楚乱者,时不受赂。

十九年注:原止本欲愈父之病,无害父之意,故赦之。

二十年注:君子不使行善者有后患,故以喜时之让,除会之叛。

二十一年注:叛臣从刑人,于国家尤危,故重举国。

二十二年注:不举王猛为重者,猛幼,以二子为计势,故加以二子。不举重者,尊同权等。

二十三年注:王子朝年未满十岁,未知欲富贵,不当坐,明罪在尹氏。

二十六年注:立朝,独举尹氏出奔,并举召伯、毛伯者,明本在尹氏。当先诛渠率,后治其党,犹楚婴齐。

三十一年注:以身死公则可,以其子易公,非事夫之义。然于王法当赏,以活公为重也。又注:恶少功大。律,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春秋》灭不言入是也。叔术妻嫂,虽有过恶当绝,身无死刑,当以杀杀颜者为重。宋缪公以反国与与夷,除冯弑君之罪,死乃反国,不如生让之大也。冯弑与夷,亦不轻于杀杀颜者,比其罪不足而功有余,故得为贤。〔辨见笺〕

定元年注:诸侯当决于天子,故录所归大夫,当决主狱尔。

四年注:不举灭为重,书以归杀之者,责不死位也。

注:楚拘蔡昭公数年,而复怒蔡归有言,伐之,故贬囊瓦称人,明罪重于围。

注:不书子胥,举君为重。子胥不见于经,得为善者,以吴义,文成之也。为非怀恶而讨不义,君子不得不与也。《孝经》曰“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本取事父之敬以事君,而父以无罪为君所杀。诸侯之君与王者异,于义得去,君臣已绝,故可也。《孝经》云“资于事父以事母”。庄公不得报仇文姜者,母所生,虽轻于父,重于君也。《易》曰天地之大德曰生。故得绝,不得杀。

传: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复仇不除害,朋友相卫而不相迿,古之道也。

八年注:不书拘季孙者,举五玉为重。又注:失之当坐,得之当除。

十一年注:辰言暨,明仲佗强与俱出也。又注:辰言及后汲汲,当坐重。

十三年注:无君命者操兵乡国,故初谓之叛。后知其意,欲逐君侧之恶人,故录其释兵,书归赦之。君子诛意不诛事。〔辨见笺〕

哀元年注:邾娄子新来奔丧,伐之不讳者,期外恩报恶轻,明当与根牟有差。

三年传:曼姑受命乎灵公而立辄,以曼姑之义为固可以拒之也,辄之义可以立乎?曰:可。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以王父命辞父命,是父之行乎子也。不以家事辞王事;以王事辞家事,是上之行乎下也。注:曼姑上为灵公命,下为辄,故义不可以子诛父,故但得拒之而已。辄之义,不可以拒父,故但问可立与否。王法行于诸侯,虽得正,非义之高者也。

注:毁庙复立不书者,哀自立之,善恶独在哀。又注:亲过高祖,亲疏适等。

八年传:讳同姓之灭,力能救之而不救也。注:以属上,力能获邾娄而不救曹,故责之。

十三年: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注:不书诸侯者,为微辞,使若天下尽会之而鲁侯蒙俗会之者,恶愈。

释曰:或称《春秋》为圣人之刑书,又云五经之有《春秋》,犹法律之有断令,而温城董君独以为礼义之大宗,何哉?盖礼者,刑之精华也。失乎礼,即入乎刑,无中立之道。故刑者,礼之科条也。《春秋》之道,始于元,终于麟,绝于夏之冬,而犹系于周之春,威厉而不试,刑措而不用,此亦太平之极轨也。若乃意深于拨乱,故制刑常用重典,无变三代之实,而有异文武之文,然其原心诛意,禁于未然,其立法严,其行法恕,匪用为教覆用为虐则秋荼也。曲学阿世,缘经文奸,岂非罪哉!抑又闻之董生,《春秋》显经隐权,先德而后刑,其道盖原于天。故日常盈,月常阙〔主刑〕,辰星〔主刑〕太白〔主兵〕,法不得参午而见〔《刘向传》注:太白过午即为参天〕。此亦以阳为经,以阴为权,著于七政者也。夫刑反德而顺于德,亦权之类矣。置于空虚而取以为佐,使阳恒伸而阴恒绌,则万物并育而不害,道并行而不悖,所以与天地参也。矫枉者弗过其正,则不能直,故权必反乎经,然后可与适道。《诗》云“唐棣之华,偏其反而,岂不尔思,室是远而”,子曰“未之思也,夫何远之有?”知可与立者,未可与权也。故执其权,则胁严社不为不敬灵,出天王不为不尊上,辞父命不为不承亲,绝母属不为不孝慈。易主〔如祭仲〕逸贼〔如季子〕、专制进退〔如公子结士掞子反华元之属〕,不为不忠。诛牙宥光、灭亲议亲,不为不义。假吴复楚,不为亏主。讨邾事齐不为薄亲〔僖元年:不为君母仇齐,又居丧用兵,于恩无薄〕。失其权,则赵盾、楚比不免于弑,赵鞅正国不免于叛,讨叔段、年夫不免于逆,亲诛里克、甯喜不免于专杀。夏南崔杼引蔡人之义则乱,州蒲庶其恃讨贼之法则傎。传曰:轻为重,重为轻。其是之谓乎!故持《春秋》以决秦汉之狱,不若明《春秋》以复三代之礼。本末轻重,必有能权衡者,以君子之为,亦有乐乎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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